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IP是18.116.165.143,欢迎访问中国社会科学年鉴数据库 !

当前位置: 首页 > 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0 > 文献详情

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

三 婚姻

来 源
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0 \ -
作 者
-
浏览次数
4
摘 要
婚姻,是男女两性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学界对中国婚姻史的研究始于民国时期。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出身的陈顾远先生就开始将婚姻史纳入其研究视野,于1925年与1936年经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了《中国古代婚姻史》与《中国婚姻史》,探讨了古代的妾制、中国女子对婚姻问题的态度、离婚制度、多妻制的起源、七出与再嫁等问题。这两种著作名为“婚姻史”,实际是对中国历代婚姻的法律史与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或者可以称之为婚姻法史。即使是李霞《娘家与婆家:华北农村妇女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注]这样的人类学著作对于理解近代华北农村婚姻亦有裨益。
关键词

婚姻

婚俗

婚姻观

学界

妇女

女性

婚姻制度

婚姻观念

婚姻家庭

观念

婚礼

注释
收藏

在线阅读

三 婚姻

字体:

婚姻,是男女两性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学界对中国婚姻史的研究始于民国时期。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出身的陈顾远先生就开始将婚姻史纳入其研究视野,于1925年与1936年经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了《中国古代婚姻史》与《中国婚姻史》,[※注]探讨了古代的妾制、中国女子对婚姻问题的态度、离婚制度、多妻制的起源、七出与再嫁等问题。这两种著作名为“婚姻史”,实际是对中国历代婚姻的法律史与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或者可以称之为婚姻法史。就其学术地位而言,这两部书可称是婚姻史领域的拓荒之作。1949年至1985年,由于种种原因,大陆学界相关的研究十分稀少。1986年至今,学界对近代中国婚姻的研究不断收获新的成果。[※注]

(一)婚姻观

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学界对中国婚姻史的讨论较少,鲜有学者关注近代中国婚姻的情况。社会史复兴之后,学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1.从1986年到1995年,学界着重讨论近代的婚姻观

清末民初,一些新知识人受西方进化论、天赋人权等学说的影响,提出了新的婚姻家庭观。徐永志较早注意到清末政治社会变革对婚姻观变迁的推动。他分析了戊戌变法思潮与辛亥革命对新知识人婚姻观的影响,认为戊戌变法思潮中新知识人的婚姻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揭露和抨击封建婚姻及其理论基础;二是热情介绍西方的婚制婚俗;三是提出婚姻改良的方案。辛亥革命前夕,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不过,当时封建婚姻仍是社会的主要婚姻方式。[※注]

吕美颐认为,当时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的新婚姻观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去除“礼法婚姻”,建立“法制婚姻”;二是鼓吹“家庭革命”,推动“人道进化”。其内容主要是要求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婚姻,为女性争取财产权等。她分析称,20世纪初资产阶级关于婚姻与家庭方面的论述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色:一是把批判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同批判君主专制制度结合在一起;二是把争得个人(特别是妇女)的解放,同担负起社会责任、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挽救国家的危亡紧密结合在一起;三是在羡慕西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时,还看到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方面的弊端。她还特别指出,20世纪初资产阶级提出的婚姻家庭观具有明显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注]

徐建生考察了辛亥革命前后的婚姻家庭变革思潮,认为近代最具有影响力的三个阶级的婚姻家庭观,即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婚姻自由、小家庭主张,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废婚毁家主义,以及社会主义思潮中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革命主张。其分析称,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变革思潮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东南省区和留学日本、法国的中国人中间,思潮的主体由戊戌时少数“通人”转向受到酝酿之中的资产阶级新文化影响的青年和女子,具代表性的人物有秋瑾、金天翮、刘师培、何震、张静江、李石曾和胡汉民等人。这时期的婚姻变革思潮包括三个层次,即婚姻自由、废除婚姻和婚姻革命,显示出总体缓慢和不平衡的特征。[※注]

蒋美华认为,辛亥革命前夕的新式知识分子群体形成了水平不等的婚姻家庭新观念,主要有婚姻自由和家庭变革思想、废婚和毁家论。其中,婚姻自由和家庭变革观念适应了社会生活近代化的要求,在思潮中占有大部分比重,影响颇为深远。废婚和毁家论当时只在国外少数知识分子中流传,消极作用十分明显。随着中国社会向近代化迈进,辛亥革命前夕适应时代的婚姻家庭新观念逐步发展为革命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新观念。[※注]

2.自1996年起,学界对近代婚姻观念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讨论

(1)近代新知识人的婚姻观。清末有人提出了废除婚姻的主张,民国时期人们对是否要保留婚姻的问题又进行了热烈讨论。梁景和梳理了1920年由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废除婚姻制度”专栏掀起的一场史无前例的“废婚”大论战。他分析说,废除婚制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更是一个现实生活问题,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废婚派所阐述的观点的确有些是偏激、不正确的。然而,“废婚”主张作为一种哲学思考,作为一种人的解放学说,具有理论上的深意与启示。[※注]与此相应的民国时期单身不婚的生活现象同样值得关注。

五四时期新式知识分子对婚姻自由观念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陈文联认为,这时期的新式知识分子对婚姻自由的本质与内涵、伦理价值与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建构,形成了一种颇有影响力的社会思潮。这一时期的婚姻变革思想将婚姻自由和社会革命联系起来,在深度和广度上较之以往都大大前进了一步。[※注]

(2)近代少数民族的婚姻观。丁立平发现,近代纳西族的婚姻观念在经过外来文化冲击后表现出难得的理性。也就是说,近代纳西族的婚姻普遍是通过对家族经济状况、家庭社会背景、健康状况的综合考察平衡后,经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缔结的。丁氏将这种婚姻称为“理性婚姻”,认为其带有显著的民族传统,不完全等同于封建包办婚,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婚姻虽不自由,恋爱却很自由;二是虽以男权为中心,但妇女承担家庭主要劳动之外,可以在社会上抛头露面,开店经商,掌握家庭经济,享有一定的权利。[※注]“理性婚姻”作为一种新的概念是否成立尚可商榷,不过作者注意到的近代纳西族婚姻观可以作为近代中国婚姻观嬗变的一个独特案例,对于考察同时期汉族婚姻观的变迁而言是一个有意义的参照物。

(3)近代新旧婚姻观念冲突等因素引发的社会问题。其一,城市中的婚姻问题。朱丹彤考察了抗战时期重庆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离婚、重婚、同居、弃婴、堕胎等不良问题。其认为,导致战时重庆婚姻及家庭关系混乱与破裂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经济困难,战火的阻隔,生活质量的下降以及社会、政府的无力应对。[※注]张伟探讨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的离婚情况,并认为近代上海城市居民在离婚这类事件上持有较为开明的态度。他进而论称,近代中国城市家庭的婚姻确有一种从封建婚姻向现代婚姻的转变,近代上海城市家庭婚姻的转变事实上在20世纪初期的30年内就已经完成了。[※注]此外,李钊注意到五四时期《大公报》刊登的婚诉通告中有一部分离婚案是由女性主动提出来的,由此推论这一时期的妇女有了选择幸福和摆脱痛苦的权利,而不再仅仅是男性的附庸。[※注]

其二,农村婚姻中的问题。童养媳是近代农村婚姻中的常见现象。温文芳认为,由于早定亲、早婚已成为习俗,再加上下层社会普遍的贫穷,清朝末年童养媳已经成为一种农村中相当普遍的现象。童养媳作为家庭一个劳动力被支配使用,也作为夫家的私有财产,无任何自由。童养媳的婚姻生活质量低下,不过是“一场没有欢乐的演出”。[※注]近代童养媳问题确值得细致讨论。清末童养媳的家庭地位与婚姻生活是否如作者所言,还需要再做进一步的研究。

民国时期农村婚姻论财也是普遍现象。高石钢认为,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婚姻论财的现象有加剧之势,由此带来了种种危害:一是促使农家更加贫困化;二是引起家庭不和,纠纷四起;三是造成婚嫁失时者数量增多。[※注]

3.2006年至今,学界对近代婚姻观的讨论趋于细致化、微观化

近代婚姻观的变迁无疑具有地域、民族等维度上的差别与不平衡性。学界在勾勒这一变迁的总体图景时注意到清末民初珠江三角洲自梳女的婚姻观。自梳女是生活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个没有婚姻生活的特殊女性群体。李淑蘋、龚慧华分析称,这群女性虽然选择了不要婚姻的生活,但衍生出一些变异的婚姻现象,比如极端的贞操观、特殊的家庭观等。不过,这些观念与近代知识女性要求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文明的婚姻观念还有很大的差距。[※注]

不同于过去单纯讨论近代婚姻观的变迁,学界开始关注其与实际的婚姻生活的联系。王印焕注意到,民国时期京津两市的青年男女视婚姻自由为躬身实践的目标。但在实际生活中,家长在缔结婚姻中的决定权以及不容毁约的传统习俗都是横跨在婚姻自由实施途径中的巨大障碍。婚姻自由所能普及的范围,只可达于舆论与法规层面,在社会现实中还经常遭遇到重重困难。以婚姻自由为核心的婚俗变革在冲突与磨砺中艰难演进。[※注]朱汉国从离婚诉讼案考察了民国时期婚姻观念的演进,认为民国年间频仍的离婚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自主婚姻已从观念、文本走进了人们日常婚姻生活。其间,女性诉讼案的频出,以及重婚诉讼、反虐待诉讼则深刻地反映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观念在民众婚姻中的影响。但诉离案件的判决结果,又无奈地告知人们,新婚姻观念与现实生活仍有落差。[※注]邓红、刘海霞认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新女性”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反映了时代的进步与局限:一方面,她们面对现实多了一份冷静与理智,利用现有条件尽量使理想与社会相调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女子解放的渐进。另一方面,当时传统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新女性们也在强大的文化守旧势力下和自身的矛盾中艰难挣扎。[※注]郑永福、陈可猛注意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人开始关注婚前健康调查和婚检等问题,认为“这些现象大都在清末民初已经萌发,但在二三十年代则表现突出,在社会中反响强烈,这是中国婚姻制度在现代化的轨道上前进的体现”[※注]

由于婚姻观念的变化,近代女性对婚姻家庭生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而当这些要求不能被满足时,又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张洪阳、艾晶运用民国初期的司法统计资料,分析称民国初年女性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也就此诱发了更多的女性犯罪。从犯罪统计可以看出,已婚女性和寡妇之所以成为女性犯罪的主体,与其婚姻处境有着必然的联系,实为其解决经济压力和摆脱不幸婚姻的一种无奈选择。[※注]

针对学界讨论近代中国婚姻观与实际生活关联远远不足的情况,余华林从观念史的角度提出了新的研究思路。他提出,在婚姻史及妇女史研究中应充分重视观念史的探索,不仅要关注观念本身的呈现过程及其内涵的层次性,而且要关注观念的社会化问题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他分析称,近代的许多“新”思潮和“新”观念,就其社会存在的最终样态而言,实不可简单地被归类为新或旧,多数都是不新不旧、亦新亦旧、新旧杂糅的。这个杂糅的结果是随着各种观念或思潮不同内涵的不断呈现,并通过与其他观念或思潮的冲突与融合,逐渐互动形成的。而目前的民国婚姻观念史研究在这方面常常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未来的相关研究应揭示民国时期妇女婚姻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此时的各种新式婚恋思潮如何通过各种论争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时代内容,又如何与旧式传统观念发生激烈碰撞,形成新旧杂糅的特殊观念形态的;二是新旧观念及杂糅后的特殊观念形态究竟如何作用于妇女的实际婚姻生活的。[※注]这一看法实际上批评了过去学界在讨论近代婚姻观变迁时浅尝辄止的现象,也为未来相关研究的深入提供了有用的思路。

(二)婚姻礼俗

婚姻礼俗是近代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20世纪80年代,学界对此问题开始进行研究,但自90年代中期才给予广泛的关注。

1.1986年到1995年,仅有少数学者关注近代婚姻礼俗问题

徐永志分析清末新出现的“文明结婚”时说,它虽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崇洋倾向,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多少具有移风易俗和开拓人们视野的社会作用。相比之下,传统的婚姻“六礼”存在着愚昧、落后、迷信的一面,也没有个性自由的因素。他还注意到,婚姻中出现了癖好华丽、追求享受的时尚。其认为,清末民初婚姻的演变一方面服从于近代社会过渡性总体运动;另一方面又受制于传统婚姻本身发展规律,从而显示出继承与择取、新旧冲突而又由旧趋新的总体性特征。[※注]行龙也撰文分析了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的新潮,将其特点概括为“去土求洋”,还特别指出买卖婚姻风气盛行是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注]另外,姜涛从人口的角度考察了中国近代婚姻与家庭结构。他认为,清代人口婚姻率高于民国时期,近代人口的家庭规模呈递降趋势,家族人口的平均世代间隔为30—35年。[※注]

2.1996—2005年,学界较为广泛地关注近代婚姻礼俗及其与政治、伦理嬗变的关系

(1)近代婚姻的总体讨论。学界从整体上论述了清末民初婚俗变迁的特点与意义。罗检秋认为,民初婚俗变革受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很大,政治环境的进步或保守与风俗习惯的变革有着重要的关系。民国初年的婚俗礼仪、婚姻观念都发生了新旧婚俗的剧烈冲突,这些冲突虽然包含着民族传统与西方风俗习惯的差异和矛盾,但实质上主要是中国旧文化与近代新文化的尖锐对立。[※注]梁景时认为,清末民初对婚姻陋俗的深刻揭露和批判,使当时的婚姻习俗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结婚、离婚自由的出现,婚姻法规和契约的颁行,结婚礼仪和服饰的改变以及婚姻介绍方式的更新。虽然这种变化在其践履过程中因处于初始阶段而缺乏普遍性,但它既是维新变法时期“前识者”婚俗观演变的继续和拓展,也是五四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基础和必要环节。[※注]苏全有认为,近代中国婚姻在西方文化影响下发生了转型,主要表现为:一是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二是从传统婚俗到西洋婚礼;三是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四是从变态的贞操观到平等的性道德。[※注]

(2)近代婚俗的外来影响。由于西方文明的影响,近代中国婚俗出现了文明结婚、集团结婚的新景象。左玉河从整体上考察了晚清民国时期婚俗的变迁,认为民国时期婚俗较之晚清时期出现了的显著变化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不仅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而且提出了“废除婚制”“婚姻革命”的主张;二是婚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纳妾制受到猛烈批判,一夫一妻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三是婚姻日益自由,包办婚姻逐渐减少,自主婚姻增多,离婚更加自由,离婚案件增多;四是婚礼趋向简化,形成了一股新式婚礼取代旧式婚礼的大趋势。这些变化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而呈现出不平衡性和“新旧并呈、中西杂糅、多元发展”的特征。[※注]

还有学者考察了区域社会的婚俗。

其一,华南社会的婚俗。宋立中注意到清末民初以上海为中心的江南地区的婚俗表现出某些与传统社会迥异的时代风气,其主要表现在婚姻媒介的转换、择偶标准的更新、婚姻礼仪的文明化、离婚再婚禁律被废除等方面。他认为,清末民初江南婚姻礼俗嬗变的原因如下:一是政治变革的推动,二是进步思潮的传播,三是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四是江南地域经济的发达。[※注]王儒年对近代上海婚事习俗进行了考察,认为其虽在形式上有很强的洋化色彩,本质上却是一种个人价值的追求,反映了对传统道德规范的叛逆,对中国“天人感应”理念的否定。[※注]杨秋认为,清末民初广州婚俗的改革在近代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当地有很多濡染过新思想的人都乐于接受“文明婚礼”。广州婚俗的改革日见成效,这对整个珠三角的改革起了推动作用,并且对偏远地区也起了一个示范作用。[※注]冯之余初步考察了近代福建婚俗文化的变化,认为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婚礼形式的改良,而且包括婚姻价值观的深刻变革。[※注]

其二,华东社会的婚俗。王青考察了从民国成立到全面抗战前山东婚俗的变化,认为变化的动因在于革命运动的推进、经济发展的驱动以及文化教育的作用,变化的意义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进步,丰富了人民的文化生活,并为日后旧礼俗的彻底变革奠定了某种基础,但这一变迁又极为有限,远远落后于一些发达省份。[※注]

其三,华西社会的婚俗。毛文君、赵可考察了近代四川婚姻礼俗的变化及其特征。他们认为,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青年男女婚姻自主观念增强,婚礼删繁就简和新式婚礼开始出现,婚姻禁忌有所松动;新旧婚俗的交相激荡,呈现中西新旧同时并存的混合性特征,城乡婚俗演变日益趋于不平衡。他们还注意到,近代四川愈演愈烈的奢华厚嫁风气造成了多种负面影响,使传统婚俗中的买卖婚姻、童养媳等陋习在新的社会条件之下呈反弹之势,制约了新式婚俗影响和改造中国旧式婚俗的成效。[※注]冯静、陆铭宁概括了民国时期四川社会婚姻礼俗变化的六大现象和三大特点。六大现象为:新式婚礼地区扩大,青年男女婚姻自主观念增强,婚礼形式趋于简化、便捷,涉外婚姻开始出现,离婚已是平常事,婚姻禁忌有所松动。三大特点分别为:呈现出城乡不平衡局面,新旧中西同时并存的混合性特征,部分川民仍保持着畸形的婚姻观。[※注]李丕祺认为清末民初甘肃省婚姻的习惯主要有四:婚姻预约,同姓相婚,早婚及年龄不相当之婚姻,孀妇改嫁容易。[※注]秦燕、岳珑《走出封闭——陕北妇女的婚姻与生育(1900—1949年)》一书将清末民国时期陕西妇女的婚姻与生育放在当地区域文化发展演变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作者在民间进行了大量的口述史料访谈,细致论述了延安时期陕北新旧婚姻礼俗、观念之间的碰撞与汇流,同时对边区新女性的婚姻和生育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注]

(3)婚礼与伦理及政治的关系。严昌洪运用民俗学与历史学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了中国旧式婚礼所折射的妇女地位问题。他认为“父母之命”和“结二姓之好”的议婚过程,折射出女子无个人意志可言;“广家族,繁子孙”的婚姻目的,折射出妇女无个人幸福可言;各种禁忌与厌胜仪式,折射出对妇女的歧视;“跪茶”之礼与“拜柽”之俗,折射出妇女无独立人格可言;“闹房”陋习与“验贞”恶俗,折射出对妇女的侮辱;“踩门槛”与“抢新房”中的对抗,折射出妇女对不平等地位的抗争;而旧式婚礼的改良与“文明婚礼”的出现,折射出近代妇女地位的有限提高。他还分析说,折射出妇女地位低下的近代旧式婚礼之所以存在具有三个原因:一是传统妇女观的根深蒂固,二是礼制与民俗的因循传袭,三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诸方面变革的迟缓与不彻底。[※注]还有学者撰文讨论了民国时期的集团结婚,认为集团结婚仪式具有隆重、热烈、简朴、文明的特点,受到民众欢迎。集团结婚的出现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在于“新生活运动”的推动。囿于其阶级属性,南京国民政府不可能真正动员群众参与改革,加之旧风俗的顽固性,南京国民政府对实行集团结婚的婚仪改革较为认真,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彻底。[※注]

学者们对近代出现的新婚俗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对于传统婚俗却给予过度的否定。传统婚俗固然有束缚人身自由的一面,但若将其打上保守、落后的“封建陋俗”的标签,则不免扭曲了其本来面目。比如,传统婚俗中体现的“男尊女卑”的不平等问题也需要辩证看待。已有的研究表明,在传统的华北乡村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居主导地位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婚俗中的“男尊女卑”正是对这种日常的两性关系的调节。[※注]因此要重新考虑“男尊女卑”在观念层面与实际生活层面的差异。这需要研究者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与理解中国的礼俗社会及其在不同时空中的差异,应警惕单纯依靠文本分析获取某种概念化的印象。

3.2006年至2015年,近代婚俗成为近代中国社会史学界较为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其一,来华传教士对婚俗变革的影响。王海鹏探讨了近代基督教会与传教士参与中国婚俗变迁的场景与作用。[※注]

其二,近代东北地区的婚俗。刘娟娟认为,近代东北地区的婚俗文化呈现出自身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征,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民族性、地方性、集团性、承继性、变异性。其产生既有传统的民俗心理的作用,又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社会政治及文化氛围的影响。[※注]张岩岩注意到,清末民初东北婚俗的变迁过程中,由新旧婚姻观念冲突造成的亲子之间、夫妻之间的摩擦给家庭带来矛盾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注]聂翔雁撰文概括了清末民初东北地区满族婚俗的特征。[※注]刘春玲、汪澎澜考察了民国时期东北地区婚姻习俗的嬗变,认为虽然民国时期东北仍然保留许多的婚俗传统,但是这些新的婚俗事象的出现为东北进一步的风俗变革奠定了基础。[※注]

其三,近代察哈尔、张家口地区的婚俗。李茹认为近代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的汉族婚俗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婚礼力趋简约”“婚龄趋向合理”“自由化及合法化因素开始在婚姻中出现”;婚礼中原有的一些迷信内容失去了其神秘色彩,改以俗信的形式存在,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注]阎晓雪、周俊红分析了清末民初张家口婚俗的特点:第一,盲婚哑嫁(以父母包办婚姻为主,缔婚当事人婚前不得见面);第二,存在占卜等封建迷信;第三,铺张浪费以炫耀财富;第四,出现了由旧趋新的变化。[※注]

其四,近代江淮地区婚姻情况。董笑寒注意到,晚清江浙地区的婚嫁奢靡现象甚为普遍,社会中上层阶级举办婚礼花费甚巨,因而助长了婚嫁论财的风气。由此产生了男家无力聘娶致使抢亲等类犯罪频发,女家无力置备妆奁而溺女成风,以及适龄男女婚嫁失时等社会问题。[※注]陈蕊认为,近代淮北女性婚姻仍以传统形式为主,妇女们不仅要承受与其他地区女性相同的“合法权力”的束缚,还要承受淮北特有的“非法权力”的蹂躏。在双重摧残下,女性婚姻面临着包办婚、“抢婚”等重重困境。这一困境的形成,并非传统意义上所谓的男权盛行所致,而是各种权力失控的结果。[※注]

其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习俗。沈乾芳在《社会变革时期的彝族婚姻形态研究(1368—1949年)》一书中论及民国时期彝族的婚姻制度。其勾勒出这一时期彝族的婚姻网络结构,特别说明彝族孝妇烈女贞节不断涌现的景象。该书还分析了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一是儒学在彝区的深入传播;二是改流后彝族地区风俗习惯的变迁。由于维护传统婚姻特点的家族制度、习惯法、宗教力量等因素的存在,彝族传统的婚姻特点得以延续下来。[※注]周相卿、刘嘉宝注意到,民国时期贵州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婚姻习惯沿袭着过去的传统,其主要表现为:婚姻缔结以自由结婚和父母包办婚姻两种形式,保持着同宗不婚、神定等禁忌,存在“不落夫家”制度和“还娘头”制度,离婚主要是采用民间调解方式等。[※注]何一民、赵淑亮分析认为,清代民国时期的藏族居民保持着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多种婚姻家庭形态。尽管其中保留了较多的、落后的婚姻形式残余,但也有很多与其地域特征相适应的合理因素。[※注]

另外,有学者考察了近代陕西农村地区,民国时期河南、湖南地区婚俗的变革,着重梳理其新旧婚礼、婚姻观念并存,迷信色彩逐渐淡化的变迁景象。[※注]

(三)婚姻问题与女性解放

近代中国婚姻问题与女性解放息息相关,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局面。学界重新认识了太平天国的妇女解放问题。廖胜、王晓南认为,太平天国允许寡妇改嫁,且付诸一定的社会实践,在客观上对解放妇女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它只是广西客家妇女、壮族妇女再婚习俗在太平天国内一种理所当然的延续,并不能将其视为太平天国解放妇女的一大措施。相反,洪秀全和太平天国主张的妇女观仍是封建妇女贞节观。[※注]韦界儒借助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存的碑文石刻档案,发现民国时期该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不但深受反动政权的统治,而且饱受封建族权的歧视和夫权的压迫。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丈夫随意买卖妻子,而妻子浑然不知;二是丈夫随意向妻子提出退婚,却还可拿妻子改嫁的聘礼钱。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该地区少数民族妇女长期受封建“男尊女卑”观念的毒害,在家庭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未能享受到民国婚姻法规定的女性权利及其保障。[※注]

清末民初女性的解放尚在初始阶段,既有当事人困苦不堪的一面,也有个性觉醒、男女双重解放的一面。艾晶发现,清末民初女性为寻求在不良婚姻家庭中的解放采取了种种无奈甚至极端的举措。她分析说,清末民初女性获得了一定的地位和权利,意识到自身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并进行了一定的抗争。自杀、与人通奸或潜逃成为女性消极反抗的方式,虽然也有部分女性通过离婚或控诉的形式来摆脱不幸的命运,但多数未能如愿,甚至有的女性选择杀人的方式以求得解脱。[※注]梁景和、廖熹晨从观念演进的角度论称,清末民初时期婚姻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并发展成为20世纪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一次高潮。这一变革,是在“习俗救国”口号的感召下进行的。进步知识分子主张的新式婚姻观以及婚姻文化的变革,蕴藏着女性身体和精神解放的意义,亦蕴含着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双重解放的意义(即人的解放的意义),深刻体现了中国传统“人伦文化”向“个性主义”文化的转变。[※注]

近代城市女性的婚姻并没有展示多少女性解放的幸福。城市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当时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并不相称。张宁、王印焕分析称,民国时期北京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平等关系没有完全确立。传统社会中的男尊女卑、妇女无经济地位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典妻、卖妻、停妻再娶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同时,城市下层民众中的姘靠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妇女也不惜以改嫁再婚作为谋生的依靠。这一时期婚姻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变革呈现出新旧并存、传统与近代相互交融的特征。[※注]余华林以社会媒体上对郑振埙事件中应否离婚以及如何救济旧式妻子问题的争论为中心,讨论了离婚与女性解放的关联,认为尽管离婚自由论是作为解放妇女的思想武器而出现的,但离婚自由对于民国女性而言,不仅仅是得到了解放的权利,也带来了新的伤害和新的社会问题。[※注]在《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一书中,余华林重点考察了民国时期新式婚姻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互动关系,其精心选取了民国时期所出现的一些备受时论瞩目的新式婚姻观念,如恋爱自由、女性独立、一夫一妻等观念,通过对其反复论争过程的细致论述,揭示了这些新观念社会形态的具体“呈现”过程和实际“生成”状态,分析了民国城市妇女婚姻观念与婚姻行为变化背后的文化焦虑与价值冲突。[※注]雷家琼发现,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城市社会,许多接受过婚姻自由理念的女性选择以逃婚的形式来争取婚姻自主权。但由于家庭和社会的普遍不理解,以及法律的实际支持不足,逃婚女性逃离家庭后往往陷入困厄境地,备尝艰辛。[※注]

近代的男女同居与跨种族婚姻问题现象进入了学界的视野。王锦霞依据1938年至1943年《大公报》中的同居声明,探讨了这一时期男女同居的非主流婚姻形式。她认为,尽管民国时期没有一条法律涉及同居,但是同居已经是被当局默认和被社会默许的事实。其原因在于自然经济的逐步解体以及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婚姻法律的变革,妇女解放运动和新婚姻观念的传播。[※注]这或许是某种形式的男女在婚姻与性别上的双重解放。余华林讨论了民国时期非婚同居现象背后的性爱观念问题。他分析说,“五四”以后恋爱概念中“灵”(爱情)与“肉”(性欲)的关系问题逐渐受到重视。随着人们对恋爱自由中肉欲因素的强调,传统的性神秘、性禁锢观念和旧的性道德也随之被悄然打破,从而使得民国时期的非婚同居现象一度盛行。这种现象体现了“现代性爱问题在民国社会所处的两难境地”[※注]。他进一步论称,要想使广大妇女从非婚的同居生活中得到幸福,就需要社会必须完全打破旧式伦理道德观念,建立起全新的男女平等、破除贞操观念的道德体系。熊月之发现,近代上海的跨种族婚姻事实上很多而法律上很少,既发生交流而又掩饰交流的现象,认为跨种族婚姻的存在有实际的需求,而多年来形成的种族偏见、文化沙文主义却限制、阻碍了这种交流。[※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妇女解放与婚姻自由问题,引起学界的深入关注。一些学者深入讨论了中国共产党抗日革命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岳谦厚、罗佳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考察了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其分析称,中共中央于1943年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以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并不能真正保障婚姻自由。[※注]胡永恒也注意到,陕甘宁边区的离婚法令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追求,但由于落后的社会现实而在实施中遭遇了困境。对此,边区政府在立法、司法、宣传等方面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在离婚问题上,边区政府还面临着革命需求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价值冲突,并在实践中对前者有所偏向。[※注]

黄文治以鄂豫皖苏区为中心讨论了1922—1932年间中共政权治下的妇女解放、婚姻自由与阶级革命问题。[※注]该文摆脱了以往从意识形态出发的研究套路,某种程度上采用了以女性主义为主的多元历史视角,得出了以下结论:“反思这种‘解放’,有时候并不一定意味着真实而自主性的自由,或许也在背离‘解放’的革命初衷。”[※注]此结论也是在呼应台湾学者黄金麟的观点——“我们很难找到客观的标准来权衡身体的解放。被丈夫和家庭牵着鼻子走,或许不是件令人欣喜的事,但被国家所操控和调动,成为国家竞存的条件和筹码,这个境遇也好不到哪里,生存在1930年代的中国,这个两难不是幻想,而是真实。”[※注]

曹文娟注意到,民国北平救济院对贫困和失足妇女的救济从传统的官媒择配和善堂择配逐渐发展为“悬像择配”。这一制度貌似尊重妇女的意愿,符合当时新生活运动移风易俗的要求,但实际上请领人需要交纳膳食费和慈善捐,仍带有买卖婚姻的性质,而择配的妇女在婚姻上仍依然依附于男性。[※注]

(四)婚姻制度与法律问题

自1996年以来,学界在近代婚姻制度与法律变迁上主要讨论了如下问题。

1.近代婚姻制度与法律的变革历程

肖爱树较为系统地考察了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变革的历程。其认为,中国婚姻制度在20世纪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其主要标志就是传统婚姻制度的渐次废除和当代婚姻制度的逐步确立。[※注]

近代中国婚姻法的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进程。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一书认为,如果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作为衡量尺度,单以法律文本而言,民国婚姻法也似乎达到了这一标准。但法律近代化,不只是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条文的设计与表述,因为法律规定和社会事实的不对称性,给了司法实践很大的操作空间。婚姻法的近代化,也应该把司法和社会主体的行为与意识作为衡量因素。他进一步分析了婚姻法近代化的表象与实质,发现了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多种游离现象。即使是近代化的民国婚姻法还存在着“暗护妾制”“巧饰夫之财产权”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司法部门还存在诸如“七岁童婚姻有效”之类的怪异的司法解释。在考察了出现这些游离现象的原因与历史背景后,他建议:我们在实行法治现代化、不断移植现代法治原则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与我国国情相伴生的社会存在,妥善协调法律与习惯的关系,尊重我们的文化,也尊重我们的习惯法。[※注]

中共革命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制度。吴小卫、杨双双认为,中央苏区的婚姻立法是实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变革的伟大开端,它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等反封建的内容。这一改革促进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使解放了的苏区妇女在参战支前、扩充红军和经济建设方面成为一支伟大的革命力量。[※注]对于中共革命变革传统婚姻制度的策略及其中的矛盾,朱晓东从法学的角度试图解决如下问题:(1)革命的阶段性胜利是如何体现在身体,尤其是女人的身体上的?(2)结婚和离婚条件在不同阶段的相异和相通。不同阶段的法学家对婚姻基础的言说隐含了怎样的一种话语策略?(3)妇女解放运动这一策略在不同阶段的背景是什么?它给妇女带来了哪些影响?革命真的关心妇女的解放吗?(4)革命如何关注性及快感?他认为,从1930年到1950年中共在妇女问题上要处理两个三角关系:一个是党—妇女—农民的关系,另一个是革命—性—生育的关系。前者的背后是权力、身体与自我之间的关系,而后者的背后是策略、生命与治理的关系。[※注]当时中共领导的妇女解放事业从属于其革命事业。这种分析有助于深入认识中共革命时期婚姻制度与妇女解放运动的复杂性与多面性。其对于革命与性的关注,似有填补空白的价值。学界在分析近代中国婚姻制度变革时,似乎忽视了一个前提,即民国时期婚姻制度变革的目标乃是移植西方主流文明的婚姻制度。这种移植造成的“南橘北枳”现象更值得深思。

岳谦厚、张婧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进家庭财产制度进行的根本性改造。他们认为,这一改造更加照顾了女性在婚姻关系解体时的财产权,为女性重新建立了一种平等且具有权益保障的新型的合理的家庭财产分配制度,从而使男女平权的妇女解放思想植根于中共治理下的广大乡村社会。不过,在社会制度未曾发生彻底变化的情势下,男女婚姻家庭财产平等权不会完全实现。[※注]

2.近代婚姻时尚与婚姻制度变迁

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的变迁景象十分引人注目。随着社会风气的开化,新型婚恋观的扩散,城市中父母主婚权逐渐下移,不少青年不同程度上获得婚姻的自主权,新式文明婚礼与婚制也得到传播。陈蕴茜、叶青认为,“这些虽属零星事件,尚不是普遍现象,但却说明部分青年的婚姻自决意识正逐步觉醒,正开创婚恋自由的社会新风,对都市婚姻制度变革起到了先锋作用。”[※注]他们还分析说,民国城市婚姻制度的变迁是在宏观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发轫的,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婚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变革和发展,但由于传统社会结构及文化体系仍然存在,这一变迁过程充满了新与旧、理想与现实的痛苦和矛盾。[※注]

王歌雅不仅梳理了近代中国的婚姻立法经历了由传统到现代、由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过渡与转化的历程,而且考察了婚俗改革经历了关注域外婚俗、审视国人婚俗、转变婚俗观念与改革婚姻行为的历程。其认为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在中国的婚姻立法史和婚俗改革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仅凸显了中西婚姻法制观念和婚俗文化的碰撞,而且体现了中国传统婚姻法律文化在近代的传承和嬗变,还深刻涉及了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伦理内涵和伦理价值。[※注]

3.近代婚姻的司法问题

近代婚姻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深入关注。无论是晚清婚姻案件的司法问题,还是民国婚姻法的近代化问题,都有学者撰写专著进行讨论。赵娓妮《审断与矜恤:以晚清南部县婚姻类案件为中心》一书挖掘、运用了四川省南部县自清嘉庆至宣统时期的611宗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资料,着重分析了既有“细故”也有“重情”的“悔婚”“买休卖休”与“奸情”三种类型的婚姻案件,发现知县对案件审断采取了明显“从轻处断”的方式。由此认为,律例虽是州县案件裁断的基本依据,但既非唯一依据亦非效力等级最高的依据当然,尽管地方官在裁断问题上拥有不可忽视的相对“灵活性”,但绝非可以“灵活”到毫无限制的程度,驱使裁断者以“从轻”作为基本取向的内在力量来自裁断者的价值关怀。[※注]该书立论严谨,有力质疑了美国学者黄宗智关于晚清州县严格依照律例判案的观点。

有学者据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的离婚判例档案考察了民初女性离婚的困境。其注意到,1915年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草案赋予妇女较多的离婚自主权,但当一些女性将其付诸实施时,却出现了举证困难、生活费用与子女问题等困难,这令提出离婚的女性困苦不堪。[※注]其进而指出,民国的法律虽然确立了女性在离婚上的自主权利,但当时的社会远远没有做好让她们充分享用这项权利的准备。对于大部分的平民女性来说,离婚所带来的痛苦仍然令她们难以适从,根源在于她们在社会上未能自立。[※注]

杜正贞、王云婷运用新发现的浙江龙泉司法档案考察了民国时期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他们认为,民国时期关于招赘婚的法律解释走向完备,但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显示,虽然法律历经变革,民间招赘婚的形式和内容却几乎没有改变。面对婚书契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地方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灵活处理,国民政府也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以回应社会实际的法律需求。[※注]李晓婧依据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分析称,纳妾在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不构成重婚罪,但可能构成通奸罪,而这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注]

(五)婚姻研究的阶段性特征与不足

1986年至今的近代中国婚姻史研究,大致可分成三个阶段。1986—1995年,这一时期学界对近代中国婚姻变迁的讨论还处在初始阶段。相关研究成果为数不多,侧重于从宏观上概论婚姻观与婚姻礼俗的变化及其动因、特点、作用与局限。这些研究无疑丰富了人们对近代中国社会的认识,为将来的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过,其在研究路数上仍明显带有“革命史”范式的痕迹,甚至在话语上也沿袭了革命史。对传统婚姻礼俗多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其中有不少“迷信”内容。

1996—2005年学界对近代中国婚姻的讨论有了可喜的进步。在观察视野上更为开阔,基本脱离了革命史的叙事框架与话语体系,尝试从社会史的角度进行讨论。不过,此时期的研究还有明显的局限。总体而言,相关研究成果不算丰富,仅有肖爱树[※注]的一部专著,其余均为论文。讨论侧重于概论,缺少精深的专题性研究,也未见精彩的个性化叙事。在研究对象上,重城市轻农村,重汉族轻少数民族,重沿海轻内地的现象仍比较明显。

相关研究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倾向。一些研究者虽脱离了革命史的叙事框架与话语体系,但没有找到新的宏大叙事的框架,即使是有意运用现代化的研究范式,也没有得其精髓。或者说,缺少对近代中国历史变迁的整体性认识与把握,尚未形成区别于政治史的社会史研究意识。在讨论近代婚姻时就事论事,如讨论近代城乡婚姻中的不良问题,仅对其进行归纳分类,再概括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这样的研究给人千篇一律的印象,没有呈现作者解读这些历史现象的独特智慧。更有部分研究者过于相信报纸资料,未作细致甄别,结论大而无当,难以服人。

2006年至今的近代婚姻史研究较过去具有显著的进步,在新史料的发掘、新视角的运用和新观点的提出上都有可圈可点之处。其中赵娓妮、王新宇等人的专著论证充分,确有新意,让人眼前一亮。有学者尝试运用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中共革命事业中的婚姻自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这一历史问题的新面相。学者们普遍注意到近代婚姻观念的变迁与实际生活并不一致,甚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苦。相关研究改变了过去单纯梳理婚姻观念变迁的片面性。

这一时期学界对近代婚姻的研究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一,研究仍以归纳为主,缺少生动的历史叙事和有血有肉的历史人物。其二,研究仍存在民族、地域、阶层等维度的不平衡性。其三,视野有待于进一步开阔。如近代婚姻变迁与佛教、道教的关系,民国时期童养媳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讨论。后两项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而第一项却成了老大难问题。

严格来说,对近代婚姻特征的归纳无所谓思想创造的贡献。有学者严肃地指出:“近人治史,好用归纳或附会式比较,所论看似有理,其实相当危险”,“治史不宜归纳,本是常识通则,而今似乎成了高难问题”[※注]。讨论近代中国的婚姻嬗变,需要在叙事中揭示人的内心世界。有贡献的做法不是去归纳所谓“特点”,而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揭示婚姻中的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和人的活动的“机制”上。当然,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就需要“回到历史现场”,倾听当事人或见证者的声音,留存他们对当时历史的个人记忆。在他们个人的声音、记忆与文本中,婚姻文化才是一种活生生的存在。其实,学界在寻找民国时期大众婚恋的“声音”上已经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史料方面有李小江主编的口述史料《让女人自己说话》[※注]以及众多的近代人物日记等。即使是李霞《娘家与婆家:华北农村妇女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注]这样的人类学著作对于理解近代华北农村婚姻亦有裨益。

显示更多

相似文献

引用

引用格式: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备案号:京ICP备05032912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10108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售前咨询:010-84050797

售后服务:010-84050797

  •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年鉴”微信公众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