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化大革命”前辩证逻辑研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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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逻辑学研究20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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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研究是我国当代逻辑学科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其与辩证哲学研究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故作为“逻辑哲学”最后一节加以评述。针对这些观点,致力于形式化方向的学者则对辩证逻辑形式化的必要性、可行性、既有成果与发展路径做了多方面的辩护与新探。金江文:《关于辩证逻辑讨论中的几个问题》,载中国逻辑学会辩证逻辑研究会编《辩证逻辑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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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 逻辑学 哲学 辩证法 进路 学界 悖论 学报 逻辑哲学 逻辑悖论 现代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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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化大革命”前辩证逻辑研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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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我国的辩证逻辑研究与讨论基本上限于前苏联学界所设定的“问题域”。其中,前苏联的几部代表性著作,在我国学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其中有些被相继翻译出版。影响较大的有罗森塔尔著《辩证逻辑原理》(马兵、马玉珂等译,三联书店1962年版)、阿里克塞也夫著《思维形式的辩证法》(马兵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柯普宁著《作为逻辑的辩证法》(郑杭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前苏联以及东欧学界的一些相关研究论文也被大量翻译发表。我国学界的关于辩证逻辑的讨论也在此基础上相应展开,其中,《哲学研究》编辑部编《辩证法、逻辑与认识论的统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且大有编《辩证逻辑参考资料》(两卷本,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等,在讨论中发挥了特殊的重要作用。
与前苏联学界相应,这一时期我国学界关于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与学科性质的讨论也大致分为三个学派:一是认为辩证逻辑就是唯物辩证法,或者说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方面。这构成当时我国哲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并写入了艾思奇、李达、孙叔平等编写的哲学原理教材,在逻辑学界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有李志才、杜岫石等;二是认为辩证逻辑的对象就是思维辩证法或者思维形式的辩证法学说,这是上列三本前苏联辩证逻辑著作的观点,展开来说,就是罗森塔尔所述:“辩证逻辑是运用辩证方法去研究思维和认识,是这一方法的一般原则在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领域中的具体化”,“辩证逻辑的主要任务,是要指出如何才能在概念、范畴、判断、推理等的逻辑中表现客观存在的运动”[※注]。这种观点,也成为当时大多数辩证逻辑研究者的主流观点;三是认为辩证逻辑就是关于辩证思维的规律、形式与方法的科学,其代表有江天骥、且大有、章沛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又分为两派:一派主张辩证思维形式是与形式逻辑研究对象迥异的“辩证概念”、“辩证判断”、“辩证推理”;另一派则与前两派一样反对这样的观点,而主张辩证思维形式是对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辩证把握的逻辑刻画。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存在上述学派分野,但各派都十分重视“辩证思维方法”的研究,就“归纳与演绎相统一”、“分析与综合相统一”、“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特别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展开了富有新意与启发价值的深入研讨,并遵循柯普宁著作的范例,开启了辩证逻辑研究的科学方法论维度的系统探索。
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关系问题,是五六十年代逻辑大讨论的首要问题,并贯穿讨论的始终。经过长期论证,基本澄清了“形式逻辑”在科学思维中的基础地位及其与“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根本差异,但由于讨论的参加者大多尚未掌握作为现代形式逻辑的数理逻辑工具,限制了讨论的水平,这表现在用“初等逻辑”与“高等逻辑”来把握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仍构成当时多数讨论参加者的主导观念。
周礼全是讨论参加者中少数具有深厚的现代逻辑与分析哲学背景的学者之一。他以一个逻辑工作者的高度责任感与敏锐的洞察力认识到:“苏联和我国,从二三十年代起,就流行着对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错误看法,其根源都来自黑格尔的《逻辑》。黑格尔在《逻辑》中本来就说了不少糊涂话。后来某些人又变本加厉地宣传这些糊涂思想。十月革命后,苏联绝大多数哲学家竟把形式逻辑看做两种互不相容的理论。我国也有许多哲学工作者缺乏判断能力,就跟着人云亦云。要纠正和清除这些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错误思想,就必须深入研究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思想和黑格尔的《逻辑》。因为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思想是形式逻辑的根本原理,黑格尔的《逻辑》则是辩证逻辑的主要经典,而且这两者又是互相牵扯的。”[※注]本此认识,周礼全于1954—1957年花费大量精力获得了《论概念发展的两个主要阶段——由抽象概念到具体概念》、《亚里士多德论矛盾律和排中律》和《黑格尔的辩证逻辑》三项重要成果。其中,第一项成果于1956年由《哲学研究》连载,并由科学出版社于1957年出版;第二项、第三项成果当时虽没有出版,但印行了不少征求意见本,在学界有重要影响。这些系列成果系统澄清与体现了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分析风格的辩证法与辩证逻辑研究是否可能、何以可能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现代逻辑事业的奠基人在其后期思想中放弃了其前期的狭义逻辑观,而转变为接受包括辩证逻辑在内的大逻辑观,但是他始终没有放弃关于形式逻辑的逻辑真理之“普适性”的思想。在形式逻辑获得“平反”之后,苏联、东欧与我国学界曾就“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即逻辑真理的客观基础)问题展开了多方研讨与争鸣,先后提出了逻辑真理反映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相对独立性”、“质的规定性”等多种观点,其中尤以“相对稳定性”说占主导地位。由此说还派生出了形式逻辑只适用于把握事物的量变阶段,只有辩证逻辑才适用于把握事物的质变阶段的观点。然而,在金岳霖看来,这些观点只是在表面上承认形式逻辑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实质上还是对形式逻辑的排斥与否定。因为形式逻辑的逻辑真理之所以是逻辑真理,恰恰在于它们以“穷尽可能”为特征,在于它们的普遍有效性,也就是在思维中的普适性。倘若认为思维中有逻辑真理并不适用的领域,则逻辑真理之普遍的规范性就无从谈起,也就等于否定了逻辑真理。显然,这个问题不解决,使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不相互拒斥而且相辅相成的诉求是难以真正达到的。这是在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上最难解开的一个理论“死结”。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钻研,金岳霖终于找到了解开这一理论“死结”的通路:逻辑真理虽与其他所有科学真理一样具有反映性,但它所反映的既不是其早年所说作为“纯存在”的“式”,也不是处于永恒变化发展中的客观事物的任何局部状态或局部阶段的属性,而是反映“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只有一个”这样一条“相当根本的客观规律”。这条规律并不与任何其他规律(包括唯物辩证法的规律)相冲突,同时,又是任何其他规律成立的必要条件。他于1962年在《哲学研究》发表的长篇论文《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是在唯物辩证法的哲学背景下,运用“反映性与性相统一”的认识,对形式逻辑的逻辑真理的普适性思想的系统阐发与辩护。把握确实性也绝不与思想认识的过程性、发展性相冲突,“认识的深入是撇开现象的确实性,深入到本质的确实性,撇开偶然的确实性,深入到必然的确实性,撇开支流的确实性,深入到主流的确实性……认识总是要由浅入深的,但是,无论浅也好深也好,认识总是要反映对象确实性的”[※注]。正因为如此,人们要获得关于客观事物的任何方面、任何阶段的正确认识,就必须保持思想认识的确定性。由此决定了人类思想认识中一条基本律:“只有确定的思维认识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确实性。”按照这个规律,为获得正确的认识,我们就必须研究在思维(包括辩证思维)全过程中(而不是局部过程中)维护思想确定性的条件,寻找保持思想确定性的规范来克服不确定性,这就是逻辑真理及由之决定的逻辑规范之所由来。该文尽管主要是就矛盾律、排中律和同一律立论的,但根据金岳霖关于“三律”在整个演绎逻辑大厦中的基本性的一贯认识,上述结论自然可以推广到所有逻辑真理。金岳霖本人也做了这样的推广。[※注]这项被晚年金岳霖成为平生“最得意的”三篇论文之一的成果,对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相辅相成关系的把握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是五六十年代逻辑讨论中所获得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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