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拓展理论视野的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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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1949-2009 \ 下编 1992—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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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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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学界掀起了研究行政诉讼的新热潮,学术成果层出不穷。根据学者的总结,从1989年至今,以2000年3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为时间界分点,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这一时期的行政诉讼法研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学界的研究方法已经从简单的注释法学和实证法学研究走向研究方法的多样化,研究的重心也开始从关注《行政诉讼法》规范及其实施状况转向对现存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利弊、存废、完善等深层次的分析研究。针对行政诉讼目的问题,学界已经形成“三大类、不下十数种”的观点。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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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学 法学 若干问题的解释 受案范围 研究方法 研究成果 行政诉讼 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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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断拓展理论视野的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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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学界掀起了研究行政诉讼的新热潮,学术成果层出不穷。根据学者的总结,[※注]从1989年至今,以2000年3月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为时间界分点,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注释法学和实证法学研究阶段(1989年至《解释》的颁布)
伴随《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行政诉讼法学诸课题一时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一方面是行政诉讼制度及其精神在社会中得以广泛宣传,另一方面是学界针对《行政诉讼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立法规范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展开了广泛讨论。其主题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可诉性、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告资格、庭审方式、行政判决的适用、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等方面。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老百姓“不愿告”、“不敢告”、“执行难”等问题,已经成为这一时期讨论最多的话题。[※注]这一时期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尤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学界较为普遍采用的是一种注释式和较为肤浅的实证研究方法。学者们热衷于分析立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而很少就其中的理论问题展开有深度的讨论。例如学界对受案范围问题的讨论,主要是具体讨论《行政诉讼法》立法条文的内涵以及立法规范的不足所导致的实践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清的现状,[※注]而不是致力于研究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对于判决形式问题的研究,学界主要针对实践中如何适用判决形式等基本问题展开讨论,[※注]而没有更深层次的理论研究成果。这段时期学界对实践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集中地反映在了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可以说,《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这段时期学界研究成果的总结,也是当时实证法学与注释法学相结合的研究方式的最好见证。[※注]
在这段时期出版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法教材,[※注]但这些教材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的体例加以编排。[※注]学界在这段时期翻译或者编著的有关国外行政诉讼制度的专著或教材,[※注]也更多的停留在对国外行政诉讼制度的简单介绍上,而对国外有关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基础研究的成果则引进不足。这也充分说明了当时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总体上还呈不成熟状态。当然,在这个阶段学界也出版了少量的专著[※注]以及一些有较高理论水准的学术论文[※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成果并未能成为当时行政诉讼研究背景的主色调。
(二)行政诉讼基础理论初步构建阶段(《解释》颁布至今)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与实施,推动了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在这一时期,一方面伴随《行政诉讼法》遗留下来的相关问题以及《若干问题的解释》引发的实践中新问题的出现,人们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注释式法学研究走向了一个新的高潮;[※注]另一方面,由于《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法》,并落实了许多学界当时的研究成果,学界开始转移注意力,逐步加强了对行政诉讼具体制度产生背景、原因和利弊的研究,并开始关注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问题。
这一时期的行政诉讼法研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学界的研究方法已经从简单的注释法学和实证法学研究走向研究方法的多样化,研究的重心也开始从关注《行政诉讼法》规范及其实施状况转向对现存行政诉讼具体制度的利弊、存废、完善等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在一段时期,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如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审判体制、[※注]撤诉[※注]等问题的讨论基本上是围绕其实践问题而展开的;学界也开始意识到行政诉讼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形成了跨领域研究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态势。如考察WTO制度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注]从宪政角度研究行政诉讼制度[※注]等;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学界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部分学者也在有意识地采用经济分析方法、[※注]价值分析方法[※注]等多种手段考察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说,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研究在深度与广度上都有了显著的进步。尤其是在这段时期,学界开始关注行政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注]问题,如行政诉权、[※注]行政诉讼的价值、[※注]行政诉讼的诉的利益、[※注]行政诉讼类型化、[※注]司法审查的强度[※注]与审查标准[※注]问题等。针对行政诉讼目的问题,学界已经形成“三大类、不下十数种”的观点。[※注]一批较高质量的专著、[※注]博士硕士论文以及学术期刊论文等相继问世。应该说,这一时期学界对行政诉讼法学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相对前一阶段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基础理论研究仍然没有能够成为这一时期的主色调。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经历了一个从较为简单研究行政诉讼制度的成立条件,到较为理性地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生存基础,再到开始关注行政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逐步推进过程。到目前为止,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这不仅表现为研究方法走向多样化、研究视角拓宽,而且表现为学界已经开始展开行政诉讼基础理论的研究,并有进一步深入之势。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意识到,目前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与困难:(1)至今尚未形成一个超越立法体系、相对成熟和稳定的理论体系,缺乏理论研究应有的批判和反思能力。(2)比较法的研究一直未能真正有效地开展,行政诉讼法学的研究缺乏基本的国际视野。(3)真正有效的学术交流与对话不多,一方面是普遍存在的低层次重复研究,另一方面在重大理论问题上又迟迟难以突破。[※注]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学研究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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