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对内国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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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国际法研究2009 \ 第二篇 国际私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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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 国际私法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条约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法律原则 法学家 海牙取证公约 海牙送达公约 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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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对内国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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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国际私法条约,而我国原来只加入了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和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取证公约》)。我国签署了1993年《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并且于2005年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对我国已经生效。对于其他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条约和冲突规范条约,我国并没有加入。虽然学术界一直都有学者呼吁,认为我国应该加入更多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冲突规范公约,但是我国政府出于各种考虑,仍然没有加入相关的条约。目前,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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