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中国70年家庭结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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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视野看,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在我国家庭结构变迁的研究中影响甚广,即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世界各国都将由传统扩大家庭转变为核心家庭。本章将借助国家人口普查、1 %抽样调查、统计年鉴和学术研究文献中的村庄家庭结构变迁数据,以家庭户规模、家庭类型结构、家庭代数结构、家庭人数分布四个指标综合勾勒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家庭结构变迁。我们赞同第三类研究的观点,对前两类研究持保留态度,认为家庭结构变迁与集体化、城市化、工业化等多重因素有关,改革开放后我国家庭结构既有总体趋于小型化的一面,又有传统家庭形态稳定的一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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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家庭 家庭结构 家庭类型 乡村 代数结构 改革开放 家庭比例 变化趋势 分布 家庭人数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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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中国70年家庭结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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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综合国力日益强盛,城乡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在集体化、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下,社会结构、价值伦理不断处于转型重塑之中,社会组织形态也在持续发生变化。而家庭作为社会组织最基本的单元,其巨变也体现在家庭结构、代际关系、生育、婚配、养老等方方面面。
家庭结构是家庭研究中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有关新中国成立后家庭结构变迁的研究也非常丰富。相关研究或基于国家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注] 或基于研究机构、大学组织的调查数据,[※注]或以家庭结构变迁的村庄历史个案数据为依据。[※注] 从理论视野看,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在我国家庭结构变迁的研究中影响甚广,即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世界各国都将由传统扩大家庭转变为核心家庭。[※注] 该理论的主要假设,尤其是家庭结构变迁的动力和方向,在欧美国家引发了大量的学术争论和批评。[※注] 中国家庭结构变迁的经验研究文献对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持不同态度。不少学者认为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推进,家庭结构逐渐趋于小型化,家庭和婚姻的变迁程度与社会变迁程度基本同步。[※注]第二类研究认为我国家庭结构正在走向核心化、小型化,但认为家庭变迁的动力不仅仅来自于城市化和工业化,更与改革开放前农业集体化制度削减传统大家庭生产职能密切相关。[※注] 第三类研究也赞同我国家庭结构的核心化早在集体化时期就已发生这一观点,但其在计算国家人口普查数据后发现改革开放后,家庭结构核心化趋势并未进一步增强,直系家庭也未进一步衰落。[※注]
本章将借助国家人口普查、1%抽样调查、统计年鉴和学术研究文献中的村庄家庭结构变迁数据,以家庭户规模、家庭类型结构、家庭代数结构、家庭人数分布四个指标综合勾勒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家庭结构变迁,在资料允许的情况下也将尽可能比较不同阶段城乡家庭结构的差异及其各自的变迁趋势。我们赞同第三类研究的观点,对前两类研究持保留态度,认为家庭结构变迁与集体化、城市化、工业化等多重因素有关,改革开放后我国家庭结构既有总体趋于小型化的一面,又有传统家庭形态稳定的一面。与前人研究相比,本章主要有如下特点:(1)增加2010年以后的数据,这一个阶段呈现的趋势与2010年之前略有不同,这既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反思中国经验与西方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的分殊,也有助于理解我国家庭结构变动中的波动与反复;(2)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小型化与核心化趋势并不同步,且影响因素也不太一样,改革开放前家庭类型结构趋于核心化,但在家庭户规模上却大幅波动,改革开放后规模总体小型化,但未有进一步的核心化趋势,已有研究并未对其中的差异进行仔细辨析;(3)在资料使用方面,主要运用国家人口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统计年鉴数据,[※注] 这些数据比小规模抽样调查数据更有说服力,但考虑到土改与集体化时期官方数据相对有限,我们尽可能借助这一时期研究文献中的村庄历史个案数据和抽样调查数据,尽可能多角度还原这一时期的家庭结构变迁趋势。
新中国70年的历史进程将被划分为如下四个阶段:土改与集体化时期(1949—1965年)、“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8年)、改革开放前期(1979—2000年)、改革开放深化期(2001—2018年)。总体来讲,我国的家庭结构呈现小型化趋势,但不同时期存在波动,且传统大家庭仍占有一席之地。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政治运动、计生政策、工业化、城市化、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多重因素,是推动家庭结构变迁的重要力量。
第一节 土改与集体化时期(1949—1965年)
这一时期的数据资料并不多,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一些官方统计数据和学者的村庄调研案例中,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家庭户规模和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
一 家庭户规模
图3—1显示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家庭户规模的变化趋势,1949—1965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88)》。为了更清楚地显示新中国成立后家庭户规模的变化,本章引入中华民国内政部人口局1947年的家庭统计数据。[※注] 从图3—1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家庭户规模相比1947年,有大幅度的下降。1947年户均人口规模为5.35 人,1953—1965年则从未超过4.60人。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运动和“四清”运动,不断削弱传统私有制经济下家庭的农业生产职能,从而动摇联合大家庭存在的基础。集体经济制度下,家庭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家长权威削弱,子女对大家庭的经济依赖降低,有分家倾向;而父母为减轻负担、减少家庭矛盾也愿意分家。1958—1960年的集体食堂制度更进一步冲击了传统大家庭“共灶合餐”的习俗;而“四清”运动则是对传统道德伦理和家长地位的又一次重大削弱。[※注]
进一步对这一时期内部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图3—1),则不难发现,家庭户规模在1953—1959年总体呈上升之势,其后两年则相对而言有较大幅度下降,1962年之后又开始上升。两次规模上升是新中国成立后广大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疗技术进步、社会安定背景下生育率上升、死亡率下降的结果;而1959—1961年的家庭户规模下降趋势则是三年自然灾害期间经济困难、口粮供应紧张、生育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的直接反映[※注]。
城乡之间的差异也值得重视。从表3—1的三次人口普查数据看,1964年、1982年市镇家庭户规模小于乡村,这与我国历史大多数时期的城乡家庭差异趋势是相符的。但1953年的乡村家庭户规模低于市镇这一现象,却是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等重大制度变革背景下农村大家庭分家、家庭户大量增长的产物。[※注] 在这三次人口普查中,乡村家庭户规模逐步上升,市镇则大幅度下降。城乡家庭户规模变化方向呈相反趋势,很大程度上与生育率有关,乡村总和生育率长期高于城市,且在1964年以后城市总和生育率的年平均下降速度远高于农村。[※注]
二 家庭类型结构
有关家庭代数结构和人数分布的数据比较缺乏,但一些经典的村庄调查则为我们揭示了这一时期农村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自1936年在江村进行经典的人类学田野调查后,费孝通随后又对江村进行了多次回访,并对家庭类型结构的变迁进行了比较。1936年、1950年、1964年的数据显示,江村的核心家庭所占百分比分别为23.7%、32.3%、44.7%,核心家庭逐步上升,并在逾十年的集体化进程后一跃成为最主要的家庭类型结构;而直系家庭的百分比则逐步下降,分别为45.4%、35.5%、20.5%;复合家庭则在江村一直不多见,百分比分别为3.3%、4.9%、2.4%。在观念意识上,江村农民将直系家庭作为其主导的家庭类型结构,父母一般会与一个已婚的儿子共同居住。[※注] 导致直系家庭减少、核心家庭增多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集体化将家庭生产职能剥离到集体;[※注] 二是40年代末期江村人口增长导致60年代核心家庭增加;三是农村副业收入下降、经济困难导致两代之间尤其是婆媳之间关系紧张。[※注]
王跃生考察了自1930年以来冀南五个村庄家庭类型结构的历史变迁。[※注] 王跃生与费孝通对核心家庭的定义有所不同,王跃生将“夫妇中只有一方健在同子女组成的家庭”归为核心家庭,而费孝通则将这种情况归为残缺家庭。冀南五村庄核心家庭所占百分比总体高于江村,残缺家庭则低于江村,部分与统计口径的差异有关。两者在直系家庭、复合家庭方面统计口径比较一致。从数据上看,在1956年以前,冀南五村庄直系家庭所占百分比总体上比江村低;复合家庭相比江村更高一些。不过,传统大家庭逐渐解体、核心家庭比例上升的历史趋势在冀南五村和江村则是一致的。冀南农村家庭类型结构变迁具体表现为:复合家庭所占百分比,从土改前、土改(1946年)、高级社前夕(1956年)到1966年,依次降低,甚至在部分村庄消失;直系家庭占比在1956年及以前一直比较稳定,然而到1966年,受“四清”运动“破四旧”“立四新”的影响,在部分村庄有大幅度下降;核心家庭占比则逐步上升。家庭类型结构的变迁,总体上受到土改、农业集体化和政治运动的影响。1966年,冀南五村庄的核心家庭占总体比重在61.2%至71.7%之间,直系家庭在12.6%至23.7%之间,复合家庭在0 至1.6%之间。同一时期浙江萧山和湖北洪湖两个村庄的核心家庭占总体比重分别为60.2%、63.2%,直系家庭分别占21.9%、32.7%,复合家庭分别占1.2%、0.5%。[※注] 这两个村庄核心家庭、复合家庭占比与冀南五村庄接近。
另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家庭结构核心化的大趋势下,农村的家庭户规模却略有增长。一方面,土改、集体化、“四清”运动削弱传统大家庭的生产职能和大家长权威;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尽管中间穿插了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医疗技术的进步、社会安定,总体上促进了生育率的提高和死亡率的下降,从而导致传统大家庭瓦解与家庭户规模增长并存的趋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于1983年组织的“五城市家庭调查”有助于我们了解该时期城市家庭类型结构的变迁。此次调查对调查对象结婚时婆家和娘家的家庭类型结构进行了询问,从中我们可以勾勒出不同时期的情况。女性婆家核心家庭占总体比例,在1958—1965年相比之前略有上升,复合家庭占比则有所下降。女性娘家的核心家庭占比在1950—1965年呈逐步上升趋势,直系家庭占比则在1954年后开始下降。[※注] 从这个数据看,城市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至少在民国时期就确立了;城市家庭在这一时期也呈现出一定的家庭核心化趋势,但变化幅度比农村小;与新中国成立前的家庭类型结构相比变化趋势也并不明朗。当然,因为一些新婚家庭在婚后可能不会立即与父母分家,所以这种推算方法可能低估核心家庭的比例,在评估女性婆家的家庭类型结构变化趋势时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
三 小结
综上所述,在土改与集体化时期,家庭户规模相比新中国成立前有大幅度下降。在该时期内部则呈现“上升—(短暂)下降—上升”的趋势。在城乡之间,则体现为市镇家庭户规模不断下降、乡村逐步上升的相异路径。该时期乡村家庭户平均规模在家庭核心化趋势下仍有所上升,与1949年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安定、医疗技术进步等大背景下生育率上升、死亡率下降有关。从农村家庭类型结构看,则展现了传统大家庭解体、家庭核心化的大趋势。土改、农业集体化和“四清”运动是导致农村家庭结构变化的重要因素。城市家庭类型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导,在这一时期内也有一定的家庭核心化趋势。不过从数据看,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在民国时期就确立了。当然,由于历史统计资料的限制,我们尚难以演示该时期家庭代数结构和家庭拥有人数分布的总体情况和变化趋势。
第二节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8年)
除家庭户规模外,这一时期的家庭类型结构、代数结构、人数分布数据均比较缺乏。考虑到这一时期的统计资料相对有限,本章将以1982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或其他1982年前的调查数据代替1978年这个时间点的情况,并将这些数据与“文化大革命”期间或1949年前的数据对比,勾勒这一时期家庭结构的变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大规模推广是在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以后的事情,城市体制改革则更晚,对外开放也只是在小范围试行,这几年与集体化时期有较大程度的延续性,数据替代方案因此具备一定的合理性。
一 家庭户规模
从该时期家庭户规模变化趋势看(图3—1),1966—1973年总体呈上升趋势,1974年后开始逐渐下降;相比土改与集体化时期,则总体有所增长。如前所述,在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改善的大背景下,高出生率、低死亡率使得人口持续增长,进而导致家庭户人口规模的增加。[※注] 1964年对计划生育的宣传,首先导致了城镇生育率的下降。而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计划生育工作,则对控制城乡(尤其是城镇)的生育水平和家庭户规模起到关键作用。[※注] 另外,从城乡看(表3—1),1964—1982年,乡村家庭户规模在增长,市镇则有所下降。如前所述,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城乡生育率的差异有关,乡村总和生育率不仅高于城市,且在1964年以后城市总和生育率的年平均下降速度远高于农村。[※注]
二 家庭类型结构
几乎所有来自城乡的调查都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家庭核心化趋势。从农村家庭类型结构看,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中心1980—1981年在江、浙、川、陕等七个地区1016户的调查资料显示,核心家庭占总体比重在1940年前后为30%,1981年则增至36%;直系家庭则由43%增至55%;复合家庭则由23%下降至6%。[※注] 但这一数据应该有些偏误,可能高估了非核心家庭的比重、低估了家庭的核心化程度。因为在马侠本人的研究中,1981年七地区农村家庭户平均规模为5.58人,远高于1982年人口普查的4.57 人。[※注] 在此次人口普查中,全国核心家庭(包括只有夫/妇一人的缺损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复合家庭占总体的比重分别为68.30%、21.74%、0.92%,[※注] 亦与七地区的调查结果有较大差别。在其他村庄的调查数据中,1981年江村的核心家庭占总体比重为38.7%,直系家庭占38.5%;[※注] 1982年河北定县东庞庄乡的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分别占63.0%、30.5%,而浙江镇海县中宅村两类家庭则分别占82.8%、13.3%;[※注] 1982年山东泰安市前灌村两类家庭分别占62.1%、11.5%。[※注] 这些村庄的核心家庭占比均高于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中心七地区的调查,直系家庭占比均低于七地区调查。
不过七地区调查反映出“文化大革命”时期相比新中国成立前的家庭核心化趋势,在上述地区也得到印证。这一时期核心家庭占总体比重相比新中国成立前均有提升,复合家庭占比均有所降低。但与七地区调查有所不同的是,上述地区的直系家庭占比相比新中国成立前都要更低。[※注]
若论这一时期相比1965年以前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江村的调研结果与其他地区结论不一。江村1981年的核心家庭所占比重相比1964年降低了6.0个百分点,直系家庭和复合家庭则分别上升了18.0和0.8个百分点,费孝通援引了农民的解释,认为这主要是人口增长、房屋紧张所致。其他地区的调研则反映了农村家庭持续的核心化趋势。[※注] 浙江镇海县中宅村从1952年、1972年再到1982年,核心家庭占比依次上升(分别为59.2 %、67.4 %、82.8 %),直系家庭比重依次下降(分别为 29.0 %、24.2 %、13.3 %),复合家庭则逐渐消失(分别为 10.5 %、0.8 %、0)。[※注] 山东泰安市前灌村1982年的直系家庭所占比重相比1962年也降低了3.1个百分点。[※注]
1983年的“五城市家庭调查”的数据结果显示,这一时期相比土改与集体化时期,城市的家庭核心化趋势明显。女性婆家核心家庭占总体的比重逐步上升,1958—1965年为52.51%,1966—1976年为60.16%,1977—1982年为67.55%。女性娘家核心家庭占总体的比重亦呈现出类似的变化趋势,在三个时段分别为 67.88%、67.13%、69.28%。女性婆家的单身及其他家庭、女性娘家的复合家庭和单身及其他家庭,在这三个时段占总体的比重则均呈现为依次下降的趋势。[※注] 而潘允康、潘乃谷从天津某街道居民点调查得出的核心家庭比例还要更高一些,核心、直系、联合三类家庭占总体的比重分别为82.9%、15.3%、0.7%。[※注]
三 家庭代数结构和人数分布
最后,看看这一时期家庭代数结构和人数分布的总体情况,以及与新中国成立前相比呈现出的变化趋势。从家庭代数结构看,1982年以二代户为主体,一代户、二代户、三代及以上户比例分别为13.74%、67.45%、18.79%;而1930年李景汉教授的河北定县调查的数据结果则分别为2.52%、48.93%、48.53%。一代户、二代户比例大量增加,而三代及以上户比例则大幅度减少。从家庭人数分布看,1982年一人、二人户比例分别为7.94%、10.06%,相比1930年的河北定县调查、1931年卜凯教授在22 省的调查、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中心的七地区调查(针对1930—1940年的情况)结果,均有明显增加;三人、四人、五人、六人户分别占16.05%、19.56%、18.35%、13.11%,相比上述三次调查结果,则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七人及以上户占14.90%,相比上述三次调查结果,有明显下降。这两个指标显示的变化趋势,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家庭核心化的总体趋势是一致的。[※注]
四 小结
综上所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家庭户规模,相比土改与集体化时期,总体有所增长;在这一时期内部则呈现先升后降之趋势。前期家庭户规模的上升仍然与医疗条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安定背景下的高出生率、低死亡率有关;后期的下降趋势则与计划生育的推行(尤其在城市)有关。“三普”相比“二普”,乡村家庭户规模有所增长,市镇则相反,这与城乡间生育率的差异以及计划生育的执行程度有关。从城乡家庭类型结构看,“文化大革命”时期相比上一时期,总体呈现出更为明显的核心化趋势(费孝通研究的江村是例外)。家庭代数结构相比新中国成立前,更趋向于一代户、二代户。而从家庭人数分布看,七人及以上户比例,较新中国成立前有明显下降,而一人户、二人户比例则相对有明显增加。与新中国成立前相比,家庭类型结构趋于核心化,代数结构则更为简化。
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成立前30年,家庭类型结构核心化、代数减少与家庭户规模略有增长的现象并存。其变迁动力有所不同:1949—1978年我国家庭户规模和家庭人数分布的变化,受集体经济制度、生活条件、医疗水平、自然灾害、计划生育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家庭类型结构和代数结构的变化,则是土改、农业集体化和各类政治运动影响下家庭生产职能弱化、大家长权威受冲击的结果。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期(1979—2000年)
自1982年进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更为丰富,且汇集成册,部分学者也对1982年以后人口普查中有关家庭结构的相关数据进行了测算。因此,本章接下来将主要借助官方公布的人口普查、1%抽样调查、统计年鉴数据,以及王跃生基于1982年以来的普查数据算出的不同家庭类型结构比例,勾勒出改革开放后的家庭结构变迁趋势及城乡差异。[※注]
一 家庭户规模
前文提到,自1974年后,我国家庭户规模开始逐步下降。如图3—2所示,自改革开放至2000年,家庭户规模的下降趋势更为明显。1979年的家庭户规模为4.65人,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降至4.51人,1990年“四普”时降至3.93 人,2000年“五普”时进一步降至3.59 人。导致家庭户规模下降的因素首先是计划生育。1982年9月,计划生育政策被党的十二大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又被写入宪法。1991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旨在进一步贯彻执行计生政策,严控人口增长。其次,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女性受教育水平提高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国人的生育意愿也在降低。[※注]在严厉的计生政策和国人生育意愿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的出生率在这一时期持续降低。[※注] 最后,改革开放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虽然使农民家庭的生产职能得以部分恢复,但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扩展,却又发挥着削弱传统大家庭的农业生产和收入分配职能的作用,并进一步推动流动人口与农村家庭的居住分离。[※注] 改革开放后家庭户规模降低,与出生率降低密切相关。而出生率又受制于计划生育政策、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提高、年轻人生育观念变化等因素。同时,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冲击下,农村分田到户虽然恢复了家庭部分生产职能,但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导致传统大家庭的复归,家庭结构的核心化趋势得以保持。
图3—3借助我国人口普查和1%抽样调查数据进一步揭示了城市、镇、乡村的家庭户规模及其变化趋势。总体上,乡村的家庭户规模均高于城市和镇。从各自的变化趋势看,乡村1987年、1990年和2000年的家庭户规模分别为4.40人、4.13人和3.68人,城市和镇在1987年、1990年的家庭户规模比较接近(城市分别为3.82人、3.53人,镇分别为3.80人、3.55人),2000年城市迅速降至3.03人,而镇则只降至3.26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乡村、镇、城市家庭户规模下降的共同因素。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提高进一步导致城市的生育意愿和生育水平下降。另外,流动人口的大量涌入也增加了城市单人户和夫妻核心家庭的数量,从而进一步助推城市家庭小型化的趋势,降低城市家庭户规模。乡村和镇家庭户规模下降也与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人口流动趋势有一定关联。
二 家庭类型结构
从家庭类型结构看(表3—2),这一时期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占总体的比例相对比较稳定,核心家庭占绝对主导地位,但直系家庭也没有进一步减少。虽然单人户占比在2000年略有上升,复合家庭占比较小,且在2000年进一步下降。王跃生将核心家庭进一步进行细分为夫妇核心、标准核心、夫妇分居核心、单亲核心、扩大核心、过渡核心,将直系家庭细分为三代及以上直系、二代直系、隔代家庭。[※注] 从核心家庭看,2000年夫妇核心家庭比例相比1990年有大幅度提升(分别为12.93%、6.49%),标准核心家庭则相应降低(分别为46.75%、53.53%);夫妇分居核心、单亲核心、扩大核心所占比例较低,且在“三普”“四普”“五普”中均逐渐降低。直系家庭方面,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占比一直稳定在17%左右,是最主要的直系家庭类型结构;二代直系家庭占比逐渐降低;隔代家庭则由1990年的0.91%增至2000年的2.11%,增幅明显。[※注] 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的增长,标准核心家庭的减少,是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民众婚育观念变化、流动人口家庭成员分离等因素作用的结果,显示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而直系家庭(尤其是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的相对稳定则说明,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村家庭生产职能部分复归,传统家庭形态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仍占有一席之地。
进一步比较城市、镇、乡村的家庭类型结构及其各自在1990—2000年的变化。1990年,城市、镇、乡村的家庭类型结构差别并不大。乡村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的比例略低于城市和镇,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比例则略高于后两者。2000年,乡村核心家庭(尤其是夫妇核心家庭)、单人户占总体比例明显低于城市和镇,直系家庭(尤其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占比则明显比城市和镇高,[※注] 这说明乡村在更大范围内保留了传统大家庭结构。
在比较1990—2000年城市、镇、乡村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之前(表3—3),有必要对直系家庭数据进行一定的修正。由于曾毅等对1990年普查数据的统计未纳入二代直系家庭,为统一两个数据的比较口径,2000年的数据也减去二代直系家庭,扣减后城市、镇、乡村的直系家庭比例分别为14.41%、15.53%、22.20%。sup①从两次普查数据看,城市、镇、乡村的核心家庭比例均有所降低,单人户比例均有所提高,其中乡村的核心家庭比例降幅最大,城市和镇的单人户比例增幅则相对更明显;乡村直系家庭比例有所提高,而城市和乡镇则有所降低。进一步对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进行细分和比较,[※注] 可以看到,2000年城市、镇、乡村的夫妇核心家庭比例较1990年均有一定程度降低;城市和镇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均略有降低,而乡村则略有提高;城市、镇、乡村的隔代家庭比例均有提高,但乡村增幅最大。从这一时期的变化趋势看,城市和镇的家庭结构更趋小型化,而乡村则同时存在着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增长趋势。
三 家庭代数结构
图3—4显示,改革开放前期,二代家庭占绝对主导地位。家庭的代数结构在1982年、1987年和1990年未有明显变化,1987年一代家庭比例相比1982年略有降低,二代、三代及以上家庭比例则略有提高。而在1990年和2000年两次普查数据中,家庭代数结构则有较大变化,一代家庭在10年间增长了9.55个百分点,二代、三代及以上家庭则分别降低了8.74、0.82个百分点。一代家庭增长、二代家庭减少与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即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增长,标准核心、二代直系、复合家庭减少。
再看城市、镇、乡村的家庭代数结构和各自的变化趋势(表3—4)。1990年城市、镇、乡村的家庭代数结构差别不大,城市一代家庭比例略高于镇和乡村,三代及以上家庭比例则略低于镇和乡村。2000年,乡村的一代家庭比例明显低于城市和镇,而三代家庭比例则明显高于后两者,二代家庭比例在三者间差别不大。如前所述,城乡之间家庭类型结构也存在着类似的差异,乡村的单人户和夫妇核心家庭比例明显更低,三代及以上家庭比例明显更高。
在1990—2000年,城市、镇、乡村一代家庭比例均有提升,分别增长了14.97、13.28、6.79个百分点;二代家庭比例均有所降低,分别降了9.53、7.85、8.9个百分点;城市、镇的三代及以上家庭分别降低了5.44、5.43个百分点,而乡村则增长了2.11个百分点。城市、镇、乡村家庭代数结构与家庭类型结构,呈现出类似的变化趋势。
四 家庭人数分布
从家庭人数分布看(图3—5),1982年、1987年、1990年、1995年,占比最高的是三人、四人、五人户,2000年则变为三人、四人、二人户。从柱形图也可以看出,1982—2000年,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稳步增长,五人及以上户总比例则逐渐下降;四人户比例在1982—1995年逐渐增长,之后开始下降。家庭人数分布的变动,与家庭户规模的变化趋势总体一致。
进一步借助人口普查和1%抽样调查数据对1987年、1990年、2000年城市、镇和乡村的家庭人数分布进行比较(图3—6至图3—8)。数据显示,在这三个时间点,城市和镇的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高于乡村,且调查时点越往后,与乡村的差异越大;四人及以上户总比例低于乡村,且调查时点越往后,四人户、五人户比例与乡村的差异越大。
最后看1987年、1990年、2000年三个调查时点城市、镇、乡村家庭人数分布的变化趋势。城市和镇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均呈逐渐上升之势,四人及以上户比例均逐渐下降(图3—6、图3—7)。乡村三人及以下户的比例呈逐渐上升之势,五人及以上户的比例逐渐下降,四人户比例最高,且相对稳定(图3—8)。城市、镇、乡村家庭人数分布在三个调查时点的变化均反映了家庭小型化的大趋势。
五 小结
通过综合分析人口普查、1%抽样调查、统计年鉴数据以及二手研究文献,本章发现,在1979—2000年,中国的家庭日益小型化。家庭户规模延续了集体化后期的下降趋势,从1979年的4.65人下降为2000年的3.59人。家庭类型结构以核心家庭为主导,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隔代家庭比例有所增长,标准核心家庭、复合家庭、二代直系家庭比例减少,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保持稳定。家庭代数结构则体现为二代家庭为主导、代数结构变少的趋势,一代家庭比例上升,二代家庭比例下降。从家庭人数分布看,三人户、四人户的比例相对较高,三人及以下户比例稳步增长,而五人及以上户则逐渐下降。
城乡家庭结构存在一定差异。乡村家庭户规模一直高于城市和镇。在家庭类型结构方面,乡村也保留着更高比例的直系家庭(尤其是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的比例则比城市和镇更低,乡村的家庭结构既有小型化趋势,又更富传统色彩。家庭代数结构方面,城市和镇的一代户比例比乡村低,三代及以上户比例比乡村高。从家庭人数分布看,城市和镇的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高于乡村,四人及以上户总比例低于乡村;家庭类型结构、代数结构、人数分布的城乡差异,均在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这一时期城乡家庭结构的变化趋势略有差异,但均体现出家庭结构小型化的大趋势。城市、镇、乡村的家庭户规模在这一时期均呈下降之势,不过在1990—2000年,城市家庭户规模的下降速度要比镇更快。家庭类型结构方面,城市、镇、乡村的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均有所提高;标准核心家庭比例均有所降低;城市和镇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有所降低,而乡村则有所增长。家庭代数结构呈现出类似的变化趋势,2000年城市、镇、乡村一代家庭比例均比1990年高;二代家庭比例均比1990年低;城市和镇的三代及以上家庭比例在降低,而乡村却略有增长。最后看1987年、1990年、2000年三个时点家庭人数分布的变化,城市、镇和乡村的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均逐步增长;五人及以上户总比例逐渐下降。
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推行,有效降低了这一时期的出生率,并在很大程度上型塑了家庭的小型化趋势。工业化、城市化的迅速扩展带来了人口跨地区流动的浪潮,并进一步带来农村地区空巢、独居和城市非家庭化迁移比例的增长;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则带来民众(尤其是城市居民)生育意愿的下降,这些因素进一步推动了家庭结构的小型化趋势。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则部分恢复了家庭的生产职能,从而为农村直系家庭、三代及以上户的稳定存在(甚至增长)提供重要土壤。尽管这一时期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明显,但核心化趋势却没有进一步增强。
第四节 改革开放深化期(2001—2019年)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改革开放力度进一步加大。伴随着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的持续推进,我国民众的生活水平、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区域间的人口和各类要素流动加快,价值观念也日益多元化。
一 家庭户规模
我国这一时期家庭户规模(图3—2)总体仍在变小,但存在一定波动。2001年家庭户规模为3.55人,2005年降至3.13人,2006年又回升至3.17人,随后在数据上保持了4年的稳定,2010年又开始下降,2014年降至2.97人,为历史最低,随后又经历升降,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为3.10人、3.11人、3.03人。
家庭户规模整体下降但又在2005年以后发生波动,可能是我国经济、社会、人口和制度层面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从经济与社会层面看,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民众的生活质量和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加上城市化带来的生活压力,总和生育率降低,民众对婚育的选择日趋多元化,单人户和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增长,由此导致家庭户规模的降低。[※注] 但从人口层面看,长期的计生政策导致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子女,这些子女更有可能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组成直系家庭。这是因为当代独生子女在成家之后面临着经济(如城市购房)和抚育子女方面的需求。紧密的经济联系和抚幼需求的增加,为传统的直系家庭赋予了新的存在土壤;而少子化趋势下家庭内部兄弟姐妹间的冲突也会减少,分家的动力进一步减弱。[※注] 人口流动趋势的变化也有可能推动家庭户规模的变化。人口流动固然会带来家庭成员的分离和子女一辈经济上的独立,[※注] 并带来空巢、独居家庭的增多。[※注] 但近年来人口流动趋势发生变化。一方面,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地回流至中西部地区和家乡附近发展。2010年的人口普查和2015年的1%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开始呈现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回流的趋势;2008年以来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也显示,东部地区外出农民工占总体比例逐渐减少,中西部地区本地农民工占比逐渐提升。返乡流动人口无论是在家庭附近发展,还是周边城镇工作购房,他们都更容易与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另一方面,沿海城市农民工携妻带子、家庭化迁移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流动人口回流家乡和家庭化迁移这两大趋势,共同推动了家庭户规模的增长趋势。最后,随着我国2011年以来“双独二孩”“单独二孩”“全面二孩”等政策的相继实施,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出生率的下滑趋势,并对家庭户规模产生一定影响。
这一时期的家庭户规模也呈现出较强的城乡差异(图3—3)。乡村家庭户规模最大,然后是镇,城市最低。乡村与城市家庭户规模的差距在2010年达到最大(分别为3.34人、2.71人)。从各自的变化趋势看,乡村和镇的人口规模在这一时期相对稳定,城市变动更大一些。乡村家庭户规模在2005年降至最低(3.27人),2010年、2015年略有回升(分别为3.34人、3.33人);镇家庭户规模在2005年、2010年降至较低水准(分别为3.09人、3.08人),2015年略有回升(3.17人);城市家庭户规模在2005年、2010年持续下降(分别为2.90人、2.71人),2015年略有回升(2.77人)。总体来说,乡村、镇和城市的家庭户规模在进入21世纪后都呈现出先降后回升的趋势。
二 家庭类型结构
这一时期的家庭类型结构,只有2010年的“五普”数据,虽然难以反映2010年以后的情况,但将其与2000年的数据进行对比,仍能看出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变化趋势(表3—2)。相比2000年,2010年的核心家庭比例下降7.29个百分点,单人户比例增长了5.10个百分点,直系家庭也增长了1.27个百分点。进一步对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进行细分。数据显示,相比2000年,2010年标准核心家庭下降了13.61个百分点,降至33.14%,其主导地位已大大削弱;夫妇核心家庭则增长了5.53个百分点,增至18.46%;直系家庭中,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比例在21世纪头十年保持稳定,二代直系和隔代家庭略有增长。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增长,标准核心家庭大幅度降低,反映了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民众婚育观念和选择的变化,晚婚、晚育、不婚、丁克等现象日益增多。城市化背景下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也导致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隔代家庭的增长。但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少子化趋势,又增强了父母与年轻夫妇共同生活的趋势,减少了直系家庭分家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二代直系家庭的增长和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的稳定。[※注]
对这一时期的城乡家庭类型结构进行比较,如表3—3 所示,2010年乡村核心家庭比例低于城市和镇;直系家庭的比例在乡村、镇、城市之间依次下降;城市的单人户比例则比乡村和镇高。进一步对“六普”中的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进行细分,[※注] 则可以发现:2010年乡村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在城市、镇、乡村之间依次下降;城市、镇的标准核心家庭比例接近,均比乡村要高;三代及以上家庭、隔代家庭比例在乡村、镇、城市之间依次下降;乡村二代直系家庭比例高于镇和城市。
再看这一时期城市、镇、乡村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表3—3)。2010年城市、镇、乡村的核心家庭比例相较于2000年均有下降,其中乡村下降最快;单人户比例均有增长,其中城市增长最快;乡村和镇的直系家庭比例均有所增长,城市则略有下降。进一步对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进行细分,[※注] 则可以发现:2010年城市、镇、乡村的夫妇核心家庭比例相较于2000年均有增长;标准核心家庭均有下降,其中乡村下降最快(分别为30.92%、46.48%);乡村、镇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有所增长,城市略有下降;乡村、镇的二代直系、隔代家庭均有所增长。从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趋势看,21世纪头十年,城市的家庭结构进一步小型化;乡村和镇则是传统直系家庭与现代小家庭同时增长。另外,与乡村标准核心家庭大幅度下降并行的是单人户、夫妇核心、三代及以上、二代直系、隔代家庭的增长,这表明,在城市化大背景下,人口流动加剧了部分家庭的独居、空巢和隔代照料趋势,而代际互助和流动人口返乡又促使另一部分家庭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三 家庭代数结构
与家庭户规模的波动类似,这一时期家庭代数结构也开始呈现出与前一时期不一样的态势(图3—4)。2005年、2010年的一代户比例持续增长(分别为29.35%、34.18%),二代户比例持续下降(分别为52.69%、47.83%),三代及以上户的比例则比较稳定(分别为17.96%、17.99%)。家庭代数结构在21世纪前十年呈现的变化趋势,与家庭户规模和家庭类型结构数据是一致的。然而到2015年,家庭代数结构却没有持续之前的趋势,一代户、二代户比例(分别为33.79%、46.02%)相比2010年均略有降低,三代及以上户的比例相应增长了2.21个百分点(20.20%)。
在2005年、2010年、2015年三个时点的人口普查或抽样调查数据中(表3—4),一代户比例均表现为城市、镇、乡村依次降低,二代户比例在城乡之间差异不大,三代户比例则均表现为城市、镇、乡村依次提高。
从变化趋势看(表3—4),城市和镇的一代户比例在2005年、2010年经历连续上升后,在2015年有所下降;乡村的一代户比例也是在这两个调查时点经历了连续上升,在2015年略有增长;城市、镇、乡村的二代户比例在三个调查时点均呈逐渐下降的态势;城市三代及以上户的比例在2010年降至最低,2015年却又有所回升;镇三代及以上户的比例在21世纪前十年略有上升,在2015年迅速增长了4.16个百分点;乡村三代及以上户的比例则自2005年开始持续上升。2010年家庭代数结构与家庭类型结构数据显示的变化趋势一致,但2015年的数据则显示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可能略有扩大,直系家庭在进入21世纪后并没有进一步走向衰落。
四 家庭人数分布
家庭人数分布与家庭代数结构的变化趋势类似(图3—5)。这一时期,二人、三人、四人户仍然是相对主流的类型结构。相比2000年,2005年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增长,四人及以上户总比例下降,体现出鲜明的家庭小型化趋势。之后情况有所变化。2010年、2015年相比2005年调查时点数据,一人、二人、六人及以上户比例增长,三人、四人户比例下降。家庭代数结构与人数分布在2010年后的变化趋势共同说明,传统大家庭有重新焕发生机之势,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未必会进一步发展。如前所述,这可能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推行数十年的计生政策造就大批独生子女,这一人群在成家之后面临着经济(城市购房)和抚育子女方面的强烈需求,传统直系家庭的生产职能虽然削弱,但收入分配和劳务互助的职能被重新激发;二是流动人口返乡或举家迁往沿海大城市,一定程度上推动家庭户规模增长。
再对2005年、2010年、2015年城市、镇和乡村的家庭人数分布进行比较(图3—6至图3—8)。数据显示,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在城市、镇和乡村之间依次下降;[※注] 四人及以上户总比例在城市、镇和乡村之间依次增长。
最后看2005年、2010年、2015年城市、镇、乡村家庭人数分布的变化趋势(均以前一调查时点数据为参照)。城市2005年、2010年均表现为一人、二人户比例上升,三人及以上户总比例下降;2015年则表现为一人、三人户比例下降,四人及以上户总比例上升(图3—6)。镇2005年二人户比例大幅度增长,三人及以上户总比例相应下降;2010年突出表现为一人户比例增长,三人户比例下降;2015年主要表现为一人户比例下降,四人及以上户总比例上升(图3—7)。乡村2005年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增长,四人及以上户总比例下降;2010年二人、三人、四人户比例下降,五人及以上户总比例增长;2015年变化不大(图3—8)。
五 小结
21世纪初,我国的家庭结构总体仍在保持小型化趋势,但这种趋势在2005年后似乎并没有进一步发展。传统直系家庭有重新焕发生机的势头。家庭户规模总体在降低,但2005年后存在一些波动,2015年家庭户规模甚至比2014年增加0.13人。在2010年的家庭类型结构数据中,既有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增长的一面,也有三代以上直系家庭比例保持稳定的一面。从家庭代数结构看,一代户比例呈现出先升后略降的趋势,二代户比例持续下降,三代及以上户则先降后升。从家庭人数分布看,2010年、2015年相比2005年调查时点数据,一人、二人、六人及以上户比例增长,三人、四人户比例下降。
这一时期城乡之间的差异,与前一时期相比,有一定的延续性。乡村家庭户规模最大,城市最低。乡村核心家庭的比例低于城市和镇;直系家庭的比例在乡村、镇、城市之间依次下降;城市的单人户比例则比乡村和镇高。一代户比例表现为城市、镇、乡村依次降低,二代户比例在城乡之间差异不大,三代户比例则表现为城市、镇、乡村依次提高。三人及以下户总比例在城市、镇和乡村之间依次下降,四人及以上总户比例在城市、镇和乡村之间依次增长。
乡村、镇和城市的家庭户规模在进入21世纪后都呈现出先降后回升的趋势。乡村、镇和城市家庭代数结构、人数分布也体现出类似的趋势。乡村2010年回升,三代及以上户、五人及以上户总比例增长;城市和镇也在2015年回升,三代及以上户、四人及以上户总比例增长。家庭类型结构方面,这一时期只有2010年的数据,与2000年相比,城市、镇、乡村的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均有增长;标准核心家庭比例均有下降;乡村和镇的直系家庭也有所增长,城市则略有下降。
这一时期两个趋势值得注意:第一,家庭户规模总体下降与家庭核心化程度降低可谓一体两面,人口流动使得空巢、独居现象大量增加,现代社会民众婚育观念变化,导致单身户、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增加,标准核心家庭比例大幅度下降,家庭户规模也随之下降;第二,2015年家庭户规模、代数结构、人数分布的反弹,说明现代化、城市化、工业化并不必然导致家庭结构的线性变化,传统直系家庭反倒成为民众应对城市化困境的宝贵资源,这与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预言的趋势恰恰相反。
第五节 结论
总体上看,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的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新中国成立前(1947年)家庭户规模为5.35人,新中国成立初(1953年)快速降为4.33人,2017年家庭户规模进一步降至3.03人。当然,家庭户规模并非呈线性降低之势。1953—1973年,我国人民物质生活、医疗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安定,出生率上升,人均寿命提高,家庭户规模总体呈上升之势。当然,1959—1961年自然灾害的发生也导致家庭户规模短暂的下降趋势。1974—2005年,我国的家庭户规模不断下降。这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日趋严格、民众婚育观念变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人口大量流动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2006年家庭户规模略有上升,随后下降,2015年又有回升。家庭户规模的回升是独生子女婚后与父母组成直系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化和计生政策放宽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家庭类型结构变化主要体现为核心家庭比例提高、复合家庭比例降低。改革开放后,直系家庭的比例比较稳定(2010年略有上升),复合家庭比例较低,核心家庭比例在2000年后降幅较大,单身户比例在2000年后增幅较大。进一步对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进行细分发现,夫妇核心家庭比例自1982年“三普”以来呈上升趋势;标准核心家庭比例自1990年“四普”以后逐渐下降;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保持稳定;隔代家庭有所增长。改革开放后家庭类型结构的变化既呈现小型化的趋势(单身户、夫妇核心家庭比例上升),又保留着传统的大家庭结构(直系尤其是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长期比较稳定)。家庭代数结构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一代、二代户比例相比新中国成立前有较大幅度增长,三代及以上户比例则相应有较大幅度降低。改革开放后,一代户比例总体趋于增长,二代户比例总体趋于下降,三代及以上户比例相对稳定。2015年的情况有所不同,三代及以上户比例增长,一代户比例略有下降。
从家庭人数分布看,改革开放初期,一人、二人户比例相比1949年前有明显增加,七人及以上户比例相应降低。改革开放后至2010年以前,一人、二人户比例继续增长,三人、四人、五人户先增后降,六人及以上户比例逐渐下降。2010年以后的情况有所不同,一人、二人、六人及以上户比例增长,三人、四人户比例下降。
城乡之间的家庭户规模、类型结构、代数结构、人数分布也有差异。总体而言,家庭结构的小型化程度在乡村、镇、城市三者之间依次递增。改革开放前,乡村家庭户规模总体上升,市镇家庭户规模逐渐下降;城市与乡村的家庭类型结构均体现出核心化趋势,即核心家庭比例增长,复合家庭比例下降。改革开放后,城市、镇、乡村的家庭户规模总体上均呈下降之势,城市和镇的家庭户规模在2015年的抽样调查数据中略有回升,而乡村的家庭户规模在2010年的普查数据中已有反弹趋势。改革开放后城市、镇、乡村的家庭人数分布也体现出类似的变迁趋势。从改革开放后城市、镇、乡村的家庭类型结构变迁看,单人户、夫妇核心家庭比例均有所提高;标准核心家庭比例均有所降低;城市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比例有所降低,乡村有所增长,镇的三代及以上直系家庭则先降后增;乡村和镇的隔代家庭比例均逐渐增长。最后看城市、镇、乡村的家庭代数结构变化,乡村一代户比例逐渐增长,城市和镇的一代户比例先是逐渐增长,在2015年有所下降;城市、镇、乡村的二代户比例逐渐下降;乡村的三代及以上户比例在经历小幅度波动后,自2005年后逐渐上升,城市和镇的三代及以上户比例则是先呈下降趋势,在2015年的抽样调查数据中有所增长。
总体而言,我国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在城乡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与家庭结构小型化并存的,是传统大家庭在改革开放后的相对稳定。进入21世纪后,我们甚至可以看到三代及以上户比例、六人及以上户比例增长的现象。与我国已有的家庭结构变迁研究相比,并对照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本章发现:(1)新中国成立70年来,家庭结构总体呈小型化趋势,但在改革开放后,核心化趋势并没有进一步强化,传统直系家庭、三代及以上户家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这与王跃生、杨菊华等人的研究发现是一致的。[※注](2)家庭结构变迁的动力不仅来源于城市化、工业化,也与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政治运动、计划生育、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等因素密切相关,这与王跃生、王天夫等人的观点一致。[※注](3)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小型化与核心化趋势不太一致,土改和集体化时期家庭类型结构核心化但家庭户规模略有增长,改革开放初期家庭户规模持续下降但家庭类型结构核心化趋势并未增强,进入21世纪后家庭户规模总体进一步下降但核心家庭比例也在下降,推动家庭户规模和类型结构的动力机制也有所不同,家庭现代化理论和我国的经验研究均未对此进行仔细区分。(4)家庭户规模、代数结构、人数分布在201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的反弹,与经典家庭现代化理论预言的趋势是相反的,说明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深度推进,我国的家庭结构未必以线性化的方式演进,城市化进程中日益增长的抚幼需求、购房压力、流动人口家庭团聚需求,很大程度上依然需要依靠传统大家庭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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