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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

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途径

来 源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1949-2009 \ 上编 1949—1978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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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旧法、建立新法是当时面临的首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揭示和批判旧法的反动阶级本质和阐释新法的先进阶级本质,成为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的主线。在此理论实践过程中,学习和继受苏联的法学理论,成为当时中国进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目标和方式。当然也必须看到,苏联国家与法理论著作中,尽管引用了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但是免不了具有某些教条式的理解,在一些方面存在着某些已经被实践证明属于僵化的原则,同样给中国法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带来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学

苏联法学

法律

教科书

人民大学

阶级

阶级性

国家和法的理论

马克思列宁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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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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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途径之一,是人员的交流。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仅有四个政法学院、一个中央政法干校和几个大学法律系、一个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这些法律院系和法学研究所中,都分别派出不同人数的留学生赴苏联学习法学。以当时的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为例,仅在20世纪50年代,就先后派出15名留学生赴苏联,他们分别到莫斯科大学、列宁格勒大学以及其他院校学习国家与法的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劳动法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在派出留苏学生的同时,还请苏联专家来学校授课。在一段时间内,苏联法学专家占领了中国大学法律院系的讲台,中国的法学教授和教师们也兴起了一股向苏联专家学习的热潮。

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另一个途径,就是大量翻译和出版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并使之成为中国法律院系的主要教材。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中国的法学专家和翻译者们就开始翻译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其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情形是,译介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末的著作,例如K.A.阿尔希波夫著的《苏维埃国家的法律》(莫斯科1925年版);A.N.维辛斯基主编的《苏维埃国家法》(莫斯科1938年版);C.A.格隆斯基和M.C.斯特罗果维奇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莫斯科1940年版);M.B.茨维克著的《苏维埃法律——论文提要》(哈尔科夫1952年版等)。[※注]另一种情形是,译介苏联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的大量著作和教科书,例如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学研究所主编的《苏联土地法教程》(大东书局1951年印行);特拉伊尔等编著的《苏联国家法教程》(上、下册)(大东书局,1950、1951年版印行);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科学研究员集体编著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杰尼索夫著的《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华书局1951年版);M.N.加列瓦著的《苏联宪法教程》(增订版)(五十年代出版社1953年版);C.H.布拉都西主编的《苏维埃民法》(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M.A.切里佐夫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M.A.古尔维奇著的《苏维埃财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自1955年之后,继续翻译出版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例如维辛斯基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C.C.斯徒节尼金著的《苏维埃行政法》(总则、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H.R.亚历山大洛夫著的《苏维埃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H.R.亚历山大洛夫著的《苏维埃劳动法教程》(总则、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Q.C.卡列夫著的《苏维埃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M.N.卡列娃、C.Ф.凯契克扬、A.C.费道谢也夫、R.H.费其金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1957年版);Б.C.安吉谟诺夫、格拉维合著的《苏维埃继承法》(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Q.M.根金主编的《苏联对外贸易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C.C.斯图坚尼金主编的《苏维埃宪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罗马什金、斯特罗果维奇、图曼诺夫主编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等)。

苏联的法学著作、教材以及法学教育体系,对中国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例如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苏联司法部全苏法律科学研究院编的《苏联法律学校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就被译介到中国,该大纲包括国家与法历史、苏维埃国家法、行政法、劳动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土地法、法院组织法等。应特别指出的是,中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干部训练组于1954年9月,将上述苏联的教学大纲印发给各政法院校,作为编纂教材及教学大纲参考资料,同时作为政法部门干部自学的参考资料。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课程的设置,都是继受了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包括国家与法的历史)的范围和内容。除了大量使用上述苏联教科书和著作外,特别是将卡列娃等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注]、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注]、图曼诺夫著《现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批判》[※注]等,都作为必读教科书。1957年分别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研室编的《国家和法权理论讲义(上、下)》、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国家和法的理论教研室编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讲义》[※注],均是依照苏联卡列娃等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上、下册)教科书的结构和内容编纂成的,即大体上均包括国家和法的起源、本质;剥削阶级国家和法的历史类型;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和本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机构和基本职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法制和法律秩序、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意识、法律规范的适用、法律关系、法的体系以及社会主义法与道德、法和共产主义等。

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久远,自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初,苏联的法学著作和教科书,特别是国家和法的理论方面的著作,仍然是中国学者和学生参阅的书籍。

1978年5月,中国经历了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北京大学法律系开始招收第一届法学研究生。法学研究所招收的专业研究生包括国家与法的理论专业,许多考生在考试前,就参考了维辛斯基的《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和卡列娃等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等书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78年国家与法的理论专业研究生《国家和法的理论专题题目及书目》中,所列的专题主要包括国家和法的起源和本质;剥削阶级的国家和法;批判资产阶级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国家形式、国家机构;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本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适用、遵守,法的规范、体系、法制,以及国家和法及共产主义。这些理论专题的内容,有相当部分是受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的影响。在该专业研究及参考书目中,除列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董必武等的经典著作外,还列出十多部上述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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