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简牍文书之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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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2019 \ 中编 简牍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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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国文字,见于各地出土楚简,涉及文献数量不甚多,其大部存属楚简典籍,所以关于战国简牍文书文字的情况可参见本书上编简牍典籍第二章第二节关于战国文字的论述。与简牍典籍文字之追求规正不尽相同,简牍文书更多的是追求快速与效率,正是这点使它在促进隶变与草化中起着更大的作用。必须注意的是隶草阶段的草书自由度较大,故异体甚多,常用字尤甚,如:而实际上,草化的过程就是不断简化的过程,以简牍书信常见的敬语“再拜”的“拜”字为例,可看到如下演变轨迹:此类字皆为简牍文书释读的难点,但它们的生命力脆弱,其中多数后世未见普及。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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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 文书 汉简 簿籍 诏书 新简 封泥 隶书 之 律令 形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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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简牍文书之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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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字之隶变、草化与符号
(一)文字的隶变、草化与简化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简牍时代正值汉字发生激烈变化的时期。此时,汉字由战国时期的多国异型,至秦趋于统一,同时字体由篆而隶,平行发展的还有草体,汉末又产生楷体之萌芽,展现了汉字形体演变的基本过程,此后汉字的结构没有太大的变化。李学勤先生认为:“战国、秦、汉文字粗略地可以划分为三大部分,第一是战国时期的六国文字,第二是战国时期秦国以至秦代文字,第三是汉代的文字。”[※注]这是从文字体系划分的,如再加上三国至魏晋已呈楷化趋势的汉字,则构成了整个简牍时代文字发展的四大阶段。简牍文书文字即包含这四大部分。关于战国文字,见于各地出土楚简,涉及文献数量不甚多,其大部存属楚简典籍,所以关于战国简牍文书文字的情况可参见本书上编简牍典籍第二章第二节关于战国文字的论述。
简牍文书所见最具特色的文字现象是其隶变与草化。与简牍典籍文字之追求规正不尽相同,简牍文书更多的是追求快速与效率,正是这点使它在促进隶变与草化中起着更大的作用。隶书即相对于篆书而言,它是由篆书的草率写法演变而来,《说文·叙》:“秦烧灭经书,涤除旧典,大发吏卒,兴戍役,官狱职繁,初有隶书。”《汉书·艺文志》:“是时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徒隶也。”早期的隶书是篆书的辅助,行政之需要促使其被大量应用,而后才逐渐占据主体地位,其过程当然是渐进的,裘锡圭先生认为:“就各种日常使用的字体来说,一种新字体总是孕育于旧字体内部的,并且孕育期不会很短。如果新字体包含过多的新成分,那它是不大可能得到社会上一般人的承认的。隶书和小篆都形成于秦始皇时代,隶书应该是从战国时代的秦国文字中逐渐发展出来的。”[※注]
隶变在中国文字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赵平安先生《隶变研究》一书对隶变的现象、性质、规律、意义等做了系统的论述,梁东汉先生为其作《序》云:“隶变是汉字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古汉字演变成现代汉字的起点。有隶变,才有今天的汉字,可见研究隶变不但对一个文字学者来说非常重要的,对研究汉族文化的人也非常重要。只有了解隶变,才能真正认识汉字,特别是现代汉字;只有了解隶变的起因、经过、现象、规律和影响,才能比较清楚地认识汉族文化以及它在隶变阶段中取得的种种成就。”这是对隶变意义作用的阐述,又云:“前人研究隶变,寥寥无几,成就不大。赵平安先生全面研究隶变,把重点放在战国中期到汉武帝以前,目光锐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他摒弃了用《说文》的小篆和汉碑隶或部分简书帛书的文字进行比较的陈旧方法,用丰富的出土材料诸如西周、秦、汉金文,秦至汉初的简帛文字,秦陶文,秦汉印文,秦汉石刻文字,秦货币文等来论证隶书产生在战国中期,还分析了隶变的外因、内因,阐述了隶变的现象和规律,多有发明,富于新意。无论在深度或广度方面都超过了前人,是这项研究的一次突破。”这是对《隶变研究》一书的充分肯定。[※注]
尤值一提的是《隶变研究》一书中对隶变的必然性和可能性、隶变的现象和规律、隶变的性质做了充分的阐述,对研究简牍文字有借鉴意义。其中关于“隶变的性质”陈述了四点:第一,隶变不是质变,即隶变并没有改变汉字的根本性质,所以隶变不是质变。第二,隶变不是古今汉字的分水岭或转折点,即它没有改变汉字发展的方向,而与古今汉字发展的总的方向一致。第三,隶变不是突变,即隶变继承了古文字的形变方法,其过程连绵数百年,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和阶段性,不是突变而是渐变。第四,隶变是对汉字书写性能的改革,即在隶变的不同阶段,汉字的书写性能处在不断的改进之中。后一阶段的汉字比前一阶段的汉字更为简化,更便于书写,这说明隶变的过程是汉字书写性能不断改进的过程。这四点在简牍文书中都可以得到印证。但形变之后果常常是激烈的,也会使人产生变了之后已面目全非的感觉,故对于形变也应予足够的重视。其中通过隶变而造成的偏旁混同多少已有质变的意味。


以上五字下半偏旁隶变皆作“大”。
可见偏旁的混同确实是对汉字的一次重大的改革。
今见楚简以外的简牍文书大多以隶书写就,所以比较容易看懂。但西汉中后期之后的一些文书已见以草书写成的,而这些草书的写法与今天看到的草书不尽相同,释读起来就会感到有些困难,于是它也成为简牍文书基础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必须注意的是隶草阶段的草书自由度较大,故异体甚多,常用字尤甚,如:


而实际上,草化的过程就是不断简化的过程,以简牍书信常见的敬语“再拜”的“拜”字为例,可看到如下演变轨迹:

此类字皆为简牍文书释读的难点,但它们的生命力脆弱,其中多数后世未见普及,极少字竟然与今简体相似,如上引“为”字。
由于隶变与草化过程常采用矫枉过正的办法,西汉中后期也产生一些容易混淆的同形字与形近字。前者如“土”“士”“出”形皆作“土”;“夫”“矢”“先”“失”形皆如“夫”等,所见较普遍。后者如以下所引:
此外,“功、虏、男、劾”,“王、玉、壬”,“莫、箕、筭”,“传、傅”,“愿、顷”,“吏、夬”,“文、交、丈、支”,“己、已、巳、乙”,“欲、数”,“来、求”,“高、亭、事、守”,“天、与”等字组,同组字之字形亦相似。
隶、草的简化过程大致沿着以下省略与替代方式进行。
省略偏旁或笔画。
“雷”字篆书从三个“田”旁,隶书只从一个“田”,省了两个。
“香”字篆书从“禾”、从“水”、从“曰”,隶书省去中间的“水”,作“香”。
此类字只要利用工具书即可辨认,但其中也有省略过甚而未见于后世者,如:
以点、画代替复杂部件。
以上三例所见是以横短画或竖短画替代文字的中部结构。
以上三例所见是以圆点替代原文字的“田”旁、以斜短画替代原文字的“口”旁。

总言之,简化是简牍文字发展的大趋势,但也有个别的逆反——繁化,如:
签字与画押。
简牍所见签名与画押的书体特征主要有二。
一是个性鲜明,通常有别于常规字体。





二是同一签押有稳定的形体。上文所见所有签押文字及符号皆如此,说明这些签押不是随心所欲而为,而是经过精心设计而成。
总之,简牍时代的签名仍不失其可识性,大部分签名还保持原字结构,只是笔画稍有增减或变形;又突出其独特性,这种个性化大多通过书体的变化来实现,如在以隶书书写的文书中用草体签名,在以隶楷书写的文书中以篆体签名,或在与文书本文字体相同的情况下采用夸张的笔画签名;再者其装饰性逐渐强化。画押则渐趋符号化。
三国吴简所见官员签名中之繁化较多见,如:
上述签名方法屡见于走马楼三国吴简,所书字不仅增笔画,往往也将直线扭曲,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体现个性,当无文字学意义。
相对于简牍典籍来说,简牍文书所见假借字与通假字都要少一些,此或由行政运作的严肃性及时代较晚所决定。骈宇骞先生认为假借字与通假字是有区别的,主要采用孔德明的观点:“假借字与通假字虽然都属于文字的同音替代现象,但它们的外延是不相同的。假借是造字时历时的同音替代,而通假则是用字时共时的同音替代。这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一种不兼容的并列关系。假借字与通假字这两个概念的外延相互排斥,各自独立,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假借字是文字学的研究对象,即传统六书说中的假借;而通假字则是训诂学的研究对象,即通过识别通假字来训解疑难之处。”[※注]就此分别而言,则简牍文书所见通假字更多见,如:
此类字皆本有其字,即其本字亦屡见于简文中,今借用其他同音字表示,故为通假而非严格意义的假借,当然习惯上是把这两种通称假借字。
合文即二字或多字连书,多见于早期战国简、秦简,西汉中期以后的简牍则少见。
西汉中期以后,异体字数量逐渐增多,此现象亦值得重视。马瑞、张显成曾以西北汉简为例归纳文字形体变异的规律,主要有同化、异化、类化、记号化四种。其中大量的是同化而成,规律为“笔画多的向笔画少的靠拢,低频构件向高频构件靠拢,难写构件向易写构件靠拢”。异化的规律则为“多从异写开始,然后逐渐演变,最后成为异构字”。构件的类推化则指当构件相类的文字中有部分发生变化时,其他字也会发生相同的改变,“除非偶尔为之的特殊例外”。构件的符号化指写字过程中为求快捷,而“用一些与汉字音义无关的简单符号替代复杂的汉字构件、偏旁,甚至整字,使文字的形体简化”。[※注]在新出土的东汉简牍中,异体字的数量尤多,值得深入研究。
(二)符号
本文所谓符号指文字以外的其他标识,犹今各式标点、编辑符号,对文字的表达功能起辅助与强化作用。骈宇骞先生将此类符号归入“题记”类。[※注]符号的形态多样,它除了有与简牍典籍相同的部分,还有许多是简牍典籍没有的。由于名册及账簿的大量使用,对其进行核算时(包括账账、账实核对,人员见存增减之核对等)便要用更多的符号,这些符号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为便于辨别,所引简文不加现代标点),列如下:
1.句读符

此例所见符号犹今逗号。但句读之符号不完整,可见当时句读符的使用还没有形成严密的体系,大多只在当时人认为容易误读处才使用。


句读符通常书于文字右下角,其形态小于字体。
2.重叠符



多字重文通常先连读所有带重叠符的文字,然后再重读,而不是单字重读。陈槃先生曾注意史籍中重文的这种用法,纠正了前人的错误,云:“《毛诗·魏风·硕鼠》:‘逝将去女,适彼乐土。乐土乐土,爰得我所。’俞樾曰:‘樾谨案《韩诗外传》两引此文,并作:适彼乐国。适彼乐国。爰得我直。当以《韩诗》为正。《诗》中叠句成文者甚多,如《中谷有蓷》篇叠嘅其叹矣、嘅其叹矣两句;《丘中有麻》篇叠彼留子嗟、留子嗟两句;《东方之日》篇叠在我室矣、在我室矣两句;《汾沮洳》篇叠美无度、美无两句,皆是也。毛与韩,本当不异。因古人遇叠句,皆省不书,止于字下加二画以识之,《宋书·礼乐志》所载《乐府词》皆如是,如《秋胡行》叠愿登泰华山、神人共遨游二句,则书作愿=登=泰=华=山=,神=人=共=遨=游=,是其例也,此诗亦当作适=彼=乐=土=,传写误作乐土乐土耳。下二章同此。’案俞说是。”[※注]
战国时期的数字廿、卅之类常加重叠符作廿=、卅=表示合文,到汉代就不加了。
3.界隔符
界隔符通常用以隔断文句,避免混淆。早期的界隔符是一条横线,后来改成斜线。以横线表示隔断尚见于战国简、秦简及汉初简牍。但用横线表示隔断有其弊端,故逐渐被斜线所取代,陆锡兴先生云:“斜画号是战国秦汉常见的横画号发展演变而来的,无论是符号形式还是用法都显示了这种密切的渊源关系。”又云:“横画号是横的一笔,形状与数字‘一’相似,所以极易相混而误。如人们把仰天湖楚简的横画号释成数字‘一’就是例子。西汉中期以后,横画号已经基本废止,或者以斜画号的形式保留下来。”界隔符在简牍文书中的界隔作用如下所述。
界隔文书责任人与起草人,如《新简》EPT50·16:“五月丙寅居延都尉德库守丞常乐兼行丞事谓甲渠塞候写移书到如大守府书律令/掾定卒史奉亲”,此例中斜线前所见人名为发件与收件直接当事人;斜线后人名则为起草人。但加斜线的做法不是绝对的,有时仅以空格不书字表示界隔。
界隔事件当事人与见证人,如《新简》EPT51·234:“出二月三月奉钱八千□百……建昭三年五月丁亥朔己丑尉史弘付不侵候长政/候君临”,此例所见界隔符前文字为凭证文件主体,而其后仅为监督见证人,故以界隔符分隔之。

起首语单书一行是当时书信的正规写法,但这样写占版面多,为了能在一牍之中书写更多文字,致信人便将起首语与正文在一行中连写,其间以界隔符隔开。
4.提示符

提示主题,如:
此例所见三简为一册书。首简为主体词,概括档内容,犹今内容提要,故文首加提示符提示;“移大将军莫府书曰……四时言犯者名状”为上级指示内容;“谨案部吏毋犯者敢言之”才是文件的核心,故亦以提示符“●”冠于文前,使之醒目易辨。
提示条款起首,如:
此例所见原为由十六简组成的《烽火品约》册书,今仅录其中三简,每简皆为品约之一条款,故文首以提示符“●”表示。
提示章节者多见于简牍典籍。
提示小结与合计,如:
“右爰书”指其右侧文书的内容为司法文书“爰书”,是对文书性质的小结,故其前加提示符“●”提示。
第十七队:
“凡迹积卅日”是对戍卒日迹天数的合计,故其前加提示符“●”提示。
提示特殊事项,如:
“●候君诣府”乃后书,为声明当政之甲沟候官候到都尉府去了,故候长代行其文书事,文首加“●”易引人注目。
5.钩校符
钩校符,校对符号。账账、账物及文字核对古时皆称“钩校”,简文多写作“拘校”,对簿籍而言通常指账账核对及账物盘点,《汉书·陈万年传》:“(陈汤)后竟征入为少府。少府多宝物,属官咸皆钩校,发其奸臧,没入辜榷财物。”此钩校即盘点行为。钩校之结果可以文字表示,亦可以符号表示,常用符号有乚、—、〇、∠、卩、︱等,皆为钩校后写上的,因此有别于正文,无论文字还是符号都是第二次写上的。钩校符的每一种形态在特定的簿籍中都有特定的含义,但它的寓意不像文字那么稳定,常常因事而异。钩校符多用于以下实践。
实物、人物是否见存,常见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以文字表明钩校结果,如:
此例所见以文字表示钩校结果,意义明确。衣,衣着,或指衣物等被当事人穿在身上。
第二种是文字与符号并用表明钩校结果,如:
此例以文字“见”说明人物之见存,而以符号“∠”与文字“已”表示衣物之见存与否,其中或以“∠”表示衣物尚存于原处,而以“已”表示衣物已被处理(或领走)。
第三种单纯以符号表明钩校结果,如:
此例以符号“∠”表示人物之见存与否。
行为是否已施行之钩校,亦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亦以文字表明钩校结果,如:
毕,指钱已收或付毕。
第二种亦以文字与符号并用表明钩校结果,如:
此例所见钩校结果以文字与符号并用来表现比较复杂的过程,以符号“卩”先后表示领取与支付行为已完成,用文字“九月戊辰阁”来说明这笔钱又被存回藏阁中。
第三种亦单纯以符号表明钩校结果,如:

二 形制与版面现象
与简牍典籍相比较,简牍文书的形态更显多样,长短不一,版面现象丰富多彩。
(一)形制
关于简牍的长度,史籍多有记载,而出土实物更能直接说明问题。
史籍关于简牍尺寸的记载如:
三尺。《汉书·朱博传》:“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汉书·杜周传》:“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
二尺四寸。《论衡·谢短》篇:“二尺四寸,圣人之语,朝夕讲习。”《盐铁论·诏圣》篇:“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后汉书·周盘传》:遗命“编二尺四寸简,写《尧典》一篇,并刀笔各一,以置棺前”。
二尺。《说文》:“檄,二尺书,从木敫声。”《汉书·申屠嘉传》师古注:“檄,木书也,长二尺。”《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
一尺五寸。《汉书·平帝纪》:“在所为驾一封轺传”,如淳注:“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一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
一尺二寸。《汉书·匈奴传》:“而单于遗汉书以尺二寸,牍及印封皆令广大。”《汉书·高帝纪》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用征召也。”
一尺一寸。《汉书·匈奴传》:“汉遗单于以尺一牍。”《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隶书,用尺一木两行。”《后汉书·陈蕃传》:“尺一选举,委尚书三公。”注:“尺一谓板长尺一,以写诏书也。”
一尺。《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论衡·谢短》篇:“汉事未载于经,名为尺籍短书,比于小道,其能知,非儒者之贵也。”《书解》篇:“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书俱在。”
八寸。郑玄注《论语序》:“《论语》八寸策,又谦焉。”
六寸。《史记·秦始皇本纪》:“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说文》:“专,六寸簿也。”
五寸。《汉书·文帝纪》:“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应劭注:“竹使符以竹简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
20世纪初敦煌汉简出土后,王国维于《简牍检署考》一文中对简牍形制长短已有详尽的考证,有许多合理成分,其主要观点如:“秦汉简牍之长短,皆有比例存乎其间,简自二尺四寸,而再分之,三分之,四分之。牍自三尺(椠),而尺五寸(传信),而五寸(门关之传)。一均为二十四之分数,一均为五之倍数,此皆信而不征者也。”但此“分数”“倍数”说不尽符合后来的出土实物所见,马先醒先生曾质疑之,而胡平生先生评论云:“王(国维)文当然是近代简牍学最重要的理论著作,唯所论之简牍长短之制,经过几十年来出土简牍实物的验证,结果发现并不存在王文所说的自周秦至隋唐一以贯之的‘分数、倍数’。当然,倘若因此而完全否定王文,认为简牍‘无制度’亦属偏颇。实际上,王文中另有一句不大被人注意的话,即‘以策之大小为书之尊卑’,这才是简牍制度的‘重要定律’。”[※注]关于简牍典籍的长度,本书上编已有详解,以下仅述简牍文书之常见者。
今出土简牍文书所见以长22—24厘米者居多,此即战国至三国间尺度之一尺。何双全先生曾对1973—1974年破城子遗址出土的850枚完整木简及296枚完整木牍做了统计,其长度分配如下:
木简长22厘米者凡6枚;
木简长22.5厘米者凡590枚;
木简长23厘米者凡154枚;
木简长24—25厘米者凡78枚;
木简长27厘米者凡5枚;
木简长30.8厘米者1枚;
木简长38.5厘米者凡16枚;
木牍长20.2厘米者1枚;
木牍长21.5厘米者凡5枚;
木牍长22厘米者凡14枚;
木牍长22.5厘米者凡174枚;
木牍长23厘米者凡91枚;
木牍长24厘米者凡6枚;
木牍长25.7厘米者1枚;
木牍长26厘米者1枚;
木牍长27厘米者1枚;
木牍长28厘米者1枚。[※注]
从以上一处遗址之剖析可知一尺简牍始终是简牍文书之常见、常用长度。
汉代符券之长度也较固定。今见完整之符券长14—14.5厘米,约合汉尺六寸,与史载合,《史记·秦始皇本纪》:“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史记·封禅书》:“于是秦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度以六为名。”张晏注:“水,北方,黑。水终数六,故以方六寸为符,六尺为步。”《说文》:“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汉符长六寸,当承秦制而来。
检与楬之长度似无定规,略举数例,如:
《新简》EPT51·166楬长3.1厘米;
《新简》EPT52·196楬长4.9厘米;
《新简》EPT43·30楬长7.9厘米;
《新简》EPT50·200楬长9.9厘米;
《新简》EPT26·10楬长11.1厘米;
《新简》EPT57·3楬长11.8厘米;
《新简》EPT51·453检长4.3厘米;
《新简》EPT56·174检长5.4厘米;
《新简》EPT65·118检长14厘米;
《新简》EPT59·149检长16厘米;
《新简》EPT51·457检长17.5厘米。
无论检还是楬,尺寸长度之差距甚大,但通常短于简牍。
其他各种尺寸者也很多,举其甚短或过长者如下:
江陵马山砖厂一号楚墓遣策长11厘米;
长沙杨家湾六号楚墓遣策长13.5厘米;
江陵高台十六号汉墓木牍文书长14.8厘米。
以上为简牍形制甚短者。
信阳长台关一号楚墓遣策长68.5—69.5厘米。
随州曾侯乙墓遣策长72—75厘米。
《新简》EPT57·108所见汉檄长达88.2厘米。
以上为简牍形制甚长者。
无论较短及过长者,皆未合“分数”或“倍数”说。关于简牍形制长短,骈宇骞先生归纳云:“我们认为,关于简牍制度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从目前所见出土实物与文献记载比较来看,还难以从中找出规律或制度来,即使是同时代、同类型的简牍,其长短也还是有差异的。我们认为,即便在秦汉时期的历代中央都规定有抄写简牍的制度,但在各地执行过程中也未必那么严格,尤其是民间或边戍之辈,多就地取材,或囿于习惯,自有章程,难以一概而论。这或许与不同地域的经济基础、政治文化,乃至物产(尤其是用来制作简牍的材料)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在研究简牍制度时,我们必须全方位综合考虑,必须将文献记载与出土实物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对于传世文献的记载,虽然不可百分之百相信,但也不可贸然作出否定;对于出土实物来说,我们应当按照不同时代、不同内容、不同地域等进行分类排行,同类比较,纵向观察,切忌见木不见林;只有这样,方可对古代简牍制度有个比较接近事实的认识。”[※注]
简牍文书之称谓很多,有些称谓与形制材料相关,有些则是文书类别的称谓,二者或有区别,或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关于文书类别的具体称谓,拟在文书类别一节中阐述。与形制材料直接相关的常见称谓如:
上引简文所载皆为购买或输送简牍材料的来往文书,文中所见札、两行、椟椠、椠、检材、檄皆为简牍材料称谓。其中一次购买或输送的“檄”之数量达二十六枚甚至百枚,当非已写成文书的檄的称谓,而指檄的材料,只不过名称相同而已。
札,较窄之简材,通常用以书写一行文字,《汉书·朱博传》:“与笔札[使]自记。”《汉书·司马相如传》“请为天子游猎之赋,上令尚书给笔札”,师古注:“札,木简之薄小者也。时未多用纸,故给札以书。”《后汉书·荀悦传》:“诏尚书给笔札。”此三则所见,“札”皆作为书写材料被发放的,未书字,亦称“牒”,《汉书·路温舒传》:“温舒取泽中蒲,截以为牒,编写用书。”所云牒乃素材,故《说文》云:“牒,札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右师不敢对,受牒而退。”所云“牒”当为已成书之成品。已成书之成品亦曰“简”,《汉书·路温舒传》师古注:“小简曰牒。”《释名·释书契》:“简,间也,编之篇篇有间也。”


检材,制作封检的材料。封检须设封泥槽,需要一定的厚度,故通常大于其他简材,简文所云“检材五,当檄十”即证。
编绳或系绳。今见竹木简通常皆存有编痕,检或楬存系痕。从现存痕迹看,简册大多以两道或三道编绳编联,有少量用四道乃至五道编绳,编绳的多寡通常与简册的长短直接相关。《说文》:“编,次简也。”《释名·释书契》:“简,间也,编之篇篇有间也。”《汉书·张良传》“出一编书”,师古注:“编谓联次之也,联简牍以为书,故云一编。”联编之简称“策”或“册”,《春秋左传序》孔疏:“单执一札谓之为简,连编诸简乃名为策。”册之用,或先编联后书字,或先书字后编联。先书字后编联往往有把已写的字压在编绳下的现象。多数简册是直接将单支简以丝绳或麻绳编联起来,有些则预先在每支简的一侧或两侧编绳拟通过的地方契刻小缺口,以防编绳滑落。
除编联外,系连的方式也被普遍应用。觚、楬、梼等常以首端穿孔过绳或切契口捆绑,然后再集束的方式系连,典型者如《敦》1972号为三面觚,在第一面与第二面之间的上端被削出一个斜面,其上书“第一”二字,在“第”字与“一”字之间穿有一孔可过绳。此觚所书为《急就》篇,“第一”乃指第一章,简文内容与今本《急就》篇第一章合,文字完整无缺。则表明简本《急就》篇不以编联成册的方式成书,而是以每支一章,然后系连集束而成书。梼亦便于集束及积数。楬则便于系连至所标识物件或文书上,楬上端尚见穿双孔者(见于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木楬)。
封检的系连较讲究:封检与被封文书或对象通常系连捆绑,系连之绳索从封泥槽底部穿过,填上封泥后绳索即被盖住,今见《新简》EPT49·69、EPT51·441,《甲乙编》166·1等凹槽底部皆尚存系绳。又湖南长沙砂子塘西汉墓出土封检不仅封泥尚存,有的封泥下还残留着丝绳。[※注]山东省博物馆藏汉代封泥中的“朱虚令印”封泥背有交叉绳纹、“新息长印”封泥背存之字形绳纹等[※注],即为捆绑封检的绳索留下的痕迹。
(二)版面现象
简牍文书与简牍典籍的版面现象大体相类,今述其较特殊者。
1.留空
留空乃指为特定目的而人为地在应写字的版面留下空白,常见者如在底稿上空人名、空时间等,如:
空人名不仅是起草人避免直书上司人名的做法,亦可留待责任人签名发文。空发文日期中的日干支则由于草稿之撰写、修订以至审核尚需时日,即起草与发文时间非必同日,故特意留待发文时才确定。
再如正文与起草人署名间留空,如:
此类留空是为了避免混淆,明确责任。
技术性留空,如:
此例所见木牍中段空白长达4.5厘米,相应位置的右侧刻有缺口长3.3厘米。类似的现象尚见于《新简》EPT52·544、《新简》EPT56·88、《甲乙编》282·9、《甲乙编》285·12等。此类空白乃系连封检所致,空白所在即封检覆盖处,固然无法书字,故封检被拆除后木牍中段呈现空白,见复原之侧面示意图:

示意图上层所见较短者即封检所在。[※注]
分栏书写的简牍簿籍,各栏文字通常是每栏各行首字对齐,然而由于每行字数不一定相同,文末必然参差不齐。即使文末是对齐的,它与下栏间也必然要留空,才能分出各栏间的界线。
2.分栏与栏界
简牍文书中的簿籍多分栏书写,类今会计及统计报表。栏数以三、四栏居多,也有多达八栏者。栏数较多者如:
《新简》EPT5·13、《尹湾》牍6A为六栏。
《甲乙编》甲199、《甲乙编》220·18、《尹湾》牍7A为七栏。
《尹湾》牍8A为八栏。
分栏方式灵活多样,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办法。
以编绳为自然栏界者居多,此法最适用于划分为二至三栏者,如:
以上四简为一册书(以§表示编绳),编绳形成自然栏线,分隔此簿三栏,但末栏空白,实为两栏。诸栏有分工,如此例第一栏专门记录支出粮食的数量,第二栏则专门记录付给对象及支出物用途。
以刻划栏线为界,如:
此为逐日廪食的流水账中的一支简(以┊表示刻划栏线,原栏线当贯通全簿),所见前三栏以空格分栏,其后七栏则以刻划线分栏。《尹湾》所见大部分木牍亦以这种刀刻栏线的形式分栏,划痕通常较浅,在照片中不易看出。
以墨线分栏,如:
此为戍卒勤务流水账中的一支简,以墨线分栏(文中以︱表示)。
3.书写面
简牍文书的书写面与简牍典籍基本相同,有单面、双面亦有多面书写者,较特殊者为封泥槽内署字,如:

4.抬头与提行
某些文字由于特殊的原因而位高于其他文字俗称抬头,常见于皇室称谓及标题。
皇室称谓及其批语抬头居简首,如:
“制”“制诏”“诏”之类批示用语皆为皇帝专用,故亦抬头书写,以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
标题抬头居简首,如: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居简首的标题还有“治狱”“讯狱”“封守”“覆”“盗自告”“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妻”“告子”“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等。书于简首的标题通常是小标题,而大标题多单书一简或居简首。标题与正文之间通常以编绳或空格区分开。
皇室称谓与标题抬头书写的现象亦常共存于同一册书中,如:
以上为从《王杖诏书令》册中抽出的简文,与皇室相关的词句“制诏御史”“皇帝陛下”“制曰”及标题并提示符“■右王杖诏书令”皆抬头书写。
提行指意义连贯的一句却被人为地分成两行书写的现象,如:
此类形式多见于书信及函封中。首行书寄信人姓名及谦语“伏地再拜言”“伏地再拜请”之类,收件人名或字则提行书于第二行。
三 简牍集成与册书复原
由于单枚简牍的容字有限,古代人们发明了编册,即按照一定的尺寸、规格、形制,把一枚枚的简牍削治整齐,然后按顺序编成书册的形式,作为书写载体。《说文解字》曰“编,次简也”,就是按次第排简。《汉书·张良传》说“出一编书”,颜师古注:“编谓联次也,联简牍以为书,故云一编。”《诸葛丰传》说“编书其罪”,颜师古注:“编谓联次简牍也。”金文“册”字就像编联起来的一组简。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未被烧毁的六国古文还有“笧”字。这种编册的出现,是我国古代一项重大发明,后来形成了我国竖排本书的雏形。[※注]一册书由几枚简牍组成,完全依据文字内容的多少而定,文字多的,就多编几枚简,文字少的,就少编几枚简。如《居延汉简》中的“永元器物簿”由77枚简组成,“永光二年册书”则由3枚简组成。《额济纳汉简》中的“专部士吏典趣辄”简册由8枚简组成。
关于简册的样式,《说文》云册:“像其札,一长一短,中有二编之形。”从出土实物来看,一件简册的编绳多少,通常依据简牍长短而定,一般至少有两道编,简长者有三至五道不等,且整齐划一。简册既有先编后写的,也有先写后编的。凡先编后写者,编绳之处上、下二字之间的距离通常较大,这是因为写字时特意避开编绳位置所致。而先写后编者,由于没有特意在编绳经过的两字之间留出空隙,所以编绳往往会压盖在已写好的文字之上。多数简册是直接用丝绳或麻绳将单支简逐次系连在一起,有些简册则预先在每支简上编绳将通过处的一侧或两侧刻上小契口,以使系上之编绳不易滑动。编绳多为麻绳,也有少量丝纶。除编联成册的方法外,简札亦可系连成束。即在简材的顶端穿一小孔,用以系绳,如清朝李惇《群经识小》卷四《论方策》也有束简之说,文云:“简狭而长,编简者当于简头为孔,按其次第之韦贯之,夫子读《易》,韦编三绝,是也。”[※注]敦煌悬泉简牍中现存简册约50余件,皆以细麻绳编联,形式为二编或三编,有先编后书者,亦有先书后编者。编册时,有一色以简札编册者,有单纯以两行编册者,也有以简札与两行合编,或简札与木牍混编者。比如“康居王使者册”和“调史监置册”皆为简札与两行合编而成,“亶轝簿”则为简札与木牍合编而成。[※注]
由于编联简册所使用的编绳主要为细麻绳、青丝、素丝、皮革等,相比而言,编绳比竹木简牍更易朽断,故出土简册中少有编绳完整保留者,大多朽烂不存,本来编联在一起的册书,通常也散乱无序,失去了原貌。因此,重新进行集成编联和册书复原,成为除了文字释读之外,出土简牍整理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
为克服这一缺陷,日本学者明确提出了“简牍集成”和“册书复原”的概念和研究方法,主张运用古文书学的方法,将简牍分成若干组,一组一组地加以研究利用,而不是一枚一枚地单独使用。
(一)文书集成
所谓简牍集成研究方法,就是指把散乱的简牍中有关的简集中起来,发现并探讨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最早运用简牍集成研究方法的是日本学者森鹿三。他写的《关于啬夫王光》,[※注]就是最早进行这方面尝试的文章。主要利用“居延汉简”的人名索引收集了有关王光这个人的4枚简牍,证实了王光是关啬夫,大概是甘露元年前后的人物。后来他广泛收集汉简中有关令史弘的木简,写了《关于令史弘的文书》一文。[※注]他首先根据劳榦《居延汉简考释》中的分类,把有关令史弘的简牍收集起来:

在《居延汉简集成——特别是关于第二亭食簿》[※注]一文中,森鹿三从第二亭长邮这个人出发,以简牍的记载样式、笔迹等为线索,对有关的简牍进行了集成,尝试复原了“第二亭食簿”。与之相类的集成复原,还有“卒家属廪名籍”。此外,森鹿三还以出土地点为中心对简牍进行了集成,《居延汉简——特别是地湾出土的简》[※注]即是一例。森鹿三还写了《关于居延汉简里出现的马》,整理了56枚有关马的木简,探讨了汉代马的相关问题。
森鹿三运用古文书学的各种方法进行集成复原的对象主要是册书,正像他本人在集成“第二亭食簿”时所说的那样,“居延汉简虽多达一万枚以上,但基本上是断简零墨,要想将这么多的断简一枚一枚拼接起来恢复成原来的册书,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不可否认,通过集成复原使之尽可能接近原来的形态,这应该是居延汉简研究中最重要的工作。困难很大,一步一步坚持不懈的集成工作是必要的”。
简牍集成研究方法被许多人接受,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鲁惟一继承并发展了森鹿三的简牍集成方法,完成了巨著《汉代行政记录》。他在研究中导入考古学的视角,在简牍的同一书写格式这一基准上,又引进了同一笔迹这一要素,在簿籍、文书的册书复原上做出了很大的成就。他打破传统的分类方法,将出土地点分成破城子、地湾、大湾、瓦因托尼四处以及出土地点不明这五大块,对各处的册书复原作了尝试,复原出破城子19种、地湾9种、大湾10种、瓦因托尼3种、出土地点不明2种,共计43种册书。这43种册书中,除了包括诏书在内的文书类4种和历法书1种外,其他都是簿籍类。鲁惟一的简牍集成,突破了森鹿三等人只限于一个地域、一种样式的框架,一举集成了43种册书,并且在同一样式的集成基准上导入了同一笔迹这一要素,在居延汉简的研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居延汉简的集成工作,始于森鹿三,经鲁惟一的努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系列的研究,给后来的简牍研究者带来了很大的启发。永田英正把他们的研究成果总结为如下几点:第一,从总体上看,居延汉简中簿籍类简牍占绝大多数;第二,这些簿籍类简牍内容相应都具有固定的记载样式;第三,从簿籍的这一特征上可以肯定,这些简牍不是单纯地对某种事物所做的记录或备要,而是有意识地整理成册书并加以保存的簿籍,从而,即使是一枚断简,只要还能看得出其记载样式的一部分,那么,就可以推断出它属于哪一种簿籍;第四,以这种记载样式为简牍集成的主要基准,那么,对更多的简牍进行集成就有了可能;第五,簿籍简牍不是单纯的簿籍的残简断片,随着簿籍的上传下达,簿籍就成了文书。这样一来,用古文书学的理论方法研究简牍的道路就被打开了。[※注]
永田英正在鲁惟一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内对居延汉简进行了网罗集成,撰成《居延汉简集成》一书。以居延汉简中的簿籍简牍为对象,以不同的书式为基准,以出土地点为单位,将同形同种的简牍作了归类集成,并针对各类简牍的书式、内容以及使用方法等进行了考察。比如他对破城子出土的簿籍类简牍,按照各种书式分成60余个种类分别作了集成。[※注]
永田英正在进行归类集成的研究之前,做的第一步准备工作是,从1957年发表的《居延汉简·图版之部》上,将简牍的照片一枚一枚地剪下来,贴在卡片上,将居延汉简做成了大约一万张照片卡,并将所有的卡片按编号进行了排列。在这一工作的基础上,再按出土地点将簿籍简牍抽出,花了多年的时间,对文字的书写位置、文字的大小、记载的内容,还有简牍的形状等作了考察以后,对所有的簿籍简牍进行了分类整理。最终完成《居延汉简集成》。在该书中,他确认出了70多种书式的簿籍。这些书式被确认以后,即使是一枚断简,只要它还具备书式上的特征,那么,这枚断简的性质就能确定。由此,一条正确利用简牍的道路被打开了。从此,简牍的利用,再也不是像以前那样个别地一枚一枚地利用,而是可以一组一组地加以利用了。
然而,以简牍的书式为基准对之进行集成,只不过是古文书学的第一阶段,而绝不是古文书学的全部。下一个阶段,就要求对各种书式进行分析与考察。比如以“橐他莫当隧守御器簿”为例:
张掖郡的地方长官张掖太守之下,设有军政系统的两大军事基地,一是北部的居延都尉,一是南部的肩水都尉。各都尉府下配置有数个候官,候官之下设有部,部下有隧。构成都尉府—候官—部、隧这样严密的军事组织。“橐他莫当隧守御器簿”简册中,简2和简22为标题简。简3至简21为守御器簿的正文。简1是向上级呈送守御器簿(简2至简22)的上行公函。据官文书的书式,如简1所示,这是一份来自橐他候官的上呈文书,橐他候官属肩水都尉府管辖,因此它的投送地必定是肩水都尉府。由此可知,莫当隧的守御器簿是通过橐他候官而上呈给肩水都尉府的。根据这一事实可知,在某一个官署作成的簿籍,并不是留在这个官署的,而是要附上公函呈送给肩水都尉府的。
通常,在古文书学上,所谓文书,是指发出人为了向受取人传达自己的意志或其他事情而作的书信。也就是说,有发出人,有受取人,然后有传达的事情。严格地说,必须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称得上是文书。从这一古文书学上的定义来看,由一个个单项事情的记录汇集起来的簿籍,我们不能说它就是文书,但是,簿籍一旦加上了发出人的上呈公函的话,马上就转变成了文书。以上面的“橐他莫当隧守御器簿”为例,虽然从简2至简22是守御器簿的簿书,但是,附加上简1的转送公函以后,发出人是橐他守鄣候义,受取人是肩水都尉府或肩水都尉,呈转的事由是守御器簿,这样,就完全具备了作为文书的条件了。因此,即使簿籍简牍是残简断片,也可以将之作为古文书学上的文书来加以对待。基于这种认识,可将簿籍简牍视作文书,运用古文书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簿籍简牍。
在综合考虑簿籍的标题,构成簿籍正文的簿籍简牍,发送簿籍时添附的公函以及简牍的出土地点等全部要素的基础上,进而对隧、部、候官各自能作成什么样的簿籍这一问题进行考察。结论认为:
作成于隧、部、候官的簿籍有:吏卒名籍,病卒名籍,卒家属在署名籍,廪盐名籍,守御器簿,兵簿,什器簿,折伤兵簿,被兵簿,被簿,日迹簿,日作簿,卒作簿,茭出入簿。此外还有一些没有标题、名称不详的簿籍,应当有通过狼烟、烽火、旗帜递送信号的记录簿和邮件递送的记录簿等。
作成于部、候官的簿籍有:吏受奉名籍,吏奉赋名籍。
作成于候官的簿籍有:赐劳名籍,夺劳名籍,谷出入簿,钱出入簿,伐阅簿,其他还有一些因没有标题简而名称不明的簿籍,其中应当有隧长的名册簿,骑士的名册簿,官吏、戍卒的债务记录簿,兵器、设备品的出纳簿,官吏的人事调动记录簿,文书发送的记录簿,文书受取的记录簿,隧、候官吏被传讯问候官陈述的记录簿,官吏、戍卒的罪状及处罚记录簿等。
通观这些簿籍,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隧、部、候官各官署都必须制作的簿籍有吏卒名籍、守御器簿以及日迹簿、作簿。这四种簿籍,不管官署的大小,都是最重要而且是最基本的簿籍。可以说,正是因为有了这些簿籍的存在,才能够同时如实地反映各官署的基本性质。
与上述现象相比,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有一些簿籍不见于部和隧而仅见于候官,如钱出入簿、谷出入簿以及其他一些物品的出纳簿等。这一现象告诉我们,候官不仅仅作为一个军事基地,而且还作为一个兵站基地起着重要的作用。
簿籍作成后,并不留存在簿籍作成的地方,而是提交给上级官署。也就是说,部、隧作成的簿籍,附上部、隧的上呈公函后,被送往候官,候官作成的簿籍,附上候官的上呈公函后,被送往都尉府。在这种情况下,各阶段官署的报告书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第一点,部或隧作成的所有簿籍全部都得提交给候官。部或隧每天做成的记录,也可以说是原始的记录,通常原封不动地作为簿籍上交给了候官。第二点,除特别重要的簿籍外,候官不会像部、隧那样将所有的簿籍全都提交都尉府,所有的簿籍都应该是由候官进行整理集计,然后向都尉府汇报的。可以说,候官是行政文书作成的最基层的行政机构。这虽然是军政系统的制度,但如果将之与民政系统进行比较的话,与候官相当的是县,因此,可以推测县与候官一样,也具有同样的机能。
在汉代的郡县制度中,不用说,县是地方行政的第一线,是直接管理人民的官署。但是,从史书的文献记载来看,地方行政的核心往往被看成是郡,而县的地位显得不是很重要。如果再想进一步了解县的行政实态的话,那就更无从知晓了。军政系统与民政系统,即使存在着差异,其在作为政治的基本精神——文书政治这一点上应该是没有隔绝的。如果将在候官的研究中得到的知识来考察县的行政机能的话,可以说,与候官一样,县是担负着收集、统辖作为地方最基层的乡、亭、里作成的各种簿籍,处于地方统治第一线的官署。因此可以推测,到了每一年的年末,县要把这些簿籍作为行政文书上交给郡,郡再将各县提交上来的簿籍进行整理集计,作为全郡的集计簿,向朝廷提交。这样一来,通过簿籍制度,连地方最基层的行政组织也就和中央联系起来了。这就是以簿籍为媒体的汉代文书行政,而县就是这种文书行政的基础行政文书作成的最基层的行政机构。[※注]
陈公柔、徐苹芳对瓦因托尼A10出土的有关通泽第二亭廪食简进行了集成整理与研究,他们根据纪年简发现这些简牍最早为征和三年、最晚到始元七年,相距十一年。总共有66枚简,此外还有未编的29枚,合计95枚。根据简的形制、内容、书体笔迹考察,他们指出第二亭食簿是按年、按日编联成簿的。一般是将简写好以后,再按月编缀成册。通过对第二亭食簿的复原,他们指出:“第二亭长舒付出粮食的对象,除了第二亭本身以外,尚包括第七亭与居延农亭,还有属国的百长千长等。从后元元年以后,付出粮食的对象,只限于第二亭。第二亭本身所包括的人员,除了吏卒、亭卒以外,并有昌邑校士、蜀校士、犍为前部士等。”从简中可以看出,“斗食吏即百石以下的少吏,他们的廪食往往由亭长代领”,从廪食簿可以看出,自征和三年至始元元年,第二亭粮食来源于却适(敌)隧长、代田长、将军从吏等处。“始元二年建仓之后,完全由斥胡仓与代田仓供给”,这是和边地屯垦发展密切相关的。简中有征和四年代田长记载,说明居延地区在征和四年已执行了代田法,这是瓦因托尼出土的最早的代田记录。最后他们还根据复原的廪食簿,探讨了通泽第二亭与殄北第二隧的职能,以及粮食制度和粮食的品种,这些都为详细了解边地情况提供了充实的资料。同时他们发现第二亭长舒还担任过殄北第二隧隧长的职务。究竟第二亭和殄北第二隧有什么关系,是同时并存的两个机构,还是先后不同的两个名称呢?根据对瓦因托尼出土的26枚简的分析,发现凡与通泽第二亭有关的简中,皆不见“隧”的名称,亦不见“殄北”的名称。换言之,凡出现“殄北”或者“隧”的名称的简中,“通泽”或“亭”的名称则一律不再出现。这就是说“通泽第二亭”与“殄北第二隧”是先后不同时期的名称。大约在始元五年到元凤三年之间,通泽第二亭改为殄北第二隧。[※注]同时,他们还尝试复原了大湾出土的西汉田卒簿籍,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大湾附近屯田情况。[※注]
李天虹在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的基础上,对已发表的居延汉简包括旧简和新简中的簿籍文书进行分类整理辑录,共辑录簿籍135种,并广泛利用已有研究成果,用按语的方式对西北汉代边塞的簿籍制度和相关的历史问题进行探讨。[※注]
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在检讨前人分类的基础上,对秦汉简牍文书重新作了分类辑解。他按照各类简牍文书自身的特征及功能差异,将迄今所见秦汉简牍文书分为书檄、律令、簿籍、录课、符券、检楬六大类。每一大类下又按二至三个层次划分小类。每一文种的命名尽可能应用其原有的称谓,只有未见原称谓者才另起名。每一类文书都挑选尽可能多的完整或较完整的简文为例,以揭示其基本格式及规律。每一段落前后都有必要的说明或考证,对于事关某一大类基本规律的论述则附于其后,如书檄类所附“书檄类的体式特征”、簿籍类所附“簿籍与题示、合计、钩校”、“簿籍与会计”等。[※注]
侯旭东对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嘉禾六年广成乡弦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做了集成研究,并探讨了该簿书的制作与性质,认为它是上呈给临湘侯国的文书的组成部分,先由各里分别编制簿书上呈乡,乡汇总后,再上呈侯国。[※注]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综合利用考古学整理信息和简牍遗存信息,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中的嘉禾四年南乡户籍、郡县吏兄弟判走人名簿、兵曹徙作部工师及妻子簿、库布账簿、库皮账簿、隐核波田簿等簿籍文书进行了集成整理,并以此为基础对孙吴临湘侯国的文书行政、官民互动、孙吴在汉晋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做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吴简文书学”的概念和构想。[※注]此外,他还对走马楼吴简中的三乡户品出钱人名簿、祠祀牛皮蹄甲枚数簿等进行了集成整理与研究,认为吴简中存在三个乡的五件户品出钱簿,分别是中乡故户、都乡故户与新户、模乡故户与新户出钱上中下品人名簿。“户品出钱”当即“八亿钱”,是孙吴为了兴复陂田而征调的专项收费。[※注]牛皮、蹄甲主要用于制造战具和铸钱,祠祀录山、明星不仅是官方行为,也是吏民私自祭祀的行为。[※注]
(二)册书复原
上述学者极大地推动了简牍集成和分类领域的研究,而在册书复原方面贡献卓著的学者,有大庭脩、谢桂华等人。
1961年,大庭脩发表《关于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简》[※注]一文,成功复原了元康五年诏书册,并以此为基本史料对汉代的御史大夫进行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汉代诏书传达的实例。大庭脩通过详细考证简牍的内容、形制、笔迹、出土地等,反复比较遴选,发现下述出自地湾的8枚相关居延简能够连缀成首尾一贯的完整诏书,此即元康五年诏书册:
根据以上册书,10·27和5·10两简是御史大夫丙吉关于夏至宜寝兵、改行水火的上奏文,目的在于请旨以求布告。332·26简是皇帝对丙吉奏请的批准。其他各简则是关于元康五年“夏至宜寝兵、改行水火”之诏行下的详细过程:10·33简是说元康五年二月癸亥(十一日),御史大夫将诏书下达给丞相;10·30简是说同月丁卯(十五日),丞相将诏书下达给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和诸侯王国相;10·32简是说三月丙午(二十四日),因张掖郡太守和郡丞均不在署,改由代行太守事务的张掖长史和兼行郡丞事务的肩水仓长联名将诏书下达给属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小府、县、官;10·29简是说闰三月丁巳(六日),代行肩水都尉事务的张掖肩水城尉以都尉的名义将诏书下达给候官的长官候和城尉;10·31简是说同月庚申(九日)代行肩水候事务的士吏以候的名义将诏书下达给尉、候长。由此可知,诏书从中央下达到西北边塞大约需要两个月的时间。这一诏书从中央传达到地方的下行过程标示如下:
御史大夫→丞相→车骑将军、将军、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王国相→属国都尉、农都尉、部都尉、小府、县、官→候、城尉→尉、候长。
如果我们把这一诏书的下行过程替换为行政机构,则可以标示为:
御史府→丞相府→郡级机构→郡级机构所辖的平级机构→县级机构→乡级机构。
元康五年诏书册复原的意义重大:第一,为仅存有“永元器物簿”和“永光二年候长郑赦取宁册”两件册书的居延汉简,增加了第三件册书。第二,明确揭示了诏书按照顺序逐级向下传达的情形,以及诏书从中央发出抵达张掖郡边疆所用的时间。第三,根据此册书中围绕夏至改火仪式的例行内容,可以看到不见于史书的日常行政命令的传达方法,以及这种例行仪式是如何决定的。根据此册书,御史大夫是接受丞相的提案,再决定施行细节的。这说明御史大夫绝不是历来所讲的监察官,而是在实行皇帝的政策方面发挥了秘书官的作用。即,御史是侍奉皇帝之史,是最高的书记官,西汉时起草制书的官是御史大夫。这在认识汉代的官僚机构方面极其重要。[※注]
大庭脩多年致力于册书复原的研究工作,除了上述“元康五年诏书册”之外,他对出土于肩水金关的“永始三年诏书册”、出土于武威的“王杖诏书、令册”、出土于敦煌凌胡隧的诏书册、出土于地湾的骑士简册,以及檄书、迁补牒、功劳文书等,都做了精心的复原和考证。同时他对自己数十年的研究心得进行归纳总结,明确提出了复原册书的四大操作原则。
第一,“出土地同一”。作为最基础的操作,首先应当做的,就是按出土地、原简编号顺序发表释文。这一主张建立的基础,在于首先应当将木简作为考古学的资料加以处理,如此它才能成为复原册书操作的线索。如果不是同一出土地,首先就不能认为是册书。因此“出土地同一”是复原册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笔迹同一”。这是复原册书的基本条件之二。但同一册书中有不同的笔迹,也并非绝对没有。比如居延汉简《永元器物簿》,是利用不同时期的簿书再编而成。在这种情况下,笔迹也会有所不同。

第四,“内容关联”。这是复原册书的基本条件之四。内容关联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说,是指A简和B简记载的内容互相关联。这似乎有蛇足之感。但在提出基本条件时,这是不能不涉及的。从狭义上说,汉代的一些特色,例如文书往来时,不仅要附加上级命令,而且还要在自己的行文中重复同样的命令,即所谓“复唱原则”,是应当重视的现象。[※注]
居延新简中包含大量册书,比如建武五年居延令移甲渠吏迁补牒、甘露二年丞相御史书、永始三年诏书、始建国二年橐他塞莫当隧守御器簿、建武三年大将军居延都尉吏奉谷秩别令、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建武三年隧长病书牒、建武六年甲渠部吏毋作使属国秦胡卢水土民、建武初年相利善刀剑册等。尤其这些简册系科学考古发掘而得,虽然有很多编绳已不存,但出土时同一册书的简通常仍然放置在一起,基本保持了原始形态,使得这类册书比较容易复原,通常只有个别简牍的排列顺序出现争议。这些相对完整的简册的出土,为大量散乱简册的复原提供了参照。
谢桂华是散简册书复原领域的代表人物,复原了多件册书。比如他复原了居延汉简“建平五年十二月官吏卒廪名籍”,此名籍共由二十三枚简组成,但现在仅存十三枚,有十枚已经缺佚。虽然这是一个不完整的册书,但经复原,整个廪名籍的基本结构和全貌已经大体清楚:
通过“建平五年十二月官吏卒廪名籍”的复原,使我们对居延等汉代西北边陲屯戍地区的吏卒廪食制度,又得到了若干新的认识。第一,凡是在居延戍边的官吏,虽然每月都由官府配给和戍卒同等数量的食粮,但不配给食盐。第二,在居延戍边的戍卒,不仅按月都由官府配给一定数量的食粮,而且同时配给一定数量的食盐;食盐的定量标准为大月每人每月三升,小月或闰月每人每月二点九升。第三,为什么在居延戍边的官吏,政府不配给食盐呢?换句话说,他们每月所需要的食盐,又是通过什么渠道来供应的呢?这个问题,廪名籍并没有具体说明,但是通过居延汉简和文献记载,可以推测大概主要因为戍边的官吏,按月由官府发给薪俸,所以,他们所需要的食盐,是用他们所得到的俸钱来购买的。《全后汉文》卷四十六,崔寔《政论》云:“夫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请举一隅,以率其余。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崇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刍、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余财足给马,岂能供冬夏衣被,四时祠祀,宾客斗酒之费乎?况复迎父母、致妻子哉!不迎父母,则违定省;不致妻子,则继嗣绝,迎之不足相赡,自非夷齐,孰能饿死?于是则有卖官鬻狱,盗贼主守之奸生矣。”明确说到百里长吏每月所需要的薪炭盐菜共五百钱,是由他们每月所得到的俸钱来支付的。又肩水金关所出地皇三年“劳边使者过界中费”册书亦云:“●劳边使者过界中费:粱米八斗,直百六十;即米三石,直四百五十;羊二,直五百;酒二石,直二百八十;盐、豉各一斗,直卅;荠将畺,直五十;●往来过费凡直千四百七十,●肩水见吏廿七人,率人五十五。”亦说明招待这位使者在肩水金关等地所食用的米、肉、酒、盐、豉、畺钱,都是由肩水地区的现任官吏等廿七人,平均每人支付五十五钱来购买的。[※注]
谢桂华通过研究发现,1903年至1931年从破城子旧出的和1973年至1974年新出的两批居延汉简中,有一部分断简是可以进行缀合和复原成册书的。他复原的吏受奉名籍残册,即是新、旧居延汉简册书复原的一个具体实例:
桼尺谦 丈一尺自取 卩(EPT6:5)
尽管上述九枚简文于不同时期由不同探方出土,在书写格式等方面存在着某些差别,但是,因为它们同出土于破城子,且木质、形制和简文字体、笔迹、内容又完全相同,应属于同一册书。虽然它们仅仅是一个残册,但据此可知:
第一,关于候长、隧长等戍边基层官吏领取俸禄的具体制度。此残册是有关候长、隧长等领取俸禄时的名籍。根据这个残册可知,在正常情况下,他们的俸禄是按月领取的;在领取俸禄时,包括官职名、姓名、俸禄总额、领取日期和领取人,均要做详细的登记。

第三,关于用布帛等实物来支付官吏俸禄的历史考察。根据敦煌和居延简中用布帛支付俸禄的相关资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整个西汉时期,戍守西北边陲的官吏的俸禄,在多数情况下,是用钱来支付的,但是,有时也将俸禄折合成钱用布帛或谷物及其他实物来支付。(2)将俸禄折合成钱,用布帛或谷物及其他实物来支付,绝不是仅此王莽时期,也不是从王莽时期开始。[※注]
谢桂华还结合新、旧居延汉简复原了“王莽制诏”残册、“甲渠鄣候谊不留难变事爰书”残册、“元康四年赐给民爵名籍”残册等。
首先,关于“王莽制诏”残册,谢桂华发现新、旧居延汉简中下述8枚简文不仅出土地点相同,内容和文例相类,而且简的木质、形制和简文字体、笔迹也都完全相同,应属于同一册书:
根据简文纪年,可以推测,整个册书应当包括王莽所建立的新朝历年所颁布的制诏。从简文制诏的内容来看,王莽起草制诏时很可能参照了《吕氏春秋》。根据简文记录的制诏下达日期,可知王莽使用殷正,以十二月为岁首,而把相当于夏正十月的孟冬和十一月仲冬的政令,均于十一月合并颁布。根据文献记载,仅知王莽颁布政令,均是仿照《周官》和《左传》,采用古文说,但根据这个制诏残册则仿照《月令》,可见亦兼用今文经。总之,利用儒家经典施政是王莽时期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旨在说明他建立新朝以取代汉朝,既与天和神意相符,又合乎古义。
其次,关于“甲渠鄣候谊不留难变事爰书”残册,谢桂华发现新、旧居延汉简中下述14枚简不仅出土地点相同,简文内容亦相类,除了简6属于三面觚外,其余13枚简的木质和形制又相同,很可能系同一册书:
不过上述简文的字体和笔迹的情况却显得比较复杂,有的简文用恭谨的隶体书写,有的则用隶体草书或草体书写,字形有大有小,并不整齐划一。其原因可能有二:第一种可能,这些简文虽均属同一册书,但因或出自不同的书写人员之手,或因书写的时间有先有后,或者属于起草的草稿和正式文本的区别;第二种可能,它们不属于同一册书,而是分属于内容有关联的不同册书,究竟属于哪种可能,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
根据此残册及其他相关简文的考察可知,汉代不仅命令各级地方官吏及时听受上言变事,并向朝廷直至皇帝火速报告,不得停留和阻难,即使所属部吏平时没有人上言变事,亦当定期向上级官府回报。
贯穿此册书的中心内容和最终目的在于说明“谊不留难敞变事满半日”,而与此事件有关的人共九名。“留难”意即停留阻难,亦谓于事故意作梗,无理阻挠。整个册书的内容大体是这样的:候长王敞初本欲向甲渠鄣候谊上言变事,但当谊先是使甲渠守塞尉“万留受”,后又复使甲渠属吏令史根、尉史彊去召唤和“听受”,往返多次,敞仍不欲言变事,其原因根据王敞的说法,他当初本欲上言变事,但因遭到甲渠候谊的笞击,两胁疼痛不能再言变事,但据令史根所言,谊之所以“击敞数十下”,是由于敞初欲上言变事,后又不欲言变事,现在又欲言变事,前后出尔反尔导致的,未知孰是?不过从册书的文例来看,当属于爰书。
根据册书中所涉及的人物信息,参照相关简牍资料,可以推知此册书制作的大体年代,上限不会早于元帝永光五年(公元前39年)正月以前,下限不会晚到成帝阳朔三年(公元前22年)九月癸亥朔壬午(二十日)以后。关于这一点,和册书出土的破城子第五十一、五十二探方中的有明确纪年的简,正好也是元帝和成帝时期的占绝大多数完全吻合。甲渠候官制作这份册书,是为了向上级机关居延都尉府汇报没有留难部吏上言变事的详情,或者是为了请示将部吏送往居延都尉府听受其上言变事,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注]
最后,谢桂华结合新、旧居延汉简,补充完善了“元康四年赐给民爵名籍残册”:
简1—14是1930—1931年在汉代甲渠候官遗址破城子出土的,简15—17是1973—1974年在破城子出土的,两批简虽然出土时间不同,但出土地点相同,简文内容完全相类,简的质地、形制和简文的笔迹、书写格式等,也都完全相同,因此它们无疑当属于同一册书。遗憾的是,它们仍然不完整,只是一个残册。
对于前14枚简文,西嶋定生、鲁惟一、永田英正、陈直等学者曾做过集成研究,但仍有不少没有解决的问题,尤其是1—6、9、15诸简第一段的释文及含义,一直存在争议。比如这几枚简的简端第一个字,有的释作“豆”,从而将第一段简文理解为“逗留日数”;有的释作“迹”,从而将第一段简文理解为“日迹日数”,均不妥。谢桂华不仅结合新、旧居延汉简,为此册书补充了15—17简,而且纠正了上述各简第一段的释文,辨认出它们均为编号,分别是卌三(简1)、卌四(简2)、卌七(简3)、五十一(简4)、五十四(简5)、五十五(简15)、五十九(简6)、六十五(简9)。虽然简端第一个字还无法确认,但它和紧随其后的数字所组成的第一段简文的意义,则非常清楚了,即它们合在一起,起一个编号的作用,说明整个赐给民爵名籍的顺序。由此,此简册的简序也可按编号作相应的调整。[※注]
谢桂华的散简册书复原研究,尤其是打破出土时间的限制,将出土地点相同的新、旧居延汉简结合起来进行册书复原,极大地推动和拓展了这一领域的研究。
何双全对新、旧居延汉简中可能是册书的简重新进行了全面的编联分类,他在《居延汉简研究》[※注]中指出:由于同一简册,通常由多枚简编联而成,可以用不同的木质来书写,所以不能以木质同一为基础来进行简册编联复原,应主要根据书写字体和内容以及编绳位置为重点。这样一来,居延汉简的编册工作便可将新简和旧简同时考虑,使两批简牍中的同册者编为一册。经编联分类,将2657枚简编联为343册(种)文书,基本包括和代表了甲渠候官汉简的全部内涵。除此以外,所剩余的简牍,除去非常残断者,有用者所剩无几。在此文中,何双全还介绍了简册编联的步骤。
第一,归纳整理新、旧简中原有文书标题和名称。经整理共有百余枚简,皆书写原文书篇题,依原篇名共有22类135种。这些篇题全面包含了破城子简册的内容,所有简牍超不出此范围。其中以簿、籍、书类为最多。簿、籍类包括了各种籍账,同样书类,在一名称下亦包括了若干文书。如《爰书》,其中有很多同类而不同种的爰书,《诸官往来书》包括了各级官府间的往来公文。又如《部士吏候长往来书》同样包括很多文书,具体有《移居延第五隧长辅迁补居延令史,即日遣之官》《候史除辅迁补城仓令史,即日遣之官》等,其他皆同例。掌握了这些题目,等于掌握了简册内容,根据题目具体分期断代,逐步编联,实践证明使用这一方法和过程是极其有效的。
第二,简册编联,可跨坑位进行,但必须是先从互相邻近的坑位做起,同时要把旧简的出土位置搞清楚,一同进行。完成此一阶段后,再结合分期断代将所有坑位的简通盘考察,除去完整者,补齐残缺者,最后所剩不完整和同类者只好单独列出。根据新简的发掘坑位与旧简地点位置相对照,以及同类同册简的特征,先将全部简牍分为六组:一组为贝格曼第Ⅰ地点所出简牍;二组为贝格曼第Ⅱ地点所出简牍;三组为贝格曼第Ⅲ地点所出简牍;四组为贝格曼第Ⅳ地点所出简牍;五组为鄣内所出简牍;六组为坞内和坞基出土简牍。六组的划分以互相邻近和同一地点为原则,包括了新、旧简两次发掘出土的全部地点。其根据是新简的探方分布位置和《甲乙编》中记述的位置,以新发掘时划定的探方为主,以对应方法将旧简的地点归位。
编册过程中,先以六组为单元,然后再寻找相同者,实践证明,六组的划分基本准确,特别是旧简的地点,绝大部分可以归位,但也有个别编号的简,超越了六组所划分的区域,即一个总号下属简牍,不一定都是限定在一个地点,而是同时出现在四个地点,说明简的出土地点可以在固定的范围,但它原来同一册文书废弃时所倒置的地点是不同的,所以出现了同一地所出简牍可以与不同地点的简相编联这样错位现象。此外,《甲乙编》所载旧简仍有相当一部分不可划定地点,主要原因是这些编号的简中未能整理出可以编册的简牍来,此为遗留的问题,待以后研究解决。
第三,简册编联的结果和概况。已编联者343册(类),分为三种情况。
(1)完整者,46册。主要是新发掘出土的F22、F16、T40、T59、T68等坑位,其中以F22为主,这些坑位均在坞内。最多的简册由36枚编成,次为29、28、24、20枚,再次为19、18、17、16、14、11枚。一般在10—4枚,最少者2枚为册,盖依文书性质和内容而定。其特点是司法爰书、劾状、品约、条例、屯戍簿籍内容多,编册长。官府文书、官吏调迁任免文书等内容较简单,编册亦短。这些文书簿册从时代看,主要是建武三年至八年的文簿。再早或再晚者少见,反映出甲渠候官建武初年还比较兴旺,建武八年以后逐渐废弃,所以保留下来的晚期完整文书相对较多。
(2)不完整者,217册。出土地点分布较广,上述六组内均有,但主要是前三组所述地点,这些坑位均在坞外东侧堆积区。简册最多者42枚,次为23、20、19、18枚,再次为15、14、13、12、11枚。一般在10—5枚,最少者2枚。其特点与完整册相同,但以10—5枚残册占多数,内容和应有简牍缺失严重。从时代分析,以王莽及王莽以前者占多数,东汉简册较少,说明这一区域的简是甲渠候官早期的废弃物,由于废止时间早,加之后来扰乱和再次堆积,原有简册破坏较严重,保存下来的完整册书相对较少。
(3)残缺较多,同类不能为册者80(册)类,包括所有地点,新、旧简各占一定比例,其中以旧简为多。
实践证明,只要掌握了各时期各种文书的特点,简册编联就较易实施。虽然编联的简册完整者不多,不完整者占大多数,但从这些簿册中使我们较全面、较系统地掌握了全部简的内容和各种文书的形制及其特点,为开展深入研究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注]
此文末附有“甲渠候官破城子简册编联排次表”,对新、旧居延汉简中可能是册书的简号进行了分类排列,为各个简册的进一步复原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文中所说“由于同一简册,通常由多枚简编联而成,可以用不同的木质来书写,所以不能以木质同一为基础来进行简册编联复原”,实际上是对大庭脩所提出的册书复原四原则中的“材料同一”原则的修正。出土简册实物表明,这一修正意见是至为正确的。比如敦煌悬泉汉简中的编册,除了一色以简札编册者和单纯以两行编册者,也有以简札与两行合编,或简札与木牍混编者。比如“康居王使者册”和“调史监置册”皆为简札与两行合编而成,“亶轝簿”则为简札与木牍合编而成。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簿籍简,亦可进行集成复原研究。侯旭东根据已经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中提供的“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对“广成乡嘉禾六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中的广成里部分进行了复原研究。湖南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吴简中包含若干成坨的竹简,在已经刊布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至〔捌〕下册释文后的附录中均附有数量不等的“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记录了整理过程中发现的成坨竹简原来的保存状况以及整理时揭剥的先后顺序与编号。走马楼吴简与其他多数竹简一样,原本应是连缀成册或事后编成册书保存的。这些成坨竹简的现状应是成卷的册书经历近1800年的堆积挤压形成的。示意图所示信息为了解坨内竹简的相对位置与关系提供了重要线索,奠定了从文书学角度复原册书的基础。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中的一坨名籍简册(贰·1661—贰·1799),保存状况较好,数量比较适中,共208枚简,有字简139枚,册书首尾格式保存得也比较完整。“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中相关部分描绘的是此坨平置情况下,自侧面,即竹简顶端观察此坨逐层叠压形成的状态。每枚简端平的一面代表有字面,曲面为背面。该坨上半部分均是有字面在下面,而下半部分正相反,有字面朝上。册书的复原从揭剥示意图中显示的有文字面相对的三枚简(即206、207、208号),这三枚简应是该册书的最右端,即册书的起始部分。当时该册书应是有字面朝上,自右(起始端)向左(末端)收卷。揭剥图所示乃该坨竹简顶端的侧视图,因而原册书应是以此三简为起点沿相反方向,即按逆时针方向收卷成册的。复原工作的第一步亦应循此顺序将该坨各简的先后次序大体排定。编号94—1号的十三层简仅存上半部,观察示意图,这些简有文字面均向下,表明这94枚简亦应是按照同样顺序收卷的,只是下半部遗失了。因此可以按照逆时针方向依据示意图画出的各层竹简的位置关系逐层排列这些竹简的顺序。编号94以下各简只存上半部,排列顺序依旧为逆时针方向。由于根据示意图所示位置作的初步复原没有考虑简文的内容与格式,因此复原工作的第二步是根据册书的格式调整简的相对位置。又由于根据示意图所示位置作的初步复原没有顾及编绳朽烂后因长时间挤压所产生的位置错乱,因此复原工作的第三步是根据简文内容上的关联、笔迹与出土位置调整复原结果。经过调整复原的册书简序如下:
207、206、204、205、208、200、201、202、203、198、199、194、195、196、197、192、166、190、191、184、185、186、187、188、189、178、179、180、181、193、182、183、173、161、174、175、176、177、167、168、169、170、171、172、162、163、164、165、154、155、156、159、157、158、160、146、145、144、148、149、147、150、151、152、153、137、138、139、140、141、142、143、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04、105、106、107、108、109、111、110、112、95、96、99、100、98、97、101、102、103、94、93、91、90、89、88、92、87、86、85、84、83、82、81、80、79、78、77、76、75、73、72、74、69、56、71、68、65、64、61、59、60、70、57、55、58、54、53、52、51、50、49、48、47、46、44、43、42、41、40、39、38、37、36、35、34、32、33、31、30、29、28、27、26、25、24、23、22、21、20、19、18、17、15、67、66、63、62、16、14、13、12、11、10、9、4、8、6、7、5、3、2、1。
根据复原的简册,大体可见孙吴初年临湘侯国《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的基本面貌。研究表明,这种“吏民簿”为吏民合籍,即同里的“吏”(泛称,包含“卒”)与“民”合籍,同里居民排列的顺序大致是民在前,吏在后。除了复原,侯文还探讨了册书的构成与编排顺序。通过比对“嘉禾吏民田家莂”发现,身份相同的居民则按照“丘”集中排列。这显示了作为户口编制的“里”与“丘”的密切关系,同时再次证明,“丘”是居住地。[※注]
邓玮光在总结以往的简册复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横向比较复原法”,即用联系的观点,在充分认识文书行政特点的基础上,通过有意识地寻找同一事件的不同记录来弥补单份材料缺失的信息,以辅助复原。他运用这一方法,并参考相应的时间范围、语气对接、人名对应关系等,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第三卷中的三州仓出米简进行了复原与研究,复原的简序如下:7977、4829、4862、4866、1537、1406、1417、1446、1512、1500、1502、1554、1325、1683、1427、1509、1425、1444、1347、1436、2483、2484、1430、1344、1483、1505、2171、2245、2271、2182、2477、2246、1426、1545、1360、1408、1367、1390、2204、2173、1420、1618、1623、1520、2468、2542、2286、2278、2252、2270、1356、2209、2172、2200、2174、2209、2176、2243、2469、2545、2211、2262、2276、2237、1383、2161、2251、2214、1365、1373、1532、1531、2241、2202、2242、2501、1441、1313、1550、1557。[※注]他还对刘阳县师佐籍、中仓黄龙三年十月旦簿等做了复原研究。[※注]陈荣杰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第七卷中的“朱表割米案”进行了复原研究。[※注]邬文玲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第八卷中的州中仓出米簿做了复原研究。[※注]
册书复原中比较困难的是简序的排定和复原,有些简册如“元康五年诏书册”可以依据简文所提供的时间进行排序,而大量簿籍简册虽然集成分类比较容易,但很难复原原有的简序。有些册书则需要根据简文内容的逻辑顺序来排定简序。比如1984年,江苏扬州仪征胥浦101号汉墓出土了一组写有先令券书的竹简,共16枚,出土时已经散乱,发掘人员登录了出土顺序号,后来整理者按照简文内容排定释文顺序,并在发掘报告中予以公布(文前数字为《发掘报告》编定的顺序号,文后括弧内的数字为出土编号):
许多学者对上述简书作了探讨,但仍有不少疑点。其中最大的疑点是:简书开头标示的时间是“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而下文却一直记到了“十二月”“十二月十一日”的事。对此,有学者用改变句读的方法来解决,断句为:“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毋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但这样的断句方式既不符合一般的语言习惯,在语法上也讲不通,而且与简文原意不合,因为原简在“波田一处分予仙君”的“君”字之下有一个钩识符号,明白提示读者在“君”字下断句。可见,改变正常的断句不能解决疑点。
李解民通过反复阅读该组简文的全部照片和摹本,仔细琢磨文意,发现《发掘报告》所编排的简序存在不当之处,而这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原来《发掘报告》把第16号简排错了位置。只要把第16号简移置于第7简之后,问题便可迎刃而解。虽然是一简之差,却涉及整组简文的诠释。李解民重新排定的释文顺序如下:
根据重新排定的简文可知,这组竹简不能简单地看作一个文件,即“先令券书”,它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文件。其中1—8号简为第一个文件,该文件的主人公为朱凌。其性质是主人在病重时立的一份书面遗嘱,简书自名为“先令券书”。立嘱时间为元始五年九月辛丑。先令券书旨在“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起因是主人“甚疾其死”,所以请来县三老、乡三老、都乡有秩、都乡佐、里师等作公证,于是将六个子女与各自的生父依次逐一作了交代。最后一句“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是当时券书结尾常用的套语。文件自名“先令券书”,表明它是一种契约,至少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但此券书作为随葬品,不大可能是原件,而是一种抄件。
9—16号简为第二个文件,该文件的主人为妪。它记载了妪关于家产分配的交代。具体内容可分为两节,划分的标志就是12号简的钩识符号。第一节记的是妪关于元始五年十二月以前子女们分配家产的情况。第二节记的是分田产给公文的情况。总起来看,贯穿第二个文件前后两节的中心人物是公文,中心事件是妪对公文的田产分配。第二个文件实际是老妪的口述记录,说了三次家产分配,重点在说明最后一次。
这样一来,原先令人费解的时间问题,就可得到圆满解释。简书记录了两个文件,而两个文件的时间坐标是不同的,第一个为元始五年九月辛丑,第二个为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前后相距三个月。第二个文件内容含多个时间,其中“四月十日”“十二月”属于追述,最后的“十二月十一日”才是文件的形成时间。
正因为是两个文件,所以内容上各有不同。第一个是确认六个子女生父家次的先令券书,第二个是交代五个子女家产分配的口述记录。后一个文件不能视为先令券书的内容。两个文件的主体称谓不同,在场证人也有所不同。两个文件的简文字体、书写行款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两个文件的书写时间存在一定的间隔。而两个文件的主人朱凌和妪,实际上是同一个人。[※注]
侯旭东根据编绳犹存的东汉永元兵物簿等简册,考察了西北所出汉代簿籍册书简的排列与复原问题,指出:无论是基于定期簿书还是不定期簿书形成的定期文书或不定期文书,具体内容的排列上,均是细目在前,呈文在最后。根据呈文的书写特点,可以推断一般簿籍类册书的排列均是如此。这种排列结构并非西汉首创,而是承袭自秦代。里耶秦简中就已出现如此排列的木牍簿籍。这种文书书写的结构安排,甚至唐代的文书中还保留,并东传影响到日本。同时,不只是行用于世间的官府,从西汉到唐代,针对地下世界的很多“衣物疏”也仿自此种簿籍的书写格式。以往学界对一些册书的复原存在问题,是呈文在前,细目在后,恰好颠倒了顺序。[※注]何茂活缀合复原了肩水金关汉简中的居摄元年历谱。[※注]陶安对岳麓书院藏秦简进行了复原研究,主张通过考察原始简号来分析出土信息,从而进一步完善文本的复原。[※注]李天虹基于楚简册复原的实践,指出应该重视对无字残简的考察和利用,提高对竹简实物的竹节、简端等特征的考察力度,这对竹简形制的研判、简序编排、残简定位或能起到独特的作用。[※注]姚磊以书写特征为出发点,对《肩水金关汉简》第四卷中的8组简册进行了编联复原,分别是:(1)73EJF3:105、146、147、355;(2)73EJF3:48+532+485、73EJF3:290+121;(3)73EJF3:375、73EJF3:36+503;(4)73EJC:591、611;(5)72EJC:5、36、43+52、68;(6)73EJD:10、15、236;(7)72EJC:33、49;(8)73EJC:40、72EJC:141、238、73EJC:362。[※注]
虽然目前学界在册书复原方面取得了一些比较显著的进展,但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做。而且册书复原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利用简牍资料,因此册书复原的完成只是册书研究的开始,而不是结束。在将来的简牍整理和研究中,册书的复原和研究仍然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除了册书复原之外,断简缀合也是简牍整理研究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由于相当一部分简牍长期埋藏在地下,极易受到腐蚀损害,许多简牍出土时已经残断,甚至断裂成若干碎片,对于这类残断简牍,需要进行拼接缀合,尽量使之恢复原状,才能更好地加以利用和研究。断简缀合通常要根据简牍的出土地点、材质、形制、书体、残留笔画、裂痕等来进行。
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墓出土简牍考释》成功缀合复原了江陵凤凰山10号墓出土的《市阳租简》和《郑里廪簿》。《市阳租简》出土时已经断裂,发掘简报公布时对之作了初步的拼接复原,但仍不完整,简文无法卒读。裘锡圭从同墓所出其余残简中找出了还可与之拼接的两条碎片,完整地复原了《市阳租简》,简文遂全部可读如下:
谢桂华《居延汉简的断简缀合和册书复原》根据简牍的木质、形制、字体、笔迹、裂痕、残留笔画、简文内容、出土地点等,对1930年至1931年出土的居延汉简中的45枚断简进行缀合,共得到22例缀合复原的简牍:
其中第17例是由三枚断简缀合而成,其余均由两枚断简缀合而成。从例1到例19,不仅每组断简的出土地点相同,而且上方编号亦相同,例20至例22,虽然每组断简的上方编号不相同,但是出土地点相同;从例1至例4,属于纵裂,例5至例22,均属于横断。
通过上述22个断简缀合的实例,谢桂华明确指出,能够缀合的断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出土地点相同,这是前提;(2)不仅木质、字体、笔迹完全相同,而且简文内容和文例亦可衔接,如果属于横断,形制必须完全一致;(3)残留笔画和裂痕完全吻合。这三者不可或缺。[※注]
何双全《居延汉简研究》对1973年至1974年破城子遗址正式发掘的居延汉简中的断简作了全面的整理缀合,共得138枚缀合复原的简(参见其文末所附“甲渠候官破城子断简缀合表”),并提出居延新简断简缀合工作要遵循五个阶段六种方法进行。他指出:
1973年至1974年破城子遗址正式发掘的坑位编号有105个,即探方(T)68个,房屋(F)37座。实际出土汉简的有45处,即探方36个,房屋6座,共出简7968枚。经整理,可缀合的坑位有T2、T4、T5、T6、T7、T8、T16、T17、T26、T31、T40、T43、T44、T48、T49、T50、T51、T52、T53、T54、T55、T56、T57、T58、T59、F22等26个。其中T40、T43、T48、T50、T51、T52、T56、T59等8个坑位为最多。由于残断情况不同,缀合后有二枚为一完整者,有三枚为一完整者,有四枚为一完整者,也有二枚或者三枚缀合后仍不完整者,其中以二枚为一者居多,断简的程度有两种:一是断茬无缺,可完全接合;一是断茬有缺,不能完全接合,所以将能接合者称为“接”,不能接合者称为“拼”,以示区别。整个缀合工作遵循以下五个阶段六种方法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熟悉简牍现存情况,此为最基础的工作。包括出土地点、层位堆积、同地点、同层位的纪年简,保存现状,完整和残断程度,简牍内容和类别以及各种简牍的基本特征,书写格式和书体特点,完整和残断简的比例等。通过以上几个方面,从宏观上对简牍资料有所掌握,然后最重要的是文字释读,在正确释文的同时进一步加深对上述各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达到全面掌握简牍。
第二阶段,根据以上几个问题,第一步以发掘出土单元为基本单位,先将完整简提出,再将残断简集中,进行重点分析考察,研究其现状,断定在完整简的大体部位,即上、中、下三段,然后逐枚对接,与此同时,要参照同类完整简的标准尺寸,决不能超越太远。
第三阶段,在上述第二阶段完成后,将已缀合的完整简提出,留下仍不完整者,与本单元邻近相接的其他单元再进行缀合。
第四阶段,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工作,逐步减少残断数量,同时逐渐扩大单元缀合范围,将仍不完整者可与所有单元缀合。
第五阶段,系统整理检验,肯定正确者,排除错误者或把握性不大者。整个缀合过程以第一阶段为基础。通过缀合,不仅使残断简趋于完整,同时更进一步掌握了各简的时代特征和文书形制,为整个简牍的分期断代和文书分类编联打下基础。故残断简的缀合也是全面研究简牍的过程,通过系统全面的研究,将残断者拼接起来,使资料完整化。
具体缀合,根据简牍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六种角度展开研究。
第一,简牍用料和残断特征。即用来书写各种文书的木材和质料及其特点,包括木材种类、木质性能、木纹、木色等和不同木材残断的特点。就破城子简牍看,所用木材种类有红松和白松、胡杨、红柳等。其中以松木为主,胡杨次之,红柳又次之。三种木材质色不同,断裂有别,使用对象和使用时期也有主次。
松木,有红白之分,质细木坚,结构紧密,有很清晰的树轮纹路,红松呈深红色,白松呈灰白色,两种木材韧性很强,不易弯曲、断裂,又好制作,简牍都是顺木纹竖剖削制,表面平滑光亮,如不是有意割据规整,其自然断茬必是纷乱不齐,找到相同的断茬,参考树轮纹路和木色,如能接合必然无误。这两种木材主要用于书写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书,如诏书、律令和都尉、候官下行文书等。诏书和律令必用松木。从流行时代看主要在昭帝至王莽以前的一段时间里。
胡杨,纤细质软,呈白色,无很明显的树轮纹路,韧性差,易弯曲,干燥后质脆易断,其断茬平整。此类残断简的断茬不易接合,因木质脆,断茬整齐,加之自然磨损,不易保存原始断面,所以接之不易,缀合时必须从简牍长短、宽窄、厚薄、木色、文书内容以及简牍上遗留的其他痕迹等多方面断定。此木材主要用于下级各种屯戍簿册等的书写。其大量使用于平帝至王莽及东汉时期。平帝以前也有用者,但不普遍。
红柳,纤细,质较硬,无明显树轮纹路,韧性极强,但很易弯曲变形,未干燥时渗出粉红色汁液,干燥后不脱落,一般呈白色。用红柳制作的简牍,大都弯曲异型,由于有极强的韧性,其断茬纤维长短不一,极不规整,加之变形,亦难接合,缀合时须多方面考察。此类简多为契约、司法、爰书、书信等。但总的数量相对较少,主要使用于王莽至东汉时期。
从木材用料上进行断简缀合是很重要的和最基本的环节。一枚完整简为一种木材,断裂后,不管断茬是否相符,内容是否相同,书风是否一致等,这些都是第二步所要考虑的,第一步所要断定的是所用木材质料绝对要相一致,不然缀合必是错误的。只要掌握了简牍用材和性能以及各种木材的断裂特征,等于掌握了断简缀合的要害,加之其他辅助方法相证,缀合才有绝对把握。
第二,简牍残断情况分析。根据发掘时的堆积,简牍被遗弃有三种情况:一是有意识存放,因废弃,后来被掩埋,形成自然损坏,如第二号房址及其出土简册,该房址内所出简册,大部分完整,少量残断,凡残断者只要堆积在同一位置,很容易缀合和编缀。二是作为废弃物有意识集中于一个地点。从残断情况分析,早期废弃时曾有意折断部分简册,然后倒置,由于延续时间较长,同一处有不同时期的简,比较集中的位置,有堆积叠压关系,而偏离中心区,其叠压关系不明显,这种情况下的残简,缀合有不少困难,往往要从多种角度分析。如坞外灰坑堆积区T50、T51、T52、T53—T58九个单元,其缀合工作除以单元为主外,必须要把九个探方的简册统一考察。因为破城子简主要发现于这一区域。根据纪年简考察,这一地点所出简册,其时代相对早,或者说这一地点的简,百分之八十都是王莽以前的废弃物。相反坞内各探方和各房址内的简时代较晚,主要集中于东汉初期。根据此一情况,坞内所出简应统一考察。三是人为损坏,如坞内T68所出简册,有相当一部分被火烧残,显然是有意焚毁,这种残简很难缀合,采用断茬缀合毫无依据。只能从字体、文书内容、上下语句作判断,除外再无可循之法。总之在缀合工作中要仔细分析残简的现状和破损程度及损坏原因,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做好缀合工作的情况分析。
第三,书法字体特征。了解书法字体的风格,是缀合工作的又一依据。综观全部简册,其书写书风有正规隶书、半隶半草、草书三种,各占比例大体相等。使用时代从早到晚都有。但特点是不同的文书有不同的书写书体,如工整秀丽的隶书多用于官方诏令、政令和各种典章制度等文件的书写,这一点很明显;半隶半草,即不正规、不工整的隶书,多用于司法文书,各种账册、簿籍等屯戍文档的书写;草书则多见于候官以下至部隧间上报下行各种文书及私人信札的书写。特别是各类信札,其书写很潦草。以上书体的使用为断定简册内容和文书形制起到了指引作用。掌握了字体和使用范围,就能断定简册类别,为缀合提供了又一佐证。从时代看,工整秀丽的隶书多为王莽以前的简,王莽及东汉初虽有隶书,但不像早期那样工整秀丽。半隶半草和草书多见于王莽时期和东汉初期。特别是草书,占比例较大。但王莽和东汉的草书又有所不同。新莽多狂草,无一定规律的体制,有些字随意书写,而东汉初的草书,虽甚草,但书写秀丽,有章可循,有一定章法,笔势顿挫有节,大方秀丽,耐人寻味,不是随意乱写,此为草书之特征。
第四,简牍的时代特征。掌握简牍的大体时代,给缀合工作划定了大致时限,缩小了拼接范围。从整个简牍看,其时代的界限大体是清楚的,即三大段:早期昭帝至孺子婴,中期王莽时期,晚期东汉初。这三个阶段,其基本特征从以下四个方面可掌握。
(1)文书的书法风格,早期以工整秀丽的隶书为主,同时有半隶半草的书体,草书少见。中期以半隶半草为主,出现大量狂草,晚期,隶、半隶半草、草三体兼而有之,但隶书不像早期那样工整,半隶半草者比较整齐正规,草书很秀丽,有章法可循,可以说东汉初期,是居延汉简草书的成熟阶段。
(2)职官名称的改易和职官人员的变更。就破城子遗址而言,现已定论为甲渠候官遗址,从简文看,其名称经过三次改易,早期称“甲渠候官”;中期称“甲沟候官”,简称“甲沟官”;晚期称“甲渠鄣候”,简称“甲渠官”。职官人员变动比较大,从微观上为断定时代提供了依据。
(3)因受新莽改制影响而出现的职官、地名、个别字体结构的变化。如“甲渠”,早期称“甲渠”,王莽称“甲沟”,晚期称“甲渠鄣”。地名如“敦煌”,早期沿此称,王莽改曰“文德”;居延,莽曰“居成”;“长安”曰“常安”等。个别字体如“七”“四”等,早期沿此字,中期写作“桼”“亖”,晚期仍用“桼”,但“亖”又改回原体等。这些都带有明显的时代烙印。
(4)各时期简册的用材,也有时代特点,早期以松木为主,中期松、杨、柳三者均有,但以胡杨为主,晚期三种木材比例相当,或以胡杨、红柳稍多。
第五,文书类别的判定。从现有简册中明确书写的文题检阅统计总共有50余种,可分为七大类。
(1)诏书类:主要是朝廷的诏文及其诏书逐级下达收受转发的各级行文。
(2)律令类:各种法律政令,上自全国统一法典,下至郡、县、都尉府的各种典章制度条文。
(3)官府文书类:简文称“郡书”“府书”“官书”等,主要内容是郡府、都尉府、候官和县府各级机关的正常公文。
(4)司法文书类:主要是有关司法机关受理各种案件的卷宗,其中以各种爰书为主,包括了审理和惩办结果等行文。
(5)屯戍簿籍类:包括各种名籍、簿册、书致、牒案等。
(6)邮驿类:包括各种封检、题签及信札。
(7)文化类:包括各种书籍、医方等。
此为全部简牍的大概类别。各类文书都有不同的书写格式。如掌握了各自的规律和特点,就比较容易断定单枚简的性质和文书种类,为缀合又提供了依据。
第六,文书用语和文字分析。其一从文字看,各种书籍和诏书均使用当时统一的常用字体,书写工整,与汉碑字体均同。相反除此以外的其他文书,字体不大统一,特别是候官以下的各种文簿,字体很不规范。而居延汉简恰恰是都尉府以下至部隧间的文档占绝大多数,所以从字体书写结构即可看出该简的种类和级别。其二从文书用语看,各种文书有特定的用语,比较明显的有以下七种。
(1)诏书及行文:诏书开头语,必称“诏曰”,或“制曰”,或“制诏”,或“制曰可”之用语,其文尾写“某人下某人,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等语。从中央,经郡县,下至候官乃至部隧都遵循这一格式。只不过各官府间收受、转发机关和人员、时间不同,其文书定式盖以此为模范。
(2)官府间上下行文之用语:常见的词组有行、兼行、告、谓、谒报、敢言之、叩头、死罪、谨移等,均表示不同级别不同文书的用语。行,代表某官员以某种身份承办某种事;兼行,即代理承办人承办某事;告,即命令,这些用语多见于上级官府对下属机关所发指令行文。行、兼行、告往往成句,如“××人行或兼行×事,告××官……”。谓,多用于同等级别的机关或同等级别的官员之间的文书称谓,如“××官谓××官,或××人谓××人”。叩头、死罪、敢言之、谒报、谨移等词组,均为下级向上级呈报文书时的专用语,如“××叩头死罪敢言之,谨移或谒报××书一编敢言之”,表示下级对上级的尊敬。
(3)信札用语:主要是私人信件,最多见的是“伏地再拜言、再拜白、伏地言、伏地请、幸甚、甚善、甚毋恙、叩头死罪”等,盖为谦称和祝福语。
(4)司法爰书用语:常见者有“诏所名捕、诏所逐验、搜索部界、推辟、验问、罪当坐”等。皆为司法文书的专用语,遇见此类简牍必与司法爰书有关。
(5)官吏任免用语:常见者如调、迁、徙、补、换、斥免等,均为官府任免、调动官员的文书用语。
(6)邮书及邮书课用语:常见者如北书、南书、檄、版檄、合檄、中程、不中程、留迟、付、受、解何等,皆为邮书和邮书课文书的用语。
(7)各种簿籍:包括名籍、被服、月俸、月廪、兵器簿等,开头均写身份,然后注明籍贯、爵位、年龄等。根据上述常见的各种用语,即可断定简牍的性质,是缀合过程中的重要方法之一。
上述五个阶段六种方法是破城子残断简牍缀合工作的主要程序。五个阶段必须逐步进行,六种方法必须同时使用,不能割裂开展,其中以木质的同一性为基础,然后使用其他五种方法,互相印证,最后确定。只有这样,缀合才有绝对的准确性。[※注]
韩华对西北简牍残简缀合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西北简牍材质主要为松木、红柳和胡杨三种(竹制简牍也有但出土数量少,仅限于甘肃南部天水放马滩秦简460余枚)。可以利用这三类简牍材质本身的特点进行残简的缀合,同时在缀合的过程中也要充分利用考古学中类型学和地层学的原理,在简牍内容和年代学上进一步确定简牍年代的早晚关系,这样可以极大提高残简缀合的准确性。[※注]
肩水金关汉简公布之后,学者们做了很多断简缀合的工作,成效显著。比如,杨小亮缀合了12枚:73EJT21:459+451、73EJT23:379+387、73EJT23:531+509、73EJT23:500+511、73EJT23:743+744、73EJT21:199+198;[※注]73EJT23:96+132、73EJT23:177+171A、73EJT23:491A+492B+525+947+1038A、73EJT23:614+687。[※注]姚磊缀合了46枚:73EJT37:28A+653+1133、73EJT37:782+836A、73EJT37:146A+1561B、73EJT37:850+35、73EJT37:881+612、73EJT37:1523+111、73EJT37:43+1485、73EJT37:918+1517、73EJT37:1308+1277、73EJT37:1217+1140、73EJT37:1026+1515、73EJT37:806+816+1207;[※注]73EJF3:470+564+190+243+438、73EJF3:337+513、73EJF3:441+616、73EJF3:54+512、73EJF3:229+542+528、73EJF3:482+193+508、73EJF3:628+311、73EJF3:41+77、73EJD:247+199、73EJF3:627+308;[※注]73EJT37:209+213+1285+1297、73EJT37:306+267、73EJT37:279+287、73EJT37:885+636、73EJT37:1117+1107、73EJT37:1378+1134、73EJT37:1206+872、73EJT37:1208+371、73EJT37:1447+922、73EJT37:1224+108、73EJT37:1311+1233、73EJT37:949+1349、73EJT37:1247+1235、[※注]73EJT37:355+56、73EJT37:427+298、73EJT37:436+380、73EJT37:485+544、73EJT37:491+482、73EJT37:608+683、73EJT37:805+535、73EJT37:862+136、73EJT37:1027+186、73EJT37:276+1501、73EJT37:1271+1340。[※注]谢坤缀合了17枚:73EJT37:701+36、73EJT37:706+33、73EJT37:852+712、73EJT37:1324+1192、73EJT37:1477+1053、73EJT37:666+879、[※注]73EJT37:1452+1460+55、73EJT37:357+58、73EJT37:67+121、73EJT37:180+666、73EJT37:401+857、73EJT37:628+658、73EJT37:656+1376、73EJT37:854+1196、73EJT37:856+927、73EJF1:91A+93B+82、73EJF1:106+111。[※注]伊强缀合了20枚:73EJT1:136+163、73EJT8:14+20、73EJT22:7+10、73EJT23:642+35、73EJT23:448+963、73EJT23:131+862、73EJT23:432+260+431、73EJT23:634+173、73EJT23:1065+931、73EJT24:382+402、73EJT24:634+627、73EJT24:872+249、73EJT24:956+761、73EJT26:42+25、73EJT32:57+49、[※注]73EJT11:31A+10+3、73EJT22:65+87、73EJT23:404A+265B、73EJT21:138+278A、73EJT21:62+78。[※注]张显成、张文建缀合了7枚:73EJT4:182+64、73EJT5:30+40、73EJT9:5+15、73EJT9:223+154、73EJT10:277+174、73EJT10:339+480、73EJT10:418+415。[※注]尉侯凯缀合了13枚:73EJT1:243+273、73EJT4:111+73EJT1:18、73EJT6:110+62、73EJT7:38+10、73EJT8:32+71、73EJT9:258+358、73EJT9:310+51、73EJT10:365+283、73EJF3:209+200、73EJF3:116A+208A、73EJD:164+103、72EJC:183+138、73EJC:369B+672A。[※注]
断简缀合最好以接触实物来展开,方有把握,否则会事倍功半,且容易出错。即便随着技术的进步,可以根据高质量的简影图版,利用计算机进行缀合,所得结果也应该用实物来进行验证,以确保万无一失。
四 简牍文书的文稿形态
(一)稿本
同一文书在撰制的不同阶段及应用的不同需要,能形成不同的格式特征,俗称为“稿本”,常见者有草稿、定稿、手稿等。同一文书的不同稿本,所起作用不尽相同。
1.草稿
草稿是原始稿本,是进行讨论、修改的基础,史籍中称“草稿”或作“屮稿”,《汉书·董仲舒传》:“先是辽东高庙、长陵高园殿灾,仲舒居家推说其意,屮稿未上,主父偃候仲舒,私见,嫉之,窃其书而奏焉。”《汉书·孔光传》:“时有所言,辄削草稿,以为章主之过,以奸忠直,人臣大罪也。”简牍及史籍所见亦常简称为“草”,如《新简》EPT31·1:“令史谭奏草”、《合校》286·18:“掾褒奏草”、《敦》206A:“与桓列书草”、《敦》715A:“不及写草记”,《新简》EPT17·5:“告主管掾更定此草,急言府……”等,《汉书·淮南王传》:“时武帝方好艺文,以安属为诸父,辨博善为文辞,甚尊重之。每为报书及赐,常召司马相如等视草乃遣。”师古注:“草谓为文之稿草。”《汉书·师丹传》:“吏私写其草。”《魏书·崔琰传》:“琰从训取表草视之。”《晋书·裴秀传》:诏报曰:“司空薨,痛悼不能去心。又得表草,虽在危困,不忘王室,尽忠忧国。”
前人王国维已注意到简牍中文书草稿之存在,《流沙坠简·簿书十三》云:“司徒、司空府此简不云叩头死罪而但云敢言之,或系都尉与敦煌太守之公牍而出于都尉治所者,盖具书之草稿也。”今见简牍文书,草稿所占比例甚大,尤其上行文中草稿居多,有较明显的特征,例如:字体较草率,涂抹、增补较多。
简牍文书字体之草率与否,不仅取决于抄写人的书写习惯,与它是否为草稿也相关。草稿为非正式发出的文本,还有待修改,只要起草人及参与修订者能看懂即可,为求快捷省时,其字体之工整程度通常稍差于正式文本。最典型的例子,如《敦》40—175,又《敦》205、206、970、971、973—976等凡133枚木简,原属同一份文件底稿,字体草率,格式随意,句间留空甚多,涂抹与增补屡见。按理,向朝廷呈报的文书绝不允许出现上述现象,可知其必非正式文本。又,《敦》89B见“正月戊辰移德草”,简文已自证其为草稿。草稿书写较随意的情形亦见《新简》EPT68诸“劾状”等。
草稿之发文人名常以“厶(某)”或“君”字替代,如:
上引五例所见,发文人处皆以“厶”或“君”代替,显然是起草人为避免直书上级领导名而采取的变通。“君”字是下级、晚辈对上级、长辈乃至平辈间的尊称,通常不用于自称。据此可知,凡档发文人名处书“厶”、“君”的文稿皆为草稿。
草稿多空发文人名及日期等,如:
上引三例或缺发文者名,或空缺发文日期之日干支。所空人名有待首长审核定稿后才署写,而草稿之发文日干支留待正式发文时才填入。
2.定稿
定稿是经修改审定,已经由负责人签发的完成稿。《论语·宪问》曾具体描述春秋时期郑国外交文书的起草、修订过程,文云:“为命,裨谌草创之,世叔讨论之,行人子羽修饰之,东里子产润色之。”历草创、讨论、修饰、润色,而后三者为定稿过程。定稿的过程称“定”,见《新简》EPT17·5:“告主官掾更定此草”,《汉书·朱云传》:“云上书自论,咸为定奉草,求下御史中丞。”简牍常见的经首长签名但未发出的文稿,当为正式文本所依据稿本,典型者如:
上引简例所见“护”“博”“获”“诚”字皆为发文者签名,笔迹与同简其他文字不同,系第二次书写。经发文者签名之定稿,即可抄成正本传出。定稿通常留存于发文机构。闵庚尧先生云:“签名制始自商代。甲骨文中的前辞部分,除记录占卜日期之外,还要写上贞人的名字。由史官签名制最后发展成为行政长官签名制。签名制不仅意味着一种权限,而且意味着对文书的实施负有一定的责任。”[※注]
3.手稿
“手稿”指发文者亲笔写的文稿,常作为正本发出。《新简》EPT49·45B:“手书大将军檄”,指大将军亲笔写的檄文。《新简》EPT65·458:“尉手记晓劝农掾得。复叩头……”中之“尉手记”指都尉写给劝农掾的亲笔信。《汉书·薛宣传》:“宣察谌有改节敬宣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乃指薛宣亲自在简札上写字。《汉书·外戚传》:“手书对牍背。”指在来文的牍背上亲手写字来应对。《三国志·魏书·张邈传》注引《英雄纪》:“初,天子在河东,有手笔版书召布来迎。”中之“手笔版书”指皇帝亲自在木牍上写的召唤文书。上述所云皆为手稿。
(二)文本
文本是针对已进入应用程序的文书而言,包括正本、抄本等。
1.正本
正本通常是按定稿复制的,用于通行。对特定的机构而言,该机构的收文,绝大多数当为正本。正本之体式与内容通常较完整,字体工整,典型者如《新简》EPF22·1—36之《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此册之1—35简是由正本转化的档案,只有36号楬是立档时设的标题楬。类似的情形又见《新简》EPF22·70—79《都尉以下官秩奉谷》册、《新简》EPF22·80—82《城北守候长写移隧长党病书》册等。
邬文玲撰文指出,《居延新简》EPT56:9“建武桼年计簿算”、《居延新简》EPT50:203A、B“鸿嘉二年吏遣符算”、《居延新简》EPT50:147A、B“建始五年四月府所下礼算书”、《居延新简》EPT52:378“初元四年正月尽十二月檄算”、《合校》82、18A“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B“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及诸簿十月旦见”等11例文书楬,又《合校》93.5“□长朱就持尉功算诣官平,六月己巳蚤食入”等7例文书所见“算”皆当释“真”字。文中通过字形比对,文例考证证实之,结论云:“‘真’:正之意,与副、邪相对。《汉书·河间献王德传》:‘从民得善书,必为好写与之,留其真’,颜师古注曰:‘真,正也。留其正本。’《文选·古诗十九首·今日良宴会》:‘令德唱高言,识曲听其真’,李善注:‘真,犹正也。’在上述简文中,‘真,意指文书正本、底本。这样的理解于前后文意亦贯通无碍’。”知文中所云“真”指正本的解释可取。
2.别书
别,另外。“别书”犹今抄送件。秦汉简牍屡见“别书”之称谓:
“别书”作为抄送件当为一式多份,故可同时在不同邮路上传递并发往不同机构。“以道次传”指按邮路路段逐次传递。
3.写移书
写,抄写、誊录,《汉书·师丹传》:“丹使吏书奏,吏私写其草,丁、傅子弟闻之,使人上书告丹上封事行道人遍持其书。”《抱朴子·遐览》:“书三写,鱼成鲁,虚成虎。”《新简》EPT52·219:“令史音再拜言。令史厶写罢卒籍,三月庚辰……”《新简》EPT40·166:“□谨写白。愿今所写□。”仿照正本誉录文书称“写书”,则“写移书”是誊写后使之运行的文书,今称传抄本,汉简所见典型者如:
此例所见《新简》EPF22·81,81为隧长党病书,但不是原件,而是城北守候长匡所录抄本,简云“谨写移”即指抄录后上报的行为。“写移书”大多以附件的形式附着于呈上或行下文中。
4.录本
“录本”是抄录以备查的文本。
录,记录、抄录。“录复使”指抄录当事人持用的通行证,然后放行。关津留存过路人通行证的录本,目的是便于返回时核对,类似的制度亦见于晋令,《太平御览》598引晋令“诸渡关及乘船筏上下经津者,皆有过所,写一通付关吏”。由于通行证通常是一证过数关,所以不可能每一关都留正本,只能逐关录,存抄录本。汉简所见是由守关人抄录通行证,而晋令所云则由携带人给门关呈送抄录本,道理都一样。简牍所见通行证,字体潦草,大多当为抄录本。
五 简牍文书的分类与类别特征
(一)分类
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将繁杂的出土简牍划分为若干部分以便于研究的措施。大体而言,迄今已出土的近三十万枚简牍,大致可分为简牍典籍与简牍文书两大类,后者所占比例更大些。简牍文书历经由简而繁及删繁就简的过程,今见最早的简牍文书是战国时期楚国的文书,秦汉时期达到巅峰,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云:“盖自秦汉而下,文愈盛,故类愈增;类愈增,故体愈众;体愈众,故辨当愈严;此吴公《辨体》所为作也。”[※注]后来逐渐简化,至纸张大量普及后,简牍文书的形式趋向衰落,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简牍文书服务于当时人们的社会活动,尤其对行政行为有指导作用。由于简牍文书在不同的行政行为乃至不同的行政过程中的作用不同,故其形式亦有区别,因此人们便可依据其不同的形式特征将之分成若干大类,每一大类中又分成若干小类,以便于人们驾驭掌握,发挥其应有的史料价值。当然,分类的过程也是对简牍文书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简牍基础研究的重要部分,20世纪初以来,产生过不尽相同的分类法,迄今仍在摸索中,远未结束。[※注]
罗振玉、王国维撰《流沙坠简》一书,将20世纪初敦煌出土的汉简按性质与内容分为三大类。
第一大类是小学、术数、方技书,涉及《仓颉》《急就》《力牧》《历谱》《算术》《阴阳》《占术》《相马经》《兽医方》等多种典籍。
第二大类是屯戍丛残,其下又按内容分为簿书、烽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等六项。
第三大类是简牍遗文,汇辑各式书信。所辑简牍,除汉简外,还包括少量晋简。
劳榦在其1949年版的《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中,将20世30年代出土的居延汉简分为文书、簿录、信札、杂类四大部分。
文书类又分书檄、封检、符券、刑讼类。
簿录又细分为烽隧、戍役、疾病死伤、钱谷、器物、车马、酒食、名籍、资籍、簿检、计簿。
各种信札自成一类。
杂类又分有年号类与无年号类两种。[※注]
上述两种分类法主要依据内容及多角度地进行分类,未遵循一定之规。其中有一部分涉及文书分类。这是在当时出土简牍数量有限的情形下做出的,实为难能可贵。
英国学者鲁惟一先生在其《汉代行政记录》一书中,选择了居延汉简中的710枚木简进行分类,划分如下:
MD1:发出信件的登记簿;
MD2、MD3:某机构处理途经邮件的登记簿;
MD4:可能是士卒名籍。记录了有关戍卒的描述性细节,如姓名、籍贯、爵位、服役类型及年龄;
MD5:隧长名籍片断;
MD6:军官个人箭术测试记录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条文、相关标题、相关证明或个人提交的报告;
MD7:向小的军事单位发放装备的表格记录的片断;
MD8、MD9、MD10:谷物分配的记录(吏卒廪名籍、卒家属廪名籍);
MD11:关于特定来源或为特定目的而收入或支出现钱的记录,例如各单位所需物品的购买或军官薪水的支付;
MD12:给军官支付每月薪水的记录;
MD13:获准通过军事防线的记录;
MD14、MD15:士卒在不从事军事勤务时所做其他工作的记录;
MD16:某个分队若干成员从事勤务的记录;
MD17:戍卒和军官巡逻天田的记录;
MD18:戍卒持有武器的登记簿;
MD19:发放或使用标准军事装备的登记簿;
UD1、UD2:官员业绩的汇报;
UD3:向戍卒个人发放储备物或装备的名籍;
UD4:向士卒发放谷物的记录;
UD5:对平民及其他旅行者的记录;
UD6:观察烽火信号的汇报;
UD7:使用烽火信号的规则;
UD8:诏令片断及法令文;
UD9:诏令片断;
TD1、TD2:大湾地区处理途经邮件的登记簿片断;
TD3:服装清单的片断;
TD4:按月保持的谷物收支记录;
TD5:尚未支付薪俸而需补足的清单;
TD6:征收赋税的记录;
TD7:以实物形式征收租税的记录;
TD8:可能是一份关于平民获准通过交通线某个关卡的记录片断;
TD9:关于牛的描述性登记簿的片断;
TD10:历谱;
W1:大概记录不同单位分得或消费库存物品的情况;
W2:记录谷物发放的情况,包括谷物支出具体用途的详细说明;
W3:提交给司法官员的汇报;
X1:传递邮件的记录;
X2:赏赐爵位的记录。[※注]
日本国学者永田英正先生著《居延汉简集成》,对居延汉简做了更详细周密的分类,以其对破城子出土定期文书的划分为例,列细目如下:
一、账簿标题类
(一)标题
1.吏卒见在员
(1)吏卒名籍。
(2)病卒名籍。
(3)卒家属名籍。
2.烽隧勤务
(1)作簿。
(2)日迹簿。
(3)邮书。
(4)举书。
3.器物
(1)守御器簿。
(2)戍卒被簿等。
4.见钱出纳
(1)钱出入簿。
(2)吏受俸名籍。
5.食粮
(1)谷出入簿。
(2)吏卒廪名籍。
(3)卒家属廪名籍。
6.其他
(二)标题以外
1.簿检。
2.●右类。
3.●凡类。
二、账簿本文类
1.吏卒见在员
(1)吏卒名籍a、b、c、d、e、f六种。
(2)病卒名籍。
2.烽隧勤务
(1)作簿a、b二种。
(2)日迹簿a、b二种。
(3)邮书a、b二种。
(4)举书。
3.器物
(1)守御器簿a、b、c、d、e、f、g七种。
(2)戍卒被簿等a、b、c、d四种。
4.见钱出纳
(1)钱出入簿a、b、c、d、e、f、g七种。
(2)吏受奉名籍a、b、c、d、e、f六种。
5.食粮
(1)谷出入簿a、b、c、d四种。
(2)吏卒廪名籍a、b、c、d四种。
(3)卒家属廪名籍a、b二种。
6.其他
(1)发文记录。
(2)启封记录。
(3)诣官簿a、b二种。
(4)秋射成绩的记录。
(5)任职记录a、b二种。
(6)负债名籍。
(7)财产登记。
(8)马的名籍a、b、c三种。
(9)其他各式账簿。[※注]
上述永田英正先生对居延汉简所见文书之分类虽然只涉及账簿,但分类颇详尽,完全采用文书学划分的方法。
李天虹著《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一书,亦做了更详细的划分,其十章分类如下:
第一章:吏卒及其他人员
第一节:吏卒名籍
第二节:吏名籍
第三节:卒名籍
第四节:病卒名籍
第五节:省卒名籍
第六节:罢卒(吏)名籍
第七节:骑士名籍
第八节:车父名籍
第九节:牛车名籍
第十节:吏员簿、吏比六百员定簿
第十一节:其他
第二章:俸禄、现钱
第一节:吏秩别名籍
第二节:俸赋名籍
第三节:受俸名籍
第四节:赋就人钱名
第五节:赋钱出入簿
第六节:钱出入簿
第七节:俸出入簿
第八节:其他
第三章:廪食、谷物
第一节:吏卒廪名籍
第二节:卒家属廪名籍
第三节:廪盐名籍、盐出入簿
第四节:谷出入簿
第五节:食簿
第六节:茭出入簿、茭积别簿
第七节:其他
第四章:兵物
第一节:被兵名籍
第二节:折伤兵名籍、肆射伤弩名籍
第三节:被兵簿
第四节:永元兵物簿
第五节:折伤兵簿、折伤兵出入簿
第六节:完兵簿、完兵出入簿
第七节:守御器簿
第八节:什器簿
第九节:铁器簿、铁器出入簿
第十节:其他
第五章:日常工作
第一节:迹名、迹簿
第二节:作簿(附“始茭名籍”)
第六章:贳卖(买)、债务
第一节:贳卖(买)名籍、不贳卖(买)名籍
第二节:责名、债券簿
第三节:其他
第七章:功劳
第一节:功劳墨将名籍
第二节:射名籍
第三节:赐劳名籍、夺劳名籍、积劳名籍
第四节:伐阅簿、累重訾直簿
第八章:牛马羊
第一节:牛籍
第二节:马名籍
第三节:其他
第九章:出入关
第一节:出入籍、致籍
第二节:吏所葆名
第十章:其他
第一节:阅名籍、受阁卒市买衣物名籍
第二节:休名籍
第三节:取肉名
第四节:病死衣物名籍、物故衣出汝簿
第五节:计簿
第六节:其他
每一节之下,作者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再分类,例如第二章之第六节《钱出入簿》又划分为签牌、标题、正文、右类、凡类、呈报等。每一节划分出来的内容不尽相同。
上述分类法是先按事物内容分类,第二层面再按内容与文书性质综合划分,第三层则主要按文书性质划分。[※注]
李均明、刘军著《简牍文书学》,主要按简牍自身性质分为书檄、簿籍、律令、录课、符券、检楬六大类。李均明著《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遵循这一分类法,但对第二、三层分类作了修订,划分如下:
书檄类
一、书
(一)皇室文书
命书
策书
制书
诫敕
诏书
(二)章奏文书
上奏书
变事书
(三)官府往来书
诸官府书
语书
除书
遣书
病书
视事书
予宁书
调书
债书
直符书
致书
传(公务)
传(私事)
(四)司法文书
举书
劾状
爰书
推辟验问书
奏谳书
二、檄
(一)府檄
(二)警檄
(三)行罚檄
三、记
(一)府记
(二)官记
(三)私记
律令类
一、律
(一)贼律
(二)盗律
(三)囚律
(四)捕律
(五)杂律
(六)具律
(七)户律
(八)兴律
(九)厩律、厩苑律
(十)告律
(十一)收律
(十二)亡律
(十三)钱律
(十四)均输律
(十五)传食律
(十六)行书律
(十七)置吏律
(十八)爵律、军爵律
(十九)史律
(二十)徭律
(二十一)田律
(二十二)关市、□市律
(二十三)复律
(二十四)赐律
(二十五)效律
(二十六)置后律
(二十七)秩律
(二十八)金布律
(二十九)仓律
(三十)工律、工人程
(三十一)均工
(三十二)司空
(三十三)内史杂
(三十四)尉杂
(三十五)属邦
(三十六)游士律
(三十七)除弟子律
(三十八)中劳律
(三十九)藏律
(四十)公车司马猎律
(四十一)敦(屯)表律
(四十二)戍律
(四十三)秦律杂抄之未见律名者
(四十四)禁苑涉律
二、令
(一)津关令
(二)王杖诏书令
(三)功令
(四)北边絜令第四
(五)令乙廿三
(六)击匈奴降者令
(七)公令第十九
(八)御史絜令第廿三
(九)尉令第五十五
(十)戍卒令
(十一)赦令
(十二)军令
三、科、品
(一)购赏科别
(二)罪人入钱赎品
(三)烽火品约
(四)守御器品
四、封诊式
五、法律答问
簿籍类
一、簿
(一)集簿
(二)月言簿
(三)校簿
(四)计簿
(五)谷簿
(六)廪食粟出入簿
(七)粟出入簿
(八)麦出入簿
(九)糜出入簿
(十)茭出入簿
(十一)盐出入簿
(十二)钱出入簿
(十三)吏赀直簿
(十四)守御器簿
(十五)兵、守御器负算簿
(十六)兵完、折伤簿
(十七)被兵簿
(十八)什器出入簿
(十九)随葬器物簿
(二十)日作簿
(二十一)日迹簿
(二十二)传置道里簿
二、籍
(一)吏名籍
(二)卒名籍
(三)骑士名籍
(四)候官障廪名籍
(五)诸部廪名籍
(六)隧别廪食名籍
(七)吏廪食名籍
(八)卒廪食名籍
(九)卒家属廪名籍
(十)吏奉赋名籍
(十一)吏未得奉及赋钱名籍
(十二)债名籍
(十三)贳卖名籍
(十四)负债名籍
(十五)赠钱名籍
(十六)衣物名籍
(十七)被兵名籍
(十八)折伤兵名籍
(十九)功劳墨将名籍
(二十)吏射名籍
(二十一)以令赐爵名籍
(二十二)吏换调名籍
(二十三)吏缺除名籍
(二十四)适名籍
(二十五)坐罪名籍
(二十六)休名籍
(二十七)佣名籍
(二十八)出入名籍
(二十九)葆出入名籍
(三十)车父名籍
(三十一)卒日作籍
(三十二)卒更日迹名
录课类
一、录
二、案
三、刺
(一)名刺、谒
(二)入官刺
(三)廪食月别刺
(四)出俸刺
(五)表火出入界刺
(六)邮书刺
四、课
(一)邮书课
(二)表火课
五、其他
(一)奏封记录
(二)启封记录
符券类
一、符
(一)出入符
(二)吏及家属符
(三)日迹符
(四)警候符
二、券
(一)债券
(二)先令券书
检楬类
一、检
(一)实物检
(二)文书检
(三)函封
二、楬
(一)实物楬
(二)文书楬[※注]
何双全则从用途及责任人的角度将敦煌汉简分为诏书、司法、官府文件、屯戍簿籍、财政收支、后勤给养六大类。[※注]又从多角度对居延甲渠候官遗址出土汉简做了更为复杂的分类,先区分出简牍形式与文书。
简牍形式分4类7种:
A:简、牍、觚;
B:检、缄;
C:签;
D:梼。
归纳云:A类三种是文书的主要内容,数量较多,也是汉简的主体。B、C类是附属于A类而存在,数量较少。D类一种是较为特别的形式,数量更少。
简牍文书则分21类124种:
一书:包括诏书,刺史书,张掖太守府书,官书,部报书,举书,应书,牒书,廪书,算书,逮书,牢书,自言书,出入塞书,爰书,建武三年三月隧长病书,建昭二年十月邮书,责书,凡18种。
二官府公文:包括中央朝廷下发文,刺史部下发文,张掖太守府、属国都尉、五郡大将军莫府下发文,居延县上呈文、下发文,甲渠候官上呈文、存档文、下发文,部候向候官呈文,烽隧向部候呈文,凡8种。
三簿:包括吏员簿,始建国旦奏事簿,二千石以下至佐史及卒当劳赐簿,奉禄、赋钱、禄帛,四时簿,出入簿,财物簿,伐阅、訾直簿,守御兵器簿,作簿,日迹簿,戍卒被兵簿,其他,凡13种。
四籍:包括隧名籍,功墨将,吏四时,吏卒名籍,奉录、奉赋、奉帛,吏卒廪名籍,车父名籍,骑士名籍,戍卒取庸名籍,吏马名籍,被兵,增劳、赐劳,家属,贳卖,物故,五凤五年三月病卒名籍,元康三年四年甲渠候官卒所斋承名籍,竟宁元年正月吏妻子出入关致籍,建平四年六月河南省卒名籍,万岁部居摄元年九月戍卒受庸钱名籍,秋以令射爰书名籍,以赦令免为庶人名籍,仓谷车辆名籍,八月二十一日卒始茭名籍,甲渠鄣候什器校券名籍,责籍,凡26种。
五课:包括邮书,驿马,阳朔四年六月罢卒吏名及课,诚北部建武八年三月军书课,贳券课,凡5种。
六案:包括功劳,三十井候官始建国天凤四年四月至六月当食者案,神爵二年七月卒物故案,凡3种。
七条:包括阳朔三年正月尽十二月府移大司农部掾条,阳朔五年正月尽十二月府移丞相御史、刺史条,督烽祥掾,檄移部吏常会八月条,凡4种。
八卷、刺:建武五年十一月以来告卒檄记算卷,卷刺及廪,吏责卷,绥和元年正月渠卒责卷,胡虏隧吏卒格斗隧别名刺及卷,鸿嘉二年五月以来吏对会入官刺,不侵部建昭元年八月过书刺,吞远建昭五年三月过书刺,临木部建始二年二月邮书刺,始建国五年八月廪卒刺,甘露元年十一月所假都尉库折伤承车轴刺,凡11种。
九科、品、令:包括捕斩匈奴反羌购赏科别,大司农臣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奏上烽火品约,令曰:卒戍边郡者,凡4种。
十录:包括建昭五年尽六年刺史奏事簿录,使者治所录,府录,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四年七月行塞省兵物录,凡4种。
十一算:包括初元四年正月尽十二月檄算,鸿嘉二年吏遣符算,始建国天凤一年四月尽六月四时算,建武七年计簿算,十一月行事算,凡5种。
十二劾状:包括劾及状,劾状,建武五年五月劾状,凡3种。
十三记:包括府记,官记,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四年十月三日行塞劳敕吏卒记,私记,凡4种。
十四计:包括干饭眉计,讫五月晦粟计,胡中文布计,郑卿粟计,赵子思计,凡5种。
十五奏:包括王忠记奏,徐威仲山伏地奏,七隧长宗白奏,令史谭奏,凡4种。
十六符:包括第廿三候长迹符左、右,第六平旦迹符,凡2种。
十七过所。
十八致。
十九文书程。
二十信札。
二十一古文献。
二十二律。
以上二十二类,除第二十一类古文献为典籍外,其余二十一类为文书类。每类之下的文种有的还分若干小种,如簿类下的出入簿尚可分出17小种。[※注]
骈宇骞先生著《简帛文献概述》基本沿用上述六大类的分法,但又将“遣策与告地策”抽出单列为一大类,文云:“‘遣策’与‘告地策’都出土于墓葬之中。一般来讲,‘遣策’是用来记载随葬品的清单或随葬物品的目录;而‘告地策’则是用来沟通‘人间与阴间(地府)’的一种文书,其形式基本上是模仿当时人间上行公文的格式来书写的,现在有些学者也称之为‘路签’或‘报到书’。按其性质而言,‘遣策’之本质乃为账簿类,应列于前面的‘簿籍’类中,而‘告地策’则应属于书檄类,应列于前面的‘书檄’类中。但因此类简牍出土较多,更重要的是这两种文书的内容及报送对象比较特殊,因此,从上述类别中抽了出来,在这里单独列为一节,做一些专门的介绍。”[※注]
白军鹏对敦煌汉简的分类含艺文、书檄与记、簿籍、律令科品、刺课符录及其他五大类。[※注]
张显成综合简牍文书的内容、性质、用途,将其分为簿籍、信函、报告、政令、司法、契约、案录、符传、检楬、其他,凡十大类。[※注]
姚登君据已公布的里耶秦简,分之为书传、律令、簿籍、录课、符券、检楬六大类三十六种。[※注]
王锦城曾对简牍文书分类研究做了较全面的归纳,分析每种分类方法的特点,结论云:
迄今所见用于做简牍分类研究的主要资料是已公布的秦汉简牍文书,仅为已出土简牍的一部分,尚有少量战国时期简牍及里耶秦简、悬泉汉简、居延新简(肩水金关)、走马楼三国吴简、走马楼汉简等占总数半数以上的大量简牍未被利用,因此是不全面而只是初步的,所以今后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
(二)类别特征
上述所云六大类文书,每类都有鲜明的特征及不尽相同的功能。以下主要采用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一书的观点,分述如下。
1.书檄类
书檄类犹今通用文种,是简牍文书中表现最活跃、最常见、最富于变化的类别,形式多样,而通行性是其基本共性。书檄类的通行性主要体现在它一旦被制作出来,就能由此及彼运行,而且运行是主动的,运行的方向及收件者皆十分明确。其他类别的文书大多不具备通行性,当它们需要运行时,必须以书檄作为运载母体,而自身只是书檄的附件,如《新简》EPF22·453:“建武四年十一月戊寅朔乙酉,甲渠鄣守候博敢言之。谨移十月尽十二月谷入簿一编,敢言之。”是甲渠候官守候呈送季度粮食收支报告的呈文,此呈文便属“书檄类”,而“谷出入簿”以附件形式被其搭载运行。契券类有少数文件具备有限的通行性,如《合校》65·7:“始元七年闰月甲辰,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以从事。第八。”此件可由居延运行至金关,但它不能搭载其他文书运行,而主要是起着凭证作用。根据是否具有通行性界定,简牍常见之书、檄、记、传、教等皆属书檄类。书檄内诸文种,又可由其在文书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划分若干小类,体式与用语有些差别,但界限不甚严格,如《新简》EPT22·153—160:“建武五年八月甲辰朔戊申,张掖居延城司马武以近秩次行都尉文书事,以居延仓长印封,丞邯告劝农掾褒,史尚谓官县:以令秋祠社稷,今择吉日如牒。书到,令丞循行,谨修治社稷,令鲜明,令丞以下当侍祠者,斋戒务以谨敬鲜洁约省为故。褒、尚考察不以为意者,辄言,如律令……八月庚戌,甲渠候长某以私印行候文书事告尉谓第四候长宪等:写移檄到,宪等循行,修治社稷,令鲜明,当侍祠者斋戒,以谨敬鲜洁约省为故,如府书律令。”此例中,发文者自称所撰为“书”(见“书到”),而收文者称其为“檄”(见“写移檄到”),文末又称之为“府书”(见“如府书律令”)乃由取名之范围、角度不尽相同而致,“檄”乃书之属,可称“檄书”,狭义称“檄”,广义称“书”,“府书”则从发文者为都尉府而得名,可知在一定条件下,名称可互易,皆由其共性而致。书檄类属通行文种,所以皆需由此及彼运行,为了明确责任,常备日期、发文者、收文者、起草人等要素,每一要素在文件中位于特定位置上。
“书”,乃指狭义之体式较严谨的通行文书,有别于泛称所有简牍文书或简牍书檄类之“书”,其重要者如皇室文书,有以下几种:
命书
国家产生以后,最高统治者的指令文书亦随之产生,并形成特殊文种,《尚书》所见,商、周王的指令已有誓、诰、命三种:誓用以动员、训诫军旅,诰用以发布政令,命用于封官授爵。《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公举蔡叔之子蔡仲“以为己卿士,见诸王,而命之以蔡,其命书云:‘王曰:胡,无若尔考之违王命也。’”至战国时期,“命书”功能扩大,成为王室指令文书的专用称谓,见于秦简,如:

秦并天下,“命”改称“诏”与“制”,至西汉又分为四:曰策书、制书、诏书、诫敕。《史记·秦始皇本纪》:“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秦皇最贵。臣等眛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
策书
策书主要用于对诸侯王及三公的除封、免罢及诔谥等事项。《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制度》:“策书者,编简也,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以命诸侯王。三公以罪免亦赐策,而以隶书,用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也。”蔡邕《独断》:“策书……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起年月日,称‘皇帝曰’,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谥其行而赐之,如诸侯之策。三公以罪免,亦赐策,文体如上策而隶书,以尺一木两行,唯此为异者也。”许望之《公牍通论》云:“汉制命令,其一曰策书,所以教令于上,驱策诸下也。按策书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下附篆书以命诸侯王、三公。亦以诔谥,而三公以罪免,则一木两行,隶书而赐之,其长一尺。当是之时,惟用木简,故其字作策。又汉制约敕封侯曰册,册本与策通。《周礼》:‘凡命诸侯及公卿大夫,则策命之。’成王《顾命》曰:‘御王册命’,此太史口陈于康王者。策之程序,首书‘某年月日皇帝若曰’,其原本于《尚书》……总历代之册,文目较繁,细别之,凡十有一:一曰祝册,二曰玉册,三曰立册,四曰封册,五曰哀册,六曰赠册,七曰谥册,八曰增□册,九曰祭册,十曰赐册,十一曰免册。”
制书
制书是皇室处理涉及制度法规等的指令,包括赦令、赎令,又解决刺史、太守、王侯相关诉讼案及任免九卿时使用的文书形式,《独断》云:“制书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士、迁文书,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臣,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惟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简牍见有关“制书”之引文,如:
此例引文涉大赦令,亦具构成“制书”之要素,而且事关重大,非同一般,司马光《资治通鉴·汉纪二十八》综合诸书所见,云:“东郡太守翟义,方进之子也,与姊子上蔡陈丰谋曰:‘新都侯摄天子位,号令天下,故择宗室幼稚者以为孺子,依托周公辅成王之义,且以观望,必代汉家,其渐可见。方今宗室衰弱,外无强藩,天下倾首服从,莫能亢扞国难。吾幸得备宰相子,身守大郡,父子受汉厚恩,义当为国讨贼,以安社稷;欲举兵西,诛不当摄者,选宗室子孙辅而立之。设令时命不成,死国埋名,犹可以不惭于先帝。今欲发之,汝肯从我乎?’丰年十八,勇壮,许诺。义遂与东郡都尉刘宇、严乡侯刘信、信弟武平侯刘璜结谋,以九月都试日斩观令,因勒其车骑、材官士,募郡中勇敢,部署将帅。信子匡时为东平王,乃并东平兵,立信为天子;义自号大司马、柱天大将军;移檄郡国,言‘莽鸩杀孝平皇帝,摄天子位,绝汉室。今天子已立,共行天罚!’郡国皆震。比至山阳,众十余万……诸将东至陈留、菑,与翟义会战,破之,斩刘璜首。莽大喜,复下诏先封车骑都尉孙贤等五十五人皆为列侯,即军中拜授。因大赦天下。于是吏士精锐遂功围义于圉城,十二月,大破之。义与刘信弃军亡;至固始界中,捕得义,尸磔陈都市;卒不得信。”简文所见当涉此史实,直接关系到史文所云“大赦天下”,所引当属“制书”片段。
安排宗室事务,亦常用“制书”,《汉书·韦贤传》:“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言:永光五年制书,高皇帝为汉太祖,孝文皇帝为太宗。建昭五年制书,孝武皇帝为世宗。”按此理推,皇帝之遗嘱抑或属“制书”之类,简牍所见如:
遗嘱中专门提到秦二世胡亥,念念不忘秦亡的教训,发布时间当在西汉早期,此例所见为抄录件,时在西汉中期以后。
此外,汪桂海先生认为《敦》1780、1798简亦为“制书”文。[※注]
诫敕
诫敕为皇室训诫文书。又名戒书,蔡邕《独断》:“戒书,诫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诫敕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远矣。”“诫敕”有督责警告的意思,《仪礼·士冠礼》:“主人戒宾”,注云:“戒,警也,告也。”《释名·释书契》:“敕,饬也,使自警饬,不敢废慢也。”《文心雕龙·诏策》:“诫敕为文,实诏之切者,周穆命郊父受敕宪,此其事也。魏武称作敕戒当时指事而语,勿得依违;晓治要矣。及晋武敕戒,备告百官;敕都督以兵要,戒州牧以董司,警郡守以恤隐,勒牙门以御卫,有训典焉。”许望之《公牍通论》云:“敕,饬也,使自警饬不敢废慢也,又戒也。始见于《书·皋陶谟》《敕天之命》。顾炎武《金石文字记》:‘敕者,自上命下之辞。’汉时人官长行之掾属,祖父行之子孙,皆曰敕。后汉始改敕为勅,勅字亦见《书·皋陶谟》,所谓‘勅我五典’者是也(说见高诱《淮南子注》)。后世遂沿用之,并与敕互用。《何曾传》:‘人以小纸为书者,勅记室勿报。’则晋时上下犹通称之也。至南北朝以下,则用此字,惟朝廷专之,而臣下不敢用。汉制,天子之命,四曰敕书,每刺史太守赴官,皆有敕书。后乃凡谕诰外藩及京外官者,曰敕书,亦曰敕谕……汉敕文首称:‘有诏敕某官’,此其程序也。”简牍中多见有训诫口气的皇室文书,但如按蔡邕所云“诫敕”文必见“有诏敕某官”语句,则简牍中尚未见符合者。骈宇骞先生则云:“至于‘有诏敕某官’这句用语,在现有不多的诫敕中还得不到证实,或许又是蔡邕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其实,诫敕作为一种文书,其最大的特点是带有督责、敦促官员善守职事、遵纪守法的意旨。”[※注]
诏书
诏书是皇室最常用的命令文书,用于处理常规行政事务,涉及面广,用量最大,故简牍中屡见,《独断》云:“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蔡邕曰:“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许望之云:“诏者,召而与言也。《周礼·天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以八统诏王驭万民。’《逸周书·文儆解》亦载‘文王诏太子发’。特其辞未着,周以前君臣同用,秦时改令曰诏,始为人主专用之文书。引蔡邕《独断》所谓诏犹告也。三代无此文,秦汉有者,是也。然秦记不可得见,汉诏则存者多矣。其文词典雅,为历朝所不及,亦其近古然也。”
蔡邕所谓“诏书”有“三品”,乃指诏书的三种形式:其一为文有“告某官某……如故事”者;其二为“群臣有所奏请,下有司曰‘制’,天子签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其三为“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简牍所见多为前二者,但第二种情形所见,皇帝的批示不一定是签“可”,也可批复具体的处理意见。
简牍所见“诏书”的第一种情形如:
此简两面写字:正面为汉宣帝地节三年八月所颁劝农诏,背面为文书传递记录。
上述二例所见诏书,由皇室直接下文,未经请诏奏文及制可过程。
第二种情形如:
以上八简为一册书,大庭脩先生所复原[※注],由三个层次组合而成:《合校》10·27与5·10是御史大夫丙吉上奏的请诏文;《合校》332·26是皇室的批示,与请诏文组合为完整的诏书;《合校》10·33以下是诏书行下文,逐级形成。
汉碑中亦见较完整的请诏制可形式的诏书,如《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所见:
请诏批复形式的诏书中,皇室的批示大多直署“可”字,但也有署具体意见者,如《史记·三王世家》:“太仆臣贺行御史大夫事昧死言:太常臣充言卜入四月二十八日乙巳,可立诸侯王。臣昧死奏舆地图,请所立国名。礼仪别奏。臣昧死请。”“制曰: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汉书·楚元王传》:“大鸿胪奏德讼子罪,失大臣礼,不宜赐谥置嗣。制曰:赐谥缪侯,为置嗣。”简牍亦见片断,如《敦》1355:“制曰:赦妾青夫仁之罪,外青移钱六十万与青家。”《新简》EPT52·280A:“□其减罪一等,当。它世以重罪完为城旦。制曰:以赎论。神□。”
有些诏书专门针对特殊事项而颁布,如“名捕诏书”:

诏书之下发遵循一定的程序,每级机构收到诏书后亦须实时回报,简文称“书到言”,其回报文如:
以上二例为诏书回报文,仅署“诏书谨到”或“书谨到”,即仅回报诏书收到了,未书执行情况。“大初元将”为汉哀帝建平二年所改年号,仅实行两个月。[※注]
除回报收到来文外,诏书回报文通常也必须回报执行情况,如:
上例所见皆为执行诏书情况的回报文(其中《新简》EPF22·163—165为一册书),通常为一事一文。“毋应书”指无符合诏书所列要求者,《汉书·沟洫志》:“下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部刺史、三辅、三河、弘农太守举吏民能者,莫有应书。”王先谦补注:“言无应诏书者。”
章奏文书

变事书
此例所引十二简为“变事书”册残篇,日本大庭脩先生所复原。[※注]
“变事”指紧急之非常事件。变,突发事故,《汉书·赵充国传》:“又亡惊动河南大开、小开使生它变之忧。”《后汉书·邓训传》:“(乌桓)怨恨谋反,诏训将黎阳营兵屯孤奴,以防其变。”《汉书·尹翁归传》:“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入市斗变,吏不能禁。”师古注:“变,乱也。”关于紧急事件的报告,史籍亦称“以急变闻”“上变事”“变告”等,《汉书·平帝纪》“寑令急变闻”,师古注:“非常之事,故云急变。”《汉书·韩信传》:“信初之国,行县邑,陈兵出入。有变告信欲反,书闻。”师古注:“凡言变告者,谓告非常之事。”《周礼·夏官·太仆》郑注:“若今时上变事击鼓矣。又若今驿马军书当急闻者,亦击此鼓。”《汉书·黥布传》:“赫上变事,乘传诣长安。布使人追,不及。赫至,上变,言布谋反有端,可先未发诛也。”《汉书·梅福传》:“诸上变事求假轺传诣行在所,条对急政。”《汉书·张汤传》:“汤有所爱史鲁谒居,知汤弗平,使人上飞变告文奸事。”师古注:“飞变犹言急变也。”故凡“变事”皆须尽快处理,《疏》343:“□反,多变事,世甫急为之。”常规文书通常必须逐级运行,而变事书可越级直送朝廷。变事书之用语与常规章奏同,如发文者卑称“粪土臣”“昧死再拜”等。
官府往来书
官府往来书包括官府之间相互往来的下行、平行、上行文字。此类文书有许多仅见泛称,如“府书”“官书”之类,有些则有专用名称,如“语书”“除书”“遣书”“调书”等。
此例所见为官府往来书之一种,可径称为候官书。类似文书皆直接冠以机构名,如大将军莫府书、大守府书、都尉府书之类。亦有设专名,有专门用途者。
语书

除书
除书,任免书,如:
此例所见,首简为除书本文,内容乃调遣第二隧长史临代理候长职务。后二简所见名籍为附件。此类除书,任命的同时,尚涉及免职、调动等,简文称除、迁、斥免等。除,任命,《史记·平准书》:“诸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司马贞索隐:“官首,武功爵第五也,位稍高,故得试为吏,先除用也。”《汉书·食货志》:“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吏益多。”迁,调迁,通常指升迁,《汉书·成帝纪》:“汝南太守严欣捕斩令等,迁欣为大司农,赐黄金百斤。”降职则称为“左迁”,《汉书·张苍传》“吾极知其左迁”,师古注:“是时尊右而卑左,故谓贬秩任为左迁,佗皆类此。”斥免,罢免,《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太子迁数恶被于王,王使郎中令斥免,欲以禁后,被遂亡至长安,上书自明。”《正义》:“言屏斥免郎中令官,而令后人不敢效也。”
遣书
遣书,派遣书,如:

病书
病书,病假报告,如:
此例所见,前二简为“病书”本文之抄件,后一简为“病书”呈文,而“今言府,请令就医”属第二次书写笔迹,当为甲渠候官的批示语,谓再将此事上报都尉府,并令患者就医治疗。请病假的一般手续是由患者给所在单位递交请假报告,再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据每次病假报告都存入档案以备查,这一制度与当时的劳绩计算及行政关系法相关。
视事书
视事书,上岗报告,如:
视事,包括病愈上岗及任命到岗,《汉书·王尊传》:“今太守视事已一月矣。”《太平御览》二○四引《汉旧仪》:“丞相有病,皇帝法驾亲至问疾,及瘳视事,则赐以养牛上尊酒。”相对于病书而言,视事书即其销假报告。
予宁书
予宁书,奔丧报告,如:
宁,奔丧,《汉书·高帝纪》:“高祖尝告归之田。”李斐注:“休谒之名,吉曰告,凶曰宁。”《汉书·哀帝纪》:绥和二年,“即位,诏博士弟子父母予宁三年。”师古注:“宁谓处家持丧服。”王先谦补注:“何焯云,汉制之失,莫大于仕者不为父母行服三年,达礼于是焉废。其予宁者不过自卒至葬后三十六日而已。哀帝既许博士弟子予宁三年,何不推之既仕者乎?至安帝元初三年,邓太后临朝,初听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至建元元年,安帝亲政,宦竖不便,复议断之。桓帝永兴二年,初听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延熹一年复断之。若公卿,则终汉之祚,不议行三年丧服也。”史籍所见宁告仅言及大臣高官,而汉简所见则及于隧长、候长等中下级官吏。
调书
调书,调集书,如:
调,调集、调给、调动,《史记·夏本纪》:“食少,调有余补不足,徙居。”《汉书·食货志》:“以临万货,以调盈虚。”“调书”之称谓见《合校》154·13:“案调书”,《新简》EPT43·325:“千二百以官调书”,《新简》EPT51·138:“建始三年四月□□易止害驿马□□□及茭调”,《新简》EPT50·180B:“十二月吏除遣及调书□□”,知“调书”亦用于人员调动。上引例署“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语。缪,误,《汉书·楚元王传》:“文书纷纠,前后错缪,毁誉浑乱,所以营惑耳目,感移心意,不可胜载。”“出入毋令缪”指出入双方账目合符、账实对应。“同月”则指计算时以一个月为时期范围。由此可知,“调书”实质为支出凭证,即支出物资或人员的书面依据。
直符书
直符书,值班报告,如:
直符,值班,《汉书·王尊传》“直符史诣阁下从太守受其事”,师古注:“直符史,若今当值佐史也。”《汉旧仪》:“传五伯官直符,行卫士周庐。”佐史直符之制亦见于秦律,《秦简·内史杂》:“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直符书,值班报告。据简文考察,直符书当属内部文书,备案待查,如果值班期间有情况发生,当有详细记录。今见值班人皆为候官之令史与尉史,值班时间为当天清晨至第二天清晨之一昼夜间,有严格的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人名皆见直符书中。值班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官方财物,使之免遭水、火及盗贼的损害。
假期书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可见“假期书”的称谓,如:
此例所见为标题简。“八月廿八日发”为后书文字。假,借。《左传·僖公二年》“假道于虞”,孔颖达疏:“假,借也。”《后汉书·安帝纪》“诏以鸿池假与贫民”,李贤注:“假,借也。”故假期即借期,实际指延期办理有关事务。“假期书”本文见片段,如:
与其他文种相比,假期书有两个明显的必备要素:一是延期的理由,二为延期时限。可知,由于汉代期会有严格的时限,如有充分的理由需要延期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延期时限,此类报告即假期书。
教
教,指令。《荀子·大略》“以其教出毕行”,杨倞注:“教,谓戒令。”简文所见指上级批示。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见“君教”及“卿教”。
上述三例皆为“教”文书,或可称“教书”。从首例所见,知文书的形成经过三个过程:先由佐史起草文件,再由丞、掾审校,最后由主管首长批复。从字迹之不同可看出,丞、掾名字是后签的,首长的批示“若”(相当“诺”)也是后写的。“君”是起草人对首长的尊称。此类“教书”犹今批件,属机构内部文件。
致、传也是重要的专用文书,简牍所见数量甚多,详见下文关于交通驿传的专题研究。
司法文书爰书、劾状、鞫状、奏谳书等多为史籍所未载,为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提供了许多新材料,亦详见下文关于法制史料的专题研究。
檄
“檄”亦称“檄书”,是一种行事急切,具有较强的劝说、训诫与警示作用比较夸张的文书形式,今见有府檄、警檄、行罚檄等。
府檄
此例所见,《新简》EPF22·153—157简为府檄本文,系甲渠候官所抄录之传抄件。《新简》EPF22·158至160简则为甲渠候官转发此檄之行下文。简文所见,府自称其檄为“书”,即“檄书”之简称,而甲渠候官转发时称之为“檄”。各级官府下檄常冠以机构名。
警檄
此例所见为郡府下至都尉府,都尉府又下至候官的警檄文,而前二者皆为候官的抄录件,檄文书于柧之四面。警檄之正文,通常有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是对敌情的陈述,如“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之类,通常强调敌方威胁的严重性。二是对己方强化警戒的要求:主要有“警烽火”“定烽火辈”。三是警檄的颁布通常具有张扬声势、提高士气的战前动员作用。
行罚檄
以上二简字体、风格相同,内容连贯,原属一册书。行罚檄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广泛通报某种违法违纪行为及其惩罚措施,惩一儆百,引起下属更广泛的警觉,从而避免再产生错误。檄的应用十分广泛,指令、责问、训示、处罚、通报皆用之,涉及面较广,而以处理急事者为多。檄之为文,急切强烈,激发人心而喻之祸福,《文心雕龙·檄移》:“至周穆西征,祭公谋父称‘古有威让之令,有文告之辞’,即檄之本源也。及春秋征伐,自诸侯出,惧敌弗服,故兵出须名,振此威风,暴彼昏乱。刘献公之所谓‘告之以文辞,董之以武师’者也。”“齐桓征楚,诘苞茅之阙;晋厉伐秦,责箕部之焚;管仲吕相,奉辞先路;详其意义,即今之檄文。”“檄者,皦也。宣露于外,皦然明白也。张仪檄楚,书以尺二。明白之文,或称露布。露布者,盖露板不封,播诸视听也。”简牍所见,檄之为文,亦以露布居多。又“观隗嚣之檄亡新,布其三逆;文不雕饰,而辞切事明,陇右之士,得檄之体矣”。檄文指向明确,语气强烈,权衡利害,《文心雕龙·檄移》亦云:“凡檄文大体,或述此休明,或叙彼苛虐,指天时,审人事,算强弱,角权势,标蓍龟于前验,悬鞶鉴于已然,虽本国信,实参兵诈,谲诡以驰旨,炜晔以腾说,凡此众条,莫之或违者也。”《玉海》卷二○三引西山先生曰:“檄贵铺陈利害,感动人意。”又同卷《辞学指南》“檄”类引李充《起居戒》云:“军书羽檄,非儒者之事,但家奉道法,言不及杀,语水虚诞;而檄不切厉,则敌心陵;言不夸壮,则军容弱。”檄之急者插以鸟羽,《汉书·高帝纪》“吾以羽檄征天下兵”,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谓之檄,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鸟羽插之,示速疾也。《魏武奏事》云:‘今边有警,辄露插羽也。’”檄不仅用于上对下,下奉上亦用之,《释名·释书契》:“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书文也。”《新简》EPT51·258:“积河东,毕已,各以檄言积别束数,如律令。/士吏彊、尉□”明言下级须以檄申报有关情况,知下对上亦用檄。许望之《公牍通论》总结檄之功用,云:“综檄文之用,则有六焉:一曰讨敌,如陈琳作讨曹操檄。二曰威敌,如耿恭移檄乌孙,示汉威德。三曰征召,如汉申屠嘉为檄召邓通。四曰晓谕,如司马相如谕巴蜀檄。五曰辟吏,如毛义闻府檄当守令,奉檄持以白母。六曰激迎,《释名》:‘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文书也。’汉《范丹传》,少为县吏,奉檄迎督邮,即其例也。檄之程序首书年月日某官告某某,末云咸使闻知,或云急急如律令。令读为零,律令雷边捷鬼,善走如雷,符咒末句,常用此语(说见李匡义《资睱录》),如袁绍檄豫州,曹操檄江东将校部曲,其末皆云如律令,盖取捷速之意也。”《汉书·朱博传》:“府告姑幕令丞:言贼发不得,有书。檄到,令丞就取,游徼王卿力有余,如律令。”简牍所见檄不仅有书于多面觚者,又有“板檄”与“合檄”的称谓。于豪亮先生云:“板檄其实就是一般的檄。这是写在木板上的文书,上面不用木板封盖,便于广泛供人传阅,这在古代是应用很广的文书。”又云:“合檄必然是把文件写在大小相等的两片木板上,然后把有字的一面相向重合起来,再缠上绳子,印上封泥。上面的一片木板上必然要写上收件人的地址和姓名,这样,上面一片同时也起着封检的作用。因为如此,合檄只能由收件人拆封,不能供人传阅,与内容公开的板檄性质不同了。”[※注]
记
“记”又称“记书”,是较书、檄随意的文书形式,有官记与私记的之别,差异还较大。
官记。
“记”的功能与书、檄相同,但其体式更趋简略,绝大多数“记”书未置年号年序,或仅署月序及日干支,有的甚至未署日期。大多未署具体的责任机构名称或责任人,仅署“府告”“官告”之类。未见起草人署名。由此可知,“记”之体式不如“书”“檄”严谨,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与私人信件有较多类同之处,故二者皆称“记”。
“记”的应用非常广泛,史籍常见,《汉书·张敞传》“受记考事”,师古注:“记,书也。若今之州县为符教也。”《汉书·赵广汉传》:“广汉尝记召湖都亭长。”《汉书·武五子传》:“上官桀及御史大夫桑弘羊等皆与交通,数记疏光过失与旦,令上书告之。”皇室文书亦有称诏记者,如《汉书·外戚传》:“中黄田客持诏记,盛绿绨方底,封御史中丞印。”记之为书,上下行皆用,《论衡·对作》:“上书奏记,陈列便宜,皆欲辅政。今作书者,犹上书奏记,说发胸臆,文成手中,其实一也。夫上书谓之奏,奏记易其名谓之书……由此言之,夫作书者,上书奏记之文也,谓之造作,上书奏记是作也。”《文体明辨序说》“书记”类:“书记之体,本在尽言,故宜条畅以宣意,优柔以怿情,乃心声之献酬也。若夫尊卑有序,亲疏得宜,是又存乎节文之间,作者详之。”《文心雕龙·书记》:“迄至后汉,稍有名品,公府奏记,而郡将奏笺。记之言志,进已志。笺者表也,表识其情也。崔寔奏记于公府,则崇让德音矣;黄香奏笺于江夏,亦肃恭之遗式矣。”又云:“原笺记之为式,既上窥乎表,亦下睨乎书,使敬而不慑,简而无傲,清美以惠其才,彪蔚以文其响,盖笺记之分也。”许同莘《公牍学史》云:“汉制下官言事于上曰奏记,其文两汉书多载之,其式见《后汉书·朱儁传》陶谦等奏记儁。其发端曰:余州刺史陶谦、前扬州刺史周干、琅琊相阴德、东海相刘馗、彭城相汲廉、北海相孔融、沛相袁忠……博士郑等,敢言之行车骑将军河南尹幕府云云。服郑皆无官守而列名者,其事为勤王讨贼而发,大义所在,不限官职,犹今联名公呈也。亦有称奏记为笺者,《崔骃传》:窦宪辟骃为掾,骃前后奏记数十上。崔集有与窦宪笺,其发端曰:主簿崔骃云云,即奏记之辞之。上官下书于所属,亦有称记者,《钟离意传》:意为郡督邮,有亭长受人酒礼,府下记杂考之,意封还记。《宋均传》:均为上蔡令,府下记,案民丧葬不得侈长,均不肯施行。章怀注曰:‘记,文符也。’记之为用,通于上下。《汉书·外戚传》称皇帝手诏为诏记。王先谦云:诏记与诏书有别,后世谓之手记,出于上手,故曰诏记。按诏记又谓之手记或手迹,《后汉书·循吏传》序:光武以手迹赐方国皆一札十行,细书成文。是手诏即手记,手记即手札。凡称记者,皆书札之类。”
汪桂海先生曾以河南南阳出土的《张景碑》佐证“记”亦称“教”,文云:“此碑文前面是南阳郡府下给宛县的文书,这份文书即是记,理由有二:首先,文书起首云‘府告宛’,程序与前举诸记完全相同;其次,宛县令向下转达此文书时明白地称之为‘府记’。”但在此文书的正文与具文时间有宛县收到此书后的签署文字,云“府君教,大守丞印”,则把南阳郡守下达的记称为教。这说明汉代官府下行文书的记的确可以称为教。其实,从字义上讲,称记为教也是有其理由的。《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淮南子·主术训》“行不言之教”,高诱注:“教,令也。”《荀子·大略》“以其教出毕行”,杨倞注:“教谓戒令。”教是上级官署给下属的命令文书,这和上面所说记的特点是很相符的。另外,从“教”这种文书的使用者和施用对象来看,也与记一致,如《张敞传》京兆尹张敞使主簿持教告贼捕掾絮舜,《王尊传》安定太守王尊“出教告属县”,又“出教敕掾、功曹”,《薛宣传》宣为左冯翊,出教贼曹掾张扶等,都是太守下教给属县官吏或下给府中属吏。总之,汉代作为官府下行文书的记与教没有根本区别,二者应是一种文书的两个名称。[※注]汪桂海所说甚是。称“教”者仅限于下行记,上行记则否。
私记
私记,私人信件,如:
罗振玉云:“古简文字最难识,其时最先者上承篆书,下接章草,一也。边徼急就之书颇多讹略,二也。断烂之余不能求其义理,三也。诸简皆然,而书牍为尤甚。”[※注]私记讲究敬语与谦语的应用,致信人名及相关谦语多书于首行,收信人多书于次行顶端,下接致信人谦语,如“幼孙少妇足下”“子卿足下”之类。收信人多以字号称谓以示尊敬,不直书其名。对上级则以姓加职名称谓。客套话,尤其问候语在私记之文末常常又重复出现,所以占篇幅比例较大,一般性的问候信尤其如此,只有涉及公务者,客套少些,常常开门见山,就事说事。简牍文书中,私记是使用情感语言最丰富的一种,最能体现当时人真实的思想感情与生活状态。
劾状
此为东汉初劾状。劾,举劾。劾状即举劾报告。上述简文由呈文、劾文、状辞三部分构成。以下为东汉中期劾状:
此例所见“劾状”大致亦包括被告身份认定、犯罪事实及处理意见三个方面。与上引东汉初“劾状”类同,当非偶然,如果不是当局对这种文书有格式的规定,也是长期约定俗成的结果,可看出其一脉相承的渊源关系。
鞫状
A面:
B面:
鞫,审理辞。《周礼·小司寇》“读书则用法”,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如今时读鞫”,贾疏:“谓劾囚之要辞。”牍正面“鞫”字以下是“鞫状”的全部内容,包括:(1)确定直符户曹史盛所提交“劾状”的真实性;(2)做进一步的核实调查;(3)提出量刑意见及理由;(4)做出判决。则鞫辞反映了从告劾、审讯到判决的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其中的一个阶段。
牍背见“得平”二字,乃后书批语,以草体写就。平,公平适中。故“得平”是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高度评价,但不知何人所为。
类似的文书亦见湖南益阳兔子山出土木牍:
A面:
B面:
此例结构与上例同。“鞫”单书一面,无疑为标题,指正文所书为“鞫状”或称“鞫书”。背面所书为正文,亦包含举劾、讯查、论报全过程——几乎反映了诉讼的全部程序。
徐世虹曾对上述二牍进行详尽的考证,对“鞫”的义项进行了程序、指代、文书义项的划分:认为“鞫在程序意义上指判决前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在指代意义上包含案件的基本诉讼程序,其文书意义是对案件程序与案卷核心内容的概括”识——以湖南益阳兔子山、长沙五一广场出土木牍为中心》,《简帛》第17辑,2018年。">[※注]。
2.律令类
律令类属法律文书,多以条款形式见存,含律、令、科、品、约、式、法律答问等,今以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及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所见数量最多,较集中者尚有湖南大学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龙岗秦简,亦散见于居延汉简、敦煌汉简等。
律
律,法律,引申为法律的主要形式,《尔雅·释诂》:“律,常也。”邢昺疏:“律者,常法也。”《管子·七臣七主》篇:“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汉书·律历志》:“律,法也,莫不取法焉。”《唐律疏议》云:“魏文侯师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此乃律之主体,而史籍及简牍所见律目不止六种或九种。
贼律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个人安全的犯罪及刑罚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贼律》之目,包括“大逆无道、欺谩、诈伪、踰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诸亡印、储峙不办、盗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所见犯罪行为包括叛乱、投敌、谋反、从事间谍活动、纵火、失火、淹杀人、谋杀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伪造皇帝玺印、伪造皇室文书、上书不实、增减券书内容、毁坏印封、挟毒与投毒、丢失符券门钥等,适用刑罚严厉,包括腰斩、磔、枭首、弃市等死刑及各种徒刑、赎刑、罚金等。
盗律是关于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及刑罚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盗律》条目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持质、受所监、受财枉法、勃辱强贼、还赃畀主、贼伤”等。其中“贼伤”之类属人身伤害,当归《贼律》。秦汉律对团伙抢劫者加重惩罚,称此类团伙为“群盗”。贪污受贿以偷盗论处。秦及汉初对偷盗的惩处以赃物的价值划分档次,通常分660钱以上、660钱以下至220、220以下至110、110以下至22及22以下为档次标准来量刑,所见数量皆为11的倍数,但西汉中期以后却有变化。简文《盗律》所涉犯罪行为包括外地人入境偷盗、内地人偷运黄金出境、擅自假借公家财物等。对暴力抢劫及以恐吓手段夺人钱财、冒充官员偷盗者皆处以极刑——磔。唆使他人偷盗者与之同罪。
囚律是规定诉讼关系的法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囚律》条目有“诈伪生死、诈自复除、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晋书·刑法志》述汉《囚律》包括“告劾”“传覆”“系囚”“鞠狱”“断狱”。简文所见《囚律》见有关控告、调查、审判、上诉、复核的条款。
捕律是关于抓捕犯人的规定。沈家本未考。简文所见涉及对追捕有功者的奖赏及对不尽责者的惩罚。捕得诸侯之间谍则予重奖。规定诸县一年中有三起盗贼事件未被发现,其县令、丞、尉当免职。又详细规定捕得各类犯人的奖金数量。
杂律是对杂项关系的规定,内容庞杂。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杂律》条目有“假借、不廉、呵人受钱、使者验赂”。简文所见则包括越院墙、擅赋敛、博戏夺财、强质,而更多的条款是关于性侵犯的规定及其刑罚。
具律是关于诉讼关系中量刑准则等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例《具律》条目有“出卖呈、擅作修舍事”,当非是。简文所见涉及对不同身份地位人士加减刑,不同罪等的换刑、赎刑及赎金标准的规定等。
户律是关于人口、户籍管理的规定。沈家本无考。简文所见涉及申报户口、规定各级爵位拥有田地屋宅的数额、户籍管理,乃至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民事关系。
兴律是关于征发、应征兵役、徭役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兴律》条目有“上狱、考事报谳、擅兴徭役、乏徭、稽留、烽燧”。简文所见涉及案件上报、屯戍、徭役稽留、失职等行为的惩罚。
厩律、厩苑律是管理饲养牲畜及苑囿的规定。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所列《厩律》条目有“逮捕、告反、逮受、登闻道辞、乏军之兴、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上言变事、以惊事告急”。范围或过大。
告律是关于告发罪犯的规定。规定诬告反坐,如诬告人以死罪者黥为城旦舂,其他罪则反坐。告人不审及有罪自首者,减罪一等,但杀伤祖父母、父母及奴婢杀伤主、主父母妻子不得减刑。年未满十岁及在押犯无权告发。还特别规定子女不得告父母、妇不得告威公、奴婢不得告主及主父母妻子,否则将以弃市处之。
收律是关于没收犯人财产、妻子儿子的规定。此即古代之连坐收孥制,但只要有一方主动告发对方,即可免坐。又,没收犯人财产时,必须由狱吏及相关多名官吏共同进行,并将物品清单上报县廷。
亡律是关于惩罚逃亡者的规定。通常按逃亡时间的长短决定罪次及量刑。藏匿亡人、娶亡人为妻、为亡人妻及做媒者皆有罪。雇用亡人劳作者,以亡人罪次处以相应的赎刑。奴婢逃亡另有专门的规定。
钱律是关于货币流通及铸造的法律。规定流通货币的规格,严禁销毁通行货币以作铜材,不允许私人盗铸钱,违反者将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均输律涉及车船运输事务,简文残缺。
传食律是关于驿传的法律。详细规定不同身份的官员及有爵者享用传舍、传车的条件及膳食的数量与质量等,又规定对违反者的惩罚。
行书律是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传递文书的速度及对违章的惩罚。规定不同地区驿站的设置距离、房舍数量、驿站人员的资格及优惠政策等。
置吏律、除吏律是关于任用官吏的法律。规定常规及临时性的任免办法及时间。汉律规定都官必须任用所在地或邻县人为佐史。规定官吏休假的期限。对诸侯王、彻侯置姬、孺子、良人做出具体规定。又规定如果被举荐为吏的人不廉洁、不胜任,必罚举荐人。
爵律、军爵律是关于授爵位的规定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
史律是关于史、卜、祝三种专职人员的法律。主要涉及史、卜、祝的培养与考核,及任命、调动史、卜人员的规定等。
徭律是关于徭役的法律。抄录一些较特殊条款,如睆老减半服徭役、残疾人家属免除部分徭役、大夫以下有资者出车牛为公家运输物资,公大夫以下子女承担除道桥、治沟渠等劳役,弓弩手每年春秋集训各十五日等。
田律是关于垦田、交纳刍稾、保护山林等与农业、林业、畜牧业相关的法律。律文规定田亩及田间道路的规格。按不同地区征收刍稾税。禁止吏民于春夏间砍伐林木及猎杀幼兽、毒鱼等。防止马牛羊食人庄稼。又有关于户赋的规定。
市律所见涉及官市管理、入钱规定、纺织品质量规格的规定、商贩组织形式、纳市场税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惩罚。
复律仅见一条简文,涉及按比例优待手工业劳动者。
赐律是关于优抚赐予的法律,简文涉及按官秩及爵位等次赐予衣物、酒食、棺椁等。
效律是关于核校物资账目的一系列规定。秦《效律》对度量衡器具有严格的要求,规定了误差的限度,保证了统一度量衡制度的执行。汉《效律》对账物的盘点亦有严格的规定。如规定每三年或新旧官员交替时必须对账物进行盘点,如果发现物品短缺,主管者须赔偿。
置后律是爵位传承的法律。所谓传承包括爵位与田宅的继承。除嫡子继承外,还包括庶子对财产与爵位的瓜分与继承,规定甚详,是研究当时民事继承关系的重要资料。
秩律是关于朝廷各机构和地方郡县衙门(含传、仓、库)官员秩级的规定,对研究当时的行政地理及官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布律是关于货币及其他物资收支保管的法律。秦《金布律》详细规定货币的使用、保存及布匹的规格、布匹与货币的换算,还涉及债务偿还等。汉《金布律》规定供给徒隶冬夏服装的尺寸与数量、供给县官马牛饲料的数量。用钱换算赎金罪。又规定官府受租钱、质钱皆投入存钱罐中并封以令、丞印章,制三辨券。规定毁伤公家器物要赔偿。规定煮盐、采铁、采银、采铅、采丹的纳税税率等。
仓律是对粮草仓库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涉及仓库的规格、日常管理、设账、粮食品种的分类、供给粮食及种子的具体办法、粮食加工等。
工律是关于轻工业制作的法律,包括标准化、劳动力使用等。工人程律是关于官府手工业生产的法律,规定工作量,对四季及男女老幼之工作量做了具体换算。
均工律是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学徒学成的期限及申报等。
司空律是关于官府常用物资设施及刑徒劳作管理的规定,涉及面较广,包括对公家破旧物资的注销、借出物资的追回、损坏物资的修理、所需物资的储备、刑徒衣食的供给乃至刑徒的管理皆包含其中。
内史杂律是关于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所涉及的各项规定,其中抄录了许多当时实用的条款,如有事必须用书面而不要口头请示、不能任命有犯罪前科者为佐史、仓库及档案库不许有火源等。
尉杂律是关于廷尉职务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如规定各方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之类。
属邦律是有关少数民族事务的法律;游士律是关于游士身份行为的限制性规定;除弟子律是关于任用弟子的规定;中劳律是关于计算劳绩的规定;藏律是关于物资储备的法律;公交车司马猎律是关于狩猎的规定;敦(屯)表律是军队屯防的法律,涉及军中之什伍连坐等;戍律是关于边塞屯戍的法律,涉及屯戍人员的征集及具体勤务的规定;牛羊课律是关于考核牛羊畜养管理的法律,皆仅见一条款。此外尚多见有律文而未见律名者。
令
令,法令,皇帝针对时政颁布的命令,《尔雅·释诂》:“令,告也。”《周礼·大司马》:“犯令陵政则杜之。”注:“令,犹命也。”《说文》:“令,发号也。”现任国王、皇帝的指示称“令”。《盐铁论·刑德》:“令者,所以教民也。又诏圣令者,教也,所以导民。”《史记·杜周传》:“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张家山汉简所见“津关令”是有关津关通行的实时规定,今见制诏凡二十八则,涉及事项较多,具普遍意义者如禁止越塞阑关,须以符传出入,禁携黄金、黄金器具及铜出关,吏卒可越塞追捕盗贼但须上报。而更多的是对具体出入关事项的特批,如特批长沙国丞相为置传购马并出入关、允许鲁国郎中出入关买马等。
王杖诏书令是关于优抚持有王杖老人的法令。
功令是关于考核嘉奖的法令。
北边挈令为关于北方边塞事务的法令摘录。
击匈奴降者赏令为赏赐战功的法令。此外尚见令乙、公令、御史挈令、尉令、赦令、军令等名目。
科、品
科为律令之补充,《释名》:“科,课也,课其不如法罪责之也。”《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诸惨酷之科。”《后汉书·桓谭传》:“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注:“科谓事条,比谓类例。”袁宏《后汉纪》:“今科条品制禁令,所以承天顺民者,备矣悉矣。”《晋书·刑法志》:“盗律有劫略、恐猲、和卖买人,科有持质,皆非盗事,故分以为《劫略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故分为《告劾律》。”“《杂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呵人受钱,科有使者验赂,其事相类,故分为《请赇律》。”
品,品级。与级次相关的法律规定常称“品”,《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五年诏:“旧制律令,各有科、品。”《汉书·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汉书·匈奴传》:“给缯絮食物有品。”《盐铁论·复古》见“盐铁令品”。
《新简》见“购赏科别”由“捕匈奴虏购科赏”及“捕反羌科赏”二部分构成。所见皆以捕获敌方人员的多少来决定奖励的等级,皆有量化标准。
《新简》见“入钱赎品”乃指按罪次以不同数量的钱赎罪的规定。
《新简》等见“烽火品约”是关于以烽火形式进行通信联络的具体规定。
式
式,范例、模式,《说文》:“式,法也。”《睡虎地秦简》见《封诊式》,是针对刑事、民事案件侦破、审讯、查封等过程中常见的现象,归纳其中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作为模式,供办案人使用。
又,《睡虎地秦简》尚见法律答问形式的条文,是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所解释大多是法律主体之刑法,也有对民事关系及诉讼程序的说明,同样具法律效力。
3.簿籍类
簿籍为统计与会计文书,犹今各式账簿与名册,属专用文种,在简牍文书中所占比例最大。簿与籍之体式有许多共同之处,其称谓常混用(尤其先秦及魏晋时),故可归于一类,皆服务于经济与行政管理。秦汉时期簿与籍之区别在于簿常以人或钱物的数量值为主项,而籍大多以人或物自身为主项,即所谓“人入名籍,物录簿书”。[※注]簿籍除供本单位存档备查之外,大多皆须逐级上报,故越往上,其规模就越大。
簿
账簿,《周礼·冢宰·司书》:“司书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郑氏注:“叙犹比次也,谓钩考其财币所给及其余见为之簿书。”贾公彦疏:“云所给及其余见为之簿书者,司书周知入出百物以叙其财。明知叙其财者,所给诸官余不尽者,即以余见为之簿书,拟与司会钩考之。”所云簿书显然为账簿。早期的账簿是文字叙述式的,与一般通行文书的体式没有太大差别,故“书”“簿”常混称。《汉书·匡衡传》“领计簿”,《汉书·贡禹传》“习于计簿”,《汉书·食货志》“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则至秦汉时,簿籍之体式已逐渐与书檄分离,账簿、名册之类已明显划分出记载不同要素的若干栏目,主项居于主要位置。
常见于简牍之簿如:
集簿,犹今综合统计报告,《后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尹湾》见东海郡集簿、东海郡吏员簿、武库兵车器集簿等。
月言簿与四时簿。“月言簿”为月度会计报告;“四时簿”为季度会计报告,一年分春、夏、秋、冬四季,故称“四时”。凡账簿名目前冠以说明某季度之“某月尽某月”(积三月)即季度会计报告。《合校》128·1所见由七十七简构成的《永元器物簿》是两份编册之并编,为东汉永元五年(公元93年)六月至永元七年(公元95年)六月间的“月言簿”与“四时簿”之合集。包括广地塞南部永元五年六月、七月,永元六年七月三份“月言簿”(及呈文);又广地塞南部永元七年正月尽三月、四月尽六月两份“四时簿”(及呈文)。
校簿。校簿是相关当事者以账簿与实物进行核对形成的盘点账,如《新简》EPF22·305—319所见。秦汉《效律》是账实核查的法律依据。校簿所见,皆记现存数及不足数,与《效律》之规定合。较详细之盘点账尚注明现存实物之存放处。有的更详记造成账物不符的客观原因,以便判断其耗损是否合理。
计簿通常指流水账,简牍所见常简称为“计”,系以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前后为序,逐日进行登记,序时会计记录的特征非常明显。
此外还有按事物种类划分的账簿,如:
谷簿为有关粮食的账簿。包括出入簿及单出、单入簿。
廪食出入簿是廪给粮食的出纳账。其下尚有更详细的划分,如粟出入簿为粟之出纳账,麦出入簿是有关麦的出纳账,糜出入簿为糜之出纳账,茭出入簿为茭草出纳账,盐出入簿为食盐出纳账等。
钱出入簿为现金出纳账。
吏赀直簿是关于官吏财产的登录簿。
守御器簿是有关城防器材的账簿。
兵、守御器负算簿是关于兵器、守御器考核中不合格份额的统计。
兵完、折伤簿是有关兵器完损情况的统计,当经盘点核查而定,或亦属“校簿”之类。
被兵簿是个人配置武器的登录簿。
什器出入簿为杂器出纳账,多为工具及备件之类。
随葬器物簿是随葬器具物品的清单,属统计账之类,名目很多,今统称为“随葬器物簿”,俗称“遣册”,亦称“从器志”“衣物疏”等,见于从战国至魏晋各时代简牍中。
日作簿是有关人员某日之勤务记录统计。
作徒簿是囚徒日作的统计。
日迹簿是例行巡逻统计簿。
传置道里簿是有关传置间距的登记簿。
籍
籍,名籍,今称为名单,《说文》:“籍,簿也。”以簿训籍,表明二者功能相类,有时名称可互替。《释名·释书契》:“籍,籍也,所以籍疏人民户口也。”《文心雕龙·书记》:“是以总领黎庶,则有谱、籍、簿、录……籍者,借也。岁借民力,条之于版,《春秋》司籍,即其事也。”籍书于简册,亦书于牍版,《汉书·元帝纪》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周礼·大胥》司农注:“版,籍也。”《周礼·司土》郑众注:“版名籍。”
籍多以人为账簿主项,常见于简牍者如:
吏名籍是官吏的名单。包括根据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登记的名单,如《尹湾》所见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居延汉简所见屯戍吏员名籍等。
卒名籍为士卒名单。包括于边塞烽隧戍守之戍卒,专事水利兴修的河渠卒及侧重农业生产的田卒等。
骑士名籍为骑兵名单。
此外尚有依不同事项或单位而设的名单,如候官鄣廪名籍是给候官吏卒廪食的名单;诸部廪名籍是候官下属各部廪食名单;隧别廪食名籍是以所在隧为单元供给口粮的名单;吏廪食名籍是给官吏个人发放粮食的名单;卒廪食名籍是供给士卒口粮的名单;卒家属廪名籍是供给卒家属粮食的名单;吏奉赋名籍是给官吏支付俸禄的名单;吏未得俸及赋钱名籍是官方拖欠及偿还给官吏个人俸禄的名单;债名籍为债权人名单,通常含债权与债务人双方;负债名籍为债务人名单;贳卖名籍为赊贷关系中的债权人名单,与债名籍相类,为明确其赊贷关系而设;赠钱名籍为赠送钱款的名单;衣物名籍为衣物所有者名单;被兵名籍为配备兵器人员的名单;折伤兵名籍为武器受损人员的名单;吏射名籍是参加射箭考核的官吏名单;以令赐爵名籍是以诏令赐爵的名单;吏换调名籍为官吏调动换岗的名单;吏缺除代名籍为官吏脱岗、任命、替换人员名单;适名籍为被谪罚人员的名单;坐罪名籍为犯罪人员名单;休名籍为休假人员的名单;病名籍为伤病人员名单;佣名籍为雇佣代役人员的名单;出入名籍为出行人员经过关卡渡口的名单;葆出入名籍是被担保出入关门人员的名单;车夫名籍为赶车人名单;卒日作籍是逐日登录的戍卒勤务名单;卒更日迹名是戍卒轮换巡逻的名单等。
较特殊者如功劳墨将名籍是官吏个人才能与功劳的登录名单。《论衡·谢短》篇:“吏上功曰伐阅,名籍墨将,何指?”即东汉以后人们已不明白“墨将名籍”的含义了。今从简文可知“墨将名籍”乃为记载个人功劳资历的档案,内含现任职务、爵级、姓名、年龄、身高、家庭住址及其与所在工作单位的距离、工作能力,还有重要的一项是任职后的劳绩,称“功”与“劳”。功以序数一、二计,劳以自然日计,二者可换算,即“劳四岁”可递进为“功一”。[※注]
4.录课类
秦汉简牍中尚有一些文书既不同于书檄,与簿籍亦有区别,自称为录、刺、案、课等,其主要功能是对客观现象的实录,包括事物自身及相关数据,而课还包括考核的内容,是日后考核备查的书证。
录
录,记录,《周礼·职币》:“皆辨其物而奠其录。”孙诒让正义云:“凡财物之名数,具于簿籍,故通谓之录。”辨物而录,忠实于客观,是这一文书形式的特点。
以上所引为一册书,自称“省兵物录”,其实为“省兵物录”的提纲,即事先拟定好要调查的内容,执行者调查时便可依据提纲所列若干条,逐一将客观事实记录在案。汉代“录囚”之方式与其相类,《汉书·隽不疑传》:“每行部录囚徒。”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不也。”《续汉书·百官志》:“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注引胡广曰:“县邑囚徒皆阅录视,参考辞状,实其真伪,有侵冤者,实时平理。”
案
案,查证,《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灌夫家在颍川,横甚,民苦之,请案。”故经查实将有关事项记录在案的文书形式亦称作“案”。
以上所引为一册书,自称“当食者案”,当录自有关廪食的账簿,其中首简为呈文,其余为“当食者案”本文。
刺
刺是用于禀报的实录文书,《文心雕龙·书记》:“百官询事,则有关刺解牒。”《汉书·外戚传》:“今皇后有所疑,便不便其条刺,使大长秋来白之。”师古注:“条谓分条之也。刺谓书之于刺板也。”《论衡·骨相》:韩生:“通刺倪宽,结胶漆之交,尽筋力之敬。”
名刺、谒
前例用于通报自己的身份、姓名,俗称“名刺”,犹今之名片,又名“爵里刺”,《释名·释书契》:“又曰爵里刺,书其官爵及郡县乡里也。”王先谦疏证补:“毕沅曰《御览》引‘又曰’作‘又有’。成蓉镜曰《御览》六○六引《魏名臣奏》云:黄门侍郎荀侯奏云:‘今吏初除,有三通爵里刺,条疏行状。’又引《夏侯荣传》云:‘宾客百余人一奏刺,悉书其乡邑姓名,世所谓爵里刺。’”
后例为谒,名帖,《史记·郦生陆贾列传》:“使者惧而失谒。”简牍所见,“谒”不仅通自己的身份、姓名,其主要内容还在于向特定的对象致问拜谒。
此外尚有为专门事项设的登记册,如入官刺是到行政机构办事的人员登记;食月别刺是按月廪食情况的记录,就形式而言,此类刺当录自相应的出入簿或校簿;出俸刺为发放俸禄的记录,当录自有关账簿;表火出入界刺是烽火信号通过辖界的记录;邮书刺是关于传递邮书过程的实录文书;奏封记录或可称为“封刺”,犹今发文登记;又见启封记录亦为刺之类,实质为收文登记。
课
课,考核。简牍所见,有为考核而设的文书形式,亦称“课”,除如实登录实情外,尚加考核评语。
邮书课是对邮书传递的考核,其形式与邮书刺同,仅文末多记录了传行里程及所耗费时间并加考核评语,详见后文交通与传置系统。

5.符券类
符券类属契约合同,通常为一式两份(或多份),同式各份之间或以契刻,或以笔画线条为相合标志,以对合为信用。以契刻为合符方式者,通常称为“契券”,按形制与用途,又可分别为“符”与“券”。以平面之笔画线条为合符方式者,称作“傅别”(后称“莂”)。
符
简牍所见符,通常为具有某种权利或执行某项任务的信用凭证,常见者有:
出入符为出入门关禁区的通行凭证,如《释粹》74EJT26·16:“元凤四年二月癸卯,居延与金关为出入六寸符券,齿百,从第一至千,左居官,右移金关,符合从事。齿九百五十九。”
吏及家属符是边吏家属出入关门时使用的出入凭证。
日迹符是边塞吏卒进行日迹活动时使用的勤务凭证,有多种形式。
警候符是吏卒放哨值勤时携带的凭证。
券
符与券无严格界限,广义的“券书”尚包括符与傅别,《周礼·天官·小宰》孙诒让正义云:“盖质剂、傅别、书契,同为券书。”简牍所见称“符”“券”者,只要不是抄件,皆设刻齿,只是“券”之长度未局限于六寸,应用范围也更广泛些,买卖借贷、取予授受皆用之。常见者有:
债券为债务、债权凭证。文如《合校》26·1:“建昭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障卒□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隽。”刻齿可用于合符,又日本学者籾山明先生做过比对排列,得出契刻据不同形状表示不同数量的结论,与债务资料相应。
先令券书为临终遗嘱。先令券书的效力,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6.检楬类
检、楬为标识文书,起指示说明作用,检设封泥,用于封缄各种物品及文书。楬犹今标签,用于说明物品或文书的大致内容或起标题作用。
检
检,封缄标识,设有封泥槽及封泥,大多署有文字用以说明封缄的目的;有些封检虽无墨书文字,但其封泥上必有印章文,故亦具信用功能,《说文》:“检,书署。”徐铉注:“书函之盖三刻其上,绳缄之,然后填以泥,题书其上而印之也。”《释名·释书契》:“检,禁也,禁闭诸物使不得开露也。”《广韵》:“书检者,印巢封题也,则通谓印封为检矣!”《后汉书·公孙瓒传》:“袁绍矫刻金玉以为印玺,每有所下,辄皂囊施检。”李贤注:“检,如今言标签。”《后汉书·祭祀志》:“尚书令奉玉牒检,皇帝以寸二分玺亲封之,讫,太常命人发坛上石,尚书令藏玉牒已,覆石覆讫,尚书令以五寸印封石检,事毕,皇帝再拜,群众称万岁。”此虽非木质封检,但形式同。
实物检用于直接封缄实物本身或封缄盛装实物之囊橐。实物检中用以封缄现钱者形式往往较复杂,文字也较多,如:
此例所见,封检之说明文字包括:内盛现钱数量、来源为“荥阳秋赋钱五千”,下达封缄指令者为“东利里父老夏圣等教数”,监督见证人为“西乡守有秩志臣、佐顺临”,现钱具体盛装人署“□□亲具”。
衣物封检亦见说明文较详备者,如《新简》EPT58·115所见,封泥槽上段文字署写所有人及封泥印文“戍卒陈留郡平丘□□里赵野裘橐,封以陈留大守章”。封泥槽下段文字则署具体衣物名及其数量“羊皮裘一领……枲□二两”,“受□□”当为对象来源之说明。
文书检用于封缄文书。文如:
封检所见文字,“甲渠官”为收件者,是原封检带来的,其他则是收件后才写上的收文记录,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印章文,如“张掖甲渠塞尉”如印章已毁,则书“印破”二字说明;二是文书送达时间及送达人,如“九月癸亥卒同以来”之类。
函封
函封乃文书之封面,大多当为由封检被锯掉封泥槽后形成的收文记录,文如:
函封的作用犹今之信封,是一种题署格式、内容与文书封检相同但未见封泥槽的木板。据函封题署所见,邮件原本是设有封泥且盖有印章的,如此例所见“杨音印”,乃以私印封盖。亦见以公章封盖者,表明封泥与印章之存在,而当时的封泥与印章必须依赖于封泥槽才能固着在邮件上。今未见封泥的原因或有二。
一种可能是封泥槽已被削平或截断,不妨从登载有图版的《甲乙编》一书中考察,《甲乙编》288·16、428·4、178·29等,署写文字的一面下端有明显的被削过的封泥槽痕迹。又《甲乙编》48·15、48·16、48·18、48·19、67·27、67·26、112·17、112·18、127·1等均为封检之封泥槽部位的残片。《甲乙编》526·6下端则有被截断的痕迹。上文已述,收件者常常在收到的封检上署写收件日期、寄件者印章以备查,而带有封泥槽的封检不便于保存,又启封后封泥必然剥落或毁坏,封泥槽已无作用,故封泥槽已被砍削的可能性极大。
另一种可能是函封与封检分为两体。如马王堆一号汉墓所见竹笥,用绳束缚后加一封检,封检上无题署而另以一木楬署写笥内所盛物品名称。据此,一些邮件亦可能采用这种函封与封检分体的形式。
楬
楬、标签,《周礼·职金》:“辨其物之微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郑玄注:“既楬书笺其数量,又以印封之……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周礼·职币》:“皆办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广雅》:“楬,橥也。”
实物楬是用以标识实物的标签。楬首多画网格纹或涂黑。也有未见网格纹或涂黑者,但楬首设孔或两侧有缺口用于系绳,亦知其用作标签。实物楬可直接系于实物上,亦可系于盛装实物的囊橐。实物楬的形制大小往往与所系实物大小相应,故大小不一,不如文书楬那么整齐。
文书楬是用以标识文书的标签。楬首画网格纹者居多,占总量百分之九十以上,大多用作已归卷入档之案卷标题。以楬为标题之案卷规模都比较大,如《新简》EPF22·36:“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楬,所提示含三份“爰书”、一标题简凡三十五支木简组成的民事案件档案。有少量为月份统计标题楬,如《新简》EPT52·377A:“阳朔四年六月罢卒吏名及课”,此处之“罢卒”指复员戍卒,每年仅有一次戍卒复员过程,故六月乃为时点指标,此统计实与年度统计无异。文书楬中有较多的季度统计标题,如《合校》217·2A“建昭二年四月尽六月四时簿”、《新简》EPT9·5A、B“绥和元年十月尽十二月四时簿”等。偶有双季度者,如《新简》EPT50·183“元延二年四时四月尽九月……”。出现最多的还是年度档案标题,其中涉及人事者多以正月至十二月为统计期限,如《合校》8·1A“阳朔二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合校》46·17A“建昭六年正月尽十二月吏病及视事书卷”;而涉及经济事宜者则多以十月至次年九月为统计期限,如《合校》82·18A“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合校》126·46A“元康三年十月尽四年九月吏已得奉一岁集”等。只有少数木楬标题未署期限,如《敦》1888A、B“玉门都尉府属吏致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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