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简牍文书与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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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2019 \ 中编 简牍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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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通过削爵减免的刑罚内容由对毁损身体的肉刑的回避转变为对束缚身体的桎梏的回避,这一过程正好与刑罚由黥城旦向髡钳城旦的变化相吻合。这一时期军功赐爵控制严格,而非军功赐爵则掌握较宽,已改变了汉初“无功不封侯”的禁令,外戚、嫔妃、恩幸皆可以获得高爵,国家遇有喜庆大事,就可以颁布赐天下民爵一级、爵二级的诏令,而在战场上士兵们拼命杀敌,捕斩敌首一级尚得不到一级爵位,军功爵制已趋于轻滥。随着爵制式微,爵称、爵名有一个简化的过程, “公卒”是汉代第一个被裁并的准爵制身份,发生时间应在西汉前期。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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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 爵位 律令 大夫 汉简 刑罚 制度 身份 地主 庶人 妇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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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简牍文书与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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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制是秦汉政治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来备受学界关注。但由于史料的缺乏,有关秦汉爵制的某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20世纪以来简牍的大量出土,为秦汉爵制的探讨提供了新的材料,相关研究得以深化,既有对爵制问题的宏观概括,也有对相关问题的细化研究。
关于爵级和等序。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注]认为,春秋时期的军功爵制是一种因军功赐给爵位、田宅、食邑的爵禄制,与西周的五等爵制有明显区别。战国时,因军事需要,军功爵制遂为各国普遍推行,它对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曾起过很大作用。战国末出现的卖爵现象,显示了它的弊端。作者着重对秦代爵制的演变、等级划分、赐爵步骤、管理机构等问题做了详细考察。胡大贵《商鞅制爵二十级献疑》[※注]结合《商君书·境内篇》《史记》《汉书》等文献,认为“商鞅制爵二十级”之说缺乏证据,并对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中的某些观点提出质疑,如客卿、正卿、校、徒、操等都不是爵位。《汉书》所记二十级爵可能是汉代的情况,汉代仅仅承袭了秦的赐爵制度,在内容上则有所损益,商鞅制爵究竟为多少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注]根据史籍记载和出土汉简,对二十等爵制的产生、形成、发展演变,及其在秦汉社会历史中的作用和意义,作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详尽严密的讨论,阐明二十等爵制是封建统一大帝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基盘和框架,是中央皇帝与广大庶民间的政治维系与精神纽带,是当时中国社会上层建筑中独具特色的事物。皇帝正是通过普遍赐爵建立起与每个受爵者间的专有性联系,实现皇权对个别人民的直接人身支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地主变民为奴的随意性,保证了统一帝国中央政府租税赋役的稳固来源,维护了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杨光辉《汉唐封爵制》[※注]以秦汉至隋唐的封爵制度为对象,对封爵的形式,封国、食邑户及衣食租税,封爵的授受、传袭及推恩,封爵制度与其他政治制度的关系,封爵的社会、政治、经济功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高敏《试论商鞅的赐爵制度》[※注]认为,二十等爵制并不是商鞅所创赐爵制的原貌。另文《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注]利用云梦秦简,并结合《商君书》《史记》,对秦赐爵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其认为秦的赐爵制分“军爵”与“公爵”两大类,而爵名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而形成二十等爵的过程;赐爵对象是有军功者,而条件则是立军功;有爵者可获得庶子、田宅,享受赐税、赐邑优待,可豢养家客,犯罪后可享有特权等政治、经济利益;爵自二级以上者可以爵赎罪,爵自一级以下者可以爵抵罪;商鞅赐爵制经历了由几个大等级到简化为高、低爵两大等级的变化过程;爵位的转移是允许和可能的。《秦律》所反映的赐爵制度说明《境内》篇所载是可信的。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注]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中有关爵制的资料,探讨了爵位的等序与权益、拜赐与削夺、继承与转移及其减免刑罚等问题,认为二十等爵可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彻侯、关内侯属“侯”,大庶长以下至左庶长属“卿”,五大夫、公乘属“大夫”,公大夫以下至公士属“士”。五大夫以下属编户民。在治安事务中以斩捕罪人的多少拜爵。详细规定爵位的继承关系,包括继承的爵级、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时间。有爵者享有若干法律特权,凡加害于高爵者的刑事责任人须加刑,有爵者可按一定条件减免刑罚,但犯不孝等有违伦理的罪行及执法犯法、官吏监守自盗等不得以爵减免。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注]将二十等爵划分为侯级、卿级、大夫级和小爵,认为大夫至五大夫为大夫级,公士至不更为简文中的“小爵”。刘敏《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注]认为,小爵是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与汉代的傅籍、力役、封爵制度有关。于振波《张家山汉简中的“卿”》[※注],认为“卿”应是二十等爵之内的某些爵名的代称,而不是二十等爵之外的一个爵名。
冨谷至《秦汉二十等爵制和刑罚的减免》[※注]对“秦汉二十等爵具有减免刑罚的作用,刑罚减免是赋予有爵者的特权”这一传统看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以爵减免刑罚并不是有爵者被赋予的当然特权,而是有条件的。在秦代,并不是所有的有爵者都适用以爵减免刑罚,且可以爵减免的刑罚仅限于死刑和肉刑,劳役刑和财产刑则不在减免之列。通常只有持上造以上爵位者的肉刑可以被减免为非肉刑的劳役刑。也就是说,在秦代,爵只具有回避肉刑的功能。汉代的爵亦不具备对所有刑罚实行减免的功能,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拥有一定爵位者可以除去桎梏,即可以免除髡钳的“钳”和钛左右趾的“钛”。至此,通过削爵减免的刑罚内容由对毁损身体的肉刑的回避转变为对束缚身体的桎梏的回避,这一过程正好与刑罚由黥城旦向髡钳城旦的变化相吻合。
刘敏《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注]指出,西嶋定生关于汉代“赐爵对象是编户良民”并且包括“小男”的疑识,长期不被国内学术界重视,但被如今出土的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走马楼吴简所证实。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其研究又存在四方面的局限和缺失:一是未明小男爵位与成人爵位之间的不同;二是未明除国家赐爵外,小男获爵的其他途径;三是忽视了妇女与爵位之间的应有关系;四是把“赐民爵”释为“民爵赐与”,把“民爵”作为古人固有的一体名词,不符合历史实际。小男即“未傅籍成人者”,其占有的爵位是“小爵”,获得的途径有三:一是因功劳受爵;二是世袭继承和移授获爵;三是国家普遍赐爵。小爵与拥有者是否傅籍成年有关,而傅籍成年不仅与年龄,还与身高发育有关。朱绍侯《〈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读后——兼论汉代爵制与妇女的关系》[※注]认为,刘敏提出的“小爵”是未成人获得爵位的总称及身体高低与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的身份判定有关等论点是正确的,原来那种认为“小爵”是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级总称的意见理应被否定。而刘敏提出的汉无“吏爵”“民爵”之分的意见则说服力不强,秦汉“吏爵”“民爵”不可逾越,这从“赐民爵八级制”的出现及民爵不能过八级、超过八级就要转给兄弟子侄的诏令中可以得到证明。汉初刘邦在诏令中就明确提出妇女可以封侯,其后两汉又把战国男子封“君”的“君”爵转授给妇女。妇女封“君”的待遇,相当于列侯。在赐民爵的诏令中,没有妇女可以得爵的规定,但妇女可以继承父兄及儿子的爵位,还规定“妇人无爵,从夫之爵”,这说明妇女可以享受其丈夫爵位级别的待遇。
朱绍侯根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和《二年律令》中的相关资料撰写了一系列探讨爵制问题的文章:《从〈奏谳书〉看汉初军功爵制的几个问题》[※注]根据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所涉及的军功爵制资料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①汉初爵级与官级关系上呈现出爵大于官、官重于爵的局面,汉初军功爵制也存在着轻滥的情况,汉高祖五年诏书所提出的提高有爵者待遇的诺言,并没有认真贯彻落实;②汉初沿袭了秦代以爵减罪、免罪、赎罪政策,但有爵者并不是犯任何罪都可以爵减、免、赎罪;③《奏谳书》证实刘邦施行过楚爵制。《〈奏谳书〉新郪信案例爵制释疑》[※注]认为案例中三次提到新郪信等四人的不同爵位,反映了三个不同时期新郪信等四人的爵位变化情况,并研究了这四个人由楚爵转为汉爵的问题。《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注]认为,汉初军功爵划分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级爵和小爵四大等级。侯级爵即第十九级关内侯和二十级彻侯;卿级爵则为第十级左庶长至十八级大庶长的总称;大夫级爵指第五级大夫至第九级五大夫五等;小爵则指一级公士至第四级不更四等。这种划分与刘劭《爵制》中所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吕后二年赐田宅制度试探——〈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二》[※注]认为,高后二年赐田宅的法律条文,是一种按爵位不同等级赐田宅的制度,即名田制。文中还把《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与秦商鞅变法时的以军功赏赐田宅制、刘邦汉五年诏令中的赐田宅制及汉武帝时的军功赏赐制度作了对比,说明《二年律令》中的赐田宅制不是西汉通制,而是高后当政时为适应其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具体政策。这一政策培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形成汉初军功地主掌权的局面。《从〈二年律令〉看与军功爵制有关的三个问题——〈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三》[※注]研究了军功爵级与官爵的对比关系、军功爵制与妇女待遇及爵位继承等三个问题,从中可以看出在高后时期,军功爵制还被人们所重视,具有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作用。朱绍侯《从〈二年律令〉看汉初二十级军功爵的价值——〈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四》[※注]认为,军功爵制的经济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以占有田宅、减免赋税、以爵卖钱;政治价值包括有爵者可享受相应的官级待遇、爵位可以继承、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政治待遇等;军功爵还具有以爵赎人、赎罪等方面的价值,在当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王彦辉《试论〈二年律令〉中爵位继承制度的几个问题》[※注]认为,《二年律令》规定的汉代爵位继承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实行的是一种等级继承、爵加一级和降级继承的原则。朱绍侯《从居延汉简看汉代民爵八级的政治地位》[※注]认为,汉代民爵从一级公士到八级公乘,在居延屯戍区内既可担任各种官职(实为百石小吏),也可以当兵。当官凭本人才能,与爵位无关,当兵说明爵位八级已失去免役等特权,成为有名无实的荣誉头衔。
关于爵制的演变。高敏《论商鞅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注]认为,两汉时期赐爵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四个时期。①刘邦时期分两个阶段:起义过程中以赐军功爵为主,统一全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并推行秦王朝的赐爵制。②吕后时期,与前一时期相比,其变化主要表现在赐爵对象不同,主要是赐“民”爵和赐“吏”爵,“民爵”“吏爵”分张;取消军功赐爵;取消按赐爵级数给予田宅和庶子的规定。③西汉中后期,文景时,“赐吏爵”暂时终止,“赐民爵”获得发展,并实行了输粟买爵制和徙边赐爵制,同时高、低爵界限上移,区分标志改变。武帝时赐民爵仍是重点,赐吏爵偶尔实行,且出现武功爵。昭宣元成哀平时,赐吏爵显著发展,赐爵对象增加。④东汉时期,赐爵制接近尾声,表现为:赐吏爵消失,赐民爵独存;赐民爵的对象以农民为主;明文规定民爵不得过公乘。以上这些变化是由地主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决定的。杨一民《战国秦汉时期爵制和编户民称谓的演变》[※注]认为,西周春秋时期是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爵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贵族势力走向分化,宗法爵制受到冲击,加之春秋战国之际兼并战争中耕战地位的日趋重要,军功爵制产生,汉初继承秦军功爵制,但随着战争的结束和统一王朝的建立,军功爵制已不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新的爵制即民爵制形成,然而随着赐爵和买爵的盛行,爵制渐滥,并最终被九品官人法所代替。朱绍侯《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注]认为军功爵制在西汉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民爵、吏爵有了严格界限;②改变无功不封的原则;③军功封爵界限转严。这种变化反映出西汉军功地主集团的衰落和豪强地主集团的兴起。朱氏因此提出了“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的观点。杨际平《西汉“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质疑》[※注]则认为,秦汉无民爵、吏爵之分。“赐民爵”“赐吏爵”都是“赐民以爵”“赐吏以爵”之意,公乘以下之爵既可为“民”之爵,也可为“吏”之爵,公乘以上之爵亦然,从而“民爵、吏爵不可逾越”说与史实不符。对此质疑,朱绍侯《再谈汉代的民爵与吏爵问题——兼答杨际平同志》[※注]指出,汉代爵过公乘可以转移、吏爵指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赐爵级,是民爵、吏爵界限森严的例证,并对杨文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异议。杨际平《再论汉无民爵吏爵之分——答朱绍侯同志》[※注]指出,西汉无“民爵”“吏爵”之分,并确定“吏”“民”之含义,汉代的“吏”既指六百石以上吏,也指六百石以下吏,与朱文中的“吏”仅指六百石以上吏的观点不同,并结合简牍和传统文献资料,认为一至八等爵既可赐予吏,也可赐予民,而九等以上的爵也并非专赐给吏。因而汉代“民爵、吏爵界限森严不可逾越”说,不符合历史事实。林剑鸣《秦代官、爵制度变化的奥秘》[※注]认为,秦的官、爵制度在统一前后发生了变化。统一前,官、爵授赐皆依军功,官、爵合一,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统一后,有爵者不一定为官,为官者不一定有爵。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大规模的战争已结束,官爵一致的原则已不适应统一的需求。卜宪群[※注]认为,赐爵体现的是以皇权为核心的身份等级秩序,且对早期官僚制的产生和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秦代官爵合一的特征在秦统一前后开始发生变化,到西汉时官爵分离的倾向日益明朗化,其特征就是官制决定爵位。到东汉时,二十等爵已不完整,处于分崩离析之中。此外,作者还从皇权因素、官僚制因素、爵制本身的因素三个方面分析了官、爵关系演变的原因。
朱绍侯《从三组汉简看军功爵制的演变》[※注]指出,第一组《敦煌酥油土烽隧遗址出土的木简》中有关《击匈奴降者赏令》部分残简,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律令,其内容反映了西汉前、中期军功爵制的施行情况,对军功赐爵没有级别的限制,最高者可以封侯,其次可以食邑。这与刘邦汉五年颁布的诏令及汉十二年大封功臣为侯的精神相符合,也与西汉前、中期军功地主掌权的局势相适应。第二组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115号汉墓出土的木简也是有关捕斩敌首给予奖赏的律令,其时代约在宣帝、成帝时期,反映了西汉中晚期军功爵制的施行情况。这时的军功赐爵已有严格的级别和等级的限制。在这组木简中只见有赐邑而不见有封侯的记载,即使捕斩敌君长以上的高级首领,也只能赐爵四级、五级,而且明确规定爵毋五大夫,毋过左庶长,对某些特殊受优待的军人,赐爵也只能至右更,这就使一般军人很难通过军功爵制爬上政治高位。这种情况与军功爵制日趋轻滥、衰亡的趋势相一致,也与军功地主日渐失势,豪强地主日趋得势的政治形势相一致。这一时期军功赐爵控制严格,而非军功赐爵则掌握较宽,已改变了汉初“无功不封侯”的禁令,外戚、嫔妃、恩幸皆可以获得高爵,国家遇有喜庆大事,就可以颁布赐天下民爵一级、爵二级的诏令,而在战场上士兵们拼命杀敌,捕斩敌首一级尚得不到一级爵位,军功爵制已趋于轻滥,失去原有的价值。第三组《居延新简》所收录的破城子22号房屋出土关于《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简文,对于捕斩匈奴、羌人的奖赏,只有增秩二等,赐钱若干万的记载,而不赐爵,这反映了西汉晚期王莽改制后到东汉政权稳定前,军功爵制由轻滥走向衰亡的情况。王莽改制废弃军功爵制,不能说是王莽一时心血来潮,无的放矢的改革,而是军功爵制已失去原有价值的必然结果,所以王莽改制失败了,窦融也并没有恢复军功爵制,破城子22号房屋出土的汉简有力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刘秀建立东汉政权后,虽然恢复了军功爵制,但军功爵制在东汉除侯爵以外,已成了统治者庆祝喜庆的点缀品,正如王粲在《爵制》中所说的:“今爵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军功爵制在人民的心目中已名存实亡。军功爵制的衰亡,已成不可扭转之势。
刘敏《承袭与变异: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注]认为,秦汉封爵的原则既承袭先秦旧爵,如因功封爵和因亲封爵,又有明显差异,总体看封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特别是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对君主和国家而言,封爵的作用异于先秦旧爵,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而秦的新爵制则主要体现的是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是在全社会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而封爵对个人的好处,则比旧爵更加复杂细微。张鹤泉《〈二年律令〉所见二十等爵对西汉国家统治秩序的影响》[※注]认为西汉初年二十等爵与授田制、治安制度、养老制度及国家赏赐制度结合,对稳定西汉初年国家统治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注]一书重点讨论了秦汉时期的官僚等级制度。将官阶研究的对象定义为“官职的分等分类”和“官员的分等分类”两点;基于“品位—职位”视角,提出了“品位结构”概念,用以观察各种位阶的组合、搭配和连接样式;对品秩的构成要素、品位结构变迁的主要线索、官阶研究的各个层面,进行建构性的阐述。在此基础上,针对早期帝国品位结构的变迁,勾勒出了“爵本位”—“爵—秩体制”—“官本位”的变迁模式,并从分等分类角度对之进行系统论证。同时还用新出史料,对战国秦汉禄秩演进的史实进行考证,使若干前所不详的暧昧史实,如“宦皇帝者”问题、“比秩”问题等,得以澄清。周群《西汉二千石秩级的演变》[※注]认为汉初无中二千石、比二千石秩级,而仅有二千石秩级,比秩最初来自爵位与秩级的类比,大约在汉武帝元狩五年或稍前时,才开始用来指称吏员的“守”秩。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注]认为汉初二十等爵制的公、卿、大夫、士分层大体上承续了秦军功爵制的分层。秦汉之际因功拜爵和普遍赐爵的频繁导致大夫爵层与卿、士爵层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并演化出二十等爵制高、低爵之新剖分。随着“爵—秩体制”的发展,变动中的高、低爵与相对稳定的以六百石为界标的上、下秩级相结合促使了官、民爵的形成。官、民爵之分对汉晋官僚贵族化和吏民一体化有影响。王爱清《秦汉基层等级身份秩序的确立与变迁——以赐民爵为中心》[※注]认为秦汉民爵赐予的地位下降,以财富为本的自然性而非政治性因素作用增强。曹骥《秦汉简中的“公卒”和“庶人”》[※注]指出秦汉简中所见到的“公卒”和“庶人”,其身份和社会地位与“士伍”是比较接近的,但在某些权利方面还不如他们。凌文超《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从“士大夫”到“吏民”》[※注]指出,秦汉之际在军功爵制的推行下,“士大夫”多指士、大夫级爵群体,他们是当时基层社会编户民的主体,也是帝国征派赋役的对象。随着秦汉“爵秩体制”的发展,分赐官、民爵,促使官僚贵族化、吏民同质化。因爵制的变化,尤其是民爵日益轻滥,“士大夫”爵制的意义渐趋消亡。同时,因秩制的发展,秩级分化导致官、吏呈现分途之势,吏员群体内又分化为吏与役两个层次,“役”逐渐成为帝国控制小吏和编户民的主要手段。“吏”与“民”因役而同质化,“吏民”逐渐成为编户民的代名词。
朱绍侯《军功爵制探源》[※注]指出,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商鞅变法定制为十八级,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确立为二十级。军功爵制最兴盛时期是战国,它在秦汉的历史舞台上起过极其重要的政治作用。在当时,爵位重于官位。西汉中期以后,军功爵制逐渐趋于轻滥,官位才重于爵位。特别是从二十级军功爵位中分出“民爵八级”以后,一级公士至八级公乘,已成为荣誉头衔,与官位并无直接联系,这说明既得利益集团再也不肯让平民百姓进入统治阶层。在东汉除高爵中的关内侯、列侯还有实际价值之外,其他高爵形同虚设,而民爵八级已成为统治阶级祝贺喜庆大事的点缀品,军功爵制趋于消亡。另文《王粲〈爵论〉评议——兼论军功爵制的废除》[※注]肯定王粲在《爵论》中对军功爵制盛行时的逐级赐爵制及对商鞅变法时指明“客卿”也是爵名的深刻认识;认为曹操在建安二十年爵制改革时所建立的六等新爵制,实际是正式废除了二十级军功爵制。军功爵制废除的原因有三:一是军功爵制逐渐变质,由反对贵族世袭制演变为贵族世袭制,失去了进步性;二是军功爵制贬值,由待遇丰厚演变为空虚的荣誉头衔(列侯、关内侯除外),不为得爵者所重视;三是军功爵制失去经济基础,变为空壳,难以继续存在。
孙闻博《二十等爵确立与秦汉爵制分层的发展》[※注]认为二十等爵是在卿大夫士爵序列上进一步叠加侯爵,实际糅合了内爵、外爵两套系统,对秦汉政治与社会影响深远。秦及汉初,重爵取向下“侯卿大夫士”分层更为发达。伴随“爵—秩体制”中重官取向的发展,附丽爵制的权益要素逐渐脱离。东汉爵制分层的随后演进中,卿爵衰落,对应吏、民爵的原“大夫士”爵日益等齐化,使外爵性质的列侯、关内侯功能突出。晋文《西汉“武功爵”新探》[※注]认为武功爵实际应是一种对普通立功将士另设的“赏官”。这种“赏官”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高爵,有执戎、左庶长和军卫三级,由朝廷直接奖赏,不得买卖;二是中爵,有官首、秉铎、千夫和乐卿四级,按规定允许买卖,享有除吏、免役和赎罪等优待;三是低爵,有造士、闲舆卫、良士和元戎士四级,虽然也允许买卖,并有着很高的官方定价,但没有多少实惠,而主要是荣誉性质。它的设置特别照顾到了中高级军官的利益。武功爵共设十一级,级差价格为十七万钱。至居摄三年王莽奏请实行五等爵制,包括武功爵在内的西汉爵位制度被废止。王彦辉《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注]认为,秦建立的爵制身份体系中,无爵的男性成员分别称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其中,庶人是一个指称免除罪人、奴婢身份的泛称,但比之庶民、编户民等概念又是一个专称,属于一种身份歧视性概念。赦免罪人为庶人乃秦国旧政,秦王政时期并非“久者不赦”。罪人狱未决可赦除全罪,狱已决的“徒隶”一般为减罪。罪人入刑的等级分为刑罪和耐罪等,刑罪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和耐罪的隶臣妾统称为徒隶,编入“徒隶簿”。当徒隶老、癃病、“毋(无)赖不能作”,国家允许其亲属、熟人予以赎买,收人亦可当作商品卖到民间。徒隶于赦免之外,还可通过自免或人为免的方式免为庶人;私奴婢获免可分为主人放免和国家诏免。徒隶和私奴婢免为庶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赋税、徭役等义务,由其所在县乡“收事”。其后代与士伍、司寇、隐官子一样,皆以士伍身份傅籍。尽管庶人在田宅制度上可以享有和公卒、士伍同样的待遇,但泯灭不掉罪人、奴婢的历史印记,所在官府编有《庶人名籍》备案,不仅本人在政治上受歧视,而且其后代在仕宦上也要受到种种限制。贾丽英《秦及汉初二十等爵与“士下”准爵层的剖分》[※注]认为,公卒作为身份性术语,无一例外排在公士之后、士伍之前。与商鞅爵制有因功得爵与因劳得爵两个爵层相一致,秦及汉初的爵位系统中有两大层次,一层是传统的二十等爵,一层为公卒、士伍构成的“士下”准爵层。这个准爵层不包括庶人。在秦汉社会身份序列中,庶人是连接爵制身份序列和刑罚身份序列的枢纽。随着爵制式微,爵称、爵名有一个简化的过程,“公卒”是汉代第一个被裁并的准爵制身份,发生时间应在西汉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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