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年代研究
来 源
:
|
当代中国简帛学研究2019 \ 中编 简牍文书 |
作 者
:
|
- |
浏览次数
:
|
4 | ||
摘 要
:
|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云梦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包山楚简、江陵张家山汉简等大批法律简牍资料的出土,极大地丰富了战国秦汉法制史料。张建国《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注],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注],张金光《秦制研究》[※注],张伯元《出土法律文献研究》[※注],张功《秦汉逃亡犯罪研究》[※注]、《秦汉犯罪控制研究》[※注],刘欣宁《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汉初的继承制度》[※注]。这里仅就学界讨论比较集中的隶臣妾及刑期问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年代问题、秦汉律令体系、刑罚体系、司法诉讼制度等略作综述。 | ||||||
关键词
:
|
律令 臣妾 隶臣妾 汉简 二年律令 文书 刑期 法律 简牍 劳役 刑罚 |
在线阅读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年代研究
字体:大中小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原有题名,对于“二年”所指的具体年代,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四种看法:“吕后二年”说,“高祖二年”说,“惠帝元年”说,“惠帝二年”说。
关于“吕后二年”说。此说最早由发掘者提出,竹简整理小组亦赞成,后来发展成为主流观点。1985年,发掘者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注]判定墓葬的相对年代晚于云梦睡虎地秦墓,与江陵凤凰山西汉墓的年代相去不远,其“上限为西汉初年,下限不会晚于景帝”。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江陵张家山汉简概述》[※注]根据已经清理出的材料推算,M247号墓的年代在吕后至文帝初年,这批竹简汉律中有萧何所造的律文,也有一些制定在萧何以后的律文,即吕后时期(不早于吕后元年)的律令。1985年底,陈跃钧、阎频《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注]从六个方面考订《二年律令》的年代“当为吕后元年之后,文帝之前”,断定“二年律令”中的“二年”,当指吕后二年,律令成文之年当为吕后二年,即《吕后二年律令》。1996年,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注]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如果以“吕宣王”的字样来确定该墓年代的上限是没有问题的,但要由此断定出“二年律令”就是“吕后二年律令”尚需要斟酌,除非“二年律令”和那些与吕宣王有关的法律内容同在一支简上。1999年,李学勤《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注]详细论述了“吕后二年”说。他认为《二年律令》是当时行用律令的摘抄,不是《九章律》的全部,它的内容应该包含《九章律》的一部分,还可能有所谓《傍章》的一部分,再加后来添加的若干律令条文;其中有明显属于吕后时的律文,这种律文到诸吕被诛、文帝即位后一定要被废除,所以“二年”只能是吕后(高后)二年,这便是卷中律令行用的年代。估计《二年律令》的抄写,即在此年或稍晚一些。律令颁布时间的下限,应由此来决定。2002年,他在《张家山汉简研究的几个问题》[※注]中再次指出《二年律令》中的“二年”,有明显证据是吕后二年。2001年,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注]的最终结论是:《二年律令》的“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二年律令”的“二年”应是吕后二年。
高敏《〈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读张家山汉简札记四》[※注]赞同整理者关于《二年律令》制作年代的下限为吕后二年的判断,但不同意《二年律令》中诸律令的适用年代上限为汉高祖五年的推断,认为《二年律令》所收法令并不一定制作于同一时期,因为汉初的法律制定是动态的,至少经过了最初的“约法三章”阶段,汉高祖五年统一全国后建立统一法典的阶段,萧何制定汉律九章的阶段和惠帝、吕后时期的增补改易阶段。他分别对户律、赐律、具律、秩律、置后律的制作年代进行了考订,结论认为《二年律令》中诸律令是吕后二年总结在此之前诸帝所先后制定的汉律的汇抄,但诸律的制作时间有先有后,大部分是汉高祖五年统一全国后制定的法令,也有惠帝、吕后时期增补的内容。《户律》《赐律》应肇端于汉高祖五年五月诏;《具律》《秩律》应制定于惠帝即位的五月诏;《置后律》可能制定于刘邦死后和惠帝即位之初。
王树金赞同高敏关于《二年律令》的下限为吕后二年的看法,但认为他将其上限定在高祖五年是不正确的,提出上限应至汉王元年,至少也要在汉王二年。[※注]周波不同意高敏关于《秩律》制定于惠帝即位的五月诏时的主张,认为《秩律》颁布的年代下限不得超过吕后二年,《捕律》《钱律》也是吕后时期制定的,颁行年代均不得晚于二年。再联系历谱、《具律》、《津关令》所传达的信息,《二年律令》之“二年”只能理解为是“吕后二年”。《二年律令》中其他律令,其主体部分可能并非都是吕后时期所定,但《钱律》《捕律》《秩律》与其他律令都属《二年律令》,彼此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而整个《二年律令》应当也是吕后二年所颁行的。[※注]
杨振红亦持吕后二年说,她通过考证认为钱律201—208简制定于吕后二年,贼律1—2简制定于吕后元年,津关令的出台不晚于高帝十年,由此判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对萧何九章律进行整体修订后颁行的当世法典。[※注]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注]也赞同“吕后二年”说,指出:《二年律令》中的“二年”,由竹简《历谱》知,具体是指吕后二年,《二年律令》也是吕后二年更定的法令的汇集,吕后要“更定”的,是那些于吕后家族不利的律令,加上提高吕氏家族地位的律令。刘欢《关于〈二年律令〉颁行年代的探析》[※注]认为,“二年”应理解为汉初在秦律基础上制定的法律,在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再次增补修订颁布实施。王宁《也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颁行年代》[※注]认为,汉二年时,萧何并未制定汉律,而《二年律令》中诸律如《贼律》《置吏律》《行书律》《金布律》《史律》《傅律》等律的颁行年代也均不为汉二年,因此推断《二年律令》中的“二年”当为吕后二年。
日本学者宫宅潔虽然采纳“吕后二年”说,但认为“吕后二年”说仍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是建立在一个很难论证的假说之上的,这一假说就是《二年律令》所收条文均为存在于某二年并具有效力的法令。如按张建国所说,认为它包含有某二年以后追加的条文,或反过来认为依旧含有已是死文化的条文,则“二年”就不能限定为吕后二年,通过考证条文的成立年代以确定“二年”的本身,就变得几乎是没有意义的了。[※注]
关于“高祖二年”说。1996年,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注]在批评“吕后二年”说的基础上提出了“高祖(汉)二年”说。他认为,记在数百枚简上的几十种律令不大可能都是吕后二年律令,特别是律,稳定性极高,制定后很少进行整体的修订,而个别的律条修改也不需要冠以“二年”的纪年。还应注意,汉初诸帝无年号,吕后时出现的高帝、惠帝等皇帝谥号是死后追加的,当时怎么区别这些相同的“二年”还不清楚,但显然,有区别需要的是后来皇帝在位时期,而不是开国皇帝的纪年。既然不需要特别注明的只有汉高祖时形成的文书,汉二年的萧何制定法令在“二年”这一时间上正与“二年律令”有些巧合,是不是把它看作“汉二年律令”更妥当呢?当然,汉在以后逐步形成的一些追加法应排除在外,只有由这枚简所标识的原先编在一组里的或放在一笥中的那些简属于一个时期。张家山汉简中的律令可以视为萧何所作律令和其他个别新法律的综合,但其主要部分,可能在吕后称制前十几年的高祖初年就已经完成。“二年律令”之“二年”,不应是指吕后二年,而应是指汉高祖二年,其依据就是《史记·萧何世家》萧何在“汉二年”“为法令约束”的记载,和《史记·太史公自序》“萧何次律令”的记载。后来张建国在《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注]中明确主张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不是有的学者所说的为“吕后二年律令”而是“汉二年律令”。
王树金赞同并补充了张建国提出的“高祖二年”说,但他不同意张建国关于“约法三章”时间效力的看法,认为“三章之法”的时间效力,当为一月余,不足两个月,更谈不上两年,是一个权宜之计的政令;推断在汉元年进入汉中之后,萧何就已经受命制定了一些法律,二年时正式施行。其结论为,《二年律令》的绝大部分法律条文当为高祖时(包括汉王时期)以萧何制定的法律和高祖的诏书,以及由萧何与御史上奏经高祖批准的,且以汉王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的“法令”为基础逐渐添加、完备的,还有少许法律条文为惠帝、吕后时追加的;《二年律令》的“二年”指“高祖二年”,准确地讲应为“汉王二年”。[※注]
李力《关于〈二年律令〉题名之再研究》[※注]从墓葬年代、墓主身份职业,以及《二年律令》的出土情况、形制和性质等方面入手,并比较了“吕后二年”说和“高祖二年”说之短长,进一步发展了“高祖二年”说,其结论有以下几点。①朝廷有正本《二年律令》,以供各郡县复制、使用。该正本系汇编汉初的律令而成,其编纂始于汉二年萧何“为法令约束”时。此后,随时制定颁布律令,随时编入。各郡县也按规定在每年抄录。从高祖五年起,就作为西汉王朝的法典推行于全国。《二年律令》本身是一个开放性的律令集合体。②“二年律令”为其正本原有题名,其抄本只是照录而已。“二年”指“汉二年”,是汉始创制法律之年,也是正本编纂成文的上限。因以“汉二年”之纪年为名,故称为“二年律令”。③今见《二年律令》为其正本之抄本、节选本,包括29种律令,是其墓主在高祖五年“新降为汉”后在工作中使用过而死后随葬的。其抄写时间为高祖五年至吕后二年。
关于汉惠帝元年说。2004年,曹旅宁《张家山247号墓汉律制作时代新考》[※注]根据《二年律令》有29条简文不避汉惠帝刘盈之讳,进而主张其年代应为汉惠帝元年,而非吕后二年。其指出汉初律(汉惠帝元年以前)基本上袭自秦律,不排除张家山247号汉墓汉律竹简有可能为汉高祖二年律令的可能,当然也有可能是在汉高祖二年律令的基础上重加刊定,但制定的时间一定是在汉惠帝元年之前。王树金、周波分别对此说提出了质疑和批评。王树金指出,《二年律令》中不少不避惠帝名讳的法律当为高祖时制定而非惠帝时期制定的。[※注]周波指出至少在高后二年以前所颁行的法律律文中,是不避惠帝之讳的,认为将张家山汉墓竹简有“盈”字,不避汉惠帝刘盈之讳,作为主要的年代判断标准,失之武断。[※注]日本学者影山辉国《关于汉代的避讳》通过考证武威汉简、银雀山汉简、马王堆汉墓帛书,认为私人抄书无必要避讳。亦对此说形成冲击。[※注]
关于汉惠帝二年说。2003年,台湾学者邢义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读记》[※注]提出惠帝二年说。他以秦汉制度与习俗为着眼点,以历谱为依据,推测墓主于惠帝元年病免,遂携带在职时的律令文书与书籍归家,希翼一日病愈复出。但因最终一病不起,于是家人依俗,雇请书手将墓主用过的文书资料抄写若干以为陪葬,故二年有可能是指惠帝二年而非墓主死后的吕后二年。墓主于元年六月病免,四个月后即为惠帝二年。与此同时,还有另一种可能,即这些律令为陪葬而摘抄,题为“二年律令”,是因为墓主死于吕后二年。为陪葬而抄,抄件遂具明器性质,所抄不必完全是吕后二年时期的新律令。
除了上述诸说之外,张忠炜《〈二年律令〉年代问题研究》[※注]则另辟蹊径,他在主张汉代没有法典或法典编纂,汉律令是以单行律篇的形式出现的基础上,认为“二年律令”的书题并非国家法定称谓,可能是抄录者或汇编者自己命名的结果。《二年律令》的“二年”可能是抄录者留下的具有标识意义的称谓,不宜将之理解为律令颁行或制作年代。其所载诸律年代问题,《钱律》的制定在吕后八铢钱前,其年代似应在吕后二年之前。《秩律》与《爵律》是汉制比较成熟完善时的产物,制定的时间应早于律令颁行的时间。《行书律》中的具体例证表明,高帝五年应是汉律制定或施行的时间界限。
徐世虹对各家之说作了评论,指出其立论角度有四:着眼于萧何“次律令”则有高祖二年说,取据于避讳则有惠帝元年说,关注于秦汉习俗则有惠帝二年说,求证于简文与文献者则有吕后二年说。细辨诸说,论者所言之年又有指定颁行之年、行用之年、汇总修订之年及抄写之年的不同。不过以上诸说虽持论各异,但在一点上倾向于共识,即《二年律令》的沿革应是萧何袭秦“次律令”,其所定律令奠定了基础,惠帝、吕后时期又有所增补修订。“尽管《二年律令》具律中出现了惠帝即位之初时期的条文……律文中又见吕后元年追尊其父吕公为吕宣公这一谥号,但《二年律令》的主体内容仍然应当是萧何定律的产物,惠帝及吕后时期的内容当为以后添加。”[※注]如果基于此点动态地观察《二年律令》,则无论高祖二年还是吕后二年,都是在某个时间与空间上体现了汉律令体系的现实形态。言高祖二年,不意味着遮蔽以后修订律令的动态事实;言吕后二年,亦不能割裂萧何“次律令”以来的律令体系。[※注]
王彦辉《关于〈二年律令〉年代及性质的几个问题》[※注]认为汉初存在由朝廷正式颁布的统一律令,亦有供各级官府抄写、校雠的律令范本或“正本”;《二年律令》的内容集中作于高祖五年、十一年至惠帝初年以及吕后时期;《二年律令》文本的性质是抄录不同时期行用律令的汇编,所抄范本或底本并未经过统一修订。马孟龙《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二年律令·秩律〉抄写年代研究——以汉初侯国建置为中心》[※注]通过比对汉初侯国建置沿革,指出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秩律》是在惠帝七年《秩律》旧本的基础上增订高后元年行政建制而形成的混合文本。《秩律》并不载录侯国,以往被释为侯国的几个地名,其实是侯国废除后而增补入《秩律》的。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秩律》抄写于高后元年五月前后,载录的行政建制是高后元年五月的面貌。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秩律》是抄手根据自身需要而制作的律文抄本,与朝廷颁定的《秩律》文本可能存在较大差距。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