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简牍文书与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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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0 \ 中编 简牍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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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军功赐爵控制严格,而非军功赐爵则掌握较宽,已改变了汉初“无功不封侯”的禁令,外戚、嫔妃、恩幸皆可以获得高爵,国家遇有喜庆大事,就可以颁布赐天下民爵一级、爵二级的诏令,而在战场上士兵们拼命杀敌,捕斩敌首一级尚得不到一级爵位,军功爵制已趋于轻滥。张鹤泉《〈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注]认为西汉初年二十等爵与授田制、治安制度、养老制度及国家赏赐制度结合,对稳定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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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 爵位 律令 大夫 汉简 制度 地主 妇女 诏令 小爵 官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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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简牍文书与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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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制是秦汉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备受学界关注。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探讨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得以深化,既有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也有对相关问题的细化研究。
关于爵级和等序。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注]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作了详细考察。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注]结合《商君书·境内篇》、《史记》、《汉书》等文献,认为“商鞅制爵二十级”之说缺乏证据,并对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如客卿、正卿、校、徒、操等都不是爵位。《汉书》所记二十级爵可能是汉代的情况,汉代仅仅承袭了秦的赐爵制度,在内容上则有所损益,商鞅制爵究竟为多少级,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注]根据史籍记载和出土汉简,对二十等爵制的产生、形成、发展演变,及其在秦汉社会历史中的作用和意义,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详尽严密的讨论,阐明二十等爵制是封建统一大帝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盘和框架,是中央皇帝与广大庶民间的政治维系与精神纽带,是当时中国社会上层建筑中独具特色的事物。皇帝正是通过普遍赐爵建立起与每个受爵者间的专有性联系,实现皇权对个别人民的直接人身支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地主变民为奴的随意性,保证了统一帝国中央政府租税赋役的稳固来源,维护了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杨光辉《汉唐封爵制》[※注]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注]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另文《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注]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为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注]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中有关爵制的资料,探讨了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及其与减免刑罚等问题,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彻侯、关内侯属“侯”,大庶长以下至左庶长属“卿”,五大夫、公乘属“大夫”,公大夫以下至公士属“士”。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详细规定爵位的继承关系,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若干法律特权,凡加害于高爵者的刑事责任人须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注]将二十等爵划分为侯级、卿级、大夫级和小爵,认为大夫至五大夫为大夫级,公士至不更为简文中的“小爵”。刘敏《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注]认为,小爵是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与汉代的傅籍、力役、封爵制度有关。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卿”》[※注],认为“卿”应是二十等爵之内的某些爵名的代称,而不是二十等爵之外的一个爵名。

刘敏《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注]指出,西嶋定生关于汉代“赐爵对象是编户良民”并且包括“小男”的疑识,长期不被国内学术界重视,但被如今出土的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走马楼吴简所证实。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其研究又存在四方面的局限和缺失:一是未明小男爵位与成人爵位之间的不同;二是未明除国家赐爵外,小男获爵的其他途径;三是忽视了妇女与爵位之间的应有关系;四是把“赐民爵”释为“民爵赐与”,把“民爵”作为古人固有的一体名词,不符合历史实际。小男即“未傅籍成人者”,其占有的爵位是“小爵”,获得的途径有三:一是因功劳受爵;二是世袭继承和移授获爵;三是国家普遍赐爵。小爵与拥有者是否傅籍成年有关,而傅籍成年不仅与年龄,还与身高发育有关。朱绍侯《〈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读后——兼论汉代爵制与妇女的关系》[※注]认为,刘敏提出的“小爵”是未成人获得爵位的总称及身体高低与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的身份判定有关等论点是正确的,原来那种认为“小爵”是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级总称的意见理应被否定。而刘敏提出的汉无“吏爵”、“民爵”之分的意见则说服力不强,秦汉“吏爵”、“民爵”不可逾越,这从“赐民爵八级制”的出现及民爵不能过八级、超过八级就要转给兄弟子侄的诏令中可以得到证明。汉初刘邦在诏令中就明确提出妇女可以封侯,其后两汉又把战国男子封“君”的“君”爵转授给妇女。妇女封“君”的待遇,相当于列侯。在赐民爵的诏令中,没有妇女可以得爵的规定,但妇女可以继承父兄及儿子的爵位,还规定“妇人无爵,从夫之爵”,这说明妇女可以享受其丈夫爵位级别的待遇。
朱绍侯根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和《二年律令》中的相关资料撰写了一系列探讨爵制问题的文章:《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注]根据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所涉及的军功爵制资料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①汉初爵级与官级关系上呈现出爵大于官、官重于爵的局面,汉初军功爵制也存在着轻滥的情况,汉高祖五年诏书所提出的提高有爵者待遇的诺言,并没有认真贯彻落实;②汉初沿袭了秦代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有爵者并不是犯任何罪都可以爵减、免、赎罪;③《奏谳书》证实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注]认为案例中三次提到新郪信等四人的不同爵位,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新郪信等四人的爵位变化情况,并研究了这四个人由楚爵转为汉爵的问题。《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注]认为,汉初军功爵曾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注]认为,吕后二年赐田宅的法律条文,是一种按爵位不同等级赐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制。文中还把《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刘邦汉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度作了对比,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不是西汉通制,而是吕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注]研究了军功爵级与官爵的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与妇女待遇及爵位继承等三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在吕后时期,军功爵制还被人们所重视,具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作用。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注]认为,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爵位可以继承、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具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关于爵制的演变。高敏《论商鞅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注]认为,两汉时期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①刘邦时期分两个阶段:起义过程中以赐军功爵为主,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并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②吕后时期,与前一时期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赐爵对象不同,主要是赐“民”爵和赐“吏”爵,“民爵”“吏爵”分张;取消军功赐爵;取消按赐爵级数给予田宅和庶子的规定。③西汉中后期,文景时,“赐吏爵”暂时终止,“赐民爵”获得发展,并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同时高、低爵界限上移,区分标志改变。武帝时赐民爵仍是重点,赐吏爵偶尔实行,且出现武功爵。昭宣元成哀平时,赐吏爵显著发展,赐爵对象增加。④东汉时期,赐爵制接近尾声,表现为:赐吏爵消失,赐民爵独存;赐民爵的对象以农民为主;明文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上这些变化都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决定的。杨一民《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和编户民称谓的演变》[※注]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爵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贵族势力走向分化,宗法爵制受到冲击,加之春秋战国之际兼并战争中耕战地位的日趋重要,军功爵制产生,汉初继承秦军功爵制,但随着战争的结束和统一王朝的建立,军功爵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新的爵制即民爵制形成,然而随着赐爵和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并最终被九品官人法所代替。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注]认为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②改变无功不封的原则。③军功封爵界限转严。这种变化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氏因此提出了“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的观点。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注]则认为,秦汉无民爵、吏爵之分。“赐民爵”、“赐吏爵”都是“赐民以爵”、“赐吏以爵”之意,公乘以下之爵既可为“民”之爵,也可为“吏”之爵,公乘以上之爵亦然,从而“民爵、吏爵不可逾越”说与史实不符。对此质疑,朱绍侯《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兼答杨际平同志》[※注]指出,汉代爵过公乘可以转移、吏爵指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赐爵级,这些都是民爵、吏爵界限森严的例证,并对杨文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异议。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答朱绍侯同志》[※注]指出,西汉无“民爵”、“吏爵”之分,并确定“吏”、“民”之含义,汉代的“吏”既指六百石以上吏,也指六百石以下吏,与朱文中的“吏”仅指六百石以上吏的观点不同,并结合简牍和传统文献资料,认为一至八等爵既可赐予吏,也可赐予民,而九等以上的爵也并非专赐给吏。因而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历史事实。林剑鸣《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注]认为,秦的官、爵制度在统一前后发生了变化。统一前,官、爵授赐皆依军功,官、爵合一,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统一后,有爵者不一定为官,为官者不一定有爵。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结束,官爵一致的原则已不适应统一的需求。卜宪群[※注]认为,赐爵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且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秦代官爵合一的特征在秦统一前后开始发生变化,到西汉时官爵分离的倾向日益明朗化,其特征就是官制决定爵位。到东汉时,二十等爵已不完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此外,作者还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
朱绍侯《从三组汉简看军功爵制的演变》[※注]指出,第一组《敦煌酥油土烽隧遗址出土的木简》中有关《击匈奴降者赏令》部分残简,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律令,其内容反映了西汉前、中期军功爵制的施行情况,对军功赐爵没有级别的限制,最高者可以封侯,其次可以食邑。这与刘邦汉五年颁布的诏令及汉十二年大封功臣为侯的精神相符合,也与西汉前、中期军功地主掌权的局势相适应。第二组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出土的木简也是有关捕斩敌首给予奖赏的律令,其时代约在宣帝,成帝时期,反映了西汉中晚期军功爵制的施行情况。这时的军功赐爵已有严格的级别和等级的限制。在这组木简中只见有赐邑而不见有封侯的记载,即使捕斩敌君长以上的高级首领,也只能赐爵四级、五级,而且明确规定爵毋五大夫,毋过左庶长,对某些特殊受优待的军人,赐爵也只能至右更,这就使一般军人很难通过军功爵制爬上政治高位。这种情况与军功爵制日趋轻滥、衰亡的趋势相一致,也与军功地主日渐失势,豪强地主日趋得势的政治形势相一致。这一时期军功赐爵控制严格,而非军功赐爵则掌握较宽,已改变了汉初“无功不封侯”的禁令,外戚、嫔妃、恩幸皆可以获得高爵,国家遇有喜庆大事,就可以颁布赐天下民爵一级、爵二级的诏令,而在战场上士兵们拼命杀敌,捕斩敌首一级尚得不到一级爵位,军功爵制已趋于轻滥,失去原有的价值。第三组《居延新简》所收录的破城子22号房屋出土关于《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简文,对于捕斩匈奴、羌人的奖赏,只有增秩二等,赐钱若干万的记载,而不赐爵,这反映了西汉晚期王莽改制后到东汉政权稳定前,军功爵制由轻滥走向衰亡的情况。王莽改制废弃军功爵制,不能说是王莽一时心血来潮,无的放矢的改革,而是军功爵制已失去原有价值的必然结果,所以王莽改制失败了,窦融也并没有恢复军功爵制,破城子22号房屋出土的汉简有力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虽然恢复了军功爵制,但军功爵制在东汉除侯爵以外,已成了统治者庆祝喜庆的点缀品,正如王粲在《爵制》中所说的:“今爵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军功爵制在人民的心目中已名存实亡。军功爵制的衰亡,已成不可扭转之势。
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注]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同时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张鹤泉《〈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注]认为西汉初年二十等爵与授田制、治安制度、养老制度及国家赏赐制度结合,对稳定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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