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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研究

这一时期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特点

来 源
当代中国法学研究2019 \ 第一编 1949—1978年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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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历经坎坷的法制史和备尝艰辛的法学史,比之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待遇,比之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的历史境遇,不能不说婚姻家庭法是法律领域、婚姻家庭法学是法学领域的幸运异数。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顺利实现了从民主主义性质到社会主义性质的转变,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得以全面建立。在我国当下法学体系中,婚姻家庭法学(亲属法学)是民法学的组成部分。1950年婚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学体系的建立起到重要的纲领性作用,当时一些大学编写出版的婚姻法教材,基本依照这部法律的体例编排,并没有直接照搬苏联婚姻家庭法学著作与教科书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

婚姻家庭

法学

制度

婚姻法

婚姻

民法

境遇

独立学科

社会主义

感情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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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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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巫昌祯认为,20世纪50年代,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抨击以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二是宣传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注]马忆南进一步指出,这一阶段婚姻家庭法学者的理论研究主要服务于三大任务:一是抨击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赖以支撑的纲常礼教等价值观念和理论体系;二是揭露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虚伪性,抵制资产阶级婚姻家庭思想意识的侵袭;三是传播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为婚姻法贯彻执行提供理论依据和舆论导向。[※注]

透过20世纪50年代报纸杂志上的文章、出版的教材和专著,我们能够感受到其时的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紧紧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领域“废旧立新”的革命任务。所谓“废旧”,就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所谓“立新”,就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注]因此,不仅“婚姻法是婚姻与家庭制度革命斗争的重要武器”,[※注]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也必然为实现这一革命任务而服务。

作为当时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代表作之一的《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一书,从体例到内容都突显了这一时代特点。[※注]该书作者马起[※注]认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研究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婚姻家庭观点,锻炼科学的分析方法”;第二,“摸清婚姻与家庭形态本质,掌握它的客观发展规律”;第三,“体会政策法律精神,提高思想认识,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注]。基于这样的目的,研究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之间关系的方法,必然是以马列主义的唯物辩证观和历史唯物观为指导,“通过现象探求事物的本质,从事物不断发展的观点分析,从阶级斗争和阶级变化的观点分析,更要从实际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际相互结合来分析”[※注]。他从探讨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起源与演变规律入手,分析了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特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灭封建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念残余,建立社会主义新的民主婚姻与家庭。书中对社会主义的结婚自由、社会主义的民主团结家庭关系的基本方面与特征、社会主义的离婚自由进行了详尽阐释,有些认识今天读来依然富有启发性。

关于社会主义的结婚自由,马起认为包括三方面内容:(1)结婚自由不是抽象的、形式的,而是具体的、实质的自由;(2)结婚自由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爱情婚姻的手段;(3)结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是受到法律和纪律约束的自由。他指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男女权利平等和实行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中完全的男女平等体现为: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夫妻各自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以及相互享有财产继承权。平等民主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应当是“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婚姻法》第十三条)。养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其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婚姻法》第十六条)。这些在平等互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与封建主义的旧家庭关系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对于社会主义的离婚自由,马起首先阐述了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的辩证关系。他指出:“为了实现完全的婚姻自由,就必须在实行结婚自由的同时,也实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补充结婚自由的不足,只有正确地实现离婚自由,才能更大的发挥结婚自由的作用。”因此,“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完全的结婚自由,也就是只有结婚自由而没有离婚自由,就等于对结婚自由附加了限制,失掉了社会主义真正婚姻自由的基本意义”[※注]。他还认为,社会主义离婚自由与资本主义离婚自由有本质区别。社会主义离婚自由有几个基本特点:(1)男女平等的离婚自由。不论丈夫还是妻子,双方都有依法请求离婚的权利。(2)不妨碍集体利益的离婚自由。(3)有纪律性的离婚自由。任何人离婚都要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4)巩固家庭关系的离婚自由。既坚决反对未经慎重考虑的轻率离婚,也坚决反对一方毫无根据的任意请求离婚。

马起还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含义作出解读。认为这并非只要一方坚持离婚,不论夫妻矛盾的性质,便无条件地准予离婚,“而是根据反封建斗争的需要,根据改革和培植社会主义婚姻与家庭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处理”。“只有原来的婚姻关系确属封建因素过于严重,或者按社会主义原则没有改善可能的,使他们再继续下去就要严重影响男女双方和子女的利益,有碍社会生产的发展,才能以离婚的措施解除这种婚姻关系。”[※注]

这些观点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于新政权的稳固有着重要意义。为维护革命成果,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必须为此服务,因此,对于婚姻家庭法中的理论问题,比如婚姻自由、离婚的原则界限等的学术观点,不可避免地要突出政治性与阶级性。尽管如此,学者普遍认为,在婚姻法学专著不多见的20世纪50年代,《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一书不愧为当时的代表作之一。这本书对研究婚姻家庭的目的与方法的归纳、对婚姻家庭起源和演变的系统阐述、对社会主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内涵与关系的论证、对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基本特征的描述,都为其后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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