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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

一 长度、容字、收卷、修治

来 源
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2019 \ 上编 简牍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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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大伦先生认为经长二尺四寸是在汉武帝尊经之后才成为定制[※注],我们认为,与专制王权相适应,简牍也应有相应的制度要求,汉代存在简牍制度是没有疑问的,但简牍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简牍制度不要拘泥的理解,文献所记的简牍长度。石雪万先生认为木牍比竹简的制作多一道涂油的工序,但考古发现证明,竹简也有这道涂油的工序[※注],因此涂油可能是简牍修治的一道工序,但并不是所有的简牍都涂过油,至于涂的油是何种油,具体工序如何操作,这都是需要学者继续考察的问题。
关键词

简牍

竹简

汉简

尊卑

先生

青皮

实物

制度

王国

竹青

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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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长度、容字、收卷、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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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文献看,汉代不同书籍简册的长度是固定的,有着严格的规定。《仪礼·聘礼》:“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贾公彦疏:“郑作《论语序》说:‘《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二尺四寸。《孝经》谦半之,《论语》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谦焉。’”六经都是二尺四寸,《孝经》一尺二寸,《论语》八寸。《后汉书·周磐传》:“编二尺四寸简,写《尧典》一篇,并刀笔各一,以置棺前,示不忘圣道。”《尧典》为《尚书》中的一篇,《尧典》二尺四寸,与六经同。《论衡·书解》:“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诸子书长一尺。《论衡·量知》:“截竹为筒,破以为牒,加笔墨之迹,乃成文字,大者为经,小者为传记。”可知古代经传的重要性体现在简册的长度上,六经的长度要长于传记、诸子。

《史记·酷吏列传》:“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裴骃《集解》引《汉书音义》曰:“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汉书·朱博传》:“然廷尉治郡断狱以来,且二十年,亦独耳剽日久,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从《史记》《汉书》的记载看,汉代法律类简牍长三尺,但也有二尺四寸的说法,《盐铁论·诏圣》:“令何为施?法何为加?汤、武全肌骨而殷、周治,秦国用之,法弊而犯。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或以治,或以乱。”不管三尺也好,二尺四寸也好,《史记》《汉书》《盐铁论》都认为当时简牍的长度是统一的。

蔡邕《独断》:“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策者,简也。《礼》曰:不满百文,不书于策。其制长二尺,短者半之;其次一长一短,两编。”文字超过百字,要写在竹简上,竹简长两尺,短者长一尺,都有两道编绳,蔡邕《独断》称此为“《礼》曰”,可见当时已形成了固定的简牍制度。

在简牍出土之前,汪继培、徐养原《周代书册制度考》,金鹗《汉唐以来书籍制度考》等都曾对简牍的长度做过探究,但他们的研究没有实物作参照,因此并无实质性进展。20世纪初,简牍出土之后,学者开始结合实物,对简牍的长度进行讨论,王国维先生说:“古策有长短,最长者二尺四寸,其次二分而取一,其次三分取一,最短者四分取一……而五帝之书名‘典’,则以策之大小为书之尊卑,其来远矣。周末以降,经书之策皆用二尺四寸……简自二尺四寸,而再分之,三分之,四分之;牍则自三尺(椠),而二尺(檄),而尺五寸(传信),而一尺(牍),而五寸(门关之传)。一均为二十四之分数,一均为五之倍数,此皆信而可征者也。”[※注]王国维认为古代简册最长的为二尺四寸,其次为二分而取一,即一尺二寸,再次三分取一,即八寸,最短者四分取一,为六寸,简册的尊卑和长短有着密切的关联。

王国维的“倍分说”影响非常大,曾得到不少学者的响应。钱存训说:“古代简牍的长度似有一定的规律,因其用途和重要性而异……汉代木牍的尺寸,皆为五寸的倍数,而战国竹简则为二尺四寸的分数。其不同的原因,大约是‘六’及其倍数为晚周及秦代的标准单位,而‘五’则为汉制。”[※注]但是随着出土简牍的增多,学者们发现简牍的长度与传世文献的记载并不一致:战国早期曾侯乙墓中的“遣策”长70—75厘米,远长于汉代的六经及律令类简牍;《论衡·书解》记载诸子书一尺,临沂银雀山汉墓《孙子兵法》《孙膑兵法》等诸子著作长27.6厘米,也长于一尺,王国维的说法开始受到学者的怀疑。台湾学者马先醒先生说:

中山大学古文字研究室楚简整理小组也说:

马先醒及中山大学楚简整理小组根据简牍实物,质疑王国维的说法,其证据是非常确凿的,王国维的“倍分说”今天已不被学者采信。刘洪石先生说:“古籍记载以及王国维根据文献所考证出来的并不确切,而从出土的实物来看,简牍长短、宽窄、厚薄不是绝对的,并没有固定的制度。有时,同时间、同性质、同内容的简牍,长短、宽窄、厚薄并不完全一样。”[※注]他认为“倍分说”不可信,进而怀疑简牍长度并没有制度可循。

虽然“倍分说”不可信,但仍有学者坚持王国维“简牍以长度别尊卑”是简牍制度的不二法则,黄盛璋说:“其一,为书之尊卑,如经与传记是也;其二,为用人之尊卑,如天子尺一牍与通用之尺度是也;其三,为用之事之隆杀,如尺五寸乘传之信与过关五寸之信是也。先秦两汉简牍应用,以斯说准之,固无往而不验也。”[※注]黄先生将“尊卑”细化为三个方面:书、人、事,并认为王国维“简牍以长度别尊卑”是简牍长度之定律,“无往而不验”。胡平生说:“战国楚墓遣册:以主之尊卑为策之大小;文书简册:以事之轻重为策之大小;书籍类简:以策之大小为书之尊卑;律令类简:三尺法与一尺法。”[※注]胡平生与黄盛璋之说相近,不同之处在于他将简牍分为“遣册、文书、书籍、律令”四类。张显成认为,简牍的长短形制从周秦到隋唐并无固定不变的尺寸常规,但其中也有一定的规律:表示内容意义重大者用长简,表示内容意义较轻者用短简,表示意义一般者用中等长度简,中等长度简为常规简。[※注]

上博简《缁衣》长54.3厘米,而上博简《周易》长44厘米,张家山汉简《庄子》长30厘米,阜阳双古堆汉简《诗经》长约26厘米,上博简《缁衣》、张家山汉简《庄子》属于子书,而上博简《周易》、阜阳汉简《诗经》属于六经,上博简《缁衣》与上博简《周易》同出战国,而且是一批简,张家山汉简《庄子》与阜阳汉简《诗经》同出汉代,类似的例子我们还能举出一些,因此“简牍以长度别尊卑”直到目前,并未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

李学勤先生说:“现在从实物观察者,汉初还不能说存在系统的定制。”[※注]李先生认为汉初以前简牍并未形成严格的制度。林沄先生注意从实物论证简牍内容和长度的关系,他说汉代书写法律所用的简最长,达三尺,所以称为“三尺律令”,写有诏令目录的居延汉简长67.5厘米,正合汉尺三尺之数。书写儒家经典的简为二尺四寸(《论衡·谢短》《孝经钩命决》),甘肃武威磨嘴子6号东汉墓中出土的《仪礼》简册,简长55.5—56.5厘米,正相符合。一般书籍用简长一尺,故称“尺书”(《论衡·书解》)或“短书”(《谢短》),现在已发现的大量汉简,长度大都和汉尺一尺(约23厘米)相当或相去不远,可以为证。为了突出皇帝诏书的地位,使用一尺一寸的简,故称“尺一诏”。林先生认为,汉代存在固定化的简牍制度,汉代简牍的长度因书写内容不同而有等差,简的长度从战国到东汉是逐渐缩短,逐步制度化的。[※注]

从文献记载看,汉代存在简牍制度,林先生只注重简牍长度与文献记载相合的一面,却忽视了文献记载与简牍实物不符的一面,他所说的简牍长度逐渐制度化,实际是在努力调和简牍长度与传世文献记载不一致的矛盾。高大伦先生认为经长二尺四寸是在汉武帝尊经之后才成为定制[※注],我们认为,与专制王权相适应,简牍也应有相应的制度要求,汉代存在简牍制度是没有疑问的,但简牍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简牍制度不要拘泥的理解,文献所记的简牍长度,主要是指官方传抄的典籍、文书,对于民间抄写的典籍,其长度可能没有严格的规定。不同批次、不同种类的简牍之间似乎可比性不强,我们建议将简牍分为战国和秦汉两个时期,按文书、书籍两类,按不同的类别比较,如将古书分为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数术、方技六类,才能对简牍自身的规律有准确的把握。

《仪礼·聘礼》:“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简牍的容字是简牍制度的重要内容。程鹏万先生对简牍的容字作了统计,他说楚简上书写的是楚文字,字修长,字与字之间的距离大,一般10厘米左右书写7—10字,30厘米左右的简容字20—25字,50厘米左右的简则容字40字左右,秦简一般10厘米左右书写11—15字,汉简一般单简容字在13—15字,比楚简单位距离容字要多。出土的简因时代不同,人们书写的习惯的不同,简上单位距离容字是有差别的。[※注]

程先生注意到简牍容字和时代、字体及写手的关系,对简牍的容字作了较好归纳。具体到某一篇,其字数大致相近,因此这是判断编联的重要参照,但具体到某一篇,有时字数相差较大,更需特别留意。如郭店简《性自命出》上半部分字数平均为25—26字,而下半篇为28—29字,字数对判断某些简牍是否为一篇有标尺作用,但又不能将它绝对化。

简牍要卷起来收藏,关于武威汉简收卷的方式,陈梦家先生说:

陈先生从篇题的次序到《燕礼》最后一简“毋自”二字的反书墨迹,对武威汉简的观察极为细致,判断非常准确,我们知道,竹简已经散乱,次序很难编联,陈先生对简牍形制的蛛丝马迹都不放过,其做法对我们的研究工作非常有启发。但简牍的收卷,除了以最后一简为中轴,由后向前依次卷起,还有以第一简为轴,由前向后收卷的方式。

此外,钱存训先生认为简牍可以对折收卷:“古书的藏置,可能有两种不同形式:一为数简编成后卷成一捆;另一为折页形,每册简面相对,有如现今书籍的册页形式。”[※注]冯胜君先生以张家山M247《引书》支持钱先生的意见,他说:“钱氏所说的‘折页形’的存放方式,在出土实物中甚为罕见,钱氏书中亦未能举出实例。据我们观察张家山汉简《竹简出土位置示意图》,其中《引书》一种,至少有部分简是以‘折页形’的方式来存放的。”[※注]张家山汉墓有积水,竹简《引书》在墓葬塌陷或其他重力作用下,位置可能移动、变形,因此我们认为钱先生的意见并未能得到张家山M247《引书》实质性印证,只是一种假说。

卷好的简牍,可以放在书箧、木笥中收藏,阜阳双古堆汉简、八角廊汉简、张家山汉简都存放在竹笥之内[※注],清华简也伴有一木笥出土,学者怀疑木笥不是存放简牍的,原因有二:一是清华简最长达47厘米左右,竹简的长度要大于木笥的内长度;二是木笥上附有一枚残简,残简粘贴在木笥外面,而不是里面。但清华简中也有十几厘米的竹简,在墓葬积水浮力的作用下,竹简游离于木笥之外,也是可能的。河北定县M40炭化的竹简放在炭化的竹笥中,因此可以明确判定竹笥的作用,清华简是非科学发掘品,木笥与竹简的位置不可知,是否有其他木笥伴随出土,也不可知,因此对于清华简伴存木笥的作用,学界还未能有定论。

在简牍书写之前,要进行形制的修治,使简牍长宽整齐,简面光滑、平整,利于书写、查阅。在竹简修治过程中,杀青是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太平御览》卷六○六引《风俗通》:“刘向《别录》杀青者,直治竹简书之耳。新竹有汁,善朽蠹,凡作简者皆于火上炙干之,陈楚之间谓之汗,汗者去其汁也。吴越曰杀,杀亦治也。”明代姚福《清溪暇笔》不同意此说,他说:“古者著书以竹,初稿写于汗青。汗青者,竹皮滑如汗,以其易于改抹,既正则杀青于竹素。杀,削也,言去其青皮而书竹白,不可改易也。”姚福认为简牍的抄写要经过两次,首先抄写于竹青面,竹青面光滑如汗,易于涂改,等改好后,将有字的竹青面刮去,写正文于竹黄面,他所理解的杀青就是将竹青面的初稿文字及青皮一同刮去。

马先醒先生说:“汗青、杀青虽同为治简方法,但二者之方式与作用当有不同,前者系以火炙之令汗,旨在使免虫蠹;后者系以刀削出青皮,旨在免皮滑改抹。”[※注]马先生认为“汗青”与“杀青”是两回事,汗青是使简牍受热出汗,杀青是用刀刮削简牍的青皮。程鹏万先生以仰天湖M25和马王堆M1、M3出土的竹简为例,简册的背面如果不书写则不用刮去青皮,他认为“杀青”指去掉竹子水分的过程。“杀青”是为了达到易书不蠹的目的。用火烤过的竹简不但利于保存,而且还能起到定型的作用。[※注]程先生以简牍实物为据,证明《太平御览》卷六○六引《风俗通》可信,是非常可取的。

随着出土简牍实物的增加,学者逐渐认识到汗青与杀青其实是一回事。商承祚先生曾对“杀青”的过程有过推测,他说:“竹简制造过程,首先杀青。所谓杀青,是将圆竹用火烘烤,使青皮油面焦化,然后刮去焦面,剖制成简,避免日后被虫蛀蚀。”[※注]高大伦先生认为汗青不是使简牍“青皮油面焦化”,而是用火炙烤竹黄一面,当背向火的竹青一面都被烤出汁(汗)了,即说明烤干烤透,不会被虫蛀,可以用作书写材料了,竹青面出汗是当竹子炙烤到一定程度时呈现出的一个现象,以此为准,可以判别是否达到了要求。[※注]1957年,信阳长台关楚墓出土的工具箱中装有竹刀,但竹刀是修改墨写字迹之用,并非用来刮削简牍青皮。高先生之说更为近真。

陈梦家先生说:“出土木简(引者注:武威汉简)表面有光亮,似涂胶质者。”[※注]陈先生最先注意到武威汉简表面似乎涂有胶质,但不敢肯定。石雪万先生在尹湾木牍的脱水过程中也发现了这一现象,他说因胶体比重比醇液大,故在醇替代脱水时发现了沉积玻璃夹片底部颜色较深的胶体,经采集干燥后成胶片状,已有南京文保所分析鉴定,所以木牍的制作过程中,也有类似竹简的制作过程,并比竹简多一道上一层胶液的工序。[※注]石雪万先生认为木牍比竹简的制作多一道涂油的工序,但考古发现证明,竹简也有这道涂油的工序[※注],因此涂油可能是简牍修治的一道工序,但并不是所有的简牍都涂过油,至于涂的油是何种油,具体工序如何操作,这都是需要学者继续考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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