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定义及特征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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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2009 \ 第一篇 国际公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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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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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国际组织,在联合国组织成立以前,并且早在国际联盟创立以前,就已经在世界上出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得到快速发展。同时,对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关注程度及相关研究也不断加深。饶戈平教授认为:“区域性国际组织除了政治性区域组织外,还有各类经济性、金融性以至军事性区域组织”, “区域性军事组织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特定地区内的成员国提供集体安全与相互援助的军事集团。而且在当代,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似乎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某些军事集团已经不再利用区域办法或区域机构这个制度安排作为自己行动的合法依据了,他们甚至可以绕开安理会而直接采取军事行动。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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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 军事 集团 联合国宪章 共同利益 教授 第二次世界大战 现代国际法 泛美 国际法意义 无产阶级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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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定义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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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宪章》制定的过程中就涉及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定义问题,埃及代表曾提出一个定义草案,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周鲠生先生并没有给区域性国际组织下定义,但是,他指出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三个特征:其一是地域因素,即组织的成员和活动的范围限于确定的地域;其二是组织的永久性,即建立在无限期的有效的条约基础上;其三是组织的任务涉及区域内广泛的共同利益事项上的合作。[※注]其他学者包括梁西教授和饶戈平教授也大多赞成三个特征的提法。饶戈平教授给区域性国际组织所下的定义是:“区域性国际组织是一定区域范围内,因共同利益或政策而结合起来的国家集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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