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近代人口、家庭与婚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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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201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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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由人组成,人口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中国社会也以家族为基本组织形式和社会生活重心。婚姻是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本章对近代人口、婚姻与家庭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常建华所撰《宗族志》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宗族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了风俗习惯与宗族制度、宗族制度的规则与实际运作、宗族内部规范和外部政策法令、宗族与政治、宗族制度与思想文化。针对学界讨论近代中国婚姻观与实际生活关联远远不足的情况,余华林从观念史的角度提出了新的研究思路。即使是近代化的民国婚姻法还存在着“暗护妾制”“巧饰夫之财产权”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司法部门还存在诸如“七岁童婚姻有效”之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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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宗族 家族 人口 婚俗 学者 婚姻家庭 中国人口 妇女 女性 婚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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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近代人口、家庭与婚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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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由人组成,人口是社会结构的基础。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中国社会也以家族为基本组织形式和社会生活重心。婚姻是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本章对近代人口、婚姻与家庭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
一 人口
人口史作为近代社会史的重要领域备受学者关注。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近代社会史研究的勃兴,中国近代人口史研究得到长足发展,已有数篇综述涉及中国近代人口史研究。[※注]本书在借鉴上述成果的基础上,对近代人口史的研究成果展开评述。
(一)研究历程
中国对人口的记载与研究源远流长,清末人口统计成为新政之一,自此对近代人口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的成果日多。清末民初的人口研究成果多为对当时人口的分析,只有少数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讨论。
1911年,明水在《国风报》上撰文介绍了美国人洛克希禄和日本人根岸佶对中国历史上人口的研究。[※注]明水指出,中国的人口问题关乎中国前途,应关注中国人口问题并予以研究。
陈长蘅致力于中国人口问题的研究,1918年出版了《中国人口论》,这是第一本运用统计图表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中国人口问题的专著。20世纪20年代,他又发表《中国近百八十余年人口增加之徐速及今后之调剂方法》一文,指出,中国人口除乾隆六年至乾隆五十八年共五十二年之间增加甚速外,咸同之后增加缓慢。[※注]1920年,顾孟余发表《人口问题,社会问题的锁钥》一文讨论了人口问题与社会问题的关系。他认为,中国的人口超过中国经济能力,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解决人口问题,应禁止早婚、禁止纳妾,打破一切造成人满的宗教伦理风俗,传播人口学说和各派限制人口的方法,提高人民的生活程度,提高科学美术的教育,施行有统系的恤贫律,施行各种保护工人的政策。[※注]华企云讨论了中国人口过度与饥荒问题,[※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罗尔纲也提出了太平天国之前的“人口压迫”问题。[※注]
1949年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大陆的近代人口史研究几乎陷于停顿。直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出现了一些近代人口史方面的文章,大多是关于人口思想的。即使是研究人口思想,也零星不成系统,大多是评述一些近代著名思想家如薛福成、严复、梁启超有关人口的论述。关于人口实际状况的论述比较少见,仅有《旧中国的人口状况》等。《旧中国的人口状况》发表于1977年,主要根据旧中国的某些政府统计资料和个人论著中的资料汇编而成。[※注]另外,李义俊考察了1912年到1978年我国人口重心的变化情况,缪振鹏等讨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人口问题。[※注]
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变革加速,人口过剩、农民离村、城市人口膨胀、流民等现实问题凸显,学者希望追溯历史,为现实问题寻找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于是人口史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受到学者关注,逐渐成为近代史研究中的一个热点。1986—1990年的“七五”期间,有数个关于中国近代人口史的课题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批准立项,表明近代人口研究受到重视。
到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现了一批人口史方面的研究论文,如行龙的《略论中国近代的人口城市化问题》和《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朱国宏的《中国人口的国际迁移之历史考察》,宫玉松的《中国近代人口城市化研究》,陈映芳的《旧中国移民流及其与劳动市场之关系》等。[※注]
美国学者何炳棣于20世纪50年代出版了专著《1368—1953年中国人口研究》,这一标志性成果长期以来对西方的中国史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常常成为相关研究的论述依据,但由于中美学术交流的阻隔与迟滞,这一成果至80年代末才在中国大陆翻译出版。该专著的显著特色是从人口资料的考辨、人口登记的制度变迁来探讨历史上的人口,进而对人口变迁的主要原因进行考察与分析。[※注]
90年代之后,大陆相继出版了一批近代人口史专著。行龙的《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1992年出版,姜涛的《中国近代人口史》1993年出版,孙艳魁的《苦难的人流——抗战时期的难民》1994年出版,1996年出版了韩光辉的《北京历史人口地理》和池子华的《中国近代流民》,曹树基的《中国移民史》第6卷(清、民国时期)1997年出版。姜涛的《人口与历史: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1998年出版,2001年葛剑雄主编,曹树基所著《中国人口史》第五卷(清时期)和侯杨方所著《中国人口史》第六卷(1910—1953)出版。另外,赵文林、谢淑君:《中国人口史》和王育民的《中国人口史》也有部分章节涉及近代人口。[※注]
上述论著推动研究领域进一步扩展,在人口数量、人口结构、人口流动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这些综合性学术专著共同推动人口史研究达到一个高峰,此后整体超越这个高峰有相当大的难度。其中一些专家也改变了研究方向和领域,此后数年高水平近代人口史著作渐少。只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人口史等相对专门领域出版了一些专著,如卞修跃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损失问题研究》和程朝云的《抗日战争时期人口内迁研究》等。[※注]
近代人口史的研究主要围绕人口统计、人口结构和人口流动等专题展开。
(二)人口统计
人口的数量是人口研究的基础,而中国近代前期缺乏科学意义上的统计,后期已有的一些人口统计也缺乏系统,且不太精确,因此,人口研究的第一步是尽可能对近代中国的人口数量有个比较准确的数字概念。学者在各自的研究论著中,依据不同的资料和不同的界定,对近代中国的人口数量作出各种估计,各自成说,互有歧异,在所难免。人口统计除了各种具体的数字外,还包括人口的增长速度,近代中国是否存在人口过剩,人口对社会发展是否构成压力等基本问题。
人口统计的准确与否,首先在于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于是学者展开了对近代人口调查材料的研究。清末宣统年间和民国初年(1912年)两次人口调查,在中国人口调查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这两次人口调查,特别对清宣统年间的人口调查的真实可靠性,学术界不少人持否定态度。
清末的调查,注重户数、总人口数、总人口性别比、学龄儿童数比重及壮丁数的比重。民国初年的人口调查则是对人口特征的全面调查,包括户数、总人口数、分年龄组分性别人口数、出生率、死亡率等。米红、李树茁指出:这两次调查尽管有不完整处和缺欠,但它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反映了清末民初的人口状况,特别是户数和人口数资料有比较高的利用价值。[※注]侯杨方认为米文在采用的资料、运用的方法、论证的逻辑上,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错误。该文既没有证明宣统年间与1912年这两次人口调查的可信度如何,也没能够通过正确、合理的方法估计出20世纪初的中国人口数量。[※注]
宣统年间人口调查的可信度深受质疑,何炳棣在《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中对宣统年间人口调查持完全否定态度,认为此人口数字是“自欺欺人的”,完全不可信。[※注]侯杨方对清宣统年间的人口调查背景、过程、结果作了详细考察后认为:这次人口调查在中国历史上是极具特色的,它包括的空间范围最大(1953年以前),除西藏外清朝版图内的所有人口都在调查范围之内;也是1953年以前最精确、全面的人口统计之一。[※注]
民国时期的人口统计数量大,来源复杂,良莠不齐,引用者无所适从,亟须对此进行梳理。侯杨方选择1912—1948年的几次最重要的人口普查,就其制度规定、统计过程、统计数字的来源做了考察。他认为:1936年的全国选举区户口统计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人口普查,虽然没有达到现代人口普查所要求的标准时点,但全国大部分地区在时间上达到了大致的统一,而且它所包括的空间范围是宣统人口普查之后、1953年人口普查之前最大的。其他的几次统计虽然没有准确的全国性数字,但由于各地县市的统计局注明了统计数字的时间与来源,也具有相当的准确性。因此,既不应不加辨别地将民国时期的任何一次人口统计视为真实的数字随意引用,更不该因为这些统计数字彼此矛盾而根本否定民国时期有相对准确的人口统计。[※注]
在20世纪80年代前中期,清代人口研究的重点之一是人口数量的推算问题。或从丁、口的比例出发,以人丁数来推算人口数,或从户、口的比例来推算人口数,还有从某一人口数或人丁户数进行推算与上溯、注意选择某一增长率。但推算中,如何选择具体比例与增长率则存在差异。有人强调清代“丁”的复杂性、对其数量的可靠性表示怀疑。[※注]
曹树基所著《中国人口史》第五卷(清时期)通过对大量户口资料的考订,全面复原了清代各省分府人口数据。对太平天国战争、西部回民战争及光绪初年北方大旱所造成的各地人口损失,作了详细的论述。对光绪十九年城市人口的数量,作出了与前人不同的估计。[※注]
侯杨方所著《中国人口史》第六卷(1910—1953)对中国人口的各项主要指标,包括人口数量、年龄、性别、婚姻、家庭、生育、死亡、人口分布、迁移、职业、素质和生活水平,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相互关系,进行了研究。该书认为,中国人口模式的转变发生于20世纪上半期。随着现代公共卫生与医疗技术、现代交通工具由西方引入中国,并逐渐从城市到乡村、从沿海向内陆的普及和传播,中国发生了流行病转变与人口转变,死亡率渐趋下降,从此开始摆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的人口模式,成为中国人口进入高速增长时期的直接和主要的原因。
姜涛的《中国近代人口史》,考察了近代人口数量的增减变化;近代人口地理分布的变动,特别是近代人口的迁移运动;近代人口结构的发展演变。对各省人口数据进行了整理和讨论;澄清了长久以来历史学界的错误,太平天国战争导致的人口死亡并不像以前认为的那么多;指出省级人口的准确与否实有赖于府级数据是否准确;对户部历年“民数清册”的整理,给后人带来了许多便利。[※注]王育民的《中国人口史》考察了太平天国战争导致的人口死亡问题,搜集苏、浙、皖三省有关县份的战前、战后人口数,归纳出各区人口死亡的百分比,求出各区战后人口的死亡数,使结论接近真实。[※注]卞修跃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损失问题研究》对战时和战后中国抗战人口损失进行综合估计分析后指出:抗战时期中国人口损失超过5000万。[※注]韩光辉的《北京历史人口地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何炳棣研究成果及方法上的超越:区域性的户口调查制度有其特殊性,城市人口可以作精确的定量研究。[※注]
关于人口增长原因,一般认为是由于山区开发、土地垦殖、美洲新作物的引入种植,也包括清朝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摊丁入亩等政策。但对后一原因,有学者则提出,摊丁入亩期间恰是清代人口增长最慢时期,强调玉米、番薯种植及山区开发对人口增长的推动作用。李中清对西南的人口研究发现,从康熙至道光年间,该地区人口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机会的增加,不是农业耕作的变化和耕地的扩大。[※注]
人口压力与农村经济的关系一直是中外学者高度关注的问题。行龙指出:中国近代人口虽然增长十分缓慢,但是相对人口过剩却有增无已,人口过剩直接阻碍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注]他认为,近代华北农村经济在严重的人口压力的驱动下,不断出现技术型农作物增长较快、农户经营方式中亦农亦商、以副补农等现象,这些都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表征。[※注]汪润元、勾利军认为近代中国农村“过剩人口”的主要表现是人口与耕地比例失调。[※注]
近代中国人口过剩几成定论,基本的依据是人口对耕地的压力。不过,也有不同的看法。对于清代前期人口迅速增长、人口压力出现,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等观点,一些学者也以华南、江南为例提出商榷与反驳。[※注]章有义选择中国近代若干个有代表性的年份,对当时的耕地和人口数量作了估计,认为在1812—1949年的137年间,中国平均人口增长率不仅远远低于1741年以来的增长率,而且低于当时世界各国人口增长率,基本否定了人口压力是近代中国贫穷落后的主要原因这一成说。[※注]
(三)人口结构
城市人口是人口结构的重要方面。关于城市人口的研究较多,一则是因为近代城市史研究繁荣的带动,二则是受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引起社会问题的现实促动。行龙认为中国近代人口城市化走了一条畸形发展的道路,并带有浓厚的殖民地色彩,这必然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城市人口问题,如失业人口数量庞大,畸形的人口职业结构、男女人口比例失调以及物价腾涨、地价高昂、交通拥挤、住房紧张、治安混乱等问题。[※注]张庆军指出,在人口城市化过程中,民国时期都市人口的结构呈现出以下特点:性别比例偏高;青壮年人口占较大比例;已婚率普遍低于乡村;四民之末的商业和工商业就业人数占据了绝对优势;教育程度有所提高,文盲人数也呈减少的趋势。[※注]
何一民、沈毅、徐曰彪、王均分别考察了成都、大连、香港、北京的人口情况。[※注]何一民认为,近代成都人口的增长以移民为主要原因和特征。清中叶以后,成都人口呈持续增长状态,民国以后,成都城市人口则出现大落大起的曲线发展。[※注]张利民考察了近代华北城镇人口的剧增及其等级与系统,认为城镇人口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年龄结构呈菱形,青壮年多,老幼者少。[※注]王庆成研究了晚清直隶、山东一些州县村镇的规模、家庭构成、村民受教育程度以及性别比例等问题。他认为:晚清时期,不少镇人口不多,只是乡间自然村落的一种名称。村镇的户均人口多在5人左右,入学者只占人口的百分之一二。穷民、残疾、节孝等弱势人群占相当比重,老年人口偏低。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男性人数远远超过女性。就人口年龄分布而言,基本属稳定型人口类型。[※注]李金铮指出,20世纪二三十年代河北定县农村男性对女性的过高性比例,导致男性的早婚和迟婚,一部分男性被剥夺了结婚的权利。[※注]
虞和平认为,民国时期人口增长超过耕地的增长,但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压力,重要原因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表现为:教育程度较清末普及,提高了人口素质,从而增强了就业能力;以向东北移民、农村向城市移民、抗战时期向后方移民为代表的三种大规模人口迁移,使内地与边远地区、城市与农村劳动力供需和人口素质的不平衡状况得到缓解;妇女就业程度的提高,使这一人口资源得到发掘。[※注]曾凡的《人力资本与上海近代化(1843—1949)》一书对上海近代人力资本优势及其形成,人力资本水平与工资收入、社会阶层和职业流动的相关性,人力资本与上海近代发展速度等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而阐释了人力资本的实现、配置和维护问题。[※注]
除了从宏观上研究人口结构,也有一些学者利用宗谱、户口册等资料对近代人口进行微观分析。如彭希哲、侯杨方对澄江范氏家族,余新忠对苏州彭氏家族,洪璞对汾湖柳氏家族的人口状况进行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注]彭希哲、侯杨方根据《澄江范氏家谱》等资料进行研究,指出人口变动主要是依靠外部的力量——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的恶化与改善引起的死亡率的升降来进行人口调节,他也认为在人口压力较为严重的时期,不同阶层的人们通过推迟男子的婚龄、保持独身以及婚内节育来应付环境的挑战。此外还有台湾学者刘翠溶分析了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美国学者李中清等研究了清代皇室人口。
(四)人口流动
人口的流动主要有移民、流民等形式。
对移民问题的研究专著较早的有李德滨、石方的《黑龙江移民概要》[※注]和路遇的《清代和民国山东移民东北史略》。[※注]李德滨、石方对近代以来黑龙江的移民分阶段作了地理分布、迁徙状况的分析,还对日伪统治时期的国内移民与日本移民作了概述。葛剑雄主编、曹树基所著《中国移民史》(清、民国时期),论述了清代至20世纪40年代发生在中国境内的移民,对一些大的移民运动,说明其起因、迁移对象、迁移时间、迁入地、迁出地、迁移路线及方向、定居过程和产生的影响,并尽可能作了定量分析。[※注]该书对移民数量的分析和估测,对移民的社会、宗族和产业结构的分析和评价等都做出了较大的学术贡献。之后关于中国移民史的论著在整体上,甚至某些议题都没有超越《中国移民史》。有关专著还有朱国宏的《中国的海外移民——一项国际迁移的历史研究》[※注]、安介生的《山西移民史》等。[※注]
移民的研究除了一些宏观的论述,还以东北、西北、华东、西南等区域为范围进行细致分析。
东北移民研究大体上分为两个方面,日俄向东北移民和关内的“闯关东”,主要围绕移民过程、移民原因、移民的影响等问题展开。
季淑芬指出,在“九一八”事变至抗战胜利前的十几年间,日本向中国东北的移民活动,具有缓解日本国内社会阶级矛盾的紧迫性、移民的军备性、移民输出的强制性和移民宣传的欺骗性等特点。[※注]高乐才认为,由于日本经济匮乏、经营不善、自然社会条件的差异以及中国人民和东北当局的抵制与反对等原因,1905—1931年日本向中国东北的试点移民活动遭到了彻底的失败。[※注]赵风彩指出,20世纪初叶,日俄两国都大批向中国东北移民;关内自发的移民队伍起到了巩固边防,促进东北经济文化迅速发展,使中国的人口分布更趋合理等作用。[※注]朱玉湘、刘培平总结了“九一八”事变前后东北移民的特点。“九一八”事变前,关内向东北的移民有组织、有计划、数量大、范围广,居住性移民增多,农业移民呈上升的趋势;而事变之后,移民数量忽高忽低,流动性增强,居住性减少,带有很大的强制性。“七七”事变之后日伪大量使用战俘作劳工。[※注]张利民指出,“闯关东”的移民,多是华北地区的农民,他们到东北的原因,固然有政府移民实边政策及东北自然经济吸引力的影响,而更大的驱动力则是华北自然经济环境的不断恶化与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注]周春英认为,近代关内移民大规模迁居东北,具有以下的突出特征:从移民的流动过程看,经历了由非法到合法,由自由发展到政府有组织进行的过程;从路线看,水路多于陆路;从流向看,在东北的地理分布呈现出由南到北逐步深入的趋势;从移民的职业流向看,以农业移民为主,其次为劳务移民和经营工商业者。移民的性别以男性为主,呈现单一性,年龄构成比较低。[※注]
抗战时期人口流动问题是学者关注的一个重点。何一民指出,抗战初期,随着人口西进和政治、经济重心向西南转移,西南城市出现大发展。这不仅对支持抗战取得胜利、维持人民的基本生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生产力布局的不合理状况,改变了这些城市的性质和功能。[※注]唐润明分析了抗战时期重庆人口的变迁。他指出,1943—1945年,受战争的直接影响,重庆人口猛增,这在促进重庆城市发展与社会经济进步的同时,也给整个重庆社会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注]张根福指出:抗日战争时期浙江省人口有的迁移至外省,有的在省内迁移。迁往省外的人口从战争初期开始就有大规模的回迁现象,迁移人口中最后转化为移民的只是少数。他还对抗日战争时期浙江迁移人口结构作了分析。[※注]程朝云在2000年前后研究了抗日战争初期的人口迁移,后来其专著《抗日战争时期人口内迁研究》则向后延伸到战争的中后期,并将问题集中于战地人口向大后方的内迁。对于知识分子奔赴陕甘宁边区这一特殊的人口迁徙运动,她也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注]抗战时期的难民形成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巨大群体。孙艳魁的《苦难的人流——抗战时期的难民》一书,对抗战时期难民的状况、特征予以分析,并详述了各界对难民群体的救济政策及其善后工作。[※注]
关于城市移民问题,卢汉龙通过对上海438人的调查,分析了1949年前上海移民的来沪原因、动机、来上海前后身份的变化、生活方式等问题,认为上海中下层市民很多来自移民甚至难民,这是导致上海人精明慎微、察言观色、利己本分和随遇而安性格的基本原因之一。[※注]
除了移民、难民,流民、离村农民等也与人口流动有关。流民与离村农民不是同一概念,但也并无重大差别。近代农民的离村问题,二三十年代中外学者已予以关注。关于农民离村人数激增的原因,大体包括人口压力、农业危机、苛捐杂税、战乱灾荒、工农比较利益的驱动等。人多地少、灾祸频仍的地区,靠近都市、市场发达、交通便利的地区,农民离土率较高;落后闭塞地区的离土率较低。各个因素在不同文章中所处地位有时不同,甚至还有不同看法。如王文昌不同意用人口压力来解释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民离村的原因,而彭南生则认为人口压力是近代中国农民离村的主要原因。一些论著通过分析离村者的数量、年龄、性别、去向、职业和阶级成分,探讨农民离村对传统社会向现代变迁的推动。一些论著列举了农民离村行为带来的住房紧张、交通拥挤、供求失衡、治安混乱等社会问题。[※注]
池子华、王印焕等对流民或农民离村研究较为全面,其他论著关注的主要问题和论证模式与之大体相似。池子华、王印焕研究的地域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池子华撰有《中国近代流民》《中国流民史:近代卷》和《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等以近代流民为研究对象的论著。对流民现象发生的原因、流民的空间和职业流向、流民对近代中国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流民的生存方式、流民问题的社会控制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注]王印焕撰写了《1911~1937年冀鲁豫农民离村问题研究》等论著,讨论的问题包括冀鲁豫农民离村的成因,农民离村后的地域流向及职业分布,离村农民的生活状况,农民离村与社会变迁,社会各界对农民离村问题的疏导与治理等。[※注]
除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外,城市人口的流出,也在研究者的视野之内。邵燕婷在对19世纪60年代上海流民离沪情况作了考察后指出:1860年前后上海涌入了100万流民,在1865—1870年,有80万—90万流民离开了上海。正是这种城乡之间强劲的推力和拉力,造成了上海现代化初期人口的剧烈变动。[※注]周育民考察了在上海的游民阶层,研究了他们的就业、组织、活动特点及与会馆的关系。[※注]
二 家庭、家族
家庭、家族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居主导地位,各种社会关系常常受家庭、家族关系的制约和影响;家庭、家族是人生的出发点和归宿,家庭、家族利益制约着其成员的各种活动。因此,研究中国家庭、家族史,对认识中国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注]有关近代家族研究的评述文章已刊发数篇。[※注]本书在借鉴上述成果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研究成果进行重新梳理。
(一)研究历程
中国学界对中国家庭、家族展开成规模研究始于20世纪20—30年代。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的巨大变革,要求对一切传统的社会现象、社会制度,特别是那些能体现传统社会特点、制约整个社会生活的社会现象、社会制度,重新进行审视,而家庭、家族制度首先受到冲击。近代推动社会变革的一些重大社会政治、文化运动,往往对传统家庭、家族制度进行批评和否定,甚至把变革传统的家庭、家族制度,看作是变革传统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和内容。20世纪初在新史学思潮影响下,史学界的视野拓宽了,不再局限于帝王将相的活动和政治权力争夺史,而是扩展到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历史进行研究。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民俗学传入中国,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不仅自己重视研究家庭、家族等问题,他们关注的问题也对史学界带来直接影响。正是社会和家庭大变动的客观因素,与学术界特别是史学界大变动的主体因素相结合,使家庭、家族史的科学研究,得以启动和奠基。
20世纪20年代,中国学术界关于中国家庭、家族史的专门论著不多,有些散见于刊物中,如吕思勉的《中国宗族制度小史》,潘光旦的《中国家谱学略史》等。[※注]30—40年代,家庭、家族史研究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一批有关殷商、秦汉、魏晋南朝、唐宋等时期的家庭、家族的论著,相继发表、出版,还有总论家族制度的,如陶希圣的《婚姻与家族》,雷海宗的《中国之宗族制度》,高达观的《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等。[※注]
30年代出现了一些研究近代家庭、家族问题的论著。郎擎霄的数篇文章研究了近代以来南方的宗族械斗。[※注]刘兴唐通过考察河南的血族分析了近代血族的衰颓,研究了清代福建宗族的祠庙和财产、械斗后指出血族对于弱小族人的保护和对政府以及官僚的对抗。[※注]潘光旦重视优生学和人才学,并将之引入宗族研究,所著《明清两代嘉兴的望族》,通过对嘉兴望族血系分图、血缘网络图,世泽流衍图的制作,统计出每个血系的世泽流衍到8.3世,嘉兴的望族平均能维持200余年,认为世家大族兴废盛衰的关键在于遗传、教育这些祖宗的力量以及移徙、婚姻、夭寿的状况。[※注]
1949年后,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地位的确立,探讨社会形态、社会性质成为史学研究时尚。50年代历史学界对家庭、家族的研究还有一定学术性。60年代,在批判“族权”以肃清封建主义影响、制止宗族活动的刺激下,历史研究片面强调阶级斗争,严重影响了家庭、家族研究的学术性。也有的学者从学术上关注家庭、家族问题,如傅衣凌从族权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长期迟滞问题。[※注]左云鹏分析了祠堂和祭田相结合、族权的发展、政权和族权的结合。[※注]邱汉生结合一些宋至清的族规家训论述宗法思想问题。[※注]
但综观上述20世纪20—70年代有关中国家庭、家族的研究论著,基本上都是以中国古代家庭、家族史为主要内容,而不是以“近代”作为论述的范围。
“文化大革命”期间,家庭、家族研究陷入停顿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家庭、家族研究成为社会史研究的重要领域,取得一系列成果。
80年代初,叶显恩、谭棣华对广东及徽州等地宗族展开研究,王玉波分析了近代革命史中对封建家长制的批判,之后他展开了家庭史的研究。80年代中期,郑振满开始研究福建的家族、唐力行对徽州宗族展开研究,钱杭探讨了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90年代前期,陈支平、郑振满、邓伟志、傅建成、冯尔康、常建华等纷纷推出家庭、家族史方面的专著。这些成果虽然多数是以明清时期为主要内容,但也有的涉及近代。
陈支平的《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从家族制度的形成、家族的内部管理及运行、家族与封建官府的对抗依存关系、家族的扩张与分裂、家族的祖先祭祀、宗教信仰、家族的规范教育、文化娱乐直至家族的建筑形式等各个角度,全面展示了福建社会文化变迁的生动画卷。[※注]
郑振满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考察了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从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行为准则出发,将家族组织分为继承式、依附式与合同式三种基本类型,提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演变趋势是: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基层社会的自治化以及财产关系的共有化,体现了社会意识形态的“泛家族主义”倾向。[※注]
冯尔康等学者对宗族用力甚多,完成《中国宗族社会》和《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等著作。冯尔康主要论述了18世纪至20世纪末300年以来,中国家族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期间的衍化过程中,其观念文化方面所发生的潜移默化的变化,其家族形态和组织形式演变的轨迹。他提出:近现代家族的政治功能极大地衰退,其社会功能则充分显示出来,家族与政治分离、与政府分离,是20世纪以来家族长存于现代社会的重要原因。[※注]
常建华所撰《宗族志》系统地论述了中国宗族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了风俗习惯与宗族制度、宗族制度的规则与实际运作、宗族内部规范和外部政策法令、宗族与政治、宗族制度与思想文化。在宗族祭祖制度、宗族结构、族谱的形态及演变、族学、国家与宗族的关系方面进行的研究,改变了以往研究的薄弱状况。[※注]
唐力行所著《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徽商与宗族社会的历史考察》和《徽州宗族社会》等书,主要探讨了宗族文化、宗法制度对徽商及徽州社会的影响。[※注]
林济的《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黄州个案研究(明清—1949年)》探讨了明清长江中游宗族社会的宗族组织结构,尤其着力于研究长江中游宗族社会的近代变化。[※注]
程维荣的《中国近代宗族制度》主要介绍了近代宗族制度的渊源与社会环境、近代宗族与婚姻家庭制度、近代族谱与族规、近代少数民族宗族制度、晚清至民国宗族社会的变化、国民党时期宗族制度的延续与变革、革命根据地宗族制度的瓦解等内容。[※注]
邓伟志的《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着重考察了太平天国运动对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冲击,戊戌变法运动时期康有为等人的家庭改革思想和性观念,辛亥革命时期的家庭革命理论,以及五四运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家庭状况。[※注]傅建成的《社会的缩影——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家庭研究》则主要是对家庭变化的实际形态如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家庭物质生活等进行探讨。[※注]岳庆平的《家庭变迁》探讨了近代家庭观念的变迁。[※注]
王利华、张国刚主编的《中国家庭史》共5册,其中第四册(明清时期)由余新忠撰写,第五册(民国时期)为郑全红所撰,该书考察了近代家庭规模、家庭生活、家庭伦理,家庭与社会的关系等,是家庭史研究的集大成者。[※注]
80年代前期发表的研究成果,形成家庭、家族研究的一个高潮。研究的基本特征是把宗族制度作为族权看待,多通论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如祠堂、族长、族田、族谱,注重族权同政权的结合,认为族权起着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这时也有研究者看到政权和族权矛盾的一面。80年代后期,家庭、家族研究进入新时期,主要表现在一些学者对已有的家庭、家族研究观点提出商榷,加强了断代、专题、区域和个案研究。该时期家庭、家族研究的基本特征是,把家庭、家族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看待,在其与政治的关系上更多地注意二者的互动关系,家庭、家族研究的视野扩展到旧有家庭、家族几大要素之外,看到了家庭、家族制度与商品经济和谐的一面,注意到家庭、家族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对中国社会的适应性和其多方面发展的可能性。进入21世纪后的家庭、家族史研究朝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家庭、家族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引起较大关注。
近代家庭、家族史研究,主要围绕着家庭观念,家庭规模、结构、功能,家庭物质生活水平,家族教育与文化,家庭、家族内部关系,家庭、家族与国家、地方社会的关系等方面展开。
(二)家庭观念、家庭关系与家庭生活
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近代婚姻家庭观念变革的研究中较多关注批判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呼吁妇女解放等方面,这一时期的研究多在革命史、政治史的框架中阐释家庭观念的变革。后来的一些研究注意将婚姻家庭变革与社会制度变迁、民主进程发展、时代观念交替联系起来。
吕美颐讨论了20世纪初资产阶级崭新的婚姻家庭观,将婚姻家庭问题纳入近代资产阶级整体改革运动中进行考察。[※注]徐建生分析了近代较有影响力的家庭改革观。[※注]有的研究者清理了各个时期家庭观念的变化和各种改革思潮,如邓伟志的《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和岳庆平的《家庭变迁》等。这些论著历述了太平天国对封建家庭的改造,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的家庭观,辛亥革命时期的“家庭革命”论、“毁家论”和女权运动,五四时期的家庭改制观和家庭研究热潮,社会史论战、土地改革和新中国成立后家庭观念的变迁。其基本论证思路是排列、归纳出各思潮对传统家庭、家族制度及其习俗的揭露与批判,以及在此基础上对新式家庭的憧憬与设想,从中看出近代国人传统家庭、家族的淡化,和新式家庭观念的形成。[※注]这些论著将家庭、家族观念的转变与社会制度的变革、民主思想的发展联系起来,力图揭示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
家庭、家族观念的变迁并不等同于家庭、家族实际发生的演变。一些学者对家庭、家族实际发生的演变进行了研究。家庭关系包括父子关系、婆媳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等,对家庭的结构和规模都有相当的影响,是家庭史研究中不可忽略的环节。
冯尔康揭示了清代夫妻间的不平等和清人对父权的神化。[※注]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指出,中国近代的家庭关系明显表现出重男轻女、嫡庶有序、夫权与神权紧密结合等特点。[※注]陈蕴茜认为,民国时期城市家庭中人格对等的夫妻关系逐步取代等级尊卑的父子、夫妻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主轴,家庭中长辈权威逐渐旁落。[※注]徐永志指出,晚清父子、夫妻、兄弟、婆媳、妯娌、妻妾等家庭关系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冲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封建关系而趋于相对自由平等的现象。[※注]郑全红认为,民国时期家庭关系的趋势总体上表现为父权、夫权观念变迁,由主从关系向平等关系过渡,上一代权威减弱,下一代自我中心强化。家庭生活的男性中心逐渐位移,女性地位不断得到提高。[※注]一些学者注意到了近代家庭关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始于何时?李伯重的研究颇有启发,他讨论了明清江南农家妇女劳动问题,认为“男耕女织”这一农家劳动安排方式,虽然出现很早,但是一直到清代中期,才在江南发展成为一种支配性的模式,实现从“夫妇并作”到“男耕女织”的转变。[※注]
家庭生活主要包括人情交往、孩子的生养与教育、家庭娱乐以及疾病与医疗等。余新忠的《中国家庭史(明清时期)》对此有较为全面的探讨,其中对妇女的交往空间,疾病的应对方式、医生的选择与看病方式,疾病的护理等进行了颇有新意的分析。[※注]刘是今指出了民国时期农家生活的变化,但就其深度和广度而言,这些变化比较微弱,中国的整个农村仍是相当的保守和落后,传统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伦理观念仍是农村社会的主流。[※注]吕美颐认为,民事习惯在稳定近代家庭方面起着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承嗣方面的控制功能,家庭财产的分配与保护功能,对老幼孤残的赡养、抚育功能,以及通过调节家庭与社会各种关系,实现家庭自律及家庭间互助互利的功能。[※注]
黄海妍的《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清代以来广州合族祠研究》一书讨论了自明清之际到20世纪中期,广州城中合族祠的建立与运作、地方政府屡禁合族祠与合族祠的应对、民国时期广州合族祠的转型、民国时期合族祠的运作与活动、民国时期合族祠的利益争夺与纠纷。[※注]
关于家族生活的空间,杨国安认为,明清鄂东南地区以宗祠—支祠—家祠为层级的祠堂建筑格局与家族聚居区—自然村落—单个家庭的聚落形态相对应,其中与自然村落相关联的支祠是构成所在村落的公共空间,并成为族人祭祀、娱乐、教育、生产等公共生活的核心,维系着清代以来鄂东南地区以家族为特征的民间秩序。[※注]
“耶稣家庭”运动也受到学者的关注。1927年发端的以山东泰安马庄为中心的“耶稣家庭”运动,到40年代末扩展至七八个省,到1952年以后消失。陶飞亚认为,这些耶稣家庭,把宗教与世俗生活结合起来,在团体中废除私有财产和血缘家庭,大家共同劳动,过平均主义的集体生活,是一场在基督教教义指导下持续了近30年的中国基督教乌托邦运动。[※注]
(三)家庭、家族的结构、规模与功能
家庭史领域内,近代中国家庭规模的变化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也热衷讨论近代中国家庭规模的变化趋势。近代中国家庭规模是否变小了的结论应建立在与近代之前的比较基础上。那么明清时期、近代或民国时期家庭规模有多大呢?
许檀利用山东宁海州王梦泉的《咸丰十一年九月被难大小男子妇女节义纪实》中的资料指出,该地家庭平均6.05人。[※注]王跃生的《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通过对两千余件档案资料进行单独分析和汇总归纳,指出清代家庭平均4.5人上下。[※注]余新忠综合分析许檀、王跃生、周绍泉、栾成显、江太新、乔志强等学者的成果,并结合巴县档案等资料认为,明清时期家庭规模基本在5口上下。[※注]
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认为五六口之家是近代中国家庭的主体,但出现了由大变小的趋向,且有地域的不平衡性。[※注]邓伟志的《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认为,20世纪20—30年代中国多数家庭是3—6人的规模,同时有少数规模庞大的家庭,有的20多人,甚至多达65人。[※注]陈蕴茜利用20—30年代的调查材料指出,当时中国城市的家庭平均人口是4—5人。[※注]
现在绝大多数研究者基本认同近代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家庭类型逐渐向核心家庭过渡,呈现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持此论者的分歧在于对家庭规模的确切大小以及当时家庭的主导类型有不同看法。不少学者都指出了中国家庭规模的变化。如姜涛认为,近代的家庭规模呈递降趋势。[※注]陈蕴茜、郑全红等学者认为民国时期中国家庭规模趋于小型化。[※注]其实正如王跃生在《社会变革与婚姻家庭变动:20世纪30—90年代的冀南农村》中所言,中国大多数历史时期,家庭人口规模在5口的水平上徘徊。[※注]对比明清与民国时期的家庭规模,似乎难以看到变小的趋势。
家庭规模与家庭结构密切相关。家庭规模大,可以称为大家庭,反之称为小家庭。学界往往根据家庭亲属间的代际层次将家庭结构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核心家庭是由夫妻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是指由夫妻和一对已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联合家庭包括父母与多对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研究家庭规模的学者通常也讨论家庭结构,关注的重点也相似,即家庭结构以核心家庭(小家庭)为主还是以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大家庭)为主。
李景汉等依据定县调查认为,农村的家庭组织以数代同堂的大家庭为主。费孝通等观察到的江村居民采取了与北方相反的做法。90年代,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小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主流家庭。
许檀指出,咸丰十一年(1861)山东宁海州核心家庭户数比例约为36%,主干家庭户数比例约为29%,联合家庭户数比例约为33%。[※注]徐泓研究《古今图书集成·明伦会典·闺媛典》后认为,核心家庭比例约为48%,主干家庭比例约为48%。[※注]唐力行利用族谱对明清时期徽州方氏四个家族支派进行研究后指出,核心家庭比例约为65%,主干单核心家庭比例约为22%。徽州在明代后期形成小家庭大宗族格局。[※注]张研将家庭分为个体家庭、直系家庭、家族家庭,其中个体家庭是清代基本的家庭组织形式。[※注]王跃生指出,在18世纪中后期的中国社会,核心家庭所占比例超过50%,直系家庭约为30%,复合家庭不足10%,小家庭已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流家庭形态。[※注]余新忠依据嘉庆十一年(1806)巴县档案统计出该地核心家庭户数比例约为53%,主干家庭户数比例约为31%,联合家庭户数比例约为16%。他认为,大小家庭的比例大致相当,综合来分析,大家庭更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主流取向和时代特征。[※注]认为家庭主导类型是核心家庭的还有张静如、刘志强、傅建成等。现有的研究成果多依据某地的某类资料,这些个案能说明一些问题,但要整体上做出判断却还需要分布地域更广、更多的个案。
也有学者提出要注意各类家庭的变化。冯尔康将古代的家庭分为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联合家庭、家族家庭、残缺家庭,并指出各种家庭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不断的转化之中。[※注]郑振满的《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指出由于分家析产制的盛行,可能导致家庭结构的周期性变化,因此要对家庭进行动态分析。[※注]邓伟志认为:中国近代家庭变革的走向,就是家庭功能逐渐地由多到少,家庭规模逐渐地由大到小,家庭结构逐渐地由紧到松。[※注]
学者对近代家庭、家族的变与不变没有太大的分歧,通常认为有些变化,但变化不大。对变化的原因比较强调外在因素。
杨婉蓉认为,民国时期农村的宗族制度受到经济发展、政治变革和社会革命的冲击,而呈现出逐渐衰落的趋势;由于这一时期宗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并未被动摇,国民政府无力也无意于摧毁宗族制度,加之宗族制度本身发展的惯性,使得民国时期宗族在缓慢衰落。[※注]廖雅琴认为,南方宗族组织在近代早期的大变局下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由于打上了近代化的烙印,不同于以往改朝换代或战乱过程中的宗族反应。宗族组织在近代早期虽受到打击,但其势力仍然强大,一些宗族的某些新变化正表明了其惊人的适应力。[※注]于秀萍认为,在河北宗族的建设上,明清与晚清到民初并没有大的断层,而多表现为一脉相承。从清代到民国,农村宗族的变迁是缓慢的,它的迅速衰落不是制度的废除,很大程度上也不是新思想的宣传,而是外在的冲击。[※注]唐力行认为,辛亥革命后社会转型的速度大大加快,传统宗族组织的三个要素族谱、祠堂和族田发生变化,中国宗族组织的消亡是革命的结果,不是自然变迁的结果。[※注]
由于对一些地区的宗族研究已取得了较多的学术成果,一些学者尝试进行不同地区宗族的比较研究。叶显恩认为作为传统宗法制传承典型的徽州宗族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谋求并维护本宗族的社会地位及特权;而珠江三角洲的宗族组织则因明代中期后商业化的发展而转向发挥经济功能,无论是宗族的普遍化还是宗族族产的多样化等方面,都显示出宗族的经济功能是商业行为,而不是徽州的道义经济。[※注]唐力行比较了苏州与徽州的家族—宗族结构,苏徽两地间的家族移徙与互动等。[※注]
(四)族产
族产尤其是其中的族田等不仅是维系家族的纽带,也往往对国家经济和地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
李文治、张研等分别撰写了以族产为主题的专著,主要围绕族产的来源、数量、管理和用途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李文治、江太新从封建土地所有关系的角度研究宗法宗族制及其功能与作用,认为土地关系的变化是宗族宗法制发展变化的根源。[※注]张研的专著《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论述了清代族田的历史渊源、发展概况、管理与经营、土地增殖与租入分配,族田与社会结构,清朝对宗族、族田的态度及做法。[※注]
广东、安徽、江苏、福建、江西等地族产较为发达,相关地域的研究成果也多。谭棣华的《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一书指出,族田随着宗法制的发展而不断膨胀,族田的发展又强化了宗法制度并成为珠江三角洲宗族力量强大的重要标志。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族田或由族人在现有田亩中割充、捐赠,或通过经营族产收入,或摊派认股积聚银两、抽收置产费等来购买,以工筑沙田等为主。[※注]刘淼论述了清代徽州歙县棠樾鲍氏、唐模许氏祠产的设置、来源、祠产结构与地权形态、租佃关系、地权分配。[※注]王日根探讨了清代福建义田,比较了明清福建与江南义田的设置者、不同的发展趋向和设置目的。[※注]许华安认为,清代江西族产来源具有大众性、平民性、普遍贫弱的特点,族产的管理、经营也有一定的民主性和功能性。[※注]冯尔康讨论了清朝苏南义庄的性质与族田的关系,把义庄放在宗族制度中探讨。范金民指出,乾隆、道光以及太平天国运动之后是苏州义庄发展的三个阶段;义田设置方向向下层宗族转移,义庄地址向城镇转移,是清代苏州义庄的新特征。[※注]张翔凤通过对近代苏州碑刻中有关史料的研究,论述了宗族保障基金的来源及其运作,指出宗族保障基金主要由官宦和乡绅捐助,其主要方式是设立义庄,义庄为宗族保障提供了最重要的基金,义庄的管理则充分利用了政府力量和传统的宗族血缘纽带。[※注]
有学者对族产复杂性进行解析。张佩国指出,族产的不甚明确的权属关系,是与“差序格局”的家族伦理密切相关的。家族伦理既是一种道德观念,又是一种多元的族群关系网络,族产与家产在族人财产观念上的相对化,也是族群关系结构中“公”“私”相对化的具体表现。族只是家的扩大,只要族群关系的基本结构不改变,族产的性质就脱不出家族共财制之窠臼。[※注]林济认为,近代南北方乡村财产继承习俗,反映了以宗祧继嗣为基础的宗族社会财产继承制度特点,但中国乡村财产继承制度并不是某种高度一致宗祧继嗣观念的简单展开,受各地的社会经济及历史文化的影响,特别是各地的宗族关系严重影响财产继承习俗;同时财产继承习俗也影响乡村宗族关系的变化。[※注]
家族与地方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也受到关注。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学者倾向认为家族制度阻碍了经济发展。如叶显恩和谭棣华等指出,宗族势力对广东佛山等地经济的控制与干预,使城市经济结构凝固、僵化,严重阻碍了技术的传播与改良革新,在某些方面还对佛山经济起到摧残、破坏的作用。[※注]后来上述看法发生改变。叶显恩、韦庆远认为,在珠江三角洲宗族制与商业化有相互依存关系,二者是互相适应的。[※注]郑振满探讨了闽北的乡族共有经济。[※注]唐力行指出,明清徽商善于借助宗族势力,建立商业垄断,展开商业竞争,控制从商伙计,徽商资本又反过来强化了宗族势力。[※注]刘志伟从沙湾何族族产的建立和沙田开发过程入手,考察宗族在沙田开发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沙田开发对宗族形态的影响,认为沙田的大规模开发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创造了相当有利的独特条件。[※注]罗一星认为,清代佛山商品经济的迅速繁荣和侨寓人士大量移入,造成土著社会组织的动荡,佛山宗族组织发生了明显变化,主要表现在宗子制度的废止、宗产形态的变更、价值观念的演进和宗族组织的解体上。[※注]
(五)家庭、家族的教育与教化
对子孙的教育、教化,关系到后代继承人的素质,以及家庭、家族的未来命运,历来受到家庭、家族的重视,也是学者关注与研究的一个问题。
修纂家谱、族谱是明清时期民间通行的对后代进行家族教育、传承家族意识的一种重要方式。冯尔康论述了清代族谱的修纂、体例、史料价值以及利用的注意事项。[※注]刘志伟通过宗族对祖先谱系重构、宗族与沙田开发的典型分析,提示宗族组织及其功能之所以实现的文化形式、地域文化的形成过程,探讨宗族文化的内在意义。他指出,编造宗族的历史和谱系,是沙湾何族的重要价值资源。[※注]陈支平的《福建族谱》深入分析了福建族谱修纂的历程、种类与格式、修纂与管理、族谱家法、序跋题词的装饰炫耀、祖先的寻觅与塑造、渊源的追溯与合流、异姓的联系与合谱、神明的崇拜与创造、客家族谱等问题。[※注]梁洪生指出,江西清末民初的谱牒中反映出社会新思潮对修谱者的影响。[※注]陈琪、胡筱艳以光绪二十三年祁门竹源陈氏宗谱文书为例,考察了清末徽州民间纂修宗谱的整个过程,包括徽州民间纂修宗谱的缘起、纂修组织结构、各项制度规定、宗谱管理、纂修谱例及付梓规定等。[※注]李甜认为,明清皖南旌德方氏通过编撰家史,将地方名人方元荡奉为始迁祖,巩固了地方精英对方氏宗族的支持,得到地方社会的认可,其家史还被官方志书采纳,这些都使方氏在地方社会主导权的竞争中赢得了优势地位。[※注]
传统基础教育是家庭、家族自行进行的。丁钢主编《近世中国经济生活与宗族教育》主要论述了明清时期晋商、徽商、闽粤商、江浙商的宗族教育问题。[※注]吴霓探讨了明清南方地区家族教育中普及性教育和科举入仕教育,以及家族教育的经费等问题。[※注]清末学制改革,将以前私学化的基础教育,改为社会化的教育,旧式族学也开始发生转型。韩凝春将学制变革以前的旧式族学与变革中的江浙族学作了勾勒和比较。[※注]林济指出,国民政府时期,两湖地区的新族学实施近代教育,发展到相当规模和水平。新族学集合了城乡近代宗族精英,其中新乡绅在新族学及其校董会中扮演了特别重要的角色;新族学及其校董会成为乡村宗族新的中心,宗族旧的祭祀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教育功能。新乡绅推动了宗族制度的改良,促进了乡村宗族变迁。[※注]李平亮考察南昌熊氏家族后认为,晚清民国时期,一些地方精英为维持家族发展,获取新的社会权势,通过师承关系,将“新学”与家族的发展联成一体,创办新式学校,进行社会实践。这一策略不仅为其家族成员进入地方政治机构创造了条件,还形成了以学校为中心的政治权力网络,对地方社会的政治局势和权力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注]徐茂明等人指出,明清以来苏州文化世族在科举制废除前重在考取功名,步入仕途,凭借国家权力维系其家族利益、社会声望与文化优势;在科举制废除之后,文化世族则转入实业、科学、技术等领域,借以获取更多的产业优势与生活条件。[※注]
宗族文化的变迁也引起学者的注意。朱英认为中国商人宗族在近代出现了由大变小以及封闭性日趋削弱、开放流动性日渐显现,旧的功能不断弱化、新的功能日益明显等过去所没有的新发展趋向。商人宗族文化在形式、内涵及其影响等许多方面,也相应发生了比较显著的变化。[※注]阮云星对近世福建义序黄氏进行考察后指出,虽然族产和乡绅的能动性对宗族的组织化具有决定性的功能作用,但父系的观念系谱和以此为基础的宗族乡村日常生活和文化传承是近世宗族存续的文化前提和社会基础。[※注]
傅建成研究了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家庭的宗教信仰,认为祖先崇拜和神袛敬奉依然在人们日常文化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种强烈的宗教信仰,恰是民国时期华北农村家庭生产与生活缺乏保障状况的反映,同时也体现出农家在无保障的社会环境中希求稳定的意向。[※注]刘淼考察清代徽州的“会”与“会祭”后指出,以祭祀和信仰为基础而组合的“会”,意味着宗族生活开始出现分化。[※注]张先清注意到廉溪中游的家族婚姻圈是天主教在基层社会传播开来的重要途径;在一定地域社会中,一些传统家族组织又是反对天主教传播的主导力量之一。[※注]
(六)家庭、家族与国家、地方社会
国家、地方社会与家族的关系主要有以下观点:政权与族权互相支持,政府防范家族,家族势力与官府统治权力彼此消长,政府、党派、战争对家族的冲击,政府、党派与家族之间互相利用与博弈。
政权与族权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众多研究者认为政权与族权互相支持,把族权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来看待,如左云鹏认为,清朝设立族正标志族权与政权直接结合。常建华认为清代不存在族权一贯得到政权支持而不断壮大,并在后期完全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过程。常建华认为,19世纪闽台地区的族正制与治理械斗而变异的联庄制度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清朝族正制既监控宗族又防止族正借官府权威而控制宗族,并使宗族进一步组织化。[※注]陈支平指出,清代后期民间规避赋税的行为日趋激烈,不仅有一半的贫民参加,更有许多地主、乡绅等乡族势力从中推波助澜。民间抗粮与官府统治权力彼此消长,当国家政权统治比较稳固的时候,乡族势力能够相对地约束自己和配合政府的统治;而当国家政权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的时候,乡族势力就能更多地操纵地方事务并且侵蚀国家政权的权益。[※注]
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党派、战争对家族的冲击与改造。美国学者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以“国家政权建设”和“权力的文化网络”为核心概念,探讨了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华北乡村社会“保护型经纪”无奈逐渐淡出前台,“赢利型经纪”则日益走向前台,这个过程也是宗族组织遭到破坏的过程。[※注]傅建成指出,近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随着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诸多方面的剧烈变迁,宗族这一地方势力,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态势。在宗族走向败落的复杂因素中,中共领导的革命对宗族冲击是至关重要的。[※注]张侃考察了1929—1934年闽西赣南的中国共产党早期基层政权建设,揭示了中央苏区时期基层社会组织从血缘性宗族转化为有极大国家主义色彩的政治性单位。[※注]杜香芹指出,抗战爆发后福建省府内迁,为了解决粮食紧张、财政困难,进行学田改革,引起了宗族内部新旧士绅之间、政府与宗族之间激烈的地权之争。[※注]罗艳春考察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江西省万载县农村宗族族董会制度建设的历程,作为体制外民间自治团体的族董会,既是地方行政的有效渠道,同时也是国家基层控制的对象之—。族董会在沿用传统宗族结构框架的同时,也成为回流的新乡绅进行宗族重建的工具。[※注]黄琨认为,在1927—1929年中国共产党起义时,阶级意识并没有深入乡村社会,中共暴动在相当程度上利用了宗族因素,其中宗族组织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有有限结合的一面,也有设置人为壁垒的一面。[※注]
有学者从下层人民家庭功能讨论革命的动因。刘志强、姚玉萍指出,北洋政府时期工人、农民、人力车夫、教师家庭的共同状况是入不敷出,无法维持正常生存;支出结构畸形,食品费用比重过大;食品结构畸形,主食比例过大,家庭成员缺少正常的营养条件,而这正是他们要求革命的原因。[※注]
朱勇的《清代宗族法研究》从法律角度揭示了国家与宗族的关系,系统分析了清代宗族法的内容、制定与执行及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探讨了江南宗族法的功能。费成康主编的《中国的家法族规》论述了家法族规的演变、制定、范围、奖惩特性、历史作用和研究意义。[※注]冯尔康论述了族规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注]胡中生梳理光绪年间黟县宏村汪氏族内店屋互控案后指出,在族内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凭族理说是一套重要的道义程序,而全族谊则是必须遵循的道义原则,它体现了地方社会与官方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注]
家族常常利用各种社会、文化资源在地方社会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郭娟娟、张喜琴以榆次常氏家族为例指出,19世纪末20世纪初,晋商家族商业破产,社会地位整体下降,而重视读书科举教育的家族成员转型为新精英阶层。[※注]家族在地方冲突与秩序维护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些学者探讨了宗族械斗的由来与发展、械斗类型、械斗原因及其社会影响等问题。
三 婚姻
婚姻,是男女两性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学界对中国婚姻史的研究始于民国时期。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出身的陈顾远先生就开始将婚姻史纳入其研究视野,于1925年与1936年经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了《中国古代婚姻史》与《中国婚姻史》,[※注]探讨了古代的妾制、中国女子对婚姻问题的态度、离婚制度、多妻制的起源、七出与再嫁等问题。这两种著作名为“婚姻史”,实际是对中国历代婚姻的法律史与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或者可以称之为婚姻法史。就其学术地位而言,这两部书可称是婚姻史领域的拓荒之作。1949年至1985年,由于种种原因,大陆学界相关的研究十分稀少。1986年至今,学界对近代中国婚姻的研究不断收获新的成果。[※注]
(一)婚姻观
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学界对中国婚姻史的讨论较少,鲜有学者关注近代中国婚姻的情况。社会史复兴之后,学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
1.从1986年到1995年,学界着重讨论近代的婚姻观
清末民初,一些新知识人受西方进化论、天赋人权等学说的影响,提出了新的婚姻家庭观。徐永志较早注意到清末政治社会变革对婚姻观变迁的推动。他分析了戊戌变法思潮与辛亥革命对新知识人婚姻观的影响,认为戊戌变法思潮中新知识人的婚姻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揭露和抨击封建婚姻及其理论基础;二是热情介绍西方的婚制婚俗;三是提出婚姻改良的方案。辛亥革命前夕,资产阶级革命派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不过,当时封建婚姻仍是社会的主要婚姻方式。[※注]
吕美颐认为,当时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的新婚姻观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去除“礼法婚姻”,建立“法制婚姻”;二是鼓吹“家庭革命”,推动“人道进化”。其内容主要是要求婚姻自由,反对买卖婚姻,为女性争取财产权等。她分析称,20世纪初资产阶级关于婚姻与家庭方面的论述具有其鲜明的时代特色:一是把批判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同批判君主专制制度结合在一起;二是把争得个人(特别是妇女)的解放,同担负起社会责任、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挽救国家的危亡紧密结合在一起;三是在羡慕西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同时,还看到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方面的弊端。她还特别指出,20世纪初资产阶级提出的婚姻家庭观具有明显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注]
徐建生考察了辛亥革命前后的婚姻家庭变革思潮,认为近代最具有影响力的三个阶级的婚姻家庭观,即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婚姻自由、小家庭主张,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废婚毁家主义,以及社会主义思潮中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革命主张。其分析称,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变革思潮集中在长江中下游的东南省区和留学日本、法国的中国人中间,思潮的主体由戊戌时少数“通人”转向受到酝酿之中的资产阶级新文化影响的青年和女子,具代表性的人物有秋瑾、金天翮、刘师培、何震、张静江、李石曾和胡汉民等人。这时期的婚姻变革思潮包括三个层次,即婚姻自由、废除婚姻和婚姻革命,显示出总体缓慢和不平衡的特征。[※注]
蒋美华认为,辛亥革命前夕的新式知识分子群体形成了水平不等的婚姻家庭新观念,主要有婚姻自由和家庭变革思想、废婚和毁家论。其中,婚姻自由和家庭变革观念适应了社会生活近代化的要求,在思潮中占有大部分比重,影响颇为深远。废婚和毁家论当时只在国外少数知识分子中流传,消极作用十分明显。随着中国社会向近代化迈进,辛亥革命前夕适应时代的婚姻家庭新观念逐步发展为革命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新观念。[※注]
2.自1996年起,学界对近代婚姻观念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讨论
(1)近代新知识人的婚姻观。清末有人提出了废除婚姻的主张,民国时期人们对是否要保留婚姻的问题又进行了热烈讨论。梁景和梳理了1920年由上海《民国日报》副刊《觉悟》“废除婚姻制度”专栏掀起的一场史无前例的“废婚”大论战。他分析说,废除婚制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更是一个现实生活问题,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废婚派所阐述的观点的确有些是偏激、不正确的。然而,“废婚”主张作为一种哲学思考,作为一种人的解放学说,具有理论上的深意与启示。[※注]与此相应的民国时期单身不婚的生活现象同样值得关注。
五四时期新式知识分子对婚姻自由观念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陈文联认为,这时期的新式知识分子对婚姻自由的本质与内涵、伦理价值与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建构,形成了一种颇有影响力的社会思潮。这一时期的婚姻变革思想将婚姻自由和社会革命联系起来,在深度和广度上较之以往都大大前进了一步。[※注]
(2)近代少数民族的婚姻观。丁立平发现,近代纳西族的婚姻观念在经过外来文化冲击后表现出难得的理性。也就是说,近代纳西族的婚姻普遍是通过对家族经济状况、家庭社会背景、健康状况的综合考察平衡后,经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缔结的。丁氏将这种婚姻称为“理性婚姻”,认为其带有显著的民族传统,不完全等同于封建包办婚,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婚姻虽不自由,恋爱却很自由;二是虽以男权为中心,但妇女承担家庭主要劳动之外,可以在社会上抛头露面,开店经商,掌握家庭经济,享有一定的权利。[※注]“理性婚姻”作为一种新的概念是否成立尚可商榷,不过作者注意到的近代纳西族婚姻观可以作为近代中国婚姻观嬗变的一个独特案例,对于考察同时期汉族婚姻观的变迁而言是一个有意义的参照物。
(3)近代新旧婚姻观念冲突等因素引发的社会问题。其一,城市中的婚姻问题。朱丹彤考察了抗战时期重庆婚姻生活中存在的离婚、重婚、同居、弃婴、堕胎等不良问题。其认为,导致战时重庆婚姻及家庭关系混乱与破裂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种:经济困难,战火的阻隔,生活质量的下降以及社会、政府的无力应对。[※注]张伟探讨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的离婚情况,并认为近代上海城市居民在离婚这类事件上持有较为开明的态度。他进而论称,近代中国城市家庭的婚姻确有一种从封建婚姻向现代婚姻的转变,近代上海城市家庭婚姻的转变事实上在20世纪初期的30年内就已经完成了。[※注]此外,李钊注意到五四时期《大公报》刊登的婚诉通告中有一部分离婚案是由女性主动提出来的,由此推论这一时期的妇女有了选择幸福和摆脱痛苦的权利,而不再仅仅是男性的附庸。[※注]
其二,农村婚姻中的问题。童养媳是近代农村婚姻中的常见现象。温文芳认为,由于早定亲、早婚已成为习俗,再加上下层社会普遍的贫穷,清朝末年童养媳已经成为一种农村中相当普遍的现象。童养媳作为家庭一个劳动力被支配使用,也作为夫家的私有财产,无任何自由。童养媳的婚姻生活质量低下,不过是“一场没有欢乐的演出”。[※注]近代童养媳问题确值得细致讨论。清末童养媳的家庭地位与婚姻生活是否如作者所言,还需要再做进一步的研究。
民国时期农村婚姻论财也是普遍现象。高石钢认为,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婚姻论财的现象有加剧之势,由此带来了种种危害:一是促使农家更加贫困化;二是引起家庭不和,纠纷四起;三是造成婚嫁失时者数量增多。[※注]
3.2006年至今,学界对近代婚姻观的讨论趋于细致化、微观化
近代婚姻观的变迁无疑具有地域、民族等维度上的差别与不平衡性。学界在勾勒这一变迁的总体图景时注意到清末民初珠江三角洲自梳女的婚姻观。自梳女是生活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个没有婚姻生活的特殊女性群体。李淑蘋、龚慧华分析称,这群女性虽然选择了不要婚姻的生活,但衍生出一些变异的婚姻现象,比如极端的贞操观、特殊的家庭观等。不过,这些观念与近代知识女性要求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文明的婚姻观念还有很大的差距。[※注]
不同于过去单纯讨论近代婚姻观的变迁,学界开始关注其与实际的婚姻生活的联系。王印焕注意到,民国时期京津两市的青年男女视婚姻自由为躬身实践的目标。但在实际生活中,家长在缔结婚姻中的决定权以及不容毁约的传统习俗都是横跨在婚姻自由实施途径中的巨大障碍。婚姻自由所能普及的范围,只可达于舆论与法规层面,在社会现实中还经常遭遇到重重困难。以婚姻自由为核心的婚俗变革在冲突与磨砺中艰难演进。[※注]朱汉国从离婚诉讼案考察了民国时期婚姻观念的演进,认为民国年间频仍的离婚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自主婚姻已从观念、文本走进了人们日常婚姻生活。其间,女性诉讼案的频出,以及重婚诉讼、反虐待诉讼则深刻地反映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观念在民众婚姻中的影响。但诉离案件的判决结果,又无奈地告知人们,新婚姻观念与现实生活仍有落差。[※注]邓红、刘海霞认为,20世纪二三十年代“新女性”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反映了时代的进步与局限:一方面,她们面对现实多了一份冷静与理智,利用现有条件尽量使理想与社会相调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女子解放的渐进。另一方面,当时传统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新女性们也在强大的文化守旧势力下和自身的矛盾中艰难挣扎。[※注]郑永福、陈可猛注意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人开始关注婚前健康调查和婚检等问题,认为“这些现象大都在清末民初已经萌发,但在二三十年代则表现突出,在社会中反响强烈,这是中国婚姻制度在现代化的轨道上前进的体现”[※注]。
由于婚姻观念的变化,近代女性对婚姻家庭生活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而当这些要求不能被满足时,又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张洪阳、艾晶运用民国初期的司法统计资料,分析称民国初年女性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也就此诱发了更多的女性犯罪。从犯罪统计可以看出,已婚女性和寡妇之所以成为女性犯罪的主体,与其婚姻处境有着必然的联系,实为其解决经济压力和摆脱不幸婚姻的一种无奈选择。[※注]
针对学界讨论近代中国婚姻观与实际生活关联远远不足的情况,余华林从观念史的角度提出了新的研究思路。他提出,在婚姻史及妇女史研究中应充分重视观念史的探索,不仅要关注观念本身的呈现过程及其内涵的层次性,而且要关注观念的社会化问题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他分析称,近代的许多“新”思潮和“新”观念,就其社会存在的最终样态而言,实不可简单地被归类为新或旧,多数都是不新不旧、亦新亦旧、新旧杂糅的。这个杂糅的结果是随着各种观念或思潮不同内涵的不断呈现,并通过与其他观念或思潮的冲突与融合,逐渐互动形成的。而目前的民国婚姻观念史研究在这方面常常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未来的相关研究应揭示民国时期妇女婚姻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此时的各种新式婚恋思潮如何通过各种论争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时代内容,又如何与旧式传统观念发生激烈碰撞,形成新旧杂糅的特殊观念形态的;二是新旧观念及杂糅后的特殊观念形态究竟如何作用于妇女的实际婚姻生活的。[※注]这一看法实际上批评了过去学界在讨论近代婚姻观变迁时浅尝辄止的现象,也为未来相关研究的深入提供了有用的思路。
(二)婚姻礼俗
婚姻礼俗是近代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20世纪80年代,学界对此问题开始进行研究,但自90年代中期才给予广泛的关注。
1.1986年到1995年,仅有少数学者关注近代婚姻礼俗问题
徐永志分析清末新出现的“文明结婚”时说,它虽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崇洋倾向,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多少具有移风易俗和开拓人们视野的社会作用。相比之下,传统的婚姻“六礼”存在着愚昧、落后、迷信的一面,也没有个性自由的因素。他还注意到,婚姻中出现了癖好华丽、追求享受的时尚。其认为,清末民初婚姻的演变一方面服从于近代社会过渡性总体运动;另一方面又受制于传统婚姻本身发展规律,从而显示出继承与择取、新旧冲突而又由旧趋新的总体性特征。[※注]行龙也撰文分析了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的新潮,将其特点概括为“去土求洋”,还特别指出买卖婚姻风气盛行是清末民初婚姻生活中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注]另外,姜涛从人口的角度考察了中国近代婚姻与家庭结构。他认为,清代人口婚姻率高于民国时期,近代人口的家庭规模呈递降趋势,家族人口的平均世代间隔为30—35年。[※注]
2.1996—2005年,学界较为广泛地关注近代婚姻礼俗及其与政治、伦理嬗变的关系
(1)近代婚姻的总体讨论。学界从整体上论述了清末民初婚俗变迁的特点与意义。罗检秋认为,民初婚俗变革受政治、文化环境的影响很大,政治环境的进步或保守与风俗习惯的变革有着重要的关系。民国初年的婚俗礼仪、婚姻观念都发生了新旧婚俗的剧烈冲突,这些冲突虽然包含着民族传统与西方风俗习惯的差异和矛盾,但实质上主要是中国旧文化与近代新文化的尖锐对立。[※注]梁景时认为,清末民初对婚姻陋俗的深刻揭露和批判,使当时的婚姻习俗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结婚、离婚自由的出现,婚姻法规和契约的颁行,结婚礼仪和服饰的改变以及婚姻介绍方式的更新。虽然这种变化在其践履过程中因处于初始阶段而缺乏普遍性,但它既是维新变法时期“前识者”婚俗观演变的继续和拓展,也是五四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基础和必要环节。[※注]苏全有认为,近代中国婚姻在西方文化影响下发生了转型,主要表现为:一是从男尊女卑到男女平等;二是从传统婚俗到西洋婚礼;三是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四是从变态的贞操观到平等的性道德。[※注]
(2)近代婚俗的外来影响。由于西方文明的影响,近代中国婚俗出现了文明结婚、集团结婚的新景象。左玉河从整体上考察了晚清民国时期婚俗的变迁,认为民国时期婚俗较之晚清时期出现了的显著变化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不仅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号,而且提出了“废除婚制”“婚姻革命”的主张;二是婚姻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纳妾制受到猛烈批判,一夫一妻制逐渐成为主要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三是婚姻日益自由,包办婚姻逐渐减少,自主婚姻增多,离婚更加自由,离婚案件增多;四是婚礼趋向简化,形成了一股新式婚礼取代旧式婚礼的大趋势。这些变化因为各种因素的制约而呈现出不平衡性和“新旧并呈、中西杂糅、多元发展”的特征。[※注]
还有学者考察了区域社会的婚俗。
其一,华南社会的婚俗。宋立中注意到清末民初以上海为中心的江南地区的婚俗表现出某些与传统社会迥异的时代风气,其主要表现在婚姻媒介的转换、择偶标准的更新、婚姻礼仪的文明化、离婚再婚禁律被废除等方面。他认为,清末民初江南婚姻礼俗嬗变的原因如下:一是政治变革的推动,二是进步思潮的传播,三是女性主体意识的觉醒,四是江南地域经济的发达。[※注]王儒年对近代上海婚事习俗进行了考察,认为其虽在形式上有很强的洋化色彩,本质上却是一种个人价值的追求,反映了对传统道德规范的叛逆,对中国“天人感应”理念的否定。[※注]杨秋认为,清末民初广州婚俗的改革在近代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当地有很多濡染过新思想的人都乐于接受“文明婚礼”。广州婚俗的改革日见成效,这对整个珠三角的改革起了推动作用,并且对偏远地区也起了一个示范作用。[※注]冯之余初步考察了近代福建婚俗文化的变化,认为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婚礼形式的改良,而且包括婚姻价值观的深刻变革。[※注]
其二,华东社会的婚俗。王青考察了从民国成立到全面抗战前山东婚俗的变化,认为变化的动因在于革命运动的推进、经济发展的驱动以及文化教育的作用,变化的意义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进步,丰富了人民的文化生活,并为日后旧礼俗的彻底变革奠定了某种基础,但这一变迁又极为有限,远远落后于一些发达省份。[※注]
其三,华西社会的婚俗。毛文君、赵可考察了近代四川婚姻礼俗的变化及其特征。他们认为,这种变化具体表现为:青年男女婚姻自主观念增强,婚礼删繁就简和新式婚礼开始出现,婚姻禁忌有所松动;新旧婚俗的交相激荡,呈现中西新旧同时并存的混合性特征,城乡婚俗演变日益趋于不平衡。他们还注意到,近代四川愈演愈烈的奢华厚嫁风气造成了多种负面影响,使传统婚俗中的买卖婚姻、童养媳等陋习在新的社会条件之下呈反弹之势,制约了新式婚俗影响和改造中国旧式婚俗的成效。[※注]冯静、陆铭宁概括了民国时期四川社会婚姻礼俗变化的六大现象和三大特点。六大现象为:新式婚礼地区扩大,青年男女婚姻自主观念增强,婚礼形式趋于简化、便捷,涉外婚姻开始出现,离婚已是平常事,婚姻禁忌有所松动。三大特点分别为:呈现出城乡不平衡局面,新旧中西同时并存的混合性特征,部分川民仍保持着畸形的婚姻观。[※注]李丕祺认为清末民初甘肃省婚姻的习惯主要有四:婚姻预约,同姓相婚,早婚及年龄不相当之婚姻,孀妇改嫁容易。[※注]秦燕、岳珑《走出封闭——陕北妇女的婚姻与生育(1900—1949年)》一书将清末民国时期陕西妇女的婚姻与生育放在当地区域文化发展演变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作者在民间进行了大量的口述史料访谈,细致论述了延安时期陕北新旧婚姻礼俗、观念之间的碰撞与汇流,同时对边区新女性的婚姻和生育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注]
(3)婚礼与伦理及政治的关系。严昌洪运用民俗学与历史学相结合的方法,探讨了中国旧式婚礼所折射的妇女地位问题。他认为“父母之命”和“结二姓之好”的议婚过程,折射出女子无个人意志可言;“广家族,繁子孙”的婚姻目的,折射出妇女无个人幸福可言;各种禁忌与厌胜仪式,折射出对妇女的歧视;“跪茶”之礼与“拜柽”之俗,折射出妇女无独立人格可言;“闹房”陋习与“验贞”恶俗,折射出对妇女的侮辱;“踩门槛”与“抢新房”中的对抗,折射出妇女对不平等地位的抗争;而旧式婚礼的改良与“文明婚礼”的出现,折射出近代妇女地位的有限提高。他还分析说,折射出妇女地位低下的近代旧式婚礼之所以存在具有三个原因:一是传统妇女观的根深蒂固,二是礼制与民俗的因循传袭,三是中国近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诸方面变革的迟缓与不彻底。[※注]还有学者撰文讨论了民国时期的集团结婚,认为集团结婚仪式具有隆重、热烈、简朴、文明的特点,受到民众欢迎。集团结婚的出现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主要在于“新生活运动”的推动。囿于其阶级属性,南京国民政府不可能真正动员群众参与改革,加之旧风俗的顽固性,南京国民政府对实行集团结婚的婚仪改革较为认真,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彻底。[※注]
学者们对近代出现的新婚俗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对于传统婚俗却给予过度的否定。传统婚俗固然有束缚人身自由的一面,但若将其打上保守、落后的“封建陋俗”的标签,则不免扭曲了其本来面目。比如,传统婚俗中体现的“男尊女卑”的不平等问题也需要辩证看待。已有的研究表明,在传统的华北乡村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居主导地位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婚俗中的“男尊女卑”正是对这种日常的两性关系的调节。[※注]因此要重新考虑“男尊女卑”在观念层面与实际生活层面的差异。这需要研究者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与理解中国的礼俗社会及其在不同时空中的差异,应警惕单纯依靠文本分析获取某种概念化的印象。
3.2006年至2015年,近代婚俗成为近代中国社会史学界较为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主要从以下方面展开
其一,来华传教士对婚俗变革的影响。王海鹏探讨了近代基督教会与传教士参与中国婚俗变迁的场景与作用。[※注]
其二,近代东北地区的婚俗。刘娟娟认为,近代东北地区的婚俗文化呈现出自身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征,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征:民族性、地方性、集团性、承继性、变异性。其产生既有传统的民俗心理的作用,又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到社会政治及文化氛围的影响。[※注]张岩岩注意到,清末民初东北婚俗的变迁过程中,由新旧婚姻观念冲突造成的亲子之间、夫妻之间的摩擦给家庭带来矛盾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注]聂翔雁撰文概括了清末民初东北地区满族婚俗的特征。[※注]刘春玲、汪澎澜考察了民国时期东北地区婚姻习俗的嬗变,认为虽然民国时期东北仍然保留许多的婚俗传统,但是这些新的婚俗事象的出现为东北进一步的风俗变革奠定了基础。[※注]
其三,近代察哈尔、张家口地区的婚俗。李茹认为近代察哈尔地区移民社会的汉族婚俗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婚礼力趋简约”“婚龄趋向合理”“自由化及合法化因素开始在婚姻中出现”;婚礼中原有的一些迷信内容失去了其神秘色彩,改以俗信的形式存在,寄托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注]阎晓雪、周俊红分析了清末民初张家口婚俗的特点:第一,盲婚哑嫁(以父母包办婚姻为主,缔婚当事人婚前不得见面);第二,存在占卜等封建迷信;第三,铺张浪费以炫耀财富;第四,出现了由旧趋新的变化。[※注]
其四,近代江淮地区婚姻情况。董笑寒注意到,晚清江浙地区的婚嫁奢靡现象甚为普遍,社会中上层阶级举办婚礼花费甚巨,因而助长了婚嫁论财的风气。由此产生了男家无力聘娶致使抢亲等类犯罪频发,女家无力置备妆奁而溺女成风,以及适龄男女婚嫁失时等社会问题。[※注]陈蕊认为,近代淮北女性婚姻仍以传统形式为主,妇女们不仅要承受与其他地区女性相同的“合法权力”的束缚,还要承受淮北特有的“非法权力”的蹂躏。在双重摧残下,女性婚姻面临着包办婚、“抢婚”等重重困境。这一困境的形成,并非传统意义上所谓的男权盛行所致,而是各种权力失控的结果。[※注]
其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习俗。沈乾芳在《社会变革时期的彝族婚姻形态研究(1368—1949年)》一书中论及民国时期彝族的婚姻制度。其勾勒出这一时期彝族的婚姻网络结构,特别说明彝族孝妇烈女贞节不断涌现的景象。该书还分析了造成这种境况的原因:一是儒学在彝区的深入传播;二是改流后彝族地区风俗习惯的变迁。由于维护传统婚姻特点的家族制度、习惯法、宗教力量等因素的存在,彝族传统的婚姻特点得以延续下来。[※注]周相卿、刘嘉宝注意到,民国时期贵州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婚姻习惯沿袭着过去的传统,其主要表现为:婚姻缔结以自由结婚和父母包办婚姻两种形式,保持着同宗不婚、神定等禁忌,存在“不落夫家”制度和“还娘头”制度,离婚主要是采用民间调解方式等。[※注]何一民、赵淑亮分析认为,清代民国时期的藏族居民保持着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多种婚姻家庭形态。尽管其中保留了较多的、落后的婚姻形式残余,但也有很多与其地域特征相适应的合理因素。[※注]
另外,有学者考察了近代陕西农村地区,民国时期河南、湖南地区婚俗的变革,着重梳理其新旧婚礼、婚姻观念并存,迷信色彩逐渐淡化的变迁景象。[※注]
(三)婚姻问题与女性解放
近代中国婚姻问题与女性解放息息相关,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局面。学界重新认识了太平天国的妇女解放问题。廖胜、王晓南认为,太平天国允许寡妇改嫁,且付诸一定的社会实践,在客观上对解放妇女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它只是广西客家妇女、壮族妇女再婚习俗在太平天国内一种理所当然的延续,并不能将其视为太平天国解放妇女的一大措施。相反,洪秀全和太平天国主张的妇女观仍是封建妇女贞节观。[※注]韦界儒借助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存的碑文石刻档案,发现民国时期该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不但深受反动政权的统治,而且饱受封建族权的歧视和夫权的压迫。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丈夫随意买卖妻子,而妻子浑然不知;二是丈夫随意向妻子提出退婚,却还可拿妻子改嫁的聘礼钱。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该地区少数民族妇女长期受封建“男尊女卑”观念的毒害,在家庭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未能享受到民国婚姻法规定的女性权利及其保障。[※注]
清末民初女性的解放尚在初始阶段,既有当事人困苦不堪的一面,也有个性觉醒、男女双重解放的一面。艾晶发现,清末民初女性为寻求在不良婚姻家庭中的解放采取了种种无奈甚至极端的举措。她分析说,清末民初女性获得了一定的地位和权利,意识到自身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并进行了一定的抗争。自杀、与人通奸或潜逃成为女性消极反抗的方式,虽然也有部分女性通过离婚或控诉的形式来摆脱不幸的命运,但多数未能如愿,甚至有的女性选择杀人的方式以求得解脱。[※注]梁景和、廖熹晨从观念演进的角度论称,清末民初时期婚姻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并发展成为20世纪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一次高潮。这一变革,是在“习俗救国”口号的感召下进行的。进步知识分子主张的新式婚姻观以及婚姻文化的变革,蕴藏着女性身体和精神解放的意义,亦蕴含着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双重解放的意义(即人的解放的意义),深刻体现了中国传统“人伦文化”向“个性主义”文化的转变。[※注]
近代城市女性的婚姻并没有展示多少女性解放的幸福。城市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当时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并不相称。张宁、王印焕分析称,民国时期北京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平等关系没有完全确立。传统社会中的男尊女卑、妇女无经济地位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典妻、卖妻、停妻再娶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同时,城市下层民众中的姘靠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妇女也不惜以改嫁再婚作为谋生的依靠。这一时期婚姻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变革呈现出新旧并存、传统与近代相互交融的特征。[※注]余华林以社会媒体上对郑振埙事件中应否离婚以及如何救济旧式妻子问题的争论为中心,讨论了离婚与女性解放的关联,认为尽管离婚自由论是作为解放妇女的思想武器而出现的,但离婚自由对于民国女性而言,不仅仅是得到了解放的权利,也带来了新的伤害和新的社会问题。[※注]在《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一书中,余华林重点考察了民国时期新式婚姻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互动关系,其精心选取了民国时期所出现的一些备受时论瞩目的新式婚姻观念,如恋爱自由、女性独立、一夫一妻等观念,通过对其反复论争过程的细致论述,揭示了这些新观念社会形态的具体“呈现”过程和实际“生成”状态,分析了民国城市妇女婚姻观念与婚姻行为变化背后的文化焦虑与价值冲突。[※注]雷家琼发现,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城市社会,许多接受过婚姻自由理念的女性选择以逃婚的形式来争取婚姻自主权。但由于家庭和社会的普遍不理解,以及法律的实际支持不足,逃婚女性逃离家庭后往往陷入困厄境地,备尝艰辛。[※注]
近代的男女同居与跨种族婚姻问题现象进入了学界的视野。王锦霞依据1938年至1943年《大公报》中的同居声明,探讨了这一时期男女同居的非主流婚姻形式。她认为,尽管民国时期没有一条法律涉及同居,但是同居已经是被当局默认和被社会默许的事实。其原因在于自然经济的逐步解体以及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婚姻法律的变革,妇女解放运动和新婚姻观念的传播。[※注]这或许是某种形式的男女在婚姻与性别上的双重解放。余华林讨论了民国时期非婚同居现象背后的性爱观念问题。他分析说,“五四”以后恋爱概念中“灵”(爱情)与“肉”(性欲)的关系问题逐渐受到重视。随着人们对恋爱自由中肉欲因素的强调,传统的性神秘、性禁锢观念和旧的性道德也随之被悄然打破,从而使得民国时期的非婚同居现象一度盛行。这种现象体现了“现代性爱问题在民国社会所处的两难境地”[※注]。他进一步论称,要想使广大妇女从非婚的同居生活中得到幸福,就需要社会必须完全打破旧式伦理道德观念,建立起全新的男女平等、破除贞操观念的道德体系。熊月之发现,近代上海的跨种族婚姻事实上很多而法律上很少,既发生交流而又掩饰交流的现象,认为跨种族婚姻的存在有实际的需求,而多年来形成的种族偏见、文化沙文主义却限制、阻碍了这种交流。[※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妇女解放与婚姻自由问题,引起学界的深入关注。一些学者深入讨论了中国共产党抗日革命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岳谦厚、罗佳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考察了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其分析称,中共中央于1943年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以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并不能真正保障婚姻自由。[※注]胡永恒也注意到,陕甘宁边区的离婚法令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追求,但由于落后的社会现实而在实施中遭遇了困境。对此,边区政府在立法、司法、宣传等方面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在离婚问题上,边区政府还面临着革命需求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价值冲突,并在实践中对前者有所偏向。[※注]
黄文治以鄂豫皖苏区为中心讨论了1922—1932年间中共政权治下的妇女解放、婚姻自由与阶级革命问题。[※注]该文摆脱了以往从意识形态出发的研究套路,某种程度上采用了以女性主义为主的多元历史视角,得出了以下结论:“反思这种‘解放’,有时候并不一定意味着真实而自主性的自由,或许也在背离‘解放’的革命初衷。”[※注]此结论也是在呼应台湾学者黄金麟的观点——“我们很难找到客观的标准来权衡身体的解放。被丈夫和家庭牵着鼻子走,或许不是件令人欣喜的事,但被国家所操控和调动,成为国家竞存的条件和筹码,这个境遇也好不到哪里,生存在1930年代的中国,这个两难不是幻想,而是真实。”[※注]
曹文娟注意到,民国北平救济院对贫困和失足妇女的救济从传统的官媒择配和善堂择配逐渐发展为“悬像择配”。这一制度貌似尊重妇女的意愿,符合当时新生活运动移风易俗的要求,但实际上请领人需要交纳膳食费和慈善捐,仍带有买卖婚姻的性质,而择配的妇女在婚姻上仍依然依附于男性。[※注]
(四)婚姻制度与法律问题
自1996年以来,学界在近代婚姻制度与法律变迁上主要讨论了如下问题。
1.近代婚姻制度与法律的变革历程
肖爱树较为系统地考察了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变革的历程。其认为,中国婚姻制度在20世纪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其主要标志就是传统婚姻制度的渐次废除和当代婚姻制度的逐步确立。[※注]
近代中国婚姻法的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进程。王新宇《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一书认为,如果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作为衡量尺度,单以法律文本而言,民国婚姻法也似乎达到了这一标准。但法律近代化,不只是法律制度的确立和法律条文的设计与表述,因为法律规定和社会事实的不对称性,给了司法实践很大的操作空间。婚姻法的近代化,也应该把司法和社会主体的行为与意识作为衡量因素。他进一步分析了婚姻法近代化的表象与实质,发现了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多种游离现象。即使是近代化的民国婚姻法还存在着“暗护妾制”“巧饰夫之财产权”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司法部门还存在诸如“七岁童婚姻有效”之类的怪异的司法解释。在考察了出现这些游离现象的原因与历史背景后,他建议:我们在实行法治现代化、不断移植现代法治原则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与我国国情相伴生的社会存在,妥善协调法律与习惯的关系,尊重我们的文化,也尊重我们的习惯法。[※注]
中共革命深刻改变了传统的婚姻制度。吴小卫、杨双双认为,中央苏区的婚姻立法是实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彻底变革的伟大开端,它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等反封建的内容。这一改革促进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使解放了的苏区妇女在参战支前、扩充红军和经济建设方面成为一支伟大的革命力量。[※注]对于中共革命变革传统婚姻制度的策略及其中的矛盾,朱晓东从法学的角度试图解决如下问题:(1)革命的阶段性胜利是如何体现在身体,尤其是女人的身体上的?(2)结婚和离婚条件在不同阶段的相异和相通。不同阶段的法学家对婚姻基础的言说隐含了怎样的一种话语策略?(3)妇女解放运动这一策略在不同阶段的背景是什么?它给妇女带来了哪些影响?革命真的关心妇女的解放吗?(4)革命如何关注性及快感?他认为,从1930年到1950年中共在妇女问题上要处理两个三角关系:一个是党—妇女—农民的关系,另一个是革命—性—生育的关系。前者的背后是权力、身体与自我之间的关系,而后者的背后是策略、生命与治理的关系。[※注]当时中共领导的妇女解放事业从属于其革命事业。这种分析有助于深入认识中共革命时期婚姻制度与妇女解放运动的复杂性与多面性。其对于革命与性的关注,似有填补空白的价值。学界在分析近代中国婚姻制度变革时,似乎忽视了一个前提,即民国时期婚姻制度变革的目标乃是移植西方主流文明的婚姻制度。这种移植造成的“南橘北枳”现象更值得深思。
岳谦厚、张婧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及解放区进家庭财产制度进行的根本性改造。他们认为,这一改造更加照顾了女性在婚姻关系解体时的财产权,为女性重新建立了一种平等且具有权益保障的新型的合理的家庭财产分配制度,从而使男女平权的妇女解放思想植根于中共治理下的广大乡村社会。不过,在社会制度未曾发生彻底变化的情势下,男女婚姻家庭财产平等权不会完全实现。[※注]
2.近代婚姻时尚与婚姻制度变迁
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的变迁景象十分引人注目。随着社会风气的开化,新型婚恋观的扩散,城市中父母主婚权逐渐下移,不少青年不同程度上获得婚姻的自主权,新式文明婚礼与婚制也得到传播。陈蕴茜、叶青认为,“这些虽属零星事件,尚不是普遍现象,但却说明部分青年的婚姻自决意识正逐步觉醒,正开创婚恋自由的社会新风,对都市婚姻制度变革起到了先锋作用。”[※注]他们还分析说,民国城市婚姻制度的变迁是在宏观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发轫的,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婚姻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变革和发展,但由于传统社会结构及文化体系仍然存在,这一变迁过程充满了新与旧、理想与现实的痛苦和矛盾。[※注]
王歌雅不仅梳理了近代中国的婚姻立法经历了由传统到现代、由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过渡与转化的历程,而且考察了婚俗改革经历了关注域外婚俗、审视国人婚俗、转变婚俗观念与改革婚姻行为的历程。其认为中国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在中国的婚姻立法史和婚俗改革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不仅凸显了中西婚姻法制观念和婚俗文化的碰撞,而且体现了中国传统婚姻法律文化在近代的传承和嬗变,还深刻涉及了近代的婚姻立法与婚俗改革的伦理内涵和伦理价值。[※注]
3.近代婚姻的司法问题
近代婚姻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深入关注。无论是晚清婚姻案件的司法问题,还是民国婚姻法的近代化问题,都有学者撰写专著进行讨论。赵娓妮《审断与矜恤:以晚清南部县婚姻类案件为中心》一书挖掘、运用了四川省南部县自清嘉庆至宣统时期的611宗涉及婚姻关系的案件资料,着重分析了既有“细故”也有“重情”的“悔婚”“买休卖休”与“奸情”三种类型的婚姻案件,发现知县对案件审断采取了明显“从轻处断”的方式。由此认为,律例虽是州县案件裁断的基本依据,但既非唯一依据亦非效力等级最高的依据当然,尽管地方官在裁断问题上拥有不可忽视的相对“灵活性”,但绝非可以“灵活”到毫无限制的程度,驱使裁断者以“从轻”作为基本取向的内在力量来自裁断者的价值关怀。[※注]该书立论严谨,有力质疑了美国学者黄宗智关于晚清州县严格依照律例判案的观点。
有学者据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的离婚判例档案考察了民初女性离婚的困境。其注意到,1915年民国政府制定的民法草案赋予妇女较多的离婚自主权,但当一些女性将其付诸实施时,却出现了举证困难、生活费用与子女问题等困难,这令提出离婚的女性困苦不堪。[※注]其进而指出,民国的法律虽然确立了女性在离婚上的自主权利,但当时的社会远远没有做好让她们充分享用这项权利的准备。对于大部分的平民女性来说,离婚所带来的痛苦仍然令她们难以适从,根源在于她们在社会上未能自立。[※注]
杜正贞、王云婷运用新发现的浙江龙泉司法档案考察了民国时期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他们认为,民国时期关于招赘婚的法律解释走向完备,但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显示,虽然法律历经变革,民间招赘婚的形式和内容却几乎没有改变。面对婚书契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地方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灵活处理,国民政府也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以回应社会实际的法律需求。[※注]李晓婧依据江宁县司法诉讼档案分析称,纳妾在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不构成重婚罪,但可能构成通奸罪,而这成为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理由之一。[※注]
(五)婚姻研究的阶段性特征与不足
1986年至今的近代中国婚姻史研究,大致可分成三个阶段。1986—1995年,这一时期学界对近代中国婚姻变迁的讨论还处在初始阶段。相关研究成果为数不多,侧重于从宏观上概论婚姻观与婚姻礼俗的变化及其动因、特点、作用与局限。这些研究无疑丰富了人们对近代中国社会的认识,为将来的深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过,其在研究路数上仍明显带有“革命史”范式的痕迹,甚至在话语上也沿袭了革命史。对传统婚姻礼俗多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其中有不少“迷信”内容。
1996—2005年学界对近代中国婚姻的讨论有了可喜的进步。在观察视野上更为开阔,基本脱离了革命史的叙事框架与话语体系,尝试从社会史的角度进行讨论。不过,此时期的研究还有明显的局限。总体而言,相关研究成果不算丰富,仅有肖爱树[※注]的一部专著,其余均为论文。讨论侧重于概论,缺少精深的专题性研究,也未见精彩的个性化叙事。在研究对象上,重城市轻农村,重汉族轻少数民族,重沿海轻内地的现象仍比较明显。
相关研究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倾向。一些研究者虽脱离了革命史的叙事框架与话语体系,但没有找到新的宏大叙事的框架,即使是有意运用现代化的研究范式,也没有得其精髓。或者说,缺少对近代中国历史变迁的整体性认识与把握,尚未形成区别于政治史的社会史研究意识。在讨论近代婚姻时就事论事,如讨论近代城乡婚姻中的不良问题,仅对其进行归纳分类,再概括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这样的研究给人千篇一律的印象,没有呈现作者解读这些历史现象的独特智慧。更有部分研究者过于相信报纸资料,未作细致甄别,结论大而无当,难以服人。
2006年至今的近代婚姻史研究较过去具有显著的进步,在新史料的发掘、新视角的运用和新观点的提出上都有可圈可点之处。其中赵娓妮、王新宇等人的专著论证充分,确有新意,让人眼前一亮。有学者尝试运用女性主义的视角重新审视中共革命事业中的婚姻自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这一历史问题的新面相。学者们普遍注意到近代婚姻观念的变迁与实际生活并不一致,甚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苦。相关研究改变了过去单纯梳理婚姻观念变迁的片面性。
这一时期学界对近代婚姻的研究存在着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其一,研究仍以归纳为主,缺少生动的历史叙事和有血有肉的历史人物。其二,研究仍存在民族、地域、阶层等维度的不平衡性。其三,视野有待于进一步开阔。如近代婚姻变迁与佛教、道教的关系,民国时期童养媳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讨论。后两项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而第一项却成了老大难问题。
严格来说,对近代婚姻特征的归纳无所谓思想创造的贡献。有学者严肃地指出:“近人治史,好用归纳或附会式比较,所论看似有理,其实相当危险”,“治史不宜归纳,本是常识通则,而今似乎成了高难问题”[※注]。讨论近代中国的婚姻嬗变,需要在叙事中揭示人的内心世界。有贡献的做法不是去归纳所谓“特点”,而应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揭示婚姻中的政治、社会、文化、经济和人的活动的“机制”上。当然,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就需要“回到历史现场”,倾听当事人或见证者的声音,留存他们对当时历史的个人记忆。在他们个人的声音、记忆与文本中,婚姻文化才是一种活生生的存在。其实,学界在寻找民国时期大众婚恋的“声音”上已经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史料方面有李小江主编的口述史料《让女人自己说话》[※注]以及众多的近代人物日记等。即使是李霞《娘家与婆家:华北农村妇女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注]这样的人类学著作对于理解近代华北农村婚姻亦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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