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有效统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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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2009 \ 第一篇 国际公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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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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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理论 effectiveness principle 干涉内政 各国人民 重要制度 主体资格 主义 有效权力 原则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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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效统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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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可以说是现代国际实践一般奉行的承认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的根据。在国际关系上,一个新政府获得承认通常必须具有的条件是“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这就是说,新政府在其控制下的领土内行使有效权力。在国际法上,对一个国家的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正式表示认定这个政府具有代表它的国家的资格的事实,并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正常的关系。
周鲠生认为,在有效统治原则的基础上对新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有关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19世纪的正统主义(Principle of Legitimacy)、20世纪中美洲各国采行的托巴主义(Tobar Doctrine)及美国的所谓威尔逊主义(Wilson Doctrine)之类也只是代表一个或几个国家的政治立场或干涉政策,久已为国际实践所否定了的。
周鲠生指出,中国政府在承认政府上所奉行的政策,是建立在尊重各国人民选择政府的权利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的。“美国政府过去多年不承认苏联,现今又还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政府这样对待承认问题,既完全否定了现代公认的有效统治原则,更侵犯了尊重各国人民选择政府的权利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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