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简牍文书所反映的烽火与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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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0 \ 中编 简牍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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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世古籍虽曾谈及上古烽火,但未做具体描述,而汉简对烽火及烽具的记载具体入微,极大地补充了史籍所缺,研究者不乏人,可谓硕果累累。关于烽火记录,叙述烽火信息及传递方式,包括:烽、表、烽火、燔薪、苣火、火、和、烽火札检等。其归纳云:“我们依事类和文书性质,试把居延简关于烽火的文书分成四个类别,再据书名、书式、文牍程式,拟定:督烽(诏书、檄文)、报烽书、烽火出入时、出入界课、烽火举书、劾状、推辟书、烽火品约、烽火设施程式等几种文书。第七,边塞县与屯田官吏,应随时注意烽火信号,一旦发现警报,立即通知部界中官民,驱逐田牧畜产,准备战斗或转移(此类情形初师宾文称为“内保”者)。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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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 榦 汉简 敌情 文书 烽火信号 烽燧 敌人 离合 边塞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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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简牍文书所反映的烽火与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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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世古籍虽曾谈及上古烽火,但未做具体描述,而汉简对烽火及烽具的记载具体入微,极大地补充了史籍所缺,研究者不乏人,可谓硕果累累。

劳榦《居延汉简考证之部》一书于烽火阐述甚详,多有超越《流沙坠简》者,关于烽具中用做传递信号者有四:
一曰表,或作烽,以缯布为之,色赤与白。二曰烟。三曰苣火。四曰积薪。
云:“其所举之时,则积薪日夜兼用,表与烟用于昼,而苣火用于夜也。”此处劳榦仍将烽与表视为一物,但与罗、王不同的是确认烽为不燃之物。[※注]
陈梦家先生对烽火制度始有全面的论述,《汉代烽燧制度》一文从六个方面考证,包括:
一为烽台的建筑。
二为烽火记录。
三为烽具。
四为烽火品。
五为烽隧的设置。
六为烽隧的职责。
关于烽台的建筑,据简文所见,阐述烽台基座、烽台主体,又阐述烽台上建有候楼,台下筑有坞墙,附有坞陛,坞墙内有空地及屋舍等。详言及“堠楼即台旁以栈木伸出,上铺木板的木橹,三面围板,夏日有覆盖”。
关于烽火记录,叙述烽火信息及传递方式,包括:烽、表、烽火、燔薪、苣火、火、和、烽火札检等。其归纳云:“(1)汉代所举烽燧有以下类别:(a)举于昼的有烽、表、烽火,烟(见烽火品);(b)举于夜的有火,苣火,离合苣火;(c)燔于昼夜的有积薪。(2)放烽多少之数(即一次一个烽台同时放举之数),据《烽火品》,烽与苣火皆自一至三为极数,记录中只有一苣火、二苣火;《烽火品》及记录积薪只有一积薪。(3)放烽持续时间或应灭次数,有一通,再通、三通。(4)同一烽台设置不同的烽表(烽火架),可分为(a)亭上烽(见《烽火品》),(b)坞上旁烽,(c)地烽及坞上、堠上。(5)有始举烽之所,有应烽之所。”
关于烽具,陈文列举烽、表、烽竿、烽承索、烽索、鹿卢、灶、鼓、柝、出火具、薪苣等。文中还专门描述烽架的结构,包括(1)直立的烽柱(即烽竿),(2)可以上下举的横木,(3)横木一端的兜零(即烽)或表,(4)横木上所系用以上下举的烽索,(5)起落烽索的鹿卢。用于烽火的燃料有三类:(1)薪类,有蒲薪、木薪等;(2)苇类,用以制苣;(3)畜粪类,有马矢、干马矢、干牛马矢等。
关于烽火品,据居延及敦煌汉简所见,阐述汉代三烽三苣之制。又将汉代《烽火品》与唐代兵部《烽式》作了比较。
关于烽燧的设置,主要阐述烽与燧的形制与作用。文中肯定王国维关于“表是不燃之烽,是很敏锐的推测”,但陈文没有把二者混同为一物,认为“汉代白日所用警备信号除积薪外有(1)不燃的烽,(2)不燃的表,(3)烽所放的烟,(4)灶所放的烟。其中(1)、(3)是不能肯定的”。此说(1)值得肯定,但(3)应否定。
关于烽燧的职责,阐述了(1)烽第,(2)职责,(3)督烽。其中烽燧吏卒的职责有三:(1)谨候望,即窥视塞外敌情动静;(2)通烽火,即举和烽火;(3)惊戒便兵,即对入寇及盗贼作防御与应付。[※注]
以上均为利用旧敦煌汉简及旧居延汉简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新居延汉简及敦煌马圈湾汉简公布之后,关于烽火制度的研究遂更深入展开。其中吴礽骧《汉代烽火制度探索》、初师宾《居延烽火考述——兼论古代烽号的演变》二文之阐述较为全面,初文尤详尽。初文从三个角度考证:
一是《居延汉简烽火文书分类概述》。此类文书包括:(1)督行烽火的诏檄类——“督烽”、“报烽”书。(2)烽火戍务记录簿类——“烽火出入时”、“出入界课”等。(3)烽火司法文书类——烽火“举”、“劾状”、“推辟案”等。(4)烽火律令章程类——“烽火品约”等。其归纳云:“我们依事类和文书性质,试把居延简关于烽火的文书分成四个类别,再据书名、书式、文牍程式,拟定:督烽(诏书、檄文)、报烽书、烽火出入时、出入界课、烽火举书、劾状、推辟书、烽火品约、烽火设施程式等几种文书,并概述诸书的形成、特征、作用和对研究工作的意义。”对与烽火有关的各类文书的界定,为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
二是《汉代的烽火信号》。包括:(1)烽火信号概说,主要是述说旧说之异同及纠正曾有的误解。(2)汉代烽号分类考述,详见下文。
三是《边塞烽火的运用和传递》。包括:(1)烽品的烽号与烽号组合。(2)发现敌情与发出警报。(3)烽火的方向、起止、受付。(4)烽火的速度与燧次。(5)通府、传言、平安火、内保制度。(6)出界与塞次。
关于汉代烽火信号,初文分之为五大类,后附鼓号:
第一大类为烽类,列举有草烽(胡笼、放篓);布烽(缯烽、具木烽),最常见,认定烽为不燃物,文云:“烽如果需燃火,决不至用布帛制作,仅此一点,即可证烽为不燃的。”又举位置、举法和含义较特殊的烽,如坞上旁烽(地烽)、直上烽、累举烽、居延烽等(按:据各种相关资料分析,烽当为笼状不燃物,设有框架,是立体的)。
第二大类为表类,列举有大表、小表、坞上表、地表。又举几种用途明确而性质特殊的表,如亡人赤表、兰入表、诟表等(按:表呈平面形,如旗帜,与带框架之立体状烽极容易区别)。
第三大类为烟,列举发烟装置之灶、栊灶、烟灶。云“汉简举烟必曰举堠上、亭上烟,明证出烟处在堠顶”。
第四大类为苣火类,列举大苣、程苣、四尺苣、小苣等。又举较特殊者如离合苣火、居延苣火、诟火等。云:“苣火在堠上燃举,每次最多三火。”
第五大类为积薪类,包括大、小积薪二种。云:“每隧装备量,大、小积薪似呈三∶三或四∶四的比例。”指出“积薪发号,每次最多燃三堆,一般由戍卒持火种出坞前往点燃”。而特殊者为火箭发火法。
此外,鼓亦作为烽火信号使用。
初文关于《边塞烽火的运用和传递》一节的论述颇多新意,他首先归纳了汉时边塞运用烽号的一般特点,包括:(1)注重烽号的类别、数量,善于组合出许多复杂的信息。(2)着重通报敌之来去、时间,尤其入侵部位和意图,对人数、实力及进攻程度则不如先秦及魏晋以下烽品规定的那么详细。(3)烽号有主次之别、职能之分。以增减烽号数量、改变组合来表示敌情的轻重缓急。(4)各塞皆有代表自己部位的“部烽”,部烽以烽数或特殊举法表示,夜代以火。(5)敌警烽火的信号组合因时因地而异,不是一成不变。(6)各烽号的举放约有一定次第,昼先烽,次表、烟,再积薪;夜则先燔积薪,后举苣火。各时期虽未必尽同,但一定范围内大体一致。(7)同一信息之昼夜区别,是将烽改为苣火,数目不变,积薪照旧。
再者阐述发现敌情与发出警报的手段:从组织机构谈起,再述侦察设施之天田、柃柱、悬索,堠顶之候望,始发烽及传烽情形。
又述烽火的方向、起止、受付。认为烽火传递的方向和目的地,取决于烽火性质,受塞防布局及烽隧线路、次序的制约。将烽火运行的方向、方式、起止,归纳为:(1)定向传递——如居延烽、火总是从北向南。(2)单向传递——如各塞传之都尉府的烽火,兰入、亡人及诟表、火等,因其出入地点、方向不同,线路或不止一条,但皆单向传至目的地。(3)多向传递——敌在本塞某处之外,始发烽号遂向两侧亭隧传递,直至本塞全部应和为止。(4)无向不传递——如敌在某塞附近长期出没逗留,始发隧发号后,只传应一定时间,然后有警之隧继续举号,保持警惕,本塞其他部隧不再应和,暂不传递,亦无方向。(5)往复传流动递——很可能是部隧间的例行联络。
还述烽火传递的速度与燧次。初文据简例推算,汉代烽火每时行百里,昼夜约达一千八百汉里(按:实际当为昼夜行一千六百汉里)。“燧次”指对传递烽火负有责任的烽隧编次。
接着阐述通府、传言、平安火、内保制度。“通府”指传递至都尉府,文中谈及通府的若干路线,文云:“都尉府虽远离前哨,但可据各路通府烽火、文书,明悉敌情,运筹指挥于帷幄之中。”“传言”指烽火报警遇特殊情况如气候恶劣和失误时,传檄相告,予以补救。分别几种情况:(1)误举烽号,尤其误以轻报重,发号者即应清楚烽号,派人驰报都尉,同时逐隧传告制止继续举号者。(2)大风雨无法举号或阴晦不明烽号时,需驰报通府并通告各隧。(3)距离转远而不易分辨烽号者。(4)传递因失职或被敌方破坏而中断,发号者应越过该隧传告下一隧次继续传递。(5)敌已退却而未停止报警者,需传告情况。文云:“要者,烽火亦有其局限性。凡不能以烽号表达、更正、补充的内容,皆可以传言。”“平安火”指以烽火报平安,属例行联络,其特点:(1)昼仅举表,别无其他烽号配合,夜只举苣火。(2)次数多而连续不断,或多至七通。(3)时间有规律,或一夜一次,或隔时一举,或一时一举。(4)其信号或与鼓号同步,或不注烽号名称,仅书时间、数量。[※注]
关于汉代烽火制度的研究能获得较大的突破,当得益于新资料的发现,尤其居延新简中此类材料更丰富,仅举一例便可明白,如:
此为居延都尉范围内所用烽火信号的规定,具法律效力,从中便可看出在某个时期居延地区烽火信号的组合与传递方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吴礽骧先生据上引品约又综合其他资料,认为汉代烽火品约通常将敌情分为五品:
第一品,虏十人以下在塞外者。
第二品,虏十人以上在塞外,或一人以上、五百人以下入塞者。
第三品,虏一千人以上入塞,或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攻亭鄣者。
第四品,虏一千人以上攻亭鄣者。
第五品,虏守亭鄣者。
与上述五品相对应,吴文认为汉代的烽火信号亦分五级:
第一级,昼举一烽,夜举一苣火,毋燔薪。
第二级,昼举二烽,夜举二苣火,燔一积薪。
第三级,昼举三烽,夜举三苣火,燔二积薪。
第四级,昼举三烽,夜举三苣火,燔三积薪。
第五级,昼举亭上烽,夜举离合苣火。
文云:“亭上烽与离合苣火,为紧急情况下的特殊信号。除此,部都尉府据敌人入寇所至的具体部位,规定补充信号。”[※注]常规品外,吴文列举之特殊规定有:
第一,敌人入塞,各亭隧除按品约发出烽火信号外,候、尉吏应将敌人的人数和到达部位,立即以檄报告都尉府。
第二,敌人入塞,如遇大风及降雨,不能施放烽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报告都尉府,并通告邻近亭隧。
第三,若亭隧相距过远,邻近亭隧难以发现烽火信号者,士吏、候长等应派人通报次亭举烽燔薪。
第四,敌人入攻亭鄣,不得下燔积薪者,次亭应代为按品约举烽燔薪,并逐隧应和。
第五,敌人退出塞后,应即下烽止烟火,如次亭未下烽止烟火,人走传相告;但都尉出追未还,不得下烽。
第六,亭隧若误举烽火,除“亟下烽灭火”外,候、尉吏应“以檄驰言府”,报告误举烽火的原因。
第七,边塞县与屯田官吏,应随时注意烽火信号,一旦发现警报,立即通知部界中官民,驱逐田牧畜产,准备战斗或转移(此类情形初师宾文称为“内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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