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简牍文书与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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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2019 \ 中编 简牍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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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资料极大地推动了赋役制度的研究,学界围绕秦汉时期的赋役种类、赋税征收方式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土地、赋役与秦汉农民命运》[※注]一书讨论了东周秦汉时代土地与田税制度、徭役制度、工商管理制度等问题,从国家力量与社会控制的角度,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分配为核心,从不同层面揭示战国秦汉时代农民命运变迁的历史逻辑。《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注]一书从社会控制和社会结构的历史变动层面系统考察了战国至秦汉时期土地赋役制度的历史基础和实施演变过程,重新梳理和解读了土地、税赋、户籍等方面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对秦汉土地赋役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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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 汉简 徭役 制度 户赋 土地 计征 简牍 税田 税 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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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简牍文书与赋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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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牍资料极大地推动了赋役制度的研究,学界围绕秦汉时期的赋役种类、赋税征收方式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关于“更赋”。韩连琪《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注]认为过更、更赋是两种不同的税收,过更是更卒的免役钱,更赋是正卒的免役钱;更赋的赋额应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价来缴纳的。李剑农[※注]、马大英[※注]、崔曙庭[※注]等均认为,每年一月役,不欲行者,可出二千钱,雇人代役,谓之“践更”;每年屯戍三日之役,不行者,出钱三百,谓之“过更”。高敏《秦汉赋税制度考释》[※注]认为作为徭役替代税的“更赋”仅仅是每年每人必须戍边三日之役的替代税,数量为三百,“月为更卒”的代役钱是两千。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注]认为更赋是一种代役钱。秦代存在以钱代役的更赋。当役者如果不去赴役,势必要出钱顾人代役。这种“更赋”与“口赋”的性质不同,它是由役变来的。更赋到了东汉时期,已发展成为徭役以外的赋,失去了原来代役的意义,成为一种按丁征收的固定赋。另文《论两汉的赋敛制度及其演变》[※注]指出“更赋”为每人每年在郡县服一个月劳役的代役钱,而更赋的赋额则是诸不行(戍边外徭)者出钱三百入官,谓之过更。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注]也认为“更赋”当即“过更”,即“出钱三百”以代每人每年三日戍边义务。高敏《秦汉徭役制度辨析(上)》[※注]认为,所谓“更有三品”,即“卒更”“践更”与“过更”,是服更役的三种方式,并非更役的三种类型。他结合睡虎地秦律《厩苑律》的规定,认为在每年的大考核中获得优等的,饲牛者免除“一更”的徭役,“一更”是一个固定的时间概念。
胡大贵《汉代更赋考辨》[※注]不赞成学界关于“更赋是代役钱”的一般看法,认为更赋实为封建政府以“三日戍边”的名义固定征收的一项赋税,不是代役钱,起征于文帝十三年。
臧知非《汉代更赋辨误——兼谈“戍边三日”问题》[※注]认为所谓“更三品”实为二品:卒更是指月为更卒之意,不是服役方式;服役方式有二,自行服役曰践更,交钱代役曰过更。更赋是一月役的代役钱,其数量因时而异,在西汉为三百钱,东汉为两千钱。另文《从张家山汉简看“月为更卒”的理解问题》[※注]将《史律》中的五更、六更等理解为免除更役的次数,认为“月为更卒”并非如学术界所普遍认为的那样,是农民每年在郡县轮流服劳役一个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说明“月为更卒”的正确理解应是每个月服役一次,每月服役天数相等。因而“更”又是劳役的计量单位,一月一更,一年要服十二次更役。农民可以钱代役,官府无事也把更役折合成货币征收,最终演变为更赋。
于琨奇《更三品新探》[※注]则认为所谓更三品,乃是指居更、践更和过更,是指服每年一月徭役的三种不同情况,过更乃是指纳钱代役或雇佣自代,其代价以秦半两钱计为三百,以汉五铢钱计为一千。居更是指本人在本县服役,践更是指本人服行徭役且有离开本县服役之意,过更乃是指纳钱代役或雇佣自代。耿虎、杨际平《如淳“更三品”说驳议》[※注]认为如淳以“更三品”说对汉代力役制度所作的注释,在分类上将属概念(卒更)与种概念(践更、过更)对等并列,在概念使用上将纳更赋者视为践更,同时又将所谓“戍边三日”的代役钱视为过更,从而造成很大混乱。如淳所谓的“戍边三日”之制,既无理论上的合理性也无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从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看,它其实是不存在的。如淳所谓的“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也与汉代复除制度不合。汉代不存在虽丞相子也要承担之役。
张金光《论秦徭役制中的几个法定概念》[※注]认为,秦的“更”役与“正”役,其内容、性质与起役之龄皆有别。凡单言“更”或“更”卒者,尽皆指为月更之役卒。一年一度的月更之役,称为“更”役,应“更”役者,在习惯上可以称为“更”卒。“正”与“正”卒之称既有别而又相一。凡按律应从事军戍之役者,则通称为“正”,此为着重就其在役之龄方面而言之;凡正在从事军戍之现役者,则可通称为“正卒”。此二义又实相连为一事,只是其中言各有所侧重而已。然“更”卒与“正”卒,并非两类人之别,而是同一个人应为国家所尽的两类不同性质的徭役义务之不同。“更”“正”起役年龄先后稍有所差。先为“更”,待稍壮之后,即按法定年龄“移为正”,并按编次从事正役。每一个男子一生,在法定役龄期限内,既需为“更”,又需为“正”。“更”的役期以月计。“一更”就是一月的时间。正役役期以岁计,所谓“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即是也。时间总为二年。
广濑薰雄《张家山汉简所谓〈史律〉中有关践更之规定的探讨》[※注]认为《史律》中的更数表示的是践更轮到的比例,即践更几个月轮到一次,就是说,六更是六个月轮到一次践更,八更是八个月一次,十二更是十二月一次,最大的更数是十二更,践更的就更期限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月,践更的“更”不限于更卒,在一般庶民的场合,指的是徭役;在官员的场合,指的就是官员的日常业务。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从〈二年律令·史律〉谈起》[※注]认为秦汉简中屡见“冗”与“更”同时出现的情况,它们是表示供役方式的一组用语,相当于唐代的“长上”和“番上”。冗指长期供役,更指轮更供役。其适用人群包括官吏的各种散职、到官府供役的丁、夫、色役、隶臣妾等。曹旅宁《张家山汉简〈史律〉考》[※注]认为张家山汉简《史律》中的“践更”是“迁擢升降”的意思,“更”是卜、祝的等级。
对于湖北荆州松柏汉墓所出木牍“南郡卒更簿”统计下属各县的“更数”,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广濑薰雄《论松柏1号墓出土的记更数的木牍》[※注]仍然坚持“更次”说,即“践更几个月轮到一次”。木牍中的“若干更”就是“若干人”轮番的意思,比如:秭归县的卒共有1052人,“九更”是9人轮番的意思,因为每更(每月)116人服役,如果有116×9=1044人,就能实施九更制。陈伟《简牍资料所见西汉前期的“卒更”》[※注]赞成广濑薰雄关于“践更”就是几个月轮到一次的意见,认为松柏47号木牍《南郡卒更簿》所记大部分数据无误,其中一更以一月为期的表述可与传世文献相印证。将《南郡卒更簿》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等文献联系起来推测,西汉前期普通卒更可能曾实行三更之制,即每间隔两个月,就轮更一月,一年就更四次。分析松柏木牍中的相关资料,可见各县更卒的人数与使大男中需要承当卒更任务的人数大致相当或相去不远,女性不存在充任卒更的可能。西汉早期卒更除民众外,五百石以下官吏和公大夫以下有爵者亦须承当。杨振红《松柏西汉墓簿籍牍考释》[※注]认为“南郡卒更簿”中的数字并非真实的数字,存在人为造假因素。张金光《说秦汉徭役制度中的“更”——汉牍〈南郡卒编更簿〉小记》[※注]认为木牍中的每月实出卒数,是南郡17县按常规编役行徭,月可得最高实有卒数,其与《南郡卒编更簿》“月用卒”2179人,并非同类数据。此“月用卒”数据(2179人),当是某月预征方案之实数,故其数据高于南郡按照常规编制所可提供的月更卒之总计之数,这样的簿籍编制带有预算性。“更”可引申为“更”次之“更”,木牍中的“若干更”即编更、编次,故此木牍的内容可初步定名为《南郡卒编更簿》,其数据是宏观性的,是一个为实征徭役提供的理论预算性数据。此簿的基本属性是“编人”,即对县卒人员的分组编制。秦汉月更徭役制度不论采取何种编制,对于一个更卒个体而言,其年内践服更役之总量不是不得超过一个月。牍文所示“三更”等诸“更”,其义简明。以“三更”为例,“三更”义即三个更次,亦即将全县更卒分组编制为三部分,也可以说是三个队列。他皆仿此。
万荣《西汉初年徭役制度——由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毋忧案”说起》[※注]根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西汉初年蛮夷男子毋忧因徭屯问题受到起诉并因乏军兴被腰斩的案件,认为西汉初“徭”是不包括屯戍在内的狭义徭役,仅指劳役而言,屯戍是兵役。服兵役者统称为正卒,“一岁屯戍”即“一岁以为卫士”,“一岁力役”即“一岁而以为材官骑士”;普通劳役者为更卒,其中践更指亲自服役,包括在本县服役与到外地服役两类,过更是出钱雇人代自己服役。如淳所言更三品“卒更”“践更”“过更”实际上只有两品——“践更”与“过更”。西汉初无爵士伍傅籍年龄为二十岁,二十三岁转入正卒,只至免老才能免于徭役和兵役。陈松长《秦汉时期的繇与繇使》[※注]通过对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中有关繇的词义分析,认为秦汉时期的繇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徭役或苦役,它含有繇使、繇役等多重语义,其中繇使就类似于出公差,秦汉时期的一般官吏随时都有繇使的可能。陈大志、王彦辉《秦汉时期徭戍制度研究述评》[※注]认为徭、戍是中国帝制社会早期适龄男子的两种基本义务,其中的“戍”即兵役。“徭”“戍”或“徭戍”,是秦汉时期法律文献中的固有概念,总体上体现了国家无偿役使民力的两大种类,因此,在表述徭役和兵役的广义内涵时,使用“徭戍”这一概念或许更为稳妥。王彦辉《论秦汉时期的正卒与材官骑士》[※注]认为,秦汉时期的正卒即丁男,亦即后世的正丁。材官骑士是从丁男中遴选出来的郡国兵,骑士选拔的条件是壮健捷疾,具备一定的家赀;材官应选的条件是能引关蹶张,不受家赀限制。材官骑士一生集中服二年兵役为“现役”,其中一年在地方服役称“常兵”或“郡国兵”,一年到京师屯卫称“卫士”;预备役期间各执其业,战时应征赴难。一般正卒不服地方兵役,只服一年的“戍边”兵役,社会治安由选自材官骑士的亭卒负责。戍卒与卫士由关东郡国轮更,集中往返于戍所,戍卒自戍或“累积”完成戍役只能视为极其个别的现象。
孙闻博《秦及汉初“徭”的内涵与组织管理——兼论“月为更卒”的性质》[※注]认为,秦汉的力役之征,以“徭戍”称之。“徭”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徭”包括“奴徭”“吏徭”等人身役使,特别对“小”年龄群体的役使,较后代突出。当时或存在以“傅”划分大、小的方式,“小”(或言广义一面)包括15岁以上的未傅籍群体。“行徭”一称,反映了“徭”多受差使而外出服役的特征。狭义“徭”“戍”,集中指国家正役。秦及汉初,男子傅籍后一般每年服役30天,主要以“月为更卒”行徭,也因需临时兴发。“月为更卒”为傅籍者所从事的正役,仍应归入狭义“徭”的范畴。秦汉“更”又可与“冗”相对,泛指轮番供役。《二年律令·史律》史、卜、祝等以“若干更”形式“践更”,与唐代“色役”番上服役一类或有类似处。秦及汉初“徭”的征派,与二十等爵关系密切。不更以下的士爵、无爵者有“皖老”,需服半役,是徭役的主要承担者。一些情况下,“徭”可以折抵,又可因赏罚而减加。对“徭”的记录称“徭计”,秦代制簿的基础单位是乡。朱德贵《岳麓秦简所见“徭”制问题分析——兼论“奴徭”和“吏徭”》[※注]认为,秦“徭”制是指官府强制傅籍之“黔首”服劳役(或曰苦役)的制度,因而不能将“徭”与“徭役”、“力役”与“兵役”等概念混淆。秦简中尽管出现了“徒隶行徭课”、“舂城旦出徭者”和“行繇奴繇”等有关“徭”的史料,但这些史料并不能证明秦“徒隶”所服之“徭”为秦法律意义上之“徭”。秦简所见“居吏柀使徭”等简文不是“吏徭”为秦法律意义上之“徭”的根据,“吏徭”也不是“职役”“厮役”或“吏役”的代名词。秦“奴徭”和“吏徭”显然不是“徭”,这是因为,无论从广义还是狭义上理解,“奴徭”和“吏徭”皆不完全符合秦法律意义上之“徭”所必备的三个条件:一是傅籍之“黔首”身份;二是傅籍“黔首”由县廷下辖之列曹管理,尤其是“户曹”;三是傅籍“黔首”所服之“徭”为劳役(或曰苦役)。
关于田税及征收方式,学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些学者认为秦及西汉的田税征收方式为按户按顷计征,无论有无一顷之地都要交纳百亩田税。如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注]指出,秦代征收田租的办法已不同于殷周时期的“因地而税”,其具体做法有三。一是分成计征,“訾粟而税”,即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来确定田租的租额。二是以“百亩”作为征收田租的一个计算标准,也就是说,国家在征收田租时,是“以其受(授)田之数”,即一户有田百亩进行计征的。三是“舍地而税人”。所谓“舍地而税人”,并不是国家不收田租,只收人头税,只是不像过去那样完全根据土地的多少收税,而是“地数未盈,其税必备”。哪怕是一户没有“授足”百亩的土地,也得按有田百亩的标准交纳田租。这与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是完全相吻合的。因此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占主导的秦代,其田租的征收办法,是以一户(五口之家)有田百亩的假设,而按人户征收的。田租的征收主要是基于“地”,但又与“户”有关。“田亩”是约数,“人户”是实数。那些有田百亩的人固然要按亩纳租,而没有“授足”百亩的国家佃农,同样要交顷田之租。秦代的田租,行“十一之税”。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应释为“初为口赋”。另文《从张家山汉简看汉初的赋税征课制度》[※注]指出,根据张家山汉简可知:当时的田税主要是田租和刍稾,征收办法是既“按顷计征”,又与“人户”有关。田租与刍稾税的比例是12.7∶1;而末业税的税目繁多,有各种工矿税和市税、关税等。税率较高,有的达20%以上,反映了官府对工商末业的重税政策;汉初的赋目基本上沿袭了秦制。敛赋方式有按“口”、按“户”两种,按户征收的“户赋”,非口算之外的独立赋目。“户赋”与“赀赋”,二者不当混同。
臧知非《汉代田税征收方式与农民田税负担新探》[※注]认为从征税方式说,汉代采用的是定额税制,但是并非如人们所理解的那样自始至终都是亩税若干,而是有一个变迁过程。西汉承战国和秦朝之旧,田税按户按顷计征,亩税虽轻,但农民无论有无一顷之地都要交纳百亩田税,其田税负担远远超出人们想象,高者达十税伍;东汉初年,改为按亩计征,国家规定的税额已然有限,但因收税方式的新弊端,农民实际负担则重得多。另文《汉代田税“以顷计征”新证——兼答李恒全同志》[※注]指出,秦朝实行授田制,按顷计征田税。刘邦下诏“复故爵田宅”,完全继承了秦朝的土地制度和税收方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表明西汉亩积是二百四十之亩,严格执行按名籍授田的制度,授田标准是每夫一顷,军功爵者增加授田;刍稾税按顷征收,数量和秦相同,但西汉是实物和货币并举而以实物为主;谷物和刍、稾是田税的不同表现形态,都是田税的构成部分,田税按顷征收不容置疑,这也是汉初农民迅速破产的原因之一。
一些学者认为睡虎地秦简《田律》“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的规定是针对刍稾税的,田租征收则根据实际耕种的土地数量按亩课征。[※注]比如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的租赋徭役制度研究》[※注]指出,秦的赋税制度是既“税人”而又未尝“舍地”。一部分按人户征收,若户赋之类。而田租刍稾则是按田亩征收的。关于租率和租额问题,秦自商鞅变法后,田租应是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校定出一个常数,作为固定租额。也就是说,基本上是实行定额租制,而不是单纯的分成租制。秦孝公十四年的“初为赋”,大概就是对一些赋敛开始统一制定常制。“初为赋”应即是初为“户赋”。这是沿自古兵赋,而始以常征户赋的名义固定下来。“户赋”见诸秦律,是最可靠的法律概念。大致秦在昭王之前,关于赋,很可能只有“户赋”这一种,“口赋”是其后新设的制度,或即由户赋转来。户赋征收,系以户为单位。
李恒全《也谈西汉田税的征收方式问题——与臧知非先生商榷》[※注]不赞成“田税亩收三升,按百亩征收”的观点,认为汉代田税是按实有亩数计征的,而非以百亩为单位。另文《汉代田税百亩征收说确难成立——与臧知非先生再商榷》[※注]认为战国时期各国实行授田制,但田税并非以顷为单位计征,秦朝基本土地制度是私有制,不是授田制。汉代“名田制”是土地私有制,不是授田制,其田税以亩为单位,而不是以顷为单位计征。李恒全、朱德贵《对战国田税征收方式的一种新解读》[※注]指出,学界一般认为战国田税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其根据有两点:其一,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稾”条规定刍稾以顷为单位征收;其二,认为战国各国均以顷为授田单位。但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有二:第一,云梦秦简《田律》之“入顷刍稾”条只说明秦国刍稾是按顷征收的,但不能说明田税也是按顷征收的,因为该条没有规定田税的征收方式,恰恰说明田税征收方式与刍稾是不同的;第二,战国各国并不是都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即使像秦魏这样以顷为单位授田的国家,其田税也不是按顷征收的,因为农民的百亩之田并不单纯种植一种谷物,而是几种谷物并种,这决定着田税只能以亩为单位征收。李恒全《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以亩计征的田税征收方式——兼与臧知非先生商榷》[※注],认为刍稾税与田税是不同的税种。秦朝刍稾税按顷计征,但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大量材料证明,汉初田税是以亩为单位,按实有亩数计征的,所谓西汉田税以顷征收的说法不能成立。臧知非《西汉田税“以顷计征”的史实及其他——再答李恒全同志》[※注]重申了西汉田税的征收皆“以顷计征”的观点。李恒全《西汉田税“以顷计征”说缺乏史实根据——兼与臧知非先生商榷》[※注]再次对此提出了商榷,认为其立论的主要依据存在对史料的误解、以刍稾税征收方式简单比附田税征收方式、虚构不存在的田制与田税征收方式之间的因果关系等问题,缺乏真实可信的史料根据,因而难以成立。大量史实表明,西汉田税是按实有亩数计征的。
肖灿《从〈数〉的“舆(與)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注]通过分析岳麓书院藏秦简《数》里与田地租税有关的算题和术文,归纳出“舆(與)田”“税田”两种田地租税的课收方式、田租率,指出:“舆田”按照田亩和产量征收实物田租,租税率为产量的十五分之一;“税田”也是按田亩和产量收取实物租税,不同的是,“税田”的田租率很高,均为百分之百,即收获物全部上缴。据此可推断,“税田”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农耕地,就是“公田”,收益入国库公仓。“舆(與)田”是私人有使用权的农耕地,按一定税率缴纳租税。“舆(與)田”之“與”通“予”,“舆(與)田”的意思就是“授予的田地”,即“受田”。国有“税田”和私有“舆(與)田”(即“受田”)的性质不同,田租率差别也就很大。王文龙《秦及汉初算数书所见田租问题探讨》[※注]赞成肖灿的看法,认为秦代存在着“舆田”“税田”两类不同的土地占有形态,其经营方式和租税率也各不相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所载田租问题中,“并租”“税田”“租误券”题名反映的应是国家公田即税田的田租,其所产出全部上交;“取程”“耗租”两题名反映的是国家授田即舆田的亩产量,并按一定税率缴纳田租。这同时反映出了汉初继承了秦代的土地制度。李恒全、董祯华《秦汉新出简牍中的“舆田”和“税田”》[※注]则认为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张家山汉简等新出简牍中的“舆田”不是民户拥有的全部土地,而是指登记在田租籍中的田地,是应征收田租的土地。“税田”是用以纳税的土地,其本身也是“舆田”。“税田”实质上是田租计算的一种方法。
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注]指出,秦田税计算和征收以授田为基础,分为禾、刍、稾三种基本形态,分别计算:谷物计算采用“税田制”,于五月将农户垦田的一部分划为“税田”,秋后收取,用作田税;“税田”基本比例为十税一,具体实施因土地类别而异;刍、稾按顷计算,顷刍三石、稾二石;禾、刍、稾均按户征收。西汉继续实行田税分别计算、按户征收制度,但谷物税率为三十税一;刍、稾计算方式依旧,其征收时间和缴纳内容在“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前提下,由县自行决定,并逐步货币化。东汉延续西汉谷物的计算和征收方式而有发展,每年五月“度田”,根据土地质量,分为不同等级,确定田税额,秋后收取。《吏民田家莂》之“定”收若干,是东汉田税制的发展。
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注]认为根据新发现的秦简可知,井田制破坏之后,秦国实行授田制,田租征收采取寓“公田”于“私田”之中的办法,由田部官吏按照一定的比例(1/10)从各户田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税田”,“税田”上的收获物作为“田租”全部上缴。这种田租属于分成租而非定额租。慕容浩《新出简牍所见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及相关问题》[※注]认为,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呈现出以劳役租为基础,兼有定额因素的杂糅形态。纳租户每年将全部耕地的十分之一划出作为税田,税田内作物全部作为田租上缴。每年在作物成熟之前,乡吏参考土地的地力、作物种类、年景等因素“取程”,计算出税田内作物的产量,并以此作为每户田租缴纳的下限。收获季节,在政府的监督下,每户将税田内的作物收获并上缴,如果出现低于缴纳下限的情况,则需要补齐。秦与汉初的田租制度具有较强的过渡性特征,本身并不完善,加之西汉文景以来厉行低田租政策,这一制度随之瓦解。李恒全《从新出简牍看秦田租的征收方式》[※注]认为,秦存在按土地面积和按产量的一定比例征收田租的方式。前者是在总土地面积中,按一定税率计算出税田面积,其产量就是总土地面积的田租数;后者是在应纳税土地的总产量中,按一定税率,计算出应交纳的田租数。由于前者是后者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秦田租是按产量征收的分成税。秦禾田租率是1/10,枲田租率为1/15。“舆田”,不是民户拥有的全部土地,而是登记在田租籍中的田地,是应纳税之田。“取程”,即测算农作物单位产量的面积,乃计算田租数量的基础。“误券”,由田租券所列租数与应收租数有误所导致,其处理办法是按照田租券上的错误数额征收,待下次或来年再次征收时补差。取程和误券的存在,说明税田并非真正在农户应纳税土地上划出的特定地块,而是存在于计算过程中的数字概念和计算田租的方法,并非实物形态。高智敏《秦及西汉前期的垦田统计与田租征收——以垦田租簿为中心的考察》[※注]参据长沙走马楼西汉前期《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和里耶8-1519号《迁陵县卅五年垦田租簿》,认为这两份垦田租簿登载的应是当年五月已垦田数及应纳田租额,统计的垦田是民户所占民田。从两份垦田租簿反映的亩租额来看,秦及西汉前期实行的是程租税田制。乡吏每年五月调查民户垦田,“度稼得租”,确定其应纳田租额,制作垦田租簿。五月望日前逐级呈报至县、郡。
此外,学者们还围绕假税、军赋、赋额、户赋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祝瑞开《汉代的公田和假税——附说秦的“受田”和“租”“赋”》[※注]认为,秦汉时期的所谓国有土地,相当大的部分是少府所掌管的“山海池泽”以及郡国各地的陂田、草田等,这是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不能称为国有土地,它初期相当大的部分采取了“市井之税”的剥削形式。从汉武帝开始到东汉,封建政府管理的“官田”和屯田——这是国有土地,数量有了较大增加。但就全国来说,所占比重还是不大的。秦汉时期,大量存在的是封建地主和自耕农民的土地,而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影响并决定着皇帝私人占有的“公田”、国有土地和自耕农民土地的发展。它使后者分化、破产;而使前二者与之合流,也采取私租、假税的剥削形式,并向新的农奴制—部曲佃客制发展。曹魏时期的屯田制就是在这一社会发展趋势下出现的。因此,秦汉时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夸大秦汉时期的土地国有制是缺乏根据的。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注]提出,汉代假税分地租、地税和渔采税三种类型,而非仅为地租。
于琨奇《秦汉“户赋”“军赋”考》[※注]认为秦汉的户赋即是军赋,它是在国家发生战争的情况下,以家赀为根据,向编户齐民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赋税项目。马怡《汉代的诸赋与军费》[※注]认为汉代的诸赋(口钱、算赋、更赋、家庭资产税等)同国家的军费需求之间存在着相当密切的联系,诸赋是汉代国家军费的主要来源。汉代国家的大部分军事开销,包括军事装备、边防和战争经费等,都是由按人、户征收的诸赋来供应的。
岳庆平《汉代“赋额”初探》[※注]根据江陵凤凰山汉简,提出汉代以算征收的赋为“取民之赋”,一部分用于上交中央财政,即“算赋”;一部分用于地方财政,无定额,因地、因时而异。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结合张家山汉简看名田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注]结合张家山汉简等简牍材料,对龙岗秦简中诸“田”“租”简进行再考释。认为龙岗简116“吏行田赢律”之“行田”意为“授田”。龙岗“行田”“田籍”“程田”“程租”“程”“租”“匿田”“盗田”诸简反映的是秦名田宅制下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征收制度。乡是秦及西汉初年国家实施土地管理、田租征收的基本单位。乡部啬夫及其属吏——部佐(汉为乡佐)每年需对百姓土地占有、耕种、收成等情况进行检核,制成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将副本上交到县。对占有土地没有达到法定标准者,国家通过“行田”补其不足。田租征收施行“程租”制度,以当年耕种的土地即垦田为征收对象,根据亩产量确定田租额。对侵占公私田宅的“盗田”、部佐在田租征收中的“匿田”“遗程”“败程”等违法行为,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另文《从新出简牍看秦汉时期的田租征收》[※注]认为,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存在东西方差异,原秦、楚地区实行程租制即定率租,关东地区则实行定额租,西汉中期始在全国推广定额制。臧知非《从〈吏民田家莂〉看汉代田税的征收方式》[※注]指出,孙吴把国有土地按质量分为“熟田”“旱田”两类租给农民,征收不同标准的田租,其“熟田”“旱田”的数额是人为地“定”出来的而非依据土地质量的自然状况而统计出来的数量;东汉自章帝以后把土地“差为三品”而税之,吴简的问世,间接地证明了东汉土地分为三等之后是分别征以不同数额的田税;孙吴的“熟田”“旱田”之分是东汉田分三等的发展,尽管租、税性质不同,但方式一致。
田泽滨《汉代的“更赋”、“赀算”与“户赋”》[※注]认为“更赋”即“过更”;“赀算”并非财产税,但按“赀”区分为“高赀”“中赀”“赀不满二万”(“贫民”)等类别却与徭赋的征敛相关,“赀”于赋役的敛派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这种情况对于后来户分九品和户调征收实行“九品相通”“裒多益少”“使贫富相通”,都有历史的直接联系和影响;“户赋”并非具体单一的税目,通常指某户丁口全部徭役赋税的概称。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注]指出,汉代的所谓“户赋”并不是新税目,而是把口钱、算赋的按人头收的“赋税”改为按户出税和把按顷亩入刍的刍税改为按户征收,只是由于征收方式的改变,故有“户赋”之名。其征收对象为“卿以下”的获爵者,从征收量来说,都比原来的口算赋和按授田顷数输刍三石要轻得多,故“户赋”为优待有爵者的税目。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注]根据秦汉简牍指出,汉代的户赋与刍税都是对秦制的继承。户赋是诸多赋税中的一个单独税目,而非一户内各项赋税的总称。“卿爵”在免纳田租、刍税的同时,却要缴纳户赋。户赋按户征收,刍税按田亩面积征收,均以征收饲草为主,主要供应本县之需,与口钱、算赋、田租等在性质上截然不同。朱德贵《张家山汉简与汉代户赋制度新探》[※注]、《从〈二年律令〉看汉代“户赋”和“以赀征赋”》[※注]根据新刊布的张家山汉简相关材料考证指出,汉代户赋的征收并非人头税按户征收,也不是始终按照“每户每年出户赋二百钱”征收。户赋的征收标准在汉初是按爵位分等级征收,其后随着爵制的泛滥,逐渐为以赀征赋的标准所取代。
朱继平《从〈张家山汉简〉谈汉初的户赋与户刍》[※注]认为,“户赋”和“户刍”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户税,其征课对象是“卿以下”即五大夫以下至公士的中低级爵位拥有者,与口算、田租刍稾是并列关系,这些中低级爵位拥有者既要向政府交纳口算、田租刍稾,也要同时交纳户税,户税由户赋与户刍构成。与口算及田租刍稾的税率相比,户税的税率很低,既可视为政府为增加收入而向中低级爵位开征的特别赋税,也可视为在汉初社会中有爵者的一种身份标志,或者说是一种有爵者的特殊待遇。文景与武帝时期社会状况的变化是导致汉代户税不断加重又突然消失的重要原因。杨振红《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刍稾税》[※注]考察了秦汉时期刍稾税发展演变的实态,认为户刍和田刍虽然征收物相同,但税目性质、征收标准和方式不同,田刍稾税与田租的征收标准和性质亦不同:户刍、田刍是两种不同的赋税种类,户刍是户赋的一种征收形式;刍稾税是按农民实际拥有的土地数量征收。秦国大约在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初租禾”即征收田租的同时,开始征收刍、稾税。最晚至秦王嬴政统治时期,刍稾税已分为户刍、田刍和田稾。户刍和田刍虽然征收物相同,但税目性质不同。户刍以户为征收单位,为户赋的一种征收方式,属户口税,每户征收额相同,征收对象为卿以下(含卿)有爵者至庶人。田刍、稾以土地的计量单位“顷”为征收单位,根据户主实际拥有的土地数量折算征收,不管其当年是否耕种。每户征收的数量不等,田多者多征,田少者少征,其税目性质为土地税。秦及汉初征收对象为五大夫以下(含五大夫)有爵者至庶人。在征收了足够国家和地方财政所需的实物刍稾后,其余的要折成钱交纳。田刍稾税与田租的征收标准和性质亦不同。田租的征收对象为当年耕种的垦田,而非像田刍稾税一样为所有土地。田租按收获物的一定比例征收,为定率租,虽然至武帝时演变为定额租,但其实质仍为农业收益税。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户税征收》[※注]认为,从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户税包括户赋与户刍,其特征是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户赋的基本形态是货币,户刍的基本形态是刍草。秦户赋可以折纳为实物征收;汉初户赋每年每户征收十六钱。秦汉户刍每年每户征收一石,可以折纳为钱征收。在征收数量上,户税远轻于人头税。汉初户税的征收对象为卿以下等级,是几种主要赋役的征发对象中等级覆盖范围最大的税种。秦汉户税自秦孝公十四年开始征收,约于汉宣帝时废除。
邬文玲《里耶秦简所见“户赋”及相关问题琐议》[※注]指出,户赋是秦代的税目之一;户赋的征收总额和征收时间相对固定,每年分五月和十月两次征收,总额为32钱;户赋的征收内容包括现钱和实物两部分,其中实物的品类不固定,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目前所见有茧和刍;户赋的收受和支付由少内负责;从目前所见的资料来看,户赋中茧、刍等实物部分当主要是供本县所用,现钱部分的归属和使用尚需进一步讨论。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注]认为,在秦至汉初的国家赋税体系中,户赋是作为一种专门税目而存在的。其征课对象是五大夫爵位及其以下凡有立户者。它以户为单位,在秦朝征收实物茧、丝,每户纳茧六两,在汉初则转而征收钱币,每户上缴十六钱。户赋由各里在每年五月集中收取,上缴所属乡部,然后再由乡部统一交付到县廷。这一过程由乡部全权负责。乡里上缴的户赋在县道一级统一由县(道)少内负责管理调度,保障户赋在全县(道)内的正当使用,并向上级二千石官缴纳余下的户赋。另文《再谈秦至汉初的“户赋”征收——从其与“名田宅”制度的关系入手》[※注]指出,官府以“名田宅”制度吸引并促使民众立户,进而征收户赋。户赋征收的对象为上到五大夫下至司寇、隐官为户主的民户(均含上、下限)。其于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时起征,到汉文帝时停征,此亦是秦汉时期官方推行“名田宅”制度的上下时间断限。陈松长《秦代“户赋”新证》[※注]通过对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一条金布律文的解读,证明秦代不仅确有“户赋”,而且还有很明确的有关征收“户赋”的时间和数量的具体规定,以及有关“刍”“钱”的换算关系。秦代“户赋”的管理属于金布律的内容之一,缴纳户赋的对象是“泰庶长以下”的人,户赋的征收是秦代郡级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朱德贵《简牍所见秦及汉初“户赋”问题再探讨》[※注]根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一份有关征收“户赋”的法律文书,认为秦汉“户赋”既不是“户税”,也不是“户税”的组成部分;秦“户赋”征收的对象不是“五大夫爵及其以下凡有立户者”,而是“泰(大)庶长以下”凡有立户权者;“户刍”不是一种与“户赋”并列的独立税目,而是官府征收“户赋”的多种物质形态之一;秦汉时期的“户赋”与军事有着紧密的联系,是军备物资和军费的主要来源。李勉、俞方洁《秦至汉初户赋的性质、征收与管理》[※注]认为,秦至汉初的户刍确为户赋的一种形式。户赋起源于军赋,其征收形式多样反映了秦代较为灵活的财政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的操作性。随着战争结束,汉代户赋改征钱币。卿爵以下(包括卿爵)都要缴纳户赋。户赋征收中严格使用校券,并由乡部根据本乡应纳户赋数量制作户赋征收统计册,最后由少内主管全县户赋的征收、管理和支出。

高敏《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之二》[※注]对云梦秦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汉时期的刍、稾税制度的记载,进行了全盘考察,勾勒出其发展变化的脉络。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释析——兼谈西汉前期“弛山泽之禁”及商人兼并农民问题》[※注]认为,西汉前期工商业主通过授田制度获得山川林泽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以“占租”的方式向国家交纳定额税,走上富贵之路。而授田制之下的个体农民,则因为实行按户按顷征收以货币形态为主的定额田税(租)制度而不可避免地成为工商业主的兼并对象,走上“卖田宅、鬻子孙”的破产流亡之路。税收制度是西汉前期“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的深层原因。
杨振红《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时期的市租》[※注]指出,市租是秦汉时期针对在“市”场中出售商品的商人征收的商品交易税。商人通过占租即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官吏申报营业额,然后按照自己行业的法定税率,交纳市租。商人如果不如实申报,瞒报或少报,一旦被发现,要没收其所有货物和卖出的钱,没收其摊位(商铺),将之驱除出市。伍人、列长若不举报,也要受连带处罚。市的长官市啬夫及其属吏负责市租征收,征收时一定要当着商户的面,将收取的钱放进只能进不能出的缿中,并且和商户签订一式三份的券书(契约),将中间的那份上交县道官,以防止他们将市租私吞。由于市租和质钱、户赋、园池入钱等“山川园池市井(肆)租税之入”,在秦及西汉时期属帝室财政收入,而非国家财政收入,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县道官不得擅自动用上述税收,而要将其通过郡上报丞相、御史。可以推想,丞相、御史最终会将它们转给少府,由少府进行支配和管理。当时还对贩卖金银珠玉等商贩,征收特殊商品交易税,这种税收也属于市租的性质。与开采黄金要征收实物黄金的资源税一样,贩卖黄金也要征收实物黄金的商品交易税,即针对一定量的黄金征收若干铢的市租,汉国家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这可能就是史载的“租铢之律”。
张信通《秦汉乡里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注]指出,赋税收入是维持秦汉帝国运行的经济支柱,乡里赋税来源于国家最小基层行政单元里,征收的财物包括口赋、献费、户赋、田租、刍稾。口赋是按人口数量征收的人头税,分成人和儿童两类征收,口赋可以在一年内分批次上缴。献费每人每年上缴63钱。户赋每户每年上缴16钱。田租征收以里为单位,一次统一上缴乡部。刍稾不包括在田租之内,刍稾包括户刍、田刍、田稾三项内容,户刍每户每年上缴一石;田刍、田稾由县统一核算所需量,余刍稾数以顷刍律折钱上缴。赋税制度的落实主要靠基层的乡官里吏去完成。
臧知非《秦汉赋役与社会控制》[※注]一书全面探讨了秦汉户籍与乡里制度、田税的演变、人口税、关税和市税、“月为更卒”与更赋、兵役制度的演变等问题。《土地、赋役与秦汉农民命运》[※注]一书讨论了东周秦汉时代土地与田税制度、徭役制度、工商管理制度等问题,从国家力量与社会控制的角度,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分配为核心,从不同层面揭示战国秦汉时代农民命运变迁的历史逻辑。《秦汉土地赋役制度研究》[※注]一书从社会控制和社会结构的历史变动层面系统考察了战国至秦汉时期土地赋役制度的历史基础和实施演变过程,重新梳理和解读了土地、税赋、户籍等方面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对秦汉土地赋役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解读。
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有许多“调麻”“调布”“调皮”的记载,引起学者们对吴国是否实行过户调制问题的关注和讨论。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注]直接把吴简中所见的“调”称为“户调”,并根据吴简披露当时户分九品,推测传世文献所记西晋特别于“平吴之后”,又“制户调之式”,首次采用“九品相通”原则,应该含有吴国的户调内容。对此,高敏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新收获》所引用的吴简,不见一枚简牍中有“户调”二字。简文中的“调”几乎无一例外属于动词,是调发、征调、调运之意,而不是作固定名词的“户调”之“调”。根据吴简,孙权时期明确地实行了汉代的口钱、算赋制度,那么作为取代口钱、算赋制度的“户调”制就不可能实行,因为二者是同一种税。由此他得出了孙吴时期无户调之制的结论。[※注]王素对高敏的意见作了回应,他在《吴简所见“调”应是“户调”》[※注]中指出,吴国既然承袭汉制,汉代户调与口钱、算赋长期并行,则吴国户调与口钱、算赋并行也并无矛盾。本来,户调为按户征收实物,口钱、算赋为按人征收现金,二者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根据后来户调取代口钱、算赋,而简单地将二者视作同一种税。至于二者合并为一种税,由于存在很大的不同,更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吴国则始终处于这个过程之中。因此,称吴简所见的“调”为“户调”,是没有问题的。高敏再撰《长沙走马楼吴简中所见“调”的含义》一文与王素商榷,重申吴简中所见的“调”都非“户调”之“调”,以及几乎所有“调”字都是作动词用的调发、征调之意。不过认为从有关竹简中可以窥探出孙吴时期实行的口钱、算赋制度有逐步向户调制转变的轨迹。[※注]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调”》[※注]认为,汉代的“调”除了按户或根据赀产征收外,还有多种途径,如按田亩、按奴婢数量等,为“正税”以外各种苛捐杂税的通称。史书中并没有关于孙吴进行赋税改革的明确记载,孙吴赋税非常繁重,对东汉赋税制度多有保留。走马楼吴简中的“调”应该属于苛捐杂税性质,与曹魏实行的制度化之户调不同。
杨际平《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兼谈户调制的起源》[※注]指出,魏晋的户调制由两汉的财政调度演变而来,而两汉的“调”经历了从财政调度向横调、杂赋敛、常税演变的过程。汉代常税以钱、谷二色为主,政府实物形态的消费以谷、布帛为大宗。即政府收入的主要是钱与谷,而其消费则主要是谷与帛,这种矛盾必须通过政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各地区的财政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也需要通过大司农的财政调度来解决。“调”的对象物,可以是调钱粮,也可以是调盐铁、调役、调丁夫等,但最多、最经常的,除了常税收入的钱粮外就是布帛。因为汉代的赋税收入本无布帛一色,所以大司农调布帛之前,就必须先经过以赋钱市买布帛这一环节。西汉政府正是以其手中所掌握的大量赋钱,通过赋钱市物这一中间环节来实现政府收入与政府消费在实物形态上的相对平衡。郡县行政系统或大司农财政系统的市物应调,是以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或富有盈余为前提的。当政府财政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入不敷出,被调地区或部门无物可调,又无赋钱可买时,大司农的调度就无法做到以实际的财政收入为依据,而往往不得不超出这个范围,向郡国横责调物。这么一来,单纯财政意义的“调”便逐步向带有赋税意义的横调演变。王莽时期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在边郡战事告急、军费无着的情况下,羲和或纳言的财政调度根本不问郡国库藏是否丰赡,是否有物可调,或有足够的赋钱市买调物,而只是根据需要下达调度令,这种超出正常财政调度范围的横调度,最终只能由百姓来承担。这么一来,“调”一词,便从财政范畴的概念,逐渐向赋税范畴的概念演变,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单纯的财政调拨关系,演变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调拨关系与地方政府—郡国编户齐民之间的赋敛关系的双重关系。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它只是例行应调,但对编户齐民来说,无疑是新增加的负担。横调、横赋敛不仅变成民户的经常性负担,而且常常是民户比常税更重的负担。但在形式上,它还不是正式的赋税,还没有固定的税额或税率,还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税则。东汉后期,因政治原因与战争原因引起的财政困难与财政危机持续的时间更长,也更严重,横调(不以库藏丰赡为前提的“调”)、横赋敛(常税之外的各种征敛)越来越多,横调与横赋敛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虽然有时仍保留用钱市买调物的形式,但实际上多不给值,而是敛及百姓,或征钱以市调物,或直接向百姓摊派调物,所以时人常将“调”与“租”或“赋”并称。东汉末黄巾起义后的军阀混战,导致经济崩溃。曹操除了在自己控制的地区实行屯田外,又开始整顿赋税制度,实行按户征收绵绢。至建安九年九月,曹操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完成了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田租由比例税率改为定额税;原先的口赋、算赋和包括横调在内的各种横赋敛都归并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规定不得再有横调、横赋敛。于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与“田租亩四升”一起取代两汉田租、口赋之制成为新的常税与主体税种。由于常税与主体税种的这一变化,国家财政收入与国家消费的内容终于在实物形态上取得相对的平衡。不过曹操所规定的“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当时并未正式称为“户调”,只是因为西晋平吴之后的“户调之式”也规定按户输绢绵,明显源于曹操之制,所以今人也将建安九年九月曹操规定的按户出绵绢称为“户调”。
在正常财政调度下,以用赋钱市绢帛为中间环节的调绢帛,与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无论是对征调主体——政府来说,还是对纳调主体——纳绢帛的吏民来说,其意义都是完全不同的。正常财政调度下的调绢帛,并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也不增加纳调者的赋税负担,横调、横赋敛下的调绢帛,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民户也加重了经济负担。走马楼吴简所见的“调布”“调皮”都是官府用钱市买的,既非按户摊派,也不是按户等摊派,因而不属于赋税范畴,对于纳“调布”与纳“调皮”的吏民来说,都既不是常税,也不是“苛捐杂税”。但官府用于市皮之钱,至少有一部分来自对诸乡吏民的加征,因而“调皮”“入皮”就至少有一部分属于横调、横赋敛范畴。王素《长沙吴简中的佃客与衣食客——兼谈西晋户调式中的“南朝化”问题》[※注]认为,孙吴建国时期,江南大土地的开发已经打下良好基础,包括荫“佃客”与“衣食客”等在内,各项具有地域性特色的建制都基本形成,并反过来对中原产生了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西晋灭吴,统一中国,颁布的户调式,含有包括荫“佃客”与“衣食客”等的江南地区的内容,是十分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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