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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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2009 \ 第一篇 国际公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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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法学者对于国籍涉及的法律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针对国籍取得的法律问题,周鲠生教授指出:“最大多数的人是本生的国民,他们依出生取得国籍。”[※注]王铁崖教授则强调了国籍的丧失与国籍的取得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一般地说,取得新国籍与丧失旧的国籍有着密切联系,取得国籍的几种情况(入籍、婚姻、收养及其他方式)均可能引起国籍的丧失。”[※注]面对广大海外中国移民、留学生回国创业、投资、定居,甚至参政、议政等有利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的行为,国家可通过对此类人士予以精简出入境手续、给予永久居留权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国籍法》原则必须坚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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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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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法学者对于国籍涉及的法律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
一 国籍的定义
周鲠生教授对于国籍做了如下定义:“从国际法的观点说,一个人的国籍是他同一个国家的永久法律联系,基于这个联系,他服从国家(国籍国)的属人优越权,对国家负有效忠的义务,而在国际方面享有国家的外交保护。”[※注]这个定义对于中国国际法学者研究国籍问题产生了深刻影响。
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中对国籍的定义是:“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与其国籍所属的国家有着稳固的法律联系,基于这种法律联系,他接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享有和承担该国法律为本国人们规定的权利义务。同时,这种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实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注]该定义指明了国籍对国家和个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意义,为我国国际法学界广为接受和援引。
李浩培教授的《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是我国研究国籍制度的里程碑。李浩培教授指出:“国籍直接同国家的利益有重要关系,因为它确定任何国家所不能缺少的人口;如果一国的国籍法对国籍的规定并不妥善,就会对它发生不利的影响。”[※注]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该书对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国籍的冲突以及冲突的防止和消除等法律问题均予以论述,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世界各国国籍立法进行了介绍、总结,为制定1980年我国《国籍法》做出理论上的准备,该书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论述国籍问题的法学专著。
二 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针对国籍取得的法律问题,周鲠生教授指出:“最大多数的人是本生的国民,他们依出生取得国籍。在何种条件下出生的儿童成为本国的国民是国籍法上一个根本重要的问题。而关于这个问题,各国法律所采取的原则,有的是血统主义,有的是出生地主义……第二种取得国籍的方式是归化(入籍)。广义的归化指外国国民或无国籍的人取得一国的国籍。这可以实现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婚姻是取得国籍的一种主要方式……最后尚有一种归化,即由归化的外人申请,取得归化的许可。这是狭义的、严格意义上的归化,是主要而通行的使得外人取得一国国籍的方式。”[※注]
李浩培教授将国籍分为原始国籍和继有国籍两大类,这两类国籍代表了两种取得国籍的法律形式,他强调说:“在一个人取得原始国籍以前,他原来是没有国籍的,所以原始国籍有创始的性质。在一个人取得继有国籍以前,他已经取得了原始国籍,所以继有国籍有更新的性质,它意含着国籍的变更。”[※注]
谈到国籍取得的问题时,王铁崖教授强调了加入取得国籍的多样性,即除了申请入籍、婚姻、收养等原因可以取得国籍外,还可以由于认领(对非婚生子女)、领土转移、选择、取得住所等方式实现。[※注]
关于国籍的丧失,周鲠生教授指出:“一个人的国籍也是可以丧失的。各国法律规定有丧失国籍的各种不同情况或条件。有的国家准许本国人有自请脱籍的权利,个人脱籍的请求得到许可后即丧失原国籍。有的国家基于某些理由,如个人继续居住国外或对国家不忠,剥夺本国人的国籍。又有的国家如美国(依1952年国籍法)认为在外国归化的结果当然丧失国籍。又依有的国家的法律,一个女子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国籍。”[※注]
王铁崖教授则强调了国籍的丧失与国籍的取得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一般地说,取得新国籍与丧失旧的国籍有着密切联系,取得国籍的几种情况(入籍、婚姻、收养及其他方式)均可能引起国籍的丧失。”[※注]
李双元、蒋新苗两位学者所著《现代国籍法》成为李浩培教授《国籍问题比较研究》一书问世后另一本关于国籍问题的重要专著。该书的一大学术创新点在于,将国籍问题的研究不仅限于自然人的国籍,而是将法人、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的国籍问题纳入研究范围,作者指出:“过去在讨论国籍问题时,包括李先生的这部经典之作在内,多仅限于自然人,而关于法人、船舶及民用航空器等主体或准主体的国籍制度,则只在相关的立法或著述中分别零散地加以涉及。但因国际交往的日益发达,法人、船舶及民用航空器却常常涉及国际上的管辖权与各种法律地位上的待遇制度等与国籍有着直接关系的问题。”[※注]此书将研究范围扩大至法人、船舶以及民用航空器的做法,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蓬勃发展、涉外经济法律事务增多的新形势要求,该书的出版标志着中国学术界对国籍问题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
三 国籍冲突之解决
国际法学界将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情况。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我国学者认为,双重(多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的法律状态。陶正华教授指出:“双重国籍既使双重国籍人由于必须同时向两个国籍国履行义务而处于困境,又因两个国籍国都对之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而使有关国家间经常发生纠纷。”[※注]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上,双重国籍不仅给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和民事权利的保护带来许多不便,也给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带来许多困难。
周鲠生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曾指出,鉴于各国立法的分歧和国际协议的困难,在现今情况下,解决双重国籍问题还是由有关国家依双边协定作个别解决较为切实可行。[※注]陶正华教授认为,这一论断至今并未过时。[※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于世界各国的华侨国籍问题,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缔结双边条约的方式加以解决。此间,李浩培教授发表了《东南亚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论文,为我国政府成功解决华侨国籍问题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注]
1955年,中国与印尼两国政府经多次谈判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明确一人一个国籍的原则,采用自愿选择国籍的方式,对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双重国籍问题和避免今后发生此类现象作出具体规定,解决了中国印尼国家关系上的一个困难问题。李浩培教授指出,这个条约的签订表明中国政府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决心,在国家间防止国籍积极抵触的问题上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注]此后,中国政府又同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缅甸等国家协商并达成了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边民国籍问题的协议,增进了与这些国家之间的信任和友谊。[※注]
1980年9月10日,新中国第一部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实施。我国学者认为,该法既继承历史传统、又与时俱进,既吸收了国际上国籍立法的成功经验、又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籍法。陶正华教授指出:“《国籍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30年来中国政府处理国籍问题的原则和经验,考察了国际上有关国籍问题的立法和实践,全面考虑了国籍问题的复杂性和中国当时处理国籍问题面临的主要任务,正确规定了中国处理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并对国籍的具有、取得、丧失、恢复以及有关程序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并代表国际进步方向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国籍法。”[※注]
对于备受关注的双重国籍问题,我国学者认为,尽管《国籍法》规定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原则,但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现象不可能彻底消除和防止,因为双重国籍问题涉及两个国家,不是仅仅由其中一个国家颁布国籍法做出某些规定就可以完全解决的。对于那些按照国籍法不能单方面解决的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必须通过与有关国家进行外交协商、订立双边条约的办法予以解决。[※注]
中国实施对外开放后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问题更加复杂,因此,在坚持现行国籍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对国籍法进行适当修订,并以法规形式制定某些变通办法,使我国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法律原则与规定更加合理、科学和可行。[※注]
近些年,国内各界对“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去留问题发生了争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广大海外华人、华侨回国置业、投资、就学、定居等事务日益增多,许多身居国外的中国移民、留学生等纷纷表示,他们在加入别国国籍时不愿意放弃中国国籍,希望国家考虑形势的变化,取消《国籍法》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正式承认他们的双重国籍。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社会人士或团体多次建议立法机关取消《国籍法》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一些政协委员以及民建中央等团体还向全国政协提出若干建议案,主张修改《国籍法》的上述规定、承认双重国籍。[※注]对此,一些国际法学者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承认双重国籍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符合国际法原则,因此反对取消《国籍法》中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和规定。
总的来说,建议承认双重国籍的学者认为,广大中国移民、留学生期望双重国籍,其中有感情的因素,更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目前,中国出国留学人员按保守估计已有100多万人,再加上新中国成立以来移居国外的人口,包括大量的技术移民,也有几百万人之多。这批人熟悉外国文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是各国竞相争夺的人才。但对于吸引更多的留学人才来说,由于国籍的限制,使他们不能自由方便地回到中国来,在签证、定居、人才回流后的家庭安排、子女读书、创业办公司和服务的手续等方面,仍然很是烦琐,如果承认这些人的双重国籍,则会给他们提供更大便利,有利于国家吸引海外人才回国支援国家建设。还有学者提出,承认双重国籍将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对承认双重国籍国家的中国移民,允许其自愿保留中国国籍,不仅可以激励中国移民身居海外,胸怀祖国,以主人翁姿态维护祖国利益,而且还可以吸引海外移民以公民身份对国家事务发表意见,为民族振兴献计献策,同时还有助于建立海外爱国统一战线。基于以上因素,许多人士和团体主张修改《国籍法》、取消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注]
对于以上建议和呼吁,陶正华教授提出反对并撰文指出:“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和立场,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注]陶教授之所以反对此议,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人人都有国籍而且应只有一个国籍,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如果中国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后退而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上都是一种倒退行为,将会损害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第二,《国籍法》集中反映了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一贯政策与多年的实践和经验,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不仅推翻了《国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实际上也就否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政策、实践及其历史意义;第三,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中国处理和发展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具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双重国籍人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引起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疑虑和恐惧,并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利用作为反华的一个借口;第四,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对中国国家利益有害而无益,在政治上无益于中国的对外关系,在经济上不会给中国带来更大好处;第五,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除回国和在国内时取得某些便利外,对其本人并无太大好处,相反他们由于必须同时向两个国籍国履行义务而处于困境。”[※注]
面对广大海外中国移民、留学生回国创业、投资、定居,甚至参政、议政等有利于祖国现代化建设的行为,国家可通过对此类人士予以精简出入境手续、给予永久居留权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国籍法》原则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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