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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

关于行政行为总论的研究

来 源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1949-2009 \ 下编 1992—2009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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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特别是从传统上来讲)主要是行政行为的理论,因为行政法的任务是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由于行政行为与一国的行政体制紧密联系,因此这方面的研究也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行政行为的类型化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领域的法律制定与实施等研究方面,具有自己的理论独创性。最近的一部是夏军所著的《论行政补偿》,该书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系统研究了行政补偿的概念界说与历史成因、功能、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义务和权利主体、类型和方式、归责原则、标准和程序、救济、立法构想以及实例分析等问题。
关键词

行政法

行政处罚

学者

契约

基本理论

法学

学界

法治

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法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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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行为总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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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学界的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154页。">[※注]到了90年代,叶必丰在这个领域用力颇深,相继发表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研究》、《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注]三篇论述行政行为效力的论文,并于2002年出版了其研究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集大成之作——《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注]。其他学者也有对此问题的真知灼见,[※注]而且还有学者初步探讨了与行政行为相对的相对人行为的效力问题。[※注]

在我国第一部高等学校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中,行政行为被区分为抽象的行为(制定抽象的规范)和具体的行为(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一般称为行政措施)。王名扬在其《法国行政法》一书中,将法国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普遍性的行为,二是具体的行为。从名称上讲,将行政行为一分为二,表述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名称,但这种分类并不是自发生成的,而是在国外有关理论的启发下产生的。由于在《行政诉讼法》及其先后两个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定和区分,因此,对这一对概念的研究成为行政行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主要围绕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和可诉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争论。[※注]

除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对范畴之外,行政法学学者们还着力探讨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声请)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与行政不作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中间行政行为与最终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等多组范畴。[※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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