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简牍文书与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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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0 \ 中编 简牍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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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资料极大地推动了赋役制度的研究,学界围绕秦汉时期的赋役种类、赋税征收方式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另文《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注]指出,根据张家山汉简可知:当时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征收办法是既“按顷计征”,又与“人户”有关。高敏《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注]对云梦秦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汉时期的刍、稾税制度的记载,进行了全盘考查,勾勒出其发展变化的脉络。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孙吴赋税非常繁重,对东汉赋税制度多有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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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 汉简 计征 制度 徭役 户赋 简牍 税 田制 户调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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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简牍文书与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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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资料极大地推动了赋役制度的研究,学界围绕秦汉时期的赋役种类、赋税征收方式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关于“更赋”。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注]认为过更、更赋是两种不同的税收,过更是更卒的免役钱,更赋是正卒的免役钱;更赋的赋额应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价来缴纳的。李剑农[※注]、马大英[※注]、崔曙庭[※注]等均认为,每年一月役,不欲行者,可出二千钱,雇人代役,谓之“践更”;每年屯戍三日之役,不行者,出钱三百,谓之“过更”。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注]认为作为徭役替代税的“更赋”仅仅是每年每人必须戍边三日之役的替代税,数量为三百,“月为更卒”的代役钱是两千。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注]认为更赋是一种代役钱。秦代存在以钱代役的更赋。当役者如果不去赴役,势必要出钱顾人代役。这种“更赋”与“口赋”的性质不同,它是由役变来的。更赋到了东汉时期,已发展成为徭役以外的赋,失去了原来代役的意义,成为一种按丁征收的固定赋。另文《论两汉的赋敛制度及其演变》[※注]指出“更赋”为每人每年在郡县服一个月劳役的代役钱,而更赋的赋额则是诸不行(戍边外徭)者出钱三百入官,谓之过更。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注]也认为“更赋”当即“过更”,即“出钱三百”以代每人每年三日戍边义务。
胡大贵《汉代更赋考辨》[※注]不赞成学界关于“更赋是代役钱”的一般看法,认为更赋实为封建政府以“三日戍边”的名义固定征收的一项赋税,不是代役钱,起征于文帝十三年。
臧知非《汉代更赋辨误——兼谈“戍边三日”问题》[※注]认为所谓“更三品”实为二品:卒更是指月为更卒之意,不是服役方式;服役方式有二,自行服役曰践更,交钱代役曰过更。更赋是一月役的代役钱,其数量因时而异,在西汉为三百钱,东汉为两千钱。另文《从张家山汉简看“月为更卒”的理解问题》[※注]将《史律》中的五更、六更等理解为免除更役的次数。认为“月为更卒”并非如学术界所普遍认为的那样,是农民每年在郡县轮流服劳役一个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说明“月为更卒”的正确理解应是每个月服役一次,每月服役天数相等。因而“更”又是劳役的计量单位,一月一更,一年要服十二次更役。农民可以钱代役,官府无事也把更役折合成货币征收,最终演变为更赋。
于琨奇《更三品新探》[※注]则认为所谓更三品,乃是指居更、践更和过更,是指服每年一月徭役的三种不同情况,过更乃是指纳钱代役或雇佣自代,其代价以秦半两钱计为三百,以汉五铢钱计为一千。居更是指本人在本县服役,践更是指本人服行徭役且有离开本县服役之意,过更乃是指纳钱代役或雇佣自代。耿虎、杨际平《如淳“更三品”说驳议》[※注]认为如淳以“更三品”说对汉代力役制度所作的注释,在分类上将属概念(卒更)与种概念(践更、过更)对等并列,在概念使用上将纳更赋者视为践更,同时又将所谓“戍边三日”的代役钱视为过更,从而造成很大混乱。如淳所谓的“戍边三日”之制,既无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从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看,它其实是不存在的。如淳所谓的“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也与汉代复除制度不合。汉代不存在虽丞相子也要承担之役。
张金光《论秦徭役制中的几个法定概念》[※注]认为,秦的“更”役与“正”役,其内容、性质与起役之龄皆有别。凡单言“更”或“更”卒者,尽皆指为月更之役卒。一年一度的月更之役,称为“更”役,应“更”役者,在习惯上可以称为“更”卒。“正”与“正”卒之称既有别而又相一。凡按律应从事军戍之役者,则通称为“正”,此为着重就其在役之龄方面而言之;凡正在从事军戍之现役者,则可通称之为“正卒”。此二义又实相连为一事,只是其中言各有所侧重而已。然“更”卒与“正”卒,并非两类人之别,而是同一个人应为国家所尽的两类不同性质的徭役义务之不同。“更”、“正”起役年龄先后稍有所差。先为“更”,待稍壮之后,即按法定年龄“移为正”,并按编次从事正役。每一个男子一生,在法定役龄期限内,既需为“更”,又需为“正”。“更”的役期以月计。“一更”就是一月的时间。正役役期以岁计,所谓“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即是也。时间总为二年。
广濑薰雄《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注]认为《史律》中的更数表示的是践更轮到的比例,即践更几个月轮到一次,最大的更数是十二更,践更的就更期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月,践更的“更”不限于更卒,在一般庶民的场合,指的是徭役;在官员的场合,指的就是官员的日常业务。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注]认为秦汉简中屡见“冗”与“更”同时出现的情况,它们是表示供役方式的一组用语,相当于唐代的“长上”和“番上”。冗指长期供役,更指轮更供役。其适用人群包括官吏的各种散职、到官府供役的丁、夫、色役、隶臣妾等。曹旅宁《张家山汉简〈史律〉考》[※注]认为张家山汉简《史律》中的“践更”是“迁擢升降”的意思,“更”是卜、祝的等级。
关于田税及征收方式,学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些学者认为秦及西汉的田税征收方式为按户按顷计征,无论有无一顷之地都要交纳百亩田税。如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注]指出,秦代征收田租的办法已不同于殷周时期的“因地而税”,其具体做法有三:一是分成计征,“訾粟而税”,即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来确定田租的租额。二是以“百亩”作为征收田租的一个计算标准,也就是说,国家在征收田租时,是“以其受(授)田之数”,即一户有田百亩进行计征的。三是“舍地而税人”。所谓“舍地而税人”,并不是国家不收田租,只收人头税,只是不像过去那样完全根据土地的多少收税,而是“地数未盈,其税必备”。哪怕是一户没有“授足”百亩的土地,也得按有田百亩的标准交纳田租。这与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是完全相吻合的。因此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占主导的秦代,其田租的征收办法,是以一户(五口之家)有田百亩的假设,而按人户征收的。田租的征收主要是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田亩”是约数,“人户”是实数。那些有田百亩的人固然要按亩纳租,而没有“授足”百亩的国家佃农,同样要交顷田之租。秦代的田租,行“十一之税”。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应释为“初为口赋”。另文《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注]指出,根据张家山汉简可知:当时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征收办法是既“按顷计征”,又与“人户”有关。田租与刍稾税的比例是12.7∶1;而末业税的税目繁多,有各种工矿税和市税、关税等。税率较高,有的达20%以上,反映了官府对工商末业的重税政策;汉初的赋目基本上沿袭了秦制。敛赋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户征收的“户赋”,非口算之外的独立赋目。“户赋”与“赀赋”,二者不当混同。
臧知非《汉代田税征收方式与农民田税负担新探》[※注]认为从征税方式说,汉代采用的是定额税制,但是并非如人们所理解的那样自始至终都是亩税若干,而是有一个变迁过程。西汉承战国和秦朝之旧,田税按户按顷计征,亩税虽轻,但农民无论有无一顷之地都要交纳百亩田税,其田税负担远远超出人们想象,高者达十税伍;东汉初年,改为按亩计征,国家规定的税额已然有限,但因收税方式的新弊端,农民实际负担则重得多。另文《汉代田税“以顷计征”新证——兼答李恒全同志》[※注]指出,秦朝实行授田制,按顷计征田税。刘邦下诏“复故爵田宅”,完全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税收方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表明西汉亩积是二百四十之亩,严格执行按名籍授田的制度,授田标准是每夫一顷,军功爵者增加授田;刍、稿税按顷征收,数量和秦相同,但西汉是实物和货币并举而以实物为主;谷物和刍、稿是田税的不同表现形态,都是田税的构成部分,田税按顷征收不容置疑,这也是汉初农民迅速破产的原因之一。
一些学者认为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是针对刍稿税的,田租征收则根据实际耕种的土地数量按亩课征。[※注]比如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的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注]指出,秦的赋税制度是既“税人”而又未尝“舍地”。一部分按人户征收,若户赋之类。而田租刍稿则是按田亩征收的。关于租率和租额问题,秦自商鞅变法后,田租应是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校定出一个常数,作为固定租额。也就是说,基本上是实行定额租制,而不是单纯的分成租制。秦孝公十四年的“初为赋”,大概就是对一些赋敛开始统一制定常制。“初为赋”应即是初为“户赋”。这是沿自古兵赋,而始以常征户赋的名义固定下来。“户赋”见诸秦律,是最可靠的法律概念。大致秦在昭王之前,关于赋,很可能只有“户赋”这一种,“口赋”是其后新设的制度,或即由户赋转来。户赋征收,系以户为单位。
李恒全《也谈西汉田税的征收方式问题——与臧知非先生商榷》[※注]不赞成“田税亩收三升,按百亩征收”的观点,认为汉代田税是按实有亩数计征的,而非以百亩为单位。另文《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与臧知非先生再商榷》[※注]认为战国时期各国实行授田制,但田税并非以顷为单位计征,秦朝基本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不是授田制。汉代“名田制”是土地私有制,不是授田制,其田税以亩为单位,而不是以顷为单位计征。李恒全、朱德贵《对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的一种新解读》[※注]指出,学界一般认为战国田税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其根据有两点:其一,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规定刍稿以顷为单位征收;其二,认为战国各国均以顷为授田单位。但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有二:第一,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稿”条只说明秦国刍稿是按顷征收的,但不能说明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因为该条没有规定田税的征收方式,恰恰说明田税征收方式与刍稿是不同的;第二,战国各国并不是都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即使像秦魏这样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国家,其田税也不是按顷征收的,因为农民的百亩之田并不单纯种植一种谷物,而是几种谷物并种,这决定着田税只能以亩为单位征收。李恒全《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以亩计征的田税征收方式——兼与臧知非先生商榷》[※注],认为刍稿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秦朝刍稿税按顷计征,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的,所谓西汉田税以顷征收的说法不能成立。
此外,学者们还围绕假税、军赋、赋额、户赋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祝瑞开《汉代的公田和假税——附说秦的“受田”和“租”“赋”》[※注]认为,秦汉时期的所谓国有土地,相当大的部分是少府所掌管的“山海池泽”以及郡国各地的陂田、草田等,这是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不能称为国有土地,它初期相当大的部分采取了“市井之税”的剥削形式。从汉武帝开始到东汉,封建政府管理的“官田”和屯田——这是国有土地,数量有了较大增加。但就全国来说,所占比重还是不大的。秦汉时期,大量存在的是封建地主和自耕农民的土地,而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影响并决定着皇帝私人占有的“公田”、国有土地和自耕农民土地的发展。它使后者分化、破产;而使前二者与之合流,也采取私租、假税的剥削形式,并向新的农奴制—部曲佃客制发展。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就是在这一社会发展趋势下出现的。因此,秦汉时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夸大秦汉时期的土地国有制是缺乏根据的。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注]提出,汉代假税分地租、地税和渔采税三种类型,而非仅为地租。
于琨奇《秦汉“户赋”“军赋”考》[※注]认为秦汉的户赋即是军赋,它是在国家发生战争的情况下,以家赀为根据,向编户齐民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赋税项目。马怡《汉代的诸赋与军费》[※注]认为汉代的诸赋(口钱、算赋、更赋、家庭资产税等)同国家的军费需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联系,诸赋是汉代国家军费的主要来源。汉代国家的大部分军事开销,包括军事装备、边防和战争经费等,都是由按人、户征收的诸赋来供应的。
岳庆平《汉代“赋额”初探》[※注]根据江陵凤凰山汉简,提出汉代以算征收的赋为“取民之赋”,一部分用于上交中央财政,即“算赋”;一部分用于地方财政,无定额,因地、因时而异。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注]结合张家山汉简等简牍材料,对龙岗秦简中诸“田”、“租”简进行再考释。认为龙岗简116“吏行田赢律”之“行田”意为“授田”。龙岗“行田”、“田籍”、“程田”、“程租”、“程”、“租”、“匿田”、“盗田”诸简反映的是秦名田宅制下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制度。乡是秦及西汉初年国家实施土地管理、田租征收的基本单位。乡部啬夫及其属吏——部佐(汉为乡佐)每年需对百姓土地占有、耕种、收成等情况进行检核,制成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将副本上交到县。对占有土地没有达到法定标准者,国家通过“行田”补其不足。田租征收施行“程租”制度,以当年耕种的土地即垦田为征收对象,根据亩产量确定田租额。对侵占公私田宅的“盜田”、部佐在田租征收中的“匿田”、“遗程”、“败程”等违法行为,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另文《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注]认为,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存在东西方差异,原秦、楚地区实行程租制即定率租,关东地区则实行定额租,西汉中期始在全国推广定额制。臧知非《从〈吏民田家莂〉看汉代田税的征收方式》[※注]指出,孙吴把国有土地按质量分为“熟田”、“旱田”两类租给农民,征收不同标准的田租,其“熟田”、“旱田”的数额是人为地“定”出来的而非依据土地质量的自然状况而统计出来的数量;东汉自章帝以后把土地“差为三品”而税之,吴简的问世,间接地证明了东汉土地分为三等之后是分别征以不同数额的田税;孙吴的“熟田”、“旱田”之分是东汉田分三等的发展,尽管租、税性质不同,但方式一致。
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注]认为“更赋”即“过更”;“赀算”并非财产税,但按“赀”区分为“高赀”“中赀”“赀不满二万”(“贫民”)等类别却与徭赋的征敛相关,“赀”于赋役的敛派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这种情况对于后来户分九品和户调征收实行“九品相通”,“哀多益少”,“使贫富相通”,都有历史的直接联系和影响;“户赋”并非具体单一的税目,通常指某户丁口全部徭役赋税的概称。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注]指出,第一,汉代的所谓“户赋”并不是新税目,而是把口钱、算赋的按人头收的“赋税”改为按户出税和把按顷亩入刍的刍税改为按户征收,只是由于征收方式的改变,故有“户赋”之名。其征收对象为“卿以下”的获爵者,从征收量来说,都比原来的口算赋和按授田顷数输刍三石要轻得多,故“户赋”为优待有爵者的税目。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注]根据秦汉简牍指出,汉代的户赋与刍税都是对秦制的继承。户赋是诸多赋税中的一个单独税目,而非一户内各项赋税的总称。“卿爵”在免纳田租、刍税的同时,却要缴纳户赋。户赋按户征收,刍税按田亩面积征收,均以征收饲草为主,主要供应本县之需,与口钱、算赋、田租等在性质上截然不同。朱德贵《张家山汉简与汉代户赋制度新探》[※注]、《从〈二年律令〉看汉代“户赋”和“以赀征赋”》[※注]根据新刊布的张家山汉简相关材料考证指出,汉代户赋的征收并非人头税按户征收,也不是始终按照“每户每年出户赋二百钱”征收。户赋的征收标准在汉初是按爵位分等级征收,其后随着爵制的泛滥,逐渐为以赀征赋的标准所取代。
高敏《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注]对云梦秦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汉时期的刍、稾税制度的记载,进行了全盘考查,勾勒出其发展变化的脉络。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释析——兼谈西汉前期“弛山泽之禁”及商人兼并农民问题》[※注]认为,西汉前期工商业主通过授田制度获得山川林泽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占租”的方式向国家交纳定额税,走上富贵之路。而授田制之下的个体农民,则因为实行按户按顷征收以货币形态为主的定额田税(租)制度而不可避免地成为工商业主的兼并对象,走上“卖田宅、鬻子孙”的破产流产之路。税收制度是西汉前期“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的深层原因。
杨振红《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时期的市租》[※注]指出,市租是秦汉时期针对在“市”场中出售商品的商人征收的商品交易税。商人通过占租即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官吏申报营业额,然后按照自己行业的法定税率,交纳市租。商人如果不如实申报,瞒报或少报,一旦被发现,要没收其所有货物和卖出的钱,没收其摊位(商铺),将之驱除出市。伍人、列长若不举报,也要受连带处罚。市的长官市啬夫及其属吏负责市租征收,征收时一定要当着商户的面儿,将收取的钱放进只能进不能出的缿中,并且和商户签订一式三份的券书(契约),将中间的那份上交县道官,以防止他们将市租私吞。由于市租和质钱、户赋、园池入钱等“山川园池市井(肆)租税之入”,在秦及西汉时期属帝室财政收入,而非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县道官不得擅自动用上述税收,而要将其通过郡上报丞相、御史。可以推想,丞相、御史最终会将它们转给少府,由少府进行支配和管理。当时还对贩卖金银珠玉等商贩,征收特殊商品交易税,这种税收也属于市租的性质。与开采黄金要征收实物黄金的资源税一样,贩卖黄金也要征收实物黄金的商品交易税,即针对一定量的黄金征收若干铢的市租,汉国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这可能就是史载的“租铢之律”。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有许多“调麻”、“调布”、“调皮”的记载,引起学者们对吴国是否实行过户调制问题的关注和讨论。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注]直接把吴简中所见的“调”称为“户调”,并根据吴简披露当时户分九品,推测传世文献所记西晋特别于“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首次采用“九品相通”原则,应该含有吴国的户调内容。对此,高敏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新收获》所引用的吴简,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简文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词的“户调”之“调”。根据吴简,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由此他得出了孙吴时期无户调之制的结论。[※注]王素对高敏的意见作了回应,他在《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注]中指出,吴国既然承袭汉制,汉代户调与口钱、算赋长期并行,则吴国户调与口钱、算赋并行也并无矛盾。本来,户调为按户征收实物,口钱、算赋为按人征收现金,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根据后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而简单地将二者视作同一种税。至于二者合并为一种税,由于存在很大的不同,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吴国则始终处于这个过程之中。因此,称吴简所见的“调”为“户调”,是没有问题的。高敏再撰《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所见“调”的含义》一文与王素商榷,重申吴简中所见的“调”都非“户调”之“调”,以及几乎所有“调”字都是作动词用的调发、征调之意。不过认为从有关竹简中可以窥探出孙吴时期实行的口钱、算赋制度有逐步向户调制转变的轨迹。[※注]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调”》[※注]认为,汉代的“调”除了按户或根据赀产征收外,还有多种途径,如按田亩、按奴婢数量等,为“正税”以外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孙吴赋税非常繁重,对东汉赋税制度多有保留。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与曹魏实行的制度化之户调不同。
杨际平《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兼谈户调制的起源》[※注]指出,魏晋的户调制由两汉的财政调度演变而来,而两汉的“调”经历了从财政调度向横调、杂赋敛、常税演变的过程。汉代常税以钱、谷二色为主,政府实物形态的消费以谷、布帛为大宗。即政府收入的主要是钱与谷,而其消费则主要是谷与帛,这种矛盾必须通过政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各地区的财政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也需要通过大司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调”的对象物,可以是调钱粮,也可以是调盐铁、调役、调丁夫等,但最多、最经常的,除了常税收入的钱粮外就是布帛。因为汉代的赋税收入本无布帛一色,所以大司农调布帛之前,就必须先经过以赋钱市买布帛这一环节。西汉政府正是以其手中所掌握的大量赋钱,通过赋钱市物这一中间环节来实现政府收入与政府消费在实物形态上的相对平衡。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的市物应调,是以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为前提的。当政府财政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入不敷出,被调地区或部门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可买时,大司农的调度就无法做到以实际的财政收入为依据,而往往不得不超出这个范围,向郡国横责调物。这么一来,单纯财政意义的“调”便逐步向带有赋税意义的横调演变。王莽时期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在边郡战事告急、军费无着的情况下,羲和或纳言的财政调度根本不问郡国库藏是否丰赡,是否有物可调,或有足够的赋钱市买调物,而只是根据需要下达调度令,这种超出正常财政调度范围的横调度,最终只能由百姓来承担。这么一来,“调”一词,便从财政范畴的概念,逐渐向赋税范畴的概念演变,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单纯的财政调拨关系,演变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调拨关系与地方政府—郡国编户齐民之间的赋敛关系的双重关系。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它只是例行应调,但对编户齐民来说,无疑是新增加的负担。横调、横赋敛不仅变成民户的经常性负担,而且常常是民户比常税更重的负担。但在形式上,它还不是正式的赋税,还没有固定的税额或税率,还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税则。东汉后期,因政治原因与战争原因引起的财政困难与财政危机持续的时间更长,也更严重,横调(不以库藏丰赡为前提的“调”)、横赋敛(常税之外的各种征敛)越来越多,横调与横赋敛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虽然有时仍保留用钱市买调物的形式,但实际上多不给值,而是敛及百姓,或征钱以市调物,或直接向百姓摊派调物,所以时人常将“调”与“租”或“赋”并称。东汉末黄巾起义后的军阀混战,导致经济崩溃。曹操除了在自己控制的地区实行屯田外,又开始整顿赋税制度,实行按户征收绵绢。至建安九年九月,曹操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完成了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田租由比例税率改为定额税;原先的口赋、算赋和包括横调在内的各种横赋敛都归并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规定不得再有横调、横赋敛。于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与“田租亩四升”一起取代两汉田租、口赋之制成为新的常税与主体税种。由于常税与主体税种的这一变化,国家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终于在实物形态上取得相对的平衡。不过曹操所规定的“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当时并未正式称为“户调”,只是因为西晋平吴之后的“户调之式”也规定按户输绢绵,明显源于曹操之制,所以今人也将建安九年九月曹操规定的按户出绵绢称为“户调”。
在正常财政调度下,以用赋钱市绢帛为中间环节的调绢帛,与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无论是对征调主体——政府来说,还是对纳调主体——纳绢帛的吏民来说,其意义都是完全不同的。正常财政调度下的调绢帛,并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增加纳调者的赋税负担,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民户也加重了经济负担。走马楼吴简所见的“调布”、“调皮”都是官府用钱市买的,既非按户摊派,也不是按户等摊派,因而不属于赋税范畴,对于纳“调布”与纳“调皮”的吏民来说,都既不是常税,也不是“苛捐杂税”。但官府用于市皮之钱,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对诸乡吏民的加征,因而“调皮”、“入皮”就至少有一部分属于横调、横赋敛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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