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IP是216.73.216.25,欢迎访问中国社会科学年鉴数据库 !

当前位置: 首页 > 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0 > 文献详情

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

刑罚研究

来 源
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0 \ 中编 简牍文书
作 者
-
浏览次数
1
摘 要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包山楚简、江陵张家山汉简等大批法律简牍资料的出土,极大地丰富了战国秦汉法制史料。罗鸿瑛主编《简牍文书法制研究》[※注],孙家洲主编《秦汉法律文化研究》[※注],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刘海年、杨升南、吴九龙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甲骨文金文简牍法律文献》。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注],李力《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注],等等。这里仅就学界讨论比较集中的隶臣妾及刑期问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年代问题、秦汉律令体系、刑罚体系、司法诉讼制度等略作综述。
关键词

律令

臣妾

隶臣妾

二年律令

汉简

文书

刑期

法律

刑罚

劳役

简牍

注释
收藏

在线阅读

刑罚研究

字体:

刘海年《秦律刑罚的适用原则》[※注]认为秦国统治阶级为确保其刑罚的实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适用刑罚的各种原则。对于不同地位和身份的人,各人在犯罪活动中不同作用,不同犯罪行为的不同社会后果,以及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采取的不同态度等,是加以区别对待的。秦律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第一,区分犯罪人的身份和地位;第二,实行连坐;第三,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第四,区分故意和过失,对某些行为还考虑有无犯罪意识;第五,区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第六,考虑行为人对待罪行的态度;第七,规定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第八,数罪并罚;第九,不追究赦前罪;第十,适用比、例。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罚原则》[※注]归纳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的汉初适用刑罚的若干原则:以罪刑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亲亲相匿、重科不孝等原则。罪刑相应、维护特权的原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可衡量性,其中既包含罪刑法定的因素,依法律条款定罪,注重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及危害结果,严格区分已遂与未遂;又存在收孥连坐、维护特权的规定,表明其罪刑相应只是相对、不彻底的。维护特权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员、有爵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南玉泉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刑罚原则》[※注]指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是西汉初年的法律辑录,这批简文对刑事责任年龄、故意与过失、数罪的处罚等都有较细密的规定。其他刑罚原则有诬告反坐原则、证言不实反坐原则、连坐原则、上诉不实加刑原则等。汉律在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皇权和尊长的地位,对于触犯皇权和尊长都要从重处罚。此外,对于触犯人伦、群盗犯罪以及官吏犯罪也予以重惩,而对于自首和犯罪后自动减轻犯罪后果等则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汉初的刑罚原则与秦律所载刑罚原则基本相同,西汉武帝以后在具体的操作细节和适用标准方面有所改变。谭卫元《从张家山汉简〈具律〉看汉初“爵论”制度》[※注]认为爵位是汉代法律量刑时的一个重要标准,爵位有无高低决定着量刑的减免与否。

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注]根据史籍和云梦睡虎地秦简律文的记载,将秦的刑罚分为死刑、肉刑、徒刑、笞刑、髡耐刑、迁刑、赀、赎刑、废、谇、收等十一类,对各类刑罚的等级以及处罚方式分别作了考述和辨析。指出这十一种刑罚不仅轻重不同,在同一种刑罚内,又按处死的方式、对肢体残害的部位、鞭笞的多少、刑期长短、迁徙远近和赀罚金钱数目等,分为不同的等级。秦律还规定,各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甚至三种结合使用。这样,不同刑种的排列组合,就在秦的司法实践中,使本来种类已相当多的刑罚更加名目繁多,使本来已很残酷的形制更加残酷。张铭新《关于〈秦律〉中的“居”》[※注]指出,《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居”即“居作”,值得商榷。“居”在《秦律》中无疑是一种劳役形式,有居赎、居债(居偿债),“居”并不是对犯罪的直接惩罚方式,它没有特定的期限,不是一个刑种,它是一种有代价的抵偿劳役。与“居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黎明钊《秦代什伍连坐制度的渊源问题》[※注]讨论有关什伍连坐制度的渊源问题,结论有四。第一,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相牧司连坐的居民组织是总结国内经验:包括曾经在文公、武公施行的夷三族之法,献公时的“户籍相伍”;列国经验:包括族刑、夷三族的连坐精神。第二,《周礼》上记载以血缘为中心的地方组织是五家相保、相爱、相葬、相救、相周、相宾的,在征战时则会万民而为卒伍;商鞅把告奸连坐之法加之于和谐淳朴的地方组织,使之一变而成为“相牧司”、“相纠发”、“相连坐”的苛刻制度。第三,先秦时代齐以管仲为相时曾推行“五人为伍”的社会组织,郑国子产执政亦行“庐井有伍”,战国时代各国为征召军队都曾清查户口,整顿户籍,闾里以下遍布什伍的组织,这是一种战斗的策略,商鞅变法是吸收这种政策,并且更强调连坐的法家精神。第四,秦代什伍连坐制也是一种军事编制民事化的制度。第五,临沂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中有“五人为伍,十人为连”,或许就是与商君什伍制不同名称的制度。至于大通汉简、居延汉简所载什伍制度,一部分是兵制,一部分是戍卒名籍,把他们结合《汉书》及《后汉书》的史料观察,汉代曾推行什伍制度也是无疑问的。

彭年《对西汉收孥法研究中的两个问题的商榷》[※注]认为:第一,西汉二百年间,除文帝在位的二十多年外,一直施行收孥法。第二,收孥法渊源于奴隶制国家国君对被征服民族的“奴役”,后来演变成对本族罪犯及其家属的“罪罚”。第三,收孥法的施行及其在刑法上的地位,逐渐呈现出越来越广大、越来越重要的发展趋势。陈乃华《秦汉族刑考》[※注]认为,在秦汉时代,至少存在着两种不同范围的族刑系统:其一,用来处罚谋反罪的“夷三族”,也叫“夷宗族”或“夷其族”,罪及五世;其二,用来处罚非谋反的“大逆无道”罪的“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也叫“族家”),罪及三世。丁相顺、霍存福《“失期,法皆斩吗?”》[※注]指出,《史记·陈涉世家》有“失期,法皆斩”等语,有学者据此认定秦末对徭戍失期者的处罚法律规范为“法皆斩”,但据《睡虎地秦简》中有关徭戍失期的规定,以及考察秦末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比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就会发现“失期,并非法皆斩”,失期罪的主体是官吏,徒众不会被“法皆斩”,囚徒逃亡无死刑,谪戍之众不应“法皆斩”。张建国《论西汉初期的赎》[※注]指出汉初的赎刑分为六个等级,既可以作为实刑的换刑,适用于特定的人和事(疑罪),也可以作为单独的一个刑罚级别,并推测正是疑罪从赎的存在构成汉初赎刑存在的基础。

显示更多

相似文献

引用

引用格式: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备案号:京ICP备05032912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10108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售前咨询:010-84050797

售后服务:010-84050797

  •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年鉴”微信公众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