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古代“城市”的概念
来 源
:
|
当代中国历史地理学研究2019 \ 第二篇 历史人文地理 |
作 者
:
|
- |
浏览次数
:
|
3 | ||
摘 要
:
|
从研究方法的层面而言,概念是研究的基础,而作为城市历史地理的研究对象“城市”,其概念不仅在历史地理研究中,而且在史学各学科的研究中都缺乏一个明确的、得到公认的论述,甚至在以现代城市为对象的各种研究中也缺乏统一的概念。当然方志中的“城池图”是例外情况,其表现的是整个政区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明清时期的很多方志之中,除了“城池图”之外,还有着大量表示乡村的疆里图,因此这种“城池图”表现的实际上是一种地理单元,重点并不在于强调城的特殊性。不过,作为悖论的是,本章的标题以及各小节的标题中依然使用“城市”一词,这是考虑到目前研究者的普遍习惯,笔者依然认为“城池”更适合于作为中国古代这一时间框架下的研究对象。 | ||||||
关键词
:
|
城池 建制城市 现代意义 研究对象 城墙 地理 都城 城市历史 地理空间 中国历史 城市志 |
在线阅读
第一节 中国古代“城市”的概念
字体:大中小
从研究方法的层面而言,概念是研究的基础,而作为城市历史地理的研究对象“城市”,其概念不仅在历史地理研究中,而且在史学各学科的研究中都缺乏一个明确的、得到公认的论述,甚至在以现代城市为对象的各种研究中也缺乏统一的概念,因此“城市”的定义就成为当前城市历史地理研究中一个经常会被讨论的问题,绝大多数相关著作都会在前言部分对此花费一定的篇幅,相关的论文也颇为常见。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讨论之前,首先应当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对“城市”进行定义的目的是什么?回答也显而易见,即为了限定和确定研究的具体对象。紧随而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在中国历史上,这一概念是否自古就有?如果自古就有,那么我们是否应当采用古人的定义?如果中国古代缺乏这样的概念,我们用现代的概念来确定古代的研究对象,虽然在方法层面上没有问题,但带来的问题就是:如何用现代概念定义中国古代的研究对象。下面就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一 中国古代并无“城市”的概念
中国古代即有“城市”一词,而且产生的时间较早,笔者在电子版《四库全书》中以“城市”一词进行检索,总共命中3423条[※注],对于这些文献中提到的“城市”,有些学者认为表达的即是现代“城市”的含义,当然这也与“城市”概念的界定有关,如马正林在《中国城市历史地理》一书中提出的“城市”概念“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的城是以防守为基本功能。城市则不然,它必须有集中的居民和固定的市场,二者缺一都不能称为城市。根据中国历史的特殊情况,当在城中或城的附近设市,把城和市连为一体的时候,就产生了城市”[※注],并由此推断中国古代城市出现的时代应该是西周,即“夏商的都城是否设市,既无文献上的依据,也没有考古上的证明,只有西周的都城丰镐设市,有《周礼·考工记》为证”[※注],并由此认为文献中出现的“城市邑”和“城市”即是现代意义上的“城市”概念。他提出的这一对城市概念的界定,即“城(城墙)”+“市”=“城市”,在中国古代城市研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注]虽然不能说马正林提出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毕竟关于“城市”的概念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但这种论证并不能证明古代文献中出现的“城市”一词具有了现代“城市”的含义。[※注]当然,我们可以用现代的“城市”概念来界定古代的聚落,但回到本节的主题,无论近现代“城市”的概念如何界定,实际上都是从本质上(主要是经济、社会结构)将一组特殊的聚落与乡村区分开来,那么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中国古代是否曾将某些聚落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地理实体,如果存在这种认识,那么这些特殊的聚落是否与近现代“城市”概念存在关联。下面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除了辽、金、元三个少数民族政权之外,在中国古代的行政体系中,并不存在单独的现代意义的建制城市。韩光辉在《元代中国的建制城市》[※注]《中国元代不同等级规模的建制城市研究》[※注]《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的出现与城市体系的形成》[※注]和《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研究》[※注]等论著中对辽金元时期,尤其是元代建制城市的出现和发展过程进行了叙述。根据韩光辉的分析,元代设置建制城市(也就是录事司)的标准,并不是现在通常用来界定“城市”的经济、人口等数据,而主要依据的是城市的行政等级,即“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中统二年,诏验民户,定为员数。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二千户以下,省判官不置。至元二十年,置达鲁花赤一员,省司候,以判官兼捕盗之事,典史一员。若城市民少,则不置司,归之倚郭县。在两京,则为警巡院”[※注],从这一文献来看,界定“建制城市”的标准首先是行政等级,然后才是人口,如果行政等级不高,人口再多也不能设置录事司。不仅如此,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元代“城市”发展的水平,但明清时期“城市”的发展水平应当不会低于元代,不过这种建制城市却在元代灭亡后即被取消,从这点来看,“建制城市”的出现并不能代表中国“城市”的发展水平,很可能只是中国历史发展中的特殊现象。总体来看,就行政建制方面而言,中国古代缺乏现代意义的“城市”的划分标准,“城”通常由同时管辖周边郊区的附郭县(府州及其以上行政层级)或者县管辖,“城”与其周边地区的区分在行政层面上并不重要。
不仅如此,在漫长的历史中,除了元代之外,清末之前几乎没有用来确定某类特殊聚落地位的标准。在各种文献中提到的“城”,通常是那些地方行政治所和一些修筑有城墙的聚落,因此如果要寻找划分标准的话,那么就是“地方行政治所”和“城墙”,但这两者又不完全统一。一方面,至少从魏晋至明代中期,很多地方行政治所并没有修筑城墙[※注];另一方面,大量修筑有城墙的聚落又不是地方行政治所。因此,中国古代文献中的“城”,其实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地方行政治所(不一定修筑有城墙),另一方面是有墙聚落。两者之中,都涵盖了各色各等差异极大的聚落,有墙聚落中既有规模居于全国首位的都城,也有周长可能不超过两三里围绕一个小村落修建的小城堡。即使行政治所,规模差异也很大。[※注]因此文献中“城”和“城池”这类的概念实际上表示的是一种地理空间,而并不具有太多的其他意义。
中国古代编纂的各种志书中,在涉及地方的部分很少将与城有关的内容单独列出。如现存最早的地理总志《元和郡县图志》,其中所记的政区沿革、古迹、山川河流都没有区分城内城外,而且也极少记录城郭的情况。《元和郡县图志》之后的地理总志,虽然记述的内容更为丰富,但也大致遵循这一方式,即没有强调“城”的特殊性。地理总志以外的其他志书也基本如此,如《十通》,在记述各种经济数据(如人口、税收等)、山川、衙署等内容时,大部分情况下并没有将城的部分单独列出。宋代之后保存至今的地方志中虽然通常有“城池”一节,但主要记录的是城墙和城壕的修筑情况;“坊市”中虽然主要记载的是城内的坊(或牌坊)和市的分布,并与城外的乡村(或者厢、隅、都等)区分开来,但这可能是受到行政建置(城内与乡村的行政建置存在差异)的影响;在其他关于地理的章节(如桥梁、寺庙)、关于经济的章节(如食货、户口)中基本看不到对城的强调。
除了极少数“城”(如北京、杭州、西安、开封)之外,中国古代也极少有关于“城”的志书。虽然有学者将少数这类志书认为是“城市志”,如毛曦《中国城市史研究:源流、现状与前景》一文[※注],但是这些志书中的一些并不能肯定地认为是“城市志”,因为这些志书也可以被认为是关于“城”或“城池”的专志,如《洛阳伽蓝记》等;还有一些志书,如最早的《通志·都邑略》记述的是都城,内容基本上是对都城位置的考订和描述,虽然后续志书中《都邑》的内容有所扩展,但也只是记载城池和宫殿的情况以及大致的沿革,与当代“城市志”的内容和目的相差极远,而且《通志·都邑略》的开篇即叙述“建邦设都,皆凭险阻。山川者,天之险阻也。城池者,人之险阻也。城池必依山川以为固”[※注],所谓“都邑”其实就是“城池”。因此上述材料并不能证明中国古代存在“城市”“城市志”或者关于“城市”的研究,而可能只有关于“城”或者“城池”的记载。因此,可以认为在这些志书的编纂者看来,作为行政治所的“城”并没有太大的特殊性。
此外,虽然中国古代早已有“城市”一词,但其含义与近现代的概念并不相同,如清代编纂的关于北京的《日下旧闻考》中有以“城市”命名的章节,记载城内的街巷、寺庙、景物等,但该书主要是分区域记述的,与“城市”对应的章节分别为“皇城”“郊埛”和“京畿”等,因此“城市”一词在这里很可能只是一种空间分区,表示的是城墙以内皇城以外的范围,类似于“城”或者“城池”。如《后汉书·西羌传》记“东犯赵、魏之郊,南入汉、蜀之鄙。塞湟中,断陇道,烧陵园,剽城市,伤败踵系,羽书日闻”[※注];又如《北齐书·阳州公永乐传》“永乐弟长弼,小名阿伽。性粗武,出入城市,好殴击行路,时人皆呼为阿伽郎君”[※注],这些文献中的“城市”一词同样并不一定表示的是现代意义的“城市”,很可能只是“城”或“城池”的同义词,文献中这类的用法还有很多。
不仅文献如此,在流传至今的古代舆图中,极少出现现代意义的“城市图”,大部分表示“城”的舆图往往将城与其周边区域绘制在一起。当然方志中的“城池图”是例外情况,其表现的是整个政区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明清时期的很多方志之中,除了“城池图”之外,还有着大量表示乡村的疆里图,因此这种“城池图”表现的实际上是一种地理单元,重点并不在于强调城的特殊性。
总体来看,中国古代很可能存在现代意义的“城市”,但并不代表中国古代存在现代意义的“城市”的概念。中国古代文献中出现的“城”“城池”,甚至“城市”的概念,其划分标准很可能只是地理空间,而不是现代的从内涵上进行的界定,同时也没有从经济、社会等方面对聚落进行划分的标准,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古代并无现代意义的“城市”这样的概念,至多只有“城”“城池”这样的偏重于地理空间的划分方式。
二 如何在研究中界定“城市”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中国古代缺乏“城市”的概念并不是说明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城市,而是说明中国古代并没有一种我们现代认为的“城市”的概念或者认识,在研究中我们依然可以用现代的“城市”概念来界定中国古代的某类聚落,并划分出一类研究对象。但迄今为止,在中国古代“城市”的具体研究中,讨论“城市”定义的论著不少,但确实能在研究中提出某一具体的界定“城市”的标准,并且应用到实际研究中的则是少而又少,这也是很多古代“城市”研究所遇到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对此研究者则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处理方式。
有些研究避免使用“城市”一词,而采用更为宽泛的“城镇”等词汇。如刘景纯的《清代黄土高原地区城镇地理研究》,其第二章“城镇的发展与城镇体系的完善”中的第一节“府州县城镇”包括“府、州城”和“县城”,第二节“市镇的普遍兴起及其相关问题”中包括“市镇的普遍兴起”和“市镇及其相关问题”,显然该书中第二章标题中“城镇”一词的“城”指的是行政治所,而“镇”指的是市镇,由此避免了“城市”和“镇”的界定问题。在第三节中作者自己也谈到“因而这里的‘城镇’实际上包括府、州、县城及古代方志中所说的市镇和市集等,其概念的内涵更为宽泛”。[※注]
成一农的《古代城市形态研究方法新探》一书在第六章中则直接将“地方城市”界定为“设有各级国家地方管理机构衙署的城市”,也就是所谓的行政治所。[※注]
就目前见到的城市历史地理著作来看,实际上绝大多数使用的就是上述两种解决方式,不过第二种解决方案有可能存在歧义,因为很多读者甚至研究者本人依然会用现代“城市”概念来理解中国古代的“城市”,因此不如直接写明是“治所城市”甚至“治所城池”为好。
总体而言,由于中国古代并没有今天这么强烈的“城市”的概念,且现代“城市”概念本身认知的不统一,再加上概念应当服务于研究,因此在相关研究中,研究者应当按照自己的研究来定义适应其研究对象的“城市”的概念。当然,在那些没有与现代“城市”进行对照的研究中,似乎使用“城池”或者“治所城池”作为研究对象似乎更不容易引起歧义。
不过,作为悖论的是,本章的标题以及各小节的标题中依然使用“城市”一词,这是考虑到目前研究者的普遍习惯,笔者依然认为“城池”更适合于作为中国古代这一时间框架下的研究对象。
显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