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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

类别特征

来 源
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0 \ 中编 简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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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将繁杂的出土简牍划分为若干部分以便于研究的措施。简牍文书历经由简而繁及删繁就简的过程,今见最早的简牍文书是战国时期楚国的文书,秦汉时期达到巅峰,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云:“盖自秦汉而下,文愈盛,故类愈增。”[※注]迄今所见用于做简牍分类研究的主要资料是已公布的秦汉简牍文书,仅为已出土简牍的一部分,尚有少量战国时期简牍及里耶秦简、悬泉汉简、居延新简(肩水金关)、走马楼三国吴简、走马楼汉简等占总数半数以上的大量简牍未被利用,因此是不全面而只是初步的。
关键词

文书

简牍

诏书

汉简

封泥

名单

律令

账簿

法律

皇室

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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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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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云六大类文书,每类都有鲜明的特征及不尽相同的功能。以下主要采用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一书的观点,分述如下:

1.书檄类

书檄类犹今通用文种,是简牍文书中表现最活跃,最常见、最富于变化的类别,形式多样,而通行性是其基本共性。书檄类的通行性主要体现在它一旦被制作出来,就能由此及彼运行,而且运行是主动的,运行的方向及收件者皆十分明确。其他类别的文书大多不具备通行性,当它们需要运行时,必须以书檄作为运载母体,而自身只是书檄的附件,如《新简》EPF22·453:“建武四年十一月戊寅朔乙酉,甲渠鄣守候博敢言之。谨移十月尽十二月谷入簿一编,敢言之。”是甲渠候官守候呈送季度粮食收支报告的呈文,此呈文便属“书檄类”,而“谷出入簿”以附件形式被其搭载运行。契券类有少数文件具备有限的通行性,如《合校》65·7:“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第八。”此件可由居延运行至金关,但它不能搭载其他文书运行,而主要是起着凭证作用。根据是否具有通行性界定,简牍常见之书、檄、记、传、教等皆属书檄类。书檄内诸文种,又可由其在文书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划分若干小类,体式与用语有些差别,但界限不甚严格,如《新简》EPT22·153至160:“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仓长印封,丞邯告劝农掾褒,史尚谓官县:以令秋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侍祠者,斋戒务以谨敬鲜洁约省为故。褒、尚考察不以为意者,辄言,如律令……八月庚戌,甲渠候长某以私印行候文书事告尉谓第四候长宪等:写移檄到,宪等循行,修治社稷,令鲜明,当侍祠者斋戒,以谨敬鲜洁约省为故,如府书律令。”此例中,发文者自称所撰为“书”(见“书到”),而收文者称其为“檄”(见“写移檄到”),文末又称之为“府书”(见“如府书律令”)乃由取名之范围、角度不尽相同而致,“檄”乃书之属,可称“檄书”,狭义称“檄”,广义称“书”,“府书”则从发文者为都尉府而得名,可知在一定条件下,名称可互易,皆由其共性而致。书檄类属通行文种,所以皆需由此及彼运行,为了明确责任,常备日期、发文者、收文者、起草人等要素,每一要素在文件中位于特定位置上。

“书”,乃指狭义之体式较严谨的通行文书,有别于泛称所有简牍文书或简牍书檄类之“书”,其重要者如:

皇室文书。

命书。

国家产生以后,最高统治者的指令文书亦随之产生,并形成为特殊文种,《尚书》所见,商、周王的指令已有誓、诰、命三种:誓用以动员、训诫军旅,诰用以发布政令,命用于封官授爵。《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公举蔡叔之子蔡仲“以为已卿士,见诸王,而命之以蔡,其命书曰:‘王曰:胡,无若尔考之违王命也。’”至战国时期,“命书”功能扩大,成为王室指令文书的专用称谓,见于秦简,如:

秦并天下,“命”改称“诏”与“制”,至西汉又分为四:曰策书、制书、诏书、诫敕。《史记·秦始皇本纪》:“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秦皇最贵。臣等眛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

策书。

策书主要用于对诸侯王及三公的除封、免罢及诔谥等事项。《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也。”蔡邕《独断》:“策书……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曰’,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谥其行而赐之,如诸侯之策。三公以罪免,亦赐策,文体如上策而隶书,以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者也。”许望之《公牍通论》云:“汉制命令,其一曰策书,所以教令于上,驱策诸下也。按策书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以命诸侯王、三公。亦以诔谥,而三公以罪免,则一木两行,隶书而赐之,其长一尺。当是之时,惟用木简,故其字作策。又汉制约敕封侯曰册,册本与策通。《周礼》:‘凡命诸侯及公卿大夫,则策命之。’成王《顾命》曰:‘御王册命’,此太史口陈于康王者。策之程序,首书‘某年月日皇帝若曰’,其原本于《尚书》……总历代之册,文目较繁,细别之,凡十有一:一曰祝册,二曰玉册,三曰立册,四曰封册,五曰哀册,六曰赠册,七曰谥册,八曰增□册,九曰祭册,十曰赐册,十一曰免册。”

制书。

制书是皇室处理涉及制度法规等的指令,包括赦令、赎令,又解决刺吏、太守、王侯相关诉讼案及任免九卿时使用的文书形式,《独断》云:“制书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士、迁文书,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臣,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惟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简牍见有关“制书”之引文,如:

此例引文涉大赦令,亦具构成“制书”之要素,而且事关重大,非同一般,司马光《资治通鉴·汉纪二十八》综合诸书所见,云:“东郡太守翟义,方进之子也,与姊子上蔡陈丰谋曰‘新都侯摄天子位,号令天下,故择宗室幼稚者以为孺子,依讬周公辅成王之义,且以观望,必代汉家,其渐可见。方今宗室衰弱,外无强藩,天下倾首服从,莫能亢扞国难。吾幸得备宰相子,身守大郡,父子受汉厚恩,义当为国讨贼,以安社稷;欲举兵西,诛不当摄者,选宗室子孙辅而立之。设令时命不成,死国埋名,犹可以不惭于先帝。今欲发之,汝肯从我乎。’丰年十八,勇壮,许诺。义遂与东郡都尉刘宇、严乡侯刘信、信弟武平侯刘璜结谋,以九月都试日斩观令,因勒其车骑、材官士,募郡中勇敢,部署帅。信子匡时为东平王,乃并东平兵,立信为天子;义自号大司马、柱天大将军;移檄郡国,言‘莽鸩杀孝平皇帝,摄天子位,绝汉室。今天子已立,共行天罚!’郡国皆震。比至山阳,众十余万……诸将东至陈留、菑,与翟义会战,破之,斩刘璜首。莽大喜,复下诏先封车骑都尉孙贤等五十五人皆为列侯,即军中拜授。因大赦天下。于是吏士精锐遂功围义于圉城,十二月,大破之。义与刘信弃军亡;至固始界中,捕得义,尸磔陈都市;卒不得信。”简文所见当涉此史实,直接关系到史文所云“大赦天下”,所引当属“制书”片段。

安排宗室事务,亦常用“制书”,《汉书·韦贤传》:“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言:永光五年制书,高皇帝为汉太祖,孝文皇帝为太宗。建昭五年制书,孝武皇帝为世宗。”按此理推,皇帝之遗嘱抑或属“制书”之类,简牍所见如:

遗嘱中专门提到秦二世胡亥,念念不忘秦亡的教训,发布时间当在西汉早期,此例所见为抄录件,时在西汉中期以后。

此外,汪桂海先生认为《敦》1780、1798简亦为“制书”文。[※注]

戒敕。

戒敕为皇室训诫文书。又名戒书,蔡邕《独断》:“戒书,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戒敕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远矣。”“戒敕”有督责警告的意思,《仪礼·士冠礼》:“主人戒宾”,注云:“戒,警也,告也。”《释名·释书契》:“敕,饬也,使自警饬,不敢废慢也。”《文心雕龙·诏策》:“戒敕为文,实诏之切者,周穆命郊父受敕宪,此其事也。魏武称作敕戒当时指事而语,勿得依违;晓治要矣。及晋武敕戒,备告百官;敕都督以兵要,戒州牧以董司,警郡守以恤隐,勒牙门以御卫,有训典焉。”许望之《公牍通论》云:“敕,饬也,使自警饬不敢废慢也,又戒也。始见于《书·皋陶谟》、《敕天之命》。顾炎武《金石文字记》:‘敕者,自上命下之辞。’汉时人官长行之掾属,祖父行之子孙,皆曰敕。后汉始改敕为勅,勅字亦见《书·皋陶谟》,所谓‘勅我五典’者是也(说见高诱《淮南子注》)。后世遂沿用之,并与敕互用。《何曾传》:‘人以小纸为书者,勅记室勿报。’则晋时上下犹通称之也。至南北朝以下,则用此字,惟朝廷专之,而臣下不敢用。汉制,天子之命,四曰敕书,每刺史太守赴官,皆有敕书。后乃凡谕诰外藩及京外官者,曰敕书,亦曰敕谕……汉敕文首称:‘有诏敕某官’,此其程序也。”简牍中多见有训诫口气的皇室文书,但如按蔡邕所云“戒敕”文必见“有诏敕某官”语句,则简牍中尚未见符合者。骈宇骞先生则云:“至于‘有诏敕某官’这句用语,在现有不多的戒敕中还得不到证实,或许又是蔡邕犯了以偏赅全的错误。其实,戒敕作为一种文书,其最大的特点是带有督责、敦促官员善守职事、遵纪守法的意旨。”[※注]

诏书。

诏书是皇室最常用的命令文书,用于处理常规行政事务,涉及面广,用量最大,故简牍中屡见,《独断》云:“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史记·始皇本纪》集解引蔡邕曰:“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许望之云:“诏者,召而与言也。《周礼·天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以八统诏王驭万民。’《逸周书·文儆篇》亦载‘文王诏太子发。’特其辞未着,周以前君臣同用,秦时改令曰诏,始为人主专用之文书。引蔡邕《独断》所谓诏犹告也。三代无此文,秦汉有者,是也。然秦记不可得见,汉诏则存者多矣。其文词典雅,为历朝所不及,亦其近古然也。”

蔡邕所谓“诏书”有“三品”,乃指诏书的三种形式:其一为文有“告某官某……如故事”者;其二为“郡臣有所奏请,下有司曰‘制’,天子签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其三为“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简牍所见多为前二者,但第二种情形所见,皇帝的批示不一定是签“可”,也可批复具体的处理意见。

简牍所见“诏书”的第一种情形如:

此简两面写字:正面为汉宣帝地节三年八月所颁劝农诏,背面为文书传递记录。

上述二例所见诏书,由皇室直接下文,未经请诏奏文及制可过程。

第二种情形如:

以上八简为一册书,大庭脩先生所复原[※注],由三个层次组合而成:《合校》10·27与5·10是御史大夫丙吉上奏的请诏文;《合校》332·26是皇室的批示,与请诏文组合为完整的诏书;《合校》10·33以下是诏书行下文,逐级形成。

汉碑中亦见较完整的请诏制可形式的诏书,如《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所见:

请诏批复形式的诏书中,皇室的批示大多直署“可”字,但也有署具体意见者,如《史记·三王世家》:“太仆臣贺行御史大夫事昧死言:太常臣充言卜入四月二十八日乙巳,可立诸侯王。臣昧死奏舆地图,请所立国名。礼仪别奏。臣昧死请。”“制曰: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汉书·楚元王传》:“大鸿胪奏德讼子罪,失大臣礼,不宜赐谥置嗣。制曰:赐溢缪侯,为置嗣。”简牍亦见片断,如《敦》1355:“制曰:赦妾青夫仁之罪,外青移钱六十万与青家。”《新简》EPT52·280A:“□其减罪一等,当。它世以重罪完为城旦。制曰:以赎论。神□。”

有些诏书专门针对特殊事项而颁布,如“名捕诏书”:

诏书之下发遵循一定的程序,每级机构收到诏书后亦须实时回报,简文称“书到言”,其回报文如:

以上二例为诏书回报文,仅署“诏书谨到”或“书谨到”,即仅回报诏书收到了,未书执行情况。“大初元将”为汉哀帝建平二年所改年号,仅实行两个月。[※注]

除回报收到来文外,诏书回报文通常也必须回报执行情况,如:

上例所见皆为执行诏书情况的回报文(其中《新简》EPF22·163—165为一册书),通常为一事一文。“毋应书”指无符合诏书所列要求者,《汉书·沟洫志》:“下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部刺史、三辅、三河、弘农太守举吏民能者,莫有应书。”王先谦补注:“言无应诏书者。”

章奏文书。

变事书。

此例所引十二简为“变事书”册残篇,日本大庭脩先生所复原[※注]

“变事”指紧急之非常事件。变,突发事故,《汉书·赵充国传》:“又亡惊动河南大开、小开使生它变之忧。”《后汉书·邓训传》:“(乌桓)怨恨谋反,诏训将黎阳营兵屯孤奴,以防其变。”《汉书·尹翁归传》:“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师古注:“变,乱也。”关于紧急事件的报告,史籍亦称“以急变闻”、“上变事”、“变告”等,《汉书·平帝纪》:“寑令急变闻,”师古注:“非常之事,故云急变。”《汉书·韩信传》:“信初之国,行县邑,陈兵出入。有变告信欲反,书闻。”师古注:“凡言变告者,谓告非常之事。”《周礼·夏官·太仆》郑注:“若今时上变事击鼓矣。又若今驿马军书当急闻者,亦击此鼓。”《汉书·黥布传》:“赫上变事,乘传诣长安。布使人追,不及。赫至,上变,言布谋反有端,可先未发诛也。”《汉书·梅福传》:“诸上变事求假轺传诣行在所,条对急政。”《汉书·张汤传》:“汤有所爱史鲁谒居,知汤弗平,使人上飞变告文奸事。”师古注:“飞变犹言急变也。”故凡“变事”皆须尽快处理,《疏》343:“□反,多变事,世甫急为之。”常规文书通常必须逐级运行,而变事书可越级直送朝廷。变事书之用语与常规章奏同,如发文者卑称“粪土臣”、“昧死再拜”等。

官府往来书。

官府往来书包括官府之间相互往来的下行、平行、上行文字。此类文书有许多仅见泛称,如“府书”、“官书”之类,有些则有专用名称,如“语书”、“除书”、“遣书”、“调书”等。

此例所见为官府往来书之一种,可径称为候官书。类似文书皆直接冠以机构名,如大将军莫府书、大守府书、都尉府书之类。亦有设专名,有专门用途者。

语书。

除书。

除书,任免书,如:

此例所见,首简为除书本文,内容乃调遣第二隧长史临代理候长职务。后二简所见名籍为附件。此类除书,任命的同时,尚涉及免职、调动等,简文称除、迁、斥免等。除,任命,《史记·平准书》:“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司马贞索隐:“官首,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试为吏,先除用也。”《汉书·食货志》:“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益多。”迁,调迁,通常指升迁,《汉书·成帝纪》:“汝南太守严欣捕斩令等,迁欣为大司农,赐黄金百斤。”降职则称为“左迁”,《汉书·张苍传》:“吾极知其左迁”,师古注:“是时尊右而卑左,故谓贬秩任为左迁,佗皆类此。”斥免,罢免,《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太子迁数恶被于王,王使郎中令斥免,欲以禁后,被遂亡至长安,上书自明。”《正义》:“言屏斥免郎中令官,而令后人不敢效也。”

遣书。

遣书,派遣书,如:

上例之“己未下餔遣”皆书于封泥槽中,所书为派遣时间,打入封泥后,当被覆盖,收件人拆开封泥,方能见到此日时,以便核实是否按时到达,故简文云“日时在检中”。遣,派遣,《汉书·高帝纪》:“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遣书,犹今派遣证,是对方单位凭以接收的书证。凡遣书,文末皆云“到课言”,意谓收到派遣证及被派遣的人后,核实其是否准时到达并作出书面回报。

病书。

病书,病假报告,如:

此例所见,前二简为“病书”本文之抄件,后一简为“病书”呈文,而“今言府,请令就医”属第二次书写笔迹,当为甲渠候官的批示语,谓再将此事上报都尉府,并令患者就医治疗。请病假的一般手续是由患者给所在单位递交请假报告,再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据每次病假报告都存入档案以备查,这一制度与当时的劳绩计算及行政关系法相关。

视事书。

视事书,上岗报告,如:

视事,包括病愈上岗及任命到岗,《汉书·王尊传》:“今太守视事已一月矣。”《太平御览》二○四引《汉旧仪》:“丞相有病,皇帝法驾亲至问疾,及瘳视事,则赐以养牛上尊酒。”相对于病书而言,视事书即其销假报告。

予宁书。

予宁书,奔丧报告,如:

宁,奔丧,《汉书·高帝纪》:“高祖尝告归之田。”李斐注:“休谒之名,吉曰告,凶曰宁。”《汉书·哀帝纪》:绥和二年,“即位,诏博士弟子父母予宁三年。”师古注:“宁谓处家持丧服。”王先谦补注:“何焯云,汉制之失,莫大于仕者不为父母行服三年,达礼于是焉废。其予宁者不过自卒至葬后三十六日而已。哀帝既许博士弟子予宁三年,何不推之既仕者乎?至安帝元初三年,邓太后临朝,初听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至建元元年,安帝亲政,宦竖不便,复议断之。桓帝永兴二年,初听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延熹一年复断之。若公卿,则终汉之祚,不议行三年丧服也。”史籍所见宁告仅言及大臣高官,而汉简所见则及于隧长、候长等中下级官吏。

调书。

调书,调集书,如:

调,调集、调给、调动,《史记·夏本纪》:“食少,调有余补不足,徙居。”《汉书·食货志》:“以临万货,以调盈虚。”“调书”之称谓见《合校》154·13:“案调书”,《新简》EPT43·325:“千二百以官调书”《新简》EPT51·138:“建始三年四月□□易止害驿马□□□及茭调。”《新简》EPT50·180B:“十二月吏除遣及调书□□”,知“调书”亦用于人员调动。上引例署“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语。缪,误,《汉书·楚元王传》:“文书纷纠,前后错缪,毁誉浑乱,所以营惑耳目,感移心意,不可胜载。”“出入毋令缪”指出入双方账目合符、账实对应。“同月”则指计算时以一个月为时期范围。由此可知,“调书”实质为支出凭证,即支出物资或人员的书面依据。

直符书。

直符书,值班报告,如:

直符,值班,《汉书·王尊传》:“直符史诣阁下从太守受其事”,师古注:“直符史,若今当值佐史也。”《汉旧仪》:“传五伯官直符,行卫士周庐。”佐史直符之制亦见于秦律,《秦简·内史杂》:“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直符书,值班报告。据简文考察,直符书当属内部文书,备案待查,如果值班期间有情况发生,当有详细记录。今见值班人皆为候官之令史与尉史,值班时间为当天清晨至第二天清晨之一昼夜间,有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名皆见直符书中。值班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官方财物,使之免遭水、火及盗贼的损害。

致、传也是重要的专用文书,简牍所见数量甚多,详见下文关于交通驿传的专题研究。

司法文书爰书、劾状、奏谳书等多为史籍所未载,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提供了许多新材料,亦详见下文关于法制史料的专题研究。

檄。

“檄”亦称“檄书”,是一种行事急切,具有较强的劝说、训诫与警示作用比较夸张的文书形式,今见有府檄、警檄、行罚檄等。

府檄。

此例所见,《新简》EPF22·153至157简为府檄本文,系甲渠候官所抄录之传抄件。《新简》EPF22·158至160简则为甲渠候官转发此檄之行下文。简文所见,府自称其檄为“书”,即“檄书”之简称,而甲渠候官转发时称之为“檄”。各级官府下檄常冠以机构名。

警檄。

此例所见为郡府下至都尉府,都尉府又下至候官的警檄文,而前二者皆为候官的抄录件,檄文书于柧之四面。警檄之正文,通常有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对敌情的陈述,如“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之类,通常强调敌方威胁的严重性。二是对已方强化警戒的要求:主要有“警烽火”、“定烽火辈”。三是警檄的颁布通常具有张扬声势、提高士气的战前动员作用。

行罚檄。

以上二简字体、风格相同,内容连贯,原属一册书。行罚檄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广泛通报某种违法违纪行为及其惩罚措施,惩一儆百,引起下属更广泛的警觉,从而避免再产生错误。檄的应用十分广泛,指令、责问、训示、处罚、通报皆用之,涉及面较广,而以处理急事者为多。檄之为文,急切强烈,激发人心而喻之祸福,《文心·雕龙·檄移》:“至周穆西征,祭公谋父称‘古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即檄之本源也。及春秋征伐,自诸侯出,惧敌弗服,故兵出须名,振此威风,暴彼昏乱。刘献公之所谓‘告之以文辞,董之以武师’者也。”“齐桓征楚,诘苞茅之阙;晋厉伐秦,责箕部之焚;管仲吕相,奉辞先路;详其意义,即今之檄文。”“檄者,皦也。宣露于外,皦然明白也。张仪檄楚,书以尺二。明白之文,或称露布。露布者,盖露板不封,播诸视听也。”简牍所见,檄之为文,亦以露布居多。又“观隗嚣之檄亡新,布其三逆;文不雕饰,而辞切事明,陇右之士,得檄之体矣。”檄文指向明确,语气强烈,权衡利害,《文心雕龙·檄移》亦云:“凡檄文大体,或述此休明,或叙彼苛虐,指天时,审人事,算强弱,角权势,标蓍龟于前验,悬鞶鉴于已然,虽本国信,实参兵诈,谲诡以驰旨,炜晔以腾说,凡此众条,莫之或违者也。”《玉海》卷二○三引西山先生曰:“檄贵铺陈利害,感动人意。”又同卷《辞学指南》“檄”类引李充《起居戒》云:“军书羽檄,非儒者之事,但家奉道法,言不及杀,语水虚诞;而檄不切厉,则敌心陵;言不夸壮,则军容弱。”檄之急者插以鸟羽,《汉书·高帝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谓之檄,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鸟羽插之,示速疾也。《魏武奏事》云:‘今边有警,辄露插羽也’。”檄不仅用于上对下,下奉上亦用之,《释名·释书契》:“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书文也。”《新简》EPT51·258:“积河东,毕已,各以檄言积别束数,如律令。/士吏疆、尉□”明言下级须以檄申报有关情况,知下对上亦用檄。许望之《公牍通论》总结檄之功用,云:“综檄文之用,则有六焉:一曰讨敌,如陈琳作讨曹操檄。二曰威敌,如耿恭移檄乌孙,示汉威德。三曰征召,如汉申屠嘉为檄召邓通。四曰晓谕,如司马相如谕巴蜀檄。五曰辟吏,如毛义闻府檄当守令,奉檄持以白母。六曰激迎,《释名》:‘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文书也。’汉《范丹传》,少为县吏,奉檄迎督邮,即其例也。檄之程序首书年月日某官告某某,末云咸使闻知,或云急急如律令。令读为零,律令雷边捷鬼,善走如雷,符咒末句,常用此语(说见李匡义《资睱录》),如袁绍檄豫州,曹操檄江东将校部曲,其末皆云如律令,盖取捷速之意也。”《汉书·朱博传》:“府告姑幕令丞:言贼发不得,有书。檄到,令丞就取,游徼王卿力有余,如律令。”简牍所见檄不仅有书于多面觚者,又有“板檄”与“合檄”的称谓。于豪亮先生云:“板檄其实就是一般的檄。这是写在木板上的文书,上面不用木板封盖,便于广泛供人传阅,这在古代是应用很广的文书。”又云:“合檄必然是把文件写在大小相等的两片木板上,然后把有字的一面相向重合起来,再缠上绳子,印上封泥。上面的一片木板上必然要写上收件人的地址和姓名,这样,上面一片同时也起着封检的作用。因为如此,合檄只能由收件人拆封,不能供人传阅,与内容公开的板檄性质不同了。”[※注]史籍所载又见“羽檄”,即檄书上插羽毛以示紧急,可用于发兵征敌,《汉书·淮南王传》:“又欲令人衣求盗衣,持羽檄从南方来,呼言曰‘南越兵入’,欲因以发兵。”师古注:“羽檄,征兵之书也。”《汉书·高帝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谓之檄,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插之,示速疾也。《魏武奏事》云:‘今边有警,辄露檄插羽’。”

记。

“记”又称“记书”,是较书、檄随意的文书形式,有官记与私记的之别,差异还较大。

官记。

“记”的功能与书、檄相同,但其体式更趋简略,绝大多数“记”书未置年号年序,或仅署月序及日干支,有的甚至未署日期。大多未署具体的责任机构名称或责任人,仅署“府告”、“官告”之类。未见起草人署名。由此可知,“记”之体式不如“书”、“檄”严谨,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与私人信件有较多类同之处,故二者皆称“记”。

“记”的应用非常广泛,史籍常见,《汉书·张敞传》:“受记考事”,师古注:“记,书也。若今之州县为符教也。”《汉书·赵广汉传》:“广汉尝记召湖都亭长。”《汉书·武五子传》:“上官桀及御史大夫桑弘羊等皆与交通,数记疏光过失与旦,令上书告之。”皇室文书亦有称诏记者,如《汉书·外戚传》:“中黄田客持诏记,盛绿绨方底,封御史中丞印。”记之为书,上下行皆用,《论衡·对作》:“上书奏记,陈列便宜,皆欲辅政。今作书者,犹上书奏记,说发胸臆,文成手中,其实一也。夫上书谓之奏,奏记易其名谓之书……由此言之,夫作书者,上书奏记之文也,谓之造作,上书奏记是作也。”《文体明辨序说》“书记”类:“书记之体,本在尽言,故宜条畅以宣意,优柔以怿情,乃心声之献酬也。若夫尊卑有序,亲疏得宜,是又存乎节文之间,作者详之。”《文心雕龙·书记》:“迄至后汉,稍有名品,公府奏记,而郡将奏笺。记之言志,进已志。笺者表也,表识其情也。崔寔奏记于公府,则崇让德音矣;黄香奏笺于江夏,亦肃恭之遗式矣。”又云“原笺记之为式,既上窥乎表,亦下睨乎书,使敬而不慑,简而无傲,清美以惠其才,彪蔚以文其响,盖笺记之分也。”许同莘《公牍学史》云:“汉制下官言事于上曰奏记,其文两汉书多载之,其式见《后汉书·朱儁传》陶谦等奏记儁。其发端曰:余州刺史陶谦、前扬州刺史周干、琅琊相阴德、东海相刘馗、彭城相汲廉、北海相孔融、沛相袁忠……博士郑等,敢言之行车骑将军河南尹幕府云云。服郑皆无官守而列名者,其事为勤王讨贼而发,大义所在,不限官职,犹今联名公呈也。亦有称奏记为笺者,《崔骃传》:窦宪辟骃为掾,骃前后奏记数十上。崔集有与窦宪笺,其发端曰:主簿崔骃云云,即奏记之辞之。上官下书于所属,亦有称记者,《钟离意传》:意为郡督邮,有亭长受人酒礼,府下记杂考之,意封还记。《宋均传》:均为上蔡令,府下记,案民丧葬不得侈长,均不肯施行。章怀注曰:‘记,文符也。’记之为用,通于上下。《汉书·外戚传》称皇帝手诏为诏记。王先谦云:诏记与诏书有别,后世谓之手记,出于上手,故曰诏记。按诏记又谓之手迹,《后汉书·循吏传》序:光武以手迹赐方国皆一札十行,细书成文。是手诏即手记,手记即手札。凡称记者,皆书札之类。”

汪桂海先生曾以河南南阳出土的《张景碑》佐证“记”亦称“教”,文云:“此碑文前面是南阳郡府下给宛县的文书,这份文书即是记,理由有二:首先,文书起首云‘府告宛’,程序与前举诸记完全相同;其次,宛县令向下转达此文书时明白地称之为‘府记’。但在此文书的正文与具文时间有宛县收到此书后的签署文字,云“府君教,大守丞印”,则把南阳郡守下达的记称为教。这说明汉代官府下行文书的记的确可以称为教。其实,从字义上讲,称记为教也是有其理由的。《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淮南子·主术训》:“行不言之教”,高诱注:“教,令也。”《荀子·大略》:“以其教出毕行”,杨倞注:“教谓戒令。”教是上级官署给下属的命令文书,这和上面所说记的特点是很相符的。另外,从“教”这种文书的使用者和施用对象来看,也与记一致,如《张敞传》京兆尹张敞使主簿持教告贼捕掾絮舜,《王尊传》安定太守王尊“出教告属县”,又“出教敕掾、功曹”,《薛宣传》宣为左冯翊,出教贼曹掾张扶等,都是太守下教给属县官吏或下给府中属吏。总之,汉代作为官府下行文书的记与教没有根本区别,二者应是一种文书的两个名称。[※注]汪桂海所说甚是。称“教”者仅限于下行记,上行记则否。

私记。

私记,私人信件,如:

罗振玉云:“古简文字最难识,其时最先者上承篆书,下接章草,一也。边徼急就之书颇多讹略,二也。断烂之余不能求其义理,三也。诸简皆然,而书牍为尤甚。”[※注]私记讲究敬语与谦语的应用,致信人名及相关谦语多书于首行收信人多书于次行顶端,下接致信人谦语,如“幼孙少妇足下”、“子卿足下”之类。收信人多以字号称谓以示尊敬,不直书其名。对上级则以姓加职名称谓。客套话,尤其问候语在私记之文末常常又重复出现,所以占篇幅比例较大,一般性的问候信尤其如此,只有涉及公务者,客套少些,常常开门见山,就事说事。简牍文书中,私记是使用情感语言最丰富的一种,最能体现当时人真实的思想感情与生活状态。

2.律令类

律令类属法律文书,多以条款形式见存,含律、令、科、品、约、式、法律答问等,今以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及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所见数量最多,较集中者尚有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龙岗秦简,亦散见于居延汉简、敦煌汉简等。

律。

律,法律,引申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尔雅·释诂》:“律,常也。”邢昺疏:“律者,常法也。”《管子·七臣七主篇》:“夫法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汉书·律历志》:“律,法也,莫不取法焉。”《唐律疏议》云:“魏文侯师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此乃律之主体,而史籍及简牍所见律目不止六种或九种。

贼律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的犯罪及刑罚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贼律》之目,包括“大逆无道、欺谩、诈伪、踰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诸亡印、储峙不办、盗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所见犯罪行为包括叛乱、投敌、谋反、从事间谍活动、纵火、失火、淹杀人、谋杀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伪造皇帝玺印、伪造皇室文书、上书不实、增减券书内容、毁坏印封、挟毒与投毒、丢失符券门钥等,适用刑罚严厉,包括腰斩、磔、枭首、弃市等死刑及各种徒刑、赎刑、罚金等。

盗律是关于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及刑罚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盗律》条目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持质、受所监、受财枉法、勃辱强贼、还赃畀主、贼伤”等。其中“贼伤”之类属人身伤害,当归《贼律》。秦汉律对团伙抢劫者加重惩罚,称此类团伙为“群盗”。贪污受贿以偷盗论处。秦及汉初对偷盗的惩处以赃物的价值划分档次,通常分660以上、660以下至220、220以下至110、110以下至22及22以下为档次标准来量刑,所见数量皆为11的倍数,但西汉中期以后却有变化。简文《盗律》所涉犯罪行为包括外地人入境偷盗、内地人偷运黄金出境、擅自假借公家财物等。对暴力抢劫及以恐吓手段夺人钱财、冒充官员偷盗者皆处以极刑——磔。唆使他人偷盗者与之同罪。

囚律是规定诉讼关系的法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囚律》条目有“诈伪生死、诈自复除、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晋书·刑法志》述汉《囚律》包括“告劾”、“传覆”、“系囚”、“鞠狱”、“断狱”。简文所见《囚律》见有关控告、调查、审判、上诉、复核的条款。

捕律是关于抓捕犯人的规定。沈家本未考。简文所见涉及对追捕有功者的奖赏及对不尽责者的惩罚。捕得诸侯之间谍则予重奖。规定诸县一年中有三起盗贼事件未被发现,其县令、丞、尉当免职。又详细规定捕得各类犯人的奖金数量。

杂律是对杂项关系的规定,内容庞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杂律》条目有“假借、不廉、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简文所见则包括越院墙、擅赋敛、博戏夺财、强质,而更多的条款是关于性侵犯的规定及其刑罚。

具律是关于诉讼关系中量刑准则等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例《具律》条目有“出卖呈、擅作修舍事”,当非是。简文所见涉及对不同身份地位人士加减刑,不同罪等的换刑、赎刑及赎金标准的规定等。

户律是关于人口、户籍管理的规定。沈家本无考。简文所见涉及申报户口、规定各级爵位拥有田地屋宅的数额、户籍管理,乃至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兴律是关于征发、应征兵役、徭役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兴律》条目有“上狱、考事报谳、擅兴徭役、乏徭、稽留、烽燧。”简文所见涉及案件上报、屯戍、徭役稽留、失职等行为的惩罚。

厩律、厩苑律是管理饲养牲畜及苑囿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厩律》条目有“逮捕、告反、逮受、登闻道辞、乏军之兴、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上言变事、以惊事告急。”范围或过大。

告律是关于告发罪犯的规定。规定诬告反坐,如诬告人以死罪者黥为城旦舂,其他罪则反坐。告人不审及有罪自首者,减罪一等,但杀伤祖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不得减刑。年未满十岁及在押犯无权告发。还特别规定子女不得告父母、妇不得告威公、奴婢不得告主及主父母妻子,否则将以弃市处之。

收律是关于没收犯人财产、妻子儿子的规定。此即古代之连坐收孥制,但只要有一方主动告发对方,即可免坐。又,没收犯人财产时,必须由狱吏及相关多名官吏共同进行,并将物品清单上报县廷。

亡律是关于惩罚逃亡者的规定。通常按逃亡时间的长短决定罪次及量刑。藏匿亡人、娶亡人为妻、为亡人妻及做媒者皆有罪。雇佣亡人劳作者,以亡人罪次处以相应的赎刑。奴婢逃亡另有专门的规定。

钱律是关于货币流通及铸造的法律。规定流通货币的规格,严禁销毁通行货币以作铜材,不允许私人盗铸钱,违反者将被处于相应的刑罚。

均输律涉及车船运输事务,简文残缺。

传食律是关于驿传的法律。详细规定不同身份的官员及有爵者享用传舍、传车的条件及膳食的数量与质量等,又规定对违反者的惩罚。

行书律是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传递文书的速度及对违章的惩罚。规定不同地区驿站的设置距离、房舍数量、驿站人员的资格及优惠政策等。

置吏律、除吏律是关于任用官吏的法律。规定常规及临时性的任免办法及时间。汉律规定都官必须任用所在地或邻县人为佐史。规定官吏休假的期限。对诸侯王、彻侯置姬、孺子、良人作出具体规定。又规定如果被举荐为吏的人不廉洁、不胜任、必罚举荐人。

爵律、军爵律是关于授爵位的规定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

史律是关于史、卜、祝三种专职人员的法律。主要涉及吏、卜、祝的培养与考核,又任命、调动史、卜人员的规定等。

徭律是关于徭役的法律。抄录一些较特殊条款,如睆老减半服徭役、残疾人家属免除部分徭役、大夫以下有资者出车牛为公家运输物资,公大夫以下子女承担除道桥、治沟渠等劳役,弓弩手每年春秋集训各十五日等。

田律是关于垦田、交纳刍禀、保护山林等与农业、林业、畜牧业相关的法律。律文规定田亩及田间道路的规格。按不同地区征收刍稿税。禁止吏民于春夏间砍伐林木及猎杀幼兽、毒鱼等。防止马牛羊食人庄稼。又有关于户赋的规定。

市律所见涉及官市管理、入钱规定、纺织品质量规格的规定、商贩组织形式、纳市场税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惩罚。

复律仅见一条简文,涉及按比例优待手工业劳动者。

赐律是关于优抚赐予的法律,简文涉及按官秩及爵位等次赐予衣物、酒食、棺椁等。

效律是关于核校物资账目的一系列规定。秦《效律》对度量衡器具有严格的要求,规定了误差的限度,保证了统一度量衡制度的执行。汉《效律》对账物的盘点亦有严格的规定。如规定每三年或新旧官员交替时必须对账物进行盘点,如果发现物品短缺,主管者须赔偿。

置后律是爵位传承的法律。所谓传承包括爵位与田宅的继承。除嫡子继承外,还包括庶子对财产与爵位的瓜分与继承,规定甚详,是研究当时民事继承关系的重要资料。

秩律是关于朝廷各机构和地方郡县衙门(含传、仓、库)官员秩级的规定,对研究当时的行政地理及官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布律是关于货币及其他物资收支保管的法律。秦《金布律》详细规定货币的使用、保存及布匹的规格、布匹与货币的换算,还涉及债务偿还等。汉《金布律》规定供给徒隶冬夏服装的尺寸与数量、供给县官马牛饲料的数量。用钱换算赎金罪。又规定官府受租钱、质钱皆投入存钱罐中并封以令、丞印章,制三辨券。规定毁伤公家器物要赔偿。规定煮盐、采铁、采银、采铅、采丹的纳税税率等。

仓律是对粮草仓库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涉及仓库的规格、日常管理、设账、粮食品种的分类、供给粮食及种子的具体办法、粮食加工等。

工律是关于轻工业制作的法律,包括标准化、劳动力使用等。工人程律是关于官府手工业生产的法律,规定工作量,对四季及男女老幼之工作量做了具体换算。

均工律是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学徒学成的期限及申报等。

司空律是关于官府常用物资设施及刑徒劳作管理的规定,涉及面较广,包括对公家破旧物资的注销、借出物资的追回、损坏物资的修理、所需物资的储备、刑徒衣食的供给乃至刑徒的管理皆包含其中。

内史杂律是关于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所涉及的各项规定,其中抄录了许多当时实用的条款,如有事必须用书面而不要口头请示、不能任命有犯罪前科者为佐史、仓库及档案库不许有火源等。

尉杂律是关于廷尉职务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如规定各方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之类。

属邦律是有关少数民族事务的法律;游士律是关于游士身份行为的限制性规定;除弟子律是关于任用弟子的规定;中劳律是关于计算劳绩的规定;藏律是关于物资储备的法律;公交车司马猎律是关于狩猎的规定;敦(屯)表律是军队屯防的法律,涉及军中之什伍连坐等;戍律是关于边塞屯戍的法律,涉及屯戍人员的征集及具体勤务的规定;牛羊课律是关于考核牛羊畜养管理的法律,皆仅见一条款。此外尚多见有律文而未见律名者。

令。

令、法令,皇帝针对时政颁布的命令,《尔雅·释诂》:“令,告也。”《周礼·大司马》:“犯令陵政则杜之。”注:“令,犹命也。”《说文》:“令,发号也。”现任国王、皇帝的指示称“令”。《盐铁论·刑德》:“令者,所以教民也。又诏圣令者,教也,所以导民。”《史记·杜周传》:“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张家山汉简所见“津关令”是有关津关通行的实时规定,今见制诏凡二十八则,涉及事项较多,具普遍意义者如禁止越塞阑关,须以符传出入,禁携黄金、黄金器具及铜出关,吏卒可越塞追捕盗贼但须上报。而更多的是对具体出入关事项的特批,如特批长沙国丞相为置传购马并出入关、允许鲁国郎中出入关买马等。

王杖诏书令是关于优抚持有王杖老人的法令。

功令是关于考核嘉奖的法令。

北边挈令为关于北方边塞事务的法令摘录。

击匈奴降者赏令为赏赐战功的法令。此外尚见令乙、公令、御史契令、尉令、赦令、军令等名目。

科、品。

科为律令之补充,《释名》:“科,课也,课其不如法罪责之也。”《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诸惨酷之科。”《后汉书·桓谭传》:“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注:“科谓事条,比谓类例。”袁宏《后汉纪》:“今科条品制禁令,所以承天顺民者,备矣悉矣。”《晋书·刑法志》:“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

品,品级。与级次相关的法律规定常称“品”,《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五年诏:“旧制律令,各有科、品。”《汉书·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汉书·匈奴传》:“给缯絮食物有品。”《盐铁论·复古》见“盐铁令品”。

《新简》见“购赏科别”由“捕匈奴虏购科赏”及“捕反羌科赏”二部分构成。所见皆以捕获敌方人员的多少来决定奖励的等级,皆有量化标准。

《新简》见“入钱赎品”乃指按罪次以不同数量的钱赎罪的规定。

《新简》等见“烽火品约”是关于以烽火形式进行通信联络的具体规定。

式。

式,范例、模式,《说文》:“式,法也。”《睡虎地秦简》见《封诊式》,是针对刑事、民事案件侦破、审讯、查封等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归纳其中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作为模式,供办案人使用。《睡虎地秦简》见《封诊式》。

又,《睡虎地秦简》尚见法律答问形式的条文,是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所解释大多是法律主体之刑法,也有对民事关系及诉讼程序的说明,同样具法律效力。

3.簿籍类

簿籍为统计与会计文书,犹今各式账簿与名册,属专用文种,在简牍文书中所占比例最大。簿与籍之体式有许多共同之处,其称谓常混用(尤其先秦及魏晋时),故可归于一类,皆服务于经济与行政管理。秦汉时期簿与籍之区别在于簿常以人或钱物的数量值为主项,而籍大多以人或物自身为主项,即所谓“人入名籍,物录簿书。”[※注]簿籍除供本单位存盘备查之外,大多皆须逐级上报,故越往上,其规模就越大。

簿,账簿,《周礼·冢宰·司书》:“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郑氏注:“叙犹比次也,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余见为之簿书。”贾公彦疏:“云所给及其余见为之簿书者,司书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明知叙其财者,所给诸官余不尽者,即以余见为之簿书,拟与司会钩考之。”所云簿书显然为账簿。早期的账簿是文字叙述式的,与一般通行文书的体式没有太大差别,故“书”、“簿”常混称。《汉书·匡衡传》:“领计簿”、《汉书·贡禹传》:“习于计簿”,《汉书·食货志》:“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则至秦汉时,簿籍之体式已逐渐与书檄分离,账簿、名册之类已明显划分出记载不同要素的若干栏目,主项居于主要位置。

常见于简牍之簿如:

集簿,犹今综合统计报告,《后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尹湾》见东海郡集簿、东海郡吏员簿、武库兵车器集簿等。

月言簿与四时簿。“月言簿”为月度会计报告;“四时簿”为季度会计报告,一年分春、夏、秋、冬四季,故称“四时”。凡账簿名目前冠以说明某季度之“某月尽某月”(积三月)即季度会计报告。《合校》128·1所见由七十七简构成的《永元器物簿》是两份编册之并编,为东汉永元五年(公元93年)六月至永元七年(公元95年)六月间的“月言簿”与“四时簿”之合集。包括广地塞南部永元五年六月、七月,永元六年七月三份“月言簿”(及呈文);又广地塞南部永元七年正月尽三月、四月尽六月两份“四时簿”(及呈文)。

校簿。校簿是相关当事者以账簿与实物进行核对形成的盘点账,如《新简》EPF22·305—319所见。秦汉《效律》是账实核查的法律依据。校簿所见,皆记现存数及不足数,与《效律》之规定合。较详细之盘点账尚注明现存实物之存放处。有的更详记造成账物不符的客观原因,以便判断其耗损是否合理。

计簿通常指流水账,简牍所见常简称之为“计”,系以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前后为序,逐日进行登记,序时会计记录的特征非常明显。

此外还有按事物种类划分的账簿,如:

谷簿为有关粮食的账簿。包括出入簿及单出、单入簿。

廪食出入簿是廪给粮食的出纳账。其下尚有更详细的划分,如粟出入簿为粟之出纳账、麦出入簿是有关麦的出纳账、糜出入簿为糜之出纳账、茭出入簿为茭草出纳账、盐出入簿为食盐出纳账等。

钱出入簿为现金出纳账。

吏赀直簿是关于官吏财产的登录簿。

守御器簿是有关城防器材的账簿。

兵、守御器负算簿是关于兵器、守御器考核中不各格份额的统计。

兵完、折伤簿是有关兵器完损情况的统计,当经盘点核查而定,或亦属“校簿”之类。

被兵簿是个人配置武器的登录簿。

什器出入簿为杂器出纳账,多为工具及备件之类。

随葬器物簿是随葬器具物品的清单,属统计账之类,名目很多,今统称之为“随葬器物簿”,俗称“遣册”亦称“从器志”、“衣物疏”等,见于从战国至魏晋各时代简牍中。

日作簿是有关人员某日之勤务记录统计。

日迹簿是例行巡逻统计簿。

传置道里簿是有关传置间距的登记簿。

籍。

籍,名籍,今称之为名单,《说文》:“籍,簿也。”以簿训籍,表明二者功能相类,有时名称可互替。《释名·释书契》:“籍,籍也,所以籍疏人民户口也。”《文心雕龙·书记》:“是以总领黎庶,则有谱、籍、簿、录……籍者,借也。岁借民力,条之于版,《春秋》司籍,即其事也。”籍书于简册,亦书于牍版,《汉书·元帝纪》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周礼·大胥》司农注:“版,籍也。”《周礼·司土》郑众注:“版名籍。”

籍多以人为账簿主项,常见于简牍者如:

吏名籍是官吏的名单。包括根据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登记的名单,如《尹湾》所见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居延汉简所见屯戍吏员名籍等。

卒名籍为士卒名单。包括于边塞烽隧戍守之戍卒,专事水利兴修的河渠卒及侧重农业生产的田卒等。

骑士名籍为骑兵名单。

此外尚有依不同事项或单位而设的名单,如候官鄣廪名籍是给候官吏卒廪食的名单;诸部廪名籍是候官下属各部廪食名单;隧别廪食名籍是以所在隧为单元供给口粮的名单;吏廪食名籍是给官吏个人发放粮食的名单;卒廪食名籍是供给士卒口粮的名单;卒家属廪名籍是供给卒家属粮食的名单;吏奉赋名籍是给官吏支付俸禄的名单;吏未得俸及赋钱名籍是官方拖欠及偿还给官吏个人俸禄的名单;债名籍为债权人名单,通常含债权与债务人双方;负债名籍为债务人名单;贳卖名籍为赊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名单,与债名籍相类,为明确其赊贷关系而设;赠钱名籍为赠送钱款的名单;衣物名籍为衣物所有者名单;被兵名籍为配备兵器人员的名单;折伤兵名籍为武器受损人员的名单;吏射名籍是参加射箭考核的官吏名单;以令赐爵名籍是以诏令赐爵的名单;吏换调名籍为官吏调动换岗的名单;吏缺除代名籍为官吏脱岗、任命、替换人员名单;适名籍为被谪罚人员的名单;坐罪名籍为犯罪人员名单;休名籍为休假人员的名单;病名籍为伤病人员名单;佣名籍为雇佣代役人员的名单;出入名籍为出行人员经过关卡渡口的名单;葆出入名籍是被担保出入关门人员的名单;车夫名籍为赶车人名单;卒日作籍是逐日登录的戍卒勤务名单;卒更日迹名是戍卒轮换巡逻的名单等。

较特殊者如功劳墨将名籍是官吏个人才能与功劳的登录名单。《论衡·谢短篇》:“吏上功曰伐阅,名籍墨将,何指?”即东汉以后人们已不明白“墨将名籍”的含义了。今从简文可知“墨将名籍”乃为记载个人功劳资历的档案,内含现任职务、爵级、姓名、年龄、身高、家庭住址及其与所在工作单位的距离、工作能力,还有重要的一项是任职后的劳绩,称“功”与“劳”。功以序数一、二计,劳以自然日计,二者可换算,即“劳四岁”可递进为“功一”。[※注]

4.录课类

秦汉简牍中尚有一些文书既不同于书檄,与簿籍亦有区别,自称为录、刺、案、课等,其主要功能是对客观现象的实录,包括事物自身及相关数据,而课还包括考核的内容,是日后考核备查的书证。

录。

录、记录,《周礼·职币》:“皆辨其物而奠其录。”孙诒让下义云:“凡财物之名数,具于簿籍,故通谓之录。”辨物而录,忠实于客观,是这一文书形式的特点。

以上所引为一册书,自称“省兵物录”,其实为“省兵物录”的提纲,即事先拟定好要调查的内容,执行者调查时便可依据提纲所列若干条,逐一将客观事实记录在案。汉代“录囚”之方式与其相类,《汉书·隽不疑传》:“每行部录囚徒。”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不也。”《续汉书·百官志》:“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注引胡广曰:“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实时平理。”

案。

案、查证,《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灌夫家在颍川,横甚,民苦之,请案。”故经查实将有关事项记录在案的文书形式亦称做“案”。

以上所引为一册书,自称“当食者案”,当录自有关廪食的账簿,其中首简为呈文,其余为“当食者案”本文。

刺。

刺是用于禀报的实录文书,《文心雕龙·书记》:“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汉书·外戚传》:“今皇后有所疑,便不便其条刺,使大长秋来白之。”师古注:“条谓分条之也。刺谓书之于刺板也。”《论衡·骨相》:韩生:“通刺倪宽,结胶漆之交,尽筋力之敬。”

名刺、谒。

前例用于通报自己的身份、姓名、俗称“名刺”,犹今之名片,又名“爵里刺”,《释名·释书契》:“又曰爵里刺,书其官爵及郡县乡里也。”王先谦疏证补:“毕沅曰《御览》引‘又曰’作‘又有’。成蓉镜曰《御览》六○六引《魏名臣奏》云:黄门侍郎荀侯奏云:‘今吏初除,有三通爵里刺,条疏行状。’又引《夏侯荣传》云:‘宾客百余人一奏刺,悉书其乡邑姓名,世所谓爵里刺。’”

后例为谒,名帖,《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使者惧而失谒。”简牍所见,“谒”不仅通自己的身份、姓名,其主要内容还在于向特定的对象致问拜谒。

此外尚有为专门事项设的登记册,如入官刺是到行政机构办事的人员登记;食月别刺是按月廪食情况的记录,就形式而言,此类刺当录自相应的出入簿或校簿;出俸刺为发放俸禄的记录,当录自有关账簿;表火出入界刺是烽火信号通过辖界的记录;邮书刺是关于传递邮书过程的实录文书;奏封记录或可称为“封刺”,犹今发文登记;又见启封记录亦为刺之类,实质为收文登记。

课。

课,考核。简牍所见,有为考核而设的文书形式,亦称“课”,除如实登录实情外,尚加考核评语。

邮书课是对邮书传递的考核,其形式与邮书刺同,仅文末多记录了传行里程及所耗费时间并加考核评语,详见后文交通与传置系统。

表火课是传递烽火的考核记录。文如《释粹》74EJT24·46:“入亡表一桓,通南。正月癸巳日下餔八分时,万福隧卒同受平乐隧卒同;即日日入一分半时,东望隧卒定军[付]隧长音。界中卅五里,表行三分半分,中程。”

5.符券类

符券类属契约合同,通常为一式两份(或多份),同式各份之间或以契刻,或以笔画线条为相合标志,以对合为信用。以契刻为合符方式者,通常称之为“契券”,按形制与用途,又可分别为“符”与“券”。以平面之笔画线条为合符方式者,称做“傅别”(后称“莂”)。

符。

简牍所见符,通常为具有某种权利或执行某项任务的信用凭证,常见者有:

出入符为出入门关禁区的通行凭证,如《释粹》74EJT26·16:“元凤四年二月癸卯,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从事。齿九百五十九。”

吏及家属符是边吏家属出入关门时使用的出入凭证。

日迹符是边塞吏卒进行日迹活动时使用的勤务凭证,有多种形式。

警候符是吏卒放哨值勤时携带的凭证。

券。

符与券无严格界限,广义的“券书”尚包括符与傅别,《周礼·天官·小宰》孙诒让正义云:“盖质剂、傅别、书契,同为券书。”简牍所见称“符”、“券”者,只要不是抄件,皆设刻齿,只是“券”之长度未局限于六寸,应用范围也更广泛些,买卖借贷、取予授受皆用之。常见者有:

债券为债务、债权凭证。文如《合校》26·1:“建昭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障卒□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隽。”刻齿可用于合符,又日本学者籾山明先生做过比对排列,得出契刻据不同形状表示不同数量的结论,与债务资料相应。

先令券书为临终遗嘱。先令券书的效力,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6.检楬类

检、楬为标识文书,起指示说明作用,检设封泥,用于封缄各种物品及文书。楬犹今标签,用于说明物品或文书的大致内容或起标题作用。

检。

检,封缄标识,设有封泥槽及封泥,大多署有文字用以说明封缄的目的;有些封检虽无墨书文字,但其封泥上必有印章文,故亦具信用功能,《说文》:“检,书署。”徐铉注:“书函之盖三刻其上,绳缄之,然后填以泥,题书其上而印之也。”《释名·释书契》:“检,禁也,禁闭诸物使不得开露也。”《广韵》:“书检者,印巢封题也,则通谓印封为检矣!”《后汉书·公孙瓒传》:“袁绍矫刻金玉以为印玺,每有所下,辄皂囊施检。”李贤注:“检,如今言标签。”《后汉书·祭祀志》:“尚书令奉玉牒检,皇帝以寸二分玺亲封之,讫,太常命人发坛上石,尚书令藏玉牒已,覆石覆讫,尚书令以五寸印封石检,事毕,皇帝再拜,群众称万岁。”此虽非木质封检,但形式同。

实物检用于直接封缄实物本身或封缄盛装实物之囊橐。实物检中用以封箴现钱者形式往往较复杂,文字也较多,如:

此例所见,封检之说明文字包括:内盛现钱数量、来源为“荥阳秋赋钱五千”,下达封缄指令者为“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监督见证人为“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现钱具体盛装人署“□□亲具”。

衣物封检亦见说明文较详备者,如《新简》EPT58·115所见,封泥槽上段文字署写所有人及封泥印文“戍卒陈留郡平丘□□里赵野裘橐,封以陈留大守章。”封泥槽下段文字则署具体衣物名及其数量“羊皮裘一领……枲□二两”,“受□□”当为对象来源之说明。

文书检用于封缄文书。文如:

封检所见文字,“甲渠官”为收件者,是原封检带来的,其他则是收件后才写上的收文记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印章文,如“张掖甲渠塞尉”如印章已毁,则书“印破”二字说明;二是文书送达时间及送达人,如“九月癸亥卒同以来”之类。

函封。

函封乃文书之封面,大多当为由封检被锯掉封泥槽后形成的收文记录,文如:

函封的作用犹今之信封,是一种题署格式、内容与文书封检相同但未见封泥槽的木板。据函封题署所见,邮件原本是设有封泥且盖有印章的,如此例所见“杨音印”,乃以私印封盖。亦见以公章封盖者,表明封泥与印章之存在,而当时的封泥与印章必须依赖于封泥槽才能固着在邮件上。今未见封泥的原因或有二:

一种可能是封泥槽已被削平或截断,不妨从登载有图版的《甲乙编》一书中考察,《甲乙编》288·16、428·4、178·29等,署写文字的一面下端有明显的被削过的封泥槽痕迹。又《甲乙编》48·15、48·16、48·18、48·19、67·27、67·26、112·17、112·18、127·1等均为封检之封泥槽部位的残片。《甲乙编》526·6下端则有被截断的痕迹。上文已述,收件者常常在收到的封检上署写收件日期、寄件者印章以备查,而带有封泥槽的封检不便于保存,又启封后封泥必然剥落或毁坏,封泥槽已无作用,故封泥槽已被砍削的可能性极大。

另一种可能是函封与封检分为两体。如马王堆一号汉墓所见竹笥,用绳束缚后加一封检,封检上无题署而另以一木楬署写笥内所盛物品名称。据此,一些邮件亦可能采用这种函封与封检分体的形式。

楬。

楬、标签,《周礼·职金》:“辨其物之微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郑玄注:“既楬书椾其数量,又以印封之……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周礼·职币》:“皆办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广雅》:“楬,橥也。”

实物楬是用以标识实物的标签。楬首多画网格纹或涂黑。也有未见网格纹或涂黑者,但楬首设孔或两侧有缺口用于系绳,亦知其用作标签。实物楬可直接系于实物上,亦可系于盛装实物的囊橐。实物楬的形制大小往往与所系实物大小相应,故大小不一,不如文书楬那么整齐。

文书楬是用以标识文书的标签。楬首画网格纹者居多,占总量百分之九十以上,大多用作已归卷入档之案卷标题。以楬为标题之案卷规模都比较大,如《新简》EPF22·36:“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楬,所提示含三份“爰书”、一标题简凡三十五支木简组成的民事案件档案。有少量为月份统计标题楬,如《新简》EPT52·377A:“阳朔四年六月罢卒吏名及课”,此处之“罢卒”指复员戍卒,每年仅有一次戍卒复员过程,故六月乃为时点指标,此统计实与年度统计无异。文书楬中有较多的季度统计标题,如《合校》217·2A:“建昭二年四月尽六月四时簿”、《新简》EPT9·5A、B“绥和元年十月尽十二月四时簿”等。偶有双季度者,如《新简》EPT50·183:“元延二年四时四月尽九月……”。出现最多的还是年度档案标题,其中涉及人事者多以正月至十二月为统计期限,如《合校》8·1A:“阳朔二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合校》46·17A:“建昭六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而涉及经济事宜者则多以十月至次年九月为统计期限,如《合校》82·18A:“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合校》126·46A:“元康三年十月尽四年九月吏已得奉一岁集”等。只有少数木楬标题未署期限,如《敦》1888A、B:“玉门都尉府属吏致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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