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广泛联合时期(194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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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社会建设70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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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亟须建立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基层组织,使其成为沟通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桥梁。与此同时,国家针对不同的人民群体进行联合,结合新中国成立前的经验和新中国成立后的需要建立了基层组织,比如工会、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团体、农民协会等。而这样的建立方式也为单位制的确立埋下了种子,国家在全面实行公私合营后也在这一时期所建立的基层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社会。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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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 工会 全国总工会 社会基层 团体 土地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产 工会法 企事业单位 农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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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广泛联合时期(1949—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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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亟须建立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基层组织,使其成为沟通国家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如此,党和政府才能有效动员广泛的力量参与新中国的建设。立新须要破旧,一方面,国家清除、整顿原有旧基层团体,比如善会、商会等;另一方面,国家将解放区和原国民党统治区的各人民群团组织、爱国民主群众团体、科学学术团体、旧有的商会行会等改组为8 家人民团体。在此基础上,国家在城市和农村开始探索建设基层社会组织,这类组织具有“全”的特色,将群众的生产、生活联系在一起,比如农村的生产合作组织、城市的企事业单位等,尽管从职能上看,这些基层组织同时肩负生产重任,然而它们同时也是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国家针对不同的人民群体进行联合,结合新中国成立前的经验和新中国成立后的需要建立了基层组织,比如工会、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团体、农民协会等,还有根据行业或领域建立的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全国文联”)、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简称“科联”)等,这些组织在全国联合会的带领下在全国各地都展开了基层组织的建设,成为国家动员社会力量、凝聚各个群体参与国家建设的多元途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党组织系统也向基层组织进行延伸,也就是说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是相伴的。[※注]
从城市和社会的基层组织来看,其与党的基层组织、人民群众团体相互嵌入,共同组成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管理体系,而这也为单位社会的形成埋下了种子。比如从农村的情况来看,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以农民协会为组织单元。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到1952年时,仅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四大行政区中农民协会会员已达到8800 余万人。[※注] 而以农民协会为基层组织,党将经过训练的人员组成工作队,进驻农村发动农民推动土地改革的进行,而这也使得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社会扎根、健全。而在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协会也停止活动。1953年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在农村开启合作化运动、重组农村社会,这就使得农村社会逐步形成以合作社为单位,围绕党组织建立共青团、妇联、民兵连、贫下中农协会等组织的组织结构。[※注] 这种通过根据地经验的“延安道路”在城市中也得到体现,比如解放较早的东北地区将企事业单位作为生产和福利结合的组织,而不在企事业单位中的群众则通过街居制的方式来覆盖,这也是“单位”的雏形。[※注]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工会法》规定了工会基层组织的组织原则,即全国各级各类工会组织统一在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下,并且《工会法》还对工会经费的来源、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会也存在诸多发展问题,比如工会领导行事具有包办作风,以及工会难以将公私利益理顺反而是强调公私利益的矛盾。[※注] 并且在这一时期中,工会体现出在处理两方面关系上的矛盾,一方面是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其立足于联络工人,但却存在严重的脱离群众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其与党之间的关系,尽管为了加强工会的组织能力,工会干部大都由派遣的党员干部从事,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工会向党要求独立的情况。这两个矛盾也成为工会在后续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1951年12月,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该决议确立党对工会的领导,并且明确工会的中心任务为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不过,在这一期间,工会对于中国生产力的提升、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和生产竞赛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并且极大地提升了工人各个方面的福利,比如开展文化教育活动、技术培训、组织问题活动等,满足了工人在生活、生产上的需求。
1949年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会上通过了《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到1950年时,全国31个省、83个市、1287个县即建立了民主妇联或其筹备委员会,联系的妇女达3000余万人。[※注]妇联是国家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有效组织平台,与此同时,妇联也是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保障妇女儿童福利、提升妇女文化水平等向妇女儿童提供福利的关键渠道。举例而言,到1956年底时,在妇联的推动下,全国城市各种托儿机构约有26700多处。[※注]
1949年5月中华全国青年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宣告成立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全国委员会。这一委员会采用团体会员制,共有四个全国性的青年团体会员,即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国基督教青年协会和中华基督教女青年协会。到1953年时,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102个省市青联。[※注] 同期,青年团组织也初具规模,在全国有38万多个支部、900万团员。[※注] 与此同时,少年儿童组织也同步建立起来,一开始名为少年儿童对,在1952年时更名为少年先锋队。到1955年时,少先队员已有1000万人。这些青少年团体对于国家团结和教育青少年、发动青年参与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除了城市和农村的基层组织,以及人民团体在各地的基层组织,中国基层的社会组织也已开始发育。1949年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公民具有结社自由,而这一公民权利也在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得到了确认。1950年10月,当时的政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等级暂行办法》,并且于1951年3月内务部在政务院授权下,颁布了《社会团体等级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这是后续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社会组织的发端。法律上的确立使得中国基层的民间组织开始有所发展,不过从规模上而言,基层民间组织仍然较小。以南京为例,其在1949年至1954年共成立了1896个组织,而其中人民团体1334个,约占70%,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社会公益团体191个,学术研究团体39个,文艺工作团体27个,宗教团体132个,其他团体173个。[※注]
在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基层组织是通过党和政府的领导自上而下推动成立的,并且成立的过程具有指标性、运动性的色彩。比如,1949年全国总工会下达《近半年内建立10个全国产业总工会的通知》,规定了各地工会建立的日程计划。再比如1955年3月,团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少年先锋队组织的指示》要求,在一年内,城镇和工矿区的初中和小学一律建队,农村的完全小学、中心小学全部建队。[※注]在这样自上而下的推动下,中国社会基层组织迅速建立起来,形成了国家广泛联系人民群众的网络,是国家调动各个群体积极参与生产建设的有效渠道。而这样的建立方式也为单位制的确立埋下了种子,国家在全面实行公私合营后也在这一时期所建立的基层组织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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