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法学的理论拓展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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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1949-2009 \ 中编 1978—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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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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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素来重视对域外行政法学的借鉴,阅读西方论著、吸收和移植西方行政法律制度并借此批判和建构中国行政法治,是行政法学界的学术传统。王名扬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中的前两部——《英国行政法》和《法国行政法》,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加上90年代中期出版的《美国行政法》,这三部专著, “至少在当下中国,是我们这代行政法学人难以企及的成果”。在这一时期的行政法比较研究中,还有许多学者翻译了国外行政法的著作或撰文介绍外国行政法的发展情况,这些也对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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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外国 法学 宪法 专著 三部曲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论著 学者 法律 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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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法学的理论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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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外国行政法与比较行政法研究
中国当代行政法学研究素来重视对域外行政法学的借鉴,阅读西方论著、吸收和移植西方行政法律制度并借此批判和建构中国行政法治,是行政法学界的学术传统。[※注]提到外国行政法与比较行政法研究,首推王名扬与龚祥瑞两位。
王名扬的“外国行政法三部曲”中的前两部——《英国行政法》和《法国行政法》,都是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加上90年代中期出版的《美国行政法》,这三部专著,“至少在当下中国,是我们这代行政法学人难以企及的成果”。[※注]这三部行政法学方面的专著,对于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乃至对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对于我国整个法治和宪政建设,其意义都是难以估量的。[※注]除了“外国行政法三部曲”以外,王名扬还主编了《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外国行政诉讼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版)。这两本书影响稍小一些,但其实践意义亦不可小觑。《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为我国高等学校法律院系当时刚开设的外国行政法课程的教学,及时提供了方便、适用的教材;《外国行政诉讼制度》(介绍法、美、日、英、苏的行政诉讼运行机制)则为我国当时刚刚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的运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三部曲”虽然也涉及相应国家的行政诉讼,但毕竟不是行政诉讼专著,内容不及该书集中,且该书增加了介绍日本和苏联制度的内容。
由于身体的原因,王名扬的《比较行政法》并没有完成(同样遗憾的还有他构思中的《中国行政法》一书)。该书(未完成稿)共四章。第一章研究和阐释法律的传统、法系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第二章对法、英、美三国行政法的意义、特点、法源、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和原则,以及行政法学的历史发展、行政法学的内容、体系等进行比较研究。第三章比较研究行政组织的一般理论。第四章对法、英、美三国中央政府(较广义的中央政府)进行比较研究。[※注]王名扬对行政法的学术贡献,可以用应松年的话来作为最恰当的评价:“在外国行政法和比较行政法的研究上,中国当代法学无可置疑地存在着一个‘王名扬时代’,但他的著作至今仍然保持那么高的引用频率,说明我们还没有走出‘王名扬时代’。”[※注]
与王名扬一样,龚祥瑞也曾求学国外,曾经师从英国现代宪法大师拉斯基,所以他的学问研究更着眼于宪法领域。不过,龚祥瑞于1985年出版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不仅在宪法领域、也在比较行政法的领域占有重要地位。2002年12月,龚祥瑞去世六年后,法律出版社法律教育出版中心还对该书进行了重排再版。
一般来说,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中期的法学作品,由于时代所限,不免显得视野较为狭小、研究方法相对僵化,而龚祥瑞的《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则完全不然。该书由比较宪法与比较行政法两大部分组成,作者称:“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即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因之合编。如今宪法与行政法被合并为一个专业,在学习与研究上,二者呈越走越近之势,该书在十几年前的有意合编,确实具有学术远见。该书底稿是龚祥瑞在北京大学讲授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的讲义,除中文新旧文献外,参考英法文著作及文章近百种,呈现出视野开阔、阐释纯熟的特点,作者的学识与智慧一展无遗,与当时流行的著作差别甚大。1987年,梁治平在读本书的一篇书评《法·法律·法治——读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说:“常听人谈‘法制’问题,讨论‘法治’的文章、专著却不多见,更少有分量的论著。然而读毕龚祥瑞先生近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上面的印象便大为改观了。”不但如此,就算与十几年之后的今天的著作相比,这本书仍能以这个鲜明特点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位置。多所大学的比较法、宪法、行政法课程,都将此书定为学习与论文写作参考书。
在这一时期的行政法比较研究中,还有许多学者翻译了国外行政法的著作或撰文介绍外国行政法的发展情况,这些也对国内行政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注]
(二)行政法理论拓展的其他方面
有学者认为,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这一时期行政法学理论界的最大贡献,就在于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学体系。尽管学者们对体系的构成、范围甚至理论基础仍有较大分歧,而且这些争论仍将继续下去,但不容置疑的是,这一法学体系的建立对于奠定现有的行政法理论支柱、开创行政法制实践都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现有论著所主张的行政法学体系见仁见智,不一而足。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类:一是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中心线的“法律关系体系”,二是以行政管理过程为中心线的“过程体系”。由于两大体系出发点的一致性,决定了它们在具体构成上有一定相似之处。近年来有互相吸收对方长处的发展趋势。
在这一时期,行政组织法理论也得到一定发展。有关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成果对于丰富行政法基础理论,影响并促进国家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就理论而言有以下建树:(1)行政组织法不仅规范行政机关和机构,而且还规范行政编制和公务员。(2)对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的具体内容、基本原则以及如何完善等问题分别作了研究。(3)就行政法学而言,行政组织应该是行政法主体的一部分,行政法研究组织的同时,还应研究与行政组织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4)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组织等用语之间的差异得以明确。
20世纪80年代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违法和责任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其成果对立法活动产生了直接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政违法的内涵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初步明确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民事违法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界限。(2)对行政违法的外延达成共识,行政违法可以包括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法和行政相对人违法两部分。(3)对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一定探索,有些文章对违法和过错的关系也有所研究。(4)确认了行政法律责任的特殊性,使之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纪律责任区别开来。(5)责任形式逐步确定。学者们对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进行了多种概括和总结。最具代表性的是将行政法律责任分为惩戒、补救、强制三类。(6)加快了行政违法与责任的立法规范化进程,促使很多立法部门重视对责任条款的规定,使法律的执行获得有力保证。
行政法学研究刚刚起步时,学者们就十分重视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在这一阶段已取得一定的理论成果。国家赔偿的权利观念开始深入人心,人们渴望尽早建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制度。赔偿实践也初露端倪,关于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赔偿原则、范围、请求权人及义务机关、经费、程序等问题的研究也日渐深入。在赔偿理论研讨基础上,赔偿立法实践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和赔偿程序。人们期待已久的《国家赔偿法》也呼之欲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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