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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治史研究

政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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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北洋时期政治制度问题,民国时期即有学者进行研究。例如,政治学者鲍明钤在1923年就著有《中国民治论》一书,该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中国近代宪政历程及其诸多问题,探讨《临时约法》及其缺点,民国建立以来十余年宪政的教训,废督、制宪和救济危机等诸多问题。钱端升等人所著的《民国政制史》,分为中央政府、省制、县制、市制四编,详细记述1911年至1936年民国政治制度的设置与沿革,资料翔实系统,既可以视为民国政治史研究中的一部资料集,也可以视为一部研究著作。毋庸置疑,该书对研究中华民国(尤其是北洋政府)时期政治制度与组织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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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政治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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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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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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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后,对北洋时期的政治制度及组织的研究,虽已着手进行,但进展较为缓慢。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倒是在资料等基础性工作方面,取得一些成果,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例如,一项很重要却往往被人忽略的工具书编纂工作在此时就取得一定成果,虽数量较少,但一般而言质量较高。最为著名的是,刘寿林编纂的《辛亥以后十七年职官年表》,[※注]是较早一部检索北洋时期官制的工具书,久为研究北洋时期历史学者所喜用。以此书为基础,经万仁元、王玉文、孔庆泰等学者的长期努力,扩充成为《民国职官年表》,[※注]该书所列,包括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党政权在中国大陆统治覆灭整个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职官。为区别民国政府机构分属于北洋时期和国民党时期,全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北洋时期:中央之部,起自1912年元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止于1928年6月奉系军阀退出北京;地方之部起自1911年辛亥革命后各省独立,止于各省脱离北洋军阀,建立国民党政权。下编,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央之部始于1925年7月广州国民政府成立,中经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止于1949年10月国民党在中国大陆统治结束;地方之部的起止期限,则因各省(市)国民党政权成立和结束的时间不同而有所先后。除此之外,钱实甫编著的《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和《北洋政府职官年表》两书,[※注]均为研究北洋政府统治机构的资料性作品。前者记述了北洋政府中央和地方行政、军政、司法等机关的机构和制度,并附录了有关资料目录和名词索引等简注;后者记述了总统、内阁总理、各部长官,各省军事、民政长官,各地巡阅使,各特区长官,驻外使节的年表,并对北洋时期中央政府变革做了简要的梳理。毋庸置疑,此两书均是研究北洋政府的重要工具书。

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推进,自然涉及北洋时期政治制度之研究。这一时期,学界涌现多部名为“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的论著,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部:第一部,袁继成、李进修、吴德华主编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注]该书认为,在中华民国存在的30多年时间里,存在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南方护法军政府、大元帅大本营政府、广州国民政府、武汉国民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等不同形式和性质的政治制度。该书没有采用通常按时间顺序分阶段逐一叙述,而将这些政府按政权性质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书中三编:第一编,从南京临时政府到武汉国民政府,叙述资产阶级政治制度和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及其他阶级联合的政治制度;第二编,北洋军阀政府,叙述封建军阀的政治制度;第三编,南京国民政府,叙述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各编又按时间顺序分章叙述。该书第二编记述北洋政府,大体以时间先后为序加以叙述,内容既包括中央政治制度,也包括地方行政制度、地方军政长官,还涉及蒙藏地区的行政制度等。

第二部,徐矛所著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注]该书作者认为,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可分为六个时期:一是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1912年1月至1913年10月);二是北洋政府的政治制度(1913年10月至1928年6月);三是民族资产阶级领导的军事专政下的政治制度(1917年8月至1922年6月);四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下的政治制度(1924年1月至1927年7月);五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1927年4月至1948年5月);六是国民党的“宪政”制度(1948年5月至1949年9月),各阶段又有部分交叉,是因为民国时期存在独特的“南北分治”现象。全书共十二章,其中第四章为北洋政府的政治制度,论述了北洋政府时期的议政机构(如约法会议、参政院、国会等),根本大法,行政与司法制度,以及四个特殊形式的军阀政府(临时执政府、安国军政府、护宪军政府、建国军政制置府)。此外,在该书第十一章还涉及北洋时期的地方制度。

第三部,林炯如等编著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注]该书概述了1912年到1949年中华民国时期的基本政治制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民国创立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12—1928);下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上篇中,第一章即叙述民族资产阶级的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制度;从第二章至第十一章叙述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按时间顺序叙述(北京临时政府时期政治制度,袁世凯的独裁制度,皖系段祺瑞政府,直系军阀控制的北京政府、临时执政府、北京军政府),也穿插叙述中央与地方制度之别。

上述三部论著,都是整体性的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论著,北洋时期的政治制度均为其组成部分。毋庸讳言,囿于当时学术环境,三部论著中运用阶级话语均较为明显。

与其他研究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论著稍有不同,王永祥著《戊戌以来的中国政治制度》,[※注]以1898年的戊戌年为上限,下限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在该书作者看来,戊戌年以前的中国政治制度,基本是沿袭传统的中央集权制度,从戊戌变法开始,传统的政治制度根基已经动摇,引进西方代议制,实行宪政,民主政治成为时代潮流。无疑,以戊戌变法为起点,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开始了一场渐进式的变革,并最终导致政治制度的根本变化。由此着眼,该书的上限选定颇具新意。在该书中,论及北洋政府时期的诸多政治制度。按照作者理解,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政治组织、政治规范、权力关系和政治行为模式,相对而言,书中对政治组织、政治规范论述较多,而权力关系与政治行为模式着墨不多。

谢俊美所著《政治制度与近代中国》一书,[※注]从清代政治制度入手,探讨了鸦片战争直到民国初年的政治制度。该书研究重点是晚清时期,但对民国初年的政治制度,如政党制与政党政治、联邦制与联省自治等也有所论述。翁有为在《北洋政府政制的变乱及有关问题》一文中,[※注]指陈北洋政治制度的种种乱象,并提醒学者可以从诸如以下几方面推进讨论:派系与政制的稳定问题;军阀与“法统”问题;制度的“力”和“度”的问题;法和人的关系问题;制度的引进和国情的适应问题。朱汉国、杨群主编的《中华民国史》,[※注]该书共十册,第二册至第五册为“志”部分,分为政治制度、经济、军事外交、文教社会四卷。该书的政治制度卷包括职官志、政治制度志、议会选举志、政党志、法律志等,其中,对北洋时期的相关政治制度有较详细的论述。

一般而言,研治政治制度的学者关注上层制度较多,而对下层制度关注较少。魏光奇的《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注]则关注处于政治制度下层的县制。中国古代的地方初级政区,自秦汉至唐宋称“县”;元代有些设于省、路、府之下的“州”没有属县,也属于地方初级政区。明清承袭元制,在少数地方设“州”和“直隶州”,与“县”同为地方初级政区,并称州县。清代,除州、县之外,在边远地区设“厅”和“直隶厅”,而极少数作为二级地方政区的“府”除管辖州、县外也有直辖区境。因此,清代的地方初级政区就有府、厅、州、县等四种形式。中华民国建立后,把有直辖区境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和其他散州、散厅一律改为“县”,地方初级政区再次统一为“县”。可见,中国的初级地方政区形式,基本是以“县”为主要形式。魏著书名所言的“官治”与“自治”,是20世纪上半期在“县制”问题领域中悉用的话语,前者指由国家自上而下任命官员运作的国家行政;后者指由地方社会自下而上推选本地人士运作的地方自治。作者认为,这两种基本模式的相互排斥与结合,构成了20世纪上半期中国县制改革和演变的主轴。魏著第三章论述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县制,作者从两方面论述,一方面,北洋政府时期的“官治”县政:县公署组织的制度设计、实际运行中的县公署组织、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县佐制度;另一方面,以“四局”为主体的“自治”县政: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推行与取消、“四局”县政系统的形成、“四局”系统的“自治”性质、第二次地方自治中的议参两会。作者认为清末北洋时期的县制基本处于“在传统与近代之间”的过渡形态,并认为财政制度的落后是制约中国县乡制度现代化的一个主要因素。

北洋时期地方政治制度处于新旧变革之中,巡阅使就是如此,古名新意相杂糅。刘迪香在《热察绥巡阅使与民国前期特区军政体制探析》一文中,[※注]对巡阅使制度和省议会制度做了个案剖析。该文考察了热察绥巡阅使的设废及其军政职能,认为其设置既是军阀政治顶峰时期的表征之一,也是直系军阀实现其军事寡头政治的典型途径与方法,但在民国初年俄国策动外蒙自治的历史背景下,这种独特的军政合一体制对强化热察绥边区内蒙古民族与中央政府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北洋时期地方制度颇为混乱、复杂,进行深入细致研究的空间还很大。

官员的选任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北洋时期多半为文官制度。其实,在民国时期就有学者开始研究文官制度,王亚南在《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一书中(1948),就对近代官僚政治产生的社会根源、经济基础、主要特点及其未来趋向做了剖析。1949年之后,钱实甫在《北洋时期的政治制度》一书第十五章的官吏制度中,对北洋时期的官吏制度按照行政官、外交领事馆、司法官、其他官吏、武官五个类别作了简要叙述。林代昭的《中国近现代人事制度》,[※注]刘梅生的《中国近代文官制度》,[※注]均有专门述及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的章节。武乾在《论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一文中,[※注]认为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考试制度,是以品位分类制与职位分类制相结合的文官分类法及四级文官等级品位制,是对中国传统官吏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姬丽萍所撰的《北京政府时期文官考试与任用制度评析》一文中,[※注]重点探讨北洋时期的文官制度与实践。姬文从文官体制的组织与体系、考试与甄别、分发与任用三个方面切入,通过对北洋政府时期文官制度的基本内涵、功能与作用的探讨,考察了近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公务员管理制度初成时的基本特征。作者认为,北洋政府的文官选拔与任用制度,脱胎于孙中山的文官管理思想,成型于袁世凯统治时期,是中国近代文官(公务员)制度形成的伊始,对其后南京政府时期公务员管理体系的性质产生了重要影响。

李俊清著《现代文官制度在中国的创构》一书,[※注]重点论述民初十余年现代文官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该书从现代文官制度的逻辑构成,按照录用制度、任用与甄别制度、等级与俸禄制度、纪律与惩戒制度、保障制度、考核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管理结构等内容,分类叙述现代文官制度从法规建设到实际运作的具体情形。该书还从现代化进程中制度移植、政治权威与文官制度、过渡型社会的特点三个方面,分析中国现代文官制度早期生长发育的生态条件和基本特点。作者认为,任何类型的官制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其内容、原则、实施状况及其特点必然受到当时各种特定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鲁卫东在《制度设计与实践的背离——北洋政府时期的文官考试初探》一文中,[※注]通过对北洋时期文官考试的参加人数、录取比率以及任用等问题的探索,指出北洋政府时期文官考试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之间的严重背离,考试出身人员取而不用,通过地缘、学缘、血缘等非制度化的私人关系做官则比比皆是。

对官员的监察,也是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孙学敏在《略论北洋军阀政府监察制度的反动本质》一文中,[※注]认为作为北洋军阀政府政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监察制度,前后多变,情况复杂,每一阶段都呈现出不同的历史特点。但从根本上说,是以维护封建军阀、买办势力的统治为中心,监察权归根结底是最高统治者所拥有,虽有三权分立、民主共和之名,但监察权都不在人民手中,监察制度根本无任何效能可言,最终成为军阀统治的工具。但是,王晓天在《论清末民初的监察制度的嬗变》一文中,[※注]给予监察制度较为持平的评价。该文观察到清末民初时期出现了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的现代国家监督的三种基本形式,即国家立法机关的监察、国家司法机关的监察、国家行政机关的监察。刘永在《论民国初年的监察制度机制与效能》一文中,[※注]认为民国初年革命者主要是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初步建立了议会监察体制的雏形。袁世凯掌控民国政权后,破坏了议会监察制度,重新建立了一套具有专制性质的监察体系。总的来看,由于社会混乱、政治不稳定和袁世凯集权制度的建立,使民国初年的监察制度运行效能低下,作用甚微。

从1912年南京《临时约法》颁布以后,中国的政治、知识精英们一直致力于制定一部正式的《中华民国宪法》,从1913年10月拟定宪法草案——“天坛宪草”——开始,到1923年10月《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正式通过,其间几经周折,变故重重。其实,这也是北洋时期中国共和宪政步履艰难的缩影。毋庸置疑,对宪法与法律制度的研究是北洋政治制度史中一项重要内容。实际上,关于宪法、制宪、法制等的研究在民国时期已经颇具规模。吴宗慈所著《中华民国宪法史》一书[※注],久为学界所称道。作者从1913年即开始着手收集制宪过程的各种电文、手令、记录、档案等资料,历时艰辛,十载成书,全书百余万字,分为前、后两编,详细记录了北洋时期制宪的艰难历程。时至今日,该书依然是研治北洋宪法史的必备资料。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的《中华民国立法史》,[※注]也记载了北洋时期宪法及制宪过程。民国时期以“宪法史”“制宪史”为名的论著还有不少,例如,汪煌辉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1年版);岑德彰编的《中华民国宪法史料》(新中国建设学会1933年版);潘大逵的《中国宪法史纲要》(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版);潘树藩的《中华民国宪法史》(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吴经熊、黄公觉合著的《中国制宪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重庆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平心的《中国民主宪政运动史》(上海进化书局1947年版);等等。

1949年以后,对北洋法制史的研究往往是作为政治制度附属部分被人们提及,谈不上深入研究,进展很缓慢。20世纪80年代,民国法制史研究逐渐有成果问世。张国福著《中华民国法制简史》,[※注]该书虽显简单,但不失民国法制通史基本特征。其后,余明侠主编的《中华民国法制史》,[※注]篇幅较大,全书近五十万字,是民国法制通史专书。这两部著作都有专门章节论述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后者,论及北洋政府的立法情况、宪法、刑事立法、民商立法、行政法规、司法制度等诸多方面。余著认为,北洋时期法律制度基本特点是:继承了清末新订法律的基本内容,但有所增减;采用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及法律实施方面的新旧交替性。因此,该书指出,“北洋政府的法律就其性质而言,是一部带有浓厚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的法律。在北洋军阀集团的长期经营下,集中了反动、虚伪、混乱于一身,成为维护专制独裁统治的工具。但是由于北洋政权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以及其政权的不稳定的特点,使得北洋政府在制订修改法律的过程中注意采用近代资产阶级法律的体系或内容,或多或少地对原来充满封建色彩的法律作了部分修订,从而使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一些新的特色。”显而易见,这部民国法律史论著带有20世纪80年代其他民国史论著同样具有的时代烙印。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中,[※注]第17章至第21章论述北洋时期的法制,涉及北洋政府的宪法、国会、刑法、民法、司法制度等内容。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化理论开始在中国近现代史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自然也波及法制史研究领域。吴永明所著《理念、制度与实践:中国司法现代化变革研究(1912—1928)》一书,[※注]从现代化角度考察北洋时期中国司法的变革,涉及司法观念、组织机构、司法人员、程序革新等多方面。无疑,该书更多的是观察司法现代化“变”的一面。

在原先通论性质的法制史研究基础上,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专题性质论著逐渐增多。宪法方面,如蒋碧昆编著的《中国近代宪政宪法史略》,[※注]张国福所著的《民国宪法史》,[※注]等等。张著是我国较早一部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观点研究民国宪法的书,作者用丰富史料阐明辛亥革命、北洋政府时期、广州及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宪法及宪法性文件的原因、经过,剖析它们的内容、特点和阶级本质,该书还重点论述了孙中山五权宪法。此后,殷啸虎的《近代中国宪政史》,[※注]王人博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注]均是侧重从宪法、宪政角度探讨中国近代史,北洋时期均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卞修全所著的《近代中国宪法文本的历史解读》,[※注]分别介绍了清末、民国初期、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四个不同阶段的宪法文本,分析各个文本的特点、影响与不足。夏新华等著《近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注]选取近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即宪法与宪政问题,以此为切入点,着力于宪法与宪政制度的演变,试图揭示出中国近代宪政发展演进的基本脉络和历史规律。作者试图从近代宪政实践延及当代宪政建设,以史为鉴,体现历史研究的现实价值,为当今中国之民主政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与启迪。此外,在一些中国宪法通史论著,如张晋藩的《中国宪法史》中[※注],也涉及北洋时期的宪法、宪政问题。

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也有成果问世。例如李春雷的《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注]在对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回溯与反思的基础上,该书对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路径及理念进行了探析。在中国近代,无罪推定、程序法定等新型法律原则开始输入,并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发展。检察及律师制度亦开始引进,中国近代化审判制度的雏形显现。北洋时期大理院创制的判决和司法释例,不仅成为实现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便捷途径,也成为各级司法机关非常重要的裁判根据。该书作者还分析了北洋时期《刑事诉讼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情况。与此同时,刑事执行制度也开始趋向文明并与传统的行刑制度相区别。作者认为,近代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具有连续性、进步性、协调中西等特性,但刑事诉讼制度只有在与政治、经济制度及法律文化同步发展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更大发展与进步。

在民商经济法方面,虞和平在《民国初年经济法制建设述评》一文中,[※注]通过对1912年至1921年间北洋政府所颁布的40多项经济法律法规的分析,观察到北洋政府所施行的经济法制建设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所颁布法规种类比较齐全,内容比较详尽,初步形成了资本主义经济法制体系;其次,中西结合,广采众议,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再次,较多地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由此说明,北洋军阀具有较多的资产阶级性质。北洋政府这些经济法规发挥了较为良好的社会作用:政府经济管理法制化和经济化;企业和企业家法人化;竞争的自由化和正规化;融资渠道的社会化和国有化。作者认为,民国初年经济法制建设在中国经济近代化历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和作用。饶东辉的《民国北京政府的劳动立法初探》一文,[※注]从立法角度来考察北京(北洋)政府的劳动法规,认为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1914年3月北京政府公布《矿业条例》,到1923年3月颁布《暂行工厂通则》以前,是北京政府进行劳动立法的酝酿阶段;二是从1923年3月北京政府公布《暂行工厂通则》,到1926年4月段祺瑞政府垮台,是北京政府劳动立法的初创阶段;三是从1927年6月安国军政府成立,到1928年6月安国军政府覆灭,是北京政府劳动立法的修订阶段。

近十多年来,法律史研究已经不满足于通论性质探究,而开始尝试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研究,并取得不俗的成果。这方面,司法独立问题,学界关注较多,成果亦较多。李峻在《论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独立》一文中,[※注]认为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独立表现在:制定了一套具有鲜明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律典章;选拔了一批具有现代政治理念的司法人才;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中的公审会廨;严惩贪官,初步显示了独立司法的威严,但也指陈其未能有效实施的表现:行政干预司法;军阀干预司法;等等。在作者看来,出现如此状况,原因是缺乏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缺乏具有近代民主与法律意识的司法独立的基础力量,缺乏近代司法人才,等等。韩秀桃的《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注]是一部研究司法独立在近代中国发展进程的专书。该书采用历史叙事手法,运用法律社会学的分析框架,从讨论中国传统司法特性及其在近代的危机入手,探讨晚清社会对于司法独立的思想认识和司法改革实践中的诸多障碍,以此为起点考察民国(包括北洋)时期围绕司法独立所进行的理论架构和制度设计。作者认为,司法独立作为西方法治一种价值理念在近代中国变成一种工具理念。李超在《清末民初的审判独立研究》一书中,[※注]从更为具体的审判独立角度考察清末与北洋时期的司法变革,旨在探索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落差和矛盾。

关于北洋时期法律职业者的研究,十余年来成果颇丰。徐家力在《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一书[※注]中,简要叙述了中华民国(包括北洋)时期的律师制度的建立及其曲折的发展历程。关于律师职业群体在近代中国的处境如何,很多学者从地方史角度加以讨论,尤其是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陈同在《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一书中,[※注]探讨了近代上海外籍律师制度移植、演变的历史,叙述其执业背景、法律依据、社会作用及对华人律师的影响,对于外籍律师在上海出现的早期历史、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有具体的考订与论述。上海本土律师是该书论述重点,对于其出现的时代背景、与洋律师之关联、律师制度之建立、任职资格、职业特点、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表现、律师公会的产生与沿革、会员与公会、公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均有较多描述。此外,作者对上海律师社会生活着墨颇多,包括其教育背景、知识结构、经济收入、活动网络、社会评价等。民国时期的北京律师方面,邱志红在《朝阳大学法律教育初探——兼论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的养成》《民国时期北京律师群体探析——以北京律师公会档案为中心的研究》论文中,[※注]通过对北京律师公会原始档案的爬梳,对民国时期北京律师业的发展和群体结构进行实证考析,力图对北京律师的群体特征进行整体性揭示,进而展现律师作为一个新兴社会群体在近代中国兴起、发展过程中的某些具体细节。作者认为,北京律师公会的成立是律师群体正式形成的显著标志。

除了律师外,同样作为法律职业者的司法官,其相关研究成果近年也相继涌现。郭志祥在《民初法官素养论略》一文中,[※注]考察了北洋时期法官的素养问题。毕连芳的《北京民国政府司法官制度研究》,[※注]从理论渊源、考选机制(考试与培训)、选任机制(任用与升转)、激励机制(考核与奖惩)、保障机制(物质待遇与职权保障)等方面较为全面论述了北洋政府时期的司法官制度。该书认为,北洋时期的司法官制度设置目的是造就高素质的新式司法人才、改良司法,实践中颇有成效,但也存在诸多缺憾,所有这些均受制于当时动荡的政治环境、恶劣的经济状况。

除了司法官方面,对司法机构、组织及个案的考察,也是法律史研究中值得关注的方面。关于北洋政府时期的大理院,学界关注较多,如张生的《民国初期的大理院:最高司法机关兼行民事立法职能》与《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注]聂鑫的《民国司法院:近代最高司法机关的新范式》,[※注]均关注到北洋时期这一重要的司法机构。俞江在《司法储才馆初考》一文中,[※注]则考察了不为学界所注意的北洋司法储才馆。杨天宏的《北洋外交与“治外法权”的撤废——基于法权会议所作的历史考察》,[※注]李启成的《治外法权与中国司法近代化之关系——调查法权委员会个案研究》,[※注]则以法权会议(委员会)为视角,观察治外法权与北洋司法变化的关系,这是一个连接北洋内政与外交的上佳考察点。张淑娟在《宪法危机与1919年南北和谈》一文中,[※注]考察了1919年南方护法军政府与北京政府在上海举行和谈之事,认为宪法问题是此次南北和谈的难点。该文认为,《临时约法》自1912年颁布后,竟然维持10年之久,被南、北各方奉为维护自身利益和打击政敌的有力工具,但政治的运转实际早已超出和偏离了《临时约法》的制约,结果南北双方均为宪法危机所困扰,和谈亦以失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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