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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

二、中国法学界对苏联法学理论的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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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1949-2009 \ 上编 1949—1978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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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建立新法是当时面临的首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揭示和批判旧法的反动阶级本质和阐释新法的先进阶级本质,成为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的主线。在此理论实践过程中,学习和继受苏联的法学理论,成为当时中国进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目标和方式。当然也必须看到,苏联国家与法理论著作中,尽管引用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但是免不了具有某些教条式的理解,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某些已经被实践证明属于僵化的原则,同样给中国法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学

苏联法学

法律

教科书

人民大学

阶级

阶级性

国家和法的理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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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学界对苏联法学理论的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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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建立新法是当时面临的首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揭示和批判旧法的反动阶级本质和阐释新法的先进阶级本质,成为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的主线。在此理论实践过程中,学习和继受苏联的法学理论,成为当时中国进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目标和方式。

(一)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途径

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途径之一,是人员的交流。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仅有四个政法学院、一个中央政法干校和几个大学法律系、一个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这些法律院系和法学研究所中,都分别派出不同人数的留学生赴苏联学习法学。以当时的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例,仅在20世纪50年代,就先后派出15名留学生赴苏联,他们分别到莫斯科大学、列宁格勒大学以及其他院校学习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劳动法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在派出留苏学生的同时,还请苏联专家来学校授课。在一段时间内,苏联法学专家占领了中国大学法律院系的讲台,中国的法学教授和教师们也兴起了一股向苏联专家学习的热潮。

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另一个途径,就是大量翻译和出版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并使之成为中国法律院系的主要教材。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的法学专家和翻译者们就开始翻译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其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情形是,译介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末的著作,例如K.A.阿尔希波夫著的《苏维埃国家的法律》(莫斯科1925年版);A.N.维辛斯基主编的《苏维埃国家法》(莫斯科1938年版);C.A.格隆斯基和M.C.斯特罗果维奇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莫斯科1940年版);M.B.茨维克著的《苏维埃法律——论文提要》(哈尔科夫1952年版等)。[※注]另一种情形是,译介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的大量著作和教科书,例如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的《苏联土地法教程》(大东书局1951年印行);特拉伊尔等编著的《苏联国家法教程》(上、下册)(大东书局,1950、1951年版印行);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学研究员集体编著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杰尼索夫著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华书局1951年版);M.N.加列瓦著的《苏联宪法教程》(增订版)(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C.H.布拉都西主编的《苏维埃民法》(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M.A.切里佐夫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M.A.古尔维奇著的《苏维埃财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自1955年之后,继续翻译出版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例如维辛斯基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C.C.斯徒节尼金著的《苏维埃行政法》(总则、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H.R.亚历山大洛夫著的《苏维埃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H.R.亚历山大洛夫著的《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总则、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Q.C.卡列夫著的《苏维埃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M.N.卡列娃、C.Ф.凯契克扬、A.C.费道谢也夫、R.H.费其金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1957年版);Б.C.安吉谟诺夫、格拉维合著的《苏维埃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Q.M.根金主编的《苏联对外贸易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C.C.斯图坚尼金主编的《苏维埃宪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罗马什金、斯特罗果维奇、图曼诺夫主编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等)。

苏联的法学著作、教材以及法学教育体系,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院编的《苏联法律学校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就被译介到中国,该大纲包括国家与法历史、苏维埃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土地法、法院组织法等。应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干部训练组于1954年9月,将上述苏联的教学大纲印发给各政法院校,作为编纂教材及教学大纲参考资料,同时作为政法部门干部自学的参考资料。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课程的设置,都是继受了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包括国家与法的历史)的范围和内容。除了大量使用上述苏联教科书和著作外,特别是将卡列娃等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注]、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注]、图曼诺夫著《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批判》[※注]等,都作为必读教科书。1957年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研室编的《国家和法权理论讲义(上、下)》、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和法的理论教研室编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讲义》[※注],均是依照苏联卡列娃等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教科书的结构和内容编纂成的,即大体上均包括国家和法的起源、本质;剥削阶级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和本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机构和基本职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制和法律秩序、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意识、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关系、法的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法与道德、法和共产主义等。

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久远,自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特别是国家和法的理论方面的著作,仍然是中国学者和学生参阅的书籍。

1978年5月,中国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北京大学法律系开始招收第一届法学研究生。法学研究所招收的专业研究生包括国家与法的理论专业,许多考生在考试前,就参考了维辛斯基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和卡列娃等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等书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78年国家与法的理论专业研究生《国家和法的理论专题题目及书目》中,所列的专题主要包括国家和法的起源和本质;剥削阶级的国家和法;批判资产阶级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国家形式、国家机构;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适用、遵守,法的规范、体系、法制,以及国家和法及共产主义。这些理论专题的内容,有相当部分是受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在该专业研究及参考书目中,除列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董必武等的经典著作外,还列出十多部上述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

(二)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当时的中国法学理论继受了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的阐释。纵览上述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和教科书,都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相关经典著作,阐释国家与法的理论问题。例如:依据恩格斯的《家族、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列宁的《论国家》、斯大林的《列宁主义问题》等相关经典著作,阐释了国家与法的起源和实质、国家的本质、资产阶级国家与法的阶级实质,指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已经详尽无遗地证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阐明了国家同时存在对立的阶级和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提示了国家的本质: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注],并进而阐释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和职能;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马克思的《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和《哥达纲领批判》,恩格斯的《反杜林论》和《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列宁的《论国家》等相关经典著作,阐明了法的本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以及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诸问题;依据列宁的《国家与革命》、《苏维埃政权的当前任务》、《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等相关经典著作,阐明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问题。此外,苏联的许多法学著作和教科书中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对其他法律理念问题都有一定的阐释。

当时的中国法学理论继受了苏联法学理论中的名词、概念术语和定义内涵的内容。在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和教科书中,有一些名词、概念术语和定义内涵的内容,被中国法学理论所继受,致使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和法学理论教科书和相关论作中,其与上述相应的名词概念等的表述也借鉴了其内容。例如,三种剥削阶级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秩序;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适用;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概念、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包括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主体与客体、主体的权利与法律义务(即法律关系的内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部门的概念等。所有这些内容的表述和词语,均被中国法学理论教科书相关著作所借鉴。对于这种理论移植现象,恰恰能够运用微观比较研究的方法,在两者之间进行对应性研究,找出两者之间既有相一致的方面,又有不尽相同的方面。

当时的中国法学理论全盘照搬了苏联的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理论观点,因此同样过分地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把法律只看做是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苏联的法学理论在论述到法的概念和本质时,引用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中的话,指出资产阶级法的“观念本身就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注]。苏联作者们在阐释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经典言论时,一方面认为“这个定义十分简略地表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即唯一科学的法的概念”,另一方面又提示“但是应该注意,这个定义没有包括法的一切特征,而只是包括了法的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注]。这样,为他们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认识理论就留出了很大的、任意解释的余地。事实正是如此。卡列娃等作者们将1938年由安·扬·维辛斯基提出的并经全苏法律科学工作者会议上经过集体讨论的法的定义,正式写入《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教科书中,即“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的强制力为了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保障其适用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注]。作者们又特别指出:“苏维埃法学中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和他们的最亲近的学生的全部论点而制定的法的定义,是由安·扬·维辛斯基院士提出的。”[※注]显然,这就是“不容置疑”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理论”了,由此这也就很自然地全盘搬进了中国法学理论中。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关于法的补充定义并非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本意,而是被苏联法学理论认可的维辛斯基的观点,其过分地、片面地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把法律只看做是进行阶级斗争和阶级镇压的工具,而无视法的社会公共职能。这种理论产生于苏联多年来阶级斗争激烈(包括20世纪30年代“大清洗”严重扩大化)的社会条件下,而且时值维辛斯基担任苏联总检察署最高领导人,他也直接参与到这种实践中。当时的中国法学继受了这种理论,也给中国的法学界和法律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由于过分地、片面地强调法律的阶级性,以对废除的旧法与新法之间的阶级本质的根本区别,否定了两者之间某些方面的内在联系。因此,中国法学界于1956—1957年对法律阶级性和继承性理论问题的讨论[※注],1960—1962年对法学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讨论,本来应当是以法律科学视角从更广义方面研究法律现象及其更广泛的社会意义,但是却都从片面的法律的阶级性、强制性、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斗争工具论的角度,将应有的讨论目的与意义予以扼杀和否定。法的继承性被彻底否定,有的持不同见解的法学学者甚至遭到迫害。

(三)对苏联法学理论继受的原因与评价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与苏联共产党领导的苏联,在政治信仰和意识形态上是相同的。在苏联法学理论著作和教科书中,马列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观点贯穿于其中。无论在苏联法学中所引用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方式是否存在着教条式的或僵化的理解,但是由于共同的信仰和相同的意识形态,使中国法学能够从苏联法学中的内容和思维方式中找到一致性,这就使得中国法学界很自然地继受或移植苏联法学理论著作及其观点。

20世纪50年代初,在新中国建立之初全面摧毁旧法的运动以及随之进行的激烈的政治斗争中,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总是显示出是阶级镇压和敌我斗争的工具,充分地体现出法律的阶级性、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当时的实践很难显现法律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社会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直接感受到的法律和理解的法学理论恰恰从苏联法学理论中找到了一致性的理论说明,这就很自然地使中国法学与苏联法学在理论观点上形成高度的默契。

从更深层面的中国法律文化进行传统分析,也为继受苏联法学理论提供了相适宜的法律文化基础。几千年来的中国法律是把个人的人格和权利附属于某个团体,崇仰国家权力的神圣而个人权利处于卑微地位。传统中国的法律重公法(主要是刑法)而轻私法,强调公权力的权威性、强制性,而忽视甚而任意侵害个人的私权。苏联法学理论强调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和阶级性,同样宣扬公权力的神圣性,轻视法律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这种理论恰恰与中国传统性的重国家轻个人的法律文化传统相一致。[※注]

但是,我们应当客观地认识和评价中国法学理论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那一阶段历史。苏联法学理论能够较容易和较长期地被中国法学界继受,既有中国历史条件的内因,又有当时苏联历史条件的外因;既有一定的经验,又有一定的历史性教训。

时至今日,客观地分析20世纪50年代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和教科书,其所运用的马列主义经典著作的原理,无疑是正确的。中国的法学理论全面继受了这种以马列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支撑的理论观点,成为长时期影响中国法学理论的主导思想。对于苏联法学的继受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例如形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观的基础结构与基本内容,建构了至今影响法学思维的知识体系,培养了一批在日后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学人才。当然也必须看到,苏联国家与法理论著作中,尽管引用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但是免不了具有某些教条式的理解,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某些已经被实践证明属于僵化的原则,同样给中国法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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