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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

乡村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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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近代社会史研究20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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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近代社会史研究的深入和拓展,乡村社会史逐渐成为一个相对专门的研究领域。朱汉国的《梁漱溟乡村建设研究》以梁漱溟乡村建设旨趣、乡村建设的思想基础、乡村建设的具体方案、乡村建设实验、乡村建设的争论、乡村建设的误区与现实启示六个主题,对梁漱溟的乡村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并对其历史作用和影响作了客观评述。也有人认为,在近代中国传统的城乡关系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城乡之间并没有形成明显的社会分工,城市经济生活中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起主导作用,城市在政治上压迫乡村,并在经济上多方面剥削、掠夺乡村,使农村经济破产,延缓了乡村城市化的进程。
关键词

乡村

乡村社会

水利

社会史

中国乡村

制度

国家权力

国家政权

农民

地方社会

基层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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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权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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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权力结构既包括乡村社会内部的权力结构,又包括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权力格局有两大主要看法。一种看法从20世纪初一直在国内外学者中盛行,他们认为,中国古代乡村具有高度自主性,受村社内部的族权、族规、乡规主导,国家影响力有限。另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古代国家是高度专制的,其影响力通过保甲等组织渗入千家万户。学者们研究近代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除了按照上述对古代中国看法进行分析外,还注意到近代国家政权建设中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引起或没有引起乡村社会的变化。

《皇权与绅权》等论著比较关注近代乡村社会权力结构,如胡庆钧写了《两种权力夹缝中的保长》和《从保长到乡约》等论文讨论乡村社会中保长扮演的角色。

20世纪80年代初,李喜所从阶级结构、政权结构、经济生活、社会风俗等方面入手,从宏观上讨论了辛亥革命后乡村社会结构的变化。[※注]

《近代冀鲁豫乡村》细致地描绘了近代冀鲁豫三省乡与村的内部结构及其组织的起源与发展。该书认为清朝时“乡”为一地理概念而非行政区划,“里”“社”是赋税征收区划,亦成为人文地理概念,“保”是真正的行政、治安单位。清朝通过牌头、甲长与地保实现对乡村的控制。乡村还存在自治组织如与庙宇相关的会与社,公差局与村公会、青苗会等。1900年之后乡村政权的建立中设立了村长副,1929年之后,村庄成为最基层行政单位。该书指出乡作为一个半官方机构,在当时的官方与乡村社会之间起中介作用,官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是间接的,村庄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自治”状态。[※注]魏光奇指出,由于人口流动和土地产权变更,清代里社的组织和功能均较明代发生很大变化,且雍乾以后渐趋废弛。由地方和自然村两级组成的乡地组织形成,它与里社之间存在着历时态沿革和共时态并存的复杂关系,主要职能是催纳田赋、分派差徭及应付官差。[※注]

李怀印通过考察河北省获鹿县的乡地制指出,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除了对抗的一面外,还有在日常治理活动中为了讲求实效而互相依赖、合作的一面。他还注意到,在不同的生态和社会背景下,国家政权建设的后果各异,1900年以后,获鹿乡村旧制度和旧观念的连续十分明显,而在生态不稳定地区,才导致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注]

一些研究比较关注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力的影响程度。不少研究以地域性个案作为切入点,探讨近代新式机构对基层社会治理转型的推动。

邱捷指出,民国初年,受到辛亥革命冲击的广东乡村基层权力机构以各种方式恢复和重建。这些机构包括警局、区乡办事所和团局,而主要是团局。控制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人物有士绅、商人、回乡官吏、退伍军官等,有军事经历、直接掌握武力者通常在这些机构中担任主角。国民政府成立后,广东实行新县政,但民国初年形成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格局,在不少地区一直延续到40年代末。[※注]何文平分析了民初广东民主政权建设与新兴政治精英的困境。[※注]邢照华指出,20世纪前期广州社会纠纷调控中政府与民间组织在纠纷应对中显示出了一定的互补性,但调解本身仍然呈现出无序化和多方博弈的特征。[※注]吴沙《近代广州警察》讨论了近代广州警察与广州社会的关系。[※注]

梁勇所著《移民、国家与地方权势——以清代巴县为例》讨论了一个具有移民社会特色的地方基层管理体制的演变过程,通过保甲制度、啯噜、客长、团正、学董、八省会馆等,探讨了民间社会与国家政权在基层治理上的互动情况。该书指出,在巴县,政府不仅积极地以各种方式干预具体个案,同时也通过制度设计,比如说设置客长、团首等乡村非官绅精英来达到维持地方控制和法律秩序的目的。[※注]

丰萧将1945—1949年浙江省嘉兴地区乡镇自治研究置于国家政权建设的框架下,而非官治与自治、绅权与民意的简单对立;将国家与乡村社会视为两个互为影响和制约的主体,而不是主动与被动、控制与被控制绝对对立的关系。[※注]

朱煜指出,1928—1937年江苏省民众教育馆在协调与基层民众以及地方政府关系时颇能如鱼得水,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官方代理人和民间社会组织者的双重角色,一定程度上疏通了已经淤塞的基层政治轨道。[※注]

李平亮考察了晚清至民国时期南昌地区后指出,地方军事化、清末新政以及议会选举等一系列政治变革,不仅导致中国社会传统政治体制发生结构性的变化,且引发了地方社会权力体系的不断重组,先后出现了团练局、同姓联宗、“同盟会”等乡村联盟,它们逐渐成为地方社会中新的权力中心。[※注]龚汝富通过江西的保甲纠纷案指出,保甲长的权力寻租行为令人吃惊,其根本原因在于,较之传统的保甲制,民国保甲制之地方财政职能得到强化,调配社会资源的权力本身孕育着贪腐的因子。[※注]

杨国安的《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和《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多元视野下的明清两湖乡村社会史研究》主要从宗族、水利与保甲团练等方面,展开对明清两湖地区乡村组织与基层社会控制的研究。既从国家视野出发,探讨官府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与治理;又从基层社会着眼,揭示乡村社会的自我管理与民间秩序的自我构建,由此体现“国家权力与民间秩序”之间互动的多元视野与整体史观。[※注]

清末民初,晋东南地区的高平县等地发生了民众以抗捐税名义焚烧士绅及新式学堂的“干草会”事件。翟一帜等指出,“干草会”事件实际上是基层民众“反近代化”的一种行为,同时暴露了国家权力中空后,士绅与基层社会出现了严重冲突,使得传统的乡村关系逐渐瓦解。[※注]

王先明、常书红认为,保甲制是清王朝实施乡村社会控制的主要制度,但在乡土社会权力制约下,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延伸屡受挫抑。在20世纪之初的中国乡制变革中,由自治取代保甲和以复兴保甲来推进自治的历史过程,深深地烙印着传统皇族国家与社会结构崩解后,近代民族国家与社会结构重建的复杂性和探索性特征。[※注]

黄伟英对1934—1937年“地归原主”的研究,[※注]汤水清对1946—1948年江西省南昌县小蓝乡境内发生的一系列窃割电话电报线案件的研究[※注],都揭示了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渗透、延伸,乡村社会对此既有合作也有抵制,政权力量则根据乡村社会的回应对政策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和妥协,在博弈过程中,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有所加强。

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也出现一些新成果。李里峰指出,中国共产党在20世纪中叶通过土地改革运动,成功地建构了乡村社会的基层组织网络,扩张了国家权力的组织边界和功能边界,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间的关系,改变了乡村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方式,形成了运动式的乡村治理模式,发明了种种动员技术和治理手段,使国家权力真正实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乡村社会治理,也为20世纪后半期中国乡村“有计划的社会变迁”奠定了坚实基础。[※注]黄琨以东固革命根据地为中心的历史考察表明,东固革命根据地的早期领导人大都是小地主、富农的身份,他们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确保了秘密割据的有序运行;当革命由中心区域向外扩展时,军队就不得不成为宣传、动员的主体,党组织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就逐渐疏离,军事斗争的成败成为动员工作的晴雨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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