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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敦煌学研究

第三节 经济文书与敦煌的经济

来 源
当代中国敦煌学研究2019 \ 中篇 敦煌学的腾飞——新时期的中国敦煌学(1978—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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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武建国《均田制研究》及相关系列论文[※注],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均平”占有土地(通过国家授受的方式占有)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下的口分田、永业田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朱雷《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利用文书证明在均田制实施过程中,民户的私田包括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均被作为“已受”纳入均田制轨道。郑炳林等发表的《唐五代敦煌酿酒业初探》[※注]《唐五代敦煌酿酒业研究》[※注]等系列文章,考察了唐五代敦煌地区从官方到民间的酿酒业发展情况。
关键词

田制

文书

户籍

土地

义军

敦煌文献

分田

土地制度

史籍

工匠

敦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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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文书与敦煌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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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敦煌经济文书的整理和研究,在这一阶段取得许多重要成果。王永兴《敦煌经济文书导论》[※注],介绍了敦煌文献中保存的户籍、差科簿及有关田制、徭役的文书,并结合史籍对文书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注],亦收录了敦煌户籍等与社会经济有关的重要文书。

利用敦煌文献研究均田制在新时期经历了由逐步深入进行总结的阶段。新时期对唐代均田制的探讨是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进行。上一阶段争论的焦点是均田制实施与否,但争论的双方都把均田制理解为按田令的标准授受土地。主张均田制是“一纸空文”或“实际上并不存在”者的重要论据之一就是敦煌户籍中各户已受田数字均与应受田数相差甚多,而已受田与未受田的比例各户又不一样。但他们未能对户籍上为什么会出现应受田、已受田、永业田、口分田等符合均田令规定的名目,且各户合应受田数与田令的规定基本相符作出解释,反对者则以此为重要论据论证均田制确曾在一定程度上施行,并用受田不足来解释户籍上已受田和应受田之间的差额。这样的解释虽具有一定说服力,但并不圆满。所以,在这一阶段初期,林天蔚《敦煌户籍卷中所见唐代田制之新探》,仍据敦煌户籍得出了均田制在唐代有名无实的结论。[※注]但另一些学者则试图通过重新认识田制的实质来对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及相关系列论文[※注],从研究户籍法入手,探明均田制或均田令是封建国家颁行的有关各级官府和官民私人土地占有的法规。田令规定的受田数即敦煌户籍上的应受田数,是法律规定可以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官府要实际授给的土地数;户籍上的已受田是民户现有土地的登记,其主要来源是继承祖业,请自官府无主地亦是来源之一;户籍上的永业、口分田的区分是为了便于根据田令审核民户土地的继承、转让是否合法,在所有权上并无区别,均为私田;田令关于民户土地收授的规定,并非按期收授所有民户的土地,收回的主要是户绝田、逃死户田等,授给低于本地请授田标准的民户。王永兴《论唐代均田制》及相关论著也反对把均田制视作土地分配制度。[※注]他认为均田制是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这种管理表现为依据田令收退田、补欠田。均田制的目的是保证各等级各种人可以占有不等量的私有土地。宋王二人对均田制性质的认识十分接近。王氏对应受田、已受田的解释亦与宋氏基本相同。如果依据宋王二人对均田制的解说,户籍上已受田和应受田之间存在差额和比例不一的现象得到了合理解释,已不可能再作为否定均田制的论据。上述宋王关于均田制基本观点已为多数学者接受。但对此问题也还存在不同的理解。武建国《均田制研究》及相关系列论文[※注],认为均田制是一种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官僚、地主、百姓等臣民依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均平”占有土地(通过国家授受的方式占有)的土地制度,均田制下的口分田、永业田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他提出土地授受方式有簿籍授受、官田授受、户内通分、对共给授等,其中簿籍授受是运用最多最广泛的方式。他所谓的簿籍授受就是依据田令的规定将民户的土地登记于户籍之上,并认为正是这种授受方式造成敦煌户籍上应受田和已受田数额差距不均等。按照武氏两重性质的观点,必须将簿籍授受视作行使或部分行使土地所有权。这种看法似未考虑到中国古代土地私有的特点。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及相关系列论文[※注],认为从均田令的条文来看,均田制是一种国有土地制度。但一方面均田制下存在着永业、口分田之外的私田;另一方面在实施过程中,政府允许民户在一定条件下将永业田和口分田混通使用,且经常性的土地还授只是户内帐面调整,口分田亦可继承,与私田没有多少差别。这样,均田制实质上还是一种土地私有制。杨氏的解说虽自有其依据,但与宋王的观点有相通之处,其区别似源自杨氏仍将均田令理解为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朱雷《唐代“均田制”实施过程中“受田”与“私田”的关系及其他》,利用文书证明在均田制实施过程中,民户的私田包括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均被作为“已受”纳入均田制轨道。他还指出户与户之间的土地,每一“至”所毗邻相接的绝非一户,但敦煌户籍的“四至”皆只书写一户,故而难于据之作出比较能反映现实关系的田地图。[※注]与此相关的是对四至中“自田”的解释,或认为是均田制以外的私田,或认为有的是均田以内的土地,有的是均田以外的私田,朱雷的文章对更加合理地解释自田亦有助益。朱雷利用文书证明,在均田制实施过程中,民户的私田包括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均被作为“已受”纳入均田制轨道。朱氏的论证对杨际平关于口分田、永业田之外有私田的说法极为不利。金铎敏《八世纪初唐代农民土地所有研究——以其零细性为中心》,利用户籍文书与其他资料说明当时可分的土地数量处于绝对不足的情况。[※注]

均田制之外,齐陈骏《简述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职田的资料》,对有关职田的文书做了介绍和研究。[※注]姜伯勤《上海藏本敦煌所出河西支度营田使文书研究》,论证该文书反映的是河西营田由兵屯到民营的转折。[※注]杨际平则认为该件是吐蕃统治敦煌时期平民的贷粮册。赋役方面,宋家钰上述所列论著探讨了手实、户籍、计帐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唐耕耦《唐代课户、课口诸比例释疑》,利用敦煌户籍、手实等资料对史籍有关课户、课口记载存在的问题做了解说[※注]。王永兴《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兼论唐代色役制和其他问题》,全面考察了唐代的色役制[※注],杨际平对其中一些问题有所补充。财政方面,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下卷)及相关论文[※注],利用相关敦煌文书结合史籍探讨了财务勾检、户税、交籴和帐历的形式与异同等唐前期财政史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唐后期财政机构的演变、格局、收支体系与收支特色等。

吴震较早关注到了《天宝十道录》,却将其定名为《郡县公廨本钱簿》。[※注]马世长则对地志中所载“本”的基本概况和唐代公廨本钱的源流、用途、利率、经营管理、弊端、废置等做了研究;同时探讨了写卷所记距两京里程、乡数、州县等第、土贡等专题,并将之与传世典籍相比较。[※注]卢开万利用敦煌文书结合史籍论证唐前期的和籴是具有强制性的变相赋税[※注],另一些学者则主张唐前期和籴基本上是一种不带强制性的交换关系。卢向前《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几件文书看唐前期和籴的一些特点》,指出卢开万对文书的理解有误,结论不能服人。他认为和籴具有双重性质,百姓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成为主动者。他还探讨了开元天宝时期和籴的特点与弊端。[※注]王永兴依据敦煌文书对和籴和交籴做了区分,认为交籴是高利贷。杨际平《天宝四载河西豆卢军和籴会计文书研究》,认为交籴是政府和籴计划的一部分,并对付本取利的交籴的存在持怀疑态度。[※注]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注],在讨论军仓和籴与假贷、正仓的职能与出贷时,都利用了敦煌文献中的相关资料。市场方面,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考察了唐代行、市制度及奴婢马匹买卖的有关情况。[※注]卢向前《唐代前期市估法研究》,探索了时估的制定与市估法的功能。[※注]

李正宇考察了吐蕃管辖敦煌时期的敦煌汉文户籍手实制度。[※注]金滢坤《吐蕃统治敦煌的财政职官体系——兼论吐蕃对敦煌农业的经营》,指出吐蕃设置了一套完整的财政体系,由“岸本”负责管理经济事务和寺庙等公产,并推行“突田制”,实行计口授田,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税制和财政体系。[※注]杨际平《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对吐蕃时期的计口授田制、突税差科和农业、商业发展情况做了研究。[※注]陈国灿还分析了吐蕃土地赋役与唐制的联系,杨铭对计口授田的渊源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冷鹏飞《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对张氏归义军时期的户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做了开创性探索,但其有关归义军政权处分土地原则的解说和对文书年代的判定都存在问题。[※注]唐刚卯《唐代请田制度初探》,考察了归义军的请田制度。[※注]杨际平《唐末宋初敦煌土地制度初探》,对归义军时期请射土地的范围和原则做了进一步论述,并对归义军时期的土地所有制性质提出了看法。[※注]唐耕耦《8至10世纪敦煌的物价》,对吐蕃时期的物价等经济问题有集中梳理和讨论。[※注]刘进宝《归义军土地制度初探》《归义军政权初期的人口调查与土地调整》等文章,对晚唐五代敦煌的土地制度进行系统考察,重点讨论归义军时期的土地占有关系。[※注]其所撰《P.3236号〈壬申年官布籍〉研究》,对归义军时期“布”“地子”等赋税有关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探索,并尝试利用敦煌文献中的材料,结合史籍观察同期中原地区的情况。[※注]

对敦煌契约文书的整理和研究,成为这一阶段的重要课题,并多有创获。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注],将敦煌契约文书分为买卖类、便货类、租佃质典类、凭约类、分书放书遗书类、性质不明类等,并对敦煌契约文书做了精细的录校和研究。陈国灿《敦煌所出诸借契年代考》,考察了一批借契的年代,并对民间借贷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注]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对敦煌吐鲁番借贷文书的类别和内容、借贷双方的身份和借贷原因、利息率、违约处罚担保和高利贷后果以及契约形式的变化等问题做了全面考察[※注];《敦煌写本便物历初探》,考察了便物历所反映的高利贷的有关情况。[※注]杨际平《敦煌吐鲁番出土雇工契研究》,依据文书探讨了唐五代雇佣劳动的特点。[※注]胡如雷《两件敦煌出土判牒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对敦煌判文反映的雇佣制度下的阶级关系等问题做了论说。[※注]雷绍锋《论曹氏归义军时期官府之“牧子”》,考察了归义军时期官府雇用的牧羊人。[※注]李天石《唐宋时期典身性质的变化及其意义》,利用敦煌文献中的典身契考察了唐末五代时期典身的特点。[※注]

郑炳林《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种植棉花研究》,通过对官布的名称、来源和用量的探讨,打破以往旧说,认为晚唐五代敦煌本地已种植棉花。[※注]同作者之《唐五代敦煌畜牧区域研究》,考察了敦煌地区的畜牧业发展的概况。[※注]张亚萍考察了唐五代敦煌畜牧业中的羊、骆驼、马的饲养情况,羊司、知驼官、官马院的管理措施,羊、骆驼、马的使用状况等。[※注]

郑炳林对晚唐五代宋初敦煌园囿经济作了专门的探讨。[※注]同作者之《唐五代敦煌种植林业研究》,认为敦煌的林业是敦煌僧、俗共同种植的结果,形成了以村庄、寺院、水渠为主体的种植林带。[※注]

郑学檬《从敦煌文书看唐代河西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主要依靠敦煌籍帐资料重点对瓜沙地区的商品货币经济进行了考察。[※注]苏金花考察了唐五代敦煌地区的商品货币形态,指出唐前期的敦煌以铜钱为主要流通货币,由中央政府供给,在“和籴”贸易中实行“钱贷兼用”;晚唐五代时,实物货币为敦煌主要货币形态;吐蕃时以粮食和布匹为主要货币形式;归义军政权也实行实物货币,绢帛充当商贸活动中的主要货币形式。[※注]

郑炳林《唐五代敦煌手工业研究》,全面考察了敦煌古代各行各业的工匠及其活动,涉及唐五代敦煌工匠的称谓、都料的身份以及归义军对手工业的管理等问题。[※注]马德《敦煌工匠史料》[※注],广泛搜集敦煌文献中的相关史料,将工匠区分为25种职业类别。姜伯勤《唐五代寺户制度》[※注],对敦煌寺院名目众多的工匠作了深入探讨。郝春文《唐后期五代宋初敦煌寺院中的博士》,依据敦煌文献中的具体材料,确定寺院中的博士是从事某种手工业、具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注]

刘惠琴考察了沙州地区丝、棉、麻、毛四种纺织业的发展情况,指出唐宋时期沙州丝、棉、麻、毛四种纺织业均存在,且以毛纺织业最具特色也最为发达。[※注]金滢坤依据敦煌文献中有关“布匹”的记述,探讨了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植麻业和麻纺织业的发展情况。[※注]

郑炳林等发表的《唐五代敦煌酿酒业初探》[※注]《唐五代敦煌酿酒业研究》[※注]等系列文章,考察了唐五代敦煌地区从官方到民间的酿酒业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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