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IP是216.73.216.170,欢迎访问中国社会科学年鉴数据库 !

当前位置: 首页 > 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2019 > 文献详情

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

婚姻问题与女性解放

来 源
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2019 \ -
作 者
-
浏览次数
1
摘 要
婚姻,是男女两性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学界对中国婚姻史的研究始于民国时期。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京大学法学专业出身的陈顾远先生就开始将婚姻史纳入其研究视野,于1925年与1936年经商务印书馆分别出版了《中国古代婚姻史》与《中国婚姻史》,探讨了古代的妾制、中国女子对婚姻问题的态度、离婚制度、多妻制的起源、七出与再嫁等问题。这两种著作名为“婚姻史”,实际是对中国历代婚姻的法律史与社会学相结合的研究,或者可以称之为婚姻法史。即使是李霞《娘家与婆家:华北农村妇女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注]这样的人类学著作对于理解近代华北农村婚姻亦有裨益。
关键词

婚姻

学界

女性

婚姻问题

妇女

婚姻观念

太平天国

法律

婚姻家庭

观念

社会史

注释
收藏

在线阅读

婚姻问题与女性解放

字体:

近代中国婚姻问题与女性解放息息相关,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局面。学界重新认识了太平天国的妇女解放问题。廖胜、王晓南认为,太平天国允许寡妇改嫁,且付诸一定的社会实践,在客观上对解放妇女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它只是广西客家妇女、壮族妇女再婚习俗在太平天国内一种理所当然的延续,并不能将其视为太平天国解放妇女的一大措施。相反,洪秀全和太平天国主张的妇女观仍是封建妇女贞节观。[※注]韦界儒借助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存的碑文石刻档案,发现民国时期该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不但深受反动政权的统治,而且饱受封建族权的歧视和夫权的压迫。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丈夫随意买卖妻子,而妻子浑然不知;二是丈夫随意向妻子提出退婚,却还可拿妻子改嫁的聘礼钱。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在于:该地区少数民族妇女长期受封建“男尊女卑”观念的毒害,在家庭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未能享受到民国婚姻法规定的女性权利及其保障。[※注]

清末民初女性的解放尚在初始阶段,既有当事人困苦不堪的一面,也有个性觉醒、男女双重解放的一面。艾晶发现,清末民初女性为寻求在不良婚姻家庭中的解放采取了种种无奈甚至极端的举措。她分析说,清末民初女性获得了一定的地位和权利,意识到自身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并进行了一定的抗争。自杀、与人通奸或潜逃成为女性消极反抗的方式,虽然也有部分女性通过离婚或控诉的形式来摆脱不幸的命运,但多数未能如愿,甚至有的女性选择杀人的方式以求得解脱。[※注]梁景和、廖熹晨从观念演进的角度论称,清末民初时期婚姻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并发展成为20世纪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一次高潮。这一变革,是在“习俗救国”口号的感召下进行的。进步知识分子主张的新式婚姻观以及婚姻文化的变革,蕴藏着女性身体和精神解放的意义,亦蕴含着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双重解放的意义(即人的解放的意义),深刻体现了中国传统“人伦文化”向“个性主义”文化的转变。[※注]

近代城市女性的婚姻并没有展示多少女性解放的幸福。城市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当时法律赋予女性的权利并不相称。张宁、王印焕分析称,民国时期北京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平等关系没有完全确立。传统社会中的男尊女卑、妇女无经济地位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典妻、卖妻、停妻再娶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同时,城市下层民众中的姘靠现象层出不穷,部分妇女也不惜以改嫁再婚作为谋生的依靠。这一时期婚姻家庭中夫妻关系的变革呈现出新旧并存、传统与近代相互交融的特征。[※注]余华林以社会媒体上对郑振埙事件中应否离婚以及如何救济旧式妻子问题的争论为中心,讨论了离婚与女性解放的关联,认为尽管离婚自由论是作为解放妇女的思想武器而出现的,但离婚自由对于民国女性而言,不仅仅是得到了解放的权利,也带来了新的伤害和新的社会问题。[※注]在《女性的“重塑”:民国城市妇女婚姻问题研究》一书中,余华林重点考察了民国时期新式婚姻观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互动关系,其精心选取了民国时期所出现的一些备受时论瞩目的新式婚姻观念,如恋爱自由、女性独立、一夫一妻等观念,通过对其反复论争过程的细致论述,揭示了这些新观念社会形态的具体“呈现”过程和实际“生成”状态,分析了民国城市妇女婚姻观念与婚姻行为变化背后的文化焦虑与价值冲突。[※注]雷家琼发现,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城市社会,许多接受过婚姻自由理念的女性选择以逃婚的形式来争取婚姻自主权。但由于家庭和社会的普遍不理解,以及法律的实际支持不足,逃婚女性逃离家庭后往往陷入困厄境地,备尝艰辛。[※注]

近代的男女同居与跨种族婚姻问题现象进入了学界的视野。王锦霞依据1938年至1943年《大公报》中的同居声明,探讨了这一时期男女同居的非主流婚姻形式。她认为,尽管民国时期没有一条法律涉及同居,但是同居已经是被当局默认和被社会默许的事实。其原因在于自然经济的逐步解体以及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婚姻法律的变革,妇女解放运动和新婚姻观念的传播。[※注]这或许是某种形式的男女在婚姻与性别上的双重解放。余华林讨论了民国时期非婚同居现象背后的性爱观念问题。他分析说,“五四”以后恋爱概念中“灵”(爱情)与“肉”(性欲)的关系问题逐渐受到重视。随着人们对恋爱自由中肉欲因素的强调,传统的性神秘、性禁锢观念和旧的性道德也随之被悄然打破,从而使得民国时期的非婚同居现象一度盛行。这种现象体现了“现代性爱问题在民国社会所处的两难境地”[※注]。他进一步论称,要想使广大妇女从非婚的同居生活中得到幸福,就需要社会必须完全打破旧式伦理道德观念,建立起全新的男女平等、破除贞操观念的道德体系。熊月之发现,近代上海的跨种族婚姻事实上很多而法律上很少,既发生交流而又掩饰交流的现象,认为跨种族婚姻的存在有实际的需求,而多年来形成的种族偏见、文化沙文主义却限制、阻碍了这种交流。[※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妇女解放与婚姻自由问题,引起学界的深入关注。一些学者深入讨论了中国共产党抗日革命根据地的婚姻问题。岳谦厚、罗佳以晋西北(晋绥)高等法院25宗离婚案为中心,考察了抗日根据地时期的女性离婚问题。其分析称,中共中央于1943年修正过去“激进”的婚姻变革路线,将妇女关注的重点由婚姻问题转向生产建设,以缓解根据地两性之间日益紧张的矛盾。这种策略性的政策转变引起法院对待离婚案件的处理发生演变,即不同时期性质相同或相近之案件,其审理结果迥然相异,并不能真正保障婚姻自由。[※注]胡永恒也注意到,陕甘宁边区的离婚法令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追求,但由于落后的社会现实而在实施中遭遇了困境。对此,边区政府在立法、司法、宣传等方面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在离婚问题上,边区政府还面临着革命需求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价值冲突,并在实践中对前者有所偏向。[※注]

黄文治以鄂豫皖苏区为中心讨论了1922—1932年间中共政权治下的妇女解放、婚姻自由与阶级革命问题。[※注]该文摆脱了以往从意识形态出发的研究套路,某种程度上采用了以女性主义为主的多元历史视角,得出了以下结论:“反思这种‘解放’,有时候并不一定意味着真实而自主性的自由,或许也在背离‘解放’的革命初衷。”[※注]此结论也是在呼应台湾学者黄金麟的观点——“我们很难找到客观的标准来权衡身体的解放。被丈夫和家庭牵着鼻子走,或许不是件令人欣喜的事,但被国家所操控和调动,成为国家竞存的条件和筹码,这个境遇也好不到哪里,生存在1930年代的中国,这个两难不是幻想,而是真实。”[※注]

曹文娟注意到,民国北平救济院对贫困和失足妇女的救济从传统的官媒择配和善堂择配逐渐发展为“悬像择配”。这一制度貌似尊重妇女的意愿,符合当时新生活运动移风易俗的要求,但实际上请领人需要交纳膳食费和慈善捐,仍带有买卖婚姻的性质,而择配的妇女在婚姻上仍依然依附于男性。[※注]

显示更多

相似文献

引用

引用格式: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备案号:京ICP备05032912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10108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售前咨询:010-84050797

售后服务:010-84050797

  •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年鉴”微信公众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