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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管理学研究70年

第六章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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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的经济增长离不开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又离不开公司治理的变革。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公司治理历经前公司治理、萌芽、起步、发展和完善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公司治理研究也从无到有,快速发展,研究成果丰硕。基于此,本章首先回顾新中国70年来公司治理的基本发展历程,然后从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新兴治理三个方面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进展,最后从实践演进、改革经验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进行总结和展望。当然,此次治理准则的修订仅是将治理实践提升到公司治理2.0 ,针对大数据时代治理领域的新变革,今后的目标还应努力打造公司治理2.5版本,用以指引大数据时代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发展。
关键词

治理

公司治理

中国公司

上市公司

李维

董事会

独立董事

中国上市公司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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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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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增长离不开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又离不开公司治理的变革。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公司治理历经前公司治理、萌芽、起步、发展和完善阶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公司治理研究也从无到有,快速发展,研究成果丰硕。回顾这段发展历史,揭示现象背后的逻辑,把握未来的发展趋势,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机遇和责任。基于此,本章首先回顾新中国70年来公司治理的基本发展历程,然后从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新兴治理三个方面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的进展,最后从实践演进、改革经验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对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进行总结和展望。

第一节 引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司治理伴随着中国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持续发展。历经70年,公司治理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和重视,由最初的一个孤零零的“矿山”,发展到目前已经吸引了无数“采矿者”;已经从单一的某一方面的问题研究转向知识体系研究,成为中国管理学领域中发展迅速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

公司治理概念较早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Williamson(1975)比较全面地提出“治理结构”的概念,即“公司治理就是限制针对事后产生的准租金分配的各种约束方式的总和,包括:所有权的配置、企业的资本结构、对管理者的激励机制、公司接管、董事会制度、来自机构投资者的压力、产品市场的竞争、劳动力市场的竞争、组织结构,等等”。自此之后,涉及公司治理内涵界定的文献逐渐增多。目前国内应用较多的是李维安等(2001)从治理结构和利益相关者两个角度对公司治理概念的解析。他们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涉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它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从广义的概念出发,公司治理理论体系涉及的核心概念包括治理主体和治理边界、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治理成本和治理风险等。

(1)治理主体和治理边界。治理主体主要回答“公司是谁的”,公司治理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股东,而是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雇员、供应商、竞争者、顾客和社区等在内的广大公司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边界是指公司治理主体在公司中专用性资产的维度和半径所形成的范围,其主要内容包括关键主体的组织结构以及各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制衡关系,其主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与集团子公司的治理边界、集团母公司的治理边界、网络组织中的公司治理边界、跨国公司扩展的治理边界。

(2)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内部治理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构成公司治理的基础,主要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博弈均衡安排及其博弈均衡路径。外部治理主要是指外在市场的倒逼机制,主要体现在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国家法律和社会舆论等。

(3)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治理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如何发挥作用,具体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和经理层、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等等。治理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的一套制度安排,不仅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如股东大会投票机制、董事会决策机制,而且包括一系列通过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市场来发挥作用的外部治理机制,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会计准则、社会审计和社会舆论等。

(4)治理成本和治理风险。公司治理成本是指在公司治理中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治理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公司投资者之间及投资者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保证治理结构发挥作用引发的成本和市场治理成本等。公司治理风险是指公司在动态的公司治理环境下,由于治理结构或机制不完善、治理行为(如决策)不科学以及治理对象复杂化,无法适应内外部治理环境变化以及突发事件的影响,导致在一定时期内发生治理目标偏离或治理系统失灵的可能性。治理成本和治理风险在某种程度上是治理绩效对企业价值影响的一个很重要方面。

纵观新中国70年公司治理的基本发展历程,主要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期。改革开放前,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是典型的前公司治理阶段。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企业控制权和经营权的不断分离,各类企业逐步建立起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日益清晰的治理结构,开始探索建立和强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保护等治理机制,人们逐渐认识到企业是众多利益相关者相互结合的组织,需要公司治理理念和理论来统领企业改革,于是公司治理经过萌芽、起步、发展和完善等阶段,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

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检索“公司治理”题名可以发现,1993年以前国内几乎没有直接的文献,1978—1992年公司治理实践先行于理论。1993年以来,一些学者把“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概念从国外引入国内,并为国内学者所接受,公司治理研究开始正式起步。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公司治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存在条件已经成熟,围绕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有效性以及网络治理和绿色治理等新兴治理话题,中国公司治理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面向未来,仔细审视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公司治理的发展变化,也会发现公司治理在实践演进、改革经验和发展趋势等方面有一些规律性结论。

基于以上思考,本章将以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公司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主线,以公司治理在政策领域、实践领域和研究领域的重要事件为线索,系统梳理公司治理的基本发展历程,并总结发展历程中的成就;在此基础上,从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新兴治理方面综述70年来(尤其是1993年以来)公司治理的研究进展,以期为公司治理领域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最后总结公司治理的实践演进主线、改革经验和发展趋势,希望对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发展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第二节 基本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以公司治理在政策、实践和研究等领域的重要事件为线索,公司治理的基本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前公司治理(1949—1977年)、公司治理萌芽(1978—1992年)、公司治理起步(1993—1999年)、公司治理发展(2000—2012年)、公司治理完善(2013年至今)阶段。

一 前公司治理阶段(1949—1977年)

1949—1977年,中国国内经济建设刚刚起步,面对物资匮乏、供应紧张的特殊情况,如何提高有限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政府最为关心的事。为此,政府找到了直接管理企业的模式。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实行“国有国营”,突出特征是经营目标的行政化、资源配置的行政化和高管任免的行政化(李维安,1996)。

第一,经营目标的行政化。在生产经营目标方面,政府直接下达生产经营计划,企业没有决策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等权利,企业只需要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不存在盈亏问题,只是有没有完成计划而已。

第二,资源配置的行政化。当时的企业统称为“国营企业”,属于政府下属的经济部门,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人、财、物等资源全部由国家以计划供应的方式解决,原材料由政府统一调拨,生产出的产品由政府统一调配。

第三,高管任免的行政化。在这个阶段,国营企业的管理体制非常类似于政府机关,政府采取下管两级的方式对国营企业的领导人员直接管理,企业领导体制初期实行的是党委集体领导制,1954年以后改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企业领导人员同政府机关的干部一样,统称为“国家干部”,有行政级别,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标准、考核评价办法和程序等方面都参照党政机关执行。

在前公司治理阶段政府直接管理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尽快恢复与发展以及保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企业控制权和经营权高度合一,也造成一段时间内企业缺乏活力甚至效率低下等弊端。伴随着改革开放这一创举的出现,1978年以后理论界和实践界开始探讨如何通过控制权和经营权分离提高企业活力,公司治理渐渐被提上日程。

二 公司治理萌芽阶段(1978—1992年)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这一时期的企业改革以放权让利为主线,同时开始发展非国有企业。一方面实现了从政府经济单位向企业的回归,另一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政企分开的趋势,作为主要股东的国家和企业(主要经营者)之间初步出现了控制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形成公司治理的萌芽阶段。

为增强企业活力,1978年放权让利改革试点首先选在四川省进行。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截至1980年,大约60%的国有企业获得了一些有限的企业自主权。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办法》,提出国企可以拥有生产经营计划权等十项自主权,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1987年1月开始实施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进一步解决对管理者的财务激励问题。1988年2月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同年4月,全国人大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之后国有企业纷纷与国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此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承包制成了改革的主流。这种“一厂一策”的做法,与过去相比不仅让企业有了“自主权”而且有了“自主钱”,增加了企业的活力。

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单一的政府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直接管理和企业适度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双轨制”管理。“双轨制”管理实施了一段时间后,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始提出社会主义股份制的新思路。1990年,政府允许在有条件的大城市建立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1990年12月先后开始营业,此后两大交易所迅速发展。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针对股份制问题,指出“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随后,由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文件先后出台,指导股份制改革试点。截至1992年年底,全国股份制试点企业达到3700多家。

这个时期国内虽然还鲜有学者研究公司治理理论,但已经有学者开始介绍以科斯、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为主的企业理论。由留美学者汤敏、茅于轼主编,于1989年出版的《现代经济学前沿专题》(第一集)刊载了当时还在哈佛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钱颖一撰写的《企业理论》一文,该文较全面地介绍了企业理论的主要观点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汤敏、茅于轼,1989)。这篇文章掌握的资料比较系统、提炼较好,对当时学界影响较大。

随着国外理论的引入,也有学者开始关注中国公司治理问题。1980年4月,当时还是北京大学经济系副教授的厉以宁,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和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召开的劳动就业座谈会上,第一次公开提出股份制,认为可以通过组建股份制形式的企业来解决就业问题。作为第一个提出股份制的学者,厉以宁在1986年9月《人民日报》发表《我国所有制改革的设想》一文,文章指出经济改革最好的手段是利用股份制的形式来改造现有国有企业以及现有的大集体企业(厉以宁,1986),这一思想和理论成为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和国企改革的重要理论支撑。1985年,曹凤岐在《北京大学学报》第一期发表《试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股份制度》一文,是国内较早系统探讨股份制和股票市场的文章(曹凤岐,1985)。李维安和朱光华在1988年出版的专著《社会主义股份经济探索》突破了当时仅把股份制看作所有制形式的观点,而是从所有制形式、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等视角系统分析了股份制企业,提出了国有股份制企业如何通过股东会与董事会等结构来实行两权分离,说明了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的产权独立化机制,即在股东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前提下,从根本上保证企业自主经营决策(李维安、朱光华,1988)。张军1989年在《经济研究》发表《产权结构、所有制和社会主义企业制度》一文,开始涉及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他提出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借助于产权结构克服现代协作群生产中的要素所有者的偷懒和道德风险问题,产权的结构安排受到企业财产所有制的影响和牵制(张军,1989)。

三 公司治理起步阶段(1993—1999年)

1993—1999年是中国公司治理的起步阶段,理论界和实践界开始探讨公司治理结构导入的问题,为后续公司治理改革和研究奠定了基础,中国第一个专门的公司治理研究机构——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室(现为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也在这一阶段产生(1997年)。

1993年4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出台《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明确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公司治理架构的要素。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发挥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并开始根据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公司治理结构正式导入国企改革。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首次将“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表述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个公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1999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以党的中央全会政治报告的形式,明确了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公司制,并且明确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充分发挥董事会对重大问题的统一决策、监事会有效监督的作用”,是公司治理结构引入中国,并对中国企业改革实践发挥作用的重要标志。以上背景促使大家开始关注公司治理以及治理结构问题。

在中国较早公开提出治理结构概念,认为治理结构问题是中国企业制度改革重要议题的学者是吴敬琏和钱颖一。他们在1993年8月24日的《经济日报》上发表了《关于公司化》一文,认为公司化改革要明确法人性质、界定产权关系并明确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的股权,并且明确“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化的核心(吴敬琏、钱颖一,1993)。吴敬琏同年出版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较全面地论述了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公司化、股份化改革的关系以及有关治理结构问题做了较全面的探讨。此后,中国学者开始从经济学、法学等理论以及中国企业改革的实践等不同角度,掀起了研究公司治理问题的第一个高潮。

一个标志性事件是1994年8月23—26日在北京京伦饭店召开的“中国经济体制的下一步改革”国际研讨会(以下简称“京伦会议”)。该会议由国家经贸委和吴敬琏、周小川、荣敬本所领导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课题组以及楼继伟领导的“中国税制体系和公共财政的综合分析与改革设计”课题组联合召开。“京伦会议”以微观经济学为主线,特别是围绕着转轨时期的产权、公司治理结构、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等议题展开讨论。与会学者有哈佛大学的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斯坦福大学的保罗·米尔格洛姆(Paul Milgrom)、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罗纳德·麦金农(Ronald MaKinnon)、刘遵义,圣克鲁斯加州大学的黄佩华以及钱颖一、许成钢等。在这次会议上发表了相关学者以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为主题的一组论文,论文涉及治理结构(控制权配置)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要意义,介绍了转轨经济国家的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

该阶段关于中国公司治理和治理结构的早期观点在主流期刊相继发表。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继而提出要完善公司治理,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陈小洪(1994)指出企业是包括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等利益相关者关系的结合物,理顺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债权关系是企业制度改革的核心。卢昌崇(1994)探讨了新、老三会的关系,并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建议。钱颖一(1995)认为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用以支配若干在企业中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团体投资者(股东和贷款人)、经理人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并从这种联盟中实现经济利益。张维迎(1996)认为狭义上公司治理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抽象概括。李维安(1996)指出中国公司治理是中国企业在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变迁大背景下结合自身特征进行积极探索,结晶出的公司治理机制或结构等方面的“创新物”,而不是简单引进或模仿中构建的“衍生物”。林毅夫和李周(1997)指出公司治理是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杨瑞龙和周业安(1998)认为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形成了有别于“内部人控制”的“行政干预下的经营控制型”企业治理模式,这种治理使国有企业改革陷入了困境。

这一时期的一系列研究,不但重视理论探讨,而且开始在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方面出现一些有价值的成果。李维安1995年12月出版的《股份制的安定性研究》一书,实证分析了影响公司股权安定结构的诸多因素,提出了公司股权适度安定构造等观点;通过对丰田、日产等10家企业法人和住友、大和银行等金融法人经营财务实态的分析,揭示了安定股份的财务弹性效果(李维安,1995)。刘守刚(1999)通过对百隆股份与爱使股份的案例分析,揭示了接管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谷书堂等(1999)通过调查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和决策机制的状况,分析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特征。孙永祥和黄祖辉(1999)以1993年年底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174家A股公司为样本,检验了股权结构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探讨了不同股权结构所发挥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差异性。

四 公司治理发展阶段(2000—2012年)

历经股份制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等阶段,企业的治理改革已初见成效。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下一步该怎么走?学术界和实践界开始探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股权分置改革等治理机制,改善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2000年以后,改进公司治理机制逐渐成为重点话题,中国公司治理进入发展阶段。

2000年11月李维安在《光明日报》发表文章,明确了当时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突破策略。李维安指出,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遇到的六大焦点问题是“国有企业的有效治理机制如何培育”“公司治理如何跨越单个企业治理边界”“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我国是否需要公司治理原则”“证券市场的治理空位问题”“新经济时代的公司治理问题”,并且提出“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从公司治理到集团治理”“从国内公司治理到跨国公司治理”“从研究公司治理理论到制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实务”“从过度投机到适度安定、发挥证券市场的外部治理作用”“从大股东为主的治理到各利害相关者通过各种途径全面参与治理”六大突破口(李维安,2000)。与此同时,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课题组”与国家体改研究会等单位联合推出了“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在中国引发了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热潮(李维安,2000)。

在经过充分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之后,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推出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公司治理中的诸多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对《公司法》《证券法》的完善和补充,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建设指南》。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决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标志着国企治理改革进入在出资人推动和加强监管下实现市场化目标的新阶段。2004年6月,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神华集团、宝钢集团等七户企业为第一批试点企业,基本目标是在国企建立由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和企业内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进而把对经理人员的选聘、考核、激励等权力交给规范的董事会。为了解决A股市场的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2005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股权分置改革扫清了障碍。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颁布,以法律形式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和机制进行明确与完善。这一系列改进上市公司和企业治理的规则逐渐出台,加强了制度指引,强化了企业的“合规意识”,推动中国公司治理改革逐步进入治理机制建设的新阶段。

该时期系统研究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著作逐渐增多,如《公司治理》(李维安等,2001)、《公司治理:理论演进与实证分析——兼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高明华,2001)、《公司治理理论》(宁向东,2006)、《公司治理董事与经理指南》(鲁桐等,2008)、《董事会与公司治理》(钟继银,2009),其中李维安等所著《公司治理》在2003年获得第十届(2002年度)孙冶方经济科学著作奖。该时期发布了第一个公司治理评价指数——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supNK)。从2003年起,中国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每年发布“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及《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截至2019年,已累计连续发布17年,为公司治理实证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数据资源和研究平台。2001年,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顺利举办“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截至2019年,已经成功举办10届,在与国内著名院校、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深化交流合作的同时,与美、日、加、香港等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十余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建立起长期、实质性的合作和交流关系,成为国内外公司治理领域重要的学术交流平台。此外,该时期还成立了第一个公司治理专业学会——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出现了专门刊载公司治理领域学术论文的期刊——《公司治理评论》。

为了适应公司治理实践的需要,该时期在公司治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成为首个公司治理研究机构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山东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等机构相继成立。这些研究机构在开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同时,积极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于2004年在国内率先设立公司治理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南开大学的“公司治理学”于2008年获评国家级精品课程。与此同时,东北财经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武汉大学、深圳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在本科生、科学硕士研究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也均开设了公司治理课程。公司治理已经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专业。

五 公司治理完善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反映了党和政府从“管理国家”向“治理国家”理念的重要转变,是治理理论和治理实践的重大创新。在企业改革方面,全会要求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些都为公司治理的进一步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李维安,2013)。

此后,各个层面的公司治理实践都越来越重视合规和规则引领,通过规则来完善公司治理。2013年7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年1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2014年9月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15年12月发布《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4月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包含10章98条,其中借鉴或采纳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团队2017年系统提出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案报告》40余处。此外,2018年11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公布,新设“公司治理监管部”,表明该时期监管部门在实践领域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并且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提高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治理规则的完善一方面要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深化国企改革和移动互联网时代变革的要求,另一方面要不断与国际接轨,从2018年11月5日科创板宣布设立,到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逐渐顺应了网络高科技公司的上市需求,有助于推动网络治理的进一步完善。在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机构开始关注网络治理。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网络治理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11月发起,并于2015年正式宣布成立。李维安等学者2014年在《南开管理评论》发表《网络治理研究前沿与评述》一文,对技术网络治理、社会网络治理和组织网络治理等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了回顾,继而提出了可供研究者参考的未来研究方向,此后网络治理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孙国强等,2016;彭正银等,2018)。

在绿色发展理念下,通过企业绿色治理转型推进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已是中国所面临的核心议题。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通过设置专门的条款强调绿色治理理念,第八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在学术界,李维安2016年11月在第四届尼山世界文明论坛主题演讲中,率先系统阐述了绿色治理的相关理念、模式和发展路径。此后,公司绿色治理的研究开始逐渐兴起(李维安等,2017;Li et al.,2018;李维安等,2019)。与此同时,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全球首份《绿色治理准则》,就绿色治理的主体识别、责任界定、绿色治理行为塑造与协同模式等内容展开论述,并于2018年9月发布首份中国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指数和《中国上市公司绿色治理评价报告》。

在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推动下,该时期公司治理学科建设取得了显著发展。在南开大学设立公司治理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之后,东北财经大学和天津财经大学等高校也相继设立了公司治理硕士点和博士点。《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工商管理分卷设立公司治理分支,包含138个词条,有助于进一步推广和科普公司治理理念。2018年1月30日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其中,《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公司治理课程列入工商管理类专业核心课程。全国MBA教指委在把公司治理课程纳入EMBA的核心课程之后,又将其列入MBA的核心课程,反映了企业实践对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三节 研究进展

近20年来,国内外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呈现爆炸式增长和“丛林”态势,在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的持续资助下,中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也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李维安等,2010)。综述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在内部治理方面呈现出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有效性的趋势;在外部治理方面同时关注市场环境和规则建立;新兴治理方面主要表现为网络治理和绿色治理的发展。

一 内部治理

(一)股东治理

股东治理的早期研究关注股权性质。施东晖(2000)发现法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持股水平而定;刘芍佳等(2003)应用终极产权论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2001年的股本结构情况,发现中国84%的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地被政府最终控制;徐莉萍等(2006)按照“终极产权论”划分大股东性质,研究了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针对国有股问题,刘国亮(2000)发现国有股比例对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有负的影响;吴淑琨(2002)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国家股比例与企业绩效呈显著性“U”形相关。Jiang等(2010)通过中国的大股东占款现象为大股东掏空理论提供了直接的证据。

大股东经常采用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以最大化私人收益,这引起了部分学者对金字塔股权结构的关注。Fan等(2013)以 1993—2001年中国IPO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国有企业金字塔结构的成因,认为政府借助金字塔结构可以实现对国企管理者的放权承诺,金字塔结构降低了政府的行政干预。之后,多数国内学者基于金字塔结构降低了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预的观点,探讨了国企金字塔层级对企业创新(江轩宇,2016)、风险承担(苏坤,2016)、企业决策偏好(武立东等,2017)的影响。对于中国民营上市公司而言,李维安和韩忠雪(2013)认为采用金字塔控股结构的主要原因在于,控制人通过金字塔机构能以较少资本控制较多的社会资本,以及形成有利的内部资本市场。

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主张非控股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声音越来越强,非控股股东治理研究日益引起学者重视。李姝等(2018)以2007—2016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基于股东大会投票的数据,实证检验了非控股股东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结果表明非控股股东参与治理能够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除此之外,当公司内存在多个大股东时,非控股大股东具有较强的动机监督控股股东的掏空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的姜付秀团队的最新研究表明,具有多个大股东的公司债务融资成本更低(王运通、姜付秀,2017)、融资约束水平更低(姜付秀等,2017)、股价崩盘风险更小(姜付秀等,201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混合所有制”迅速成为中国公司治理领域的中心议题之一,股东层面的混改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李建标等(2016)首次使用比较制度实验方法检验了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行为进路,实验结果显示非国有资本参与混改的期望收益更高,且越早参与获利越多,但其收益会受到交易成本和国有资本超级股东身份的影响;对国有资本而言,其收益不受交易成本的影响,且超级股东身份会使其拥有较高的谈判能力。郝阳和龚六堂(2017)考察了国有和民营参股股东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通过对2004—201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混合所有”的股权结构提高了公司绩效,但国有资本之间的股权多元化对公司绩效没有正面影响,与此同时,异质性股东的“互补”使公司发挥了不同所有制资本的优势,民营参股增强了国企管理层的薪酬和离职对业绩的敏感度,国有参股减轻了民企的税负和融资约束。

(二)董事会治理

独立性是董事会治理方面的一个核心议题。为加强董事会的作用,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在2001年8月起开始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检验独立董事的效果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重要课题。初期对独立董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研究,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对独立董事的实证研究逐步增多。例如,高明华和马守莉(2002)实证分析了有无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结果表明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关系不大,从而指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独立董事有效行权制度环境的改进措施;谭劲松等(2003)对截至2002年8月31日中国1186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薪酬数据进行统计后得出结论,公司业绩随独立董事薪酬的增加先上升后下降。由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部分学者还检验了外部环境对上市公司主动设立独立董事的影响(武立东、王凯,2014),以及上市公司主动设立独立董事对总经理继任影响公司战略变革的调节效应(李维安、徐建,2014)。

近年来,监管部门和学术界都在推动独立董事来源的多元化,独立董事的身份背景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如刘浩等(2012)检验了银行背景独立董事对企业信贷融资的影响;何贤杰等(2014)检验了证券背景独立董事对券商持股的影响;黄海杰等(2016)检验了会计专业独董声誉对企业盈余质量的影响;胡元木等(2016)检验了技术背景独立董事对真实盈余管理的影响;马如静和唐雪松(2016)检验了学者背景独立董事的治理效应;何威风和刘巍(2017)检验了上市公司聘请法律背景独立董事的动机和经济后果。2013年10月中共中央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禁止现任和离退休政府官员在企业兼职,引起学者对官员背景独立董事治理效应的关注,如叶青等(2016)运用事件研究法,考察了独董辞职公告日前后5天的市场反应;逯东等(2017)检验了官员背景独立董事类型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

除此之外,董事会多样性的研究也逐渐增多,部分学者开始关注董事会群体断裂带。董事会群体断裂带是基于董事会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相似特征,将董事会划分为若干子群体的一组假想的分割线。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可能带来决策冲突,进而影响董事会治理效果。李小青和周建(2014)在系统梳理相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的来源和构成,并构建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对董事会决策行为影响的研究框架;李维安等(2014)检验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对跨国并购的影响;周建等(2015)检验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李小青和周建(2015)检验了董事会群体断裂带对企业战略绩效(基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现金能力三个维度的综合指标)的影响。

另有一部分学者关注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及其影响效应。董事会非正式层级是董事会中因成员能力和影响力不同而形成的非正式结构,对成员互动产生影响(马连福等,2019)。董事会非正式层级的存在意味着董事会内存在清晰的层级排序,可以为董事会成员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但也存在由于其他董事顺从权威董事而导致的决策效率较低的问题。张耀伟等(2015)检验了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谢永珍等(2017)检验了中国民营上市公司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地位差异)对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武立东(2016)检验了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地位差异)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李长娥和谢永珍(2017)以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对民营企业创新战略的影响;武立东等(2018)利用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合作调查获取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过程相关数据并结合上市公司数据库数据,考察了董事会非正式层级对决策过程的影响机理,结果发现董事会非正式层级会增加决策过程中的政治行为、降低程序理性。

(三)高管层治理

自Hambrick和Mason(1984)提出高层梯队理论以来,关注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特征及其影响效应的文献逐渐增多。学者们从高管的学历(何韧等,2010;黄继承、盛名泉,2013)、年龄(魏立群、王智慧,2002;张建君、李宏伟,2007;何威风、刘启亮,2010;黄继承、盛名泉,2013)、性别(何威风、刘启亮,2010;李焰等,2011)、贫困经历(许年行、李哲,2016)、学术经历(周楷唐等,2017)以及海外经历(柳光强、孔高文,2018)等多个方面研究了高管特征与公司行为之间的关系。更有学者,如沈艺峰等(2017)从高管先天特征的角度,检验高管长相和语音对IPO市场的影响。除此之外,高管层治理方面的研究还集中于高管权力、高管薪酬和高管变更等方面。

自Finkelstein(1992)将高管权力划分为结构权力、专家权力、声望权力、所有权权力四个维度以后,高管权力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开始大量涌现。例如,已有研究关注了高管权力对高管私有收益(权小锋等,2010;王雄元、何捷,2012)、高管腐败(徐细雄、刘星,2013)、公司风险承担(权小锋、吴世农,2010)、企业投资(刘慧龙等,2014;王茂林等,2014;卢馨等,2014)、企业并购(赵息、张西栓,2013;傅颀等,2014)以及信息披露(赵息、许宁宁,2013)等行为的影响。与大量文献涌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考虑中国特殊制度背景,将高管由行政任命的非正式治理机制、企业集团的所有制结构纳入高管权力研究框架的研究并不多见(李胜楠、牛建波,2014)。

高管薪酬方面,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效果的实证分析。魏刚(2000)采用中国上市公司的数据,考察了高管薪酬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林浚清等(2003)对中国1999年和2000年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差距和公司未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检验。随着管理者持股比例的不断增加,还有学者探讨了高管股权激励的治理效应,如陈笑雪(2009)以2005年前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发现高管人员的持股在平均量小的情况下仍有重要的激励作用;逯东等(2014)对2008—2011年中国非金融类国有上市公司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CEO股权激励有助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提高;盛明泉等(2016)利用2003—2013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动态面板数据,检验了高管股权激励对资本结构动态调整的影响,研究发现高管股权激励强度与资本结构调整速度显著正相关。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研究较多是采用高管持股比例度量高管股权激励,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采用管理层持有的股票和股票期权价值增量占其总薪酬的比例来衡量高管股权激励强度逐渐受到重视,如肖曙光和杨洁(2018)、付强等(2019)以及邱杨茜和叶展(2019)均是采用该种度量方法,他们分别检验了高管股权激励对企业升级、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公司债定价的影响。

高管变更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研究多关注高管变更和继任类型及其对公司行为的影响,如柯江林等(2007)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总经理变更对企业绩效改进的影响;陈冬华等(2011)利用中国2000—2009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高管继任与职工薪酬的关系;刘新民和王垒(2012)利用中国上市公司2005—2009年高管更替数据,检验了高管更替模式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后期研究主要是针对中国国企存在潜在内部经理人市场的现实,关注国企高管变更及其影响效应。例如,杨瑞龙等(2013)、姜付秀等(2014)、刘青松和肖星(2015)探讨了国企高管晋升或降职的影响因素;郑志刚等(2012)基于N省A公司的案例,研究发现国企高管政治晋升是国企出现形象工程的直接诱因之一;陈仕华等(2015)基于中国2004—2013年国有上市公司的并购数据,利用企业成长压力理论检验了高管政治晋升对企业并购的影响;卢馨等(2016)利用中国2009—2013年国有上市公司数据,研究了国企高管政治晋升与政治迎合行为之间的关系;周铭山和张倩倩(2016)检验了中国国企高管政治晋升与企业创新的关系,研究发现国企高管政治晋升激励不仅提高了企业创新投入产出率,而且提高了创新产出的价值增值能力。

二 外部治理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里程碑事件,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引发了学者的广泛关注。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证券市场迎来一场深刻的全流通变革。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外部治理环境成为中国公司治理研究的热门话题,此时一些传统的外部治理变量逐渐被引入公司治理系统的研究,学者们侧重于发现不同的制度环境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型塑”(李维安等,2010)。

(一)市场环境

行业竞争环境对经理人的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市场环境的部分研究集中于检验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机制之间的互动关系。蒋荣和陈丽蓉(2007)的研究发现,中国产品市场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CEO的监督,具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张功富和宋献中(2007)以2001—2005年中国沪深工业类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在影响企业过度投资中的关系,研究发现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机制之间呈现一种互补关系;牛建波和李维安(2007)认为,不同公司治理机制与产品市场竞争之间存在不同的内在关系,股权结构与产品市场竞争为互补关系,董事会治理、董事长兼任CEO与产品市场竞争则成替代关系;伊志宏等(2010)利用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产品市场竞争与大股东治理和高管激励治理形成了互补效应,而与董事会治理则形成了完全的替代效应;卢馨等(2015)以2004—2013年中国出现高管腐败案件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产品市场竞争对高管腐败的影响,研究发现来自产品市场的竞争压力能够有效约束企业高管的腐败行为;曾伟强等(2016)以2007—2013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了产品市场竞争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发现当行业竞争程度较低时,行业竞争表现为外部治理机制,行业竞争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呈负相关关系。

此外,一些学者还探讨了控制权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治理作用。吴超鹏等(2011)以1998—2005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实施的9519起并购事件为样本,检验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研究发现大约有三分之一的CEO在并购之后三年内被非自愿变更,其中因公司控制权变更而撤换的CEO占6%,并且在控制权市场约束CEO行为方面民企要优于国企。陈玉罡和傅豪(2012)以2000—2008年进行劣质收购的730个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控制权市场的惩戒作用,研究发现控制权市场的作用因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高低而有所不同。黎文靖等(2014)以高管外部薪酬差距为切入点,以2005—2012年深交所和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了企业高管所面临的经理人市场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及其内在机理,研究发现受管制的国企经理人市场无法对高管带来正向激励。

(二)法律环境

张翼和马光(2005)利用检察院、法律以及律师系统的数据构建了用以反映法律效力的指标,研究发现法律环境影响了公司丑闻发生的概率;陈德球等(2013)以2003—2010年中国家族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了法律制度和金融深化对家族控制权偏好的影响,研究发现地区法律制度效率和金融深化显著降低家族控制权结构中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度和家族董事席位超额控制程度,并且影响家族控制权偏好的机理分别是降低控制权私人收益和缓解融资约束;崔艳娟等(2018)以2003—2012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法治、金融和政府干预三个外部治理环境对盈余质量的作用,研究发现法治和金融环境的健康发展和政府干预的减少,有利于提高盈余质量。

2005年以后,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在各种场合不断强调投资者保护法律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作用和意义,投资者保护法律的研究日趋增多。基于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现实,刘启亮等(2008)用格林柯尔的案例分析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背景对投资行为选择的影响;沈艺峰等(2009)利用构建的投资者保护执行指数检验了投资者保护对资本结构的影响;张宏亮和王靖宇(2018)利用中国2009—2014年上市公司数据,采用公司层面的投资者保护指标,检验了投资者保护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公司投资者保护能够抑制股价崩盘风险。

(三)行政因素

李维安等(2001)认为,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研究不能仅仅关注股权结构,而应该更多地关注国有上市公司背后的政府治理行为。Fan等(2007)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约有27%的样本公司的CEO具有行政背景。陈信元和黄俊(2007)的研究表明,政府干预经济越严重的地区,政府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越易实行多元化战略,但却降低了企业绩效,从而得出未充分“政企分离”损害公司价值的结论。陈德球等(2011)以2003—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地方政府质量对家族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较高的地方政府质量降低了金字塔结构层级和终极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度。陈德球等(2012)以2002—2008年中国家族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地方政府质量(政府治理水平)对家族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研究发现较高的地方政府质量(政府治理水平)能够通过约束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投资股价敏感性。陈德球和陈运森(2013)以2005—2007年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地方政府质量(政府治理水平)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机理,研究发现较高的地方政府质量(政府治理水平)能够激励和监督管理者做出基于公司专有信息的投资决策,降低行业和公司层面的投资同步性。李延喜等(2013,2015)从政府干预、金融发展水平以及法治水平三个维度考察了外部治理环境对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郑国坚等(2017)以中国2004—2013年国有企业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国有集团内部结构的形成动因及其动态演变过程进行了实证检验。

(四)媒体/文化环境

媒体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外部监督机制,能够增加公司的透明度,起到外部治理作用。李培功和沈艺峰(2010)基于中国六份报纸(如《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对50家“最差董事会”公司2003年和2004年的全部负面报道,检验了媒体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徐莉萍和辛宇(2011)考察了媒体在股权分置改革及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制度安排下所发挥的治理职能;杨德明和赵璨(2012)利用2006—200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媒体报道数据,检验了媒体监督对高管薪酬的影响;杨晶等(2017)以2008—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了网络负面舆论对高管薪酬的影响;醋卫华和李培功(2012)以2001—2006年度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中国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检验了媒体的治理作用,研究发现基于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考虑,媒体会选择性质严重和涉及金额大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负面报道;刘启亮等(2013)以2001—2009年中国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媒体负面报道对审计契约稳定性的影响;周开国等(2016)以中国上市公司违规证据为样本进行研究,同样发现媒体监督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违规的频率,起到外部治理作用。

随着“文化与金融”的交叉和融合,一些学者开始尝试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陈冬华等(2013)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宗教传统对其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宗教传统越强,其越少发生违规行为,也更少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宗教传统也能够显著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从而提供了宗教传统显著提高公司治理质量的正面证据;古志辉(2015)运用2002—2012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儒家伦理对公司代理成本的影响,研究发现儒家伦理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戴亦一等(2016)基于2008—2014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剖析了中国独特的“同乡抱团”文化现象背后的公司治理作用,研究发现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方言一致性能够显著降低代理成本,并且一种方言的使用地域范围越窄,这种作用越显著;吴超鹏等(2019)基于2004—2016年中国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家族上市公司数据,检验家族主义文化对公司治理改革的影响,研究发现创始人的家族主义文化观念越强,家族企业在上市前越不可能实施“去家族化”的治理改革。

三 新兴治理

(一)网络治理

制度经济学中,网络是和市场、科层并列的资源配置方式。基于交易费用理论,新制度经济学提出市场和科层组织之间的中间环节是节约交易费用的手段。“网络”概念的发展催生了“网络治理”这一新兴治理模式。林润辉和李维安(2000)指出网络组织是一个由活性结点的网络联结构成的有机的组织系统,网络主体之间的平等、协作和互动是网络治理的本质。李维安和周建(2002)提出,网络治理是企业适应网络经济报酬递增这种价值创造机制的组织能力表现。李维安等(2003)在研究公司治理的未来发展时提出网络治理有两条路线:一是利用网络进行公司治理,二是对网络组织进行治理。

李维安等(2014)综合了已有的研究和观点认为,网络治理是通过网络手段和工具,对关键资源拥有者(网络结点)的结构优化、制度设计,并通过自组织和他组织实现目标的过程,并且网络治理涉及治理的环境、边界、目标、结构、模式、机制与绩效等多个方面,而且各个方面密切联系、交互影响,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孙国强等(2016)在界定网络组织内涵的基础上,不仅对网络组织存在的动因及其竞争优势进行理论分析,而且对网络组织形成、演化及运行机制进行分析,为解决网络组织如何“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彭正银等(2018)将网络平台治理划分为法人治理、利益相关者治理与市场治理三重维度,并选择电商、社交、网络视频、在线旅游、知识问答五大类平台进行研究,总结得出了五大类网络平台在三重维度框架下的治理特征与治理机制。

(二)绿色治理

生态系统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和承载力是有限的,无法满足人类不断扩大的需求和生产力,这就要求公司安排各项活动都需要综合考虑资源有限性和环境可承载性,尤其是在治理层面强化绿色行为,即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结构安排和机制设计,促进公司的科学决策以最小化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李维安等,2018)。李维安2016年11月在第四届尼山世界文明论坛上率先系统阐述了绿色治理的相关理念、模式和发展路径,自此之后,公司绿色治理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

李维安(2017)指出当前绿色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既欠缺在治理层面统领协调各主体绿色发展行为的顶层设计,也缺少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实践进行衔接的指引性标准,因而有必要在尽快普及绿色治理的背景下,制定相应的治理准则。李维安等(2017)在提出绿色治理的原则的基础上,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治理主体的角度对绿色治理准则进行了阐述。李维安等(2017)在梳理绿色治理演进脉络的基础上,阐述了绿色治理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继而论述了有效践行绿色治理的多元主体和关键治理机制。Li等(2018)基于开放式创新的视角,利用绿色治理相关理论,从创新主体、创新机制和创新模式等方面构建了绿色治理的分析框架。潘爱玲等(2019)基于2012—2016年中国重污染企业并购数据,考察了媒体压力对绿色并购的影响,研究发现媒体压力越大,重污染企业越倾向于进行绿色并购,但这仅仅是转移舆论焦点的策略性工具,而非实质性的绿色转型行为。李维安等(2019)借鉴一系列相关的规则、准则、法律法规等标准,构建了中国上市公司绿色治理评价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建立了绿色治理指数,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绿色治理状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评价,评价结果显示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水平整体偏低,各维度各要素间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性发展,且重行为而轻结构、机制建设,呈现“倒逼”的现状。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

本节主要从公司治理的实践演进、改革经验和发展趋势三个方面对中国公司治理70年的发展进行总结和展望。

一 中国公司治理的实践演进:以转型为主线

与东欧国家的私有化改革及其相应的治理问题(如俄罗斯的“寡头控制”、其他东欧国家的“内部人控制”等)不同,转型经济中的中国公司治理模式是:以行政型治理为起点,逐步实现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型(李维安,1996;李维安等,2013)。

改革的背景下,中国公司治理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的转型既是对中国公司治理的提炼和总结,又是对“中国式公司治理理论”的凝练与升华。中国公司治理模式正从以往的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合,各级政府部门直接监管企业运营的政企合一式行政型治理,逐步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外部通过资本市场、产品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法律法规,内部通过股东会、董事会、高管层等机构对企业实施治理的经济型治理方向过渡。

首先,“双轨制”管理和股份制改革促成了中国企业向多元产权的现代公司的成长蜕变,开始出现“两权分离”。其次,以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企业开始着手导入治理结构,初步实现“党企分工”。再次,经历探索阶段和结构建设阶段以后,中国企业开始探索建设诸如独立董事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等相应的治理机制,为实现“政企分离”扫除了一些障碍。最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志着经济型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实践演进以从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为主线,但这种渐进式改革带来的现实是,现阶段中国公司治理同时存在着行政型治理和经济型治理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即“行政经济型治理模式”(李维安、李元祯,2018)。行政型治理与经济型治理间关系的错配,易导致潜在的治理风险。这反映到国企经理人的激励约束问题上,便是两种身份、两种激励机制、两种行动逻辑并存导致的更加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处于官员身份时,决定其激励的是政府赋予的政治任务,行动逻辑是寻求政治晋升;处于经理人身份时,决定其激励的是市场产生的经济效益,行动逻辑是获得更高薪酬。但这两者往往是相互冲突的。比如,某经理人按照政府的政治任务做出某重要决策,结果导致企业亏损,在经济型治理模式下理应受到“惩罚”,却在行政型治理模式下得到“奖励”。我们也发现国企中的行政型治理的逻辑,已经在部分影响民企,可能带来越来越大的治理风险。所以,中国企业深入治理改革需要进一步厘清行政型治理与经济型治理间的关系,明确由行政型治理向经济型治理转型的改革目标。

二 中国公司治理的改革经验:导入分类治理和配套治理理念

不同类型组织的功能、定位和职责有所不同,有着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这就要求所采取的治理方式、搭建的治理结构以及构建的治理机制等应符合组织自身的治理逻辑和规律。分类治理改革就是要用公司治理的办法和社会组织治理的办法分别治理公司和社会组织;用政党治理、军队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办法,来治党治军治国(李维安、徐建,2015),正如我国最早进行的改革是分块试点进行的,针对不同部门的改革,相应提出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政府制度、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和现代国家制度。从公司治理层面看,不能用政党治理、政府治理的办法治理企业,只有这样企业的治理转型才能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开启了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序幕,国企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与以往的改革方式不同,各地相继出台的国企改革方案,大都强调了分类改革的路径。分类治理不仅将助力国企改革跨越深水区,还将有力地推进整个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

伴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公司治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对公司治理的要求逐渐提高。由此,深化中国公司治理改革面临诸多难题,如企业去行政化、去官员身份以及如何分离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等,如果没有相应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配套改革,就难以有效推进(李维安,2014)。因此,中国公司治理改革还要加强配套治理改革,不能仅就公司治理改革而谈治理改革,以防止公司治理改革和转型的停滞或倒退。

三 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从事件推动到规则引领

近年来中国公司治理的发展主要依靠治理事件的推动。典型的公司治理事件,如“国美控制权之争”“阿里巴巴海外上市”和“宝万之争”,无一不是推动制度创新、催生公司治理变革的典型。典型治理事件频发,在引起公众对公司治理问题热议的同时,却也暴露出中国治理规则在指引治理实践上的时滞性,集中反映出各界对治理规则供给的迫切需求(李维安,2017)。

在此背景下,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研究团队基于学术、实践发展的需要以及治理准则修订的紧迫性,根据现有《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规则,结合中国公司治理指数(CCGIsupNK)的评价数据,于2017年制定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案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于2018年8月正式出版。在此之后,2018年6月10日下午,证监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6月15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9月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保留对上市公司治理主要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系列新要求。

公司治理准则的修订有助于实现治理准则与国内外法律的接轨,及时反映国际公司治理的新趋势,总结我国公司治理实践深化带来的经验,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进入以“规则引领”为主的新阶段,对公司治理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当然,此次治理准则的修订仅是将治理实践提升到公司治理2.0,针对大数据时代治理领域的新变革,今后的目标还应努力打造公司治理2.5版本,用以指引大数据时代公司治理的规范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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