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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

四 简牍文书与吏制

来 源
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0 \ 中编 简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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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注]一书,由《汉代仕进制度新考》、《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考》、《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补证》、《〈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释证》、《汉书敬丘侯国与瑕丘侯国辩》、《东海郡官文书杂考》等六篇论文组成。针对大庭脩的结论,廖伯源撰写了《汉官休假杂考》、《汉代官吏之休假与宿舍若干问题之辨析》、《评大庭脩〈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及其中文译本》[※注]等系列文章,对汉代官吏的休假及吏舍问题进行了辨析。王子今《走马楼简牍所见“吏”在城乡联系中的特殊作用》[※注]分析了“吏”在城乡间人口流动和经济联系方面的特殊作用。
关键词

汉简

制度

官吏

郡县

简牍

太守

大姓

县令

官僚

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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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简牍文书与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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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制与地方行政史一直是秦汉政治史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很多学者在这一领域中卓有建树,成果突出。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黄绶《两汉行政史手册》,瞿兑之、苏晋仁《两汉县政考》,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等是较早对秦汉地方行政史进行全面研究的论著。随着简牍资料的不断出土和公布,秦汉地方行政史和吏制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推进,关于郡县吏制、乡官里吏、官吏考课、学吏制度、吏休制度、吏役、吏户等问题都有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关于郡县吏制。于豪亮根据云梦秦简中的有关资料,结合金文、居延汉简以及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对内史、大田、大内、少内、工师、邦司空、县司空、尉、司马、发弩、敦长、仆射、士吏、县道啬夫、令史、校长、假佐、都官等职官进行了考证和讨论。[※注]劳榦从居延汉简入手,展开了对汉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他在《汉代郡制及其对于简牍的参证》[※注]中,结合文献和简牍资料,讨论了两汉郡制问题。他认为郡是汉代地方政治的根本,郡可以决定县的一切,县仅起辅助作用。他在《汉朝的县制》[※注]中,结合汉简,研究了县令长的职责、县丞尉及掾属等问题。他在《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注]中,研究了汉代郡县属吏问题,认为士吏、候长和啬夫是同等地位,西汉时代太守府的各曹曹史,除去佐史、小史以外,其正式名称为卒史。郡县和边塞中的吏,由于辟署的主管不一样,其阶等、职守和名称也有差别。陈梦家在《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注]中,以汉简为主而与史书相印证,并利用汉代铜器、碑刻、封泥、印玺上的铭文,对太守及都尉二府的官僚组织(即阁下与诸曹)和属吏,以及文书签署等作了详细考证。周振鹤《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注]从吏员设置角度探讨西汉县级行政区划的等第,认为至少在西汉末年,已经在大小两等县里又再细分为两等,侯国同样也有差等。张家山汉简资料表明,汉初即存在千石县、八百石县、六百石县、五百石县、三百石县五种类型的县。[※注]金秉骏《试论尹湾汉牍中的太守府属吏组织——兼论汉代太守府属吏组织的变化及其性质》[※注],根据《尹湾汉简吏员考绩簿》,从“掾吏”编制、“增置”、“以故事置”、“请治所”、“赢员”等方面考察了西汉太守府属吏组织结构及其背景,并考察了从西汉到东汉太守府属吏组织的变化。

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注]一书,由《汉代仕进制度新考》、《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考》、《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补证》、《〈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释证》、《汉书敬丘侯国与瑕丘侯国辩》、《东海郡官文书杂考》等六篇论文组成。注重利用尹湾简牍资料研究汉代官制,在验证其师严耕望的结论的同时,也对师说作了大量的补正。明确指出西汉后期郡县属吏称谓存在着实际职务称谓与类别称谓之分的现象,给尹湾简中郡县属吏的类别称谓系统与实际职务称谓系统建立了对应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西汉后期郡县属吏的等级划分情况。通过对《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的考证,指出郡县属吏以功次迁补成为长吏这一原不为史家注意的升迁途径,实际在汉代仕进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西汉仕进之主要途径,东汉亦然,汉代仕进制度,当大幅改写。通过对《集簿》及《东海郡吏员簿》的考订,指出汉初与西汉中叶以后郡县属吏制度的差异,推论《东海郡吏员簿》所载之吏员名目,当是汉初郡县属吏之名目,而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所考汉代郡县政府组织之属吏名目盖为西汉中叶以后及东汉郡县政府组织扩大后属吏的实际吏职名目。在补证严耕望关于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即长吏不用本籍、属吏必用本籍的看法时,得出侯家丞及文学应无籍贯限制、盐铁官有籍贯限制的新见解。

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注]一文全面系统揭示了尹湾汉简中的档案文书所反映的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特别指出太守府实际所用的属吏数远远超过了定员数。在另文《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注]中通过对《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的考证,探讨了东海郡的建置和吏员设置包括名称、员数和秩次等问题。李解民对《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的部分释文重新作了校订,并对其所涉及的长吏籍贯、官吏的任用类型等地方官制问题进行了探讨。[※注]卜宪群《西汉东海郡吏员设置考述》[※注]指出汉代吏员设置遵循有定员编制、按名目设置、随事广狭而设官等原则,体现了帝国行政管理的制度化和理性化的原则。杨际平《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与乡、亭、里关系研究——东海郡尹湾汉简研究》[※注]认为,官、乡有秩以及侯国的侯家仆、行人、门大夫为百石吏,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与游徼为“斗食”,乡、里为同一系统,邮、亭为独立于乡里之外的另一系统。于琨奇探讨了《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统计数的差异以及部分官吏的秩级、职能、统属关系,并对郡太守属下少府机构的设置,作了重点探讨。[※注]汤其领则探讨了侯国吏员设置问题,认为不同侯国吏员设置不同,东海郡所辖侯国多属宣、成二帝所封的王子侯国,吏员大致分为行政系统和家政系统,同时接受朝廷和郡府的双重管辖。[※注]蔡万进探讨了郡府属吏巡行视察制度、吏休制度和卒史署曹制度等问题。[※注]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注]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二百五十石、二百石、百六十石、百二十石等秩等作了考证,认为是汉初承秦制而建立,推论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亭吏之秩高者(百二十石以上),皆朝廷所任命。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实为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邹水杰认为秦代县属吏的设置非常复杂,且行政职责不很明确。张家山汉简显示汉初县下有秩吏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的秩级。汉初以降,县属吏的秩等进行了大调整,有秩固定为百石,数目也大大减少。从秦至汉,县属吏的设置逐渐体现出制度化、科层化的发展趋势。汉初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的宾客,他们是县令长的私吏,公私吏的划分不很清晰。西汉中期以后,私吏消失,制度上明确了分曹执事。[※注]他在《两汉县行政研究》一书中分析了两汉县廷中的吏员设置和县级吏员在县级行政层级结构中的地位,认为县廷官吏是由县令长、丞尉和掾属三个层级组成的,县中诸事由县令长负总责,丞尉佐之,具体执行则由各个掾属分工合作。两汉县廷组织管理接近科层制的管理方式。[※注]

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注]依靠汉简,结合文献,探讨传舍使用情况与汉帝国日常统治的关系。首先,利用尹湾汉简中的《元延二年日记》考察作为郡吏的墓主在汉成帝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一年中出行情况及使用传舍的次数、目的,探讨郡吏日常活动与传舍使用的关系。其次,利用尹湾汉简五号木牍分析东海郡官员承担的外繇与使用传舍的关系,并结合西北汉简中的“传”文书,揭示外繇与传舍使用在汉代官员日常活动中的普遍性。最后,从县的角度分析刺史行部与郡守行县、皇帝或朝廷使者出行以及日常祭祀与传舍使用的关系。简言之,传舍在维护帝国上对下的监督与巡视、人员与物资的调动这两项维持帝国持久存在的活动上均发挥了支撑作用。尽管传舍及管理传舍的官吏地位低微,似乎无足轻重,它却是保证帝国存在与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机构。

关于乡吏。除了郡县吏,乡吏的设置、职能等问题也备受关注。关于“啬夫”的问题曾是一个热点,许多学者参与了讨论。如高敏《有秩非啬夫辨》[※注]、《论〈秦律〉中的“啬夫”一官》[※注],郑实《啬夫考——读云梦秦简札记》[※注],裘锡圭《啬夫初探》[※注],钱剑夫《秦汉啬夫考》[※注],朱大昀《有关“啬夫”的一些问题》[※注]等,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裘锡圭《啬夫初探》一文,专门讨论了百石以下俸禄的啬夫,指出其名称很多,计有大啬夫、县啬夫、乡啬夫、田啬夫、民啬夫、官啬夫等十多种。张金光《秦制研究》[※注]、徐富昌《睡虎地秦简研究》[※注]、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注]等都辟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汉代的啬夫问题。余行迈《汉代的乡亭部吏考略》[※注]详细考察了“部亭长”、“县游徼”和“乡啬夫”的缘由及其意义。仝晰纲《秦汉乡官里吏考》[※注]认为乡官名义上由乡举里选决定,实际上为乡里富绅所垄断。马新在《两汉乡村社会史》[※注]中对乡官里吏的职责作了全面的概括。王彦辉《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注]研究了豪民对乡里政权的影响,揭示出豪民通过出任乡官里吏,从乡里政权入手,再出仕郡县右职,构筑起地方权力格局。吴大林、尹必兰《西汉东海郡各县、邑、侯国及乡官设置》[※注]利用尹湾汉简资料探讨了西汉东海郡的乡官设置。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注]以公布的部分里耶秦简内容为参照,结合云梦秦简、江陵凤凰山汉简和张家山汉简,探讨了秦汉之际乡里吏员的设置情况,指出秦汉乡里吏员的设置有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秦汉之际,国家在乡里基层社会建立了多层次、多系统的官僚管理网络,如在乡里之中除了乡啬夫、乡佐、里典、里佐之外,还有属于都官系统的乡司空、仓主、田官、田典等;乡里吏员的秩次较以后秩次级别为高,乡啬夫的秩次从百廿石到二百石不等,要经过中央任命,里一级的领导人也要经由一定的程序由上级任命;秦汉之际吏员的设置反映了秦制对汉初制度的影响。王爱清《关于秦汉里与里吏的几个问题》[※注]也认为秦与西汉初里吏的选用权在县而非民选,由此保证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力控制。臧知非《简牍所见汉代乡部的建制与职能》[※注]亦利用新出简牍资料,讨论了乡吏的设置与执掌情况。认为汉代的乡因辖区和人口分为不同级别,其性质是县政权的分支机构;乡佐、游徼与乡有秩、啬夫并非是一一对应的辅吏与主吏的关系,而是同属县吏序列,受命县廷行使民政、司法、社会治安、生产管理诸权,征缴赋税,征发徭役,是县政府行使其统治权力的基础,乡官部吏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地方政治运作质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王彦辉《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注]认为秦及汉初国家在乡里设置两套平行的管理机构——乡部和田部,田部的吏员有田啬夫、田佐,里中有田典。县级总管农田水利事务的职官为都田啬夫。田部的职责主要包括计户授田,编订田籍;管理农田水利,督促生产;饲养官有牛马,保护耕牛不受伤害;征收田租和刍藳税等。田部之设源自国家授田,可以佐证授田制是当时实际实行的制度。西汉中期以后,随着授田制的废止和土地私有权的确立,乡里职事从简,田部并职于乡部,但县置都田啬夫一直存续至东汉。

吴荣曾《汉代的亭与邮》[※注]根据新出简牍资料,对素有争议的汉代亭与邮的问题进了论证,结论认为:汉代的亭并不隶属于乡,其性质是禁盗贼,和掌管民政的乡里不同,和乡是平行关系;邮在西汉时是地方上的文书传送体系中的一种机构,东汉人以为西汉时邮被置取代是没有根据的;汉代的驿,主要指传送文书、信件的驿马,驿成为驿站当在汉以后。黎明钊《汉代亭长与盗贼》[※注]指出,汉代地方社会广泛地分布着豪族大姓,无论在中原核心地区,抑或在边陲地区,只是正史不一定以大姓、豪人、豪族称之而已。地方豪族大姓早已融入官僚系统,成为郡县掾吏,乡里亭长,甚至已是百石以上的地方长吏,其家族成员散布在官僚结构之中,有广大的关系网络。负责逐捕盗贼的亭长,以及其部下求盗、亭候、亭父等人,其出身颇有来自地方大姓者,他们当中也不乏守法爱民的循吏,但具体事例表明,有部分大姓合谋犯法,仿如群盗。尤其边陲地区的盗贼、群盗,颇有以地方大姓为首者,可见盗贼、群盗与地方大姓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中间有很多是重叠的。李炳泉《两汉戊己校尉建制考》[※注]利用新出土的敦煌悬泉汉简资料,对汉代设置于西域的重要职官戊己校尉重新进行考释,认为其职数情况是:西汉元帝至哀帝和东汉明帝时所设的戊己校尉,实际上均为戊校尉和己校尉二职,后又都合并为戊己校尉一职;无论是分设二职,还是仅设一职,其属官都分别有校尉丞、部司马、曲候及校尉史、司马丞、候令史等。作为中央派往西域的驻屯兵的军事长官,无论戊校尉、己校尉还是戊己校尉,除听命于中央,大约西汉至东汉中期要受敦煌太守节制,此后则由凉州刺史领护。高荣、张荣芳《汉简所见的“候史”》[※注]指出,作为汉代边塞防御组织的基层官吏,候史与候长之间不是一般的主官与属吏的关系,候史常以候长副贰的身份处理部内各项事务;候长总揽所部各燧,候史则主理一燧或数燧,故候史不一定与候长同驻一处;候长空缺或休假、取宁不在署时,由候史代理其职。

关于考核任用。安作璋《汉代官吏的任用和考核制度》[※注]认为汉代的考课分为中央考郡和公卿守相、部门主官课属吏。于振波《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和方式》[※注]认为汉代的考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有岁计、月计、季计甚至按旬、按日考核,官吏级别越低,被考核的次数越多。考课时间分为上级视察下级和下级向上级汇报两种,并采用“校”的方式检验簿籍。陈乃华《从汉简看汉代对基层官吏的管理》[※注]利用居延汉简探讨了西北边地对基层官吏的管理情况,认为在西北边郡,汉代在基层官吏的任用上仍然遵循法家“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的传统,统治思想的变化对此影响极小或几乎没有,这主要是与基层稳定性有关;从任命程序看,汉代基层官吏必须在接到正式任命通知后才能上任;县对下属官吏负有直接考课职责,并将考核结果与上计内容一起上报。邹水杰、岳庆平《西汉县令长初探》通过对传世文献和尹湾汉简的综合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权贵之家和贫困之家的子弟都可以通过小吏迁升为长吏,县令、长中儒生和文吏在数量上也不相上下。

关于学吏制度。邢义田《秦汉的律令学》[※注]对秦汉时期的学吏制度进行了探讨,指出秦汉官吏习律令,大体都依循“以吏为师”形式。秦代有专主法令传授的官吏,也有专供吏的子弟学习的学室;学习者称为“弟子”,学习有一定的进程和教本。《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为吏之道》应是一份教材,可能是专门编写的教本,《语书》则可能是以一份实际的行政文书为教材,用来训练地方官吏。汉代习律为吏很普遍,一般人从闾里书师或其他途径学书识字以后,即可试为小吏,一边任事一边见习,学习法令规章。汉代似乎没有设置专授律令的官吏,欲习律令,可从私人,不一定必须以吏为师。张金光《论秦汉的学吏制度》[※注]认为秦汉时期不管官吏的登用制度如何,但作为从事具体业务的吏员,或一个出身寒微、无财势可依的人,欲进入吏途,则必须有一个学吏的过程,不论通过官学或私学,或向正式吏员去做学徒,总是先取得做吏的业务能力与资格,然后再结合长吏的辟置而进入吏途,故两汉有“宦学”或“学宦”之称。他在《论秦汉的学吏教材——睡虎地秦简为学吏教材说》[※注]一文中进一步指出,秦汉时期学吏、训吏之风大盛,睡虎地出土的简书十种,有九种是识字、学习吏德、法律典章和民间庶务应酬知识方面的吏事教材。阎步克认为,秦帝国建立后,“秦任刀笔之吏”,以“明法”为资格的职业吏员,构成了帝国政府的主要成分,这时的“吏”就是职业行政吏员,与后世的吏胥、吏典不尽相同。汉武帝时期儒生的广泛参政使战国以来以文吏为核心的官僚队伍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儒生和文吏遂成为汉代官僚队伍的主体,文吏与儒生的冲突和融合导致士大夫政治的形成[※注]。于振波认为“文吏作为一种官僚类型,是始终存在的,而且仍然在官僚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缺乏儒学素养也仍然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在两汉四百年间,在官僚队伍的各级长吏中,儒生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并逐渐取得优势地位,而文吏则最终在数量众多的官府属吏(即少吏)中站稳脚跟,以其实际才干在行政体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注]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略说》[※注]认为根据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以及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具体内容来看,这类文献不是简单的“道德教材”,其性质应该是秦代根据学吏制度的需求而编写的一种比较常见的宦学读本,这类读本在当时应该有比较固定的基本内容,有通用的抄写格式。

关于吏休制。官吏休假制度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宋杰《汉代官吏的休假制度》[※注]指出,汉代建立了完整的休假制度,给予大小官吏法定的休息假日,不同等级的官员在休假上有很大的差别,对小吏的控制更为严格,“五日一休沐”的制度与小吏无缘,他们的休假主要是“告归”,平时则住在吏舍。大庭脩对“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吏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汉代官吏的服务规定相当严格,工作期间,上自丞相,下至低级官吏(佐史、令史等)都居于官舍,休假时才可归家的制度是一律的。原则上妻子不得居于吏舍,官吏仅按法定的休假日归家。此外还有相当于“丧假”的“宁”。[※注]针对大庭脩的结论,廖伯源撰写了《汉官休假杂考》、《汉代官吏之休假与宿舍若干问题之辨析》、《评大庭脩〈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及其中文译本》[※注]等系列文章,对汉代官吏的休假及吏舍问题进行了辨析。张忠炜《〈汉官休假杂考〉补遗》[※注]认为能享受“五日一休沐”的吏,当主要是六百石以上的吏。蔡万进《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吏休制度》[※注],根据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对汉代的吏休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①汉代官吏的“五日得一休沐”的工作假日安排仅施行于中央官吏,地方官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性质,可以作适当调整,但不应剥夺“休”归家的权利;②两汉确实存在“日至休吏”制度;③“病告”请休三月不适用于一般官吏;④《汉书》中的“宁”应即《日记》中的“丧告”。邢义田《汉代边塞军队的给假、休沐与功劳制——读〈居延新简〉札记之二》[※注]根据居延新简中的有关材料,考察了汉代边塞官吏的取宁、予宁与功劳,以及休沐制,指出汉代有工作十天休息一天的休假制,和文献中“五日一休沐”的情况不同。

关于吏役。吏役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讨论。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注]指出,汉代存在以“吏”命名的服役者,并就吏的服役范围、服役吏的来源以及服役吏与更卒、戍卒的区别进行了探讨。王新帮《论秦汉的吏役制》[※注]亦认为吏役制度在秦汉时期已经存在,并就吏役制的内容进行了归类,指出秦汉以来小吏的地位极为卑微,以致私家也可像蓄奴一样蓄吏,称为私吏或家吏。吏的来源有二:政府强迫征召和自愿为吏。其中自愿为吏者多出身寒微。一经被征召为吏,不得抗拒。一旦为吏就要著名于“吏录”,未经长官批准,不得任意解除。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隧长与候长》[※注]认为汉代西北边塞防御系统中的基层官吏候长与隧长基本上属于“役吏”,其身份都带有亦民亦吏的性质。高敏《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注]指出,“吏役”制的重要特征,是服役者通过官府给予的职务而赋予的徭役负担,故可称为“职役”。清人俞正燮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唐长孺进一步论证了这个问题,认为“吏役”制确立于三国时期。但是,此制究竟是怎样逐步确立起来的,却因史料缺乏而无以知其详。通过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中“诸吏”的状况与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诏中“诸吏”的比较,可以探知“吏役”制从“吏役”制的初期形态到典型形态的演变过程。

关于“吏户”。随着走马楼吴简的公布,为多数学者所认同的“吏户”说受到质疑。黎虎《“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注]认为,吴简中的“吏”与“民”一起编制于基层乡里,同为国家编户齐民,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相同,而“吏”稍优于普通编户,并不存在独立的“吏户”。吴、蜀亡国时所献簿籍中的“吏”数为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吏员人数,并非另外之“吏户”。另文《说“军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注]指出,吴简中的“军吏”属于军中下层吏员,其待遇、地位等同或略高于普通农民和“卒”,而低于“士”、“复民”和“吏”,与刘宋时期的“大田武吏”无必然联系,“大田武吏”是地方武装性质的“兵”而非“吏”。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注]认为,“真吏”在官府中正式服役,是一种真正具有身份性的“吏”,“州吏”、“郡吏”、“县吏”可能是它的组成部分。“给吏”并不是“吏”,只是在官府临时服役的普通百姓,不具有表明身份的作用。“吏”正在逐渐走向卑微化,这一过程的终点将是“吏户”的形成。另文《论吴简所见的州郡县吏》[※注]还通过州、郡、县吏的来源及其在缴纳赋税方面变化的考察,认为吏在孙吴嘉禾年间地位逐渐下降。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与“乡吏”》[※注]认为,吴简中的“乡吏”本身属于“县吏”而被分配到各乡工作,任职也有期限,到期则改任其他工作,当时这些小吏工作繁重,前途并不黯淡,仍可通过多种途径升至高位。王子今《走马楼简牍所见“吏”在城乡联系中的特殊作用》[※注]分析了“吏”在城乡间人口流动和经济联系方面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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