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简牍文书与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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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2019 \ 中编 简牍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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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注]一书,由《汉代仕进制度新考》《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考》《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补证》《〈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释证》《汉书敬丘侯国与瑕丘侯国辩》《东海郡官文书杂考》等六篇论文组成。针对大庭脩的结论,廖伯源撰写了《汉官休假杂考》《汉代官吏之休假与宿舍若干问题之辨析》《评大庭脩〈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及其中文译本》[※注]等系列文章,对汉代官吏的休假及吏舍问题进行了辨析。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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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简 简牍 子弟 制度 官吏 郡县 文书 律令 太守 官僚 豪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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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简牍文书与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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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制与地方行政史一直是秦汉政治史研究的重要主题之一,很多学者在这一领域中卓有建树,成果突出。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黄绶《两汉行政史手册》,瞿兑之、苏晋仁《两汉县政考》,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等是较早对秦汉地方行政史进行全面研究的论著。随着简牍资料的不断出土和公布,秦汉地方行政史和吏制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推进,关于郡县吏制、乡官里吏、官吏考课、学吏制度、吏休制度、吏役、吏户等问题有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关于郡县吏制。于豪亮根据云梦秦简中的有关资料,结合金文、居延汉简以及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对内史、大田、大内、少内、工师、邦司空、县司空、尉、司马、发弩、敦长、仆射、士吏、县道啬夫、令史、校长、假佐、都官等职官进行了考证和讨论。[※注]劳榦从居延汉简入手,展开了对汉代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他在《汉代郡制及其对于简牍的参证》[※注]中,结合文献和简牍资料,讨论了两汉郡制问题。他认为郡是汉代地方政治的根本,郡可以决定县的一切,县仅起辅助作用。他在《汉朝的县制》[※注]中,结合汉简,研究了县令长的职责、县丞尉及掾属等问题。他在《从汉简中的啬夫、令史、候史和士吏论汉代郡县吏的职务和地位》[※注]中,研究了汉代郡县属吏问题,认为士吏、候长和啬夫是同等地位,西汉时代太守府的各曹曹史,除去佐史、小史以外,其正式名称为卒史。郡县和边塞中的吏,由于辟署的主管不一样,其阶等、职守和名称也有差别。陈梦家在《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注]中,以汉简为主而与史书相印证,并利用汉代铜器、碑刻、封泥、印玺上的铭文,对太守及都尉二府的官僚组织(即阁下与诸曹)和属吏,以及文书签署等作了详细考证。周振鹤《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注]从吏员设置角度探讨西汉县级行政区划的等第,认为至少在西汉末年,已经在大小两等县里又再细分为两等,侯国同样有差等。张家山汉简资料表明,汉初即存在千石县、八百石县、六百石县、五百石县、三百石县五种类型的县。[※注]金秉骏《试论尹湾汉牍中的太守府属吏组织——兼论汉代太守府属吏组织的变化及其性质》[※注],根据《尹湾汉简吏员考绩簿》,从“掾吏”编制、“增置”、“以故事置”、“请治所”、“赢员”等方面考察了西汉太守府属吏组织结构及其背景,并考察了从西汉到东汉太守府属吏组织的变化。
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注]一书,由《汉代仕进制度新考》《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考》《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补证》《〈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释证》《汉书敬丘侯国与瑕丘侯国辩》《东海郡官文书杂考》等六篇论文组成。注重利用尹湾简牍资料研究汉代官制,在验证其师严耕望的结论的同时,对师说作了大量的补正。作者指出西汉后期郡县属吏称谓存在着实际职务称谓与类别称谓之分的现象,给尹湾简中郡县属吏的类别称谓系统与实际职务称谓系统建立了对应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西汉后期郡县属吏的等级划分情况。通过对《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的考证,指出郡县属吏以功次迁补成为长吏这一原不为史家注意的升迁途径,实际在汉代仕进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西汉仕进之主要途径,东汉亦然,汉代仕进制度,当大幅改写。通过对《集簿》及《东海郡吏员簿》的考订,指出汉初与西汉中叶以后郡县属吏制度的差异,推论《东海郡吏员簿》所载之吏员名目,当是汉初郡县属吏之名目,而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所考汉代郡县政府组织之属吏名目盖为西汉中叶以后及东汉郡县政府组织扩大后属吏的实际吏职名目。在补证严耕望关于汉代地方官吏之籍贯限制即长吏不用本籍、属吏必用本籍的看法时,得出侯家丞及文学应无籍贯限制、盐铁官有籍贯限制的新见解。
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注]一文全面系统揭示了尹湾汉简中的档案文书所反映的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特别指出太守府实际所用的属吏数远远超过了定员数。在另文《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注]中通过对《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的考证,探讨了东海郡的建置和吏员设置包括名称、员数和秩次等问题。李解民对《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的部分释文重新作了校订,并对其所涉及的长吏籍贯、官吏的任用类型等地方官制问题进行了探讨。[※注]卜宪群《西汉东海郡吏员设置考述》[※注]指出汉代吏员设置遵循定员编制、按名目设置、随事广狭而设官等原则,体现了帝国行政管理的制度化和理性化的原则。杨际平《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与乡、亭、里关系研究——东海郡尹湾汉简研究》[※注]认为,官、乡有秩以及侯国的侯家仆、行人、门大夫为百石吏,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与游徼为“斗食”,乡、里为同一系统,邮、亭为独立于乡里之外的另一系统。于琨奇探讨了《集簿》和《东海郡吏员簿》统计数的差异以及部分官吏的秩级、职能、统属关系,并对郡太守属下少府机构的设置作了重点探讨。[※注]汤其领则探讨了侯国吏员设置问题,认为不同侯国吏员设置不同,东海郡所辖侯国多属宣、成二帝所封的王子侯国,吏员大致分为行政系统和家政系统,同时接受朝廷和郡府的双重管辖。[※注]蔡万进探讨了郡府属吏巡行视察制度、吏休制度和卒史署曹制度等问题。[※注]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注]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所载二百五十石、二百石、百六十石、百二十石等秩等作了考证,认为是汉初承秦制而建立,推论汉初县廷诸属吏及乡亭吏之秩高者(百二十石以上)皆朝廷所任命。县属吏为郡县长吏自行辟除,实为西汉中叶以后形成之制度。邹水杰认为秦代县属吏的设置非常复杂,且行政职责不很明确。张家山汉简显示汉初县下有秩吏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的秩级。汉初以降,县属吏的秩等进行了大调整,有秩固定为百石,数目也大大减少。从秦至汉,县属吏的设置逐渐体现出制度化、科层化的发展趋势。汉初县廷中存在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按制度辟署的属吏;另一部分是县令长自行招聘的宾客,他们是县令长的私吏,公、私吏的划分不很清晰。西汉中期以后,私吏消失,制度上明确了分曹执事。[※注]邹水杰在《两汉县行政研究》一书中分析了两汉县廷中的吏员设置和县级吏员在县级行政层级结构中的地位,认为县廷官吏是由县令长、丞尉和掾属三个层级组成的,县中诸事由县令长负总责,丞尉佐之,具体执行则由各个掾属分工合作。两汉县廷组织管理接近科层制的管理方式。[※注]
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注]依靠汉简,结合文献,探讨传舍使用情况与汉帝国日常统治的关系。首先,利用尹湾汉简中的《元延二年日记》考察作为郡吏的墓主在汉成帝元延二年(公元前11年)一年中出行情况及使用传舍的次数、目的,探讨郡吏日常活动与传舍使用的关系。其次,利用尹湾汉简五号木牍分析东海郡官员承担的外繇与使用传舍的关系,并结合西北汉简中的“传”文书,揭示外繇与传舍使用在汉代官员日常活动中的普遍性。最后,从县的角度分析刺史行部与郡守行县、皇帝或朝廷使者出行以及日常祭祀与传舍使用的关系。简言之,传舍在维护帝国上对下的监督与巡视、人员与物资的调动这两项维持帝国持久存在的活动上均发挥了支撑作用。尽管传舍及管理传舍的官吏地位低微,似乎无足轻重,它却是保证帝国存在与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机构。
王爱清《秦汉乡里控制研究》[※注]探讨了秦汉乡里控制体系的构建,秦汉乡里连坐和等级支配机制的变迁,宗族、豪强与秦汉乡里权力结构,国家与豪强对乡里经济、人身控制权的争夺等问题。苏卫国《秦汉乡亭制度研究》[※注]从“乡亭”一词切入,结合出土简牍材料,对秦汉时期基层的地方行政区划格局做了新的诠释。孙闻博《简牍所见秦汉法律诉讼中的乡》[※注]认为,秦代乡仅参与并协助县廷开展司法活动,无受理权;但其从事的调查取证已形成相对固定的程序。西汉初年,国家对乡相关权限的规定与秦接近,但乡在特别情况下可受理诉讼已被纳入法律规定。西汉中期以后,乡在地方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所突出。居延汉简《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显示,东汉初县廷接受的诉讼有时会直接交由下辖乡来处理,受委托的乡可能具有一定的案件审判权。另文《简牍所见秦汉乡政新探》[※注]认为,秦代国家力量深入基层,乡的地位更为突出;西汉初年,重置三老而与乡吏共治地方;西汉中期以后,乡吏秩级“相对”降低,国家力量在基层社会逐步后撤。乡的机构建设、吏员设置与事务运作的系列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历史变化。
王彦辉《〈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注]认为,秦朝迁陵县设有九曹,即少内、尉曹、吏曹、户曹、仓曹、库曹、司空曹、狱曹、厩。金布为少内所辖专司出纳、统计、核算的部门,田官、畜官属于都官系统,不归县廷直属。九曹之中,县丞主狱曹事,“廷主吏”主吏曹事。在秩级上划分,少内、仓、库、司空、厩为“有秩吏”,尉史、户曹史、狱史为“斗食吏”,唯吏曹情况不明。乡置乡部和田部,与汉初律所载律文吻合。“××守”之“守”的含义,可以确定者有“试官”“临时代理”之义,其余义项尚有待进一步分析。邹水杰《简牍所见秦代县廷令史与诸曹关系考》[※注]认为,秦代县下有曹和官之分,诸曹设于县廷之内,诸官置于县廷之外。县廷设有相当多的令史,各令史值事县廷各曹或监管某一专门事务。在行政文书中称为“(廷)某曹”或“(廷)主某”的用语,实际上是指“某曹令史”或“主某令史”。县廷由主某令史和令史值某曹并存发展到诸曹掾史的格局,可能迟至东汉才成型。水间大辅《里耶秦简〈迁陵吏志〉初探——通过与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的比较》[※注]指出,《迁陵吏志》并不包含所有县吏的定员数,除了校长外,县尉属下的吏如尉史、髳长、士吏等均不见于《迁陵吏志》。黎明钊、唐俊峰《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县行政中官、曹组织的职能分野与行政互动——以计、课为中心》[※注]认为,作为职能机构的“官”负责制作“计”“课”文书,而辅助机构“曹”则需对官呈上县廷的计、课执行校计、定课和整合的手续,两者职务存在分工。“计录”并不是计的目录,“录”文书与校雠紧密相连。所谓“计录”实际就是对稗官所呈计的校对报告——县曹收到官制作的计后,便会根据校簿、校券等资料核对官计数字的真确性,并撰写计录。县曹又身负定课的职责,是沟通县廷、官的媒介。符奎《秦简所见里的拆并、吏员设置及相关问题——以〈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为中心》[※注]认为,从“尉卒律”及其他相关记载来看,秦在基层社会主要推行了里制,从而促进了聚落形态闾里化的进程,而设置里典、里父老的相关规定则反映了爵位等级在吏员除授中的重要作用。邹水杰《秦简“有秩”新证》[※注]认为,秦代迁陵县属“十官”为司空、少内、仓官、田官、尉官、畜官、船官、都乡、启陵乡和贰春乡,乡啬夫为官啬夫之一种。县属各官啬夫的禄秩等级均为有秩,迟至汉初还不存在有秩啬夫与斗食啬夫的秩级差别。秦代对县属有秩吏和小佐无秩者的任除均可由县道完成,这与“有秩郡所署”的汉代制度有异。秦汉县吏的设置,在西汉后期发生较大的变化,并最终在东汉中后期定型为县廷设诸曹掾史、乡设啬夫(有秩)的格局。
杨振红《从秦“邦”内史的演变看战国秦汉时期郡县制的发展》[※注]认为,秦简中的“邦”指秦王畿,即“内史”所辖京师之地。西周时的内史主要负责册命诸侯、卿大夫。至晚在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已仿王制设内史。公元前5世纪以前,内史已成为王畿(或诸侯国都)的行政长官。商鞅变法时,始在内史下设三十一县,将新的县制与旧的内史制相结合。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废除王畿之制,将“邦”改称为“都”,与“郡”相当,内史自此成为郡县制的一环。内史的演变是分封制向郡县制转变的缩影。孙闻博《秦汉“内史—诸郡”五官演变考——以军国体制向日常行政体制的转变为背景》[※注]认为,秦汉帝国建立初期,军国体制特征突出,地方武官设置普遍。内史、诸郡武职,在类别与秩级上基本一致。内郡、边郡的差别则不突出。秦及汉初的地方军事组织呈现出一种中外平等格局。随着帝国由军国体制向日常行政体制转变,京师、诸郡武官系统的差异不断发展。京师、内郡军事组织逐步减少或退出日常职官序列,边郡军事组织多得保留并有进一步演进,军事组织由此呈现“边地化”趋势。光武中兴,“省官并职”,“务从节约”。内外之别与地方武官系统的演进,使京师、内郡、边郡军事组织的彼此差异继续发展。
李迎春《秦汉郡县属吏与长官关系考论——兼谈东汉“君臣之义”的政治实质与作用》[※注]认为,秦汉时期郡县属吏与长官的关系并非一直是“君臣”定位,而是经历了公而佐上、控制与反控制的博弈和“君臣关系”等阶段。“君臣”定位形成于两汉之际。至东汉,随着国家豪族政策的调整而普及盛行。“君臣关系”的实质,是集权能力已下降的东汉朝廷与地方豪族的妥协。在“君臣”定位下,代表中央的守相令长以“君”的身份获得地方豪族支持,而地方豪族则以“称臣于君”为前提合法取得了地方行政权。“君臣”定位协调了各方政治力量的利益,起到了维系中央和地方豪族关系,进而维护统一的历史作用。纸屋正和《汉代郡县制的展开》[※注]一书结合文献记载与出土史料,对两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结构、展开过程与运作实态做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考察。以何种机关在什么样的制度下处理实务的问题为中心,重点考察了西汉和东汉共计四百年间,郡、国和县、道、列侯国、邑的统治形态及吏员组织所发生的变化,并涉及上计、考课制度的变迁,揭示了汉代地方行政中心从县道到郡国的演变过程。王彦辉《聚落与交通视阈下的秦汉亭制变迁》[※注]认为,秦汉文献中的“十里一亭”“十亭一乡”,是真实存在的制度设计。亭的设置原则一是不能远离聚落,二是不能脱离交通。邮亭主要设置于京师与郡国、郡国与县邑的主要交通沿线,乡亭主要设置于聚落附近和郡国辖域的次级交通道路。乡亭、邮亭的辖区称“亭部”,随着亭部人口的增长和耕垦的需要逐渐形成新的聚落,此即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和三国吴简中的“丘”。新的聚落称“丘”而不称“里”,说明“丘”是按地域命名的,而非乡里行政组织。丘的形成既有邑居之民外迁的路径,更有移民在国家赋民草田、赋民丘地等安置政策下通过“占垦”而聚居的渠道。随着东汉地方管理体制的变动,亭部开始对辖域内散居的聚或丘行使乡部治权,出现亭部—丘的隶属关系。亭部退出历史舞台后,丘划归所在乡或另设乡统一管理,形成乡—里、乡—丘不同的管理体系。秦汉以来以联户为目的的乡里组织在聚与丘的浪潮下逐渐松动,聚落逐渐演变为地域单位,表明国家对丘的管理已经放弃了以“里”为基础的乡里编制和多重监管的传统。乡里行政编制虽然犹存,但广大乡村行政权力弱化的历程已经开始。
沈刚《吴简所见孙吴县级草刺类文书处置问题考论》[※注]认为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中出现的草刺文书为县列曹起草呈送县廷审核、签署,需要郡府处理事务的摘要。封发类文书是由县廷统一封缄、发送文书的摘要。草刺类文书是通过归纳具体文书和签牌而形成。归档时自成一类,单独收卷,内部以事类为中心。草刺文书所反映的孙吴郡、县政权处置基层事务的流程为:县曹吏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将草撰好的文书上报县廷,县廷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内容上报至郡府,或郡府委派督邮等方式进行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县廷是日常行政运转的枢纽。徐畅《走马楼简牍公文书中诸曹性质的判定——重论长沙吴简所属官府级别》[※注]认为,走马楼吴简公文中诸曹的级别为县级,走马楼吴简为临湘侯国的档案群。
关于乡吏。除了郡县吏,乡吏的设置、职能等问题也备受关注。关于“啬夫”的问题曾是一个热点,许多学者参与了讨论。如高敏《有秩非啬夫辨》[※注]、《论〈秦律〉中的“啬夫”一官》[※注],郑实《啬夫考——读云梦秦简札记》[※注],裘锡圭《啬夫初探》[※注],钱剑夫《秦汉啬夫考》[※注],朱大昀《有关“啬夫”的一些问题》[※注]等,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裘锡圭《啬夫初探》一文,专门讨论了百石以下俸禄的啬夫,指出其名称很多,计有大啬夫、县啬夫、乡啬夫、田啬夫、民啬夫、官啬夫等十多种。张金光《秦制研究》[※注]、徐富昌《睡虎地秦简研究》[※注]、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注]等辟有专门的章节讨论汉代的啬夫问题。余行迈《汉代的乡亭部吏考略》[※注]详细考察了“部亭长”、“县游徼”和“乡啬夫”的缘由及其意义。仝晰纲《秦汉乡官里吏考》[※注]认为乡官名义上由乡举里选决定,实际上为乡里富绅所垄断。马新在《两汉乡村社会史》[※注]中对乡官里吏的职责作了全面的概括。王彦辉《汉代豪民与乡里政权》[※注]研究了豪民对乡里政权的影响,揭示出豪民通过出任乡官里吏,从乡里政权入手,再出仕郡县右职,构筑起地方权力格局。吴大林、尹必兰《西汉东海郡各县、邑、侯国及乡官设置》[※注]利用尹湾汉简资料探讨了西汉东海郡的乡官设置。卜宪群《秦汉之际乡里吏员杂考——以里耶秦简为中心的探讨》[※注]以公布的部分里耶秦简内容为参照,结合云梦秦简、江陵凤凰山汉简和张家山汉简,探讨了秦汉之际乡里吏员的设置情况,指出秦汉乡里吏员的设置有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秦汉之际,国家在乡里基层社会建立了多层次、多系统的官僚管理网络,如在乡里之中除了乡啬夫、乡佐、里典、里佐之外,还有属于都官系统的乡司空、仓主、田官、田典等;乡里吏员的秩次较以后秩次级别为高,乡啬夫的秩次从百廿石到二百石不等,要经过中央任命,里一级的领导人也要经由一定的程序由上级任命;秦汉之际吏员的设置反映了秦制对汉初制度的影响。王爱清《关于秦汉里与里吏的几个问题》[※注]也认为秦与西汉初里吏的选用权在县而非民选,由此保证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力控制。臧知非《简牍所见汉代乡部的建制与职能》[※注]亦利用新出简牍资料,讨论了乡吏的设置与执掌情况。其认为汉代的乡因辖区和人口分为不同级别,其性质是县政权的分支机构;乡佐、游徼与乡有秩、啬夫并非一一对应的辅吏与主吏的关系,而是同属县吏序列,受命县廷行使民政、司法、社会治安、生产管理诸权,征缴赋税,征发徭役,是县政府行使其统治权力的基础,乡官部吏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地方政治运作质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王彦辉《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注]认为秦及汉初国家在乡里设置两套平行的管理机构——乡部和田部,田部的吏员有田啬夫、田佐,里中有田典。县级总管农田水利事务的职官为都田啬夫。田部的职责主要包括计户授田,编订田籍;管理农田水利,督促生产;饲养官有牛马,保护耕牛不受伤害;征收田租和刍藳税;等等。田部之设源自国家授田,可以佐证授田制是当时实际实行的制度。西汉中期以后,随着授田制的废止和土地私有权的确立,乡里职事从简,田部并职于乡部,但县置都田啬夫一直存续至东汉。
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注]认为,里耶秦简中的“田”是隶属于县的官署之一,其官吏的称谓有“田”“田守”“田佐”等。从秦里耶县“田”这一官署已有资料看,其机构既没有分层因而可以理解同时设于县乡两级的迹象,也没有分解因而可以理解为同时设于诸乡的迹象。将田啬夫看作全县农事的主管官员,就目前所见资料而言,应该是最合理的判断。田官与县廷存在诸多关联:第一,田官的各种统计资料需要汇报至县廷;第二,田官吏员可以在迁陵县诸官署中调动;第三,迁陵县廷对田官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持有追查的权力。因此,就现有资料看,迁陵田官与仓、司空和各乡官无异,是隶属于迁陵县廷的一个官署。邹水杰《再论秦简中的田啬夫及其属吏》[※注]认为,秦及汉初简牍文献中出现的田吏是县下属吏,在县廷和乡里均有设置。县廷设有田啬夫、田佐,有时也称都田啬夫和都田佐;各离乡设有田部佐和田部史;里中设有田典。这样就形成了纵贯县、乡、里的田系统吏员,管理与百姓田地、田作相关的事务。乡里中田吏的设置,使得秦及汉初乡里行政建置具有了真正的多样性。但随着官僚行政系统的发展和完善,田啬夫逐渐过渡为县廷之曹掾,设于乡里的田吏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魏永康《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公田及相关问题》[※注]指出,秦公有土地的管辖可以划分为都官所属、郡县所属、田部所属。公田的劳动力来源于刑徒、官奴婢和戍卒,也采取假田于民的方式。所有的收获与支出由各县的仓啬夫负责。对上计与考课有严格的管理。从秦公田的经营情况来看,当时并没有王室财政与国家财政的分野,“公田”收益是重要的财政来源之一。李勉《再论秦及汉初的“田”与“田部”》[※注]认为,秦汉简牍中的“田”指的是田这个官署或田啬夫,并非田部,田啬夫设置于县一级。秦及汉初的“田”与“田部”负责(多数情况下与乡部共同负责)民田授予,田宅转让、买卖,户、田籍登记管理,征收田租、刍稾,督责黔首农事等。县廷列曹以事务为中心对田进行监督和审核,田与乡的职权有重叠。张信通《秦国里吏考》[※注]认为,秦国的里吏伍长、什长源于军队的低级军官,商鞅变法后,全国纳入军事化管理体制,基层里的什长、伍长设置普遍化。战国后期秦国新增设里监门、里佐、田典三种里吏。里监门负责里门治安,检查出入里门的民众。闾左是里中占绝大部分普通民众的统称,不是里吏。里佐辅助里正(典)开展工作,田典主抓一里的农业,里正(典)是一里行政首长,全面负责里中各项政务。秦国基层政务多由里吏落实,秦统一六国,里吏做出了重要贡献。赵岩、张世超《论秦汉简牍中的“稗官”》[※注]认为,睡虎地秦简中的“稗官”指官啬夫的佐、史、士吏等职官,地位在令史以下,龙岗秦简中的“稗官”可能指乡啬夫或其属吏,汉简中的“都官之稗官”俸禄为一百六十石,大致与官啬夫、乡啬夫相当。且“稗官”之“稗”在秦汉皆含有“别”的义素,因“别”而产生“小”的意义,“稗官”的使用与秦汉简帛文献“从大数到小数”的称数法有关,这种称数法在汉代之后近于消失,是“稗官”一词不再使用的原因之一。陈治国、张立莹《从新出简牍再探秦汉的大内与少内》[※注]认为,秦少内主管县的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明秦时中央政府中也有少内一职。汉代县少内的职责与秦相同,但在中央的少府内也设有少内以管理王室财产。秦的大内与汉的大内都是国家的国库。秦少内与大内有业务上的往来,但在行政管理上服从县长官的领导。
吴荣曾《汉代的亭与邮》[※注]根据新出简牍资料,对素有争议的汉代亭与邮的问题进行了论证,结论认为:汉代的亭并不隶属于乡,其性质是禁盗贼,和掌管民政的乡里不同,和乡是平行关系;邮在西汉时是地方上的文书传送体系中的一种机构,东汉人以为西汉时邮被置取代是没有根据的;汉代的驿,主要指传送文书、信件的驿马,驿成为驿站当在汉以后。黎明钊《汉代亭长与盗贼》[※注]指出,汉代地方社会广泛地分布着豪族大姓,无论在中原核心地区抑或在边陲地区,只是正史不一定以大姓、豪人、豪族称之而已。地方豪族大姓早已融入官僚系统,成为郡县掾吏,乡里亭长,甚至已是百石以上的地方长吏,其家族成员散布在官僚结构之中,有广大的关系网络。负责逐捕盗贼的亭长,以及其部下求盗、亭候、亭父等人,其出身颇有来自地方大姓者,他们当中也不乏守法爱民的循吏,但具体事例表明,有部分大姓合谋犯法,仿如群盗。尤其边陲地区的盗贼、群盗,颇有以地方大姓为首者,可见盗贼、群盗与地方大姓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中间有很多是重叠的。李炳泉《两汉戊己校尉建制考》[※注]利用新出土的敦煌悬泉汉简资料,对汉代设置于西域的重要职官戊己校尉重新进行考释,认为其职数情况是:西汉元帝至哀帝和东汉明帝时所设的戊己校尉,实际上均为戊校尉和己校尉二职,后又合并为戊己校尉一职;无论是分设二职还是仅设一职,其属官都分别有校尉丞、部司马、曲候及校尉史、司马丞、候令史等。作为中央派往西域的驻屯兵的军事长官,无论戊校尉、己校尉还是戊己校尉,除听命于中央,大约西汉至东汉中期要受敦煌太守节制,此后则由凉州刺史领护。高荣、张荣芳《汉简所见的“候史”》[※注]指出,作为汉代边塞防御组织的基层官吏,候史与候长之间不是一般的主官与属吏的关系,候史常以候长副贰的身份处理部内各项事务;候长总揽所部各燧,候史则主理一燧或数燧,故候史不一定与候长同驻一处;候长空缺或休假、取宁不在署时,由候史代理其职。
张新超《西汉骑都尉考》[※注]认为,西汉骑都尉的职能广泛,总的说来以军事职能为主,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一些其他职能如使护西域、领护河堤、参与执行一些对外交往任务等。同时,骑都尉一职具有较强的贵族性,是西汉权贵们保持功名利禄的主要凭借之一。骑都尉经常兼任侍中、光禄大夫等职,在整个官僚系统中居于显要位置。另文《两汉骑都尉续考——以东汉骑都尉为中心》[※注]认为,汉代“骑都尉”之名直接承袭秦代,并非为避高祖讳而改名。西汉前期骑都尉被撤销。武帝时重置,分两类。一是中都官骑都尉,隶属于郎中令,最初的职掌可能是“掌(或监)从骑”,宣帝时增加监羽林和使护西域两职能。骑都尉还可以领其他屯兵,并与加官有一定的相似性。二是地方骑都尉,类似于属国都尉,数量很少。武、宣二帝奠定了两汉骑都尉发展的基本脉络。东汉地方骑都尉消失,只剩中都官骑都尉。其特点有四。一是职能单一化,军事职能显著增强,可以作为将领单独出征。二是兼任官职单一化。一般只兼任侍中,可参议朝政。三是骑都尉有朝着荣誉化、闲散化发展的趋势。四是这一职位具有较强的开放性。骑都尉在后世沿着荣誉化、闲散化的趋势发展,最终成为荣誉官号。
黄今言《西汉“都吏”考略》[※注]认为,西汉“都吏”之称沿用了先前的旧名;它是郡府掾、史等属吏的泛指或统称。当时郡府在行政运作过程中,太守属下不同职别的都吏,其使命与职责不同。其中有的负责文牍公文的起草、签署等日常事务;有的则被派遣巡行处置一些其他重大政务,包括巡行廉察、考核属县长吏,案狱覆治、逐捕逃犯,催督租赋、拘校财物,行塞边郡、检查戍务,迎送宾客和上级官员等,涉及范围较广。西汉的“都吏”与“督邮”,虽然皆为郡府属吏,但它们不可等同,二者不仅起止时间有异,百余年中长期并存,而且其身份及执事部门、治所和职责也有区别。张欣《汉代公府掾史秩级问题考辨》[※注]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并非对汉初官吏秩级动态演进过程的全部记载,因之似不能作为判定公府掾史有无秩级的唯一依据。传世文献《汉旧仪》等史料表明,汉初至少部分公府掾史当存在秩级。两汉公府掾史主要由公府自辟除产生,西汉绝大部分时期公府掾史秩级为正秩,东汉部分公府掾史为比秩,但仍有部分公府掾史为正秩,这表明掾史由公府自辟除产生当不是部分公府掾史秩级为比秩之原因。据目前所掌握史料及已有的研究成果,似暂时难以准确研判部分公府掾史秩级为比秩之原因。
侯旭东《西汉御史大夫寺位置的变迁:兼论御史大夫的职掌》[※注]认为,西汉后期御史大夫寺已不在皇帝居住的未央宫内,并改称御史府。外迁时间在昭帝朝,起因是元凤元年(公元前80年)九月,御史大夫桑弘羊卷入燕王旦、盖主以及上官桀父子的谋反。平息此事后,霍光借机将御史大夫寺迁到宫外,并在宫中与诸卿中大力安插自己的亲信故吏,乃至子弟。这一事件成为霍光独揽大权的关键。御史及御史大夫原先的重要职责是制定律令草案、保管律令与监督律令的执行。随着西汉政权百余年来律令建设的积累,以及统治思想的变化,制定律令的任务逐渐弱化。御史府的外迁是其外朝官化的起点,这进一步使之成为丞相的辅佐,参与日常事务的处理,留在宫中的中丞与侍御史则转为以监察为主。《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所述乃是转变后的职掌与设置。邬文玲《汉代“使主客”略考》[※注]指出,汉代“使主客”一职,学界通常沿用服虔的说法,将其视作大鸿胪的属官。但从相关出土简牍资料来看,“使主客”是皇帝派出的使者,一般由“郎”“郎中”“中郎将”“谏大夫”“散骑光禄大夫”等皇帝身边的近臣出任,带有临时加官的性质,并非大鸿胪的常设属官,只是在有外国使客事务需要处置时,临时授命,承制代表皇帝处理相关事宜。并见于汉简中的“使主兵”和“使主艸”的性质,应与“使主客”相同,皆为皇帝派出的使者,具有临时加官的特点。
龚志伟《两汉司隶校尉始“部七郡”平议——兼论该官的双重性格》[※注]认为,居延出土的“元始元年八月辛丑”简证明终西汉之世未设司隶部,它由公孙述始创,数年后为光武效法。武、昭朝初置司隶校尉时便赋予其“察七郡”的京畿纠察官性格,在西汉中晚期聚焦于两类群体:其一是学界熟知的身居京师的贵戚、公卿;其二是弘农、三河二千石,后者反映出当时存在由司隶和部刺史主掌的十四个对全体郡国守相的监察组。另外,全国性“诏所名捕”制度暗示,成、哀朝可能存在十三刺史部与七郡共十四个州级治安区。这些是公孙述、光武选择该官“领一州”的渊源,在京畿设州牧的做法则承自王莽。东汉的司隶校尉兼具“察七郡”和“部七郡”双重性格,刺史性格的后者分担了对七郡吏民的监察,反向突出前者对贵戚公卿的纠察,这是该官在东汉中晚期政治地位骤升的制度原因。于振波《秦汉校长考辨》[※注]认为,秦及两汉时期,亭长的主要职责都是“禁盗贼”,秩次为佐史,其职责和秩次始终无明显变化。出现在秦简和汉初简牍中的校长,其职责虽与亭长相似,却不是亭长,而是亭长的上司。西汉中期以后,校长的职责被游徼取代。游徼是县吏而非乡吏,其秩次比校长略有下降,为斗食之吏。一个游徼管理相邻的若干个亭。
沈刚《试论长沙走马楼吴简中的乡吏》[※注]认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劝农掾、典田掾、市掾三种乡吏都不是纯粹以乡里事务作为其职掌,乡里事务只是其职能之一。这些乡吏就其身份而言属于县之属吏,这一点明显受到汉代传统制度的影响。吴简中的乡吏皆为国家编户齐民,有的经济状况优裕,但社会地位有下降的趋势,需要缴纳特种税,吴简中乡吏存在的实态反映出东汉到魏晋间时代变革对基层行政组织所发生的深刻影响。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隐核波田簿”复原整理与研究》[※注]指出,吴简中的劝农掾在非农时的八月、十二月亦存在,与汉制因时而设不符;而劝农掾所承担的协助审实私学,隐核军吏、州吏父兄子弟,隐核陂塘田亩等工作,皆非例行职责,是接受县廷临时差遣的“被书”“被曹敕”,办理某项任务,故此职是因事而设;劝农掾虽负责对私学、军吏、州吏的核实,编制各种专项名籍,但都不是户籍,很难说其掌管本乡居民户籍。徐畅《走马楼简所见孙吴“乡劝农掾”的再研究——对汉晋之际乡级政权的再思考》[※注]发现“乡劝农掾”的任职时间集中在嘉禾二年等几个时段,分别对应隐核新占民、私学、波田等临时性事件,推断此职不尽设于农时,而是因事设职。从嘉禾四年八月临湘侯国(县)隐核州军吏事务中劝农掾在各乡的部署情况看,正符合“监乡五部”的记载。孙吴乡吏有乡劝农掾和乡典田掾,二者职掌相近,皆需接受县廷部署处理不定期事务,但劝农掾出现在嘉禾二年至五年,此后,这批乡吏转任典田掾。三国时期县廷派员下乡处理基层事务的现象,显示乡级政权地位已走向式微。
关于考核任用。安作璋《汉代官吏的任用和考核制度》[※注]认为汉代的考课分为中央考郡和公卿守相、部门主官课属吏。于振波《汉代官吏的考课时间和方式》[※注]认为汉代的考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有岁计、月计、季计甚至按旬、按日考核,官吏级别越低,被考核的次数越多。考课分为上级视察下级和下级向上级汇报两种,并采用“校”的方式检验簿籍。陈乃华《从汉简看汉代对基层官吏的管理》[※注]利用居延汉简探讨了西北边地对基层官吏的管理情况,认为在西北边郡,汉代在基层官吏的任用上仍然遵循法家“循名而责实,因能而授官”的传统,统治思想的变化对此影响极小或几乎没有,这主要是与基层稳定性有关;从任命程序看,汉代基层官吏必须在接到正式任命通知后才能上任;县对下属官吏负有直接考课职责,并将考核结果与上计内容一起上报。邹水杰、岳庆平《西汉县令长初探》通过对传世文献和尹湾汉简的综合研究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权贵之家和贫困之家的子弟都可以通过小吏迁升为长吏,县令、长中儒生和文吏在数量上也不相上下。
李迎春《试论秦汉郡县长官任免升迁属吏权的变化》[※注]认为,受中央与地方、豪族关系影响,秦汉四百年间朝廷不断调整郡县长官任免升迁属吏之权。秦及汉初的自主性较小,西汉中后期在受限制前提下自主性变大,到东汉时期自主性剧增,拥有辟除权和极大任免权,至东汉晚期再次出现受朝廷制约的迹象。郡县长官任免升迁属吏权的变化虽是制度史问题,但与当时的社会变迁、政治波动有极密切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央与豪族关系、国家地方政策变化的“晴雨表”。另文《论卒史一职的性质、来源与级别》[※注]指出,卒史一职起源于战国,在秦汉时期,是包括中央列卿和地方郡守、都尉等二千石左右级别官员的高级史类属吏,以处理文书、协理长官为主要职责。卒史与秦汉简牍中的“卒人”称谓有密切联系,很可能是同职异称,它们以“卒”为名,应与先秦时期地方行政体制与军事体制的密切联系有关。卒史的秩次与其长官秩次相关,中二千石机构的卒史秩二百石,二千石与比二千石机构的卒史秩百石。汉代卒吏虽是百石属吏,但实际地位较高。西汉中期之后,往往通过“曹署”、部派等方式成为诸曹掾史、督邮书掾等卿府、郡府大吏,实际职权和地位高于同秩百石的有秩啬夫。沈刚《简牍所见秦代地方职官选任》[※注]一文分别从选任范围、选任标准、选任程序、施行效果等方面讨论了秦代地方职官的选拔任命情况。其指出,秦代官吏有特定的员额范围,里典等吏虽然是秦国家统治的神经末梢,但不在国家官僚系统的序列中,因而从制度角度讨论秦代地方职官选任问题,不应包含这个群体。秦代地方官吏的选任在功劳、年龄、个人行政素养等方面有着明确而统一的标准,要经过保举、任命等环节才能真正履职。朱锦程《秦对新征服地的特殊统治政策——以“新地吏”的选用为例》[※注]认为,秦将犯有过失的故秦吏选用为“新地吏”,与秦在扩张过程中的行戍制度有关,“新地吏”期满后免官返回原籍。这是秦统一初期针对“新地”官吏缺乏及统治不稳的特殊情况下而采取的变通做法。汤志彪《略论里耶秦简中令史的职掌与升迁》[※注]认为,里耶秦简揭示出秦代地方“令史”具有校雠和解释文书、监督官府买卖、监督物品的出贷和授予、巡守“庙”及堤坝、举报官吏的不当和违法行为、户籍管理与人口的入籍等职责,以及秦代地方“令史”的升迁情况。
关于学吏制度。邢义田《秦汉的律令学》[※注]对秦汉时期的学吏制度进行了探讨,指出秦汉官吏习律令,大都依循“以吏为师”形式。秦代有专主法令传授的官吏,也有专供吏的子弟学习的学室;学习者称为“弟子”,学习有一定的进程和教本。《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为吏之道》应是一份教材,可能是专门编写的教本,《语书》则可能是以一份实际的行政文书为教材,用来训练地方官吏。汉代习律为吏很普遍,一般人从闾里书师或其他途径学书识字以后,即可试为小吏,一边任事一边见习,学习法令规章。汉代似乎没有设置专授律令的官吏,欲习律令,可从私人,不一定必须以吏为师。张金光《论秦汉的学吏制度》[※注]认为秦汉时期不管官吏的登用制度如何,但作为从事具体业务的吏员,或一个出身寒微、无财势可依的人,欲进入吏途,则必须有一个学吏的过程,不论通过官学或私学,或向正式吏员去做学徒,总是先取得做吏的业务能力与资格,然后再结合长吏的辟置而进入吏途,故两汉有“宦学”或“学宦”之称。他在《论秦汉的学吏教材——睡虎地秦简为学吏教材说》[※注]一文中进一步指出,秦汉时期学吏、训吏之风大盛,睡虎地出土的简书十种,有九种是识字、学习吏德、法律典章和民间庶务应酬知识方面的吏事教材。阎步克认为,秦帝国建立后,“秦任刀笔之吏”,以“明法”为资格的职业吏员,构成了帝国政府的主要成分,这时的“吏”就是职业行政吏员,与后世的吏胥、吏典不尽相同。汉武帝时期儒生的广泛参政使战国以来以文吏为核心的官僚队伍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儒生和文吏遂成为汉代官僚队伍的主体,文吏与儒生的冲突和融合导致士大夫政治的形成。[※注]于振波认为“文吏作为一种官僚类型,是始终存在的,而且仍然在官僚队伍中占绝大多数,缺乏儒学素养也仍然是这一群体的主要特征。在两汉四百年间,在官僚队伍的各级长吏中,儒生所占的比例不断增加,并逐渐取得优势地位,而文吏则最终在数量众多的官府属吏(即少吏)中站稳脚跟,以其实际才干在行政体制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注]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略说》[※注]认为,从云梦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以及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具体内容来看,这类文献不是简单的“道德教材”,其性质应该是秦代根据学吏制度的需求而编写的一种比较常见的宦学读本,这类读本在当时应该有比较固定的基本内容,有通用的抄写格式。
关于吏休制。官吏休假制度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宋杰《汉代官吏的休假制度》[※注]指出,汉代建立了完整的休假制度,给予大小官吏法定的休息假日,不同等级的官员在休假上有很大的差别,对小吏的控制更为严格,“五日一休沐”的制度与小吏无缘,他们的休假主要是“告归”,平时则住在吏舍。大庭脩对“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吏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汉代官吏的服务规定相当严格,工作期间,上自丞相,下至低级官吏(佐史、令史等)都居于官舍,休假时才可归家的制度是一律的。原则上妻子不得居于吏舍,官吏仅按法定的休假日归家。此外还有相当于“丧假”的“宁”。[※注]针对大庭脩的结论,廖伯源撰写了《汉官休假杂考》《汉代官吏之休假与宿舍若干问题之辨析》《评大庭脩〈汉代官吏的勤务与休假〉及其中文译本》[※注]等系列文章,对汉代官吏的休假及吏舍问题进行了辨析。张忠炜《〈汉官休假杂考〉补遗》[※注]认为能享受“五日一休沐”的吏,当主要是六百石以上的吏。蔡万进《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所反映的汉代吏休制度》[※注],根据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对汉代的吏休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①汉代官吏的“五日得一休沐”的工作假日安排仅施行于中央官吏,地方官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性质,可以作适当调整,但不应剥夺“休”归家的权利;②两汉确实存在“日至休吏”制度;③“病告”请休三月不适用于一般官吏;④《汉书》中的“宁”应即《日记》中的“丧告”。邢义田《汉代边塞军队的给假、休沐与功劳制——读〈居延新简〉札记之二》[※注]根据居延新简中的有关材料,考察了汉代边塞官吏的取宁、予宁与功劳,以及休沐制,指出汉代有工作十天休息一天的休假制,和文献中“五日一休沐”的情况不同。
关于吏役。吏役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讨论。高敏《试论汉代“吏”的阶级地位和历史演变》[※注]指出,汉代存在以“吏”命名的服役者,并就吏的服役范围、服役吏的来源以及服役吏与更卒、戍卒的区别进行了探讨。王新帮《论秦汉的吏役制》[※注]亦认为吏役制度在秦汉时期已经存在,并就吏役制的内容进行了归类,指出秦汉以来小吏的地位极为卑微,以致私家也可像蓄奴一样蓄吏,称为私吏或家吏。吏的来源有二:政府强迫征召和自愿为吏。其中自愿为吏者多出身寒微。一经被征召为吏,不得抗拒。一旦为吏就要著名于“吏录”,未经长官批准,不得任意解除。于振波《居延汉简中的隧长与候长》[※注]认为汉代西北边塞防御系统中的基层官吏候长与隧长基本上属于“役吏”,其身份带有亦民亦吏的性质。高敏《从〈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状况看吏役制的形成与演变》[※注]指出,“吏役”制的重要特征,是服役者通过官府给予的职务而赋予的徭役负担,故可称为“职役”。清人俞正燮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唐长孺进一步论证了这个问题,认为“吏役”制确立于三国时期。但是,此制究竟是怎样逐步确立起来的,却因史料缺乏而无以知其详。通过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中“诸吏”的状况与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诏中“诸吏”的比较,可以探知“吏役”制从初期形态到典型形态的演变过程。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给吏与吏子弟——从汉代的“给事”说起》[※注]认为,给事是秦汉以来官、民为官府工作的一种方式,即临时脱离本职、本机构到其他机构承担某种工作。西汉时基本不占编制,除非新机构官吏有空缺,并因此获得任命,否则继续保持原有的职位与身份。东汉时期部分开始拥有编制。给事者从事的多属各机构少吏所负责的事务性任务。承担给事者因工作不同而获得不同的称呼,东汉后则出现统称“给吏”。给事有时是制度性的安排,有时是编内人手不足所致,背后则是长期存在的官吏编制有限与事务膨胀间的矛盾。吴简所见孙吴初年临湘地区的“给吏”是这一传统做法的延续与发展。发展之处在于担任给吏者已开始向吏家父兄子弟集中,吏子弟带有一定的世袭性与身份性,吏子弟成年后,到离家赴官府给吏前,主要任务是耕种子弟限田,向官府交纳子弟限米。吏子弟充当给吏后与汉代一样也有成为正式员吏的可能。一旦吏子弟不足,则从本乡下户民中征发补充,并负责交纳子弟限米。吏子弟充当给吏不足时,也要从民户征发人员补充。
关于“吏户”。随着走马楼吴简的公布,为多数学者所认同的“吏户”说受到质疑。黎虎《“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注]认为,吴简中的“吏”与“民”一起编制于基层乡里,同为国家编户齐民,其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相同,而“吏”稍优于普通编户,并不存在独立的“吏户”。吴、蜀亡国时所献簿籍中的“吏”数为全国总户口数之内的吏员人数,并非另外之“吏户”。另文《说“军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注]指出,吴简中的“军吏”属于军中下层吏员,其待遇、地位等同或略高于普通农民和“卒”,而低于“士”、“复民”和“吏”,与刘宋时期的“大田武吏”无必然联系,“大田武吏”是地方武装性质的“兵”,而非“吏”。他后来陆续发表《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再献疑——“吏”与“军吏”辨析》[※注]、《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三献疑》[※注]、《魏晋南北朝“吏户”问题四献疑》[※注]等文重申了不存在独立“吏户”的看法。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注]认为,“真吏”在官府中正式服役,是一种真正具有身份性的“吏”,“州吏”“郡吏”“县吏”可能是它的组成部分。“给吏”并不是“吏”,只是在官府临时服役的普通百姓,不具有表明身份的作用。“吏”正在逐渐走向卑微化,这一过程的终点将是“吏户”的形成。另文《论吴简所见的州郡县吏》[※注]还通过州、郡、县吏的来源及其在缴纳赋税方面变化的考察,认为吏在孙吴嘉禾年间地位逐渐下降。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与“乡吏”》[※注]认为,吴简中的“乡吏”本身属于“县吏”而被分配到各乡工作,任职也有期限,到期则改任其他工作,当时这些小吏工作繁重,前途并不黯淡,仍可通过多种途径升至高位。王子今《走马楼简牍所见“吏”在城乡联系中的特殊作用》[※注]分析了“吏”在城乡间人口流动和经济联系方面的特殊作用。
孟彦弘《吴简所见“子弟”与孙吴的吏户制——兼论魏晋的以户为役之制》[※注]认为,吴简中出现了“子弟”。与此相关,在缴纳赋税的记录或出入账中,出现了不少“子弟限米”;在户籍类简中,出现了“给子弟”的标注。这一时期正史中记载的“子弟”多是从宗亲的意义上来称呼的,属泛指而非专称,与吴简中的“子弟”含义颇为不同。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子弟限米”中的“子弟”是吏之子弟,“给子弟”是指征派其服子弟之役,即吏役。“子弟”已成为一种身份,由此亦可证明其时孙吴已确立了“吏户制”,即以户为单位服吏役,具有世袭性和身份性。这正与魏晋之际出现的以户为单位进行赋役征发相一致。杨振红《吴简中的吏、吏民与汉魏时期官、吏的分野——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社会构造研究之二》[※注]认为,长沙吴简中的“真吏”“给吏”均可简称为“吏”,担任地方州、郡、县掾史等属吏之职,与署长、佐官等“官”相对。“吏”与“官”相对,其社会身份为公乘,是国家法定的赋役对象,有“算事”义务;吏与公乘以下庶民合称为“吏民”;三国时期官与吏的区别源于汉代长吏与少吏亦即士与庶民的分野。蒋福亚《再论走马楼吴简中的诸吏》[※注]认为,吴简证实吴国确实存在吏户。这是孙权在建国前就承认地主依附民合法化,激化劳动人手争夺的结果。为确保奴役对象,官府针对诸吏制定了各类专门簿籍,强化控制。本来在《吏民田家莂》租佃制度中享有优惠的郡吏和州吏随着这些专门簿籍的建立,其优惠相继丧失或即将丧失。诸吏或供官府各部门奔走驱使,或耕种限田,承受残酷的剥削。他们服役期超过平民,并祸及与其共居的父兄子弟,被征发为“子弟佃客”,乃至空户从役。若有逃亡,必须征发“下户民”替代,在户籍中给予“子弟”的身份。凡此,皆表明诸吏实质上已是官府依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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