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兴起
来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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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逻辑学研究20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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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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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是以法律论证或法律推理的分析、评价与建构为对象的应用逻辑。这种应用逻辑本身取决当时的主流逻辑理论,它可以涉及逻辑学各分支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但从我国近60年来研究成果来看,我们法律逻辑研究分为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和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阶段。其中,从逻辑学角度来看,传统逻辑研究方法和非形式逻辑方法构成了这60年法律逻辑研究的主旋律。为了解决上述“语用空缺”,法律逻辑学家或法律推理研究者们引入了“实质法律推理”或“实质推理”概念,使之与“形式法律推理”或“形式推理”相对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适用中需要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相结合的基本思想。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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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逻辑学 法理学 研究方法 逻辑研究 学报 明辉 传统逻辑 现代逻辑 导论 普通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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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逻辑在我国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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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希腊,逻辑学的产生被认为有两大动因:一是公共演讲;二是法庭辩论。因此,法律与逻辑有着悠久的历史。这个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智者学派,而智者们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教人们如何打赢官司。不过,“法律逻辑”作为逻辑学的一个分支却是20世纪中叶的事。1951年,德国法哲学家克卢格(Ulrich Klug)出版了《法律逻辑》(Juirstische Logik)是法律逻辑作为一个学科形成的标志。1972年,霍洛维奇(Jospeh Horovitz)出版了《法律与逻辑》一书,批判性地探讨了法律论证的逻辑分析评价问题,同时也讨论了自克卢格以来西方法律逻辑的发展。
在汉语世界里,“法律逻辑”这一术语主要来源于英文单词“legal logic”。同时,在汉语中,与“法律逻辑”相竞争的术语还有“司法逻辑”、“裁判逻辑”、“审判逻辑”,等等。后面几个术语实际上都主要来源于英文单词“judicial logic”或“juridical logic”。很明显,“法律逻辑”与“司法逻辑”一开始几乎是在相同的内涵与外延下使用的,并没有本质差异,因而不同学者对“法律逻辑”、“司法逻辑”、“裁判逻辑”、“审判逻辑”、“判决逻辑”,等等各种术语的选择往往仅取决于他们对某一术语的偏好。还有少数学者曾经叫“法学逻辑”。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法律逻辑研究才开始起步。由于历史原因,如果西方法律逻辑从克卢格的《法律逻辑》问世开始计算的话,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差不多比西方研究落后了至少30年。实际上,从研究内容来看,这个差距远不止30年。令人高兴的是,21世纪以来,这个差距在逐渐缩小。
纵观我国法律逻辑发展史,根据法律逻辑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将法律逻辑研究区分为四个阶段,即传统逻辑研究方法阶段、现代逻辑研究方法阶段、法理学研究方法阶段和非形式逻辑研究方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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