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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社会建设70年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期妇女解放(1949—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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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社会建设7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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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地位的变化对妇女的发展至关重要。一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新中国成立后极大地改变了广大妇女经济上无权的状况,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同工同酬使得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不少,从传统的两性不平等关系中解放出来,增加了妇女的自信心,对妇女的解放和发展事业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二妇女政治地位的解放妇女政治地位是衡量妇女地位的核心内容,妇女的政治参与状况又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
关键词

妇女

女性

同工同酬

职工人数

经济地位

政治地位

女性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男子

妇女参政

女性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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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期妇女解放(1949—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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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地位的变化对妇女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旧社会,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丈夫来维持生活。这种依赖关系使广大妇女不得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也失去了女性应有的人格尊严及个性。[※注]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在经济上,农村女性首先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分得了生产工具,有了土地财产才能真正翻身。城市经过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妇女也有了做事的本领和工作能力。[※注]

一 妇女经济地位的提升

新中国成立后极大地改变了广大妇女经济上无权的状况,全方位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参与使广大妇女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毛泽东指出:“中国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新中国的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

(一)劳动权益和就业情况

在政策和国家强有力的感召和支持下,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女性就业人数和共和国的建设步伐共进。

1949年,城镇女职工人数为60万人,仅占全国职工总数的7.5%。从1952年到1960年间,女职工人数从184.8万人增加到1008.7万人,其占职工总数的比重也由11.2%上升到20.2%。在“大跃进”的背景下,特别是1957年到1958年的一年间,女职工人数几乎是一夜之间就增长起来。人数由328.6万人增至810.8万人,增加了2.47倍;比重由13.4%增至24.8%,达到了20世纪50年代的巅峰(见表10—1)。

女职工人数增长之快,应该说是党和国家动员和保护女性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政策的必然结果,但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着“盲进”的人为因素。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后,我国不得不开始精简城镇职工,1961年到1963年,女职工人数由886.8万人降到656.6万人,1964年至1965年女职工人数开始回升,有786.1万人,但比1960年人数也下降了很多。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增长缓慢,这一时期也没有女性就业的统计数据。但是,女性就业是女性解放的标志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体现的政治话语依然保证了计划分配机制在女性就业中的运转并发展到极致,女性就业人数还是有了大幅度提高。[※注] 从1965年到1978年的13年间,女职工增加到3128万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32.9%。[※注]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之初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中国城市女性生活方式的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家庭妇女的比例从90%左右下降到10%;职业女性的比例则从10%左右上升到80%—90%。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全国18—64岁的妇女中,92.5%是在业或曾经在业的。[※注] 农村女性在国家动员下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也很高。1957年,全国有70%的农村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已从传统单一的家庭角色中解脱出来。从1957年到1958年,中国女职工人数猛增到800 多万人。这种增长速度,在旧中国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

(二)同工同酬,收入平等

对妇女来说,劳动报酬是其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劳动报酬的多与少,关系到妇女生活水平的高与低。要发动妇女参加劳动,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中国的《宪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都明文规定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确保妇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制度于20世纪50年代推行,在农村合作社中第一次实行了女组员和男组员的同工同酬。同工同酬使得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不少,从传统的两性不平等关系中解放出来,增加了妇女的自信心,对妇女的解放和发展事业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 妇女政治地位的解放

妇女政治地位是衡量妇女地位的核心内容,妇女的政治参与状况又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主要指标。在旧中国的封建制度下,妇女终身被禁锢在家庭中,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四重压迫,没有独立的人格。女性在政治上的解放,必须依托经济上的解放,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女性逐渐摆脱了封建家庭“男主外、女主内”的禁锢,走出家门,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来,取得了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显著提高,政治地位大大提升。

(一)积极参政议政

女性经济地位的提升,推动女性参政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一切歧视、压迫妇女的法律,并赋予了女子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妇女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之后,党和政府从法律上保障女性参政议政,确立女性参政权利,不遗余力地支持和保护女性行使参政权利。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赋予广大女性参与民主选举的权利,拟定了各项保障女性参与选举的制度,给予女性参政议政的条件。新中国成立前夕,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195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均明确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使宪法男女平等的精神成为国家生活的行为准则,为确立和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奠定了重要基础。

参加民主选举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女性参政议政最基本的途径。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观念影响,家庭中的家务劳动多数是妇女承担,这与社会劳动和参政议政必然产生矛盾,妇女很难驾驭两项之间的平衡。因此,党和政府不仅颁布一些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参政权利,还对于女性可能出现的问题实行了一些保护女性参政的措施。创造各种条件,减轻女性参与政治的家庭负担,比如逐步举办保育院、以工厂机关为单位办托儿所、定期组织女干部互助合作带孩子等。据全国妇联统计,截至1956年,全国农村各类托儿所组织收托儿童600多万人次。到1958年,托儿所组织达到345个,入托儿童6400万人,增长了10倍。[※注]

妇女参政,除了有关平等参政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外,其核心内容就是有关妇女参政比例的规定以及为了实现妇女参政比例而采取的配套措施。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参政比例有所上升,女性在国家最高领导层中的人数和比例有所提高。例如,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女性代表的数量为147位,占总数的12%。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人员中妇女占20%。[※注]1955年3月8日,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副主席章蕴发表讲话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千二百二十六名代表中,有一百四十七名妇女,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二。在基层中,有九十八万名女人民代表。”[※注] 新中国妇女和全国人民一起,以巨大的热情和主人翁的态度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参与了基层政权的建设,她们进一步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周围,努力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

(二)妇女婚姻家庭的解放

为了使广大劳动妇女摆脱自古以来受压迫、被摆布和不自由的婚姻命运,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证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颁布后,很多长期受婆家和丈夫欺凌虐待、受尽折磨的妇女得以提出离婚诉讼,摆脱封建婚姻带给她们的枷锁。

新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除了应归功于婚姻自由外,更多地得益于妇女独立经济地位的确立。自男女同工同酬制度确立后,妇女收入不断增加,妇女同男子一样成为家庭财产的创造者,受到更多的尊重,也争取到了更多的对家事的发言权和决定权。[※注]

三 妇女文化教育发展

一个国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地位。妇女的文化教育水平不仅决定妇女在经济领域的地位,而且决定在政治觉悟及参政意识上的强度。故此,要进一步提升妇女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教育的推广是不可或缺的。在我国,虽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保了妇女同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要真正做到男女平等,还有赖于妇女文化素质的提高。新中国成立后女性地位的大幅度提高,也可以从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中体现出来。

1949年以前,中国女性文盲的比例高达90%。新中国成立后,宪法赋予了妇女同男子一样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为了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群众进行扫盲。在1952年、1956年和1958年进行的扫盲活动中,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夜间学校、民办学校、识字班等。到1958年,全国已有1600万妇女脱了文盲状态,初步改变了愚昧无知的状况。[※注]

在基础教育中,女性的比例也在逐步增加。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适龄女童的入学率只有15%左右;到了1951年,在小学中,女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提升到28%; 1965年则达到39%。在普通中学中,1951年女学生占在校生的25.6%,到1965年增加到32.2%。[※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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