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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劳动经济学研究70年

第四章 中国劳动力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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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中国成立70年,中国经历规模空前的劳动力迁移和流动。从流动的方向来说,中国劳动力迁移不单纯是农村向城市迁移,还包括受国家号召向农村、大西北[ ※注]扎根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来讲, 1949 — 2019年的中国劳动力迁移和流动既是城镇化以及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过程,也是国家战略和体制改革对劳动力迁移和流动的影响史。本章主要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劳动迁移阶段性特征与政策取向出发,梳理各迁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与解释缺陷。为下一步开展劳动力迁移研究指出研究方向。这就意味着产业发展而非地域的概念,才是劳动力迁移的重点。
关键词

劳动力

流动

农村劳动力

农村

影响

农民工

人力资本

劳动力市场

人口

剩余劳动力

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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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国劳动力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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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中国经历规模空前的劳动力迁移和流动。这一过程既受到经济增长的吸引,也受到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刻影响。从流动的方向来说,中国劳动力迁移不单纯是农村向城市迁移,还包括受国家号召向农村、大西北[※注]扎根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来讲,1949—2019年的中国劳动力迁移和流动既是城镇化以及劳动力市场发育的过程,也是国家战略和体制改革对劳动力迁移和流动的影响史。因此,中国是近代研究劳动迁移的重镇。大量的国内外学者从迁移速率、迁移流向、迁移特征、迁移成因、社会制度等制度不断充实传统的劳动迁移理论。

本章主要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劳动迁移阶段性特征与政策取向出发,梳理各迁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与解释缺陷。为下一步开展劳动力迁移研究指出研究方向。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劳动力迁移进程的演变

总体而言,中国特有的体制特征以及发展沿革可以将劳动力的迁移和流动过程分为两大历史时期:一是无自由流动的户籍迁移时期(1958—1977年);二是人口自由流动时期(1978年至今)。再结合劳动力迁移对社会的影响、政策调控措施等变化,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劳动力迁移流动大致可以分为7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1949—1957年)劳动力迁移空间流向与产业流向相悖

从新中国成立,顺利完成国民经济的恢复工作,到第一个五年计划,这一时期并没有人口调控政策,人口流动自由,人口流向主要以农村走向城市为主,但是非农产业人口的下滑也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据统计,这一阶段的城镇化水平从1949年的10.64%提高到1957年的15.98%,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规模达到4581.1万人。而从产业的人口变化来看,非农业人口结构出现下滑。全国非农人口比重从1949年的17.4%下降到1957年的16.4%,非农人口下降最大幅度发生在1952年,较1949年减少了1150万人。

相比较劳动力迁移理论,这种人口地区流向和产业人口布局调整的背离,是非常特殊的。按照传统劳动力迁移理论,劳动力从农村转向城镇是通过非农化实现,而中国当时的劳动力迁移现实与当时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密切相关。在经历反帝国主义和反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战争之后,1949年的新中国百废待兴。原来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垄断的工商业、铁路交通等全部收归国有,归人民民主专政。城市经济得到恢复性生产,劳动力也向城镇迁移。但是,农业仍是国民经济主体,大量手工业、工商服务业都是依托农业。农业是第一吸纳就业的重点部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变成农民土地所有制,原有城市中的无业者及封建时期的佃农也逐渐回归,这极大地推动了农业(包括农副业)生产水平的提高。按照1952年不变价计算,1952年中国农业部门产值比1949年增长了77.5%,现代工业增长了178.6%。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建设以社会主义工业为主的国民经济体系的初期。农业作为国家的支柱性产业地位还未发生改变。这也是当时劳动力大部分都在农村,而非城市的重要原因。

二 第二阶段(1958—1977年)户籍制度开始实施,劳动力流动受限

这个时期也是历史上仅有迁移而无流动的阶段。19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全面实行户籍管理制度,计划配置劳动力的体制使得这一时期的居民只有获得公安部的户籍变更许可,才可以改变居所;而以寻求异地就业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则不存在。1955年,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对粮票、城镇居民供粮、企业单位集体供粮等管理使用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根据城镇户口(或非农业户口)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58年新中国第一部户籍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也承接了这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粮食供应体系,对农村居民迁入城市做出严格的限制。该条例指出公民从农村前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入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是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因此,这个时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基本维持在17.2%—17.9%的水平,这一时期城镇净流入规模累计不到2000万人,年均流动规模只有100万人左右。

人口控制政策的实施是国家为应对当时紧张的国际局势以及国内经济结构失衡做出的重要举措。从产业结构上来说,“一五”国民经济的恢复性生产给了党和国家巨大的鼓舞。“二五”时期确立的优先发展重工业发展战略,政府采取了扭曲产品和要素价格的办法降低重工业生产成本[※注]。即通过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乡劳动力迁移进行计划配置,同时限制城市中享受低价农产品的人员规模。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中国人口很难随意改变身份、职业以及居住地。也正是因为工业畸形发展,农业和工商业开始滞后,三年自然灾害给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予以沉重的打击。据统计,“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年平均增长0.65%,最高年为32.2%,最低年为-31.0%。1962年与1957年相比,工业总产值仅增长20.7%,平均每年增长3.8%;农业总产值则下降了19.9%,平均每年下降4.3%;国民收入下降了14.5%;全民所有制职工平均工资下降了5.4%。

从国际环境来说,在国内经济发展出现危机的同时,中国面临的国际形势也日益紧张。当时,中俄关系破裂,中美关系持续紧张,中国与周边国家也不断出现局部冲突。因此,1964年7月修订后的第三个五年计划将国防建设放在第一位,通过“三线”建设,逐步改变工业布局;同时,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并发展轻工业,逐步改善人民生活。400多万工人、解放军、干部和知识分子走进中国大西北,进行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1964—1978年,1100多个大中型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始坐落于远离城市的西部峡谷和荒野之中。

正是由于这样的历史背景,近20年时间给下一阶段中国劳动力迁移积聚了巨大的势能。据统计,1977年全国总人口较1957年增加了3.03亿人,其中,来自城镇人口的增长只有4056万人,占到人口增量的13.4%;截至1977年年底,中国的城镇化水平只有17.55%,比1960年的水平还低了2.2个百分点。可以推测,即使城镇化水平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也必须有高达2亿多人要从农村迁移出去。

三 第三阶段(1978—1983年)小规模的城镇迁移兴起

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体制改革,推动了劳动力迁移。也是从此时开始,中国才有真正以寻求更好就业机会的人口自由流动。1978—1983年是改革开放后,劳动力迁移的第一个阶段。这一时期属于改革的初步探索期,改革开放也以稳步推进为主。劳动力迁移主要由“三线”移民返迁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等为主。逐渐推广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使长期积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压力开始得以释放,但由于城市体制变动晚于农村,吸纳就业的空间有限,因此劳动力迁移流动规模小、增速慢,以短期、短距离迁移为主。据估计,劳动力迁移量为1400万—2300万人,省级年间迁移规模和迁移率分别在100万和1‰以下[※注]

早在改革之初就有大量的文献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规模进行测度,据测算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规模占到农村总劳动力的30%—50%,绝对规模在1亿以上,如果加上被抚养的人口,需要转移出去的农村人口要高达2亿[※注]。如此大规模的剩余劳动力,其迁移趋势并没有随改革开放出现大幅增长,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在稳妥推进改革的阶段,城市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各地政府很难吸纳如此大规模的劳动力,因此户籍管理制度依然成为控制人口流动,并逐渐形成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措施。同时,起于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崛起。中央也频繁出台文件,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乡镇迁移。工商业基础较好的苏南地区率先提出“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转移模式,也顺利成为当时中国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的主流模式。

四 第四阶段(1984—1994年)异地迁移需求激增,迁移空间扩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劳动力迁移势能渐趋增强。“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溢出乡镇企业,就地流动的模式亟须突破。同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逐步展开,这激发了人口自发迁移,迁移规模变大,空间距离也开始拉大。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以及沿海城市吸纳水平的增强,使得流动人口并未对流入地造成强烈的冲击,且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对于流动人口的控制趋于缓和。1984年10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放宽了农民迁移进镇的标准,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户籍制度及农民就业政策的首次重大改革。1989—1994年流动人口规模迅速增长,年均增幅超过10%。

这一时期的迁移情况可以看到,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分割限制的劳动力配置体制开始受到冲击。早期的“就地转移”模式向“异地流动”模式开始转变;同时,流动方向也从向小城镇迁移流动逐步发展到向各级城市尤其是沿海特大城市流动;流动的规模和强度也逐渐呈现扩大态势。据测算,1984—1994年省际之间年迁移人数从上一阶段的100万左右增加到320万人,迁移率也从1‰上升到2.5‰[※注]。在这一时期,人口流动的空间需求冲击着原有的城市“保障就业或安置就业”制度,全国统一性的劳动力市场也开始建立。政府先后出台一些政策对劳动力迁移做一定的控制和管理,以缓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的过快增长。比如,广东1991年开始实施“治潮工程”,先后与8个农民工主要来源省建立劳务协作关系,并建立起华南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并对外来工实施“证卡合一”的管理制度。

五 第五阶段(1995—2002年)大规模人口迁移,户籍制度松动

伴随改革开放,城市住房、粮食等日常生活用品的市场化,不断弱化户籍对外来人口在城市的就业和生活的限制。中国劳动力迁移开始进入高度活跃期。据有关部门统计,1995年全国省际迁移人数及迁移率分别为350多万和3‰左右,而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和1999年年底户籍人口资料推算,2000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超过1亿,其中,跨省净迁移暂住人口为2200万—2300万,相当于全国总人口的1.74%—1.82%[※注]

这一阶段,劳动力迁移规模强度和规模的扩张与户籍制度的松动密切相关。与此同时,由于国企改革加大了城市就业的压力。迁移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权益等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1997〕20号),上海、广州、厦门等大城市开始自行出台类似“蓝印户口”“居住证”等制度,而有些省份更是加大破除城乡壁垒的力度。然而,这一时期,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并没有被打破。国企改革后,城市激增了一大批下岗工人,“先城市后农村”的城市“再就业工程”,加大了这一阶段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差异。同时,一些大中城市开始实施招收外来工的职业或工种的准入制度、流动人口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农村就业培训等手段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调控和管理。农村进城劳动力所遭遇的劳动力市场歧视问题开始突出。

六 第六阶段(2003—2014年)劳动力迁移达到峰值,迁移速率开始下滑

这是中国劳动力迁移繁荣的稳定期。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政府开始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劳动力权益保障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也纷纷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其中。如图4—1所示,这一时期,农村流动人口规模超过2亿,城镇净迁移人口规模峰值于2014年达到约为2.46亿。虽然迁移劳动力工资增幅开始超过本地农民工[※注],但是在本阶段后期,中国迁移速率开始放缓[※注]。农民工监测报告[※注]显示,2009年外出务工人员较上一年增加了492万人,而到了2014年外出农民工较上一年仅增加211万人。

图4—1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户籍和常住城镇化率以及城镇净迁移人口规模

这一时期劳动力迁移的稳定性还体现在流向选择上。与之前阶梯式的迁移模式[※注]相比,此时劳动力迁移开始向大中型城市靠拢,而在改革初期因乡镇企业发展起来的小城镇则因流动人口的流失,正不断丧失活力。根据不同等级城市的数量变化来看,2010—2016年中国城镇户籍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缩减得非常快,从2010年的498个减少到2016年的185个,减少了62.9%。而扩张最快的主要是城镇户籍规模在80万—100万的城市,从2010年的15个增加到2016年的79个,增幅达到426.67%。并且,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该类城市增长的速度也逐渐放缓。尤其是常住城镇户籍人口规模超过400万的城市目前有17个(含4个直辖市),比2010年增加了70%。由此也引发了不同等级城市对流动人口采用不同的人口管理和控制制度。比如,超大城市限制人口流入速度,并开始推动部分群体外迁,进而增加了劳动力向超大城市以及大城市迁移的成本。2014年国务院公布《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不同等级城市的落户门槛,不同等级城市根据自身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以及就业吸纳水平,出台不同的落户政策,这也加剧了劳动力迁移率在不同等级城市的分化。

七 第七阶段(2015年至今)进城农村劳动力规模逐渐稳定,城乡差距缩小正改变劳动力迁移行为

中国劳动力迁移已经进入稳定期。一方面,全国流动人口总量已于2014年达到峰值。自2015年开始,流动人口规模较上一年平均减少100多万;另一方面,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增速也在放缓。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土地改革,加大了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回乡吸引,农民工回流开始增多。

从政策上来说,政府加大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2014年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公共服务均等化。2016年颁布《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以居住证为载体,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在逐步提高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水平的同时,打通居住证与各类落户方式(如积分制)的通道。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落户工作的推进,本地和外地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生活的福利差距在进一步缩小。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19〕617号)更是进一步放开不同等级城市的落户条件。不仅提出超大城市要大幅增加落户规模,而且取消了大城市的落户限制。这意味着城市层面的劳动力迁移政策限制也将逐渐消失。

第二节 劳动力迁移理论与中国的实践

回顾中国70年的劳动力迁移历史可以看到,影响劳动力迁移的政策因素在改革开放前期影响力非常强;改革开放之后,政策限制随着产品和要素市场化的发展不断减弱,经济因素成为驱动劳动力迁移的重要力量。早期政策形成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势能较大,所以中国政府在放宽人口自由流动时采取逐步、渐进式的政策,这使得西方劳动力迁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中,不断得到挑战和修正。根据对农村劳动力迁移决策的不同解释,有关劳动力迁移理论可以分为结构转换迁移理论、人力资本迁移理论和新劳动力迁移理论[※注]

一 结构转换迁移理论

以经济学视角研究人口迁移的理论最早可追溯到刘易斯[※注]。他指出传统农业部门存在无限剩余劳动力,由于农业部门和现代化工业两部门在经济结构和收入上的差异,导致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工业部门通过以较低的工资雇佣流入的农村劳动力,获得高额利润;这些利润可进一步转化为资本,扩大生产,进而再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再反复这一过程,直到农村剩余劳动力被城市吸收殆尽,城乡二元结构也随之消失。

随后费景汉和拉尼斯指出刘易斯的“两部门理论(二元结构)”忽视了农业劳动生产效率的提升以及农业剩余产品的增长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先决条件[※注]。因此,他们将两部门发展过程划分为三个结构转变的阶段。第一阶段,农业部门劳动力流出不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同时由于劳动力的流出,农业部门形成剩余农产品并满足流出群体在工业部门就业的基本生存。第二阶段,随着农村劳动力进一步流出,农业部门产出效率低于工业部门,导致粮食相对价格上涨,工业部门工资提升。第三阶段,农业部门不存在剩余劳动力。传统农业转化为商业农业,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收入由产业部门的边际产值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两部门结构理论关注劳动力从农村转向城市的过程却无法解释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失业人员的增加。即便如此,两部门三阶段的划分却很好地描绘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两部门理论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转型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结合上一节中国劳动力迁移的历史阶段可以看出,1978年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代的人口流动限制使得农村积累大量的劳动力。“农村劳动的边际产出为零,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提高经济增长力,激发劳动者积极性。就必须将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农业部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恰好是转移农村劳动力的第一步。”[※注]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国务院于1984年出台《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中国农民向非农产业以及城镇迁移的序幕正式拉开。由于城市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政策制定者和学者们普遍关心,迁移的规模有多大,怎么迁移才能不对城市经济造成压力。因此1984—2002年,基于两部门理论的劳动力迁移研究关注两个问题:(1)中国的剩余劳动力规模有多大?(2)如何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

从剩余劳动力的角度来说,大量的研究结果之间差距非常大,从4000多万到2亿多人,相差太远[※注]。从这些研究的时间和剩余劳动力估计结果可以将这些研究分为两大部分,即2003年前和2003年后。2003年前的剩余劳动力估计规模基本都超过1亿,加上劳动力需要抚养的人口,农村需要转移的人口规模估计有2亿。而2003年后的剩余劳动力估计大多在1亿以下。如果把农村劳动力作为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蓄水池,在人口外流以及人口增速放缓的情况下,蓄水池的流量将会逐渐收缩。由此可见,按照成果发表时间排序的剩余劳动力估算结果,整体呈现缩小趋势符合逻辑。

但是2003年之后剩余劳动力估算的大幅缩小引起人们关注,并出现激烈争论。原因在于2003年广东首次出现“民工荒”。有专家指出,中国马上要迎来刘易斯拐点[※注]。依据两部门理论,刘易斯拐点到来即意味着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不再无限供给,且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溢出,农产品价格上涨,农村迁移劳动力的迁出成本上升,相应城市部门雇佣务工人员的成本也在增加。这一预期亟须政府为下一阶段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统一做出政策调整,同时也要为产品和劳动力要素的价格上涨做好准备。学术界关于中国刘易斯拐点的到来争论了近10年,2003年开始农民工工资进入上升通道,且2016年农民工工资增速超过10%,高于同期经济和城镇职工工资增速。学界和政府部门才正式认同农村不再有无限供给的剩余劳动力。至此,有关刘易斯拐点的争论也正式结束。

结合改革开放开始至“刘易斯转折点”时期的劳动力迁移政策可以发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采取“离土不离乡”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职业流动)和“离土又离乡”的城市化迁移(地域流动)这两条路线[※注]。两种流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生产活动的参与方面来看,农村劳动力的就地转移构成了乡城迁移的一种替代;从时间顺序上看,两种流动之间又存在着一种“互补”的关系。1978—1994年改革开放初期,主要以“离土不离乡”的转移政策为主。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农村工业部门发展繁荣,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三元经济结构[※注]。乡镇企业的发展在推动农民非农化,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上做出很大的贡献。1994—2002年,由于缺乏城市工业的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农村工业企业在高度竞争的工业品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乡镇企业开始衰退,农村工业化对缩小城乡差距的作用开始变小[※注];在没有可依托的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的情况下,优先发展小城镇来吸纳农村人口的“内销”方式自然遭遇现实发展的困境[※注]。与此同时,外资引入使得城市经济高速增长,就业岗位增强了城市经济对农村劳动力的吸引力。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也加快了城市产业链的形成以及城市的扩张。此时,职业流动成为劳动力迁移的重要特征。

现阶段,中国劳动力迁移进入平稳阶段。城镇化为主的“职业流动”进入新的阶段。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与户籍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为16.17个百分点,比2010年15.78%的差距略微有所提高。这意味着,以迁向城市为主的职业流动吸引力有所降低。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以及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开始兴起,农村发展的拉力也加快了“农民工回流”。

二 人力资本迁移理论

结构转换迁移理论是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劳动力迁移。但是该理论在解释中国劳动力微观特征上存在缺陷。这导致以成本—收益为核心的人力资本迁移理论成为研究中国劳动力迁移的重要依据。托达罗·迈克尔指出农村劳动力迁移取决于城乡之间“预期收入”的差异,而非绝对收入差异[※注]。这一假说将劳动力迁移作为农村劳动力对城乡间预期收入差距的反应,对中国劳动力迁移现象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这一假说不能完全解释农村劳动力迁移主体的基本特征。蔡昉多个研究考察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劳动力迁移特征,发现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收入差距最大,但事实上中部地区流向东部地区的劳动力规模较西部大得多;且微观层面的劳动力迁移调查也显示,具有最高人力资本禀赋的农村劳动力优先选择转向农村的非农产业,而非异地转移,同时最具迁移动力的家庭也不是最贫困的农户[※注]

对此,蔡昉和都阳根据相对经济地位变化假说进行解释[※注]。根据2000年西部4个贫困县的农户调查数据发现,经济改革以来,农村地区之间、农户之间和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得很快,而导致这种收入差距最持久的源泉是人力资本差异。可见在农村,一方面可以依靠更高的人力资本禀赋和其他条件而获得致富机会;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这种或那种原因而陷入贫困。感受到相对经济地位下降的农户,同时看到外出打工所具有的改善相对收入状况的机会,因此有着较强的迁移动机。同样,赵耀辉也从人力资源的角度和相对收入差距的角度对劳动力迁移的流向进行分析并得出同样的结论[※注]

由于劳动力迁移流向和特征的微观特征关系到政策选择,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以成本收益理论。例如,在研究迁移劳动力的就业部门选择上,易君健和耿龙波基于农村迁移劳动力的抽样调查数据,对农村迁移劳动力部门选择过程中的性别差异进行分解,发现人力资本对促进劳动力迁移有积极影响[※注]。但是,这种人力资本在分性别的就业选择作用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别。但是这一性别差异主要来自个体特征变量之间的差异,纯粹性别歧视并不显著。类似,赖小琼和余玉平也认为农民工是理性经济人,其人力资本对其迁移的影响程度较大[※注]

事实上,唐纳德·博格等的“推拉”理论是成本收益理论的重要起点[※注]。整理已有的成本收益研究,这种推拉力都取决于政府的政策。有研究利用中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将影响劳动力迁移决策的因素进行分解,发现地区间人均收入差距和迁移距离对劳动力迁移有显著的影响。通过对收入差距变动的模拟,王格玮发现1985—1990年至1995—2000年增加的模拟农村移民数量只有约40%,与实际移民数量1倍以上的增加幅度有很大差距。这说明20世纪90年代移民的大幅增加还与户籍制度改革等其他因素有关[※注]

从农村地区的拉力来说,研究从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等改革角度进行分析。2003年中国农村地区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村人口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秦雪征、郑直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枷锁效应”和对城镇农民工返乡的“拉回效应”出发,利用CHNS数据的实证分析结果,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明显减弱了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倾向,农村劳动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使其外出务工的概率下降3.52%[※注]。同时,对于已经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工群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显著增强了其返乡的意愿。该研究认为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加速了“民工荒”现象。

从土地政策来说,土地流转意味着福利价值的得与失。户籍制度之所以成为城市化的一个障碍,就在于附着于其上的福利价值,所以,要消除这一障碍必须交换其福利价值。张良悦指出,在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迁移中,通过户籍对价来解决迁移劳动力的土地退出和城市安置,不仅能够鼓励劳动力迁移,而且也有利于土地流转[※注]。这是一种可行的户籍改革措施和城市化的发展策略。

蔡禾和王进研究了影响农民工做出永久迁移城市决定的因素[※注]。其研究发现,如果以是否愿意放弃土地作为行为性永久迁移意愿指标,那么影响农民工迁移意愿的主要原因是个体的迁移动力,相对集中在个体的人力资本和城市生活方式认同上,是一个基于经济理性的选择;如果以是否愿意将户口迁入打工城市作为制度性永久迁移意愿指标,那么影响农民工迁移意愿的主要原因则相对集中在地域性因素和制度合法性压力上,是农民工寻求制度保障来改变城市生活境遇的社会理性选择。在不同迁移意愿的人群中,个体迁移动力与制度合法性压力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为进一步分析不同群体的迁移率和制度压力的差异,章铮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分析了影响制造业部门农民工迁移流动的因素[※注]。研究结果显示,农民工年收入、预期工作年限和房价是影响民工家庭进城定居的主要因素。从事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的民工的家庭进城定居的最大障碍是预期工作年限太短。对打算回家乡办厂、开店的民工来说,工资的增加反而会导致他们提前回家乡,从而减少民工供给。最后,民工中的技术工人预期工作年限较长,因而具有进城定居的职业竞争力和经济实力。

从人力资本回报来看,其对劳动力迁移的作用幅度在缩小。邢春冰等使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以及2011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发现农民工教育回报率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东部地区和发达城市的教育回报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注]。比较两个年份的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总体教育回报率有所降低,地区间回报率的差异也有所降低,并呈现出向均值收敛的特征。控制福利状况和迁移时间以及修正样本选择偏差对文章分析的结论影响不大。教育回报率的地区差异对不同教育水平劳动力的相对迁移概率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进一步减少流动障碍,促进农民工合理流动将有助于提升中国的经济增长潜力。

由此可见,人力资源迁移理论有助于进一步扩展刘易斯、费景汉和拉尼斯的农业发展理论。在产品和要素都流动的动态背景下,农业发展的依存条件可能内生于劳动力的选择性转移之中。因此,在促进劳动力转移以及农业发展政策的时候,要在进一步健全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强化人力资本提升来促进劳动力转移[※注]

三 新劳动力迁移理论

随着人力资本理论的扩展,新劳动迁移理论意识到家庭福利最大化而非个体效用才能解释非举家迁移行为。这意味着新理论认为迁移决策是集体决策的结果,迁移是为了分散家庭风险和改变相对收入水平。新迁移理论主要有两种基础理论:①投资组合理论。基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征,导致农业收入波动较大,为分散经营风险,家庭成员根据现有的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配置,部分家庭成员从事非农产业来避免农业风险。②契约安排理论。家庭成员通过集中家庭内部资金,资助部分成员外出迁移,通过打工回流资金,来提高家庭总体收入[※注]。事实上,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在农村劳动力迁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使得新劳动迁移理论在中国具有非常强的解释力。

家庭迁移决策除了家庭内部的集体影响外,同时还受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影响,Massey和Aysa-Lastra将“社会资本”的概念引入移民研究[※注]。从传统同乡到同事或朋友,“社会资本”包括了“体制化关系网络”并获取实际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也称“社会网络”。由于社会资本可以降低劳动力迁移中的成本与风险,同时能使具有更多技能和受过良好教育的迁移者减少职业搜寻的成本。对于那些生活在边缘,缺少正规机构服务的脆弱劳动力而言,赋予没有受过教育或缺乏技能的人以社会资本,增加其迁移可能性。

2003—2010年,中国“民工潮”和“民工回流”“民工荒”并存的现象,一直困扰着国内外学术界。石智雷和杨云彦根据湖北和河南两省的农户抽样调查数据,建立农村劳动力回流决策的影响因素模型,从家庭禀赋对迁移劳动力回流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方面进行分析[※注]。研究显示,家庭人力资源禀赋与外出务工之间存在拐点,在达到临界值后,人力资本水平越高越会选择外迁。同时,家庭的社会资本有助于劳动力外出务工。然而,随着家庭社会资本值增加到一定程度,家庭社会资本越高,劳动力则更愿意回家乡就业。

孙三百等则将代际效应考虑进去,并将人口迁移与区域特性纳入代际收入弹性估计当中[※注]。研究显示,迁移者的代际收入弹性不到未迁移者的一半。当前农村劳动力可以通过迁移,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来摆脱“低代际流动陷阱”,这至少可以使一代人免受代际低收入传承的困扰。通过进一步分析迁移对代际收入传递路径的影响发现,教育在可识别的代际收入传递路径中贡献最大,但是迁移强化了教育的代际收入传导。因此,要消除贫困,增强农业部门的收入,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劳动力自由迁移的障碍,并向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进行倾斜,以增强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本,增进社会公平程度。

都阳和朴之水利用中国西部贫困地区的农户调查资料,对迁移收入转移及其对贫困状态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性研究[※注]。研究表明,中国贫困地区的劳动力迁移行为与“利他性”假说相吻合。换句话说,贫困地区的劳动力迁移可以视作一种积极的反贫困行为。劳动力迁移的确成为缓解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迁移人口与其他家庭成员处于不同的消费群体,且消费结构不同,贫困地区留守人员的福利状况有可能被高估。

这三种迁移理论,都是基于经济、社会和制度因素的影响提出的。然而,人的生活与自己所处的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已经有学者开始研究移民和环境灾害之间的关系。比如,工作环境的非货币收益、持续的工资区域差异对迁移率的影响。也有学者从环境灾害对移民、城市化进程的影响方面进行研究。

四 劳动力迁移与区域增长的关系

对劳动力迁移对流入和流出地的影响,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注]。传统理论认为,负向影响主要集中在流出地。该理论认为农村劳动力外出减少了农业劳动力供给,并导致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下降。正是由于迁出地存在劳动力的流失效应和选择效应,才使得农业部门的劳动力成本上升以及生产效率下降。但是从城市和工业部门的影响来看,迁移对迁入地的作用非常积极。新经济迁移理论则认为劳动力迁出对迁出地也具有积极作用。事实上,外出劳动力有助于分散农业经济风险,且回流的资金能够有效促进农村地区的投资和发展,这有助于补偿劳动力的流失效应。这对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从流入地的影响来说,有研究指出劳动力迁移加快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推动城市化的发展[※注]。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的导入,激发了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活力及使其由农村向城市集中,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劳动产出效率的提高,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城市化及经济的发展。

分省的历史数据也证实迁移对迁入地的积极贡献。王桂新和黄颖钰考察了1995—2000年国内省际人口迁移与东部地带经济发展的关系[※注]。研究显示,省际迁移的外来劳动力已成为推动东部地带经济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外来劳动力的迁入,弥补了东部地带本地劳动力供给的不足,对东部地带的GDP增长的贡献率高达15%。东部地区是省级劳动力迁移的中心,迁移人口的规模越大,其对当地经济增长的作用和贡献也越大。

杜小敏和陈建宝则就2000年以来近10年的人口迁移和流动的空间结构调整对各省的经济发展影响进行考察[※注]。研究结果发现,2000年以前,各地区间人口迁移相对平稳,而2000年之后人口迁移则持续快速增长,且空间流向不均衡,地区城市发展差距扩大;人口迁移对全国经济来说是帕累托改进;各地区的户籍制度发挥的是劳动力筛选机制,尤其是大城市地区对人才的吸虹效应非常强,加剧地区人力资本差距的扩大;对于中西部人口输出大省而言,劳动力流出对部分地区的负面效应开始突出。原有的正面积极作用存在地区差异。

根据新古典经济理论,劳动力资源从低收入地区或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迁移,这有助于区域间经济发展的收敛。但是,近些年来地区间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引起人们的关注。许召元和李善同在新经济地理学的框架下,引入资本的外部性、劳动力的不完全流动性以及城市经济学中的拥挤效应,建立了一个两区域经济增长模型[※注]。研究显示,由于存在“资本追逐劳动”的现象,区域间的劳动力迁移可能缩小,也可能扩大地区差距。这主要取决于资本的外部性和拥挤效应的相对大小,以及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技能差异。这不仅解释了迁移之谜,还指出劳动力流动并不一定能自动缩小地区差距,而需要进一步通过缩小地区劳动力生产效率差异,才能有效协调促进区域的发展。

从劳动力市场来看,进入刘易斯拐点之后,劳动力迁移有助于本地劳动工资的上涨。钟笑寒指出劳动力流动促进了工人的重新配对(劳动再分配),进而造成了职业上的差别,并提高了当地工人的工资[※注]。劳动力流动提高总体经济效率的同时,也是帕累托改进,实证分析也证实劳动力流入对工资增长的正效应。

迁移劳动力的职业流动程度低于本地劳动力,很多研究都将城市劳动力市场分为本地和外地两个部分。王美艳关注城市劳动力歧视问题,对本地和外来劳动力所面临的就业机会和报酬的研究进行了分析[※注]。研究显示,外来劳动力与城市本地劳动力的工资差异,59%是由就业岗位间的工资差异引起的;41%由就业岗位内的工资差异引起,工资差异的43%是由歧视等不可解释的因素造成的。

而谢桂华则探讨了导致农民工和城市工人之间收入差异的机制,检验了城市劳动力市场政策和农民工个人特征是如何影响他们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融合的问题[※注]。其将劳动力的收入按照包含福利和不包含福利两种统计口径进行分析,抽样调查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城市工人和农民工之间的收入差异主要来源于福利性收入。换句话说,影响在职农民工在经济地位上融入城市生活的主要因素是基于工人户籍身份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节 总结与展望

整理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劳动力迁移的文献可以看到,这些研究从早期的描述性分析向实证分析深入,由劳动力研究转向多学术领域的集成研究。人口迁移体现为地理区域空间范围的发展,也表现为经济结构间的转换。当前,中国劳动力迁移已进入稳定期。首先,从人口结构的角度来说,劳动年龄人口规模的下滑,导致可转移劳动力数量减少。其次,从产业结构转换的角度来说,中国已经过了刘易斯拐点,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跨越农业商品化的拐点,需要进一步从产业上转移农村劳动力。当前,新形势下的乡村振兴加大了农民工返乡的规模。户籍管理制度一再松动,户籍从原有的对农村流动人口的阻碍变成保障农村居民福利的重要手段。最后,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来看,研究重点也从早期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歧视转变为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融合。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生态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资源的持续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当前中国人均资源仍然有限,加快农村人口转移力度,尽快落实和推进城镇化发展的进度和强度,仍将是中国重要的制度安排。除推进城市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之外,还应从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揭示经济社会制度等对个人、家庭的迁移决策,以及迁移的空间选择,移民行为调整与新社区的适应、政府行为等问题的影响。这样能避免“空间偏好”研究的唯一性。

另外,国家近几年也加快了数据库的建设和公开。大量的正式统计数,与具有专题性质的抽样调查数据,结合实地调查,加快了劳动力迁移研究从微观到宏观经济分析的结合。随着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福利政策逐渐统一,成本—收益的比较,使得个体理性决策影响力越来越强。自此,劳动力迁移问题的工作和政策重心应该以劳动力的市场表现和自由迁移为主。对此,接下来劳动力迁移的研究可以在以下方面扩展开来。

第一,城乡融合发展与劳动力自由迁移。当前城市拉力和农村推力之间的此消彼长进入新的均衡。由于农村劳动力老化程度较高,解决农业劳动力转移问题应当以非农产业发展为主。同时,要进一步保障农民工的权利和安排。在城市层面,保障流动劳动力的子女教育、就业机会等方面的权益。建立分城市的城市劳动力就业保障体系,消除本地和外地劳动力的歧视。

第二,关注AI智能技术与劳动力之间的关系。随着工业部门技术进步带来劳动力产出效率的提升,新技术与劳动力之间的替代和互补关系到未来就业市场的需求。未来劳动力不再是数量的问题,而是结构性问题。从长远来看,新技术在工业上的采用和工业技术的进步,必然促进城镇经济迅速发展,而发展的城镇经济必然对熟练技工劳动力有更大的需求。此外,新技术的转换和应用,需要劳动力素质的进一步提升。因此,要加大教育和科研投入,进一步改革人才培养机制,以应对新技术对劳动力结构需求调整的更替。

第三,农业是吸纳失业人员的重要部门,这体现了经济对马尔萨斯稳定态有黏性。要清楚地认识到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复杂性、困难性和长期性。统计数据显示,随着年龄增长,进城农民工数量呈现递减趋势,表现为“年轻力壮时进城打工,年衰体弱又回到农村”。这意味着农村劳动力进城不是一个真正意义的人口迁移。根本解决途径是“就地解决”,即农村工业化、乡村小城镇化,而不可能寄希望于农民工大批量迁移到现有的大城市。这就意味着产业发展而非地域的概念,才是劳动力迁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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