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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

一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来 源
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2009 \ 第一篇 国际公法学
作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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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主张国际法的历史从近代开始的学者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的历史分为近代和现代两个时期,也有观点将其分为国际法的萌芽、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和当代国际法四个时期。例如,学者们都指出, 《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的建立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标志着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历史意义的新阶段,国际法由此从传统的、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的、以普遍性为特征的国际法。客观上的需要和我们主观上对于国际法的重视,必将推动我国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国际法活动,中国的国际法事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中国的国际法学也将迎来繁花似锦、硕果累累的明天。
关键词

国际法

学者

联合国宪章

中国学者

惯例

第一次世界大战

西方学者

制度

双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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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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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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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是一面镜子,透过对一事物历史发展的审视,可以比较清楚地认识这一事物的过去,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它的现在和瞻望它的将来。所以,如同许多西方学者一样,中国的国际法学者在全面、系统论述国际法的时候,也给予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以相当的重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周鲠生的《国际法》到后来众多的国际法教科书,几乎无一不使用一定的篇幅来阐述作者对于国际法历史发展的认识的;此外他们还发表了不少有关国际法历史的论文和专著。

学者们关于国际法历史发展的讨论,往往是从国际法在何时产生的问题入手的。关于这一问题,西方学者中有一影响很大的理论认为,国际法是近代欧洲或近代基督教文明的产物;在古代,虽然已经有了国家和国家之间的交往,在它们之间不能不产生“在对外关系上应该遵守的某些相当一贯的规则和惯例”;但是,这些规则和惯例只是近代国际法的“根源”,因为,当时各国之间并没有结成一个国际社会,所以,不可能形成国际法。[※注]对于这一理论,中国多数学者持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出来的。每一个时代凡属有国家林立,互相交往,自然就有适应这一时代社会经济制度的国际交往规则或习惯产生。”[※注]学者们依据大量的历史资料证明,无论在古代西方的希腊、罗马或是在古代东方的印度、中国都大量存在着这样的规则或习惯。在他们看来,远在古代就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尽管不像现在这样系统。

在当代的中国学者中也有几位认为国际法是近代以来才形成的。他们不否认古代存在得到一些国家共同接受的规则和惯例;但是认为,这些规则和惯例是分散、零散和无系统的,只是国际法的“萌芽”,对国际法的产生有“影响”。他们否定古代有国际法的另一个理由是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先决条件,而一个包括各个不同区域的世界社会,只是从1648年欧洲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始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才逐渐形成。[※注]应当认为,这两方面理由的事实依据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在于,用它们来论证古代社会不存在国际法的观点是否足够充分?首先,既然我们把国际法界定为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际社会的法律,那么,在逻辑上就只能认定,国际法的存在是以国家及其相互交往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所谓的国际社会。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均承认两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条约是国际法,可资证明。何况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国际社会”这一概念所反映的现实世界是很不一样的。近代国际法所产生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所代表的国际社会也只是涵盖了欧洲部分国家,世界其他区域的国家没有包括在内,而这并没有妨碍人们将本来只是欧洲国家之间的法律称为国际法。其次,将国际规则不成体系作为否定国际法存在的理由也是很难成立的。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由零散的非系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一个规则体系的过程。我们似乎不能只将以体系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原则、规则和制度认作国际法,而不承认这一体系形成之前存在的,以及后来构成这一体系以单个形式存在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也是国际法。当下,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讨论国际法碎片化、不成体系的现象和趋势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如果我们接受国际法的体系标准,那么,是否也就需要考虑承认国际法正在走向消亡,当代国际社会已经步入后国际法时代呢?

在国际法发展历史的研究中,受到学者们关注的还有一个分期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西方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注]中国学者见仁见智,也提出了种种不同的看法,即使在国际法产生时间问题上持相同观点的学者间也存在分歧。主张国际法的历史从近代开始的学者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的历史分为近代和现代两个时期,[※注]也有观点将其分为国际法的萌芽、近代国际法、现代国际法和当代国际法四个时期。[※注]认为古代就有国际法的学者的观点更呈多元化,主要有:1.分为古代、中古(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时期;[※注]2.将古代与中古合并为一个时期,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注]3.分为19世纪及以前的国际法和20—21世纪的国际法两个阶段。[※注]

学者们在国际法历史分期问题上出现如此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正如王铁崖教授指出的,在于国际法的历史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内容复杂,资料繁多,难以掌握。究其具体原因,很可能与他们使用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关,这一点,在他们用来作为现代国际法起始时间的不同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被用来作为这一起始时间的至少有20世纪初、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爆发、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等时间点。此外,学者们埋头于自己的研究,彼此间缺少切磋交流,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应当指出,尽管中国学者在国际法历史的研究中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他们在许多问题上还是取得具有重要意义的共识的。例如,学者们都指出,《联合国宪章》的产生和联合国的建立在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上占有重要位置,标志着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历史意义的新阶段,国际法由此从传统的、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的、以普遍性为特征的国际法。学者们还普遍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60年间,国际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一大批新独立国家出现并形成国际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国际关系从传统的政治领域急剧地向经济、文化、环境等社会生活其他领域扩展,科学技术迅猛进步,等等,所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促使国际法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而且还在推动国际法不断地发展变化。这些认识和论述,对于我们正确了解国际法的以往历史以至现在和将来的国际法都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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