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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台湾史研究

第二节 清前期治台政策与台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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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康熙统一台湾后,把台湾纳入清朝版图,便开始治理与开发台湾。本节论述学界有关清前期治台政策与制度建设、台湾的经济开发、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与社会变迁等问题的研究成果。针对台湾学者林文龙所谓“清代台湾巡道‘兼督船政’一事,前所未闻,似为‘兼督学政’之误”的说法,李祖基撰文考证认为,清代分巡台湾道“兼督船政”一事最早由尹士俍的《台湾志略》所记载,所谓“船政”,主要是指台澎水师战船的修造。刘正刚、刘文霞注意到移民开发台湾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大陆各省文武官员,利用清代台湾方志记载,具体考察河南籍官员在台活动,认为他们贯彻清朝中央政府的政策,对台湾实行有效管理,对。
关键词

政策

台湾

大陆

移民社会

清廷

学界

台湾少数民族

制度

贸易

台湾人口

天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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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清前期治台政策与台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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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统一台湾后,把台湾纳入清朝版图,便开始治理与开发台湾。本节论述学界有关清前期治台政策与制度建设、台湾的经济开发、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与社会变迁等问题的研究成果。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所谓清前期一般是指鸦片战争以前,但有些具体问题研究是就整个清代而言,实际上涉及鸦片战争之后,因此本节论述范围也就不完全拘泥于时间断限。

一 治台政策与制度建设

清朝的治台政策是学界关注较多的一个重要问题。刘盛专论康熙帝治台政策,认为康熙帝的治台政策经历了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其基本宗旨在于防止郑氏集团重返台湾。为达此目的,康熙帝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实行了两步走的战略方针。前期致力于台湾与大陆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统一,巩固清政府在台湾地区的统治,以稳定台湾内部,使郑氏集团失去在台湾本岛立足的基础。后期则配合禁南洋贸易政策,把政策的重点放在了加强对台湾的军事控制,割断台湾与大陆及吕宋反清力量的联系上。两个时期的政策相互联结,相辅相成。康熙帝的治台政策从总体上来说,促进了台湾地区的经济发展,加强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其政策为以后历朝所继承、发展,奠定了清朝治台政策的基础。康熙帝晚年,配合禁南洋贸易政策的执行,开始严格限制台湾与南洋及大陆地区的贸易往来,严重阻碍了台湾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这一政策后来虽因历朝皇帝对开海、禁海问题认识的不同,而屡有损益,但因台湾曾为郑氏集团先后占据达20多年,是海盗渊薮这一基本认识,却始终未变,亦成为清朝政府制定对台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注]郑惠贞通论康、雍、乾三朝治台政策,认为清代康、雍、乾三朝实施的治台措施成为清代前期治台政策的缩影,并为嘉庆以后各朝所继承和发展,奠定了清朝治理台湾的基本方向。其特别对于所谓清政府前期的治台政策为“消极治台”之说提出商榷,认为康熙统一台湾后,基于防乱与抚边的构想,清廷在台湾设置行政机构、进行吏治建设及建立班兵制度,强化政治统治。在治民政策上,既实施严格的渡台规定,又实施一系列较为宽松的经济措施,促进台湾的稳定与发展。同时,把台湾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放在重要的地位,除了大力推行和内地一致的儒化教育外,还采取一些鼓励政策来振兴台地的文教,使台湾的文化教育水平得到提高,对社会发展、民族融合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各项策略形成过程而言,康、雍、乾三朝大致可分为草创、推衍以及巩固阶段。在此过程中,清政府的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统治者自身对台湾认识的加深,在治台人物及台湾民变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逐步做出调整,以达到维护和巩固统治的目的。实际上,康雍乾时期的治台政策有消极保守的一面,也有积极务实的一面,可谓利弊互见,得失参半。[※注]

施琅与蓝鼎元是对清前期治台政策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学界关注较多。林其泉在充分肯定施琅统一台湾与留住台湾的历史功绩的同时,完全否定施琅的治台主张。他认为,施琅主张封闭台湾,不让海峡两边的同胞自由来往,以求保住台湾的安定,使封建国家不受损害。在施琅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清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消极、错误的治台方针政策,其基本精神是“为防台而治台”。这对台湾的开发和建设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第一,严禁偷渡,为清政府守口官员的贪污敲诈勒索提供了条件;第二,禁止携眷入台,造成台地性别比例严重失调;第三,游民日众,更给台湾的安定造成极大的威胁。施琅主张用封闭的办法来治理台湾,是他的最蹩脚的主张——反历史、反人民的主张,丝毫不值得肯定。[※注]李祖基则充分肯定施琅在清初对台湾的经营和治理方面提出的许多重要建议及其积极作用。例如,建议清廷将台湾收归版图,派兵驻守,使康熙皇帝设府置县,并派兵分守台澎地方;请求蠲减台湾地方钱粮税赋,使台湾人民的田赋租税负担比郑氏时期均有不同程度的蠲减,对于清初台湾地方招徕移民、生聚开发均具积极意义。至于所谓严禁惠、潮人民渡台问题,许多论著指其为施琅所提,但在施琅的奏折及《清实录》等有关资料中并未见相关记载,故清初是否有禁止惠、潮人民渡台之说,以及此说是否为施琅所提,尚有待于学界进一步研究。[※注]李天锡进而认为,施琅从维护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及保护其家族、子孙后代的利益出发,在率师统一台湾以后,及时地提出了保留台湾、治理台湾的正确主张,促使施氏族人大批移居台湾,从而对台湾农业生产、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做出很大的贡献。[※注]

蓝鼎元有“筹台宗匠”之称,其治台方略对清政府治台政策影响极大,也颇受学界重视。李非撰文评述蓝鼎元对清初台湾开发的贡献,认为清统一台湾后,为了保证清朝在大陆的统治,防范台湾人民的反抗,奉行“为防台而治台”的消极经营方针,把台湾当成政治包袱,并没有考虑如何治理好台湾的问题,严重地妨碍台湾开发事业的发展。面对这种情况,蓝鼎元于康熙六十年(1721)东渡台湾,实地考察后,提出了一些关于积极经理台湾、推动台湾开发事业的合理建议,如奏请台镇总兵不可移驻澎湖以及在台湾北路设立彰化县治,倡议准许大陆人民携眷赴台,同时鼓励人民开垦台地、繁荣经济,从而推动台湾开发。这些建议对后世影响颇深,值得肯定。[※注]蒋炳钊详细评述了蓝鼎元的治台方略,认为蓝鼎元是继施琅之后反对放弃台湾,反对将台镇总兵移至澎湖的有识之士。施琅的主张只是着眼于海防守卫,蓝鼎元不但重视台湾海疆的防务建设,而且提出经理台湾的一系列建议和具体措施:增强台湾的军事防务力量;向北增置县治,实行有效管理;整饬吏治,严明赏罚;允许大陆家属来台团聚;鼓励汉“番”接触,开发“番”地;广兴教化。另外,还有推行保甲制度,建全乡、保、甲统治秩序,筑城垣,平狱讼,除恶棍,去豪奢,禁鸦片,禁赌博,革除买卖婚俗等。这些治台主张,使清廷治台的政策从消极趋向积极,由防范转向开发,对台湾的开发和建设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注]蒋炳钊还与王钿点校出版蓝鼎元的《鹿洲全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为蓝鼎元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料。林其泉、周建昌着重考察蓝鼎元《东征集》和《平台纪略》的治台思想主张,认为在历史上,重视台湾价值的,首先是郑成功和施琅,但真正重视台湾开发和建设,重视加强台湾防卫工作的,严格地讲,还是在蓝鼎元著《东征集》和《平台纪略》大声疾呼后开始的。蓝鼎元认为,保住台湾是为了开发和建设台湾,为了做好台湾的开发和建设,则要加强对台湾的治理工作。其治台主张主要表现在治官、治军、治民、治“番”和治疆五个方面。由于他的主张立足于现实,又不忘历史,计计切中要害,所以多为朝廷所采纳,影响及至后代。蓝鼎元因此被尊为“筹台之宗匠”,这两本书因此成为治台之经典,为后人所啧啧称道。[※注]陈国强、林加煌与杨先保分别撰文,探讨蓝鼎元治理台湾和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贡献,充分肯定其积极治理与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主张。[※注]杨先保还认为,清统一台湾后,康熙消极地防守台湾,到雍正时期才转向积极经营台湾。这是一个重要转折,蓝鼎元是这一转折的积极推动者。在此过程中,蓝鼎元在台湾海防的地位及设置,台湾经济开发、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少数民族的开发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和主张,为清王朝制定对台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借鉴。他是从清初统一台湾的施琅到清后期全面振兴台湾的刘铭传之间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人物,在台湾开发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注]

施琅与蓝鼎元都对台湾的治理与建设做出过巨大贡献,其治台思想由于受个人经历与历史条件的影响,有承接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邓文金撰文认为,施琅与蓝鼎元都是在台湾经历战争之后入台,并思考台湾问题。在台湾弃留问题上,施琅是坚定的主留者,而蓝鼎元反对台镇移住澎湖,可谓对施琅留台主张的继承与重申,他们对保住台湾及台湾地方行政体制的建立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安民问题上,施琅与蓝鼎元都十分重视采取安民措施,以收揽人心,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为台湾开发与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方面,蓝鼎元比施琅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他能够从台湾长远发展出发,深入“番”地了解情况,针对台湾社会中存在的民族关系问题,提出有效办法,使台湾能够在汉“番”团结合作的基础上稳定发展。施琅与蓝鼎元的治台思想中也不乏意见相左的地方。在海禁问题上,施琅主张限制出海,主要是从军事上考虑,着眼于当时的海防守卫,以防范沿海民众反抗朝廷,对台湾的开发与建设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蓝鼎元主张大开海禁,则是侧重于沿海地区与台湾未来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代表了东南沿海民间的想法,对台湾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注]

清前期在台为官并有治台实绩者不少,他们是清政府治台政策的具体实施者,但学界有研究论著涉及者仅为蒋毓英、季麒光、陈瑸、周钟瑄、张嗣昌、尹士俍、姚莹等少数人,大多数均湮没无闻,值得挖掘史料,深入研究。陈碧笙校注蒋毓英的《台湾府志》(《台湾府志校注》,厦门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中华书局影印蒋毓英、高拱乾、范咸等人的《台湾府志三种》(1985年版),李祖基点校尹士俍的《台湾志略》(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张嗣昌与尹士俍的《巡台录·台湾志略》(香港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季麒光的《蓉洲诗文稿选辑·东宁政事集》(香港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基础性资料。张新民、李祖基、郑惠贞分别撰文,介绍了周钟瑄与《诸罗县志》、尹士俍与《台湾志略》、蒋毓英与第一部《台湾府志》的基本情况。[※注]李祖基利用新发现的季麒光《募修天妃宫疏》等资料,考察台湾地方官员在妈祖信仰传播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朱崇演简述了周钟瑄对开发台湾的贡献;刘玉山以《巡台录》为中心阐述了张嗣昌的治台思想与施政实践;鞠北平论述了姚莹在台湾兵备道期间收养游民政策的得失。[※注]这些都较为简略,相比较而言,对陈瑸的研究则较为深入。汤开建、蒋素芝系统评述康熙后期陈瑸治台事迹,认为在清朝早期治理台湾的一批官员中,陈瑸两次到台湾任职,历任台湾知县与台厦兵备道共九年,是治台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政绩也最为显著的官员,其在台湾的所作所为对台湾的早期开发与稳定起了重大作用。[※注]黄新宪考察陈瑸在闽台的治绩,认为陈瑸在闽台地区的作为,主要表现为“率之以廉”、深入民间、体察下情、适时治理,以及发展文教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闽台地区的社会风气,留下“海疆治行第一”的特殊政绩;把陈瑸这样一位治绩卓著、官声远播的能吏长期派驻闽台地区,表明清政府对这一地区的社会治理是重视的,因此,那种认为清政府对治台不重视的说法与事实不完全相符。[※注]龙鸣撰著《清初儒臣陈瑸在台湾》(北京燕山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详细叙述了陈瑸在台湾的治绩,并充分肯定其在早期台湾开发史上的贡献。龙鸣还专论陈瑸的理“番”政策与思想,认为陈瑸的理“番”政策,包含着儒家文化的“民胞物与”的民本思想,是清廷治台官员第一次将理“番”问题提到关乎国家安危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注]清政府治台官员甚多,其贤与不肖及成败得失,均与台湾的开发直接相关,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重要群体。

清代台湾的行政建置,有从属于福建省的一个府到转变为台湾省的过程。许维勤的《闽台行政建置关系》(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分“清朝统一台湾与台湾建置”(第五章)、“福建省治下台湾地方建置的运行”(第六章)、“台湾建省后的行政建置与闽台关系”(第七章)三章论述清代台湾建置的基本情况。唐次妹的《清代台湾城镇研究》(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则系统论述了清代台湾城镇的发展进程、城镇网络、城镇管理与城镇功能,是对清代台湾全部行政中心与商业市镇的全景式研究。

关于清代台湾行政区划的研究。李祖基把清代台湾行政区划大致分为一府四县三厅、二府八县四厅和建省三个时期,认为这个变迁过程与台湾开发史、反侵略斗争史及清政府治台政策均有密切关系。[※注]古琳晖认为清代台湾行政区划初步建置并几经调整,经历了由一府三县、一府四县二厅、一府四县三厅到二府八县四厅,再到一省三府一直隶州十一县三厅的变迁,这种建置架构兼顾了前后山地区,有利于促进台湾开发的均衡发展,奠定了此后台湾行政区划的基础。[※注]安京考察清朝消极治台政策与台湾行政区划设置的关系,认为清朝统治者攻占台湾的目的是铲除反清势力在海上的根据地,而非开发台湾的自然资源,利用台湾的地理优势,故采取了消极的治台政策。由于清廷采取消极治台政策,使其直接统治的行政区划范围扩展缓慢,在较长时期内只限于西南一隅,部分山区、东部沿海地区没有纳入直接统治,即没有设置行政区划和派驻官吏、军队进行管理,为近代以来外敌入侵留下了可乘之隙,只能自食其恶果。[※注]

清代台湾官制值得研究,但既往研究很不够。针对台湾学者林文龙所谓“清代台湾巡道‘兼督船政’一事,前所未闻,似为‘兼督学政’之误”的说法,李祖基撰文考证认为,清代分巡台湾道“兼督船政”一事最早由尹士俍的《台湾志略》所记载,所谓“船政”,主要是指台澎水师战船的修造。自雍正五年(1727)清廷下旨将原属台湾道兼理的“提督学政”一职改归巡台汉御史兼管,分巡台湾道不再“兼督学政”。《台湾志略》关于台湾分巡道“兼督船政”之记载的正确性毋庸置疑。[※注]

巡台御史制度是清前期台湾官制的一个特例,也是清代治台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一制度始自康熙末年,至乾隆后期结束,共实行了60多年。李祖基撰文系统探讨了巡台御史的设立与派遣、巡台御史的职责和作为、巡台御史与地方官员的关系,以及清廷对巡台御史的态度等问题,并对巡台御史制度给予了积极评价。[※注]刘如仲进一步论述了巡台御史的设立与职责,历任47位巡台御史的基本情况,以及巡台御史的历史作用,认为巡台御史的设立,维护了清朝封建统治阶级在台湾的统治,在客观上加强了清朝中央与台湾的紧密关系,促进了台湾地区的开发,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注]尹全海研究清代渡海巡台制度,详细论述了该制度的产生背景、演变过程与运行效果,以及其制约因素与历史局限,认为该制度上承清前期“隔海遥制”,下启晚清台湾建省,历经巡台御史制度、福建大员轮值巡台制度、闽抚驻台制度三个阶段,已不只是一种单纯的监察制度,其具有认识台湾、沟通信息、制定和调整治台政策,以及维护政权存续四个方面的功能,实现和加强了清政府对台湾的直接控制,成为陆权国家对其岛屿领土实行的主权管辖制度。该书是关于清代台湾制度史研究的重要著作。[※注]尹全海还组织人员编辑整理“中央政府管理台湾文献丛编”,已出版《清代巡台御史巡台文献》(九州出版社2009年版)和《清代福建大员巡台奏折》(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两种,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基础性资料。巡台御史的个案研究,涉及黄叔璥、杨二酉、夏之芳等少数人的生平事迹[※注],缺乏深度研究的个案,值得进一步挖掘史料,深入研究。

清朝派驻台湾的军队称为“班兵”,从福建选调兵丁组成,三年一换。季云飞论述了班兵制的建立及其发展变化、班兵的驻防原则及更戍制度、道光以降班兵之裁汰与整顿,并对班兵制进行评价,认为班兵制对于巩固中央政府对台湾地区的统治,以及威慑西方殖民主义者觊觎台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不失为清政府加强台湾防务的可取制度。但是,清政府派班兵驻台的主要目的在于镇压台湾人民的反抗,从一个侧面反映清政府决策上的反动性以及政府半殖民地化程度的加深。[※注]季云飞还专论康、雍、乾三朝台湾军队建设的发展过程,认为清政府对台湾军队建设的态度是积极的,原因在于朝廷对于台湾在整个中国海防战略地位的认识。台湾军队建设,从总体上看,与大陆绿营建设保持同一个水平,但由于台湾的历史原因与特殊的地理位置,朝廷在台湾实行的班兵驻防原则、更戍制度、军官轮换制度、巡察制度等,都具有创造性,其效果既有镇压人民反清斗争的反动性,也具有安定地方、强固海疆的积极意义。[※注]刘小龙考察铜山营班兵赴戍澎湖事迹,认为戍澎铜山班兵先后约有一万六千余人,不仅为保卫台澎安全、维护台澎社会安定稳定做出贡献,而且也造福地方,在澎湖捐建捐修了多座寺庙,传播和弘扬中华宗教信仰和文化。同时,部分铜山班兵留居澎湖创基兴业,为建设澎湖,促进澎湖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注]

康熙统一台湾后,台湾被纳入清朝东南海疆防务体系。关于清前期海防政策和台湾海防研究的基本情况,可参阅王宏斌的《清代前期海防:思想与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和王日根的《明清海疆政策与中国社会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季云飞通论清代台湾防务观演变历程,认为在清朝统治台湾210余年间,基于对台湾在整个中国海防上战略地位的认识,随着外国侵略势力对台湾的侵扰及台湾岛内阶级斗争、治安状况的变化,台湾防务观及防务建设有一个曲折发展的演化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康熙二十二年(1683)至康熙六十一年(1722),确立“御外侮,固海疆”的台湾防务观,侧重军队建设及沿海口岸炮台修筑;第二阶段,雍正元年(1723)至道光十九年(1839),以“安内”为主的台湾防务观;第三阶段,道光二十年(1840)至同治十三年(1874),“御外侮”与“消内患”兼而有之的台湾防务观,反侵略战争期间以“御外侮”为主,其他时期以“消内患”为主;第四阶段,同治十三年(1874)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确立以“御外侮”为主的台湾防务观,并开展一系列台湾防务建设。这些防务观既有一定的战略眼光的高明之处,也有短视的落后乃至反动之处。[※注]卢建一论述清初台湾海防设立的缘由、过程及其对东南海防所起的积极意义,认为清初统一台湾后,台湾作为沿海数省之门户,其海防战略地位得以确立。清朝统治者开始重视台湾的海防建设,在台湾驻兵之多、设防之周密,均史无前例。从客观效果上看,自清初统一后到鸦片战争前的一个多世纪中,台湾海防曾对东南海疆安定发挥过积极作用。[※注]吕淑梅考察台湾早期海港与陆岛网络的形成,认为在清代以前,台湾已通过大员、鸡笼、淡水、鹿耳门等海港与大陆沿海泉州、漳州、安海、福州等海港,厦门、金门、烈屿、铜山、舟山、普陀、达壕、南澳等海岛,并与日本、巴达维亚、马尼拉、广南、暹罗、柬埔寨等大陆与海岛之间初步建立了陆岛、岛岛商贸网络,并通过这些网络使台湾与岛外地区当然主要是大陆沿海地区有了更直接和密切的往来,由此加快了台湾内附的步伐,拉开了台湾大规模开发的序幕。但是,由于当时大陆商人、荷西商人均以大员等港为大陆货物转贩东西洋的中继站,贸易的兴盛完全取决于大陆货物供应的多寡。这种商贸网络不是建立在两岸贸易互补基础上,因此也就决定了网络的不稳定性,只有在台湾真正纳入清朝版图后,土地得到开发,台湾与其他大陆及海岛之间形成的陆岛、岛岛网络才可能得以巩固和完善。[※注]王宏斌研究清代前期海防地理学者关于福建台湾海防地理形势的认识,认为他们认真总结了明代抗倭海防斗争的经验教训,主张加强岛防是一个重要进步。他们认识到了台湾、澎湖等岛屿对于大陆所起的“屏翰”保护作用和国际海上交通的枢纽地位,并敏锐地感受到了西方的冲击,以警惕的目光注视着西方殖民者在亚洲地区的侵略活动,呼吁加强海防。这些认识为清代前期的海防兵力部署和调整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注]

为了加强对台湾的管理,清政府在福建与台湾之间实行对渡制度。戴清泉阐述了清廷对台政策的转变与闽台对渡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演变过程。康熙二十四年(1685),开辟福建厦门与台湾鹿耳门对渡航线,乾隆五十年(1785),新开台湾鹿港与泉州蚶江对渡,乾隆五十五年(1790),再开台湾八里岔与福州府的五虎门对渡,并可斜渡到蚶江,道光四年(1824)和六年(1826),又分别辟彰化县的五条港与蚶江、噶玛兰厅的乌石港与五虎门对渡,至此清代福建三口与台湾五口之间的对渡航运局面完全形成。清政府对闽台对渡实行严格管理,闽台对渡是清政府对台防范政策的一种具体措施,但是由于其产生及发展适应了闽台两地交往发展的客观需要,因而在清政府强权维持下的存在期间,亦对两地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和深远影响。[※注]陈孔立考察清代台海两岸之间航行时间问题,认为在木帆船时代,顺风时,福建沿海不及两天可达澎湖,甚至一昼夜即可到达台湾,一般则需要4—5天;在轮船时代,快则17—18小时,一般也要2—3天。气候因素对航行时间影响极大,有时候风长达一个月以上,有时船只遭风漂流,甚至触礁沉没,片板不留。[※注]陈茗专论道光年间金门林树梅的《闽海握要图》,认为林树梅精心绘制的《闽海握要图》及所撰《〈闽海握要图〉说》,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观点:一是闽省的防守,海重于山,水重于陆;二是建立闽台一体的海防防守体系。林树梅不厌其烦地解说闽台各港对渡的要领,目的就是要强调闽台海防的重要性。[※注]吕俊昌论述厦防同知在闽台对渡中的作用,认为厦防同知是直接处理港口事务的文职官员,它与海峡对岸台防同知的设置形成对应关系,共同稽查移民渡台与偷渡事宜,而在闽台转运这一特殊制度之中,厦防同知负责管理台运船只,转运在台官兵骸骨、饷银以及传递公文、递解犯人等事务。在闽台对渡的100多年时间里,厦防同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实现了闽台之间人员、物资的平衡,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清廷“为防海而治海”的统治理念。[※注]

清初实行禁海迁界是针对明郑反清势力而采取的非常措施,康熙统一台湾后,实行复界开海,其间施琅起了关键作用。但学界对施琅的批评有二:一曰限制出海贸易;二曰限制人民渡台。连心豪、谢广生撰文认为,施琅统一台湾,为复界开海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故施琅是清初开放海禁的第一功臣。施琅在清初开放海禁决策上具有很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政局的稳定是清初开放海禁决策时压倒一切、必须首先考虑的。施琅主张开放海禁,但是态度十分谨慎。他对商舶出洋互市采取了比较严厉的管制措施,如通过设立海关,加强出洋管理,较好地处理了开放与管理的关系。这些措施虽然一时有碍于台湾及东南沿海经济的对外交流与发展,但从长远的角度看,却有利于台湾与东南沿海局势的长期稳定和开放。[※注]

中国与南洋的关系深受台湾局势的影响。庄国土论述清朝统一台湾前后中国与南洋的贸易和华侨出国情况,认为明末清初大陆与郑氏占据的沿海岛屿的军事对峙严重地影响了中国与南洋关系的发展。虽然郑氏政权的海上贸易有所发展,但大陆的对外贸易与移民基本停止,对中南关系的发展起了阻碍作用。清朝取得台湾,结束了割据的局面,有力地促进中南关系的发展,海外贸易再度兴旺,并开始了清代华侨持续出国的潮流。[※注]

台湾被纳入清政府版图,在清中央政府与属国琉球日益密切交往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张先清、谢必震系统论述了清代台湾与琉球的关系,认为清代台湾地方政府对漂台琉球难民上岸给予妥善安顿、优厚抚恤,并负责遣送回琉;广大台湾当地民众也是伸出救援之手,给予琉球难民各种无私的人道主义援助;一些台湾地方官员还曾被福建省督抚选中,参与护送琉球贡使入京的重要任务。清代台湾统一后,台湾官民在推行清中央政府的对外政策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为中琉友好往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注]杨彦杰以大陆、台湾、日本已经出版的档案为基础,全面收集、分析清代因遭风漂往台湾的琉球难民事件,认为在清朝统一台湾以后的175年间,共有64起琉球难民因遭风漂往台湾,平均每隔两三年就有一起。这些事件的发生与当时琉球国内的农业生产及土地制度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海潮风汛、船只航行等因素有关系,因此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这些琉球难民在台湾得到很好的救助,并形成一整套抚恤制度,显示台湾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在清代处理涉外事件时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发挥的积极作用。[※注]

清代台湾移民政策是学界关注较多的重要问题,一般台湾史与移民史论著多有涉及。邓孔昭专论清政府对台湾移民实行禁止偷渡和携眷政策,认为清政府禁止沿海人民偷渡台湾和携眷的政策,不是始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最早只能从康熙四十一年(1702)算起。清政府在禁止携眷的政策上有过一些松动和调整,但在禁止偷渡的政策规定方面却不断加严加苛,没有任何松动,故无所谓“严禁”和“弛禁”之分。清政府在乾隆五十三(1788)年,取消了不许赴台民人携眷的禁令,由于无照携眷仍在严禁之中,赴台民人携眷事实上仍然受到很大限制。这些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台湾人口的增长,并造成台湾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影响台湾人口构成。[※注]季云飞认为,清代台湾移民政策大体以同治甲戌年(1874)日本侵台事件为界,前期采取严厉的限制政策,后期则采取较为开放的政策。康熙统一台湾后,清政府治台面临着三大问题:一是农民反清起义,二是闽粤“民间械斗”,三是民“番”冲突。三大问题均与移民有关。清政府为求得海疆“稳固”与“安谧”,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台湾移民政策,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于尚在大陆而准备移居台湾的人民实施较为严厉的限制政策,如禁止移民携眷赴台,甚至一度禁止入台,坚持给照盘验入台;二是对于已在台湾的闽粤移民实施较为严格的管理政策,如禁止移民私买“番地”和进入“番界”私垦,禁止移民与“番”民通婚。这些政策就主观动机而言,是为了海疆安稳,尚有某些值得肯定的因素。但就总体而言,决策上是短视而又消极,内容上是落后而又保守,政治上亦有反动之处,其实施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台湾地区的开发,阻滞了台湾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台湾地区汉“番”两民族的交流与融合。[※注]李祖基认为,清朝治台初年,政府部门制定、颁布了大陆移民渡台的有关政策。其中,粤地人民渡台之禁,在施琅去世之后就形同具文;移民携眷渡台之禁,也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福康安奏准之后废止;而作为清代移民台湾政策中最主要的一项内容——“移民渡台必须领照,禁止无照偷渡”——则一直实行到光绪元年才告废除。此后,随着清廷治台政策转趋积极,政府又改采鼓励大陆移民入台、开发台湾的政策。清代政府颁定移民渡台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将大陆人民移渡台湾的行为纳入官方的有序管理之中,以防内地游民潜聚滋事,贻累海疆,故如若除去禁止携眷渡台这一不近情理的规定不论,单就“渡台者必须领照,禁止无照偷渡”这一规定而言,即使从今天的角度来看,也没有太多值得非议之处。[※注]陈忠纯认为,清前期的领照渡台制度,初期仅以防止“奸民”渡台为目的,家眷渡台可能还未被严厉禁止。康熙五十年(1711)前后,由于担心渡台人口增长过快,提出限制“无产业无家室”的单身民人渡台,清廷对于领照开始有更明确要求。雍正二年(1724)前后开始严格禁止偷渡,领照内容更加细化。此后直到乾隆五十三年(1788)几乎禁止新的民人渡台。清廷严禁民人渡台的原因,一是担心台湾人口超过其所能承受的限度,二是怀疑冒险渡台的闽粤穷苦民人品行非良,人数过多将致“无穷之害”。朱一贵起义更加重这一判断。林爽文起义被镇压后,福康安等人的实地调查让清廷比较客观地认识台湾与民人渡台问题,重新允许单身无业民人渡台,并允许搬眷。至此,领照渡台制度的内容基本稳定下来,直到牡丹社事件后被放弃。从清代领照渡台制度的变迁看,该措施的出发点,并非限制台湾开发,恰恰相反,主要是在保证社会安定的情况下,招徕内地人民赴台开发。由于对台情不够了解造成的误判,或是导致清廷治台政策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注]

清代台湾少数民族政策也是学界关注较多的重要问题。季云飞通论清政府对台湾少数民族施行的政策,认为大体以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侵台事件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基本上沿袭了历代中原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所采取的政策:“恩威并用”,促进归化,实行羁縻政策;为海疆“安谧”,采取与汉人隔离的政策;设置理番同知等官员,加强番族管理。这些政策的实施,虽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但基本上维持了番族地区的安定和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番族对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后期对台湾少数民族政策有较大调整:着眼于巩固海防,大力推行“开山抚番”政策;着眼于番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实施“开禁招垦”政策;着眼于番族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风气的变化,广设“番塾”,实施“教化”政策。这些政策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促进了番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番汉民族的融合和团结。[※注]王尊旺专论清代台湾理番政策,探讨理番政策的出台和台湾社会环境变化的内在联系,具体论述了理番政策与土地开发、理番政策与番族社会变迁的关系,并分析理番政策的得失,认为因台湾社会环境的变迁和清廷治台思维的变化以及注意力的转移,理番政策也在不断变动,但从总的趋势来看,清廷的理番政策仍呈现出原则性有余、灵活性不足的特征;理番政策本身既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又具有时代的局限性。[※注]李颖论述清代台湾“原住民”的教化政策,认为其不仅指对“原住民”的教育,而是包括了以社学为核心的教育体制、赐姓制度、剃发制度三个方面。清廷的“原住民”教化政策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同时对“原住民”本身和台湾社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注]孙炜以首任巡台御史黄叔璥的《台海使槎录》为研究文本,认为该书收集整理了大量有关台湾“原住民”的信息和资料,反映了当时清政府对台湾“原住民”的认知,正是基于这一认知,清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治理政策。清政府将台湾“原住民”分为生番、熟番两部分,分别确立了防、抚两种治理策略,力图用番界将生番和熟番固定在各自的生活范围里。从实践上看,这两种策略都具有消极性,延缓了台湾的开发和发展,间接导致了清治台期间番民冲突不断的不良后果。[※注]

“理番”政策的实施便形成“番政”。周翔鹤考察清代台湾“番政”的形成过程,认为在清代前中期,因汉人移民拓垦台湾丘陵山地,引发了许多“番害”问题;而在平地的拓垦中,“番产”的保护则成了一个十分棘手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廷平定台湾之初,针对台湾全岛分布着许多土著民族的事实,未制定专门的少数民族政策,而适用全国的政策。在以后“防番”和“护番保产”的过程中,经朝廷和地方官之间反复的调整,终于在清代中期初步形成了“番政”。该“番政”虽然以“三层制分布”模式为基础,但不可过分强调该分布模式的政治性目的。[※注]台湾“原住民”赴大陆贺寿朝觐,是清廷在台“理番”政策实践中的特殊例证。郝时远具体考察雍正、乾隆年间台湾“原住民”先后三次赴大陆贺寿朝觐的史实,认为其缘由、背景虽然不同,且未成定制,但均属清代台湾“理番”事务中的重要事件。雍正年间台湾“原住民”“熟番”赴闽贺寿,其事虽未引起朝廷重视,但毕竟是清廷与“原住民”在皇朝仪轨范畴互动的开端。乾隆年间台湾“原住民”“生番”两次赴大陆朝觐贺寿,则标志着清廷在台湾“理番”政策的变革,对后世影响显著。[※注]

二 经济开发

清代是台湾历史上重要的经济发展与开发时期,大陆学界对此多有关注,但迄今没有专著对清代台湾经济史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黄福才著《台湾商业史》(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林仁川与黄福才合著《台湾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和陈支平著《民间文书与台湾社会经济史》(岳麓书社2004年版),只涉及清代台湾商业贸易、农业经济及闽台经贸关系等经济史研究的不同侧面。

关于清代台湾经济开发的宏观研究,一般被纳入清政府治台政策框架之内考察。郑泽清探讨清代治台方略对台湾经济开发的影响,认为清前期采取“为防台而治台”的消极方略,影响了台湾经济的开发;清后期“防外患而治台”之方略,促进了台湾经济全面开发并向近代化起步。[※注]邓孔昭论述清代前期政府官员关于台湾开发的一些不同主张,认为尽管有姚启圣、蓝鼎元等一些有远见的官员主张积极治理台湾,但清政府中“为防台而治台”的思想总是占了上风。清朝统治者企图通过限制台湾人口的增长与土地的开发来到达消除“乱萌”的目的,但“民变”并未见少,致使台湾的开发受到一定影响,直到1874年“牡丹社事件”之后,出于抵御外侮的需要,才对台湾开发采取积极的态度。[※注]

关于清前期台湾经济的性质,一般认为主要是封建经济,但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如黄福才、吴锦生认为,清代初年的台湾虽然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至康熙末年特别是雍正年间,资本主义的最初形式已逐渐萌现。[※注]黄福才还专门论述了清初台湾封建经济的特征和清代台湾商品市场的演变,认为清初台湾的社会经济结构,主要是地主所有制与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的结合。当时地主阶级在台湾仍是一种新兴的阶级势力,大规模的开发均由他们组织,其土地的激增并非通过兼并,其势力主要伴随着土地的开发而发展,他们不同于大陆上已经腐朽没落的地主贵族,对台湾的开发和封建经济的发展主要起到促进作用。台湾并没形成一种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紧密结合的典型的自给自足经济,而是一种以粮、糖生产为主,手工业等日常用品依赖大陆的半开放型的经济。对比大陆封建社会初期及当时某些地区那种完全自给自足、闭塞排外的经济,清初台湾的经济形式是较为进步的。它加强了台湾与大陆的交往和联系,繁荣了海峡两岸的经济,同时促进了台湾农作物商品生产的发展。这些正是台湾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与发展较快,以至近代经济也较迅速发展的历史原因。清代是台湾商品市场形成发展的重要时期,由于台湾的开发垦殖程度、人口数量、市场结构、商品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台湾商品市场逐渐发展,并完成了向近代意义的市场体系演变的进程。[※注]

中国以农立国,农业是基础,清代台湾也不例外。颜章炮考察康熙朝对台湾的农业政策和措施,认为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利有弊,对农业经济的作用有促进,亦有阻碍。一方面鼓励垦荒,大力兴修水利;另一方面却封禁山区,禁垦“番地”,限制农业劳动力入台,甚至重科田赋。各项政策措施之间,存在着矛盾、脱节的现象,导致积极的政策措施的作用受限制,甚至被抵销,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注]杨国桢通过考察台湾在明末清初的农业开垦史,认为雍正年间,台湾耕地面积成倍地增加,粮食自给而有余,这就标志着台湾作为一个新兴的农业区域已经基本形成。乾隆以后,台湾取得东南“粮仓”和“糖库”的地位,成为中国社会经济中血肉相连、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土地垦殖的历史来看,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三角洲等从开发到形成农业区域,都经历数百年的经营。台湾在归清之后短短数十年间就基本形成农业区域,可以说是中国经济史上一个局部地区出现的飞跃现象。[※注]水稻、甘蔗是台湾的主要农作物。马波、林仁川分别撰文论述了台湾明清时期稻米产区的分布与稻米生产[※注]。陈学文则考察了明清台湾蔗糖业的发展。[※注]阮思华从“大农业”的角度,从农业生产的自然环境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人口状况、土地的开发与利用、水利事业的发展、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生产与分布、渔牧副业的发展等方面入手,对清代台湾农业经济进行了系统论述。[※注]

清代台湾是通过大规模垦荒而崛起的新兴农业区域,又是明清时期地权分化最为普及、最为典型的地区。康熙、雍正时期,在垦荒中移植大陆永佃关系的结果,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大量荒埔被辟为良田,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在此基础上,一部分佃户“私相授受”转佃土地,实际上占有了田面权(俗称“田底”),使垦户土地所有制向“一田两主”转化。乾隆时期,不仅垦熟地上的“一田两主”关系确立,而且在新垦地上,垦户一开始便以收取“垦底银”等方式,给予佃户田面权。同时,随着垦拓向土牛线外的内山推进,垦户“向番买垦”,导致田主层分化的“一田两主”关系也发展起来。这就引起地租的再分配,业主租(大租)和佃主租(小租)并存,开始成为台湾地租分配的基本形式。杨国桢撰文具体考察了清代台湾的“汉大租”“番大租”和“官大租”等不同类型的基本状况,认为清代台湾大租的千姿百态,反映了台湾地权分化普遍逆转为一田两租,体现了封建经济结构抵制地权分化的坚韧性。在农业生产中上升为实际业主地位的那部分“佃户”,以转租形式成为地主阶级中的小租户层,而原业主大多因脱离生产而腐化为寄生的大租户层。这种逆转,从一个侧面说明台湾的地主经济从乾隆以后迅速走向腐朽,台湾农业经济从此转入迟缓发展的状态。[※注]邓孔昭论述了大小租在台湾出现的时间和社会条件,认为在清初大规模的移民垦荒过程中,以一种较低的租率并给“佃者”以某种物权,是当时新形成的租佃关系的需要;台湾“一田二主”的现象最初是在垦荒过程中形成的,但它又是大陆某种经济关系的移植,大陆移民,尤其是漳州府籍的移民,为“一田二主”的租佃关系提供了“大租”的形式;雍正七年(1729)以后,清政府调整了台湾新垦土地的赋率,为大租的普遍发展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乾嘉以后,台湾人口日益增多,土地供求关系有了新的变化,一部分新来的移民已逐渐感到无适宜的荒地可垦,他们只好以较高租率从别人手中租种已经垦熟的土地,加上原佃户中一部分人实力增长,除自耕外,已有剩余“田面”可以出租,于是“小租”随之出现。[※注]陈碧笙认为清代台湾的大小租制度起源于大陆,在形成过程上,台湾大租或由垦户出钱出力经营,或领有官府发给垦照,或两者兼而有之,比大陆通行者更为完备而集中,在业权分割上,两者的精神实质完全一致,而台湾学界所谓“庄园论”者强调的中世纪农奴制从来没有存在过。[※注]

有关清代台湾开发与农村经济史的研究,周翔鹤对清代台湾土地契约文书的系列研究值得注意。关于清代台湾开发过程中的佃户与业户的经济状况及其作用与地位,周翔鹤认为,佃户进入生产时都具有一定经济能力,为了租垦业主的荒地,须付出犁分银(或称埔银等)、水利设施投资,以及牛、犁等工本。清代台湾的佃户人身是自由的,他们和业主在身份上平等,但受到以业主为代表的乡族势力一定程度的控制。佃户初期是小农,而小农的地位可以上升,可以改变,但并非所有小农都有相同的发展道路。在佃户上升为小租主后,向小租主租种土地的小农发展的可能性就大不相同了。在开发过程中,土地开垦工作由佃户单独进行,业户的工作是获取、出租土地和开凿陂圳。垦首制向来被认为是清代早期台湾(特别是中、北部平原和盆地)开垦的主要形式,周翔鹤提出商榷,认为不能简单地将业户(或垦户、大租户)等同于垦首。所谓垦首制,存在于清代后期,主要是埔里社盆地和“开山抚番”的山地开垦形式,而非早期台中盆地、台北盆地及最南部的开发形式,早期中、北部平地开发高潮中的拓垦形态,大部分表现为业户出资兴修水利(尤其是大型水利)、佃户出资开垦荒地的业佃合作形态。清代早期台湾乡村社会往往被重建成以“垦首制”开发模式为中心的移垦社会,周翔鹤认为这是错误的。早期业户经济存在于其兴修的水利之中,水利成功,其投资方能收回以积累发展,业户的投资以佃户租谷形式收回,水利的兴修使得佃户的土地开垦有了成功的保证,同时也保证了向业户交纳佃租。因此,早期的业户和佃户是互相依赖的,他们分工兴修水利和开垦土地,使得大片荒地得到开垦,乡村经济也繁荣起来。周翔鹤还认为,清代台湾各种拓垦形态中的称呼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垦户、业户、业主这几个称呼是适用于全台湾各个地区的,佃首、佃户首适合于屯地,而垦户首、垦首则适合于山地。在台湾土地开垦中,由于地理、人文等条件的差异,也必然会产生一些不同的模式,以往被学界忽视的个体开垦,实际上也是台湾开发史上的一种模式。周翔鹤还用产权经济学理论解释清代台湾一田二主制模式,并利用典契分析清代台湾的地权交易,得出新的认识。[※注]

田赋是清代台湾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清政府统一台湾后,议定了台湾地方的田园赋则,将其作为征粮纳赋的标准。然而,由于历史与地理因素的影响,这一赋则与大陆有许多不同之处。至雍正九年(1731),清廷又允准台属自雍正七年(1729)起的新垦田园改照同安则例征赋,但有关论著对这次赋则调整的记载却颇多歧异。李祖基撰文对清代前期(乾隆以前)台湾田园赋则的若干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考察,并对清廷在田赋问题上所显示出的治台政策进行探讨。[※注]陈支平认为,清代前期,台湾各地特别是台北淡水河流域的土地赋税关系大多处于无政府状态,民间土地开垦与政府赋税征收的相互脱节现象相当普遍。清代中期以来,政府虽然采取许多措施,试图加强对于民间土地开发与赋税征收的控制,但是始终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注]李祖基还专文探讨清代台湾的官庄,特别指出台湾学者认为官庄是以农奴生产为基础,并把官庄视同中世纪欧洲庄园的观点缺乏根据,官庄佃户既要交租又需纳赋的“双重负担”并不存在。[※注]

合股经营是清代台湾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郑振满考察了清代台湾合股经营的行业与地区分布、合股资本的经营管理与权益分配,认为清代台湾的合股经营形式多样、规模不一,遍及各种经济领域和各个社会阶层,深刻地影响着清代台湾的社会经济结构。清代台湾草莽初辟,必须有效地组织各方面的人力和财力,才能顺利地进行规模空前而又富有冒险性的开发事业。这是清代台湾盛行合股经营的内在原因,也是合股经营在台湾历史上的主要作用。[※注]曹树基把清代台湾拓垦过程中的股份制经营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结合起来考察,认为由于台湾特殊的生态环境,清代台湾大多数垦号一开始便实行了股份制经营方式,具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清代台湾垦号确实已具有了资本主义性质。然而,闽粤移民固有的合约制宗族在本土环境中并不能演变出这种具有现代资本意义上的土地垦殖方式,在台湾地区的拓垦期结束以后,资本主义性质的垦号也向封建租佃制转化。据此可以认为,在中国特定的人口增长背景和中国产权继承制度下,学者们定义的“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完全没有发展的前景。因此,“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这个命题本身也不能成立。[※注]周翔鹤撰文对曹树基提出的清代台湾土地拓垦中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拓垦中的股份制经营是资本主义性质企业的结论提出商榷,认为从实证角度来说,清代台湾土地拓垦中存在的还是封建的土地租佃关系;从理论的角度来说,只有在严格界定的概念创新或缜密的理论综合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新的理论命题,而曹文没有做到这一点。[※注]曹树基撰文反驳,并进一步归纳自己的观点:清代中前期的台湾拓垦过程中出现的以股份制经营为特征的垦号组织,是具有现代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特征的“类资本主义”的农垦企业,这一形式的企业是台湾拓垦时期特定的生态背景的产物。同一时期的大陆因缺乏这一背景,发展不出这种经营形式。当台湾的生态条件发生变化时,这种“类资本主义”的农垦企业转变成为封建的租佃经营,所以台湾此种“类资本主义”的农垦企业并不是对封建生产方式的替代或发展,“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完全没有发展的前景,其命题本身也不能成立。[※注]

两岸经贸关系是清代台湾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林仁川、陈杰中把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咸丰十年(1860)间台湾与大陆的通商贸易分为三个阶段: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放海禁至雍正三年(1725)台南三郊的成立,是台湾同大陆贸易逐步发展的阶段;从雍正三年(1725)至嘉庆初年“蔡牵事件”以前是台湾同大陆通商贸易的繁荣鼎盛时期;从嘉庆初年至咸丰年间台湾与大陆的通商贸易处于衰疲之中。台湾与大陆的通商贸易,有两种经营形式,一种是官府监督控制的“合法贸易”,另一种是违禁的走私贸易。合法贸易的经营,是在“郊行”的主持之下进行的。走私贸易有三种类型:行商、商船贿买官吏,规避“台运”类;渔民、私商的走私贸易类;清军官弁“夹带贩私”类。清代台湾与大陆的通商贸易物资,可分两大部类:台湾对大陆输出的大宗商品物资是粮食与蔗糖,另外就是“内山番地”出产的皮革、骨角、羽毛和鹿茸、麋茸、鹿角胶、鹿肚草等贵重山货药材;由大陆输入台湾的商品物资,从布帛百货、果品药材至砖瓦木石,无所不有,包罗万象。清代台湾与大陆的通商贸易,是在清政府的监督控制下,由台湾和大陆的民间海商组织和经营的,大陆福建的漳泉地区海上贸易商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一时期贸易商人所拥有的商船中,已开始出现了近代航运企业的雇佣劳动关系,只要随着贸易的正常发展,不需要任何外部力量的干预,就有可能产生出一部分近代的航运企业主和商业资本家。[※注]黄福才认为清代(1644—1912)是两岸贸易史上最重要的时期,陆台贸易经历了不稳定发展—持续发展—兴盛—衰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具有闽南地方特征的商业贸易习俗,其间尽管各阶段所处的历史条件、发展情况不同,但相互间还是有联系并具有共同点。从贸易对象和地区而言,大陆始终是台湾最主要的贸易地区;从贸易商品结构看,尽管各个阶段洋货不同程度地进入两岸的贸易领域,但华货始终是其最主要的货物;从贸易的组织形式看,在较长时期内,两岸贸易处于自发状态,而日据初期殖民当局的介入,严重地破坏了两岸传统的贸易关系;从贸易活动形式来看,两岸贸易受政治等因素的制约,先后出现走私、半公开贸易、公开贸易等形式,说明两岸贸易关系的坚韧性,以及两岸经贸联系和发展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活动规律。[※注]黄国盛论述了清代前期闽台对渡贸易政策的形成,闽台对渡贸易的发展状况,认为清朝统一台湾后即开始弛海禁,允许福建厦门与台湾鹿耳门进行单口对渡贸易,后在闽台人民私航活动的推动下,逐步改为指定多口对渡贸易。清代闽台对渡贸易政策的实施和不断调整,有力地将海峡两岸社会经济推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而闽台通航贸易,亦是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注]

清代台湾作为新形成的农业区域,对大陆沿海特别是福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台湾输出的大宗农产物是砂糖和米谷,砂糖远销大陆北方及欧美、日本等地市场,而米谷则主要在国内埠际间进行贩运,其最主要的输出地是福建。台湾大米对福建的输入,大致可分为“官运”和“民运”两大系统:就官运言,又可分为兵眷米谷的调运与平粜米谷的买运;就民运论,又有商船贩运、租谷内运以及非法走私等。杨彦杰对台运兵眷米谷的起源、基本情况、发展变化及其衰败原因进行了系统考察。[※注]清代福建存在着相当严重的“粮荒”问题,在其前期粮食市场不甚发达的情况下,主要依赖江浙漕粮及所属台湾府米谷的调拨协济而得以解决。孙清玲专论清朝前期台米协济漳泉地区的特殊政策,认为漳泉地区因与台湾在地缘、族缘等方面的关系,在台米进口上享有特殊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专拨”“专买”制度上,清政府要求台湾官员突破地方主义,以全省大局为重,为台米协济漳泉地区提供方便。[※注]刘正刚专论清代移民与台湾食盐贸易制度化,认为台湾市场的发育与成长,与大陆闽粤汉人移民在台湾的社会经济活动分不开。清廷统一台湾后,随着移民的涌入,政府的控制不断加强,并以政权的力量在台湾制造食盐商品的特定市场,使食盐贸易由原先的物物交换转化为专卖形式。政府力图通过食盐专卖收取饷银,解决军饷及财政支出。台湾食盐贸易的制度化,其实是台湾内地化进程的重要表现。政府通过这一过程将台湾纳入有效的管理体系中。[※注]

关于清代台湾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研究,也是学界关注的重要内容。郭志超考察清代汉族大规模移垦影响台湾少数民族农业技术大变革的历史进程与途径,认为汉族先进的农耕文化流向台湾少数民族原始耕猎文化的途径是多方面的:生产技术的学习和引进;以通婚为渠道接纳汉族劳动力;台湾少数民族内部人口流动促进生产技术的扩散;生态环境的变迁促进生产系统的变化。随着汉族移民农业区域的拓展,台湾地区原来适应于原始农业,特别是狩猎业的原始生态环境也在迅速改观。这导致传统的原始农耕与狩猎在生产部门中的比重发生重大调整,对生产技术的提高乃至原始农业的变革起着明显的催化作用。[※注]刘如仲、苗学孟认为狩猎和捕鱼仍是清代台湾少数民族的重要生产活动:“生番”多以狩猎和捕鱼为主,兼之粗放农耕;“熟番”主要从事农耕,辅之以渔猎。狩猎和捕鱼丰富了台湾少数民族的经济生活,并促使其社会向前发展。[※注]

台湾少数民族平埔人土地私有制代替公有制,虽然在清初已经发生,但其发展过程十分缓慢。随着台湾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大约经过一个多世纪,私有制最后代替公有制而成为主导的土地所有形式。林庆元把这个过程大体分为三个时期:(1)从1683年到1750年,是私有土地发生时期;(2)从1751年到1850年,是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变的重要时期;(3)从1851年到1900年前后,是平埔人私有制确立的时期。[※注]清代台湾平埔族在和汉人移民的接触中,引进了汉人移民的地权观念、租佃习俗和农耕模式,使平埔族群内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既往研究多认为,土著部落接受汉人移民的私有地权规范,并被卷入商品货币经济和土地市场后,因地权的疏离而导致普遍的贫穷化。周翔鹤以竹堑社为例,利用土地文书,研究这一变化的进程和由此产生的平埔族社群内部的贫富分化现象,发现大部分“社番”都因“番产外流”而贫困,但平埔族内部也存在差别,许多人尤其是通事、土目,通过引入汉人移民的开垦模式当垦户而成为强者,只是后来他们汉化太深,在历史上失去了踪影。[※注]关于清代台湾“番”地开发,以往学术界普遍认为完全是依靠民间的力量,政府和官员的态度是消极的,不仅未给予支持协助,反而多方留难限制。李祖基认为这种情形并非一成不变,从分巡台湾道张嗣昌所撰《巡台录》对大甲西社“番”变事件善后的处理和官方劝垦“番”地的记载,以及减轻台湾田园赋税和开放移民搬眷入台的种种措施,可以看出雍正年间政府对台湾的土地开垦政策有了十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与雍正皇帝重视农本,奖励垦荒政策有很大关系。[※注]李凌霞考察清代台湾“原住民”不同社群的地权争夺,认为清代台湾在汉人移垦的推动下,汉“番”土地矛盾日渐突出,清政府基于治安考虑,划界隔离汉“番”,并于乾隆年间派“熟番”于“番”界险要处设隘把守。随着土地资源竞争日趋白热化,“熟番”不同社群以守界名义争夺界外荒埔的地权,这个过程推动了清政府汉“番”隔离政策的变化,促进了国家行政力量在“原住民”社会的深化,体现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在台湾实现的由经济而政治的历史逻辑。[※注]

在台湾与大陆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汉族人民大量移居台湾等因素的促动下,台湾少数民族与汉族的贸易活动也兴盛起来。这种贸易活动的进行,对台湾少数民族自身经济文化的进步及与移居岛内的汉族关系的发展,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谢冰认为,清代台湾少数民族与汉族有直接或间接贸易关系,其贸易活动普遍采用“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台湾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程度,在尚未达到其社会内部分化出商业及商人,也没有形成本民族商品交易市场的情况下,贸易能够发展到一定规模与水平,与这一时期大陆汉民的大批迁台有直接的关系。[※注]郭志超认为,他们分为“熟番”“归化生番”“化外生番”,清代台湾少数民族与汉族的贸易也就形成各种相应的类型。这些不同形式的汉“番”贸易,共同揭示了台湾少数民族由商缘而法缘的国家认同过程。清代台湾少数民族与汉族的贸易发展,加强了民族之间相互依存的经济关系,成为共存于同一个政治体制的坚实基础,以及参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经济奠基。[※注]

关于清代台湾区域开发研究,宜兰(噶玛兰)颇受学界重视。张文绮注意到开发宜兰的主要是漳州移民,因而在宜兰地区崇祀开漳圣王的民间信仰非常盛行。[※注]周翔鹤利用清代台湾宜兰地区水利古文书资料,探讨垦拓初期宜兰社会状况,指出宜兰在嘉庆、道光年间得到开发,是台湾开发较迟的地区。关于宜兰开发及早期社会变迁状况,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开发初期移民采取结首制的模式;二是在租佃关系方面没有像台湾其他地方普遍形成大小租制那样,而是形成一田一主制;三是水利事业都是移民私人投资开发的。水利事业对宜兰开发至关重要,周翔鹤从水利事业考察清代宜兰的社会领导阶层与家族兴起,认为由于宜兰自然条件相对良好、水利开发较为容易等原因,在宜兰的开发和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中,个体小农的力量一直占据重要的地位。相应地,社会领导阶层发挥作用的空间就受到限制,他们的豪强色彩比不上西部地区,其家族的形成与发展也就受到限制。这是宜兰较少大族豪户的一个原因。周翔鹤还以清嘉庆、道光年间台湾宜兰水利合股经营为个案,研究传统中国农村合股经营企业的状况。通过对300多份水利合股契约的分析与归纳,认为在资本、劳动、土地、技术诸要素中,资本在农村企业中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围绕着资本,农村企业建立起明晰的产权关系。在农村企业的组成和运营上,等量资本占有等量利润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大股套小股等方式,形成了少数人合伙或一定范围内多数人以小额资金入伙等不同合股经营模式,这有利于企业的形成、发展。但由于缺乏近现代信用制度,农村企业在吸资范围和融资渠道上均受到限制,不利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注]另外,姚莹、杨廷理对噶玛兰开发的贡献,也有学者撰文论及。[※注]李若文考察了清代台湾嘉义地区汉人的拓垦活动与环境变迁。[※注]其他地区开发史研究,学界较少涉及。对台湾开发史进行区域研究,是清代台湾史研究亟待进一步加强拓展与深化的领域。

三 文化教育

清代对台湾的开发,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方面,其实文化教育的进步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但大陆学界对此关注得不够,迄今没有专著对清代台湾文化史、教育史、学术史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黄新宪著通俗读物《台湾的书院与乡学》(九州出版社2002年版),其主要参考文献多为台湾学者的相关论著,即此可见一斑。

清统一台湾后,便把大陆的文化教育制度推广到台湾,使台湾逐渐融入中国文化教育体系之中。魏章柱较系统地论述了清代台湾的学校教育及其影响,认为清代台湾的学校包括儒学、书院、义学、社学等,这些学校虽然由于清廷对台政策的消极而影响到台湾的教育水平,但是毕竟促进了台湾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使中华文化在台湾生根发芽,完成了两岸理念的整合,其影响深远,作用巨大。[※注]蒋素芝系统梳理康雍乾时期台湾各类学校和书院创置、沿革的过程和教学管理体制的特点,认为康、雍、乾三朝是清代台湾教育创始、发展和达到高峰时期。在这一百多年间,台湾各类学校和书院迅速创建,教育发展速度位居全国前列,对台湾社会的转型以及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注]甘伯顺通论清代台湾的社会教育,以台湾的汉人移民、人口结构、政治与社会概况为基础,探讨清代台湾在主流社会与弱势群体——“原住民”与妇女——推行社会教化的目的与发展情况,认为透过社会教育,如宣讲圣谕、善书、旌赏善行、敬惜字纸等,除了可教化人民,提高全民素质外,亦可方便管治,减少社会械斗的发生,以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注]罗春寒专论清代台湾平埔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及影响,认为开办“番社学”提高了台湾平埔族文化知识水平,是清政府“理番”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历经康、雍、乾三朝的不断推动,平埔族文化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大大加速了平埔族传统文化的变迁,促进了平埔族对汉文化的认同,对平埔族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

书院、社学、学宫是清代台湾重要的教育机构,学界均有论文涉及。王蕾、郑建明具体考察台湾书院的基本状况,其重点在清代,较详细地论述了清代台湾书院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各时期的特点与地域分布,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以及教育宗旨与社会影响。认为台湾真正意义上的书院,是康熙四十三年(1704)创建的崇文书院。清代台湾共设立书院约45所,对传播中华文化做出了极大贡献。在清廷统治的短短213年间,台湾能从“武治社会”儒化为“文治社会”,书院教育在其中起到了巨大作用。[※注]蒋素芝系统梳理康雍乾时期书院创置、沿革的过程和教学管理体制,认为清代康雍乾三朝是台湾书院创建、发展和达到高峰的时期,书院教育主持着清代台湾地方文运的中心,地位极为重要。[※注]张品端专论清代台湾书院的特征及其作用,认为台湾的书院在近200年的发展中,形成了鲜明的书院文化特征:一是制定学规,明确书院的办学理念;二是祭祀先贤,扩展师生的精神空间;三是崇尚闽学,提升书院的文化品位;四是注重科举,推动书院人才的培养;五是创新体制,增强书院的发展活力。书院对清代台湾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书院为台湾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推动了当地文化的发展;二是书院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台湾各族同胞的民族团结和融合;三是书院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台湾人民的民族意识和维护统一的自觉性。[※注]李颖概述了清代台湾社学的基本情况,认为清统一台湾后,便在县治设立儒学,而在乡村里社设立社学以为儒学教育之补充,台湾社学分汉人社学与土番社学两类,汉番社学的普遍设立,传播了中华传统文化,促进了番族汉化,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注]刘正刚具体探讨了康熙时期台湾学宫建设经费问题,认为康熙统一台湾后,台湾尚是待开垦的处女地,地方财政匮乏。作为国家教化标志物的学宫建设却刻不容缓,其建设经费只能靠地方官员“捐俸”维持。这些“捐俸”主要来自官员俸外的“官庄”田租。雍正以后,官庄田租充公,官员俸外收入骤减,学宫建设也由以官员为主逐步较变为以士绅阶层为主,显示了台湾地方社会对国家教化象征的认同和趋附。[※注]

科举制度是清代人才选拔制度,随着清政府版图统一而推广到台湾。康熙年间在台湾设立县、府学并开科取士,童试及岁、科两试皆在台湾举行,乡、会试则在福州和北京举行,清代台湾科举考试制度基本确立。汪毅夫把台湾进士作为一个“地域历史人群”来研究,从《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录出32名台湾进士之姓名、科年、甲第、名次、籍贯,并考证陈梦球的籍贯与施士洁的甲第,对于台湾进士之科名佳话,如父子进士、师生同榜、舅甥进士与台湾四翰林、台湾四会魁,及甲午割台时台湾进士仗义而起的忠义事迹和台湾进士的科考轶事进行钩沉索隐,有助于深化认识清代科举制度和科举文化。[※注]毛晓阳通过文献考订,综合各家的统计标准,认为清代台湾进士总人数应是33人。从文献考订的过程看,相关进士名录、索引以及地方志等文献对清代台湾进士的记载均存在或多或少的缺憾。同时,据考订清代台湾进士的籍贯发现,有17名台湾进士的原籍是福建或广东相关州县,这与台湾社会的移民历史相吻合。[※注]清代前期的台湾社会是个移民社会,闽粤人成为台湾移民的主体。杨齐福考察移民对台湾科举考试制度发展的影响,具体分析台湾科举考试中来自闽粤两省的大陆移民,台湾各地的岛内移民,以及寄籍大陆逆向参加科考的台湾移民,认为大陆移民涌入台湾,为台湾科举考试注入活力,促使了台湾科举考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科举考试中两地之间移民的迁徙,增进了两岸之间地缘、血缘与文缘的联系,促进了共同文化圈的形成。但移民东渡台湾应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台湾士子的进取之途,也破坏了台湾科举考试制度的良性发展。[※注]杨齐福还研究了清代台湾举人群体的数目、质量、分布、家族、业师与职业,认为清代台湾举人大约有300名,大都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知识水平,且有较高的品德修养,其时空分布呈现南多北少、逐渐增多的趋势。清代台湾举人的业师大多为博学鸿儒,这使他们能与大陆举子在考场上一争高下,中举后大多以出任教职或从事教读为业,少数人或从政或经商。清代台湾举人家族的出现,反映了台湾社会由地域社会向家族社会转型。杨齐福在指出台湾举人积极参与各种文教活动,推动了台湾教育的发展,促进了当地文化的繁荣这一作用的同时,也指出台湾举人并非在各个时期都扮演重要角色,并非在各种活动中皆发挥重要作用。尽管台湾举人在各种活动中均活跃,但其活动的阶段性或指向性特征却不明显,这反映了台湾士绅阶层成长的滞后,也凸显了台湾社会群体的脆弱。[※注]

“宾兴”是明清时期为本地考生参加各级科举考试提供无偿路费、卷费资助的考试公益基金。对于这个涉及科举考试经费问题的社会公益事业,学界较少论及。毛晓阳对清代台湾宾兴的研究,弥补了这方面的薄弱环节。清代台湾宾兴分为国家制度性科举经费预算与地方自主创设公益经费两类,其与内地各省宾兴相比,既有共性,又独具特色。其共性有五:第一,宾兴有时附属于儒学、书院等教育部门经费之中;第二,宾兴多由官绅捐资设立,因此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公益基金;第三,田产收租和银钱存典生息是宾兴所采取的最常见的两种资产增值形式;第四,宾兴内部管理制度有从官府、教官代管向董事值年轮管逐步过渡的态势;第五,宾兴资助经费的发放主要采取“按名均给”与“定额发放”两种方式。其特色有四:第一,清代台湾宾兴多源自大陆官绅的提倡或直接捐助;第二,部分台湾宾兴具有鲜明的移民特色;第三,澎湖厅、噶玛兰厅未建儒学而捐设宾兴;第四,有些宾兴的资产增值方式与台湾特有的经济形态相互适应,如凤山县凤仪书院以“新圳水租”为宾兴在全国绝无仅有。清代台湾宾兴的创设,使台湾各地参加各级科举考试的人次与考试录取的人数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科举文化在台湾地区的传播,推动了台湾教育的发展与繁荣。[※注]

台湾长期为福建的一个府,其科举考试完全按照福建省的规定执行,台湾岛内只举行童试及岁、科两试,即使是在台湾单独建省之后,乡试仍需要到福州贡院应考。清政府为安抚孤悬海外的台湾士子,对参加福建乡试的士子建立了诸多保障制度,特别是在乡试的中举名额中特为台湾士子设立了保障名额,使台湾士子养成了崇尚科名的传统,促进了台湾士子家族气质的转型与乡籍观念的淡化,扩大了台湾士子闽台文化与交谊的影响,甚至对台湾士子爱国思想也有一定的教化作用。清政府还给予赴福建参加乡试的台湾士子以“官送”的待遇,并在福州设立台湾试馆、会馆安置应试士子。这些对台优待办法促进了台湾士子更加热衷于渡海到福建参加乡试,增强了台湾士子对科举考试的向心力,从而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凝聚力的加强。设立乡试保障名额及相关保障措施,虽然有力地推动了台湾文风繁盛与社会进步,但科举的巨大利益也不断地诱使清初越来越多的闽南人赴台冒籍应试,尤其到了雍正年间由于取消了对寄籍者的限制,规定凡在台湾有田有屋的外籍人均可参加科举考试,更是加剧了赴台冒籍的现象。[※注]李祖基具体考察了清代闽粤移民赴台冒籍参加科举考试及清朝官府的政策与态度,认为清代前期闽粤移民冒籍赴台参加科举考试的现象相当普遍,台湾地方官员对此往往采取默许的态度,闽省官员和巡台御史曾对其进行查禁和清理,但成效不彰。科举移民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当地人口的文化素质,改善了台湾这一边陲地区人口的文化结构。有的科举移民及其后裔还参与台湾的土地开发和文教设施建设,在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繁荣和发展地方文教事业中做出贡献。清代前期台湾的科举移民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一现象表明,海峡两岸人民之间除了地缘、血缘的关系外,在文化教育等方面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注]

关于清代台湾学术文化研究,也是一个薄弱环节。李颖通过考察清代台湾科举考试中举人的地域分布变迁,观察整个儒学文化的发展变化。台湾举人的地域分布上存在着几个特点:在数量上,台湾举人显示出南多北少的现象。若从其前后期的数目上进行比较,台湾南部虽然中举最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却呈现出递减趋势(澎湖厅除外),中部、北部举人总数加起来虽不抵南部,却是在不断增长过程中。而且南部各县举人数目相对较均衡,中部、北部各县则相差悬殊,且各有一个举人数目特别突出的县。再从各地首次中举的时间分析,也呈现出由南向北发展的趋势。清代台湾举人的地域分布与变化充分反映其儒学文化的地域分布及其由南向北的变化,这一变化是由清代台湾移民及其自身经济发展中心向北转移所促成的。[※注]陈名实考察清前期台湾朱子学的兴起,认为清朝在统一台湾后,为了消除明郑时期的反清思想,致力于提倡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利于稳定封建社会秩序的朱子学,以达到移风易俗、巩固清朝在台湾统治的目的。在朝廷倡导和闽台官员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学校教育,朱子学迅速在福建得到复兴并向台湾传播,在康熙至乾隆时期成为台湾儒学的主流,并对台湾社会文化和教育产生重大影响。[※注]王炯系统研究清代台湾的儒学教育,认为清代是台湾儒学教育的发展期,经过二百多年的培育,台湾的官学、书院、乡学逐步创建,儒学教育机构遍布台湾各地,被称为“东道之传”的朱子学成为此期间的主流思想。清政府通过儒学教育,逐步淡化反清复明思想,提高民众文化素质,缓和满族统治者和广大汉族人民的矛盾,推动了清代台湾社会的发展。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抵抗列强的侵略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儒学中的经世致用思想得到复兴并与程朱理学融合,通过儒学教育,成为台湾人民建设台湾、反抗侵略的思想武器,对台湾的近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注]黄俊凌利用清代台湾方志、游记、碑记等史料,探讨明清以来台湾流传的戏曲形式、戏曲与闽粤移民的关系、戏曲传入台湾的原因等问题,认为清代中前期台湾主要流行梨园戏和潮州戏,清末台湾的戏曲种类进一步丰富,清代台湾的主要戏曲活动基本上传自闽粤,是闽粤民俗文化的传承,明清以来延绵不绝的闽粤移民起到了戏曲文化传播的桥梁作用。闽粤移民在台湾开疆辟土之时,将故乡演戏的习俗带到台湾。早期台湾的开发环境恶劣,戏曲活动对寻求精神慰藉的移民来说,不仅是民俗习惯,更是酬神的需要。此外,戏曲活动也是台湾移民社会民间娱乐的主要形式,民众对戏曲活动的喜爱与投入,形成了庞大的需求市场。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台湾的演戏活动极为繁盛,祖国大陆的戏种和表演形式在台湾不断得到发展和推广,为台湾戏曲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奠定了基础。[※注]

闽台文化交流关系是学界关注较多的问题。林仁川、黄福才合著《闽台文化交融史》(福建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是一部通论性的综合研究著作。黄新宪的相关研究值得关注,他在发表闽台两岸科举考试与书院历史渊源及教育交融等系列论文的基础上[※注],又出版专著《闽台教育的交融与发展》(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和论文集《闽台文化教育史论》(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探讨了闽台文化关系的多重侧面。

清朝统一台湾后,在清代总体教育体制下,台湾教育的发展深受福建教育的影响,同时不断发展着的台湾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福建教育。清代闽台教育就是在这种相互影响、互相促进的状况下趋于一体化。赵建群具体论述了闽台教育一体化表现的六个方面:一是教育行政的隶属关系;二是学校建置的同一格局;三是教育设施的同一模式;四是科考的从属关系;五是师资的双向交流;六是闽人与台湾学校建置。[※注]在闽台教育一体化过程中,福建对台湾教育的影响更大。曾繁相论述了闽学对清代台湾教育的影响,认为闽学比较正式地移植到台湾应在明郑时期,随着大批闽籍人士移民到台湾,闽学在台湾不断播迁、弘扬,闽学的治学和社会教化之道在台湾书院的办学理念中得到充分体现,使台湾形成了“兴学重教”的社会风气,并形成了重礼仪、重气节、讲廉耻的社会教育氛围。闽学精神在台湾的广泛传播和弘扬,使台湾社会情移俗易,有效地改变了社会的风气,提高了民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促进了台湾的政治、经济、文化,尤其是教育的快速发展,加速了由移垦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注]刘殊芳考察清代闽南士子对台湾教育的影响,认为清代有相当数量的闽南士子渡台读书、参加科考以求取功名,较为特殊的读书出仕道路,致使闽台两地家族间在文化教育方面的联系得到长期的维持。清代闽南士子对台湾教育的影响,还表现为台湾官学的师资多来自闽南,还有很多闽南士子到台湾后受聘到书院掌教。闽南知识分子在台湾与闽南之间往返,极大地促进了两地教育的相互交融。清代台湾在迅速发展各级教育的过程中,闽南士子起了关键的作用,两地也因此建立了基本相同的教育理念和教育制度,形成了一体化的文化教育关系。[※注]刘殊芳还研究了清代台湾的闽南移民家族教育,认为闽南人在清代移居台湾后逐步形成家族,虽然刚移民时仍多以垦殖、农耕为业,但家业稳定后,即开始重视族中子弟的培养。这些闽南移民大多是社会中下阶层的民众,家乡生活清苦,知识有限,但经过原乡文教大环境的熏陶,带来了闽南的传统习俗与文化信仰。他们大多注重子弟的教育问题,有能力者延请内地名师于自家设立书院施教,亦有设立私塾聘请先生设教,以让子弟有机会受教育。地方士子也依家族、村庙兴学设教。清代闽南移民家族教育由此初步形成。闽南移民家族教育从学校形式来看,主要是社学、义学、私塾与书院等类型。非学校形式的家族教化方面,主要有文教祭祀和族训、家规教育。闽南移民家族教育的主要场所以私塾为主,台北府、台湾府、台南府及台东直隶州的移民家族教育发展状况不一样。不同的移民家族发展家族教育的形式各异,如竹堑郑氏家族通过明志书院培养族中子弟、板桥林家通过设立大观义学对子弟进行教育、张士箱家族对科举教育非常重视。这些都是较为成功的典型个案。闽南移民家族教育对于个人与社会,发挥了提高族中子弟的知识水平和修养、提升家族社会经济地位、传递中原文化传统、促进文治社会形成等正面的功能,但也存在着思想受到钳制、沦为科举附庸、教学肤浅僵化、师资素质不齐等问题。闽南移民家族教育对台湾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延续原乡的家族传统,促进重读之风的形成,加速文运的提升,形成有影响力的士绅阶层,推动台湾文教事业的发展。[※注]

四 社会变迁

关于清代台湾社会发展变迁的总体研究,即社会转型模式的研究,台湾学者曾提出不同看法,引发所谓“内地化”与“土著化”争论。“内地化”观点由历史学家李国祁首先提出,认为清代台湾移垦社会的转型,主要是一种“内地化”运动,即台湾社会变迁在取向上以中国本部各省社会形态为目标,转变成为与中国本部各省完全相同的社会,其结果是台湾成为中华文化的文治社会。[※注]“土著化”观点以人类学家陈其南为代表,认为整个清代是来台汉人由移民社会走向“土著化”变为土著社会的过程,土著社会以建立在本土地缘和血缘关系上的新宗教和宗教团体取代了移民社会的祖籍地缘和血缘团体,其结果是台湾社会与中国本土社会逐渐疏离。[※注]大陆学者陈孔立认为,尽管“内地化”与“土著化”理论研究方法不同,立场不同,但其对清代台湾历史发展模式的探索值得称赞。这两种看法都认为台湾经历了从移民社会(或移垦社会)到土著社会(或文治社会)的转型,都考察了宗族制度、民间信仰等对社会转型的影响。“内地化”论者还总结了移民社会的若干特征,考察了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文教事业和士绅阶层的发展对社会转型的影响。“土著化”论者则对祭祀圈、宗族组织、械斗以及社会结构等问题做了比较细致的探讨。两者都对台湾历史研究做出了各自的贡献,但用“内地化”或“土著化”来概括台湾社会的发展模式都不够确切,不够全面。清代台湾社会发展的结果,有许多方面和大陆社会更加接近了,也有一些方面更加体现出台湾本地的特点。大体上说,在社会结构以及政治、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都更加接近闽粤社会,而在经济方面和大陆的关系则有所削弱,台湾居民日益扎根在台湾当地。陈孔立对清代台湾社会发展模式提出新的设想,认为它是双向型的,而不是单向型的,即一方面日益接近大陆社会,一方面日益扎根于台湾当地,但也不是“内地化”加“土著化”,因为直到被日本割占之前,既没有“化”成与大陆完全相同的社会,也没有“化”成从大陆疏离出来的土著社会,而是处于双向发展的过程之中。“双向型”发展模式比“内地化”和“土著化”模式更加符合清代台湾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是故把移民社会转型后的台湾社会称为“定居社会”,似乎比“文治社会”或“土著社会”更加符合当时的历史特点。[※注]李祖基进一步论证清代台湾从移民社会转型为定居社会,认为清代前期的台湾属典型的移民社会。到了晚清,在台湾移民的后裔逐渐取代新移民成为居民中的大多数;居民中祖籍分类意识趋于淡薄,超祖籍的祭祀圈和血缘宗族普遍出现,居民对现居地认同感增强;地方文教的普及和科举的兴盛造就了一个士绅阶层;中华文化及传统道德观念已在台湾扎根。台湾由移民社会转变为定居社会。[※注]林仁川对于海峡两岸学界关于清代台湾社会发展变迁讨论的主要观点“内地化”“土著化”和“双向型”进行分析,指出其分歧的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即对台湾社会转型的前提和标志有不同的看法,并认为这些观点主要是从历史学或人类学的角度提出社会转型的标志,虽都有一定道理,但均不够全面。林仁川运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考察清代台湾社会的转型,提出新的观点,认为清代台湾转型前的社会与大陆闽粤社会没有质的区别,都属于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到19世纪80年代,在国际现代化潮流的影响下,台湾社会既不是向“内地化”,也不是向“土著化”或“双向型”转型,而是逐步转向现代社会,其主要标志是科学技术现代化,经济发展工业化,社会生活空间城市化,社会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现代化,清代台湾社会已逐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注]史坤杰从地理学的角度来看待台湾社会的转型,认为“内地化”和“土著化”这两种观点都有谈到移民的认同感,其实南北是有很大差异的。所谓清代台湾社会的转型,是从整体上而言的,实际上南部是最先进入定居社会的。汉人移民台湾,最先垦拓的就是台湾南部地区,而后循着由南向北、由西向东、由沿海向内陆的途径,逐渐开发台湾全岛。台湾南部民众移居台湾的年代相对久远,随着从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转化,祭祀先人也从大陆祖先向开台始祖转变,与大陆的联系日益疏远,南部民众的认同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中华文化在南部的存在,台湾南部社会结构仍保留了传统的中华文化的特点。清代台湾社会转型,实际上是汉文化的逐步移植,所谓“内地化”和“土著化”只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本质上都是认同以汉文化为主体的台湾文化,台湾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注]

台湾是一个移民社会。这个移民社会在清前中期形成,并在清末向定居社会转型。关于清代台湾移民史的研究,首先值得关注的是陈孔立著《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0年初版,九州出版社2003年增订本第1版、2006年第2次印刷)。该书从移民与移民社会理论问题入手,系统分析了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发展进程与特点,进而讨论移民与人口及社会结构变迁,最后考察社会矛盾与动乱问题,涉及清代台湾社会变迁诸多复杂面相,是一部全面深入研究清代台湾社会史的奠基之作。曹树基著《中国移民史》第六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专辟一章(第八章“台湾的移民垦殖”)论述明郑以来尤其是清代闽粤移民渡海迁台的历程与台湾移民社会的形成,以及移民开发台湾并推动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史实。林国平、邱季端主编《福建移民史》(方志出版社2005年版)上编第五章第四节“清统一台湾后闽人移居台湾”,也简要叙述了清代福建移民迁台的基本情况。邓孔昭主编《闽粤移民与台湾社会历史发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和陈小冲主编《台湾历史上的移民与社会研究》(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则是有关台湾移民问题研究的专题论集,对于清代台湾移民政策、移民与社会经济、移民与文化等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曾少聪著《东洋航路移民——明清海洋移民台湾与菲律宾的比较研究》(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7年第2版)是一项跨国比较研究,刘正刚著《东渡西进——清代闽粤移民台湾与四川的比较》(江西高校出版社2004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则是一项国内区域研究,两书从不同角度深化了清代台湾移民史研究。另外,庄为玑、王连茂编《闽台关系族谱资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提供了福建移民渡台重要的基础性资料。

移民史的研究在台湾史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往清代台湾移民史研究中出现了一些有影响的错误说法,例如,清政府禁止大陆沿海人民“偷渡”台湾、禁止赴台者携眷的政策的实行始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和二十三年(1684),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政府取消了不许赴台者携眷的禁令等。邓孔昭通过史料的比对,逐一予以澄清,认为中国学者所谓清政府治理台湾之初即奉行禁止大陆人民“偷渡”台湾、禁止赴台者携眷政策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些错误说法主要来自错误引述日本学者伊能嘉矩的《台湾文化志》,伊能嘉矩把《大清会典事例》变成“六部处分则例”,而中国学者却又从他那里“引进”,并进一步变成“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而且还将清政府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雍正八年(1730)、乾隆十六年(1751)、嘉庆五年(1800)四个不同时期里所作的规定当作康熙二十二年(1683)的规定。至于清政府废除禁止赴台者携眷政策的时间,所谓乾隆二十五年(1760)、乾隆二十九年(1764)、光绪元年(1875)诸种说法都是错误的,实际上应该是乾隆五十三年(1788)。[※注]

关于清代移民渡台的原因与类型,李祖基撰文做了深入探讨,他按照移民的性质,把移民分为生存型和发展型两种,认为其中因大陆地区发生自然灾害、瘟疫、战乱等原因渡海来台的生存型移民占了相当大的部分。郑氏时期的军事移民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移民,但就其性质而言,仍可归入生存型移民之列。同时在此期间也有不少以开垦、经商以及冒籍考取功名为目的而渡台的发展型移民。尽管发展型移民与生存型移民在迁移目的上有所不同,但由于个人的能力、机遇等主客观条件的差异,两者的目的与结果并不一定统一。在长达三四百年的先民渡台的历史长河中,虽然不乏成功的个案,但对更多的人来说,留下的可能是辛酸与不幸。[※注]周典恩进一步考察明清时期大陆移民渡台的原因与类型,认为明清时期闽粤沿海地区的民众之所以源源不断地渡海入台,除了受自然灾害、战乱频繁、人稠地狭、欺骗性谣言、垦户招佃等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外,移民勇于冒险打拼的人文性格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生存型移民”和“发展型移民”的分类并没有明确的界线,本质上无法区别。按照渡台的最初动机,大陆移民主要有两种类型,一为追求生存型移民,二为投资营利型移民。[※注]

在清代移民渡台过程中,由于清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种种限制,故很多民众是以“偷渡”的方式移居到台湾的。“偷渡”是清代移民渡台过程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清代前期福建有许多平民偷渡台湾,陈孔立主要根据档案史料,比较具体地描述当年的偷渡情况、运载船只、上船与下船的地点、偷渡的组织、船资以及偷渡客的命运,认为从康熙至乾隆年间,形成了偷渡的高潮,台湾人口也从十几万增加到100多万。偷渡所使用的船只,主要是商船、小船,也有清军的哨船参与偷渡。从大陆向台湾偷渡的主要口岸是厦门、铜山(东山)、蚶江,台湾没有主要的登陆地点,几乎所有的小港都是偷渡者上岸的地方。清代前期向台湾的偷渡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有组织,有分工,如客头、窝家、船户、舵水、招引之人以及在台湾的接应,此外,还与来往港口的员弁、兵丁、差役以及当地的地保澳甲等互相勾结,形成关系网,为偷渡大开方便之门。偷渡的费用,即船资,当时称为“舡钱”,又称“水脚银”,不同时期价格略有不同,一般是2—4两,或3—4元为多,以乾隆年间米价作为对比,当时台湾米价大约每石2两,船资相当于一二石米的价钱。当年福建平民是在十分恶劣的条件下偷渡台湾的,在顺风的情况下,可能两三天可以到达,有的人经历千辛万苦到达台湾,已是不幸中的大幸,更多的偷渡者死在渡台途中。众多的偷渡者成为台湾的开发者,为台湾的开发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注]为什么当时“偷渡”入台会如此盛行?邓孔昭、陈后生利用恩格斯的合力理论,从闽粤人民移居台湾的推力、台湾对闽粤移民的拉力、清政府对移民台湾设置阻力所形成的反作用力、“偷渡”的助力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大陆移民“偷渡”入台盛行的现象。[※注]

女性移民研究在清代台湾移民史研究中一直是一个薄弱的环节。相关研究中只是提到清政府曾经奉行禁止赴台者携眷的政策、清代台湾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出现妇女稀少的状况,但很少深入论述。近年来,台湾岛内更流行着一种极端的说法,即所谓台湾“有唐山公,无唐山妈”,表示台湾历史上只有大陆男性的移民,而没有女性的移民。这种说法的流行,固然是特定政治生态的产物。邓孔昭从清代实行禁止赴台者携眷政策的概况、官方查获“偷渡”案中的女性移民、族谱资料中的女性移民、女性移民与清代台湾人口性比例的分析等几个方面入手,指出由于清政府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实行了禁止赴台者携眷的政策,也由于女性移民要进行“偷渡”会比男性移民更加困难,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台湾社会的人口性比例并不平衡。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雍正末年、乾隆初年两次开禁,很多女性移民得以“合法”请照渡台,以及更多的女性想方设法渡台与家人团聚,都有助于缓和台湾社会中人口性比例失调的状况,清代向台湾的大陆移民中,人口性比例的失调实际上是很有限的,而且在乾隆末年取消禁止携眷赴台政策后,台湾人口只在20年间就几乎翻了一番,这种社会人口的高速增长,除了移民增长之外,人口自然增长也应达到一个较高水平,表明成年男女的婚配率比较高,人口中的性比例已经比较平衡。[※注]

闽粤移民是台湾汉族移民的主体,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闽台汉族与河南固始却有着一定的渊源关系。翻阅福建、台湾籍汉族人的族谱,可以发现大多自谓其祖先来自河南固始县。闽台汉族籍贯固始问题,是一个饶有趣味而严肃的学术问题。徐晓望通过考证相关史志与族谱,认为固始人大批入闽,于史可征的仅唐末一次,其他不甚可靠;而闽人多称祖籍固始,除了唐末五代的一批之外,凡在其他时期入闽的家族,若说自己的祖先是固始人,则多有疑问。闽台人中有20%以上的固始血统,是由于千百年来北方汉人大迁徙及通婚导致的混血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固始确为闽人的“根”。闽台人籍贯固始是具有特别文化意蕴的社会现象,固始说正反映他们对自己“根”的追寻,亦即对中原文化的记忆。[※注]刘正刚、刘文霞注意到移民开发台湾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大陆各省文武官员,利用清代台湾方志记载,具体考察河南籍官员在台活动,认为他们贯彻清朝中央政府的政策,对台湾实行有效管理,对推动台湾开发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史实证明台湾的开发与大陆各地人民密切相关,从而证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注]

移民改变了台湾人口状况。林仁川、王蒲华认为,福建人口流入台湾在清代达到高潮,嘉庆十六年(1811)在台汉民已逾200万,其中以漳泉二府人为最多。清代福建人口流入台湾可分四个阶段:(1)顺治末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以军队移民为主体;(2)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雍正十年(1732),从候鸟式的往来到单身入台定居;(3)雍正十年(1732)至光绪元年(1875),准带家眷大规模迁移;(4)光绪元年(1875)以后,清政府彻底开禁并主持移民。清代福建人口流入台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从禁民入台到入台者不准携眷,从多次开禁准台民携眷到设立官渡,直至最后解除一切禁令,不仅允许自由入台,而且鼓励入台。由于清政府对台湾实行半封锁政策,福建移民进入台湾,大多是偷渡的,偷渡入台的方式多种多样,从而使台湾人口不断增加。清代福建移民进入台湾之后,以台南地区为中心,分别向北、向南流动,主要分布于台湾西海岸的平原地带及东部宜兰平原等地。福建人口大规模流入台湾,或开垦荒地,或承佃土地,或从事贸易,或经营手工业,对开发台湾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注]研究清代台湾人口历史的论著,一般只列举三个关键数字:清朝取得台湾时12万人,嘉庆十六年(1811)194万多人,光绪十九年(1893)254万多人。陈孔立撰文进行修正和补充,对清代人口增长情况做出新的估算:1683年12万人,1762年73万人,1782年100万人,1811年194万人,1840年250万人,1893年300万人。同时指出,乾嘉年间台湾的人口增长有两个特点:第一,乾隆后期至嘉庆年间的增长率高于乾隆前期和中期;第二,当时台湾人口的增长率高于全国,而增长最快的年份则比全国稍晚。影响台湾人口增长速度的主要因素是清朝严禁或弛禁的政策,而不是“动乱”,因为乾嘉年间台湾的人口增长主要不是依靠自然增长,而是依靠移入增长。[※注]关于清代台湾人口的性比例问题,台湾有所谓“有唐山公,无唐山妈”的谚语,陈孔立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早期台湾妇女人数确实较少,但早期移民中的无妻者并不占多数,因为许多移民在原乡已经娶妻,然后才到台湾来。从族谱资料看,早期娶台湾女子者为数不多,且主要是娶汉人移民的后代,“娶番女”的情况虽然存在,但实际上只是少数,且受到明令禁止。至于说会导致“在血缘上唐山人只不过占一半”,则无法找到根据,“有唐山公,无唐山妈”这句所谓谚语值得怀疑,笼统地说“无唐山妈”并不符合历史事实。[※注]段佩君研究清代台湾人口地理,把台湾分为南部、北部、中部、东部和澎湖五个人口地理分区。清代台湾的人口数量增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康熙二十二年(1683)到乾隆四十七年(1782),台湾人口达90余万,增长率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绝大部分属于迁移增长;第二阶段从乾隆四十七年(1782)到嘉庆十六年(1811),台湾人口总数超过190万,增长速度超过前一阶段;第三阶段从嘉庆十六年(1811)到光绪十九年(1893),台湾人口总数达250余万,但增长率降低,人口增长方式以自然增长为主。清代台湾人口分布变迁,清初几乎全部集中在南部,清中期向中北部发展,清末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重心北移,人口分布也随着开发的进程走向均衡。清代台湾人口内部迁移分为农垦性迁移、商业性迁移、械斗民变性迁移和灾荒性迁移四种。清代台湾作为一个比较典型的移民社会和新开发地区,其人口的空间变化具有自己独有的区域性特点,这些特点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密切相关。台湾人口的增加与迁移同样对于政治、经济、文化产生巨大的影响。可以说,台湾的开发,正是由大陆移民开始并最终完成的。[※注]中国传统社会的家庭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大家庭、小家庭及不完整家庭。所谓大家庭,是指包含两对及两对以上配偶的家庭;所谓小家庭,是指只有一对配偶的家庭;所谓不完整家庭,是指完全没有配偶关系的家庭。在代代分家析产的条件下,家庭结构的基本格局及其长期演变趋势,一般表现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动态平衡,或者说是大家庭与小家庭的周期性变化。然而,在清代台湾,不完整家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大家庭的发展也不稳定,从而在总体上呈现出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注]

清代台湾少数民族社会文化生活及其与汉族的关系,也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施联朱、许良国主编《台湾民族历史与文化》(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和陈国强著《台湾高山族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有多篇论文涉及,刘如仲、苗学孟著《清代台湾高山族社会生活》(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则系统论述了清代台湾少数民族的族源和分支、家庭和社会关系、社会经济、衣食住行、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娱乐等方面。

族群关系是研究清代台湾少数民族的重点问题。陈国强考察康熙时期台湾少数民族社会的发展,就是从其与汉族关系的角度考虑的。认为在政治上,少数民族与汉族人民广泛接触,进一步共同开发台湾;在经济上,传播汉族先进生产技术,促进生产,改善生活;在文化教育和民族关系上,创办社学,传播文化,与汉族通婚,虽有局部、短暂的矛盾与斗争,但友好相处是民族关系的主流。[※注]陈碧笙探讨清代汉族与平埔族之间的矛盾和融合,认为矛盾大半发生于前期,只带有暂时的局部的性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缓和,在民族关系中虽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还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在民族融合方面,交换日益扩大,杂居日渐增加,通婚愈来愈经常,教化也日见其效力,这是经常的普遍的而且大量存在的因素,也是民族关系中的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台湾平埔族与汉族之间有矛盾,有融合,矛盾中有融合,融合中有矛盾,最后就是在矛盾中融合在一起的。[※注]潘云东认为清代台湾平埔族汉化原因是:汉族移民拥有比平埔族高得多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而且人口也占绝对优势,是平埔族同化于汉族的首要原因;在汉化前平埔族零散分布的小型非固定性集村的聚落形态有利于汉族移民介入,从而为民族同化发生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汉族移民的素质及其构成,也是平埔族汉化过程迅速完成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汉族移民小传统文化影响下,平埔族移风易俗,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平埔族汉化过程。[※注]陈在正认为,在大陆移民入垦台湾中部的过程中,平埔族不断汉化,其宗教信仰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接受妈祖信仰就是其内容之一。[※注]刘正刚、刘文霞认为,清代台湾少数民族与汉族联姻,既与早期移民性别比失衡有关,又与少数民族婚俗及汉化程度有关。少数民族与汉人联姻不仅扩大了移民生存空间,也加快了少数民族融合汉化的步伐,最终促进台湾社会经济发展。[※注]刘正刚进而认为,清代大陆移民在台湾的开拓,是汉族与少数民族相互接触、冲突、融合的过程。由于台湾少数民族与汉族接触的历史较短,双方的矛盾比较尖锐,但移民经过相当长时间与少数民族的接触交往,彼此间逐渐认同乃至融合,在此过程中,官方的政策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注]

清代台湾的宗教与民间信仰颇为复杂。福建漳州籍移民是开发台湾的主力军,他们在清代移民台湾时带来了开漳圣王崇拜。邓孔昭认为,台湾的开漳圣王庙,最早建立于清朝乾隆年间。早期修建的开漳圣王庙主要有台北市的惠济宫、碧山庙,台北县的广济宫、太平宫,宜兰县的永镇庙、威惠庙、灵惠庙,桃园县的景福宫、仁和宫、建安宫,南投县的开漳圣王庙等。随着漳州移民的日趋增加,开发日渐,开漳圣王庙在台湾不断呈增长之势,开漳圣王崇拜也成为台湾一种重要的民间信仰。[※注]黄新宪论述了清代台湾城隍信仰中的功利主义色彩。[※注]颜章炮考察了清代台湾民间的守护神信仰和分类械斗的关系。[※注]妈祖信仰是清代台湾最重要的民间信仰。朱天顺认为,清代台湾妈祖信仰的发展,其最大的特点是清廷统一台湾、维持台湾的统治以及闽粤两省人民移居开拓台湾成为其传播的主要历史条件,因此使闽南、粤东等台湾垦民的故乡和台湾的妈祖信仰,无论就广度和深度来说,都有很大的发展。康熙统一台湾以前,台湾仅有妈祖庙10座,平均2万人有一座妈祖庙;清廷统治台湾以后,妈祖庙大量增加,新建者达222座之多。到清末,全台湾除花莲县因未有大批汉人进入垦殖而没有妈祖庙之外,其他每个县市都有妈祖庙,连开发很迟、汉族人口很少的台东县也有两座妈祖庙,多者如台南县和台南市有42座,从密度来看,平均约1.2万人就有一座妈祖庙。清代台湾妈祖信仰之迅速发展,与清廷采取鼓励传播的政策不无关系。[※注]李祖基从清代台湾移垦社会的特点分析了妈祖信仰发展的多重因素,认为清政府的渡台禁令与移民“偷渡”的风险,移居地环境的恶劣,社会动乱,地方官员的推动,以及台海间商业贸易的繁盛与郊商的兴起,均对妈祖信仰在台湾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湄洲妈祖庙董事会、湄洲妈祖文化研究中心、莆田市归国华侨联合会编《清代妈祖档案史料汇编》(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年版),为妈祖信仰研究提供了基础性资料。王荣国、汪文娟以清代台南大天后宫为例,考察台湾妈祖信仰“佛教化”问题,认为妈祖信仰普遍存在于清代台湾社会,其庙宇不乏与佛教关联者。台南大天后宫自竣工时至日据时代皆有僧住持。其宫内存碑、牌记二件:乾隆重修“碑记”保存妈祖宗教归属二说:其一,视其行迹近“仙道”,实则杂糅佛道而以佛为多;其二,将其视为佛、菩萨“化身”。咸丰铸钟“牌记”,从佛教角度解释宫内“佛像”(含“妈祖像”),尤其是“大钟”的佛教功用,赋予更多佛教内涵。因僧住持庙宇使民间神的妈祖信仰被赋予佛教内涵与色彩,谓之“佛教化”。此类现象在台湾鹿耳门妈祖庙、北港朝天宫、鹿港天后宫等皆有。台湾妈祖信仰“佛教化”源于福建莆田湄洲,可远溯至宋代南方。[※注]连念通过对清代编修的六部《台湾府志》和连横著《台湾通史》中寺庙的分布、数量、规模和主祀神等方面记载的分析,认为清代台湾的宗教信仰特点有四:第一,神明种类与信仰复杂多样;第二,佛教发展迅速,成为台湾主要的宗教信仰;第三,道教中的上帝、保生大帝、关帝信仰和民间信仰中的妈祖信仰发展尤为迅猛;第四,清代台湾宗教信仰不仅种类多,而且各种信仰还相互渗透、融合,体现出台湾多神信仰的特征。明清时期,台湾的宗教信仰状况由其移民社会的形态所决定,台湾的宗教信仰根源于祖国大陆,与闽粤民间社会的宗教信仰更是几乎一致。[※注]

关于清代台湾佛教研究,颜章炮利用台湾学者汇编的《台湾南部碑文集成》《台湾中部碑文集成》和《台湾北部碑文集成》中的寺庙碑文的系列研究论文值得注意。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寺庙主要是作为祀神和供信徒瞻拜的场所,但清代台湾的寺庙却成为民间社会的权力中心,并在民众当中表现出更强的文化凝聚力。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台湾特殊的社会构成——移民社会,以及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和自然环境。清代台湾寺庙具有不同于大陆的特殊的社会功用,即移民的自治中心、官府发布示谕的场所、戍台士兵的公馆。随着台湾社会由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转变,寺庙功用的特殊性也逐渐消失。清代台湾官民双方建庙祀神的动机截然不同,官方是从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这一中心出发,是想叫神癨为王朝政权服务,而民间祀神则是从一村一社或个人的利益出发,是希望神灵降福植祥。之所以会形成这种差别,是由二者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决定。清代台湾民间对寺庙有一套完备的管理系统,主要由总理、董事和炉主构成,他们之间在管理方面有所分工。总理、董事属寺庙管理的决策层,决定和负责寺庙的修建,制定寺庙的管理原则,并参与寺庙的具体管理工作。炉主属寺庙管理的具体执行人,负责寺庙的房产、田产和秩序环境的管理,负责祭祀神明的具体事务。清代台湾商人、商行与当地寺庙修建和管理的关系非常密切。商人是寺庙的重要捐资者,从商户对寺庙的捐助可见台湾商业的兴衰。商人在寺庙管理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财力雄厚、社会影响大、对寺庙捐资多的商户,其作用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豪商巨贾直接担任修建寺庙的总理或总董事。寺庙的管理模式和祭祀活动还直接影响郊行的管理,有些商行甚至还以寺庙为议事公所。可见,清代台湾的商人、商行与寺庙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注]

清代台湾的灾变与社会慈善事业,学界也有所论及。马波考察了清代闽台地区主要灾种——寒害、水灾、风灾、旱灾、雹灾的时空特征,及其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他认为灾害的发生,从根本上来说,是自然现象变化失调的结果,但又与人类有密切的关系,受生产技术和认识水平的限制,清代闽台地区人民的一些不合理活动,导致了农业灾害的发生和加重。[※注]除了自然灾害之外,随着大量东南沿海居民移往台湾,无业游民、流亡乞丐人数不断增加,贫困无助、老幼无依等社会现象也开始出现。为解决诸如此类的社会问题,台湾设立了许多慈善机构,进行社会救济活动。王尊旺对清代台湾的慈善事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认为清代台湾在官民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形成了以养济院为中心的贫困救济机构,以育婴堂为中心的幼儿慈善事业,以义渡为中心的行旅帮扶机构,以医院为中心的医疗保健事业,以义冢为中心的丧葬救助体系,从而在台湾形成一整套多方位、多层次的社会慈善机构。在经费的来源上,许多捐款人以财产出租生息的方式保证了经费的正常收入;在管理上,无论是官办还是民办,都在不同程度上纳入了官方管理的范畴。这些慈善事业对于台湾的社会发展起了相当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稳定。[※注]孙杰专论清代台湾义冢的救济对象与捐助者,认为就义冢的救济对象而言,大陆移民、戍台官兵等占较大比重。至于义冢的捐助者,除绅士阶层外,像开垦组织、郊商等社会群体,更值得关注。通过义冢的救济对象以及捐助者,可以透析清代台湾特殊的社会阶层,从而更好地了解清代台湾作为移民社会、海疆社会的特质。清代台湾地区开发环境的恶劣、特殊的人口结构以及与大陆原乡隔海相望的地理形势,都增加了社会对于义冢的需求度。而清代台湾的边疆社会特性,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又塑造了戍守官兵与义民存在的社会环境。为戍台官兵及义民专门设置的义冢,固然体现官方对其教化意义的重视,实则更反映出清代台湾作为边疆社会的动荡特性。[※注]尹全海等整理出版《中央政府赈济台湾文献·清代卷》(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选编了清代起居注、兵部与户部档案等原始文献,为研究清政府赈济台湾提供了重要资料。

清代台湾有所谓“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说法,表明其时社会动荡不安,“民变”事件迭起,主要有农民起义、游民骚乱与分类械斗等类型。关于清代台湾农民起义的研究,重点在朱一贵起义、林爽文起义、蔡牵起义等几次影响较大的事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编《清代台湾农民起义史料》(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为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性资料。

康熙六十年(1721)朱一贵起义是台湾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陈孔立把朱一贵起义参加者47人和家属23人的供词,与雍正十年(1732)吴福生起义参加者26人的供词进行比较研究,比较分析了两次起义者的籍贯、年龄、家属、财产、职业,以及起义的原因与目的、起义队伍的组织、起义者的所作所为。他提出两点看法:一是两次起义的性质不同。朱一贵起义是在社会矛盾尖锐化的条件下,由农民阶级组织领导的、体现广大农民愿望的农民起义;吴福生起义还不能称为农民起义,尽管也是在封建社会主要矛盾的基础上爆发的,但没有提出任何符合农民愿望的要求,也不能吸引广大农民参加斗争,所以把这个事件称为游民暴动可能更确切些。二是两次起义对清代台湾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民间械斗有着深刻的影响。朱一贵起义时有福建、广东两省籍民参加,后来闽粤籍民发生分裂与冲突,造成闽粤移民之间深刻的矛盾,而粤籍客家人不但没有参加起义,甚至还组织“义民”对抗起义;吴福生起义是由福建籍人发起,也受到客籍“义民”攻击。在这两次起义中形成的闽粤籍民之间的矛盾,为民间械斗种下了恶根。[※注]关于朱一贵起义与天地会的关系,长期以来,由于对天地会起源时间的说法不一,因此对发生在康熙六十年(1721)的朱一贵起义是否系天地会的起义,学界有不同看法。主张天地会起源于乾隆年间者,认为朱一贵起义只是清代早期的农民抗清起义;主张天地会起源于康熙十三年(1674)者,虽然肯定朱一贵起义是天地会的起义,但都未作具体说明。何正清认为,天地会起源最迟不晚于清代顺康年间,朱一贵起义是天地会创立以后,对清政府发动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武装起义。这次起义虽然失败了,但促进了天地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反清活动范围日益广泛,组织日趋完善,逐渐形成一套反清复明理论,成为尔后天地会传说的根据。[※注]张莉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兵、刑两科档案及满文朱批奏折中选编《台湾朱一贵抗清史料》(上、中、下,《历史档案》1988年第2、3、4期)和《朱一贵余部抗清斗争史料》(《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为研究朱一贵起义提供了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张莉在整理清宫档案的基础上,还探讨朱一贵抗清起义的历史原因,认为朱一贵起义是在阶级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并在局部地区不断激化的历史条件下,爆发的一次农民的阶级反抗斗争,但不能简单地把朱一贵起义说成是郑成功抗清斗争的延续。朱一贵起义之所以发生,与台湾当时的政治、经济情况密切相关,其斗争的开始是清政府驻台官吏加紧盘剥、任意骚扰而导致的一场民情激变。由于缺乏较完备的组织准备,未形成统一的领导核心,起义很快失败。这场人民群众的武装反抗斗争,揭示出盛世中的腐败,对雍正帝的整治与新政策的推行,起到了客观推动作用。[※注]谢重光考察朱一贵事件与闽客关系问题,认为在朱一贵事件中,同为潮籍移民的杜君英集团参加造反,而李直三、侯观德等一万二千余人则拥戴官府与乱民相抗,实与他们不同的族群属性密切相关。杜君英一伙是福佬族群,所以与朱一贵为代表的闽籍福佬人结盟造反,李直三、侯观德等是客家人,所以联合了同为客家人的永定、武平、上杭等汀州属县的客家人,一起抵御福佬人的侵扰,并联合官府与朱一贵、杜君英之党作战。这对后来台湾的闽客关系总体上趋于恶化有很大影响。[※注]

乾隆五十一年(1786)林爽文起义是清代台湾规模最大的农民起义。刘如仲考察林爽文顺天政权的性质,认为林爽文起义所建立的顺天政权,是反对地主阶级及其封建统治的政权,不是封建性政权,而是一个产生于农民起义过程中的农民革命政权。由于这次起义是借助天地会的宗教外衣组织发动起来的,所以军事、政权和宗教的合一,又成了这一政权的特点。当然,由于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顺天政权也受到封建制度的许多影响,不但借用封建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名称,如唐代的节度使、明代的左右都督、清代的提督等,而且档案资料中曾说到顺天政权还设有管理皇族事务的“宗人府”,这说明在那样动荡草创的状态下,皇权思想和宗法思想的影响,在顺天政权的组织中也已经反映出来。但是,这一切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顺天政权的性质。[※注]刘如仲还与苗学孟合编《台湾林爽文起义资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为研究林爽文起义提供重要的基础性资料。陈孔立进一步通过对林爽文起义若干关键问题的考察,认为这次起义的性质是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阶级斗争。虽然这次起义有少数地主参加,但起义是农民阶级领导和发动的;虽然斗争的矛头没有直接对准当地的地主,但起义是在阶级矛盾的基础上发生的,斗争双方的阶级阵线相当分明;虽然起义者没有提出土地要求,但这只能说明起义的水平问题。可以说,林爽文起义是在封建社会主要矛盾的基础上爆发的、由农民阶级领导的、受到地主阶级镇压的起义事件,是一次比较典型的农民起义。同时他明确指出,以林爽文起义为例说明清代台湾人民起义不是反对地主阶级的农民起义,是讲不通的。[※注]关于台湾番族与林爽文起义的关系,针对有些论者充分肯定番族参加起义并起到了不小作用,而很少提及清政府利用番族镇压起义的现象,陈孔立撰文辨正,认为番族参加起义之事尚待考证,而有一部分番族确实被清政府利用参加了镇压起义的活动,因此论述林爽文起义时,如果只讲番族参加起义而不讲番族参加镇压起义,那显然是十分片面、不符合历史真实的。过去有些论著所谓“高山族人民纷纷参加起义”等说法,应予澄清。清政府一方面利用番族镇压起义,一方面要使熟番绥戢,生番化熟,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恩威并用、剿抚兼施是清政府始终坚持的政策原则。所以,在评论清政府对番族的政策时,不能强调友好合作,封建统治阶级不可能采取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政策。实事求是地揭示其民族歧视、民族压迫、利用番族镇压汉族人民起义以及恩威并用、剿抚兼施的政策,才是历史主义的态度。[※注]刘平检讨以往研究者针对林爽文起义爆发的原因,都是从阶级斗争、阶级矛盾的角度展开论证的,但是从具体史料分析来看,土地矛盾、阶级矛盾在嘉庆以前的台湾社会并非主要矛盾,以往论者所采用的论据,多为嘉庆朝以后的史料,因此有必要重新考察林爽文起义爆发的社会背景和动因。他认为,林爽文起义不是天地会有意识、有目的发动的一次起义,而是东南沿海,尤其是台湾地区拜把结会传统在特定条件下发生的一次裂变;分类械斗不仅是林爽文起义的主要诱因之一,也是起义发展、败亡的一个重要因素;林爽文起义是台湾移民社会诸种矛盾综合运动的产物。他还特别撰文辨正天地会与林爽文起义的关系,指出过去往往把林爽文起义称为“林爽文天地会起义”或“天地会领导的林爽文起义”的说法不确切。清前期的台湾是一个移民社会,游民众多,社会矛盾尖锐,这是会党与暴力产生的温床。天地会与林爽文起义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是在其中充当了一个不自觉的主要角色。林爽文起义是天地会蔓延、演变的契机。[※注]林爽文起义爆发后,清廷从内地调拨军队赴台平乱。刘正刚、魏珂考察了藏兵赴台湾参与平叛的经过,四川藏族屯练降番二千多人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八月从四川出发,经过两个多月的跋山涉水进入台湾。藏兵在台英勇作战,屡立战功,受到朝廷丰厚奖赏。战后,清廷还将四川屯练模式在台湾熟番中推广,取得较好的实效。[※注]刘新慧系统探讨清政府在平定林爽文起义后的善后措施,如放宽渡台,加强吏治,强化官吏督责权,添兵、增汛、建城,以资守御,整饬驻台班兵与营伍,镇抚番民,强化治安,认为清廷初期的治台政策带有明显的防范色彩,而在乾隆年间,随着台湾地区开发的深入,社会矛盾的加剧,清廷逐渐意识到了治乱和稳定海疆同样重要,开始实行新的治台政策,加强对台地的管理。[※注]针对学界普遍认为乾隆年间台湾林爽文起义是一场“农民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阶级斗争”,或所谓“恢复明室”的“革命”,季云飞撰文从林爽文起义爆发的原因、初期起义参与者的诉求、起事后林爽文竖旗建号许封文武官员、乾隆帝平定起义的根本出发点四个方面考察,认为林爽文起义的性质是:由危害台湾地方治安转化为危害台湾的“动乱”,实质上是一宗企图分裂国家的事件。[※注]

清朝乾隆中叶以后,在东南沿海的“海盗”活动中,蔡牵势力最大。蔡牵集团曾经在台湾竖旗起事,自称镇海王,占凤山,攻府城,戕官杀弁,在闽、浙、粤三省海面,坚持抗清十几年之久。关于蔡牵集团及其活动的性质,有的认为他们是武装走私的大商队,是市民阶级的代表;有的认为他们是海商集团或海盗,他们与清政府的矛盾是统治阶级内部两种政治势力的斗争;有的直接把它称为农民起义。陈孔立撰文认为前两种观点是误解,并对第三种观点做出修正:蔡牵集团是沿海人民的抗清力量,他们的活动是沿海人民的反清起义,是当时社会矛盾尖锐化的一种反映。但是,他们又不同于一般的农民起义,因为他们打击的主要对象不是农村的地主阶级,他们的活动并没有触动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因而对广大农民没有什么好处。蔡牵集团长期抢劫商船,对于发展生产和海外贸易产生了破坏作用。蔡牵起义比起一般农民起义来说,消极作用更为明显,这是与其流民阶级特性分不开的。[※注]叶志如利用清代档案文件,进一步分析蔡牵集团成员的成分,认为嘉庆前期活跃在东南沿海的蔡牵武装集团,是由一批无生活出路的贫困破产渔民、盐户、樵夫、水手、船工、疍户、农民和无正当职业的流民阶层等社会最底层人民所组成的反抗封建腐朽统治的人民起义队伍。[※注]叶志如还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中选编《蔡牵攻打大小担清军炮台史料》(《历史档案》1986年第4期),为研究蔡牵反清斗争提供原始档案资料。季士家撰文介绍清朝军机处录副奏折《农民运动类·蔡牵反清斗争项》档案,并利用档案考证蔡牵研究的九个方面的问题:(1)蔡牵的生年卒月:生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卒于嘉庆十四年(1809)八月十八日。(2)蔡牵下海的起始时间:乾隆五十九年(1794)。(3)蔡牵队伍基本成员的成分:以闽、粤青壮年人为主,自愿入伙与被迫人伙者几乎各占一半,成员以渔民居多。(4)蔡牵集团的领导核心:以蔡牵为首,有其侄子蔡添来和帮内唯一的知识分子“管账洪先生”组成的三人领导核心。(5)蔡牵集团与天地会的关系:有天地会员加入,蔡牵可能是天地会小头目。(6)蔡牵称王与建元问题:道光年间《福建通志》和《厦门志》都说蔡牵“自称镇海威武王”,并且建元“光明”年号,其说有误;清宫档案证明蔡牵在台湾“自称镇海王”,并无建元年号。(7)封建社会盗匪成因的基本认识:民生多艰,被迫为盗。(8)蔡牵海疆斗争的性质:初期斗争,自乾隆五十九年至嘉庆七年(1794—1802),属传统的海盗行径;后期斗争,自嘉庆七年五月至嘉庆十五年(1802—1810),为反清起义。(9)蔡牵帮与同时存在于海上各帮的性质区分:其他各帮始终停留在传统的海盗行为,蔡牵帮从海盗行径发展为反清起义。[※注]关于蔡牵集团的性质,关文发对所谓“官逼民反”起义说提出质疑,认为以蔡牵为代表的海上武装集团,虽曾进袭台湾,其活动又几乎与川楚白莲教起义、湘黔苗民起义同时进行,从而分散了清廷镇压上述起义的力量,在客观上对清朝统治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如果把握住蔡牵集团的主轴,从其成因、队伍之构成,与安南夷艇之关系,及其一贯之剽劫活动作总体考察,其海盗性质是十分明显的。[※注]陈在正认为,谢金銮代撰的《祭天后宫文》实质上是一篇对蔡牵海上武装集团的讨伐令,从中可见镇压蔡牵集团的清水师官兵与反清的蔡牵集团都虔信妈祖。[※注]蔡牵事变爆发,官军屡战屡败,东南海疆危急。嘉庆帝不得不从内陆各地调兵遣将赴台平乱。藏兵因有赴台参与平定林爽文事变之先例,再次被调遣赴台。刘正刚考察藏兵赴台湾经过,认为藏兵在陆续开赴台湾过程中,因台湾战事形势逆转,行动终止,但这一行动再次验证了藏兵在清朝军事行动中的重要地位。[※注]杨国桢、张雅娟从海洋人文社会类型的视角,分析海盗这一特殊海上族群与清代海洋社会权力之间的关系,认为蔡牵崛起所代表的民间海洋社会权力及其控制海域的作为,是清中叶民间海上力量的一次展示。这是王朝政治“盗匪”观念极力掩盖的事实和意义。但这一时期的民间海洋社会权力又是一把“双刃剑”:冒险、进取,同时又带来破坏性、掠夺性;不守成规,处于无政府状态,加剧了海洋社会的内耗,消解了向海洋发展的能力。他们以法外暴力的形式争取权力,是以海洋社会分裂为代价的,不利于海洋渔业、航海贸易经济的正常发展,也就不能使他们争取海洋权力的合理性变为海洋社会的合法性,得到大陆民众的同情和理解,发展出重视海洋、支持海洋发展的社会氛围。清王朝更没有从丧失制海权中得到教训,认识海洋的重要,提升水师的外洋作战能力,反而更加内敛,强化隔绝海洋、“严防其出”的措施,和世界强国发展海洋权力的差距越来越大,陷入有海无防的困局。[※注]

其他农民起义。道光十二年(1832)台湾嘉义张丙起义是清代前期台湾历史上一次比较大的起义事件。这个事件与闽粤械斗交错在一起,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情况。例如,起义者多是漳州府属的移民,而粤籍移民则基本上站在对立的一方;起义者把斗争矛头主要指向清朝官员,打出“开国”“兴汉”的旗号,而凤山县的起义者则提出“灭粤”的口号。因此,在评论这个历史事件时,有人认为它是一次大规模的闽粤械斗,或是由官方介入闽粤械斗而扩大成的民变,有人则认为它是反对清朝封建统治的起义,而不是反对地主阶级的农民起义。陈孔立撰文认为,从张丙起义的历史背景,可以看出它是在社会主要矛盾——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矛盾的基础上爆发起来的;从起义过程的斗争情况,可以看出两个阶级的对立。尽管这次起义中夹杂着闽粤械斗的因素,但它并不起主导作用,不能改变其农民起义的性质。[※注]同治元年(1862)三月,戴潮春领导的台湾八卦会起义在彰化县爆发。戴潮春起义,在台湾历史上规模仅次于清康熙年间的朱一贵起义和乾隆年间的林爽文起义,而整整坚持三年,持续时间则最长。邓孔昭撰文论述台湾八卦会与戴潮春起义,认为虽然戴潮春领导的会党组织使用的是八卦会的名称,实际上它就是天地会系统的一个支派组织。这次起义值得注意的有三点:一是起义初期,戴潮春提出了“连和二属(漳、泉)”“协衷共济”的主张,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执行;二是起义中妇女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三是起义在某些方面完全仿效太平天国,但其实质和太平天国仍有很大的区别。造成起义失败的每一重大因素都与八卦会的弱点和局限性有关,如政治觉悟低,组织分散,纪律松弛,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领导,都是台湾八卦会显著的弱点。尽管戴潮春领导的台湾八卦会起义最后失败了,但它仍然是中国近代史上以太平天国运动为主体的第一次农民革命高潮的一个组成部分。[※注]

关于清代台湾游民骚乱与分类械斗的研究,也是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陈孔立系统考察清代台湾游民阶层,从游民的概念、来源、活动状况、与各阶层的关系等方面,联系台湾社会的特点及其变化,观察游民阶层的社会地位,及其对台湾的开发和社会的发展所起的历史作用。游民又称罗汉脚,是无业或无固定职业的单身汉;台湾游民由闽粤两省的游手无赖和逃犯、闽粤移民到台湾后的失业者和半失业者、台湾本地滋生的失业者三个部分组成,其人数占台湾人口总数的10%—30%,不同时期所占比重有所不同;游民对台湾社会影响最大的是他们参与各种社会动乱,几乎每一次起义、暴动、分类械斗都有游民参加,由此对社会产生副作用,成为台湾社会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尽管游民与社会各阶层的关系都有互相结合和互相对立的两面,但对立关系占主导地位,不仅对官府、地主、富户,还是对农民及一般平民来说,游民阶层都是社会上的一大祸害;游民通常处于寄生状态,好逸恶劳,不事生产,对台湾开发的副作用十分突出;游民参与各种社会动乱,虽然不起主导作用,但由于其破坏性而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台湾游民问题主要是移民社会的产物,随着移民社会向定居社会转变,游民问题也成为一般的社会问题了。[※注]陈小冲认为,罗汉脚是清代台湾游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基本特征有六:单身,穷人,无业,边缘人,拉帮结派,违法犯罪。罗汉脚的存在,既是清代台湾移民社会发展进程中固有矛盾发展的产物,又在某种意义上与清廷对台政策有着较大的关联。罗汉脚的历史定位可以流氓无产者视之,其中虽有相当多的流氓、游棍成分,在社会动乱中有时起着危害社会的作用,但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是台湾开发的力量,也曾参与反抗封建王朝的斗争,一概将之视为社会负面因素,似乎是不公平的。[※注]乾隆三十三年(1768),台湾以黄教为首的武装暴动,规模较小,影响不大,但情况却比较特殊。一些论著或称之为反清运动,或称人民起义,还有的说是民变、匪乱或作扰。陈孔立通过具体研究,认为这次暴动的参加者主要是游民,不论从暴动的动机和目的、暴动者的所作所为以及他们同各阶层人民的关系来看,都和一般农民起义有明显的差别。这次暴动既提不出经济要求,也提不出政治要求,连反对贪官污吏也没有涉及,所以不能称为起义。暴动者没有反映农民的任何要求,只是单纯进行焚杀抢劫,得不到广大农民的同情和支持,因而也不能称为农民起义。把以黄教为首的暴动事件,称为游民暴动是比较合适的,这样可以更明确地体现这个事件的特点和性质。[※注]在雍正年间及乾隆初年,台湾竖旗事件不时出现。竖旗是指有人在旗上写一些口号之类,将旗插于某个地方,以此向清政府示威、反抗;竖旗者还在旗上随便写上一些与己无关的人的姓名,借以掩护自己,或者写上一些与己有怨仇的人的姓名,加以陷害。当地政府官员往往把竖旗事件说成纯粹是竖旗者为报私仇而“挟仇陷害”。谢峰达通过具体考察竖旗案的内容,认为多数竖旗案与当时的天地会活动有关。清朝台湾竖旗事件屡见不鲜,可能是由于天地会的力量还不足以发动起义,或慑于清政府的淫威而不敢贸然起义,因此以竖旗这种方式向清政府示威;而当力量壮大,或因台湾官吏腐败等社会原因引起社会矛盾激化时,就演变成大规模的天地会反清起义。[※注]

在清代台湾移民社会中,每当发生农民起义或游民暴动,民间就会出现一种协助官府与“乱民”相对抗的社会力量——“义民”。如何评价义民,学界颇有分歧。当人们肯定那些反抗官府的“民变”时,对于“依附官府镇压起义”的义民就会持否定的态度,所谓义民“不义”,是封建官府的帮凶。反之,则持肯定的态度,认为义民是针对游民(罗汉脚)对社会的破坏而产生的民间自卫组织;义民反对“乱民”的焚掠行为,协助官府恢复社会秩序,“含有相当社会正义行为的成分”;义民是“社会团结的力量”;义民与乱民之间并不是既得利益阶级与非既得利益阶级之间的对立与冲突。陈孔立撰文认为,要把义民问题放在清代台湾移民社会整个社会结构中进行考察,通过具体分析义民及义民首领的构成成分,以及义民与各种社会势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义民的性质问题得出四点结论:(1)义民由官府或士绅阶层组织领导,帮助官府镇压起义,保护官府和士绅阶层的利益,这就决定了义民在台湾移民社会中所处的社会地位——统治阶级的附庸和工具。(2)义民既有保卫乡里、避免受到起义者侵害的一面,又有乘机焚抢、侵害一般平民的一面,把他们看成是保护社会安定的力量不符合历史真实。(3)义民与游民并不是一对矛盾,游民可以是“乱民”,也可以是义民,不能简单地把义民说成是游民(“社会破坏力量”)的对立物。(4)义民与“乱民”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转化,说明义民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对于所谓“义民不义”、义民与“乱民”的阶级界限、义民与祖籍的关系问题,陈孔立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所谓义民是清朝当局眼中的义民,“义”与“不义”,是从清朝统治者的立场来判断的;义民与“乱民”既对立,又可互相转化,如果一旦成为义民,便站在统治阶级一方,成为维护既得利益阶级的一种社会力量;义民和“乱民”的矛盾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祖籍矛盾。[※注]谢重光在准确界定清代台湾客家义民身份的前提下,探讨了清代台湾客家义民的历史评价问题,批驳了近年来台湾某些学者提出的客家义民“依附官府镇压起义”,“义民不义”之类错误观点,阐明清代台湾客家义民是乡村团结自保的民间武装,其首要的第一位的任务是保卫家园,在历史上起到稳定地方秩序的作用,是保护社会安定的力量。[※注]

“分类械斗”是清代台湾一个特殊的社会现象,从乾隆中叶开始逐渐发展,到嘉庆、道光、咸丰年间达到高峰,成为台湾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台湾史上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陈孔立撰文论述分类械斗的名称与含义、产生的历史条件、具体原因与历史过程等问题,得出如下结论:(1)分类械斗是不同祖籍居民之间的械斗,是在台湾移民社会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台湾移民社会中存在着以地缘关系组合的社会群体,它们之间在开发过程中产生了矛盾和冲突,清政府统治的薄弱和游民的大量存在等因素,促进了上述矛盾的发展,为分类械斗的产生提供了条件。(2)随着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从以地缘关系组合的社会群体为基础,转变为以宗族组织为基础,即从移民社会转变为定居社会,产生分类械斗的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分类械斗也就逐渐消失,并逐渐为大陆上常见的一般械斗所取代。(3)分类械斗是台湾社会中的一个消极因素,它破坏各籍居民的团结,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阻碍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分类械斗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自我否定的过程,它终于走向了反面——为自身的消失提供了条件。陈孔立还对台湾学者关于分类械斗研究的史实进行辨误,指出“康熙六十一年凤山下淡水溪一带闽粤械斗”“乾隆五十一年彰化闽粤械斗”并非械斗事件,“雍正元年南路闽粤械斗”“乾隆十六年台湾县李光显械斗”“乾隆五十一年诸罗同姓械斗”“咸丰三年北部四县漳泉械斗”提法均有误,“乾隆四十年彰化漳泉械斗”“乾隆四十八年彰化等地漳泉械斗”均应是四十七年事,“乾隆三十四年闽粤械斗”应是三十三年事,“乾隆四十八年淡水械斗”不是漳泉械斗而是闽粤械斗,“乾隆五十六年徐祥伯械斗”与“乾隆五十六年嘉义沈川械斗”是同一件事,“嘉庆十四年彰化漳泉械斗”与“淡水漳泉械斗”也是同一件事,当年另有淡水闽粤械斗事件,“道光六年彰化闽粤械斗”与“淡水闽粤械斗”是同一事件,“咸丰三年淡水闽粤械斗”并不存在,只有咸丰四年(1854)淡水闽粤械斗,“咸丰九年淡水漳同械斗”实际上主要是漳泉械斗。清代台湾发生过许多次“分类械斗”事件,其中主要是闽粤械斗和漳泉械斗。唯独咸丰三年(1853)发生了一次“顶下郊拼”。它是居住在台湾北部艋舺附近的泉州府籍移民内部发生的械斗事件。所谓“顶郊”,指的是晋江、南安、惠安三县的移民,又称“三邑人”;所谓“下郊”,指的是同安县的移民。这次事件以及咸丰九、十年(1859、1860)间发生的漳泉械斗,形成了清代台湾分类械斗的高峰,时间很长,损失很大。陈孔立撰文专论咸丰三年(1853)台湾北部“顶下郊拼”的前因后果,进而深入剖析清代台湾社会结构的状况以及福建对台湾的影响。[※注]吕小鲜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录副奏折和上谕档,选编《乾隆四十七年台湾漳泉民人械斗史料》(《历史档案》1996年第1期),为研究该次械斗提供了重要的原始档案资料。季云飞研究清代台湾民间械斗与清政府的对策,认为清代移居台湾的漳泉、闽粤民人间发生的“分类械斗”不同于台湾人民反清起义,它有害于海疆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发展,无任何积极、进步可言。发生“分类械斗”的原因在于:闽粤及漳泉民人移居台湾时间的先后而造成在台居住地区的不同;开发、经营台湾过程中,经济利益的冲突;移民在原籍“械斗”恶习的沿袭;游民恶棍从中挑拨煽惑;在台官员查处不力,甚至放肆贪虐。清代历朝统治者采取劝谕、镇压、制定防范章程和整顿吏治等措施加以制止和防范,但由于清政府政治及吏治的日趋腐败,以及台湾地方官员“积习疲玩”积重难返,“械斗”愈演愈烈。只有到了近代,闽粤移民停止“械斗”,和台湾少数民族人民一起抗击外国侵略者,显示了中华民族所固有的民族凝聚力。[※注]汤韵旋分析了清代移垦时期台湾“闽客械斗”的复杂原因及其“惨烈”结果,并进一步分析了“闽客械斗”对于台湾客家族群心理、性格方面的影响,认为了解清代台湾移垦时期的“闽客械斗”,不仅是了解清代台湾历史的重要环节,而且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当今台湾族群分布、族群意识及其族群心理。[※注]

有关清代台湾“民变”的总体分析及清政府的应对方略与社会控制研究。陈孔立用社会动乱指称“民变”,根据事件的性质把清代台湾的社会动乱分为起义、游民骚乱(包括暴动、骚乱、竖旗、结会)、地方豪强的骚乱、其他抗官事件、民间械斗、土汉冲突六类,通过全面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从总数来看,动乱次数达到365次。其中土汉冲突多达206次,占总数的一半以上。这是土著居民和汉人移民之间的纠纷和冲突,不与官府为敌,不具政治性。民间械斗有73次,占总数的20%。这是民间的私斗,不与官府为敌,也不具政治性。这两项实际上都是民间内部的矛盾和冲突,清政府也没有视之为“叛逆”。此外,游民骚动占动乱总数的18.08%,其中有的只是单纯的竖旗和结会,而没有实际的行动,一般骚乱和暴动主要是为了抢掠财物,不具政治性,也没有形成较大的规模。只有其中几次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事件,清政府才把它们列入“乱”的范围。至于地方豪强的骚乱,主要是土匪性质的,属于社会治安问题,在全国各地都普遍存在。在其他抗官事件中,主要是属于地主抗粮性质的事件,这在大陆各地也是常见的。所以,从统计数字来看,绝大部分属于民间内部的冲突,而不是政治性的反清事件。第二,大量动乱发生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的移民社会中,到了19世纪60年代台湾社会逐渐转化为定居社会,动乱次数有了明显的减少。可见台湾社会动乱次数较多,主要应当从移民社会的角度加以探讨,才能看出问题的实质。第三,从严格意义上说,真正可以算是“反”的事件,主要是起义事件。台湾的起义事件共7起,占动乱总数的1.9%,为数不算多。它们是在社会矛盾的基础上发生的,是阶级斗争的表现形式,起义者往往提出反对官府的口号,把贪官污吏作为主要打击对象,这与大陆各地的许多农民起义也是相同的。第四,所谓“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只是一种民谣,它把所有的社会动乱都包括在“反”的范围内,实际上如果对这些事件做出具体分析,就不难看出其中有不同的原因和性质,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不了解台湾历史真实的人,把所有的社会动乱都说成是反清事件,进而把它说成是台湾人“反唐山”的斗争,甚至认为这些事件表明台湾人为了要摆脱中国的影响而不断地进行抗争。这种说法完全脱离了台湾历史的实际。实际上找不到任何一个事件是“反唐山”的,当时的台湾人并没有任何要脱离中国的意愿。相反地,许多起义与大陆有密切关系:朱一贵起义提出“大明重兴”;林爽文起义是在福建传入的天地会组织下发生的;陈周全起义是由从同安来的天地会员发起的;蔡牵起义是从福建开始,然后与台湾本地力量结合发动的;林恭、戴潮春起义都是在太平天国起义影响下发动的。[※注]褚静涛论述清朝台湾开发过程中的族群冲突,包括闽粤移民与原住民族的冲突,漳州人、泉州人、客家人之间的分类械斗,以及游民暴乱等,认为这些族群冲突与移垦社会的结构密切相关,在以地缘关系组合的社会群体中,移民间因经济利益、文化信仰等问题难免产生冲突,而清政府的管治力量十分薄弱,未能加以有效疏导,游民大量存在,无事生非,一哄而起,成为动乱之源。[※注]林仁川、朱建新从清代台湾社会的乱象探索社会自我控制机制的效能,认为清代台湾移民社会的失调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反”与“乱”,赌博成风,以及吸食鸦片的盛行等。但是,台湾移民社会同时又产生极强的自制力,这种自制力主要表现在祭祀圈的形成,建立社区的自治中心——庙宇,防御圈的建立。通过以上的社会控制,保障了台湾移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注]关于台湾移民社会自制力,也即民间社会的自我调节功能的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而清政府对台湾社会的政策与制度性调控,更是值得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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