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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经济建设70年

第八章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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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经济建设70年 \ 中篇 中国经济“富起来”(197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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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五大部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1982 — 1992年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阶段。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历了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 “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经济制度”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的改革历程,实现了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自覆盖国有单位职工为主向覆盖全体居民的重大转变。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了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显著的改善。
关键词

失业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

工伤保险

制度试点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制度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制度

改革

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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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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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五大部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1982—1992年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阶段;1993—2002年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基本确立阶段;2003—2012年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历了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经济制度”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的改革历程,实现了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由城镇为主向城乡统筹、自覆盖国有单位职工为主向覆盖全体居民的重大转变。[※注]经过制度化建设,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社保覆盖范围迅速扩大,参保人数持续增加,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了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人民生活质量得到显著的改善。

第一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 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观念中没有“失业”,只有“待业”,所以失业保险一直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1986年,国有企业改革开启,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有企业中的合同制工人建立了待业保险制度。按照这一规定,国营企业中的四类职工,如宣告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减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可以享受最长24个月的救济金,救济金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到75%。

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逐渐深化,需要精减企业富余人员的问题更为突出。为了扩大待业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将企业正式职工也纳入待业保险之中,1993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失去工作的国有企业职工可以领取救济金,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到150%发放。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待业保险制度,出发点是失业救济,失业者个人不承担义务,企业缴纳的保险基金总额也很少,保障功能十分薄弱。

1997年之后,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加大,大批职工下岗,迫切要求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而待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运行,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人们普遍接受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失业问题的观念。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将原来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行业保险制度扩展到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正式确立了新型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强制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最长期限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2001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始与失业保险并轨。2004年失业保险更大范围地用于促进再就业,以配合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2006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完成“并轨”。失业保险制度逐渐走向完善。

二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国有企业在转换经济机制过程中,职工养老费用日益不堪重负。1984年,政府开始了以社会统筹职工退休费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向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征收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

社会统筹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包含国家强制性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养老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制度,职工个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费用。1991年个人缴费费率为标准工资的3%,1997年提高到4%,最终达到8%。企业缴纳的部分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险后备基金,必要时进行补助。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一制度。1995年3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通知》,正式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家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进入21世纪后,养老保险制度走向完善。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如下:第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第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第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第四,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第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30%左右;个人缴费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第六,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第七,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第八,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第九,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2001年辽宁省首先试点。2003年试点工作扩大到黑龙江和吉林两省。2006年试点地区再次扩大到天津、上海、山东、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和新疆8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2009年,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启动,农民首次在60岁后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

2011年,政府又启动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填补了养老保险制度最后的空白。

经过改革,中国养老保险从以前由国家、单位包揽,向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转变;由企业自保向社会互济转变;由福利性享受向基本保障转变;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

三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20世纪50年代,中国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工伤费用全由企业负担。

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启动后,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新情况,一些省份开始规范工伤保险,探索工伤保险社会统筹。1996年劳动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改革沿用40余年的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形成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向工伤保险社会化迈出关键的一步。这一办法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存在先天不足,对非公有制企业约束不强。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职工,以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由雇主缴纳,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条例》规范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各项待遇,保障了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四 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

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国家制定了保护妇女生育权利的法规。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提高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江苏南通、湖南株洲、福建龙海等地,开始改革企业生育保险制度。1992年年底,全国90多个市县建立了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1994年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规定了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等。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要求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

五 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行大一统的医疗卫生体制,通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合作医疗三项保障制度,为绝大多数人口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但医疗保障水平较低。

随着医疗卫生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逐渐启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改革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1994年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50多个城市。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形成了三个代表性模式:江苏、江西的“三段通道”模式,海南的“双轨并行”模式,深圳的“混合型”模式。

总结试点城市的经验后,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推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内容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最为深刻的变革,对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都有重大的意义。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提出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主要政策是:其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占本人工资的2%左右。其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其三,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其四,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

在农村则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此拉开帷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到2008年,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又开展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目标是逐步建立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2010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全国全面推行。

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也取得大的进展。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实现从“重治疗”向“重预防”的转变。2009—2011年,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第二节 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

一 城市救助制度

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建立了城乡贫困户救济制度,以保障无依无靠孤老残幼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

20世纪80年代,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开始改革。

为了建立制度化的城市救助制度,2003年8月国家正式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本着“自愿受助、无偿援助”的原则,人民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临时性社会救助,对不同处境与需求的受助人给予食宿、医疗、通讯、返乡、接送等救助服务。

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社会救济制度工作也进行了探索。改革救济款使用办法,将救济与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将原来单纯的救济转化为“造血”功能。对农村“五保户”推广定期定量救济,救济工作规范化,乡镇统筹集体困难补助费。

二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20世纪90年代,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影响下,城镇职工下岗、失业日益严重,为建立城镇居民最后的社会保障线,各地开始尝试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年初,上海市民政部门设计出将生活保障与物价水平挂钩的办法,采用市场菜篮子法和恩格尔系数法,确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推出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海市的做法受到关注。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城市社会救济对象实行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进行救济”的改革目标。1995年,厦门、青岛、大连、福州、广州5个大中城市也相继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写入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8年年底,4个直辖市、204个地级市、373个县级市及1121个县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走上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轨道。该条例规定,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是城市居民,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获得政府全额救助。到2006年,全国城市普遍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开始于1994年山西省阳泉市,《阳泉市农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生活在基本保障线以下的贫困农户,要以户建档,逐年核定,实行救济,保障其生活水平达到基本保障线。

1996年1月,全国民政局长会议提出了改革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任务,开始选取一些县市进行试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上以贫困居民为救助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加大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投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扩展到农村,2007年已覆盖大部分农村。

三 救灾体制的改革

20世纪80年代,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原来的救灾制度不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计划经济时期的救灾体制开始改革。

1983年4月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救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在随后的救灾体制改革中,开始尝试救灾款分级管理,部分省、区救灾经费包干;在救灾款使用上,尝试无偿救济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引入保险机制,救灾与保险相结合;倡导群众互助互济。

1993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救灾体制改革以现代化与市场化为取向,确立了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建立了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和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救灾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此外,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制度也转向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

第三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成效

一 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20世纪80年代,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启动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制度的进程。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中国已形成了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了救灾体制,健全了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制度,从而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的重点在城镇,覆盖人群有限。经过3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人群越来越广(见表8—1)。

199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6166万人,2000年达到13617万人,2010年增长到25707万人,2012年上升到了30427万人。

2000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3787万人,2010年达到23735万人,2012年上升到了26486万人。

2000年,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408万人,2010年达到13376万人,2012年上升到了15225万人。

2000年,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4350万人,2010年达到16161万人,2012年上升到了19010万人。

2000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3002万人,2010年达到12336万人,2012年上升到了15429万人。

中国社会保险稳步扩大覆盖面的成就,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2016年11月,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32届全球会员大会授予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

三 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持续提高

社会保险基金制度建立之后,基金规模不断增长(见表8—2)。

199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总收入为1006.1亿元,支出为877.1亿元,累计结余516.8亿元。

2000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总收入为2644.9亿元,支出为2385.6亿元,累计结余1327.5亿元。

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总收入为28909.5亿元,支出为22181.6亿元,累计结余35804.4亿元。

社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的持续扩大,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

四 社会保障受益人群不断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受益人群不断增长。

政府在保基本、兜底线的前提下,依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待遇的水平。

1994年,196.5万人领取了失业保险,5.8万人享受到了工伤保险。2000年,领取了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329.7万人,享受到了工伤保险的人达到了18.8万人。2012年,领取了失业保险的人数又增长到390.1万人,享受到了工伤保险的人达到了190.5万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提升得很快(见表8—3)。

第四节 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

1978年以来,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城乡人民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情况,参见第九章,此处不再赘述)。

一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持续增长。

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343.4元,1991年增加到了1700.6元,年均实际增长6.0%,1991年比1978年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1.12倍。1992年中国经济发展加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提高,当年达到2026.6元,到2000年提高到了6280元,年实际增长6.7%,2000年比1978年增长了2.84倍。2001年到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步提高,从6859.6元提高到了24564.7元,2012年比1978年增长了10.47 倍(见表8—4)。

二是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持续增长,消费结构显著改善。

第一,城镇居民消费支出金额的提高。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只有311元,1991年增加到了1454元,年均实际增长5.5%。199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提高,人均消费支出也有大的提高,当年达到1672元,到2000年提高到了5027元,年实际增长6.7%。[※注] 2000年比1978年增长了2.39倍。2001年到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逐稳步增加,从5350元提高到了17107元,2012年比1978年增长了7.82倍(见表8—5)。

第二,反映食品支出比重的恩格尔系数在30多年的时间里持续降低。恩格尔系数是国际通用的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人民生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57.50%,1985年下降到53.31%,1993年再下降到50.32%,基本解决了温饱。1992年之后,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持续下降,1997年降为46.60%,2000年再降为39.44%,基本上实现了总体小康。2001年后,城镇居民生活向全面小康迈进。2002年恩格尔系数为37.68%,2005年下降到36.70%,2010年又降至35.70%。2011年、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稳定在36%左右。从1978年到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下降了21.27个百分点(见表8—6)。

第三,城镇居民膳食结构更加优化,食品品质不断提高。改革开放初期,城镇居民饮食缺乏肉、蛋、奶等食品,膳食比较单一。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农产品日益丰富,城镇居民主食消费逐渐减少,副食消费稳步增长,更加注重营养结构。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粮食152千克,2012年降低到78.76千克。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猪肉消费13.7 千克,2012年增长到21.23 千克。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禽类消费为1千克,2012年增长到10.75千克。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鲜蛋消费为3.7千克,2012年增长到10.52千克。城镇居民在外饮食的次数及在食品消费中的占比也明显增加。[※注]

第四,耐用消费品升级换代。改革开放初期,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是家庭“三大件”,但拥有量也不是很高。1979年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有手表204只,自行车113辆,缝纫机54.3台,家庭拥有的黑白电视机还比较少。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家庭耐用消费品开始升级换代,冰箱、洗衣机、彩色电视机成为家庭新“三大件”。1989年,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有冰箱36.5 台,洗衣机76.2台,黑白电视机55.7 台,彩色电视机51.5 台。摩托车、家用汽车开始走入家庭,1999年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有15.1辆摩托车,家用汽车0.34辆。[※注] 2012年,每百户城镇居民家庭有冰箱98.48 台,洗衣机 98.02 台,彩色电视机 136.07 台,空调 126.81 台,计算机87.03台,移动电话212.64部,家用汽车21.54辆。[※注]

第五,交通通信和文化教育消费比重上升。改革开放初期,城镇居民交通出行方式单一,通信方式主要是邮政传递,交通通信支出比较少。随着交通通信设施的大规模建设,居民出行乘坐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增多,自驾车出行增多,电话使用增多,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交通通信支出达到了2455.47 元。改革初期,城镇居民文化娱乐很少,支出很小。随着家庭教育支出增加,休闲娱乐活动增多,这方面的支出也逐渐提高,2012年达到了2033.50元。[※注]

第六,医疗保健服务水平全面提高。计划经济时期,人民缺医少药。改革开放初期,城镇居民仍然缺乏医疗保障,医疗保健费用支出较少。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加强了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支出日渐增多。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达到1063.68元。[※注]

第七,衣着出现成衣化、时尚化趋势。改革开放初期,城镇居民衣着十分朴实,“一衣多季”,大多是自制衣物。改革开放后,城镇居民衣着从“保暖御寒”向“美观舒适”转变,从“一衣多季”向“一季多衣”转变,从“做衣”向“购衣”转变。城镇居民人均衣着消费支出增加,2012年达到1823.39元。[※注]

另外,1978—2012年,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均居住面积达到了32.9平方米。

这些情况表明,人民生活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生活质量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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