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IP是216.73.216.170,欢迎访问中国社会科学年鉴数据库 !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国政治史研究0 > 文献详情

民国政治史研究

第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研究

来 源
民国政治史研究0 \ -
作 者
-
浏览次数
86
摘 要
1912年1月1日,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中华民国由此肇基。但是,显而易见,当时对南京临时政府的研究多半得益于辛亥革命史与中华民国史(创建部分)之研究,将南京临时政府做较为专题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20年。纵观60年来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学术研究,大体而言,主要议题可分为:围绕政权性质的争论,有关政治、法律制度的研究,南京临时政府失败原因的讨论,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研究等几个方面。所以,对南京临时政府的专门、独立论述,如今已不多见了。
关键词

临时政府

中华民国

临时约法

资产阶级

政权

内阁制

立宪派

南京

政治制度

法规

总统制

注释
收藏

在线阅读

第一章 南京临时政府研究

字体:

1912年1月1日,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中华民国由此肇基。这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延续两千多年帝制的结束,一个崭新的共和国在东方诞生了。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虽仅三个月,但其开创的追求民族独立、民主权利、民生幸福的伟大事业,在此后的历史进程中有着持续的影响力。因此,研究南京临时政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在1949年以前,对南京临时政府即有研究,如李剑农的《最近三十年中国政治史》、[※注]邹鲁的《中国国民党史稿》[※注]等,但多为零星的研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研究较此前趋强,且多半作为辛亥革命史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予以关注,例如,吴玉章的《辛亥革命》、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第四册)、陈旭麓的《辛亥革命》等著作,都论及南京临时政府,但研究仍很薄弱。1972年,周恩来、董必武等人发出指示,要求组织人员编写中华民国史,自此以后,中华民国史作为一门断代史而提上研究日程了,引起学界关注。随着对中华民国史研究的加强,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研究也相应提升。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一些重要研究成果相继问世: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第一编),[※注]章开沅、林增平主编的《辛亥革命史》,金冲及、胡绳武合著的《辛亥革命史稿》等著述,都重点论述了南京临时政府,把该研究引向深入。但是,显而易见,当时对南京临时政府的研究多半得益于辛亥革命史与中华民国史(创建部分)之研究,将南京临时政府做较为专题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20年。

纵观60年来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学术研究,大体而言,主要议题可分为:围绕政权性质的争论,有关政治、法律制度的研究,南京临时政府失败原因的讨论,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研究等几个方面。

一 围绕政权性质的争论

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性质问题,曾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大致而言,可分为两种观点,即资产阶级政权与联合政权。

(一)资产阶级政权说

吴玉章在《辛亥革命》一书中提出,南京临时政府“既有立宪党人,也有官僚军阀,但革命党人还是占着主要的地位。它是一个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政权”[※注]。这一观点提出后,影响较大,也很长远,直至改革开放以后。赵矢元在《论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一文中,[※注]认为一个政权的性质取决于由哪一集团掌握及其所实行的政策,在南京临时政府中,革命党人占主要地位,故政权掌握在革命党人手中;南京临时政府发布的各项法令、政策具有资产阶级性质,服务于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因此,作者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是革命的资产阶级的临时政权。章开沅、林增平等人也认为,南京临时政府虽然容纳了不少立宪派和旧官僚,“但它并不是一个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官僚的混合体”,革命党人“无可争辩地处于控驭这个新政权的优势地位”[※注]

针对长期以来没有给予南京临时政府以足够的具体的评价,在论及它的时候,往往是一带而过,或者是“立足于批”,从批判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妥协性角度,全盘加以否定;同时,针对当时海外出现的全盘否定辛亥革命,认为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均非革命派领导的倾向与观点。彭明在《论南京临时政府》一文中,[※注]论述了南京临时政府的组成人员、各县政策、法令,认为同盟会基本上保持了对临时政府的领导权。因此,作者认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不但是一个资产阶级政府,而且是一个革命的政府。”应家淦在《论南京临时政府的资产阶级性质》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期间,除了显示民族资产阶级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的一面外,在内外政策上也有不少软弱性和妥协性的表现。该文认为,这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本身的阶级局限性所决定的,是符合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民族资产阶级,在政治上是软弱和动摇的,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这个政权确实是资产阶级的政权,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在其政府颁行的政策法令和实践活动中,都得到了较充分的反映。刘桂五的《论南京临时政府》一文中,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是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其各项措施具有民主性质。[※注]到20世纪90年代,有学者依然坚持这一看法,如王文素的《南京临时政府性质初探》一文中,认为南京临时政府的领导权是掌握在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手中的,政权形式是资产阶级共和制,其所施行的一些政策法令是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因此“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政府”[※注]

(二)联合政权说

陈旭麓在《辛亥革命》一书中,较早提出,南京临时政府是“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革命派以及军阀、官僚、立宪党人联合组织的民国政府”[※注]。在20世纪50—70年代,这一观点被较多学者接受或承认,如郭沫若等人在《中国史稿》中,就认为南京临时政府包括“革命派、立宪派和旧官僚三种政治势力。革命派在政府中居于领导地位,立宪派和旧官僚拥有相当大的实力”[※注]。有学者认为,南京临时政府“虽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占主导地位,然而它毕竟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派和立宪派、旧官僚的联合政府”[※注]。魏宏运在《孙中山年谱》一书中,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是“一部分资产阶级和一部分地主阶级联合的带有旧民主主义色彩的专政”[※注]。在20世纪80年代,胡绳在《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中,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是“以资产阶级为主体的政权,可以说是资产阶级革命派和资产阶级立宪派的联合政权,在这个联合中,占优势的思想是资产阶级立宪派的思想”,同时也承认,“在这个政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中,资产阶级革命派的色彩并不多”[※注]。显而易见,胡绳试图综合资产阶级政权与联合政权的两种观点。

进入21世纪之后,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问题,有时还被学者论及。张宪文在《南京临时政府评析》一文中,[※注]认为在南京临时政府的各部部长、次长的人选中,既有同盟会革命党人,也有立宪派人士与旧官僚,因此,作者认为,南京临时政府为各种势力的联合政府。史全生的《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性质问题》一文中,[※注]认为此前关于南京临时政府性质问题,多是从南京临时政府领导成员的政治身份、主张和方针政策来考量的,而且是从辛亥革命以前的政治身份和主张来考量的。作者认为,仅从这些方面来考量还不够,还必须从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体制和行政职能来考量,而且即使从领导成员的政治身份和主张考量,也不能只考量其辛亥革命以前的政治身份和主张,必须考量其在辛亥革命时期的政治态度和主张,因为一个人的政治态度和主张往往会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和认识的提高而改变。因此,作者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既是各革命派革命联合阵线的联合政府,也是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实行对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现代文明政府。与前述胡绳的观点颇为类似,试图在资产阶级政权说与联合政权说之间取得平衡。李秀原的《简析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权形态》,[※注]也涉及南京政权性质问题。作者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政权形态的生成主要受两个因素影响:革命的逻辑与西方的因素。该临时政府在中国第一次建构了民主共和制度,对西方民主共和制度在中国的试行作了有益的探索,但其政权形态并不完备,总统权力过大,参议院没有弹劾权,司法权也尚须建立与独立;在实际运行上,政府与参议院未能互相协调,以收指臂之效,行政权抑压立法权,而参议员则“狃于三权分立之说,好持异议”,束缚着政府的运行。

毋庸置疑,受到时代原因的影响,关于南京临时政府性质的问题,曾经是该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虽然还偶有学者论及此,但显然已不复当年之盛了。

二 关于政治、法律制度的研究

论述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制度,是研究该政府的重要论题,但长期以来,多为零星述及。翟国璋的《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制度》一书,[※注]则较为全面论述了临时政府的政治制度。该书首先阐述孙中山关于中国近代政治制度的理论与构想,然后依次叙述独立各省的政治制度、临时政府的成立(包括国号、政体、首都、纪元、国旗、国歌等)、临时大总统(包括总统府、直辖机关等)、中央行政各部、参议院、军事机构与制度、法制建设,书末附重要法规目录、大事记等,较为全面、系统地探讨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性质、结构以及治理方式。同时,该书突出两个重点:在地区方面突出湖北,因为湖北是首义之地;在人物方面,突出孙中山,因为孙对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建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外,该书对临时政府的政治制度还进行了比较研究:纵向上,与历史上政治制度相比,临时政府显示出以平等和民主为基本特征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横向上,与西方政治制度相比,具有哪些异同点,例如,把临时大总统与美国总统相比较,有相似之处,如总统是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是外交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二者的区别在于在产生方式,有无带有司法性质的赦免权,有无监督执行法律权,是否依仗政党推举,等等。该书在评价临时政府政治制度时,肯定这一新生政权的划时代意义,也指出其不够成熟的一面。

内阁制与总统制,是研究南京临时政府政治制度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方面的论著颇多,较有代表性的有,石柏林《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关于内阁制与总统制的探索及其意义》,[※注]认为辛亥革命时期的革命派力图以革命手段移植西方近代的政治制度,但对究竟哪一种政治制度适合于中国国情存在一个认识过程。相应地,南京临时政府关于中国究竟应当采用何种政治制度,也存在一个从总统制到内阁制的转变。这一转变过程,主要是由于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而由怀有专制独裁野心的袁世凯继任促成的。作者认为,袁世凯通过破坏内阁制,实行总统制进而复辟帝制的历史说明,在中国这样具有长期君主专制历史的国家来说,实行内阁制才有利于防止独裁专制,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学界对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问题的研究,研究重点首推《临时约法》。早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就有学者对《临时约法》进行研究,例如,政治学者鲍明钤于20世纪20年代上半期就在《中国民治论》书中,[※注]专列一章考察“《临时约法》及其缺点”,认为该约法存在很多明显的缺点:府院权限不明;两院议员人数过多且笨重;无调和行政、立法两部之规定;未规定中央与省政府之关系;等等。作者认定,在处于过渡时期的中国,如此不良的《临时约法》是造成民国初年政治纷争不断的重要原因之一。

1949年以后,关于《临时约法》的总体评价方面,给予正面、肯定评价为多,尤其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陈胜粦在《论孙中山在创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斗争》中,[※注]认为该约法“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是辛亥革命的一项积极成果,在中国宪法史上有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刘望龄在《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文中,[※注]从该约法的革命历程、历史地位、局限性等方面进行论述,认为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部革命的宪法,也是资产阶级绝无仅有的一部民主的宪法”,是当时亚洲“最民主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陈锡祺在《论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的活动》一文中,[※注]认为该约法不仅显示了“孙中山创立共和国的性质”,而且成为“革命民主派为保卫共和国而斗争的一面旗帜”。刘锡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注]也给予类似的评价。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后,与《临时约法》相关的具体问题研究逐渐深入。许多原先习以为常的问题受到学者们的质疑。例如,一般认为《临时约法》是孙中山革命思想的体现,自然是孙中山的意思表达,但王继洲在《孙中山不赞成〈临时约法〉》一文中,[※注]对此提出质疑。长期以来,学界一般都认为制定《临时约法》目的是限制袁世凯,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颇具“因人立法”的特点。近年来,这一观点也受到质疑。何善川的《试论民初“总统制”到“内阁制”的转变》一文,[※注]就对此提出不同于一般的看法。刘笃才在《〈临时约法〉“因人立法”说辩正》一文中,[※注]也认为该约法规定责任内阁制并非针对袁世凯,而是临时参议院基于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扩大自身权力的措施,约法的缺点不在于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而在于没有规定保障其正常运作的健全规则。与此相对,一些学者提出商榷看法,如张学继的《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的产物》《再论〈临时约法〉的“因人立法”问题——兼与刘笃才教授商榷》两文,[※注]再次肯定《临时约法》具有“因人立法”的特点。大体而言,肯定《临时约法》具有“因人立法”特征的研究者居多。

针对长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临时约法》起草人是宋教仁的看法,张亦工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人辨正》一文中,[※注]提出不同意见。据作者查考,最早提出宋教仁起草《临时约法》说法的是顾敦鍒著《中国议会史》(1931),该书称:“《临时约法》由宋教仁等起草,经起草二次,会议亘三十二日,自二月初七日开始,至三月初八日,全案告终,即日宣布。”此后很多论著,如杨幼炯的《近代中国立法史》(1936),李守孔的《民初之国会》(1964,台湾),李时岳、赵矢元合著的《孙中山与中国民主革命》(1981),陈旭麓主编的《宋教仁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均采此说。经过考辨,张亦工认为,前述说法不符合史实,《临时约法》是由各省代表会和南京临时参议院起草制定的,此间曾经起草过三次,先后参与其事的代表和议员达二十三人之多,其中以革命党人居多数,也有立宪派人士,但没有宋教仁。

关于《临时约法》制定过程的研究。张国福的《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起草日期和主稿人问题——兼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订过程》对《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作了细致的考述。[※注]该文通过考证,认为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大纲颁布后,缺点较多,当时即有人要求修改。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随即进行制定《临时约法》工作,以便以此代替《组织大纲》。1912年1月20日以前,临时参议院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推举景耀月等五人为起草员,拟定《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完后交审查员审查。28日参议院成立,临时参议院结束。参议院为继续制定《临时约法》,又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30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将法制院院长宋教仁起草的组织法草案咨送参议院审议,31日该院公议将原案退回政府。接着,编辑委员会提出《临时约法草案》,作为讨论基础,2月7日召开审议会,至3月8日完成审议、第二读会和第三读会的程序,即日予以宣布。3月11日又经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临时约法》制定过程就是如此。原先很多学者认为《临时约法》由宋教仁主稿,该文认为这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在其后的《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的问题》一文中,[※注]张国福重申了此前观点。

邹小站在《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注]也对《临时约法》的起草与制定问题作了考证,大体同意前述张亦工、张国福的观点。同时,作者发现其中有一个细节,即张亦工与张国福的说法不一:景耀月等五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是6章49条,而《临时约法》为7章56条,结构与条文的调整是什么时候完成的?张亦工认为,对景耀月等人的草案进行修改的是1月25日任命的以林森为首的九人审查委员会;张国福认为是2月16日任命的以邓家彦为首的九人特别审查委员会。作者在考证后,认为张国福的说法更符合史实。

长期以来,学界一般都认为《临时约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刘劲松在《南京参议院议员人数与〈临时约法〉的效力》一文中,[※注]提出不同的观点。该文以1912年3月湖北临时省议会通电全国,称南京参议院议员人数已不足法定人数断难开会,因此“不以该院决定之《临时约法》为有效”的指控为问题切入,探讨了《临时约法》的效力问题。通过考辨,作者认为:南京参议院审议表决《临时约法》时并没有达到法定出席人数,但《临时约法》却表决通过,由此可知,就法定程序而言,南京参议院审议通过的《临时约法》实际上是无效的。

关于《临时约法》失败原因的分析研究,张晋藩在《〈约法〉,毁法,护法——纪念辛亥革命70周年》一文中,[※注]认为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临时约法》后,错误地以为中华民国形式得到了保全,因而放弃了保卫民国的进一步努力,呈现出一派瓦解涣散的状态,随着辛亥革命的终结,《临时约法》便被撕毁。王志毅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失败原因浅析》一文中[※注],也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忽视了政权对法律的保障作用,导致《临时约法》失败的命运。

如果说,前述所论多为较宽泛地探讨《临时约法》失败原因,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些研究者已经较为深刻地着手关于《临时约法》内在缺陷的分析。杨天宏在《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一文中,[※注]从《临时约法》所确定的政体与民初政争的联系角度着眼,认为该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施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选择,掺杂有明显的因人立法或因人设制的因素,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将总统制改内阁制。但已经建立的制度,改动起来殊非易事。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参议员不得不寻求平衡,在赋予内阁行政权力的同时,保留了总统制体制下国家元首享有的若干权力,致使总统府与国务院权限不明,混淆了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界限,府院之争即是明证。另外,《临时约法》也未能在政体结构中规划好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如此一来,就将临时政府规划成了一种二元甚至多元的畸形政治体制。

音正权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缺陷》一文中,[※注]认为民国初年宪政失败的原因,除了当时政治环境的不利影响以及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低下之外,《临时约法》本身的缺陷,如制定缺乏代表性、行政权力划分与现实政治状况相背离、权力划分混乱等,也是导致其失败的重要原因。根据各个立宪国家成熟的经验,责任内阁制的平衡制约机制是:议会对内阁可以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可以(或者提请总统)解散议会,这是一个保障宪政体制顺利运作的规则。而《临时约法》既以所谓内阁成员辅佐总统“负其责任”的暧昧词句,回避责任内阁究竟是对总统负责还是对议会负责的问题,置责任内阁于对总统和对议会无所适从的尴尬地位;又没有规定议会可以对内阁进行不信任投票和内阁(或者通过总统)有权力解散议会,遂造成了后来责任内阁制进退失据的局面。作者认为,《临时约法》的缺陷及其失败,昭示了中国从传统专制国家向近代民主国家过渡的进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显而易见,杨天宏、音正权等人所论与前述鲍明钤之分析颇为相近。

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临时约法》的研究,已经逐步超越约法本身的分析,很多研究者尝试在较为宽广的学术视野中进行讨论,如刘旺洪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注]高天琼的《从社会价值认同的角度比较〈独立宣言〉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注]等等。

除了《临时约法》之外,南京临时政府其他的法律制度也是研究者关注的领域。在法制总论方面,邱远猷在《试论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一文中,[※注]一方面,肯定了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进步意义,认为其具有反封建性,在立法、刑罚、诉讼等方面均适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原则,并把吏治改革提到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兴衰存废的高度;另一方面,指出其在对待帝国主义问题、土地改革问题等方面具有局限性。唐上意的《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建制》,[※注]从政权机关、武装力量、司法制度、财政制度、发展实业、文化教育、保护人民权利、革除社会恶习、根本大法等方面对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和政令进行总体论述。公丕祥在《共和革命与法律进步》一文中,[※注]认为在南京临时政府期间,革命党人采取以下四项原则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法制统一;倡导依法行政;坚持司法独立;主张罪刑法定,反对刑讯逼供。刘海燕的《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实践及其历史启示》,[※注]从5个方面论及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状况:宪政立法,包括临时宪法和国家根本大法;行政性法规,包括政府组织法规、整顿吏治的法规和整饬军纪的法规;保障人权的法规;社会性立法;发展经济的法规。作者认为从中可获得以下启示:加强宪政建设,构筑民主与共和的法律机制;依法治国,构建尊重和保障权利及人权的法律机制;推进法治建设,必须走“自上而下”之路。

在部门法与司法制度方面,张希坡的《南京临时政府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一文中,[※注]搜集包括《民立报》在内的其中相关的司法行政法规,重点对司法部的组织法规、各级审判机关体制建设的初步方案、关于禁止刑讯和体罚的法规、律师法草案与律师公会章程、司法部关于监狱建设的咨文、法政教育的批文和民国法律学校专章、南京临时政府修订法律情况进行考察。邱远猷在《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一文中,[※注]从以下11个方面论述了司法制度改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人权;司法独立原则的提出;推行律师制度;设立陪审制度和公开审判制度;禁止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罪行法定,不溯既往;刑罚轻重持平,反对重刑主义;禁止刑讯,重证据不偏重口供;废止体罚制度,实行新的刑罚制度;罪人不孥,反对株连;改良监狱,尊重人道主义。贾晖在《简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一文中,[※注]认为财产权是指对于某物的用各种合法方式占有、享有、支配的权利。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要对财产进行准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障,最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变的,就是由义务本位向权利追求的转变,所以,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该文主要讨论《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个人财产保护相关内容,一方面肯定其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也认为其存在与社会脱节、缺乏民众参与等问题。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前述邱远猷、张希坡两位专家在多年研究辛亥革命与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基础上,出版专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注]该书的研究范围,上至辛亥革命运动的兴起、同盟会的成立,下至南京临时政府的结束。作者认为,其中可以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为界限,分为前、后两个时期;从法律思想与法制建设的发展过程看,前、后两个阶段又各自可分为两段,因此,全书在时段上分为4个阶段:第一,从1905年中国同盟会成立,到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前,是创建中华民国开国法制的理论基础与立法指导思想的确立时期;第二,从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到1911年12月底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是各省军政府及其法制的创建时期;第三,从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到3月11日《临时约法》公布,是中华民国建立中央政权机构、制定法律制度的重要阶段;第四,从1912年3月11日公布《临时约法》后,到4月6日参议院最后一次会议及南京临时政府结束,是最后一个阶段。全书分上、下两篇,上篇10章,下篇12章,共50多万字。上篇主要包括:同盟会的成立及其革命政纲与创建中华民国方略;湖北军政府和其他各省军政府的成立及其法制建设;《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和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临时参议院的成立和《参议院法》及其议事、办事规则;《临时约法》的剖析等。下篇侧重论述内容是,南京临时政府各部及总统府直辖机构的官制;各种行政法规,包括陆军军律和军事行政法规、内务警政法规、教育法规、财政金融法规、经济管理法规、交通邮电法规、外事法规、司法行政法规等;南京参议院关于地方政权的立法;孙中山解职和南北统一等问题。该书上下两部分分别以地方性法规和中央行政法规作为论述的重点,因为革命政权初建,以各级政府机关的组织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综观此书,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其实仅其一部分的内容,把南京临时政府法制的渊源前推至同盟会成立的1905年,值得肯定。此外,该书规模宏大,史料扎实,也颇值得肯定。

三 失败原因的讨论

关于南京临时政府失败原因的分析,一直是研究南京临时政府的重要议题之一。大体而言,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从敌我力量对比、主客观原因、资产阶级局限性等角度加以分析探讨。胡绳武、金冲及在《孙中山在临时政府时期的斗争》一文中,[※注]就认为失败的主要原因是革命力量过于弱小。该文指出,武昌起义之后,同盟会的迅速解体,内部矛盾、冲突的日益尖锐化,妥协潮流的出现是迫使孙中山与袁世凯妥协的一个方面,而帝国主义列强与袁世凯从外部,立宪派从临时政府内部对革命派施加种种压力,则是迫使孙中山不得不与袁世凯妥协的又一个方面。作者认为,孙中山最后与袁世凯实行妥协,绝非偶然,这既有内因(即孙中山本人认识上的弱点),又有外因(即同盟会内外的压力)。就孙中山本人来说,他是一个很有斗争精神、具有坚强性格的人。但作为一个革命领袖,他在这一革命过程中,能否坚持把革命进行到底,并不取决于领导人物的性格,而是取决于革命和反革命力量的对比。换言之,“孙中山所以将大总统的位置让予袁世凯,他认识上的弱点固然不无影响,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力量之间的对比,即革命的力量过于弱小、反革命的力量过于强大所决定的。”

不少研究者认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败主要是因为主观的妥协退让。孙中山并不是根本上反对议和、反对妥协,在孙看来,只要能建立共和,实行民主制度即可。宝成关在《论南北议和与孙中山让位》一文中,[※注]就认为孙中山让位的根本原因是“欲竭力避免国内战争之延长”,试图“以和平收革命之功”。彭大雍的《孙中山让位给袁世凯的思想基础》一文中,[※注]指出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强大,是迫使孙中山让位的客观因素,但决定因素是孙中山“不战而胜”的策略思想,从而使他以自愿让位、交出领导权为代价,争取袁世凯反戈一击,迫使清帝退位,所以“孙中山的让位,主要不是被迫而是主动的,不是外因,而是内因。”

当然,很多研究者从主客观因素结合的角度论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败原因。章开沅、林增平在《辛亥革命史》一书中,[※注]指出客观因素同时,也指出孙中山主观因素的缺陷,认为武昌起义后,孙中山在巴黎就发出推举黎元洪或推举袁世凯的电报,孙抵达中国后,即有“以和平收革命之功”的想法,孙担任临时政府大总统时,有对袁世凯“虚位以待”的承诺,与此同时,孙中山在给一位美国友人信函中还表达了“我唯一的目的是使我千百万同胞获得和平与满足”的愿望,这些都表明孙中山在敌我关系上的犹豫态度,在这样心态下,孙中山自然“在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制约下,终于在革命与反革命的决战中败下阵来。”林家有在《论武昌起义后孙中山黄兴的政治倾向和建设思想——兼论二次革命的失败》一文中,[※注]也认为孙中山让位虽然是由于当时内外客观形势造成的,但不能认为与孙中山思想无关,“孙让权给袁世凯是他政治上的一个错误,是政治妥协和软弱的结果”。李益然在《简论南京临时政府迅速夭折的主观原因》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败是,“由许许多多客观和主观的必然因素促成的”,就主观因素方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袁世凯阴谋篡权没有采取正确、有力的对策;推翻清廷后就以为革命成功的自我窒息;没有建立坚强统一的领导核心;没有用正确的政策取得人民的同情和支持;采取妥协退让的对外政策。此外,迷信议会政治,革命党日趋分化、堕落,大批遣散革命军队等,也是南京临时政府失败的主观原因。

其实,也有一些学者试图超越敌我力量对比、主客观方面来讨论南京临时政府失败的原因。例如,韩明在《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原因新议》一文中,[※注]从分析辛亥革命期间国内阶级斗争格局的急剧变化入手,把孙中山和袁世凯一起放到被时代选择的地位,用长期历史发展和当时阶级斗争态势的纵横双重坐标测量孙中山让位于袁世凯这一事件。作者分析到:资产阶级本身的变化,辛亥革命后,立宪派和革命派相互融合,资产阶级内部的分野已经渐次转化为“地方性利益集团”,江浙地区资产阶级凭借雄厚的经济政治势力,而获得了在全国的领袖地位,他们非常希望像袁世凯这样的军政强人能出来“收拾残局”。与此同时,袁世凯刚好扮演了这样一位“强人”角色。袁世凯不同于完全的旧时官僚,他是旧官僚向资产阶级转变的代表人物,其在直隶、北洋任上,积极推行了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改革和政策,把自己塑造成革新派的一代强人,为中外各种势力所推崇,以致在辛亥革命前后能形成“非袁莫属”的社会心理。孙中山与资产阶级之间存在诸多的“隔膜与疏远”,其主张的民生主义思想显得超前,不被资产阶级所接受。中外各方的合力,例如,资产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须维持社会秩序,国内各集团、群体和西方列强也试图维持自身利益,也要求中国和平过渡,在这样历史情境下,袁世凯就成了维持平衡的“保护神”。这样,就促成了南京临时政权必须交给袁世凯,造成了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败。作者认为,这是“一个历史性的错误”,是无可奈何的“错误”选择。梁仲明在《南京临时政府夭折原因新探》一文中,[※注]也从所属阶级的角度加以讨论。作者认为,中国资产阶级的主体是商业资本家,在你死我活的革命关头,这个阶层醉心于自己眼前的短浅利益,不愿承受革命的暂时痛楚,最后背弃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革命政权,容忍和拥戴袁世凯篡权窃国。因此,作者认为,失去资产阶级主体商业资本家的支持,是导致南京临时政府夭折的根本原因。

不少研究者从经济、财政或某一角度切入,来分析南京临时政府失败的原因。贾德臣在《财政问题对南京临时政府夭折的影响》一文中,[※注]认为由财政困难所产生的严重影响是多方的,对内而言,南京临时政府的领袖们,用极大的精力为解决财政问题而奔波,这势必分散了政治、军事诸方面的精力,客观上便利了袁的篡权活动。巨大的财政赤字使许多重大举措未能实施,如北伐的中途而止,给了袁世凯喘息之机;军费匮乏,迫使黄兴大量裁军;兴办实业,亦因没有必要的资金也只好搁浅。对外而言,全部财政收入中外债占61.3%,靠外债度日势必导致对外政策软弱,在南北和议中,财政困难迫使孙中山对和议之态度及议定之条件不得不屈就。因此,该文认为,在南京临时政府的施政活动中,虽然为解决财政问题做出了极大努力,但其始终没有从根本上依靠人民群众去动摇封建经济的根基,因此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财政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临时政府的夭折。张世均、胡大泽在《论辛亥革命失败的经济因素》一文中,[※注]认为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在解决对财经问题时,举借外债落空、控制关税失败;没能凭借东南富庶之区的优势,对清政府实行经济封锁;在处理敌人财产与前清银行问题上忍让妥协,致使南京临时政府财经困难增大。作者认为,这是辛亥革命失败的重要因素。杨振华、杨德慧在《论南京临时政府失败的财政因素》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将政权让给袁世凯,最主要原因是严重的财政困难:一方面,临时政府没有稳定的财政来源;另一方面,包括军费在内的支出却十分浩繁。因为国民贫穷,所借内债有限;列强吝啬,所借外债甚少,且引起了临时政府内部的政治危机,由此导致南京临时政府的失败。

四 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

除了前述几方面外,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以下几方面的研究也颇有成果。

(一)参议院

胡绳武在《民元南京参议院风波》一文中,[※注]考察了发生在参议院内部的一场风波:1912年3月初,参议院内部突然掀起了一场不承认南京参议院,另立临时中央议会的风波,由同盟会籍的湖北省参议员时功玖、刘成禺、张伯烈首先发动。这场风波,是由南京临时政府要求参议院审查通过临时政府与俄华道胜银行签订的150万金镑的借款合同引起的。通过考察这场风波,可以从中看到当时参议院内外各种政治力量之间斗争的复杂情况,并且可知临时政府北迁后,参议院内部同盟会(后改组为国民党)与共和党两大政治力量之间斗争格局的由来,同时,也可了解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在中国最初推行的情况。作者认为,在参议院中,虽然同盟会籍的参议员占绝大多数,但并没有起到议会党团的作用,相反,有些同盟会籍的参议员,在某些问题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支持袁世凯而非孙中山,特别是同盟会籍的湖北省参议员时功玖、刘成禺、张伯烈,江苏省参议员陈陶怡与立宪派的江苏籍参议员杨廷栋等人结成统一阵线,代表以黎元洪和张謇为首的湖北与江苏集团的利益,在参议院中与南京临时政府作对,给参议院和南京临时政府制造了不少困难。

在参议院研究中,李学智曾发表过多篇专题论文,如《南京临时参议院弹劾案风波》《南京临时参议院立法活动的若干考察》《南京临时参议院维护法制的努力》等,[※注]在上述论文的基础上,著成《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以国会立法活动为中心的研究》一书。[※注]该书从议会史与法律史相结合的角度,来探讨民国初年(主要是1912—1913年)的国会立法活动,全书共六章,其中第一章论述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第二章论述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立法活动,第三章论述南京临时参议院时期的法律建设。关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法建设情况,该书述及参议院的建立与内部机构;立法活动的程序、规则及遵行情况;关于《临时约法》的制定;其他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维护法制的努力等内容,这些论述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民初国会与法制的理解。

(二)经济政策

朱英的《论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一文中,[※注]从7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政策:明令保护工商业者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确立自由经营工商矿务交通运输等各种公司及企业的权利;颁布商业注册章程;制定银行条例;鼓励创办各类公司和企业;恢复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兴农垦殖;支持成立民间实业团体。作者对南京临时政府所采取的经济政策,颇多肯定,认为经济政策积极影响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更多新式企业的创办,直接推动了工商业的发展;各类民间实业团体的创立日益增多,开创了民国初年民间实业团体兴盛的起点;施行保护和鼓励实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并采取了许多相应的具体措施,在社会各界人士思想观念的更深层次也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冯君《浅析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一文中,[※注]从4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政策:在中央成立实业部,管理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等经济事务;制定《商业注册章程》;力图建立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保证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尝试推行民生主义。

(三)民族问题

在宏观研究方面,崔巍的《南京临时政府与中国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一文中[※注],指出南京临时政府以近代文明国家民族平等的原则为指导,制定并实施了一套新型的民族政策,此政策基本被后来历届政府所延续,从而逐步确立了一种以维护国家统一和强调民族平等为内容的新型民族关系。李国栋在《对南京临时政府民族政策的历史考察》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民族政策主要来源于孙中山的民族思想,以民族平等原则为指导,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新型的民族政策;同时,也发展了孙中山的民族思想,把民族问题纳为民主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使反对民族压迫和实现民族平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发展起到较好作用。潘先林在《略论南京临时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及设想》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实行了一系列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和措施,例如,宣布实行“五族共和”,制定并公布清帝退位后的优待条件,包括满蒙回藏各属待遇条件;规定前清“贱民”一律享有公权和私权,批准成立“回教联合会”“中华民族大同会”等。与此同时,南京临时政府还提出设立蒙藏事务局为蒙藏中央行政机关、改革土司行政、经营蒙藏等设想。作者认为,这些政策与设想,此后大多为袁世凯政府所施行。彭武麟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近代国家转型与民族关系之建构——以“五族共和”为中心》一文中,[※注]认为“五族共和”不仅是近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观念,更是中国近代国家转型与新型民族关系建构这一动态历史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故该文以“五族共和”为考察对象,具体探析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近代国家转型与民族关系的建构问题。该文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中国近代国家转型与民族关系之建构的重要阶段,其基本情态就是“五族共和”,也是一个历史建构过程,包括思想文化领域与政治实践领域的双重认同与整合,同时也表明中国近代国家转型与民族关系建构过程中的重要历史转折。作者指出,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五族共和”在理论认识和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严重的现实困境和诸多问题,中国近代国家转型与民族关系之建构仍然面临严重的危机和挑战。

(四)教育问题

教育措施方面,韩荣宝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对教育事业的贡献》一文中,[※注]讨论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提出的各种教育措施,如宣布教育宗旨,兴办各类学校,派遣留学生,建立师资队伍,修订和编写新教材,等等。作者认为,通过这些教育措施,使得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教育体系粗具规模。杨忆宁、杨治亚的《孙中山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教育事业》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事业主要包括:确立新教育宗旨,树立新道德规范;恢复教学秩序,发展国民教育;推行普及教育,倡导女子就学;发展民族教育,重视师资培养。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教育性质,赵德祥在《试论南京临时政府教育政策的性质》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提出了革命教育思想,在此基础上废除了以忠君、尊孔、读经为中心的教育政策,废除了清朝学部颁布的教科书和含有封建专制内容的民间教科书,推行资产阶级的各项教育政策,可以说是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教育革命。

(五)文书改革

在文书改革方面的研究,不时有论文问世。李祚明、孔庆泰在《南京临时政府的文书制度》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文书制度改革可分为五方面:简化文种,划一程式;统一公文纪年;革除封建恶称,确定官民称谓;“公务以敏迅为归,事权以分任为主”的处理程序;严格收文制度。黄昆源的《略论南京临时政府的公文改革》一文中[※注],指出为了政治斗争和管理国家的需要,南京临时政府对封建公文进行了改革,在中国公文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改革包括:革除繁杂的封建公文文种;革除封建等级称谓;革除封建办文积弊;废除帝王纪年;等等。朱兰芳在《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的文书改革》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文书改革主要在以下三方面:设置与资产阶级国家模式相应的文书工作机构;公文用语和名称的改革;公文处理程序上的改革。作者指出,通过以上措施,简化了公文处理手续,提高了公文传递效率。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文书档案,楚晨梅、牛红颜在《南京临时政府文书档案工作改革》一文中,[※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文书档案工作改革包括:设专人负责;废除封建专制权力的文件名称;公文处理程序化;重视档案的编辑公布;利用档案编纂历史;档案工作者备受重视;关心档案的保存等方面。侯吉永的《南京临时政府档案中的公文纸式及程式变革述论》,[※注]认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公文纸式及程式发生了划时代变革,主要表现在:最高元首的公文与普通官署一样,皆用白纸,无图案,纸张用相同的折式,纸幅无分大小,公文无论上行下行,折面布局趋向简明统一等。

除此之外,学界对于南京临时政府研究还涉及诸多方面内容,如南京临时政府的军事制度、[※注]社会改造、[※注]风俗变革[※注]等。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 ※ ※

综观1949年至2009年关于南京临时政府的研究,可明显看出其受到时代大环境的影响。但应该看到,由于南京临时政府本身的“临时”性,对其研究,很难做到完全专门、独立,必然要与其“前后左右”各种历史事件、思潮、运动关联在一起。所以,对南京临时政府的专门、独立论述,如今已不多见了。

显示更多

相似文献

引用

引用格式: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备案号:京ICP备05032912号-3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10108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售前咨询:010-84050797

售后服务:010-84050797

  •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年鉴”微信公众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