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与“一族一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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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思潮研究0 \ 下篇 政治思潮的现实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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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了解民族、民族国家、民族主义、民族分离主义等核心概念的理论表达和现实表现,就很难对当代中国民族主义思潮作出正确把握。马克思主义世界革命理论把世界的民族划分为:压迫民族、剥削民族为一方,被压迫、被剥削民族为另一方,民族矛盾说到底是阶级矛盾,在世界范围内,民族之间的压迫和剥削就是国际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关系。人类处于一个资本主义实实在在大发展的时代,对于中国人生活的环境来说,没有什么后现代,有的只是被资本主义现代性支配的图景,而民族主义思潮的出现恰是反现代性在思想文化领域的体现。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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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民族主义 民族国家 主义 民族分离 民族自决权 民族主义思潮 资本主义 民族问题 资产阶级 马克思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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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与“一族一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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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与“一族一国”的理论往往为当代民族分离主义者视为理论基石。对其作出剖析,对深入理解民族分离主义大有裨益。民族分离主义者以及某些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士往往援引民族自决原则为其行为做辩护。如亚美尼亚的社会科学教授列文·德比特罗西安在出任新独立的亚美尼亚总统后曾经鼓吹:“民族自决的权利是绝对的,一旦某个民族决心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就没有任何人能够扭转这一过程。”[※注]
首先,“民族自决”是作为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策略存在的。在18世纪的北美独立战争中,为了表明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与解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独立战争的领导者们以欧洲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说”为依据,把民族、国家、主权等口号运用到殖民地和具体的民族独立斗争之中,在1776年的《独立宣言》中指出,一个民族要在世界上取得“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赋予的独立与平等地位,就必须解除其与另一个民族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注]“民族自决”在法国大革命中产生时也仅仅限于民族国家间,而根本不适用于多民族国家内部。
其次,“民族自决”是作为“反帝反殖”的策略存在的。余建华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入研究爱尔兰问题之后开始认识到,资本主义国家正是在维持其殖民地统治的前提下来维持本国的阶级统治,不实现殖民地的解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就难以解放自己;要实现国际社会的民主变革和工人运动的国际团结,就必须首先实现各民族的自决。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十月革命时期,列宁从当时世界民族殖民地问题及沙皇俄国民族矛盾尖锐的现实状况出发,在《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等一系列著作中,有针对性地系统阐述了民族自决权理论。列宁形象地用法律规定离婚自由并不等于鼓励人们离婚做比喻,说明确立民族自决权原则并不等于支持民族分离主义。他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实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根据各民族和不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来运用这一原则。[※注]列宁承认,苏联与德国于1918年3月3日签订的布列斯特和平条约,没有尊重波兰的民族自决权。列宁认为这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维持生存的需要。无疑,在列宁那里,民族自决权是作为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而存在的。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适当的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注]1952年联合国又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决议》,强调只有在殖民地拥有自决权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普遍人权的实现。在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划定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对象是“受外国征服、统治和剥削的”殖民地附属国各民族,明确宣布:“迅速与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与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文化”。[※注]战后30多年里,非殖民化成为民族自决权原则的真谛。
事实上,《联合国宪章》等一系列的国际文件均强调,自决权的适用主体是近现代以来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占领或统治下的各类形式的殖民地人民,其目的是敦促殖民宗主国尽快地、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不得以武力或其他压制手段或附加条件阻碍被压迫民族的自决。另外,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国际关系原则,属于国际法范畴,其承受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因此,民族自决权不是给予一国之内每个具体的少数民族的,不能将它作为一项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政策。“自决权的定义不适用于主权独立国家或一国人民中的一部分,这是国家完整所必需的。”[※注]
再次,“民族自决”在当代成为发达国家“人权高于主权”的借口。“民族自决”从其一开始就不是一个普适的人类的共同的准则,它是历史的利益主体相互斗争的结果。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依据。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概念并未得到实施,其部分原因是战败国指责战胜国国内亦不尊重民族自决权,英国的爱尔兰问题与美国的黑人问题即是明证。美国国务卿承认,如真正贯彻“民族自决权”,美国和加拿大均将不复存在。当1941年“大西洋宪章”签署后,丘吉尔连忙在英国下院宣布,“大西洋宪章”中所肯定的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印度等英国殖民地,而只适用于德国等法西斯国家侵占的领土。[※注]
在联合国的头20多年中,西方国家一直淡化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认为它只是笼统的一般原则,并不能用以支持反殖民主义。但随着殖民地人民独立解放潮流不可逆转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和外交家转守为攻。他们不再淡化和否定民族自决权,而是赋予“自决权”以新的含义。他们最重要的新理论是区分“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对内自决权”(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前者指反殖民主义,后者指各族人民选择和改变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权利。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的宣言,进一步明确“对内自决权”就是指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从此,“人权”这一概念通过“对内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了。既然民族自决权是建立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而人权又是“对内自决权”的核心,则“人权高于主权”就似乎顺理成章了。发人深思的是,西方“对内民族自决权”的新理论确实转变了它在联合国的被动局面,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时似乎患了失语症。[※注]在老谋深算的政治对手面前,发展中国家显得力不从心。
“一族一国”或“国家、民族一体”理论也与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紧密相连,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实践条件。自12世纪开始,西欧的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经济活动范围扩大。这促使各族人民开始了加速内部统一的过程,其政治表现就是文化相同或相近的人民发生了以前不曾有过的联合现象,西欧开始进入从封建割据的“臣民王国”向统一“以一个民族为基础组成的国家”[※注]演变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语言和文化相同或相近的人民的共同命运意识增强,并形成了以主要王国为凝聚核心的族际政治关系。自16世纪起,西欧开始全面进入“民族国家”的时代。西欧的政治版图不断调整,通过相互战争与妥协基本上奠定了西欧现代的“民族国家”格局,各个“民族国家”的地位和版图得到相互承认。到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家普遍认为,民族国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欧洲每个文明都有自决的权利,都应当通过独立、合并、统一等途径实现民族的自立与完整,都应当建立本民族的主权国家。在这里,欧洲的民族主义运动曾经为民族国家提出一个“经典模式”,即一族一国,一国一族。“民族国家”现象被理论化和神圣化。在后来的20世纪50年代,民族主义思想史的研究者们以西欧人这种对“民族—国家”现象的直观经验总结为基础概括出有关民族与国家关系的古典理论——“国家、民族一体”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民族分界线与国家分界线不相吻合是当代民族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只有国家边界符合族体边界,才能避免民族间激烈的暴力冲突,简称为“一族一国”。
“民族国家”理论为西欧资本主义和工业化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为各个殖民帝国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在后来的非殖民化运动中,一些地区形成了一些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现代主权国家,并没有成为小国寡民。欧洲人发现自己的殖民帝国瓦解后,宗主国反倒显得像是小国寡民,于是在他们信奉的竞争法则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幡然醒悟,欧洲联合的思想由此产生。“考虑到西欧、北美、东南亚出现的强劲的区域合作形势,似乎可以说,除非有一种更合理的超越国家的组织出现,否则无论是出于强力、出于自愿、还是为各自的利益需要,原苏联的大多数民族国家再度联合并非不可能。”[※注]
在西欧“民族—国家”理念发生变化时,在一些地方,民族分离主义却闹得沸沸扬扬,“国家、民族一体”理念似乎又有了用武之地。而“一族一国”只是在西欧特定历史环境中产生的一种理想模式。它本身并不具有普世性。即使在欧洲十分古老的民族国家,如英国、法国、西班牙等,也存在少数民族和民族纠纷。民族与民族国家互为表里,只是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模式,东欧、亚洲乃至全世界的国家和民族并不同步,形成的多为多民族国家。“一族一国”原则不适于全球范围。在当代,它只能成为民族分离主义的借口。
事实上,“由(单一族体的)‘民族—国家’的理想开始,以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告终,这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地历次‘民族—国家’运动和国家建立过程的普遍规律”[※注]。由于历史上各民族共同体存在巨大稳定性的同时,也在不断发生民族吸收、分解、聚合、扩散的过程,近代以来尤其是当今世界,各民族国家属于单一民族结构的为数甚少。事实上,如果以“人口的90%以上属于同一民族”的标准来确定单一民族国家的话,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只有不到10%的国家属于这种类型。[※注]即便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单一民族国家”(如日本、蒙古等)或曾自我宣称的“单一民族国家”(如土耳其、保加利亚等),其中也都比例不同地包含着一些世居的少数民族或外来移民群体。[※注]尤其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潮流的作用下,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不同程度地交融一体,相互间的交往与联系日益频繁,即使单一民族国家也会由于日益增多的移民而表现出社会群体的异质性。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建立‘民族—国家’被认为是一种符合历史潮流的合理诉求,那就必然在世界范围内引发性质相同而表现形式相异的两种‘运动’:在一些民族构成相对单一的国家里触发‘民族净化运动’,将‘非我族类者’逐出国门之外;在一些民族构成相对复杂的国家里触发‘民族分离运动’,几乎每一个民族,甚至一些民族的组成部分,都要求建立自己的国家。这样,整个世界不是变得更加相互依赖。这一选择显然为几乎所有的民族国家所不取”[※注]。从一些民族分离主义已经得手的国家的现实状况来看,通过民族分离建立新的民族国家也未必就能够如它们所想的那样真正解决民族问题。一些原少数民族通过分离主义运动建立自己的独立主权国家之后,它们内部的原多数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又根据“国家、民族一体”理论,纷纷要求在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内部再次分离,从而使民族分离呈现出“原子裂变式”的局势。
所以,“国家、民族一体”理论对浪漫主义时代西欧“民族—国家”现象的理论总结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它既不是永恒和绝对的真理,也不是随时随地可以付诸实践的公理,更不是适用于一切民族的神圣教条。一些民族分离主义者对“国家、民族一体”理论的眷恋,只意味着对分疆裂土的热望,并非有多大的理论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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