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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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2009 \ 第二篇 国际私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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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当事人 契约 国际私法 法律 封建主义 尊严 身份 自治 自由 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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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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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的本质
意思自治,是私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指个人能依据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目的是为了肯定当事人自主地创造其相互间的私法关系。[※注]私法自治原则在19世纪对于挣脱封建主义对个人的束缚、在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极大地维护了个人的自由与尊严,从而促进了交易的流转、经济的发展,最终促进了社会的变迁。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的法律适用或自主选择管辖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注]在这里,我们指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起初的含义,即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合同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自然延伸。既然允许私法自治,当事人具有契约自由,在实体问题上可以决定与谁缔约、缔约的内容等问题,那么当事人有权选择法律适用就是契约自由的应有之义了。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准据法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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