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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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2009 \ 第一篇 国际公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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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理论 effectiveness principle 干涉内政 各国人民 重要制度 主体资格 主义 有效权力 原则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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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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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上,遇有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就发生国际承认问题。对新国家的承认就是确认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事实,并与其进行国际交往。对新政府的承认是确认其代表它的国家的事实,并与其进行国际交往。
一 承认构成说和承认宣告说
关于承认的性质,在国际法理论上存在有两种学说。
二 有效统治原则
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可以说是现代国际实践一般奉行的承认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的根据。在国际关系上,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通常必须具有的条件是“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这就是说,新政府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行使有效权力。在国际法上,对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正式表示认定这个政府具有代表它的国家的资格的事实,并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正常的关系。
周鲠生认为,在有效统治原则的基础上对新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有关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19世纪的正统主义(Principle of Legitimacy)、20世纪中美洲各国采行的托巴主义(Tobar Doctrine)及美国的所谓威尔逊主义(Wilson Doctrine)之类也只是代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政治立场或干涉政策,久已为国际实践所否定了的。
周鲠生指出,中国政府在承认政府上所奉行的政策,是建立在尊重各国人民选择政府的权利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的。“美国政府过去多年不承认苏联,现今又还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政府这样对待承认问题,既完全否定了现代公认的有效统治原则,更侵犯了尊重各国人民选择政府的权利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注]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0年中,常常遇到承认问题——承认别的国家和被别的国家所承认。“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像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样,其承认问题表现得如此重要,并且如此旷日持久和错综复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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