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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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宗教学研究70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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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与全球化进程中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国际大背景相呼应的是,中国社会内部的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变迁,使得信仰多元化生态景观在当今中国渐趋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制度化传统宗教、弥散型民间宗教及民间信仰历久弥新,意欲有为。新兴宗教及可疑的膜拜团体甚或邪教潜滋暗长,宗教问题乃至宗教乱象层出不穷。为和谐社会愿景的憧憬者们、为一切有识之士重新认识、深入思考宗教与意识形态、宗教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提供了代价昂贵的研究素材。能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宗教,政治立场、价值取向、学术导向至关重要,由此也可见一斑。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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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鸦片 宗教政策 宗教问题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 意识形态 列宁 人民 社会主义时期 麻醉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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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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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的研究或争论对象,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
(一)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问题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论断“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注]和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的论断“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注],长期以来一直被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视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核心论断,在处理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上被奉为圭臬。但随着中国“文化大革命”被彻底否定,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衰落,随着两极格局终结、冷战结束,世界范围的宗教复兴趋势在部分国家和地区走强,尤其是随着晚近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及核心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发生深刻变迁,当代中国语境中围绕“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论断所展开的反思、探讨和交锋,不仅学界、政界、教界曾不同程度地参与,蔚为大观,而且始终“有人想发言”,至今不绝如缕。
首先值得说明的是,在“宗教鸦片”论争发生以前,一位非宗教学领域的学者在研究中国文化经典中的古训“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时,就曾以考证的方式旁及欧洲语境中宗教与鸦片相关联的某些典故:马克思所谓宗教乃人民对实际困苦之抗议,不啻为人民之鸦片。浪漫主义诗人早言,俗子仰宗教以解忧止痛,不过如收鸦片之效;或言,世人莫不吸食精神鸦片,以谬误信仰自醉。海涅屡取譬于此,如追忆亡友一编中言宗教为“可口之催眠药水、精神鸦片”;又1840年巴黎通信讥英国人日趋惰靡,将如中国人之不尚武,“宗教虔信主义乃最有害之鸦片”,与有咎焉。后来小说家有以不信奉基督教比于不求助鸦片;哲学家有以宗教比牙痛时所服之麻醉剂。要推马克思语为最明快矣。[※注]
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没有提及马克思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论断,但强调“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注]。
这一时期围绕“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论断而展开的争论,按其基本立场划分,大致可分为如下两派。
一派对“宗教鸦片论”持保留甚或否定态度。教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鸦片”的说法并不创始于马克思。在他之前和同时,宗教界有些人和反宗教的批判者借用鸦片或麻醉剂来比喻宗教的不一而足。例如说,借宗教以排遣忧愁苦恼,所能收到的不过是如同鸦片的功效,又例如把宗教比作牙痛时所服的麻醉剂,等等。马克思虽然认为宗教实际上对人民并无好处,但他却不因此责怪人民是什么“吸毒犯”,也并不把他们的宗教信仰扣上一顶“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帽子,而是恰如其分地承认宗教作为被剥削者对其所受苦难的“抗议”的性质,也指出它只能是一声“叹息”而已。由此可见,笼统地提出“自人类社会划分阶级以来,宗教就成了统治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的鸦片烟和维护剥削阶级的精神支柱”,而不对具体的宗教和教派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所起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这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不符合历史本来面貌。剥削阶级利用宗教作为维护剥削制度的精神支柱,固然是大量存在的历史事实;但被剥削阶级也用宗教来作为其精神支柱去反对剥削阶级,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承认的事实。[※注] 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鸦片是对宗教在阶级社会中一定条件下所起的消极作用作形象化比喻。历史上宗教的作用因时代、社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律用鸦片来概括,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作用更不能用鸦片来说明。[※注] 马克思说的话是有前言后语的,把前边的话和后边的话都丢开,斩头去尾,只孤立地抽出一句来大加发挥,这样的断章取义对理论研究没有好处,也无法说明今天的实际情况,而对宗教信仰者也只能起一种刺激宗教感情的作用。[※注]“宗教是鸦片”并不是马克思首先提出的,在马克思以前,如德国的海涅、费尔巴哈等人就已经提出过。当时欧洲人把鸦片当作昂贵的镇痛药品,并无麻醉之意,我们只是在经历了鸦片战争后才过分强调了鸦片的副作用,从而对马克思的话产生误解。“人民的鸦片”在德文中是“das Opium des Volks”,是人民自己制造、拥有和使用的麻醉品,而不是少数人为人民制造的毒品。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不能再强调“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如果这样做,就等于宣称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和旧社会一样,人民还是“被压迫的生灵”,社会主义社会还是马克思所说的“无情的世界”,还是“没有精神的制度”。[※注]
另一派对“宗教鸦片”论持基本肯定态度。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自人类社会划分为阶级以来,宗教就成了统治阶级用来麻醉人民的鸦片和维护剥削制度的精神支柱,一切走向反动的统治阶级(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毫无例外都利用宗教为其阶级利益服务。“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科学论断,说明了宗教的本质及其社会作用,也表明了马列主义政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根本立场,指明马列主义政党应该与宗教进行原则性的斗争,并有意识地引导群众摆脱宗教的束缚。马克思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论断,是他在《导言》中全面考察了宗教的社会本质和社会作用之后所作的总结。马克思看到人民在宗教幻想里对来世天堂的追求虽然包含了对现实苦难的不满和“抗议”,但是这种“抗议”实质上只是一种消极的、无可奈何的叹息,它只会使被压迫者麻木消沉,却无损于压迫者一根毫毛,所以宗教的抗议仍表现出它是麻醉人民的精神鸦片。宗教是对人民有害的东西,而不是“人民自己”的东西。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只有人民的鸦片,没有人民自己的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我国,宗教的本质并未改变,宗教仍然是颠倒的世界观,仍然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对信教群众始终起着消极的作用。人民自己的宗教,不仅在历史上并不存在,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不存在。[※注] 虽然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仅仅归结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但是马克思的这句话确实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列宁所说是“基石”,对此是决不能动摇的。否定“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也就没有马克思主义完整的宗教观。“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在社会主义时期并没有过时,因为宗教还存在,只不过宗教的麻醉作用的范围、程度和阶级社会有所不同。我们不应强求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接受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但是不赞成用马克思主义去适应满足宗教徒的宗教信仰,甚至用宗教的观点去解释马克思主义。[※注] 宗教是一种精神麻醉剂。历史事实多次证明,它对于人民来说归根到底是有害的东西。马克思在讲到宗教对人民的麻醉作用时,丝毫没有责怪信教群众的意思,他对人民满怀着深切的同情,而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制造人间苦难的剥削制度,要求为铲除宗教存在的根源而斗争。马克思的这句名言对于建立科学的宗教观至关重要,是不容动摇的。[※注]
20世纪80年代的上述争论,因争论双方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而被称为关于宗教问题的“南北论争”,有时还被人们戏称为“第三次鸦片战争”,以强调其重要意义及争论的火药味或不可调和性。但也有当事人多年后认为“论争的实际效果应该说是积极的”“为全面理解宗教的社会功能提供了新的论证”“双方用不同的语言为宗教的社会存在之必要性作了肯定性的回答”。[※注]
1982年中共中央19 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没有提及马克思的“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论断,但强调“进到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受这种社会的盲目的异己力量的支配而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注],实际上可以看作对这场争论的总结。
20世纪90年代,学界有研究者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虽然正确地揭示了宗教的社会功能,但马克思所说的情形,只是宗教的局部的功能,是宗教在社会矛盾不太尖锐的情况下的功能,而不是全部的情形。宗教是人民鸦片的命题,是在宗教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来看待它的社会功能,它没有揭示人类创立宗教的目的。而对于由人类自身所创立的东西来说,人类创立它的目的,才是该被造物的本质。可以设想,耶稣、释迦创立他们的宗教,其目的决不是给人民制造麻醉剂。[※注]
21世纪初,江泽民同志对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作出如下的理解:“在阶级社会中,宗教对人类的压迫是社会内部经济压迫的产物和反映,劳动群众受到这种压迫又无法解脱,就往往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寄托;剥削阶级也利用宗教作为控制群众的精神手段,削弱劳动群众的反抗意志,分散劳动群众的反抗力量。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就是从这个意思上来讲的。”[※注]
政界有论者公开撰文,认为列宁所说的马克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论断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的观点是错误的,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归结为“鸦片论”正是始于列宁。由于列宁在解释马克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时创造性地加上了“麻醉”二字,即改为人们十分熟知的“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把原来“人民对宗教的需要”变成“统治阶级利用宗教麻醉人民”。主语换了,意思也就全变了。而更为不幸的是,列宁还把“鸦片”归结为“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由此得出我们必须与宗教作斗争,列宁的“鸦片论”因此长期成为我们制定宗教政策的基本依据。宗教被视为“毒品”,被视为旧社会的残余,被视为与先进阶级、先进政党、先进制度格格不入的异物,被视为与马克思主义对立的意识形态。但是,我们应当注意语言的历史文化背景,在欧洲,特别是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他们对鸦片的理解与经历过“鸦片战争”的中华民族对鸦片的理解是不同的。[※注]
对于上述观点,反对者则从专业角度予以辩驳:列宁在多篇关于宗教问题的文章中引用过马克思的这一名言,其俄文均为“Религия есть опиум народа”,其中并无“麻醉”一词。列宁的提法和马克思的德文原文“Sie ist das Opium des Volks”(代词“Sie”指“宗教”)完全一致。“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是旧的中译文,20世纪80年代出版《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时,这句话已改译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去掉了“麻醉”二字。因此,不能说“麻醉”一词是列宁添加的。从翻译处理的角度来讲,“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名言即使加上“麻醉”一词,也没有改变其内容实质,将列宁所说的“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视为极大的“不幸”而加以批判是轻率的。众所周知,马克思和恩格斯目睹了英、法帝国主义殖民者对中国发动的两次鸦片战争(1840—1842年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和1856—1860年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他们揭发和谴责英、法对中国人民犯下的野蛮罪行,关怀中国人民为此进行的斗争,这是见于他们亲手写下的文字的。现今收载在《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一书中的18篇文章,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9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为美国《纽约每日论坛报》和奥地利《新闻报》所写,其中绝大多数文章都谈论到了鸦片战争。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鸦片叫作“麻醉剂”“毒品”“麻醉世人的甜蜜毒药”。马克思说,发动鸦片战争,是“英国用大炮强迫中国输入名叫鸦片的麻醉剂”[※注]。
政界有论者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所处的时代是唤起被压迫人民的革命精神的时代,基于当时革命的需要对宗教进行了必要的批判。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注]由此,列宁认为马克思“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句话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鸦片在当时既是毒品,又作为药物具有镇痛和麻醉的作用,马克思和列宁之所以把宗教视为鸦片,是因为当时的宗教确实像鸦片一样,对人民经受悲惨生活而造成的精神痛苦,起着镇静和麻醉作用,从而束缚了人民的革命意志,遏制了人民的革命精神。[※注]
20世纪80年代宗教鸦片问题争论的主要参与者认为:欧洲人至少早在马克思写“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句话时的两个世纪之前就已认为鸦片是麻醉剂(17世纪法国喜剧大师莫里哀的剧作中已提及鸦片具有麻醉功能),并非只是鸦片战争后中国人的偏见。否认宗教是麻醉剂的一方思想开放的程度无疑更大一些,不仅得到宗教界的支持,也有一些宗教学者在支持。但当时此方企图通过马克思之口说宗教不是麻醉剂,在道理上难免牵强附会,既不合于马克思的原意,也不符合历史事实。从纯学术理性看,宗教具有一些麻醉性是否定不了的。只是我们不能把“麻醉”说成是宗教的全部功能,更不能把“鸦片”视为宗教的本质规定性,说成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不赞成完全否定“宗教鸦片论”,但也不赞成“鸦片基石论”。[※注]
晚近有学者对“宗教鸦片论”作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评论:如果不看到这一论断是马克思针对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某种宗教情况具体而言;如果不认识到当时劳动人民被压迫、无产阶级政党肩负着“推翻一个旧世界”的重任,宗教在当时或是被统治阶级作为安慰、安抚老百姓的工具,或是被作为被压迫者反抗当时剥削制度的旗帜;如果不体现“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内容和阶级含义,而拘泥于其字面理解并将之用来与我们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现存宗教情况对号入座,那么就会在理论逻辑上和社会现实中,使我们陷入不可避免且极为难堪的两难选择,即要么不承认宗教存在的社会经济和阶级根源已发生了根本改观,由此同情宗教以“消极”之态所表达的愿望,所追求的解救,同意它的“叹息”“感情”“表现”和“抗议”,而把我们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作为“颠倒了的世界”“现实的苦难”“无情世界”和“没有精神的制度”来从根本上加以否定。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推断,宗教自身没有“本质”,其“本质”乃“人的本质”,反映了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对宗教的批判实质是对其得以产生的“苦难世界”的批判。在马克思主义论“宗教”的语境中,其对“社会”“阶级”“人的世界”的分析总是放在首位的、是最根本的。在此,马克思的“宗教批判”为虚、“社会批判”为实,是以对宗教的“同情”来揭示其改造社会之主题。这种逻辑关联无法回避,更不能推翻。在这一语境中,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不能被拆开、被割断,人们不应该“否定宗教”却“肯定社会”,因为马克思的清楚立意乃“同情宗教”、否定产生这种宗教的“社会”。或者,要么强调我们国家的社会制度已根本改变了这种人间惨景而达到了普遍的正义、公平,并用事实来明确证实由此所带来的宗教影响之普遍减少和宗教存在之日渐消失。在马克思这一表述的语义逻辑中,宗教存在及影响的大小与社会的好坏成反比关系,即社会发展越好,宗教的存在和影响就越小;而社会状况越坏,宗教的存在及影响就越大。人们在此不可能抛开马克思的社会分析而仅谈宗教发展的认识根源或原因。然而,宗教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存在和发展,完全是一个不争的客观现实,令人无法回避。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不能生搬硬套,而必须“与时俱进”。
政界也有论者指出,马克思立意的着重点并非“麻醉人民的鸦片”,而是特定时代条件下“受鸦片麻醉的人民”,是哀其不幸——“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也是促其奋斗——“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注]
后来又有学者试图以釜底抽薪的方式彻底颠覆人们对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传统理解: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时尚处于“通向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道路上”,并且由于还不曾研究过政治经济学,而“不研究政治经济学就根本不可能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仍然停留在唯心主义宗教观上”,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著作,当然也就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奠基之作;其中长期被奉为圭臬的经典论断“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个著名的比喻实际上就源于青年黑格尔派。[※注]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围绕“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争论,实际上是想弄清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宗教本质和功能的理解。由于历史的和逻辑的原因,“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一直处于特殊地位,甚至核心地位,西方学者一般都将“宗教鸦片说”视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核心思想。[※注] 鸦片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民族屈辱与苦难,又使得鸦片在中国的意识形态语境中具有不言而喻的负面含义,因此中国人特别容易接受宗教(尤其是与西方列强有瓜葛的基督宗教)与鸦片之间的比喻性关联,[※注] 并非仅仅是受到列宁的“宗教鸦片基石”论的影响,而确实是“事出有因”、历史境遇使然。总之,晚近四十年对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这一命题的认知,不仅受到境遇型民族情感、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和意识形态嬗变的制约,而且也受到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主义历史命运升降沉浮和国际风云变幻的影响,同时还与研究者歧异参差的身份背景、认知学养、利益诉求等密切相关,因此对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解读随时空变换、语境沧桑、物是人非、物非人亦非而呈现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的景观,便是很自然的事了。
不难发现,关于宗教问题的若干共识,并非纯学术探讨的产物,而是政界、教界、学界三者互动的结果。简而言之,1982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93年明确提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命题,2004年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6年首次提出“宗教关系”[※注]“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注],2007年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注]等,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时序性产物和与时俱进的标志性成果,同时也毋庸置疑地成为当代中国语境中探讨宗教问题的思维前提、理论边界和逻辑归宿。
从“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到“全面认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全面认识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的复杂状况,全面认识宗教因素在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特殊地位”,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到形成“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强调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在处理宗教与主流意识形态、与现存社会关系问题上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与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及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历史进程的认识方面不断深化密切相关,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广度和深度密切相关,与全球化时代中国的历史方位和路径选择密切相关。
(二)关于“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
学界晚近有研究者从全球化的视角来看待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问题:考虑到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宗教存在已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前的宗教有着本质不同的社会基础,我们应该纠正和调整以前单从意识形态角度和“旧社会残留”之认知来看待宗教的理论观点,从基本理论层面给我国宗教以准确的再定位。不可否认,由于观念和认知上的局限,我国宗教在一定程度上被置于当代社会的边缘,甚至成为与社会主流隔离的一块“飞地”。这种现实处境及其强烈反差使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之间的关系仍不够协调、尚未达适应;由此引起的相关问题越来越从宏观整体上、从大局上成为我们的担忧之点、心病所在,为此而付出的经济与社会成本及代价也明显提高。我们只有锐意创新、积极进取,才可能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避免使宗教问题演变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影响中华民族振兴的国际国内焦点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是考虑如何发挥宗教的正面社会功能和价值意义,号召我国宗教界人士努力挖掘、弘扬各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经济发展多做贡献。在这种“积极引导”中,我们应坚持求同存异、增进沟通和理解、葆有对话开放的鲜活之态。面对多极世界和多元文化,作为开放社会一员的中国已不可能强求“价值一律”,而应力争在多元并存的社会思想文化氛围中唱好主旋律、引领新潮流,避免“独唱”变“绝唱”。同时还应该承认,处理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关系,仅靠“正面引导”还远远不够。敌对势力在全球化的复杂环境下利用宗教问题对我国加以“分化”“西化”和意识形态“对立化”乃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宗教问题已不再纯属“国内宗教工作”范围的大背景下,对西方强势文化以及“普世性”“宣道性”宗教的辐射性和渗透力予以警惕、防范,加以引导、疏导,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注]
(三)关于“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宗教关系”问题
还有研究者指出,在我国处于社会结构变动和全球化浪潮冲击、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利益格局冲突加剧、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标准失衡的态势面前,“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转向宗教信仰当中寻求心理支撑和精神慰藉,乃至去寻求生命意义并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现象。把宗教整体上多元化、多维度的存在,看作我们这个社会的一种常态,习惯于用合乎宗教自身运动规律的方法,认真探索与之建立协调、自然、顺畅、有序的互动模式,促成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共存,直至基本转化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客观依据和逻辑内涵,也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赋予了深远的理论探索空间。无产阶级政党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基础的宗教政策,同等地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者“依法信教”和非宗教信仰者“依法不信教”的自由并且倡导两者相互尊重,比实质上只偏重于“信教自由”的资产阶级“宗教自由”政策更宽容、更人道。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文明古国,有着在爱国主义的政治伦理制高点主导下保持各宗教间“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良好传统,“和谐”“和合”的思想成为各主要宗教义理学说的内在成分,这使得我们的工作不但可以依靠现有的政治优势,还可以依靠在当今世界上得天独厚的历史文化资源优势。[※注]
(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问题
政界有论者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宗教论”:宗教长期存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观点。在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的主要特点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把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作为“根本性”问题来强调,就是要根治对待宗教问题上的“短视症”。在宗教问题的三个特点中,根本是长期性,所以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关键是群众性,所以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点是复杂性,所以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就是社会主义宗教论的基本理论架构,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与时俱进的创新理论。[※注]
有学者则强调:“可以说,尽力挖掘和发扬宗教某些内在的积极因素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服务,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精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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