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主义法治恢复和重建:“文化大革命”结束至“八二宪法”颁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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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治建设70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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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这个历史新时期,法治与改革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法治通过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推动中华民族富起来的成功实现。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领导人民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等历史性成就。为在历史新起点上开辟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奠定了深厚坚实的实践、制度和理论基础。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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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 宪法 改革开放 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保障 法治 治国 法律 法律体系 立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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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主义法治恢复和重建:“文化大革命”结束至“八二宪法”颁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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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确定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明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重大决策和重要法治思想,引领和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中华民族富起来的改革开放新时期。
新时期法治建设,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着力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注]新时期法治建设开端最明显的标志,是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个重要法律。“在一次会议上通过这样多的重要法律,这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注]邓小平同志指出:“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这是建立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必要保障。这次会议以后,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的民法还没有,要制定;经济方面的很多法律,比如工厂法等等,也要制定。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现在只是开端。”[※注]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批评了过去长期存在的轻视法制、有了政策就不要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中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在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的其他方面也得到恢复和重建。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根据宪法规定,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和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得到进一步健全。
公安、司法行政和安全等机构得到恢复或者重建。1979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恢复司法机构的建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1979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司法部。司法部组建后,地方各级司法厅(局)也相继组建起来,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
1979年7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截至1980年10月,全国已有河南、陕西、山东3省成立了律师协会;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江苏、甘肃等17个省、直辖市成立了律师协会筹备会或筹备领导小组;全国共建立了381个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人员3000多名。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
1983年6月,国务院提请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成立国家安全部,以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7月1日,国家安全部召开成立大会。国家安全部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安部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央统战部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部分单位合并而成。
新时期法治建设开端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历史审判。“两案审判”对新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它给“文化大革命”画上了一个句号,表明不要法治的时代结束了,中国今后要走上依法办事的法治道路。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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