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律虚无主义的泛起及后果
来 源
:
|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2019 \ 第一编 1949—1978年 |
作 者
:
|
- |
浏览次数
:
|
3 | ||
摘 要
:
|
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看,法律虚无主义是法律完全为政治所控制而不能对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发挥约束和规范作用的当然结果。对法律虚无主义的反思与批判最终集中反映到党的政策上,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这样写道,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
关键词
:
|
法律 虚无主义 政治权力 领导人 政治 国家政治 法学 无产阶级 专政 法律工具 革命群众 |
在线阅读
四 法律虚无主义的泛起及后果
字体:大中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人民政权的政制选择和步骤安排就很受重视。首先是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权利和国家政制;接着于1954年制定国家宪法,更为明确详细地规定国家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由此,据以安邦定国的国家法制实际上有了好的开端,如果沿此政治思路继续下去,中国的法制历史或许是另外一番景象。然而,此后不久,由于阶级斗争扩大化以及法律虚无主义的泛起,国家的法治进程被严重打断,国家和人民因此也遭受重大损失。
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随后又于1958年出现“大跃进”,于1959年出现“反右倾”,直至最终发生“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这正是法律虚无主义在我国泛起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学和法制在此时期受到严重挫折和破坏,多数法律系和法学专业被取消,法学停滞而落后。司法也未能向专业化和法律化方向发展,经过反复修改的刑法、民法草案中辍,以致30年内国家连刑法和民法这些基本的法律也告阙如。尽管此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已被正式提出,但在这一时期,有法不依、立法停滞、司法以打击批斗形式运转、政治运动不断等现象普遍存在,直至最终出现“砸烂公、检、法”。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与这种法学凋零、法制荒芜的现象互为因果、交互促进,并且成为一种渐行渐强并延续持久的社会思潮。
在这个历史时期,作为一种对于社会普遍观念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也存在于国家政治领导人的观念中,并强烈影响到了国家的政策选择。1958年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对司法“右倾”提出批判,认为司法工作“对法有了迷信,甚至使法成了自己的一个紧箍咒,用法律束缚对敌斗争的手脚”。与此相联系,“司法工作大跃进”中出现了公、检、法三机关“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形成一个拳头”的做法。[※注]这些话语和做法,都可谓法律虚无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虚无主义,从字面上看似乎是一个关于有法无法的问题,但就其根本而言,它主要涉及的乃是法律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和地位及其起作用的方式的问题。从连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都长期缺乏的社会现象来说,法律虚无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的确与“无法”或法律稀少现象联系在一起。但作为一种理论形式,法律虚无主义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是否齐备的问题,它在根本上集中体现的是对法律的忽视、轻视乃至蔑视。所谓“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所表明的未必就是当时国家政治中真的“无法”,而是拿法根本不当法,以权为法、以言为法,以内部文件、决策、批示、领导人的个人看法取代法。实际上,即使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当时,国家宪法一直在客观上存在看,因为没有一个法律或政策明示要废除既存宪法。即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也有120余万件刑事案件是经过审判判处的。[※注]而且在1967年1月13日发布直到1979年2月17日才废止的《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表面看上去也是以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形式出现的,大量的冤假错案就是以它作为“法律”依据的。结合历史上的实际情况看,当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之时,社会上并非完全无法,而是将法只视为形式主义的存在或只作为政治工具使用,是可以随时忽视和抛弃的“条文”而已,这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不重视法、不重视法律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以言废法、因言定罪、以批斗代司法等。
在中国历史上,很早就有而且很长时期一直存在不太注重法律的理论倾向。无论是道家,还是儒家,对法律都不能说是推崇备至的。在道家看来,“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注]儒家也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之类的看法。但是,这种传统的文化态度,并不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法律虚无主义在中国泛起的主要历史渊源之所在。从特征上看,在1957年至1976年的近20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时期,现实层面的政治斗争显然是关注的重点,而法律恰被认为是而且应当是用以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在此之外,中国古代还曾出现过“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注]的主张,这倒是与法律虚无主义所表现出的“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存在着明显的相通之处。应该说,法律虚无主义,主要与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在建设时期仍沿用革命和战争时期不依靠法律的某些做法以及当时政治体系中的权力集中等,存在着因果联系,其背后的理论支撑至今仍需要深刻反思。
首先,法律虚无主义在理论上主要发源于“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一过渡时期理论。无论是在苏联,还是在中国,在武装夺取政权之后都曾一度出现法律虚无主义和政治动荡。按照苏联的政治理论,“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被认为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地采取暴力手段获得和维护政权。这一理论符合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毕竟革命夺权与通过法律的权利诉求有着不同的政治前提、社会秩序状态和实现方式。不过,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引发一些政治性批评之后,国内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被过高估计,以致阶级斗争被扩大化乃至绝对化,“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以阶级斗争为纲”随之抬头,最终陷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化大革命迷误”。由于国家长期被定位于“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注]为政治协商会议和1954年宪法所初步奠定的国家法制基础自1957年之后遭受破坏,直至出现以“天下大乱”求“天下大治”为途径的抛弃法律机制的社会局面。
其次,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密不可分。法律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施统治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头30年中理论界对于法律的基本看法。将法律仅视为政治统治、阶级斗争的工具,一方面导致的是对旧法及其体制的彻底批判和完全否定,另一方面导致的是将法律主要作为阶级斗争的政治工具使用,而对法律的社会公共职能以及规范和约束政治权力的作用关注不够。在法律工具主义之下,法律以及法律体制必定因为“政治挂帅”而表现出权威的丧失乃至可有可无——国家的刑法、民法等可以长期缺乏,公、检、法也无须实行权力分工和制约,甚至可以被砸烂。可见,完全沦为工具的法律难免面临被当作工具而抛弃的命运,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是难以分割的观念共同体。
再次,法律虚无主义与政治生活中的个人崇拜以及由此所致的政治权力高度集中联系在一起。“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这一时期,“人治”也得到一些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推崇。其结果是,“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注]政治领域的个人崇拜与政治权力高度集中相伴而生,在此情况下,法律势必被置于个人之下,由此发生以言代法、废法、轻视法的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就此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的头30年国内理论界和政治界关于“人治与法治”屡起纷争,并不是毫无现实针对性的。[※注]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样写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由于没有正确解决领袖和党的关系问题而出现过的一些严重偏差,对我们党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这一段话表明了政治领域的个人崇拜和权力过分集中与法律虚无主义、政治权力运行不规范以及政治动荡之间的联系。正是因为对此种联系的深刻认识,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自改革开放以来就成为国家重要的政治和法律发展目标。
最后,“大民主”也是法律虚无主义的一个根源。在法律虚无主义的主导下,政治权力的运行必定是不规范的。这既表现为政治领域的个人崇拜,也尤为突出地表现为群众权力不受法律控制。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看,法律虚无主义是法律完全为政治所控制而不能对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发挥约束和规范作用的当然结果。1957年以来的近20年间,个人专断以及被发动起来的群众权力是未能有效受到法律管控的两种最主要的政治权力形式,而这两者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由此也使得法律虚无主义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表现得最为充分。相对于可以打碎砸烂的国家机器、官僚机构以及法庭形式,民主未能受到法律的必要规范,由此使得“大民主”表现为明显的“无法无天”的无政府状态。就实践而言,“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一历史定位,使得革命和战争时期大规模地发动群众在建设时期也被沿用来开展阶级斗争,而未能及时地转向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自觉维护和遵守。例如,“公安六条”就“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其中有一条规定,“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有专论批评“法律虚无主义”,[※注]也有人这样总结法制方面的教训:依政策而不依法不行;讲人治而不讲法治不行;搞运动而不重视法制不行;搞法律虚无主义不行。[※注]还有人指出,“由于法律虚无主义者……的长期干扰和破坏,法学领域禁区之多,耸人听闻,甚至连国家大法所规定的法制与民主原则,如‘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一般监督’、‘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等等,也成为禁区,言者有罪。禁区林立、迷信盛行……法律虚无主义者……正是把法学和政治等同起来、把法学的阶级性和学术性对立起来,从而把法学长期打入‘冷宫’”。[※注]“文化大革命”之后,理论界对于加强法制的呼吁以及关于法与政策、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其实都触及对法律虚无主义的反思与批判。对法律虚无主义的反思与批判最终集中反映到党的政策上,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这样写道,“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