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家经济主权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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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经济建设70年 \ 上篇 中国经济“站起来”(1949—1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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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仅向世界宣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而且随着政治地位的提高,独立自主地发展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中国政府收回了帝国主义把持的海关、租界以及不平等条约赋予的经济特权。禁止外币流通,建立人民币体系。加强外贸、外汇管理,收回了近代被帝国主义国家攫取的经济主权。从鸦片战争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前,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迫使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了经济、政治特权,劫掠中国的财富,破坏中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货币的统一,为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金融基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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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国民党政府 外贸 流通 海关 特权 外国 人民币 美国 租界 对外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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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家经济主权的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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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仅向世界宣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而且随着政治地位的提高,独立自主地发展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中国政府收回了帝国主义把持的海关、租界以及不平等条约赋予的经济特权;禁止外币流通,建立人民币体系;加强外贸、外汇管理,收回了近代被帝国主义国家攫取的经济主权。
第一节 帝国主义经济特权
从鸦片战争开始,到新中国成立前,帝国主义列强通过迫使中国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了经济、政治特权,劫掠中国的财富,破坏中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一 划分租界、把持海关、特权加持
帝国主义列强运用武力或欺诈手段,霸占中国通商口岸内的土地,设立完全由外国直接控制和统治的租界。
1845年,英国租得上海外滩附近837亩土地,设立上海英租界。直至1911年,英、法、美、德、日、俄、意、比、奥等国,先后在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福州、重庆等16个城市,设立了30多个租界。租界里的一切都由外国殖民者管理,中国的法律在这里不产生效力,俨然是“国中之国”。在这些通商口岸里,外国人依仗不平等条约享有种种特权,控制当地的工商、金融事业,实行殖民统治。这些通商口岸大多成了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基地。
帝国主义国家控制了中国的海关。近代中国海关的职权范围,除了征收进出口关税外,还管理港口,主办邮政,甚至涉及与外国人交涉的各种事务。中国海关的高级职员全部由外国人充任。海关总税务司俨然成了清朝中央政府的最高顾问,而各通商口岸的海关税务司则成了各地地方政府的高级顾问。英国人赫德自1863年任总税务司开始,直到1908年回国,掌握中国海关大权达40余年之久。洋货只需在海关缴纳2.5%的子口税,就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行无阻,不必像中国商品那样“逢关抽税,过卡抽厘”。外国廉价商品在中国市场上大量倾销,排挤中国工业品和手工业产品,并获取高额利润。从19世纪50年代起,外国人逐步控制了中国海关的行政权。中国海关不仅不能起到抵制外国商品倾销、保护民族经济的作用,反而成为外国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和政治控制的一个重要工具。
帝国主义列强凭借不平等条约所赋予的种种特权,把中国变成了它们倾销商品的市场和取得廉价原料的基地。这些都是在中国丧失了独立主权因而处于不平等地位情况下进行的。他们还利用不平等条约赋予的特权,在中国自由开工厂、办银行、修铁路、开矿山等,获取超额利润,压制中国微弱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 放贷与投资
在中国的近代工业中,外国资本占据垄断地位。1913年,外国资本占机械采煤投资总额的79.6%,占新式采铁和冶铁企业投资总额的100%,并且控制了41.2%的纱锭和49.6%的布机,使中国民族工业难以独立发展。
帝国主义列强不仅勒索中国的赔款,而且迫使中国举借外债来偿付这些赔款,并以关税和盐税为担保。外国资本在中国设立的银行,经营贷款业务,是它们对中国进行资本输岀的枢纽。陆续开办或在中国设立分行的重要外国银行,有英国麦加利银行、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日本横滨正金银行,俄国华俄道胜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美国花旗银行等。这些银行不仅经营存款汇款业务,而且进行商业投机、工业铁路矿山投资、高利贷贷款、发行纸币、操纵汇价等。它们凭借各种特权及雄厚的金融实力,逐步控制中国的财政金融,成为列强对华经济侵略的中心。
帝国主义列强还控制了中国的现代交通运输业。中国境内的铁路绝大部分由外国资本经营。远洋航线几乎全部为外国轮船公司所垄断。
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不仅阻碍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对中国农业经济也造成严重破坏。外国商人依仗特权,低价收购中国农副产品作为其工业生产的原料,如生丝、茶叶、棉花、大豆、烟草、羊毛、皮革、猪鬃等,还通过垄断价格和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进行不等价交换,获得超额利润。同时,他们还在国际市场上限制、打击中国传统岀口农产品,使它们价格低落甚至失去销路。这一切,也加速了中国传统农业的萎缩和衰败。
全面抗日战争爆发之前,外国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外贸、金融、运输和现代工业等方面,并在金融、外贸、现代交通运输、能源和铁资源方面占据垄断地位。抗战爆发以后,欧美国家的在华投资受到削弱;1945年8月抗战胜利以后,日、德、意法西斯国家的在华投资被没收,加上战后欧洲各国都失掉了扩大海外投资的能力,因此在中国开始出现美国独霸的局面。
抗战胜利以后,外国在华直接投资呈现不断萎缩的势态。据估计,1948年外国在华投资总计为31.973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为14.87亿美元,借款为17.103亿美元。在上述投资中,美国为14.101亿美元,其中借款为10.251亿美元;英国为11.154亿美元,其中借款为3.999亿美元;法国为2.972亿美元,其中借款为0.711亿美元。[※注]这说明战后外国在华投资,就投资来源国来说,比战前更集中了,美国一个国家就占投资总额的44.1%,美英两国占78.99%,美英法三国占88.28%。另外,带有政治色彩的政府借款比重增加。1936年借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为20.66%,到1948年则上升为53.49%,这种投资结构不利于中国经济,因为大多数借款都被国民党政府用于经济建设以外的方面,见表2—1。
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获得的特权
国民党政府从抗日战争结束到它覆灭的前夕,同美国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和协定,如《中美航空协定草案》《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美救济协定》《中美国际关税与贸易一般协定》《中美双边协定》《中美农业协定》等,美国获得了各种特权。
1946年11月,国民党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主要内容为:(1)美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其权利与中国国民相同;(2)美国法人及团体,在中国享有与中国法人及团体相同的待遇;(3)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在中国享有组织或参加中国法人及团体的权利(包括管理与经营的权利);(4)美国国民、法人及团体,在中国有取得及处分动产及不动产权,并在遗赠或继承时,不得征收异于或高于中国国民、法人及团体所纳税款或费用;(5)美国货物输入中国,其关税按最惠国待遇征收,内地税及运输销售待遇,与中国货物相同;(6)美国船舶可以在中国沿海、内河甚至不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航行和停泊,其各项待遇与中国船舶相同;(7)最惠国待遇。
该条约标榜平等互惠,从文字上看,双方彼此互给同样的权利,但是由于中国是一个经济非常落后的国家,根本无力去美国投资经商及控制其经济,也没有船舶去美国港口内河航行,而美国却可以通过这个条约为其资本和商品占领中国市场,提供有利条件,使中国民族企业受到压迫排挤。该条约规定:美国在中国的法人和团体享有与中国的法人和团体同样的待遇;美国的国民、法人和团体在中国可以取得动产和不动产权;美国货物的输入按最惠国待遇征收关税,内地税、运输和销售享受与中国人生产物品同样的待遇;美国船舶、军舰可以在中国沿海内地的任何口岸、地方航行;等等。这是对美国片面的优惠,是让美国独占中国的投资市场和商品市场。战后,美援和美国投资合计约占外国在华投资的80%,美国的过剩商品和战争剩余物资以排山倒海之势涌入中国,中国成了“美国工业的边疆”。总之,从天上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从政治到经济,从物资到文化,都在“友好”的名义下,让美国享有特权。[※注]
第二节 租界、海关等外国特权的收回
在旧中国,由于国内政治腐败和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压迫,历届政府对在华外企都很少进行限制和管理,外资在投资、经营以及税收等方面获得了比国内民族企业还多的特权。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中国参加了国际反法西斯阵线并在战争中做出较大牺牲和贡献,英、美等发达国家取消了在华的租界地,给予中国关税自主等权利。
一 加强外资管理
抗战胜利以后,中国政府没收了德、意、日在华的企业及资产,但是,随后国民党政府为获得美国的支持和援助,又与美国签订了一系列实际上不平等的经济条约,赋予了美国在华企业一些特权。
1946年4月,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公司法》。该法增设了“外国公司”一章,规定外国法人可以在中国开设公司或建立分公司,并享有与中国法人同样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可购置土地房屋。该法还赋予外国公司参与中国公司的认股权,并可以担任中国公司的董事和监察人。在纳税方面,由于该法没有规定外国法人必须就在中国的经营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因此外国法人就能够以在本国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为借口,逃避纳税。
外国在华企业虽然从法律上讲与中国民族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但是由于中国民族企业力量弱小,往往无力与资本雄厚、设备先进的外国在华企业竞争;同时,国民党政府政治腐败,官吏们可任意鱼肉压榨民族企业,而对外资企业则往往不敢敲诈,甚至给予比规定更优惠的待遇,这样,外国在华企业实际上处于比民族企业优越的地位。这种优越地位对于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它阻碍了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因此,当时人们将国民党政府给予外资企业的上述特权及其实际得到的优越地位看作特权予以否定,则是在情理之中的。
解放战争后期,随着城市的不断解放,如何对待外国在华企业的问题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为避免仓促制定政策而出现问题,人民政府没有急于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办法,而是采用通告和法令的形式,一方面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不承认其对外签署的条约,另一方面则规定保护外国侨民在华的一切合法财产,其经营的企业可在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的前提下继续经营。
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政府仍没有专门制定外国在华企业管理法规。1949—1952年,工商管理部门对外资企业仿照国内私营企业登记办法进行了临时登记注册,其税赋亦仿照国内私营企业。但是,中央规定:不批准成立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不得加入工商联,不得购买土地;国营企业亦不得擅自收购外资企业资产;外资企业歇业与国内私营企业一样,须经过政府工商主管部门批准;外资企业的劳资纠纷须按照劳动部制定的劳资纠纷调解仲裁程序进行,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亦须贯彻执行;外国在华银行的经营范围基本被限于外汇业务。
据统计,1950年西方国家在中国内地的投资,约为9亿—10亿美元(当年币值),其中企业资产占2/3弱,房产投资占1/3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依照“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挤掉帝国主义在华的产业而与之加强进行平等、互利的贸易往来”的总方针,本着“按照国籍、系统、行业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个别处理和区别对待”的策略,对部分外资企业,尤其是美、英两国的企业,分别采取了军管、代管、征用、租用、转让、收购等方式逐步收归国家经营。到1952年年底,有关国计民生及带有垄断性的重要外资企业和内河航运设备已经全部收归国家经营。在房地产方面,西方国家过去凭借特权非法占领的农地、兵营、跑马场、空地等已经全部收回。教会学校等房地产,其属于教会附属事业的房地产大部分已经由政府接办,属于教会本身者随同“三自”运动收归自营(见表2—2)。
二 加强海关管理
海关是一个国家的大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真正取得了关税及海关事业的自主权。
在接管旧海关的基础上,1949年12月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1950年1月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同年12月又发布《关于设立海关的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遵照上述指示,新中国海关经过机构、人事等整顿改革,建立了新中国的海关体系,并确立了海关工作的基本政策。
1951年4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该法对海关的组织机构、任务和职权,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走私和违章案件的处理等,都作了规定,成为海关执行征税、货物监管、反走私三大任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1951年5月,政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该法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的贸易保护政策。同年11月,中央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颁布《商品检验暂行条例》,并将中央贸易部内的商检处扩大为商品检验局。同时,政府还有计划地取消了各地口岸私营的(包括外国人办的)公证及检验机构,由国家商检及公证机构统一负责对外贸易的公证及检验。
三 加强外贸管理
在没收官僚资本的过程中,人民政府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对外贸易机构及企业的资产、人员进行了接管清理。对于原有的外国在华企业,人民政府通令其在遵守人民政府政策法令的前提下继续营业,但是由于国营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国家实行统制外贸政策,使得外国人在华外贸企业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处于拾遗补阙的地位。1950年有外商540多家,进出口额仅占中国对资本主义市场进出口总额的6.52%。但是这些外贸企业对于活跃和恢复发展中国的对外贸易,却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西方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外商外贸企业陷入困境,业务逐渐萎缩。
新中国积极发展国营外贸企业,以确立国营贸易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领导地位。到1950年,中央贸易部设立了对苏联和新民主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口公司、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的中国进出口公司以及中国畜产、油脂、茶叶、蚕丝、矿产等国营外贸公司。1950年,国营对外贸易进出口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68.4%,到1952年则上升到92.8%,已占绝对优势。
第三节 外贸自主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后,立即建立了全国性的政府对外贸易管理机构,并着手调整与建立中央与地方、外贸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的关系,逐步形成了一套外贸管理体系。
一 成立外贸管理机构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贸易部,并在贸易部内设立了对外贸易司,以后随着对外贸易业务的扩展,对外贸易司的机构也不断扩展,直到1952年9月中央贸易部一分为二,成立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
中央贸易部成立后,逐步组建了地方贸易管理机构。除各大区设立贸易部,在内地省、市由商业厅(局)兼管对外贸易工作外,管理地方外贸的主要机构是建立在各外贸口岸的外贸管理局。到1951年,全国先后成立了天津、上海、广州(以上为一等局),青岛、旅大、武汉(以上为二等局),福州、昆明(以上为三等局)8个对外贸易管理局。
这些外贸管理局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在纵的方面,各地区的外贸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一方面直接受中央贸易部(后改为外贸部)的领导,在业务上由中央根据全盘计划统一指挥;另一方面,各地外贸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还要接受当地党组织及财经委员会、贸易部的领导和监督。在横的方面,则由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及地方各级财经委员会领导协调外贸、海关、银行、运输、税务、商业等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使各有关部门能够在对外贸易工作中分工合作,提高效率,避免扯皮和推诿。
二 统制外汇结算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认为,中国要实现工业化,必须实行统制外贸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贯彻统制外贸政策,人民政府制定了一套对外贸易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第一,全面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将进出口贸易直接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外资企业,在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时,都必须根据政府外贸管理机构颁布的进出口条例政策(国家将进口货物划分为允许进口、统购统销进口、禁止进口、特许进口四类,出口货物也同样划分为上述四类),向当地外贸管理局或分支机构申请许可证。只有在获得许可证后,外贸企业才能从事该项进出口业务。无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一律按走私处理。第二,实行结汇制,将贸易外汇的经营管理权收归国家,这是保证统制外贸政策得以实现的又一重要手段。规定出口货物除按国家规定的易货贸易外,其所得外币价款,必须履行结汇手续。一切外汇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换取外汇存单,外汇存单可按牌价支取人民币或者在交易所内卖出。
第四节 禁止外币流通
一 货币乱象
清末,随着帝国主义侵略造成封建统治的瓦解,中国日益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状态,中国的币种设计也开始陷入混乱状态。1935年国民党政府币制改革以前,市场上除了银两、银圆混用外,不少地方银行(主要为省行)、外国银行、私营行庄也都发行过在市场上流通的纸币(尚不包括各革命根据地和伪满蒙政权发行的货币)。仅就银圆来说,就有鹰洋(因上有鹰的图案而得名,又称“墨西哥洋”)、龙洋(因上面有龙的图案而得名,清政府铸造)、大头银洋(又称“袁大头”,上有袁世凯头像,北洋政府铸造)、船洋(因上面有帆船图案而得名,南京国民党政府铸造),此外还有英国、法国、日本过去发行的银圆;如果再算上地方政府铸造的成色低的各种银圆,其种类达几十种之多。
1935年国民党政府的币制改革,试图结束混乱,实现货币统一。随着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国民党的货币统一愿望落空,而且法币(纸币)的发行造成了通货膨胀。从1936年6月到1949年5月,国民党政府的货币发行额增加了1445亿余倍。剧烈的通货膨胀必然导致物价飞涨。1948年8月国民党政府实行第二次币制改革时(用金圆券取代法币,按1∶300万比价收兑),发行金圆券,1元金圆券的购买力按当时的物价可买5升米;但从1948年8月到1949年5月,物价上涨了6441326倍,此时1元金圆券的购买力只相当于9个月前的0.000000155元,这时连一粒米也买不到了,一粒米的价格已变成130金圆券了。[※注]
抗战胜利以后,在国民党统治区,尽管国民党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和禁止金银、外币流通,强迫人民将其兑换成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但是并不能阻止金银、外币的广泛流通。在城市,金银、外币实际上已经取代了金圆券成为市场流通中的等价物;在乡村,由于银圆、铜币等硬通货不足,以物易物在市场流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粮食、布匹在许多地方成为市场交换的等价物。
剧烈的通货膨胀也为外国货币占领中国市场打开了大门。除了美钞、港币广为流通外,在市场上还流通着英镑、法郎、叨币(新加坡币)、越币、葡币、印度卢比、缅币等各式各样的外币,除苏联及东北亚国家外,几乎周边国家和华侨较多国家的货币在中国市场流通中都被派上用场。据估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中国流通的美钞约有3亿美元,港币约有5.8亿港元。港币发行量的一半流入了华南。
二 禁止外币流通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就认识到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必须控制在国家手中。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告成立,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钞票“人民币”。
为保障人民币的发行与流通,人民政府规定人民币为新中国的本位币。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人民政府加强外汇管理,制定了外汇管理办法,禁止一切外国货币在中国市场上流通。政府规定: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侨民,凡持有外国货币者,必须在限期内,按规定牌价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机构兑成人民币,或者作为外币存款换取外汇存单;因公务或旅行进入中国国境者所持有的外币和票据,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设在边境的兑换机构兑成人民币或作为外币存款;一切外汇业务,包括国际贸易结算、国际汇兑、外汇买卖,都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或在其监督下由指定的银行经营。
三 建立人民币市场
为了有效制止金融投机,使人民币尽快驱逐金银,占领市场,同时又不至于引起人民币过量发行,人民政府采取了禁止金银流通和低价兑换的冻结政策。同时,各地人民政府在颁布禁止金银计价流通私相买卖的法令后,即组织行政力量和人民群众严厉查缉金银投机活动。
随着城市经济中人民币地位的确立,工作的焦点集中在广大农村中货币的统一上。1950年3月统一财经之后,政府采取了促使人民币下乡的三项经济措施:一是税收,即政府在乡村征收的各种税费,除公粮外,一律征收人民币,以促进人民币的流通;二是通过农贷和押汇(埠际押汇和进出口押汇),使人民币深入农村;三是通过大力开展城乡物资交流,即鼓励工业品下乡和大量收购农副产品,使人民币取代银圆和实物交换,占领农村市场。财政、金融、贸易三大经济手段相互促进,迫使银圆基本退出市场,以物易物的比重也大为缩小,人民币终于深入农村。货币的统一,为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奠定了金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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