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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

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来 源
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2009 \ 第一篇 国际公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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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主张国际法的历史从近代开始的学者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的历史分为近代和现代两个时期,也有观点将其分为国际法的萌芽、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和当代国际法四个时期。例如,学者们都指出, 《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的建立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标志着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历史意义的新阶段,国际法由此从传统的、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的、以普遍性为特征的国际法。客观上的需要和我们主观上对于国际法的重视,必将推动我国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国际法活动,中国的国际法事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中国的国际法学也将迎来繁花似锦、硕果累累的明天。
关键词

国际法

学者

联合国宪章

中国学者

惯例

第一次世界大战

西方学者

制度

双边条约

条约

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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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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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历史是一面镜子,透过对一事物历史发展的审视,可以比较清楚地认识这一事物的过去,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它的现在和瞻望它的将来。所以,如同许多西方学者一样,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在全面、系统论述国际法的时候,也给予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以相当的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周鲠生的《国际法》到后来众多的国际法教科书,几乎无一不使用一定的篇幅来阐述作者对于国际法历史发展的认识的;此外他们还发表了不少有关国际法历史的论文和专著。

学者们关于国际法历史发展的讨论,往往是从国际法在何时产生的问题入手的。关于这一问题,西方学者中有一影响很大的理论认为,国际法是近代欧洲或近代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在古代,虽然已经有了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在它们之间不能不产生“在对外关系上应该遵守的某些相当一贯的规则和惯例”;但是,这些规则和惯例只是近代国际法的“根源”,因为,当时各国之间并没有结成一个国际社会,所以,不可能形成国际法。[※注]对于这一理论,中国多数学者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出来的。每一个时代凡属有国家林立,互相交往,自然就有适应这一时代社会经济制度的国际交往规则或习惯产生。”[※注]学者们依据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无论在古代西方的希腊、罗马或是在古代东方的印度、中国都大量存在着这样的规则或习惯。在他们看来,远在古代就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尽管不像现在这样系统。

在当代的中国学者中也有几位认为国际法是近代以来才形成的。他们不否认古代存在得到一些国家共同接受的规则和惯例;但是认为,这些规则和惯例是分散、零散和无系统的,只是国际法的“萌芽”,对国际法的产生有“影响”。他们否定古代有国际法的另一个理由是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先决条件,而一个包括各个不同区域的世界社会,只是从1648年欧洲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才逐渐形成。[※注]应当认为,这两方面理由的事实依据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在于,用它们来论证古代社会不存在国际法的观点是否足够充分?首先,既然我们把国际法界定为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际社会的法律,那么,在逻辑上就只能认定,国际法的存在是以国家及其相互交往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所谓的国际社会。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均承认两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是国际法,可资证明。何况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国际社会”这一概念所反映的现实世界是很不一样的。近代国际法所产生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所代表的国际社会也只是涵盖了欧洲部分国家,世界其他区域的国家没有包括在内,而这并没有妨碍人们将本来只是欧洲国家之间的法律称为国际法。其次,将国际规则不成体系作为否定国际法存在的理由也是很难成立的。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由零散的非系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一个规则体系的过程。我们似乎不能只将以体系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原则、规则和制度认作国际法,而不承认这一体系形成之前存在的,以及后来构成这一体系以单个形式存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也是国际法。当下,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讨论国际法碎片化、不成体系的现象和趋势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如果我们接受国际法的体系标准,那么,是否也就需要考虑承认国际法正在走向消亡,当代国际社会已经步入后国际法时代呢?

在国际法发展历史的研究中,受到学者们关注的还有一个分期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注]中国学者见仁见智,也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看法,即使在国际法产生时间问题上持相同观点的学者间也存在分歧。主张国际法的历史从近代开始的学者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的历史分为近代和现代两个时期,[※注]也有观点将其分为国际法的萌芽、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和当代国际法四个时期。[※注]认为古代就有国际法的学者的观点更呈多元化,主要有:1.分为古代、中古(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时期;[※注]2.将古代与中古合并为一个时期,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注]3.分为19世纪及以前的国际法和20—21世纪的国际法两个阶段。[※注]

学者们在国际法历史分期问题上出现如此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正如王铁崖教授指出的,在于国际法的历史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内容复杂,资料繁多,难以掌握。究其具体原因,很可能与他们使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关,这一点,在他们用来作为现代国际法起始时间的不同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被用来作为这一起始时间的至少有20世纪初、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等时间点。此外,学者们埋头于自己的研究,彼此间缺少切磋交流,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应当指出,尽管中国学者在国际法历史的研究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他们在许多问题上还是取得具有重要意义的共识的。例如,学者们都指出,《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的建立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标志着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历史意义的新阶段,国际法由此从传统的、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的、以普遍性为特征的国际法。学者们还普遍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0年间,国际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一大批新独立国家出现并形成国际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国际关系从传统的政治领域急剧地向经济、文化、环境等社会生活其他领域扩展,科学技术迅猛进步,等等,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促使国际法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而且还在推动国际法不断地发展变化。这些认识和论述,对于我们正确了解国际法的以往历史以至现在和将来的国际法都是很重要的。

二 中国国际法的历史

中国是一个文明历史悠久的国家。中外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许多国际法实践,并对此作了很多研究。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学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将中国国际法历史的研究推进了一步,中国国际法的历史得到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阐述。

公元前一千年,周王朝实行分封制,在周王室的统治下,数以千计的诸侯分掌地方政权。随着周王统治权的衰微和诸侯兼并日盛,公元前722年以后,形成了十余个较大的诸侯国逐鹿中原的局面。在它们的交往中,出现了许多有关使节、会盟、条约、战争、争端解决等事项的规则和惯例。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了中国,除间或有短暂时间陷于分裂状态外,两千多年来,中国一直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与其他国家发生关系。由于地理原因和封建国家固有的封闭性,在这一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中国的对外关系基本上限于与高丽、琉球、安南、缅甸等周边国家的交往,而支配这些关系的主要是朝贡制度。按照这一制度,贡国的统治者向中国皇帝称臣,接受中国皇帝的册封和领受中国皇帝颁赐的印玺,从而取得对其国内统治权的承认和安全的保护;中国皇帝则在得到贡国统治者的尊崇的同时,扩展了对周边国家的影响,增进了边疆的防卫和安全。在经济上,贡国和中国之间通过进献贡品和回赠礼品,实际上在进行着物物交换形式的对外贸易。在这一过程中,贡使及其随从商人也获得了在中国进行贸易的机会。朝贡制度起始于周朝,最初适用于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后来逐渐地扩及周边国家。至明、清两代,由盛而衰,随着1911年清王朝崩溃和中华民国的诞生,最终归于消亡。

17世纪后半叶,欧洲国际法传入中国。1689年,中国皇帝曾派出代表团与俄国签订了第一个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尼布楚条约。然而,这仅是一个偶然事件,并不意味着当时坚守其他国家都是化外之地的中央王国立场的中国统治者已经接受了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国际法。在以后的150年间,在中国官方文献中,一直没有关于中国运用国际法处理对外关系的记载。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列强用大炮轰开了大清帝国的大门,并把南京条约、望厦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了中国。根据这些不平等条约,它们在中国攫取了驻扎军队、设立租界、领事裁判、内河航行等特权。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遭到了粗暴的践踏和破坏。学者们指出,中国这一阶段的国际法历史就是不平等条约史。面对外来的侵略和压迫,清朝的统治者曾接受维新派官员的建议,试图利用国际法“以夷制夷”,采取了翻译《万国公法》,将它们分发给各地官员以办理外交的措施,也有过运用国际法,迫使普鲁士释放在中国海域扣留的丹麦船舶的成功实践。后来的国民政府也曾有过在1919年巴黎和会和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多次要求修订和废除不平等条约,1933年宣告建立3海里领海等运用国际法,主张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努力。但是,西方列强并不把中国看做与他们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根本不愿意用国际法来规范它们与中国的关系。陈体强教授指出:“当西方国家来到中国时他们首先用武力压下中国的反抗,然后将中国置于不平等条约制度之下。与中国的一切关系都是按照这些条约进行的,而并不适用它们之间适用的国际法。”[※注]中国的努力遇到了抵制和反对。直到20世纪40年代,只是因为参加了国际反法西斯战争,国际地位逐渐有所提高以后,中国才通过艰难的谈判,渐渐地摆脱了不平等条约的束缚。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开始作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国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的国际法历史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这一天,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在他发表的文告中向世界各国郑重宣布,“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外国政府,本政府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注]开启了中国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关系的新纪元。60年来,特别是1971年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和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中国政府广泛地、多方位地开展了国际法活动,主要有:1.创造性地处理了承认和继承问题,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171个国家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2.在妥善处理旧条约的同时,与世界各国签订了1万余件双边条约和300多项多边条约,在宣告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同时,先后参加了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在内的许多重要的普遍性国际协定;3.先后参加10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在联合国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框架内开展的国际法的创制和适用活动;4.积极参加安全、人权、经贸、社会发展、环保、气候变化、海洋权益等领域国际法律规则的谈判和制定,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进程;5.运用国际法处理与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争端,向联合国国际法院、常设仲裁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仲裁机构派出中国籍法官和仲裁员,参与国际司法和仲裁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中国彰显了接受和遵守国际法,诚实履行国际义务的模范形象,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为世界的和平和发展事业,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载入《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许多国际法律文书,被国际社会接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在今天的世界,国家之间联系与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而这些联系和交往常常都是通过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表现出来的。运用国际法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成了当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特征。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扩大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不能不重视和借助国际法,所以,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和会议过程中,多次提出“要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进入21世纪后,国家主席胡锦涛继向世界各国首脑提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战略目标以后,又进一步指出,为了建设这一和谐世界,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将实行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和基础的当代国际法作为建设和谐世界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客观上的需要和我们主观上对于国际法的重视,必将推动我国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国际法活动,中国的国际法事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中国的国际法学也将迎来繁花似锦、硕果累累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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